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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许空气中充满不和谐的声音,是力量的象征李红勃读《批评官员的尺度》不止于正义 作者:阿加莎·克里斯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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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这个广义的判例法国家,过去两百多年里,法院曾经做出过很多经典判例,这些判例深刻影响了美国法治的发展。比如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伟大的违宪审查制度;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宣告了学校种族隔离制度的终结;而1963年的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案,则捍卫了新闻自由,为媒体监督政府提供了法律保障。 美国著名法治记者安东尼·刘易斯的《批评官员的尺度——〈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这本书,对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案进行了精彩的分析,梳理了美国社会争取基本权利的曲折历史,刻画了霍姆斯、布兰代斯、汉德、沃伦、布伦南、布莱克、韦克斯勒等大法官和大律师的生动形象,描绘了一幅司法如何捍卫言论与新闻自由的波澜壮阔的画卷。 一、沙利文案与安东尼·刘易斯 《批评官员的尺度》这本书的内容是以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案为主线展开的,因此有必要先对这个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简单介绍。 总部位于纽约的《纽约时报》创办于1851年,绰号“灰色女士”,这家报纸的座右铭是“所有适合刊载的新闻”(All the News That's Fit to Print),因报道风格的奔放和勇敢,其成为美国甚至世界范围内影响巨大的新闻媒体,在业内一直被视为全国性的“档案记录报”。 在美国黑人民权运动如火如荼的1960年,《纽约时报》在3月29日刊载了题为“倾听他们高涨的呼声”的整版广告,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受到阿拉巴马州伪证罪指控的辩护筹集资金,在广告中提及了当局一些阻挠民权领袖的行动,但部分内容失实,且涉及蒙哥马利市警察部门。尽管这篇广告并没有对蒙哥马利市警察局长沙利文指名道姓,但是鉴于他的职位,对于警方行动的失实批评可以被认为是对他个人的诽谤。 沙利文认为广告的表述严重失实,要求《纽约时报》收回相关报道,在遭到拒绝后,他选择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阿拉巴马法庭的判决中,沙利文获得胜诉,法院判决《纽约时报》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五十万美元。需要强调的是,在当时,五十万美元绝非一个小数,可能会让《纽约时报》陷入财政困境,甚至破产。 其实,在这个判决之前,来自南部州的针对新闻媒体的多个诽谤案件的赔偿金额已经达到了近三亿美元,一系列赔偿判决产生了明显的寒蝉效应,让很多媒体在报道民权问题上慎之又慎,唯恐惹上诽谤官司。《纽约时报》认为,针对自己的这桩诉讼是要进一步恐吓新闻机构,阻止他们报道南部政府为了继续推行种族隔离而实施的各种非法行为。《纽约时报》不服阿拉巴马法庭的判决,以该判决违宪为由,将案件提交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在经过了复杂的庭审程序和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之后,1964年3月9日,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阿拉巴马州的判决,裁定《纽约时报》胜诉。最高法院的判决书指出,在对于政府官员公职行为的诽谤案中,阿拉巴马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忽视了对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所赋予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保障。在长达二十八页的“判决理由”部分,最高法院指出,为了保障新闻自由,政府官员不得仅仅因为新闻报道中有部分失实内容而提出诽谤起诉,除非他们能证明媒体的报道存在“真实恶意”(Actual malice),并且还需证明自己的实际利益因为这一失实内容确实受到了伤害。由布伦南大法官主笔的判决指出:“我国曾对一项原则作过深远承诺,那就是:对公共事务的辩论应当不受抑制(Uninhibited)、充满活力(Robust)并广泛公开(Wide-open),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在此背景下,我们考虑了本案涉及的问题。本案中的那则广告,抗议的是我们所处时代的主要公共议题,它显然有权得到宪法保护。” 该案是美国保障新闻自由的关键判决,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以宪法之名捍卫了媒体批评官员的自由。该案确立了要求官员或公众人物在指控媒体报道涉嫌诽谤或侵害名誉时必须遵循的“真实恶意”原则,以最大程度保护公民和媒体批评政府的权利。在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看来,言论和新闻自由对一个健康社会非常重要,就如布莱克大法官所说的:“如果没有关于政府官员和公共事务的讨论,我怀疑这个国家到底能否生活在自由之中。” 