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消灭大族富户的三大办法

活在洪武时代  作者:谌旭彬

其实,陆家直到洪武十九年(1386)、沈家直到洪武二十六年才被借故连根拔起,已算是一种“特殊恩典”。

毕竟,鉴于“元氏闇弱,威福下移,驯至于乱”[《明史》卷一《太祖本纪一》,第12页。]的历史教训,朱元璋决定以猛治民,早在洪武初年,便已将拔除包括江南富户在内的民间有力量者作为一项基本治国策略——洪武三年(1370),朱元璋曾特意下诏,让户部将“诸郡富民”召集入京训话。训话的主旨是要富民知晓自己为何能安享富贵:“古人有言,民生有欲,无主乃乱。使天下一日无主,则强凌弱、众暴寡,富者不得自安,贫者不能自存矣。”[《明太祖实录》卷四十九,洪武三年二月庚午条。]简言之就是要支持朱元璋、支持洪武政权。特意召集天下富民入京训话,足见朱元璋对富民是极不放心的。

洪武时代拔除富民的手段之一是强制迁徙。如吴元年(1366)冬十月下令“徙苏州富民实濠州”[《明太祖实录》卷二十六,吴元年冬十月乙巳条。],洪武七年(1374)下令“徙江南富民十四万田濠州,以(李)善长总理之”[《明史》卷一二七《李善长传》,第3771页。《明史》卷七十七《食货志一》也有相关记载,称“徙江南民十四万于凤阳”,第1879页。],洪武二十四年“徙天下富民”五千三百户于南京[《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一十,洪武二十四年七月庚子条。]。富民虽然可以保留土地与资产,但离开原籍便等于失去了原来的社会关系网络,进入京师更形同被皇权变相监管了起来,不但失去了返乡的自由,还得应付朝廷摊派下来的徭役征发和税赋征收任务。[苏州人徐孟声之所以成为南京人,便是因为“洪武中征富民实京师”,不得不随家庭一同迁徙。其父在京城下狱(原因不明)后,徐孟声代父坐牢,后遇赦得出。其墓志称,徐孟声“既居京师,日躬治徭赋,不遂卒业”,为了给朝廷办理徭役和税赋事务,不得不搁置学业。见(明)杨士奇:《东里续集》卷三十一《徐孟声甫墓表》。]

另一种常规手段,是将富户们牵连到政治大案当中。洪武十三年(1380)的胡惟庸案,本是缘于高层权斗的政治案件,结果却有许多民间富户被罗织为“胡党”。洪武十八年的郭桓案,造成的结果是“核赃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明史》卷九十四《刑法二》,第2318页。]。洪武二十三年的李善长案,洪武二十六年的蓝玉案,也皆是如此。除了政治大案,洪武时代的其他种种社会运动,如整肃胥吏、抓捕游民、举报害民者等,富户们皆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经历过洪武时代的方孝孺后来总结说“当是时,浙东、西巨室故家,多以罪倾其宗”[方孝孺:《逊志斋集》卷二十二《采苓子郑处士墓碣》。],“太祖高皇帝……在位三十年间,大家富民多以逾制失道亡其宗”。[《逊志斋集》卷二十二《故中顺大夫福建布政司左参议郑公墓表》。]

活跃于明代中期的苏州人吴宽也曾感慨说,“皇明受命,政令一新,富民豪族剗削殆尽”[(明)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五十八《莫处士传》。]。吴宽的祖宅原本在苏州城东,后来之所以搬离,便是因为“遭世多故,邻之死徙者殆尽,荒落不可居”[《匏翁家藏集》卷六十一《先考封儒林郎翰林院修撰府君墓志》。],原本繁华的苏州城东因洪武时代持续打击富户而变成了毫无人气的荒凉之地。吴宽还曾如此回顾祖父在洪武时代的保身之道:

先祖……平生畏法,不入府县门,每戒家人闭门,勿预外事。故历洪武之世,乡人多被谪徙,或死于刑,邻里殆空,独能保全无事。至永乐间无疾而卒,年六十有四。[《匏翁家藏集》卷五十七《先世事略》。]

不编织任何社会关系网,不介入任何社会问题,将自己尽可能地龟缩起来。吴宽的祖父努力将自己变成了一个朱元璋理想中的原子化的“洪武百姓”。这种努力让他成功保住了性命,成了“邻里殆空”时代的一个异数。

嘉定横塘人秦文刚也是这样做的。他本是个读书人,却自号“横塘农”,常年坚持在田间耕作,为的便是保全性命:

