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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怜的先进典型王复春活在洪武时代 作者:谌旭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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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章《朱升一案》曾提到,朱元璋为洪武时代制定的胥吏配备标准过低,由正规渠道招募的胥吏人数严重不足,导致地方官员必须私自雇佣临时胥吏,才能完成朝廷摊派的汲取与控制任务。这些临时胥吏,很快便引来了朱元璋狂风暴雨般的打击。 “抓害民者运动”开启后,朱元璋在《大诰》里以物资赏赐来鼓动百姓,号召他们将这些临时胥吏抓捕入京: 今所在有司,故违法律,滥设无藉之徒。其徒四业不务,惟务交结官府,捏巧害民,擅称的当、干办、管干名色,出入市村,虐民甚如虎狼。今再《诰》一出,敢有仍前为非者,的当人、管干人、干办人,并有司官吏,族诛。《诰》不虚示。设若《诰》不能止其弊,所在乡村吾良民豪杰者、高年者,共议擒此之徒,赴京受赏。若擒的当人一名、干办人一名、管干人一名,见一名赏钞二十锭,的不虚示。[《御制大诰续编·滥设吏卒第十六》,《洪武御制全书》,第804页。] “的当人”的意思,大概相当于值班者、轮值者,“管干人”与“干办人”可以简单理解为“管办某司公事者”“干办某司公事者”[龚延明:《简明中国历代职官别名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16年版,第32页。的当人、管干人与干办人,皆是明代以前便有的名目。]。在洪武时代,这类名目往往指衙门招收的临时工。朱元璋不许衙门招收临时工,遂鼓励乡村良民里的“豪杰者、高年者”,若发现有这类临时工,便可将他们抓捕起来送入京城。抓住一人,赏银钞二十锭。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朱元璋宣布临时工要被诛族,招募临时工的“有司官吏”也要被诛族,但他鼓励民众抓捕的对象仅限于临时工,奖赏政策也只针对抓捕临时工。 《御制大诰三编》里记载了一桩颇有助于理解上述政策的案子。据朱元璋讲,案件发生在北平布政司永平府滦州乐亭县,该县主簿汪铎等人“妄起夫丁,民有避难者,受财出脱之,每一丁要绢五匹”。向民间征召壮丁,有人不想去便需缴纳五匹绢。结果派下去征召壮丁的“的当人、说事人、管事人”,也就是那些临时工,皆被“高年有德耆民赵罕辰等三十四名”给抓了,绑起来准备送往京城。走到半路,何浚等十名临时工幡然悔悟,与抓他们的三十四名乡民结成合作关系,转而前往县衙“将害民工房吏张进等八名绑缚起行”。于是,乡民加临时工共计四十四人,押着八名被捆绑得结结实实的衙门工房胥吏,浩浩荡荡启程往南京走。走出县城四十里,县衙主簿汪铎等人追了上来,对众人说:“我十四岁读书,灯窗之劳至此,你可免我此番,休坏我前程。”结果自然是恳求无效。胥吏们最终被绑送到了南京,案子也被送到了朱元璋的面前。[《御制大诰三编·县官求免于民第十七》,《洪武御制全书》,第904页。] 这桩案子有两处值得注意的地方。第一处是衙门招收的临时胥吏被民众抓捕后,转而投靠了民众,而民众也愿意接受这种投靠。这大概是因为临时胥吏来自民间,与这些民众本就存在千丝万缕的社会关系乃至宗族关系——为了保证税赋和壮丁的汲取,衙门选派去征税征丁的临时胥吏,往往便来自征税征丁地区。第二处是众人冲入县衙后,只抓捕了负责摊派劳役的工房胥吏,没有去碰县衙主簿汪铎这些基层官员。显然,以“耆民赵罕辰”为首的这批百姓,深入领会到了朱元璋《大诰》里的政策细节,知道胥吏可以直接抓,但官员还不能碰。 那么,是不是洪武时代的百姓,便绝对无权抓捕官员呢?也不是。朱元璋很谨慎地开了一道小口子,允许百姓在特定情况下抓捕官员: 十二布政司及府、州、县,朕尝禁止官吏、皂隶,不许下乡扰民,其禁已有年矣。有等贪婪之徒,往往不畏死罪,违旨下乡,动扰于民。今后敢有如此,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京来。[《御制大诰续编·民拿下乡官吏第十八》,《洪武御制全书》,第805页。] 洪武年间,朱元璋长期实施“不许官吏下乡”的政策(与之配套的是粮长、里长与遣牌唤民等制度)。