案子是一个好案子,而当这个案子遇到了一个好记者,就更能在法制史上流芳百世。当“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案”遇到了安东尼·刘易斯,于是成就了《批评官员的尺度》这本法律领域的杰作。 刘易斯是地道的纽约人,出生于曼哈顿,就读于哈佛学院,毕业后就进入了媒体行业。1955年,年仅二十八岁的刘易斯在获得了普利策奖这一美国新闻界的最高奖项之后进入了《纽约时报》,负责报道司法部和最高法院的法治新闻。为了更好地进行法律报道,他于1956年和1957年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学习,掌握了系统的法律知识。 作为一名法治记者,刘易斯开创了报道最高法院新闻的全新风格和模式。在他之前,公共媒体对最高法院判决的报道一般是由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普通记者负责的,他们的报道往往是对法院裁判过程的流水账式记录和对判决结果的简单复述,很少会分析法官在案件中进行了怎样的法律推理,也很少会去揭示具体案件背后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演进。刘易斯则彻底改变了这一做法,他的报道深入浅出,精彩纷呈,既有宏大的叙事,也有细节性描述,既有对人物精准的刻画,也有对制度深入的分析,他的作品不仅是普通公众了解司法实践的最好读物,也是法学院学生学习法律的辅助教材。 在刘易斯最具代表性的司法报道作品中,《吉迪恩的号角》这本书讲述了1963年吉迪恩诉温赖特案,该案是美国司法史上影响巨大的案例之一,其判决确立了法庭应为贫穷的被告人提供律师辩护的制度,这是保障正当程序和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另外一本就是《批评官员的尺度》。 作为一个新闻人,刘易斯非常热爱媒体这个行业,也很享受记者这份工作,但他对法律似乎更有兴趣,在他看来,法院才是美国自由的基石。“他一生对法官的信心,主导了他在法律方面的思考”,刘易斯认为,司法系统“是我们这个民主社会的终极保障”。基于这一信念,他努力用自己的作品记录了法院如何通过裁判去保护人的尊严,捍卫民主社会。 二、新闻自由何以重要? 众所周知,1787年美国宪法中并没有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因为在当时的立宪者看来,言论、出版、财产、人身自由,这些权利本来就属于每个人生而即有的自然权利,无须赘述。但是,在征求各州意见过程中,民众还是希望宪法能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列举和呈现,于是,麦迪逊提出一项很长的权利法案,作为宪法的修正案,其中有十条得到了各州的批准,成为宪法的一部分,这些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 最重要的权利应该放在最前面,所以,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抗议的权利。”该条中不得通过立法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内容,被称为“言论自由条款”或“出版自由条款”,而出版自由的核心也就是新闻自由。 事实上,在殖民地时期,虽然报纸可以自由发表言论,但有可能因宣扬不利于当局的言论而被政府以“诽谤罪”或“煽动罪”提起指控,这样报纸就不敢做尖锐的批评。到了独立战争时期,美国民众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新闻自由成为其中一项重要的目标。1776年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宣称:“新闻自由是一切政治自由的基石,任何一个民主政权都绝不应妨碍这种自由。”1780年的《马萨诸塞宪法》中也规定:“新闻自由对于保障一个国家其他自由而言必不可少。在新的联邦政府中,这一自由不容妨害。”人们为新闻自由进行的努力逐步取得了成果,最终在宪法第一修正案得到了全面确立。 在美国社会,新闻自由受到了高度重视,被认为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媒体在美国民主和法治体系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四权”理论是由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于1974年在耶鲁大学的一场演讲中提出来的。根据这一理论,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存在区别,言论自由的主要功能在于个体的自我表达,从而在人和人之间形成意见或观点的自由交流,而新闻自由则强调媒体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扮演的独特角色。作为一种制度性的组织,媒体不属于政府,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不仅进行信息沟通,更主要的功能则是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作为新闻自由的规范依据,宪法第一修正案所包含的新闻自由到底是什么意思,该如何解释,新闻自由的边界和尺度何在?美国最高法院两百多年来一直在试图回答这个问题。 关于新闻自由的较早的判例有1931年尼尔诉明尼苏达案。在这一案件中,最高法院除了保护新闻出版不受联邦法律的干涉外,还进一步保护其不受各州法律的干涉。在此之前,人们认为,虽然联邦法律不能对新闻出版进行限制,但各州可以出台地方性法律对新闻媒体进行管控。尼尔诉明尼苏达案这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否定了这一看法,同时还废除了此前施加于媒体的其他各类限制。 三十多年之后,《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判决则在保护新闻自由的路上更进了一步。