服天下之至劳,莫如农矣。然古之人莫不业农也。不业则为游民,而游民不容于三王之世。……吾视三吴巨姓享农之利而不亲其劳,数年之中,既盈而覆,或死或徙,无一存者。吾以业农独全。[(明)贝琼:《清江文集》卷十九《横塘农诗序》。贝琼生于元代,洪武三年(1370)应召参与编修《元史》,后来做过国子监助教,死于洪武十二年。]

秦文刚说,不务农就会被当成游民,游民是不容于上古三王之世的。朱元璋也在《御制大诰续编》里说,“中国先王之旧章”就是要消灭不务农的逸民旷夫,所以“上古好闲无功造祸害民者少”[《御制大诰续编·序》,《洪武御制全书》,第789页。]。显见秦文刚深刻领会到洪武时代需要怎样的“理想民”。他知道做农夫是天底下极累的事情,远不如做商人或田主舒适。但洪武时代容不下包括商人与田主在内的富户,所以他宁愿做一个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夫。

类似的小心翼翼,也见于富甲江南的陆家和沈家。洪武二十一年(1388),苏州府奉命举荐了一批人才入京做官,其中便有沈家的后代沈玠(沈万四之孙,沈万四乃沈万三之弟)。授官之日,沈玠战战兢兢地对朱元璋说:

臣玠诚不敢以富饶故妨诸户家,念臣一门自国初到今,屡蒙恩宥,得保有妻孥田庐,已逾素望。又尊官之,荣逮妻子,何敢更受禄哉?[刘三吾:《故吴兴处士沈汉杰墓志铭》,收录于(明)刘三吾撰,陈冠梅校点:《刘三吾集》,岳麓书社2013年版,第158页。]

沈玠说的是真话,沈家此时之所以仍然存在,一是沈家人尽全力夹起尾巴做人,毫无折扣地响应朱元璋的各种号召,该出钱出钱,该出力出力[宋濂曾言:洪武时代的粮长大多被“以法绳之”,“惟苏之沈氏以奉法称,天子亲召与语,赐之酒食”。见宋濂:《上海夏君新圹铭》,收录于罗月霞主编:《宋濂全集》,浙江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740页。所谓“以奉法称”,指的便是沈家担任粮长期间始终尽全力满足朝廷的要求。],二便是朱元璋满意沈家的驯服,尚未对其下狠手。故此,朝廷叫沈玠出来做官,他不敢推辞,却也不敢领朝廷的俸禄。一同获得任命的其他苏州富户,也战战兢兢辞掉了俸禄:“臣等田地家财都是上位保全底,又蒙赐俸,难以消受。”朱元璋毫不客气地批复道:“要辞,从你。”[《弘治吴江志》卷一○《荐举》。转引自《明朝没有沈万三:顾诚文史札记》,第17页。]可惜的是,陆家最终被卷入胡惟庸案,沈家最终被卷入蓝玉案,仍落了个满门抄斩的结局。

除了强制迁徙与制造冤狱,洪武时代还有一种消灭富户的隐蔽手段,即通过摊派军役、任命胥吏与粮长等职务,来削减富户们的财富,逼迫大族分家变成小户。军役层面的手段很容易理解——洪武二十年(1387)在常德、辰州二府实施的政策是“三丁以上者出一丁,往屯云南”[《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六,洪武二十年冬十月戊午条。],在绍兴等府实施的政策是“民四丁以上者以一丁为戍兵”[《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七,洪武二十年十一月己丑条。],意即家中有三丁、四丁及以上者,便有人要遭殃,被强制征去当兵,留在家中的父母兄弟也会成为军户。在洪武时代做士兵和军户非常悲惨(其实整个明代一直如此)。为了逃避这种悲惨的命运,有三丁、四丁的大家庭,便很“理智”地选择了分家,成为单丁、二丁的小家庭。

职务任命层面的逻辑也大体如此。洪武时代将大量的差役摊派给了富户,这种做法不仅是为了“均贫富”,也是为了直接消灭富户。如洪武十九年(1386),朱元璋命吏部从直隶应天诸府州县选取“富民子弟”一千四百六十人赴京城担任胥吏[《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七十九,洪武十九年八月辛卯条。],便有一个重要的时代背景“民畏为吏”[《御制大诰三编·把揭籍点吏第二十八》,《洪武御制全书》,第912页。]——本书前文《朱升一案》曾提到,在朱元璋的整肃下,松江府的胥吏三分之二被整肃、苏州府的胥吏四分之三被整肃。选取“富民子弟”做胥吏,对富民们而言不是福利,而是一场灾难。再如,洪武二十一年前后,朱元璋曾下诏让浙江杭州、直隶徽州、凤阳宿州及河南等府的“市井富民”必须为朝廷“备马应役”,也就是免费供应马匹[《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九,洪武二十一年三月壬辰条。]。这等于是在正规赋税之外,对富民额外再次征税。洪武二十七年,朱元璋下诏在民间建设赈灾粮仓,“委富民守视”[《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三十一,洪武二十七年春正月辛酉条。],将粮仓的守护职责摊派给了富户,富户不但要无偿提供劳力来管理粮仓,还得包赔因水淹、霉变、鼠患等因素导致的粮食损耗。

