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

复活  作者:列夫·托尔斯泰

马斯洛娃可能随同第一批出发的犯人一起上路,所以涅赫柳多夫正在为动身做准备。然而他的事情有那么多,他觉得不论有多少空闲的时间,也绝做不完。现在的情形,同以前完全相反了。以前他得考虑应该做什么事,而且他所做的事情的利益,永远集中在一个人身上,集中在德米特里·伊万诺维奇·涅赫柳多夫身上。不过尽管那时候他生活的全部利益集中在德米特里·伊万诺维奇一个人身上,可是所有那些事情都枯燥无味。现在一切事情都关联到别人,而不是关联到德米特里·伊万诺维奇,一切倒都变得有趣味,吸引人了,而且这类事情多得数不清。

再者,以前专为德米特里·伊万诺维奇办事,却老是在他心里引起烦恼和气愤。现在这些外人的事倒大多在他的心里引起欢畅的心情。

当前涅赫柳多夫所要做的事情分为三类。他按他平素的谨严作风把事情照这样分了类,并且为此把有关的文件分别放在三个文件夹里。

第一类事情涉及马斯洛娃和对她的帮助。现在这类事情就是为向最高当局告状而奔走,借以获得批准,并且为西伯利亚之行做好准备。

第二类事情是处理他的田产。在帕诺沃,土地已经交给农民,条件是他们缴纳地租,以供他们在农务方面的公共需用。可是为了巩固这件商妥的事,就得立下契约和遗嘱,在这些字据上签字。在库兹明斯科耶,事情仍旧像先前他去处理过的那样,也就是他得收地租。不过现在必须定出交租的期限,规定他从这笔钱当中提出多少来做为生活费,留下多少供农民们用。他不知道他的西伯利亚之行要他用掉多少钱,他还不敢放弃这笔收入,只是把它减少一半。

第三类事情是帮助犯人们,他们越来越频繁地求他帮忙了。

起初,他同那些求他帮忙的犯人们接触后,总是立刻替他们分头奔走,极力减轻他们的厄运。可是后来,求他帮忙的犯人那么多,他感到不可能帮助每一个人,就不由自主地承担了第四类工作,最近这段时期这类工作比其他几类工作更引起他的兴趣。

第四类工作就是要解答一个问题:所谓刑事法庭这种奇怪的机关,究竟是什么东西?它为什么存在?它是从哪儿来的?它不仅产生了监狱,因而使得他同关在其中的一部分人相识,而且还产生了从彼得堡的彼得保罗要塞起到库页岛止的各种监禁地点,在那些地方成千上万的人由于受到依他看来十分奇怪的刑法的祸害而在受苦。

涅赫柳多夫凭他同囚犯们的私人关系,凭他向律师、监狱教士、狱长打听来的情况,凭遭到监禁的人的种种犯罪情由,得出结论,认为所有的囚犯,所谓的罪人,可以分成五种人。

第一种人,是完全无罪的人,是审判错误的受害者,例如被诬告的纵火犯梅尼绍夫,例如马斯洛娃和其他人。这种人不很多,据教士观察,在百分之七左右,不过这些人的地位特别引人关心。

第二种人,是在激怒、嫉妒、酗酒之类的特殊情况下采取行动,结果被判罪的。像那样的行动,凡是审判他们和处罚他们的人,处在同样的条件下,也是几乎一定会采取的。这种人,据涅赫柳多夫观察,大约占全体犯人的半数以上。

第三种人,是采取依他们自己看来极其平常、甚至很好的行动而受到惩罚的,然而那样的行动,按照制定法律的、同他们不一样的人的理解,就算是犯罪。属于这种人的有偷卖私酒的,有走私的,有在地主和公家的大树林里割草打柴的。至于经常盗窃的山民[据俄文本编者注,指高加索山区的少数民族,托尔斯泰在那一带做军官的时候在一封信上写过,他们把盗窃看得同唱歌和酗酒一样平常,认为善于盗窃是勇敢的表现。另外,据本书英译者莫德夫人(她和她的丈夫同托尔斯泰关系密切)注,可能是指高加索的当地人,虽然他们的国家早已被征服,他们仍旧打劫大队的客商,尽量抢劫俄国人的大群牛羊,并且以此为荣。]和不信教的、打劫教堂的人,也属于这种人。

第四种人,是那些仅仅因为在道德方面高于一般社会水平才被列为罪犯的人。各教派的信徒们就是这样的人。为争取独立而造反的波兰人[当时波兰被俄、奥、普三国瓜分。]和契尔克斯人[在俄国高加索的阿第盖和契尔克斯克居住的一个部族,在十九世纪上半叶他们的国家被俄国征服和吞并。]就是这样的人。由于反抗政府当局而被定罪的政治犯、社会主义者[主要指俄国民粹派的革命者。]和罢工者,也是这样的人。这一类人,社会上最优秀的人,据涅赫柳多夫观察,所占的百分比是很大的。