最高法院的裁决指出,官员不能因媒体发表了与公务行为有关的不实言论而要求损害赔偿,除非他能证明有关言词出于“实际恶意”。换言之,针对官员的即使不实的报道,也受到宪法的保护,除非能证明媒体是故意造谣和恶意诽谤。 从法律专业角度看,“‘沙利文案’最重要的变革之一,是改变了诽谤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其次则是引入了‘过错’要件。……‘沙利文案’判决彻底改造了普通法中的诽谤诉讼程序。从此以后,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明知所言不实,存在重大过错,或者罔顾真相,明显不负责任”。这项规则给记者的报道活动松绑,其适用范围后来还被扩大到所有公众人物,最大程度保障了媒体的监督自由。 在沙利文案中,最高法院之所以要全力保护新闻自由,不断扩展媒体批评官员的尺度,原因在于这一基本权利对捍卫民主和法治具有重大意义。 一方面,新闻媒体促进了公众知情权的实现,有助于捍卫民主。卢梭提出的人民主权观念,已经成为现代国家论证其主权来源和统治合法性的主流理论,也在各国的宪法中以不同形式得以体现。依据这一理论,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主权),人民委托政府进行治理(治权),因此,人民和政府之间存在一个信托关系,政府用着人民的权,花着人民的钱,就需要让人民了解自己的所作所为,尊重和保障民众的知情权。除了主动汇报,比如向议会报告、向社会信息披露外,政府还要尊重和保障新闻自由,通过专业的媒体调查情况、传播信息,让民众可以看到国家管理的各类工作。政府主动的信息供给常常是选择性的,难免存在不客观和不全面的问题,尤其是对政府不利的信息常常被掩盖。在这种情况下,媒体作为“扒粪者”就显得非常重要,它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在美国,无论是“水门事件”,还是“关塔那摩监狱事件”,如果没有专业媒体的深度调查和信息披露,民众未必能够了解到事件的全部真相。 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实现了对政府的监督,有助于捍卫法治。在美国的宪法制度下,对于政府的监督,既有来自议会的财政控制、官员弹劾,还有来自法院在个案中的司法审查。但是这还不够,因为这些监督都是体制内的监督,难免存在制度性拖延和官官相护的问题,因此,还需要来自体制外的民间监督,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媒体的监督。在现代信息社会,人人都可发声,信息无限丰富,但零门槛的发言导致信息泛滥,反倒有可能让真相被掩盖,理性观点被排斥。媒体具有专业性,通过深度调查与专业报道,媒体可以在众声喧哗中提出有价值的信息,引发理性的讨论;媒体具有独立性,它的影响力来自读者而非政府,它不是政府的传声筒,而是要代表和捍卫公共利益。基于这些原因,媒体对政府的监督就显得无可代替,其声音和观点更值得重视。对于媒体的监督,官员应抱有宽广的胸怀,表现出更大的包容。 最高法院在沙利文一案的判决中指出,在美国,“参与公共讨论是一项政治义务”,“公民履行批评官员的职责,如同官员恪尽管理社会之责”。因此,除非媒体蓄意造假或罔顾真相,官员不得提起诽谤诉讼。在此后的相关案例中,沙利文案所确立的规则被反复适用,成为法院捍卫言论和新闻自由的有力武器。通过类似案例,法院向美国社会传达了一个清晰的理念:尽管新闻媒体的有些报道可能不一定完全符合真相,可能会导致公务人员不适,或者存在政治不正确问题,但是,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价值体系中,讨论公共事务的自由位于最高位阶,应受到特别保护。 “容许新闻报道存在犯错的空间,对新闻界是一种莫大激励。”沙利文以及后续相关判例,为媒体创造了一个自由的空间,催生了一个政府之外生机勃勃的媒体生态。通过媒体的有效监督,既提高了政府治理的水平,也提升了公众参与的质量,推动了社会进步,从而用生动的实践证明了这个道理:“容许空气中充满不和谐的声音,不是软弱的表现,而是力量的象征。” 当然,在“9·11”事件和“斯诺登”事件之后,随着国家安全成为一个不断被提及的概念,美国新闻自由的环境也在发生着深刻变化,二十一世纪的美国,已经与沙利文案发生的1964年有所不同。在沙利文案判决出台的时候,人们曾经兴奋地说道:“这是值得当街起舞的时刻。”而今,在不断强调国家安全和国家优先的美国,情况正在发生变化,媒体所面临的境况,也许正如法学家理查德·爱泼斯坦所感叹的那样:“一个时代过去了,舞已结束。” 三、谁来捍卫宪法权威? 在联邦制的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很多案例,包括沙利文案在内,都是宪法性案件。在这些案件的审理中,法院讨论的核心问题就是:有关州或者联邦部门出台的法律或做出的决定,是否违背了美国宪法? 按照美国建国者的设想和后续政治家的承诺,在他们这个国家,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所有人都必须服从和尊重宪法,即“总统在万人之上,但在宪法之下”。但是,宪法是抽象甚至僵化的条文,在某一个具体案件中,宪法条文到底表达了什么意思,在对宪法条文的多种理解和解释中,谁的解释才是权威和可信的呢? 这是一个涉及宪法适用和违宪审查的重大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宪法在政治生活中能否得到有效实施,从而关系到公民的自由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在美国1787年的宪法中,并没有规定宪法条文由谁来解释、违宪行为由谁来认定和追究。这个问题最终是由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解决的,这就是发生在1803年的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这个涉及联邦党与共和党利益之争的本不光彩的案件中,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其主笔的判决意见中,裁定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司法条例》相关条款因违宪而无效,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次宣布联邦法律违宪,从而确立了这样一种制度:最高法院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可以对立法机关出台的法律和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进行合宪性审查,并宣布其违宪。