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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神被杀  作者:松本清张

自那之后,约莫过了一年。

只要晚上有空,原岛就会阅读与法律相关的书籍。某天晚上,他漫不经心地读着英国法官詹姆斯·欣德的《无罪判决事例研究》,其中一篇文章却撞入了他的眼帘。

读到开头三分之一时,他忍不住坐直了身子,看完一半后,他感到心跳加速、喘不上气来。

“192×年秋,英国曼彻斯特一家枪支生产公司的员工彼得·卡梅登被捕。他被控杀害安玛西亚夫人,并放火烧毁了她的住宅。当时,卡梅登为金钱所苦,计划杀害富有的遗孀安玛西亚夫人,夺取其钱财。

“卡梅登于当晚七点左右来到安玛西亚夫人家。携带长约五十厘米的钢材,数次猛击夫人面部。他还解下自己的皮带,勒住夫人脖颈。最后,从房间里抢走了一百五十英镑现金和一箱宝石。

“并且,他为了掩盖犯罪痕迹,打算放火烧毁安玛西亚夫人的住宅。九点左右,他再次返回夫人家,点燃煤油灯,将煤油灯放在室内的衣橱上。为了使灯倾斜,他在煤油灯的底座垫了半本书。为了确保倒下的煤油灯点燃室内易燃物,从而引发火灾,他还将纸箱和衣物堆放在衣橱下。一个小时后,夫人住宅后的铁轨上驶过一辆运货列车,震动之下,衣橱上本就不稳的煤油灯掉落了下来。卡梅登预先知道夫人家地基不稳,每当火车经过,整个房子都会摇晃起来。三小时后,房子被烧得一干二净。消防车虽已奔赴现场,但依旧未能阻止火灾蔓延。

“不久后,彼得·卡梅登被捕,对自身罪行供认不讳。但即使被告已经认罪(后来卡梅登有翻供行为),法庭依然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定其无罪。

“争议点在于,犯下上述抢劫、杀人、放火罪行的真凶,究竟是不是被告彼得·卡梅登。该案件中,并未发现能将被告卡梅登与犯罪事实关联起来的指纹或其他客观证据。此外,间接证据也不具备指认卡梅登的充分性。综合多名友人及其他证人的证词,可证实案发后到被捕前,卡梅登的态度和言辞没有任何异常之处。不仅如此,案发后第二天,他还曾到伦敦游玩。虽然被告从伦敦返回后,立刻接受了警方的调查。可一旦承认返回曼彻斯特是其主观意愿,那么此项行为无疑对被告有利。

“卡梅登向警方认罪,随后又推翻了证词。他主张,自己的供述是警方逼迫下的产物,缺乏任意性。然而,法庭调查的所有证物并不能证实这项主张。因此,法庭认定他的初次供述具备证据效力。

“另外,法庭将被告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一一对照过后,发现的重大疑点至少有以下几处。关于用钢材殴打安玛西亚夫人的时机,卡梅登的初次供述是这么说的:‘夫人给大门开了个小缝,慢慢探出身子。她的脸完全暴露的那一瞬间,我猛地用钢材打了下去。’第二天却又改口,称:‘我得到夫人的允许进入屋内,面对面坐在椅子上聊了会儿天,聊天时,趁她不注意打了她。’

“在杀人案件中,这一点极其重要。凶手究竟是在门口突然殴打被害人,还是进入房间后,在聊天的过程中殴打被害人?凶手很可能记不清犯罪细节,但上述犯罪过程不可能存在如此大的出入。此外,卡梅登也没有必要在这一点上故意撒谎。假设被告的自供为真,那么,又该如何解释这两次供述的出入呢?

“关于殴打安玛西亚夫人面部的次数,卡梅登在初次审讯中说:‘打了一次’。第二天变成‘两次’,一周后又说:‘我打得很用力,夫人的头耷拉下来之后,又连续打了四五下。’然而根据法医的尸检报告,死者面部的骨折极有可能是一次性击打造成的。

“关于殴打次数,被告卡梅登的供述与事实不符,因而存在重大疑点。很难认为这种出入是由记忆不准确造成的。另外,假设卡梅登是真凶,他也没有必要故意报高殴打次数,这么做显然对自己不利。这一点也使法庭对自供的真实性产生了疑问。

“关于凶器,卡梅登被捕后不久,警察曾问他:‘是否见过这根钢材?’卡梅登答:‘这根钢材上应该有我的指纹。好像是这根,你们在哪儿发现它的?我拿着它去夫人家时,那附近还有好多一模一样的钢材,我记不清了,好像见过。’随后用右手将钢材夹在腋下,测量了一下长度,对警察肯定地说:‘就是它,错不了。’

“卡梅登指认的钢材直径为三点五厘米,然而,验尸官查看死者面部伤口后,发现伤口的直径比之宽三倍。法庭对放置于庭内的钢材进行了实测,得出的结论与验尸官一致。由此可见,卡梅登指认的钢材并非本案凶器。那么,卡梅登为什么要这么做呢?因为他虽然是凶手,却不记清行凶时使用的凶器,所以认错了?但是,如果真正的凶器比他指认的钢材粗三倍,那么卡梅登为什么要特意将钢材夹在腋下,并用近乎断言的口吻向警方指认呢?这太不自然了。他的供述中甚至提到了指纹。从口供的整体印象来看,卡梅登要么是记不清了,要么就是明知这根钢材与案件无关,却为了迎合警方的调查,故意做了伪证。