该政策的目的是防止官吏扰民索贿,避免激化民众与官府之间的矛盾。朱元璋希望以粮长、里长等制度,作为沟通衙门与乡民的缓冲。衙门有事便压给由富民担任的粮长与里长,再由粮长与里长将负担压给民众。若是官府发现赋税没有征足、劳役数量不够,也会将惩罚施加在粮长与里长身上,而非直接去压迫百姓。如此,百姓有怨便会聚焦于同属乡民的粮长与里长,而非官府衙门。大体而言,洪武时代的粮长与里长的性质,约等于地方政府的“包税人”和“承保人”。除了粮长与里长,乡村中不被允许存在任何其他权威;而粮长与里长由乡村富户担任,“皆岁更”,也就是每年一换,又排除了他们在基层培植力量的可能性[高寿仙:《明代农业经济与农村社会》,黄山书社2006年版,第169页。]。结果便是粮长与里长只有替官府征税征丁、替官府背害民黑锅的义务,而无其他福利,许多人因此家破人亡。 理解了“不许官吏下乡”政策的背后存在这样一番“深谋远虑”,便不难明白,朱元璋为何不满足于仅仅用严刑峻法去惩办那些坚持下乡的官吏(就治理地方而言,基层官员其实是有必要下乡的;就收取贿赂而言,基层官吏也有下乡的欲望),还要特意开口子允许“高年有德耆民”(有好名声的老人)率精壮将下乡官吏抓起来绑送京城。允许百姓在村里抓捕官员,不同于允许百姓冲入衙门抓捕官员,朱元璋不担忧明帝国的统治基础(也就是官僚集团)因此崩坏。 新政策确实产生了一些效果。《御制大诰三编》里总结说:“朕见府、州、县官吏苦民极甚,特不许有司差人下乡,有司官吏亦不许亲自下乡。法已行,官吏守者且有一半,民甚安矣。”朱元璋认为有半数官吏为了保命,遵守了不准下乡的规定。随之而来的,却是税赋与壮丁的汲取发生了困难:“有等恃倚《诰》文,非理抗拒有司,里甲粮长不肯趋事赴工,以致家破人亡者多矣。”[《御制大诰三编·臣民倚法为奸第一》,《洪武御制全书》,第863页。]有些百姓仗恃着《大诰》,抗拒官府的征税征丁,里长与粮长也不肯努力替官府去做汲取工作,因此受到惩处而家破人亡者不计其数。典型者,如“顽民余永延等故行抗拒,不服牌唤,三牌不至者二百五十一户”,“顽民人刘以能,不止三牌不行,倒将承差人绑缚赴京”。[《御制大诰三编·民违信牌第三十六》,《洪武御制全书》,第918页。] 里长与粮长们“不肯趋事赴工”的做法很容易理解。以粮长为例,他们是乡民的一分子,本无动力去替官府压榨乡民(洪武时代官田的赋税很高,征税形同压榨)。官府逼得紧,不压榨乡民,粮长便需自己出血来补足差额,于是只好压榨;但若压榨过程中造成冲突,粮长又会被扣上“为富不仁”“虐吾良民”之类的帽子,被拿来开刀以安抚民心。做了粮长,便等于被架到了火上烤,无论怎么翻动怎么腾挪,都只有被烤熟一种结局。官吏不再被允许下乡,意味着官府施加的压力变小,本就厌恶承担压榨工作的里长与粮长们,自然就要消极怠工。 里长与粮长们消极怠工,官府的赋税与劳役汲取任务完不成,担忧受到惩罚的官吏们就会忧心如焚。于是,就出现了《御制大诰三编》所载的这种悲剧: 同知王复春,先任宜兴县主簿,言常州府官差人下县及乡,扰害官民,诉甚有理,朕即命礼部差人赍朕制谕及酒醴以劳,即升常州府同知。不半年余,本官奸宄并出,亲自下乡,临民科扰。[《御制大诰三编·沽名肆贪第四》,《洪武御制全书》,第892—893页。] 这位王复春,曾被朱元璋树为正面典型,是《御制大诰续编》里点名表扬过的优秀官员[《御制大诰续编·有司超群第九》,《洪武御制全书》,第801页。]。他做宜兴县主簿时,因状告上级常州知府衙门存在种种害民行为(其中便包括官吏下乡害民),得到了朱元璋的赞赏,朱元璋让进士拿着美酒前往慰问,将其提拔为常州府同知。孰料,这位先进典型去常州府任职不到半年,竟也犯下了“亲自下乡”的罪行。事情捅到朱元璋跟前,他暴跳如雷,下令将其枷项示众,“遍历九州之邑”[《御制大诰三编·沽名肆贪第四》,《洪武御制全书》,第893页。]——给王复春脖子戴上枷锁,来一场全国衙门大巡游。 王复春的幸运是偶然,不幸却是必然——遵守《大诰》的规矩不亲自下乡,里长与粮长们便“不肯趋事赴工”,税赋与壮丁就征不上来。征不上来,王复春自己就要遭受惩罚。亲自下乡的代价,是要承受被人告发的风险。两害相权取其轻,税赋与壮丁汲取不力无法掩饰,亲自下乡却未必百分百会被告发,王复春只能选择后者。这位曾经的先进典型,实际上是一个被朱元璋的新政牢牢困住的可怜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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