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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陈寿六案:百姓人人自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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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城市乡村贤良方正、豪杰之士,有能为民除患者,会议城市乡村,将老奸巨滑及在役之吏、在闲之吏,绑缚赴京,罪除民患,以安良民。敢有邀截阻当者,枭令。拿赴京之时,关津渡口毋得阻当。 ——《御制大诰·乡民除患第五十九》 常熟人陈寿六,突然成了洪武时代最耀眼的政治明星。 按朱元璋《御制大诰续编》里的说法,这位江苏的普通农民平日里常受到当地“害民甚众”的县吏顾英的侵害。忍无可忍后,陈寿六与自己的弟弟、外甥联手,将顾英绑起来,手持朱元璋亲自编写的《大诰》,来到京城告御状。朱元璋很欣赏陈寿六的行为,赏给陈二十锭银钞,赐给三人各两件衣服,免除陈寿六三年的“杂泛差役”,并下旨将此事通报全国,予以表彰。朱元璋说,如果有人敢罗织罪名报复陈寿六,我会将其“族诛”!如果陈寿六仗着我的名头横行乡里,我也不会庇护他。但是,“陈寿六倘有过失,不许擅勾,以状来闻,然后京师差人宣至,朕亲问其由”——地方官员无权决断惩处陈寿六的过失,需将他召到京城,由朱元璋亲自审理。末了,朱元璋赞扬道:“其陈寿六其不伟欤!”[《御制大诰续编·如诰擒恶受赏第十》,《洪武御制全书》,第802页。] 如此这般,陈寿六便成了归朱元璋直接领导的明帝国天字第一号百姓。 陈寿六的故事,只是洪武年间千万个类似故事中的突出一例。洪武十八年(1385)、十九年,在通往南京城的各条驿道上,常能见到这样的场景:百姓们带着干粮,三五成群或百十为伍,押着几个手脚捆绑结实的富民或者胥吏,匆匆赶路。遇有官吏盘查,便从怀里掏出几本小册子。见到这些小册子,官吏们立刻收起威风,恭请他们过关。 这种场景的起因,是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1385)颁布的《大诰》里,出台了一项新政策:号召百姓举报贪官并抓捕害民胥吏。采取这种破天荒的做法,或许是缘于胥吏殴打钦差之类的事件频发,让朱元璋深感依赖军队(钦差旗军)与近侍(钦差舍人)去整肃官吏是不够的,运动的规模与深度必须进一步扩大。 朱元璋首次明确鼓动底层民众站起来与害民官吏作斗争,是在《御制大诰》的第三十六条: 自布政司至于府、州、县官吏,若非朝廷号令,私下巧立名色,害民取财,许境内诸耆宿人等,遍处乡村市井连名赴京状奏,备陈有司不才,明指实迹,以凭议罪,更贤育民。及所在布政司、府、州、县官吏,有能清廉直干,抚吾民有方,使各得遂其生者,许境内耆宿老人,遍处乡村市井士君子人等,连名赴京状奏,使朕知贤。凡奏是奏非,不许三五人、十余人奏。且如府官善政,概府所属耆老,各县皆列姓名具状。其律内不许上言大臣美政,系干禁止在京官吏人等毋得徇私党比,紊乱朝政。在外诸司,不拘此律。[《御制大诰·民陈有司贤否第三十六》,《洪武御制全书》,第765—766页。] 大意是:从布政司而下到各府州县,若有官吏在朝廷的名目之外另设项目压迫百姓谋取钱财,允许境内的“耆宿”联名进京告状。地方官吏若是清廉能干爱护百姓,也允许境内的“耆宿”和“士君子”联名进京表彰。无论是告状还是表彰,均不许纠集三五人、十余人便轻率赴京。比如要向朝廷汇报府官的善政,便需有该府下属各县所有的“耆老”联合署名才行,而且不许以朝中大臣为联名表彰对象。 不许百姓们三五人、十余人便进京告状(表彰),是为了降低受理诉状(表扬信)的行政成本。但要取得本地所有“耆老”的签名也很不现实。所以,在《御制大诰》第四十五条中,朱元璋又给出了一项补充规定: 自今以后,若欲尽除民间祸患,无若乡里年高有德等,或百人,或五六十人,或三五百人,或千余人,岁终议赴京师面奏,本境为民患者几人,造民福者几人。