自此以后,司法权终于实现了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有效制衡,使得美国三权分立的宪法体制得以完全建立。 在沙利文案件中,最高法院争议的核心就是宪法第一修正案该如何理解,第一修正案非常简洁的表述到底传达了什么意思?在这个问题上,人人都可以发表意见,人人都可以有自己的理解,但是,唯有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才是权威的,在各种声音中,只有最高法院的观点才可以一锤定音。简单一句话,在美国,宪法最大,而宪法是什么意思,最高法院说了算。 法律是沉默的法官,而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美国发展出了一种比较独特的违宪审查模式,让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宪法解释权和违宪审查权,人民把宪法交到最高法院的手里,而这九位大法官受人民托付,替人民捍卫着宪法。 在沙利文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正是基于上述权力,对宪法第一修正案进行了解释,并据此宣布州法院依据的相关法律违宪。在由布伦南大法官主笔的判决意见中,他重申了媒体拥有批评官员的权利,并对其边界进行了扩展:媒体在“对错误陈述信以为真”的前提下发布不实之词,应豁免于诽谤诉讼。判决中的很多表达被人们反复引用,流传甚广,尤其这一句:“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 在美国的法律体制中,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就像高高在上的“王侯”,他们垄断了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可以以宪法的名义,支持某种观点,或者反对某种观点,不管这种观点来自手握行政权和军事权的总统,还是来自代表了多数人意见的议会。 可以说,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和违宪审查权,成为民主社会里一个独特的机制,即少数人反对多数人的机制。在美国,总统是选举的,议会也是选举的,无论是总统还是议员,想要当选,必须讨好大多数,而当选之后,为了得到支持,也必须站在多数人这边,维护多数人的利益。但是,多数并不一定正确,有可能出现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提到的“多数人的暴政”。因此,为了避免多数人犯错甚至疯狂,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拥有了否决权,可以对总统或议会代表多数人做出的决定说“No”,并以宪法的名义宣布其违宪,从而避免国家陷入困境甚至出现政治灾难。在过去两百多年的历史上,联邦最高法院一共判定大约一百五十项国会立法违宪,州立法违宪那就更多了。 与美国模式不同,欧洲发展出了另一种违宪审查模式。具体来说,在美国,宪法问题是由普通法院负责审理的,欧洲则建立了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宪法法院,这个法院不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只负责审理与宪法有关的案件。提出这一设想并将其付诸实施的是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后来这一做法得到了很多国家的效仿。 欧洲很多国家都有宪法法院,其中最值得称道的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德国经历了第三帝国的悲剧,对极权和独裁的可怕后果印象深刻。为了避免类似灾难再现,他们于1951年在南部城市卡尔斯鲁厄设立了宪法法院,委托它来监督议会和行政机关,捍卫宪法的绝对权威。作为宪法的守卫者,联邦宪法法院既是一个机构,也是一种象征:它表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一切权力均须在宪法之下运行,均须维护人的权利和尊严。德国宪法法院的十六位法官经选举产生,他们身穿仿照中世纪佛罗伦萨法官袍服风格设计的猩红色长袍,守护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任何公民,认为国家机关的立法或命令侵害了自己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均可向该法院提出诉讼,由其对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合宪做出裁决。在1951年至2020年期间,共有二十多万项宪法诉愿被提交到宪法法院,其中的五千多项成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美国的普通法院审查也罢,欧洲的专门法院审查也罢,其目的都在于维护宪法权威,保护公民人权。在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案等案件中,大法官们从宪法的文字出发,探索立宪者的意图,结合社会发展,对宪法进行了准确解释,赋予宪法条文以新的时代内涵,从而让僵化的条文成了“活的宪法”,让沉默的宪法成为共和国里真正的“国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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