“假如是后者,就不得不问一问凶手为什么要针对凶器,做这种迎合性供词了。

“关于放火方式,卡梅登的供述与前文所说一致。但警方现场勘查后,并没有在衣橱下发现掉落的煤油灯。现场勘查时,即使该区域并非起火点,但与之相邻的衣橱下假如真的存在煤油灯,搜查人员绝不可能发现不了。由此可见,所谓的煤油灯,从一开始就不存在。这一点又使卡梅登口供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综上所述,虽然案件疑点重重,法官依然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定被告无罪。”

读完整篇文章的原岛,感觉自己像突然被书上的字打了一巴掌。

这是巧合吗?可是,未免太过相似了。

不,原岛的直觉认为,植木寅夫一定读过这本书。

植木从前在二手书店做店员,从十八岁一直工作到二十五岁。后来结婚,开了一家与书店无关的中华料理店。

原岛从抽屉里拿出植木诉讼记录的复印件,确认了那家二手书店的名字。他给精通二手书的朋友打电话,对方告诉他,那家书店的主营书籍就是法律书。

那样一家二手书店,一定有詹姆斯·欣德的《无罪判决事例研究》。这本书翻译于战前,书店店员植木寅夫的确有可能读过。

逃脱警方的调查绝非易事。越想隐藏犯罪痕迹,越容易在不经意处露出马脚。迄今为止,无数杀人犯都曾巧妙地用诡计掩盖犯罪,然而,等待他们的往往是死刑,或者漫长的牢狱生涯。即使逃跑,也必须忍受逃亡之路上的不安与艰辛,那种滋味还不如坐牢。

所以最理想的结果,就是堂堂正正被警方逮捕,然后无罪释放。植木寅夫决心杀掉折磨自己的山岸甚兵卫时,心里动的大概就是这个念头。那时,他的脑海中极有可能浮现出曾在二手书店工作时读过的一本书。

曼彻斯特的彼得·卡梅登事件里,卡梅登指认了错误的凶器后,警方便盲目相信,将这根钢材作为物证呈堂。植木的案件里,钢材变成了烧火用的木柴。被捕后,卡梅登向警方指认钢材,并将钢材夹在腋下比画长度,说:“就是这个,错不了。上面应该有我的指纹。”这跟植木向警方指认木柴,为了试手感把木柴拿在手中挥舞了五六下,最后说:“就是它,错不了。这上面难道没有我的指纹吗?我记得应该有。”简直一模一样。植木模仿这位英国嫌犯,故意说出对自身不利的口供,然后反咬一口,让别人以为所有的口供都是警方逼供、利益诱导下的产物。

他原本就没在木柴和现场留下指纹,手提保险箱上也没有。或许打从一开始,他就是戴着手套作案的。

参与审讯的警察说,他从头到尾都很配合,甚至“殷勤”。正是这种态度欺骗了警察,使他们变得疏忽大意,以至于没有仔细地夯实证据。卡梅登供述殴打被害人次数时,从“一次”变成“两次”,最后改口称“四五次”,与植木从“五六次”改口称“三次”如出一辙。两个人实际上都只打了一下。

坐垫的问题也是如此。事实上,应该是植木主动对警察说:“甚兵卫拿出坐垫请我坐,我在杀人后又把它们放回了墙角。”他预先知道甚兵卫不会给借钱的客人拿坐垫,所以利用了这一点。在手提保险箱里留下自己的借据也是一招好棋,因为真正的凶手通常不会这么做。山岸甚兵卫是孤寡老人,既没有兄弟姐妹,也没有外甥侄女。只要他一死,所有的债务自然烟消云散。

假如,警方知道了这个真相又会做何感想?法庭上双方对峙时,面对植木“逼供”“利益诱导”等高姿态的口头攻击,警察为什么显得毫无招架之力?或许是由于对方太过厚颜无耻,警察在极度震惊之下,只能茫然地掉进陷阱之中。法庭上,植木那副大义凛然的样子,确实让原岛相信他的初次供述是被逼迫的。

原岛的内心无法平静,他站了起来,在书房里来回踱步。为了使自己冷静,他从书架上抽出一本薄薄的书,心不在焉地翻看起来。

“……判断被告是否被逼供时,不能仅以被告的口供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或者在法庭上时,被告对证人警察的态度是否‘坦然勇敢’为评判标准。而应该综合考虑被告的性格、认罪的动机等具体因素,与现有证据一一对照,判断被告证词的真实性。然而,一审中,审判长并未综合研究现有证据,努力辨析被告证词的真实性,而是被被告扭曲的性格、卑劣且满是谎言的人格所欺骗。本庭认为,该自供的任意性不应被否认。”(名古屋高级法院金泽分院 昭和二十九年三月十八日 高级法院刑事特报)

——植木寅夫如今音讯全无。审判结束后,他将车站附近的地皮以高价卖给了某土地公司,之后便销声匿迹。他没有上门道谢,只给原岛打过一通电话。

“托您的福我得救了。您真是一位优秀的律师。这样一位优秀的律师居然白给我打官司,真叫人过意不去。”

植木寅夫如果死于交通事故,或许能应了“天理昭彰”“惩恶扬善”的老话。

然而,现实似乎不会这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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