朕必凭其奏,善者旌之,恶者移之,甚者罪之。[《御制大诰·耆民奏有司善恶第四十五》,《洪武御制全书》,第769页。] 意即,每年年末之时,允许民众以五六十人、百余人、三五百人乃至千余人的规模,赴南京告状揭发祸害民众的官吏。 为免告状者遭到刁难,朱元璋还在《御制大诰》第四十六条里宣布: 凡布政司、府、州、县耆民人等,赴京面奏事务者,虽无文引,同行人众,或三五十名,或百十名,至于三五百名,所在关津把隘去处,问知面奏,即时放行,毋得阻当。阻者,论如邀截实封罪。[《御制大诰·文引第四十六》,《洪武御制全书》,第770页。] 意思是:但凡集体进京告状者,即便没有文件路引,各处关隘也要放行,否则按“邀截实封”论罪。“邀截实封”即阻截给朝廷的密奏,依律当斩。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民众集体进京告御状的政策虽然“官、吏”并提,但这主要是针对官员的。对于胥吏,《御制大诰》制定了更激进的政策,百姓无须进京告状,便可直接将“害民胥吏”抓捕起来,捆绑送入京城: 今后布政司、府、州、县在役之吏、在闲之吏、城市乡村老奸巨滑顽民,专一起灭词讼,教唆陷人,通同官吏害及州里之间者,许城市乡村贤良方正、豪杰之士,有能为民除患者,会议城市乡村,将老奸巨滑及在役之吏、在闲之吏,绑缚赴京,罪除民患,以安良民。敢有邀截阻当者,枭令。拿赴京之时,关津渡口毋得阻当。[《御制大诰·乡民除患第五十九》,《洪武御制全书》,第776页。] 总之:一,对于害民官员,百姓只有进京举报的权利,即所谓的“有司不如命者,民赴京诉”[《御制大诰续编·遣牌唤民第十五》,《洪武御制全书》,第804页。];对于害民胥吏,百姓则可直接将其抓捕进京。二,举报害民官员,有联名者身份和人数方面的限制;抓捕害民胥吏,“城市乡村贤良方正、豪杰之士”皆可为之,且无人数限制。 之所以针对害民官员的政策更保守,针对害民胥吏的政策更激进,是因为朱元璋明白,官僚系统是明帝国维持运作所必需的统治基础。放任民众直接冲入衙门抓捕官员,即意味着明帝国的官僚系统会彻底瘫痪。在发动群众这件事情上,朱元璋是大胆的,也是谨慎的。 这种官与吏区别对待,自《御制大诰》一直贯穿到《御制大诰三编》,从来没有变更过。《御制大诰三编》第三十四条写得很明白: 今后所在有司官吏,若将刑名以是为非,以非为是,被冤枉者告及四邻,旁入公门,将刑房该吏拿赴京来;若私下和买诸物,不还价钱,将礼房该吏拿来;若赋役不均,差贫卖富,将户房该吏拿来;若举保人材,扰害于民,将吏房该吏拿来;若勾捕逃军力士,卖放正身,拿解同姓名者,邻里众证明白,助被害之家将兵房该吏拿来;若造作科敛,若起解轮班人匠卖放,将工房该吏拿来。……其正官、首领官及一切人等,敢有阻当者,其家族诛。[《御制大诰三编·民拿害民该吏第三十四》,《洪武御制全书》,第917页。] 明代衙门有“三班六房”。“三班”指的是负责缉捕罪犯、看守牢狱、站堂行刑等职务的快、皂、壮三班;“六房”指的是与六部对应的吏、户、礼、兵、刑、工六房。三班设衙役,六房设胥吏。朱元璋说,若有官吏害民,百姓可以“旁入公门”,将与自己的冤屈相对应的六房胥吏抓起来绑送京城。但百姓们无权抓捕官员,只能进京举报。考虑到官员与胥吏往往一体,必会试图阻碍百姓抓胥吏,所以《大诰》里又威胁说,若有官员胆敢阻挠,必将诛其族。 朱元璋相信自己发现了整顿吏治的绝妙法门。他自信满满地对明帝国的百姓们说:“若民从朕命,着实为之,不一年之间,贪官污吏尽化为贤矣。”[《御制大诰三编·民拿害民该吏第三十四》,《洪武御制全书》,第917页。]只要百姓们积极响应,用不了一年,天下所有贪官污吏都会被迫改邪归正,成为贤能之士。陈寿六能够成为由朱元璋直接领导的天字第一号百姓,便是因为他第一个站出来响应朱元璋的号召,正所谓“前者《大诰》一出,民有从吾命者,惟常熟县陈寿六”。 破天荒的新政策需要一个鲜活的榜样,陈寿六正好踩在点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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