最后,第五种人,是这样的一些人:社会对他们所犯的罪倒比他们对社会所犯的罪大得多。他们都是被抛弃的人,在不断的压迫和诱惑下变得精神麻木,就像那个偷粗地毯的男孩一样。像这样的人,涅赫柳多夫在监狱内外还见过好几百个,他们的生活条件似乎一步步逼得他们不能不做出所谓犯罪的事情来。有很多盗贼和凶手,据涅赫柳多夫观察,就属于这种人,他在这段时期同他们当中某些人有过接触。至于道德败坏、走上邪路的人,涅赫柳多夫在就近了解以后,也归在这种人里,而新学派[即下文提到的由龙布罗索建立的极端反动的意大利犯罪学派。]却称之为“犯罪型”,认为他们在社会上的存在就是刑法和惩罚之所以必不可少的主要证据。这些所谓走上邪路的、犯罪的、不正常的类型,按照涅赫柳多夫的见解,其实无一不是社会对他们犯的罪超过他们对社会犯的罪,不过社会对他们所犯的罪,并不是现在直接对他们本人犯下的,而是先前,在过去的时期对他们的父母和祖先犯下的。

这些人当中,在这方面特别打动他的心的,是惯窃犯奥霍京。他是妓女的私生子,从小在夜店里长大,显然一直活到三十岁都没见过一个在道德方面高于警察的人。他从年轻时候起就在一伙窃贼当中厮混,同时他又秉赋着异乎寻常的滑稽才能,招得人们喜欢同他在一起。他请求涅赫柳多夫帮他出狱,不过他又常常嘲笑自己,嘲笑法官们,嘲笑监狱,而且嘲笑一切法律,不但嘲笑刑法,甚至嘲笑神的戒律。另一个人是费多罗夫,相貌英俊,带领一伙人打劫过一个年老的官吏,把他打死了。费多罗夫原是农民,父亲的房屋被人完全非法地霸占了,后来他自己当了兵,在军队里因为爱上一个军官的情妇而吃了很多的苦头。这个人具有招人喜欢的热情的天性,不顾一切地寻欢作乐,从没见过任何人为任何目的克制自己而不去享乐,也从没听说过除了享乐以外还有什么别的生活目标。涅赫柳多夫清楚地看到这两个人都是天赋很厚的,只不过因为没有人培养才畸形发展,犹如无人过问的植物也往往会乱生乱长,变得奇形怪状一样。他还看见过一个流浪汉和一个女人,他们的麻木不仁和表面的残忍使人们望而生畏,可是他无论如何也看不出他们就是意大利学派[即下文提到的由龙布罗索建立的极其反动的意大利犯罪学派。]所说的犯罪型,只认为他们是一些他个人所厌恶的人,就跟他在监狱外面见过的一些穿着礼服、戴着肩章的男人和装饰着花边的女人也惹人厌恶一样。

因此,研究所有这些形形色色的人为什么关在监狱里,而另外那些一模一样的人为什么行动自由以至审判前面那些人的问题,就成为涅赫柳多夫那时候很感兴趣的第四类工作。

起初涅赫柳多夫希望在书本里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就把一切涉及这个题目的书都买来。他买来了龙布罗索、嘉罗法洛、费利、李斯特、摩德斯莱、塔尔德[关于龙布罗索和塔尔德,请参看本书第一部第二十一章的注解。嘉罗法洛(生于1852年)和费利都是意大利的犯罪学家,龙布罗索的信徒,并且是龙布罗索所创建的“意大利犯罪学派”的代表;李斯特(1789—1846)是德国的经济学家;摩德斯莱(1835—1918)是英国的心理学家。]的著作,专心地阅读起来。可是他一面阅读这些书,一面却越来越感到失望。他遇到凡是研究科学而其目的不在于在科学界争一席之地,诸如写作、辩论、教书等等,却在于解答生活所提出的直接而简单的问题的人永远会遇到的那种情形:科学给他解答了成千个同刑法相关的各种极其复杂奥妙的问题,可是独独没有解答他要寻求答案的那个问题。他所提的问题是很简单的。他问:某些人为什么而且有什么权利把另一些人关押起来,加以虐待、流放、鞭挞、杀害,而他们自己其实是跟他们所虐待、鞭挞、杀害的人完全一样的人?然而回答他的却是各种议论:人究竟有没有意志的自由?能不能利用测量头盖骨之类的方法判明人是犯罪型?遗传在犯罪当中起什么作用?有没有天生来的不道德?道德究竟是什么?疯狂是什么?退化是什么?气质是什么?气候、食物、愚昧、模仿、催眠、情欲对犯罪究竟有什么影响?什么叫社会?什么叫社会的责任?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这些议论使得涅赫柳多夫想起有一回一个放学回家的小男孩怎样回答他提出的问题。涅赫柳多夫问那个男孩学会用字母拼字没有。“学会了。”男孩回答说。“好,你拼一拼‘爪子’这个词。”“什么爪子?是狗爪子吗?”那个男孩带着狡猾的脸色回答说。涅赫柳多夫在那些学术著作里所找到的关于他唯一的根本问题的答案,恰好也就是这种反问式的答案。

那些书里有许多聪明、渊博、有趣的见解,然而它们没有回答主要的问题:某些人有什么权利惩罚另一些人?不但这个问题的答案没有,而且所有的议论都归结到一点,那就是对惩罚作出解释,为惩罚辩护,认为惩罚的必要性是不辩自明的公理。涅赫柳多夫读了很多书,不过都是断断续续读的,他就把找不到答案归咎于他的研究工作还太肤浅,希望日后会找到答案。就是因为这个缘故,他还不能允许自己相信最近越来越频繁地涌上他心头的那个答案[指前面第二十七章的结尾所提出的答案。]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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