除了各种临时摊派的差役,富户们还须承担做粮长、巡阑、里长、甲首等常规差役。

按常规的说法,朱元璋明令洪武时代的粮长必须由富户担任,是因为他不信任地方官员与胥吏,认为这些人必定会在征收税粮时盘剥百姓,故希望以富户充当粮长来免除“有司科扰之弊”[《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二,洪武八年十二月癸巳条。],毕竟富户是当地人,且生活在民间,须顾及乡里风评。《御制大诰续编》里,朱元璋也曾说过:“既已富豪,朕命办集钱粮,为朕抚恤细民,无生刁诈,广立阴骘,以待子孙绵远,岂不善哉!”[《御制大诰续编·粮长瞿仲亮害民第二十二》,《洪武御制全书》,第807页。]言下之意,富民本就有义务给朝廷免费服额外的劳役,有义务替朝廷去征收赋税筹办钱粮。

问题是,给朝廷服劳役没有报酬,去征收赋税筹办钱粮却有成本。如果粮长“觉悟不够”,想将这些成本转嫁给纳粮户,便必然要引起冲突。朱元璋在《大诰》中列举了许多“粮长害民”的案例,这些案例几乎全部缘于粮长与纳粮户因输粮成本而产生的矛盾。纳粮户认为粮长所收多于实际所需,粮长则抱怨每次替朝廷征粮运粮都要亏本,都得拿自家的财产来填补亏空[可参见《御制大诰续编》记载的“粮长瞿仲亮害民案”“粮长邾阿仍害民案”。分别见《洪武御制全书》,第807页、824页。]。因此类冲突过于频繁,严重影响到明帝国的税粮汲取工作,朱元璋最后出台强制性规定,要求纳粮户自备盘缠推举代表随粮长赴仓库交粮,“就乡里加三起程,其粮长并不许起立诸等名色,取要钱物”[《御制大诰续编·议让纳粮第七十八》,《洪武御制全书》,第848页。],只许粮长按应纳税粮的三成加收纳粮成本费。这三成够开支运输费用,粮长便不亏;三成不够开支运输费用,粮长便需自掏腰包。

巡阑、里长与甲首的情况也是如此。巡阑是一种替朝廷征税的无偿劳役。粮长征的是农税,巡阑征的是商税(但征税对象不限于商人)。朱元璋有规定,巡阑一职“止取市民殷实户应当,不许佥点农民”[《大明会典》卷二十,“赋役”。]。富民被摊派做巡阑没有俸禄,完不成征税任务却要受罚,需拿出家财来补足欠额。作为最底层的办事人员,巡阑还会遭受上级官吏的压榨。里长与甲首也是替朝廷工作的免费劳役,需协助粮长和地方官府完成税粮与人力的汲取,也是洪武时代基层社会控制的重要一环(有举报抓捕逸民逃军的义务)。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下诏命令天下郡县编制“赋役黄册”(征收赋税的档案),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十人为之长”[《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三十四,洪武十四年春正月是月条。],明文规定了里长与甲首均以丁口多、家产多者担任。

以上种种,皆是洪武时代富户们破家亡身的恐惧所在。崇安县《袁氏宗谱》中的《寿八公遗文》颇有助于今人管窥这种恐惧。袁寿八是一位生活在洪武时代的富户,他在文章中详述了自己的避祸之道:

洪武三年间,始与兄景昭分析祖业,家财尽让与兄。既未有子,新朝法令森严,但求苟安而已。……自后生男武孙,又陆续买田二千余石。……洪武十五年间,为起富户赴京,不幸被里长宋琳等妄作三丁以上富户举保,差官起取,无奈而行。户下田多粮重,儿辈年幼,未能负任,诚恐画虎不成反类狗者也。切思光景如此,又要分赴京住坐,又抱不平欲告宋琳等不公,遂谓男武孙曰:“即日现造田粮黄册,不乘此机,将低田亩多者写与他人,脱去袁进图头里长,只留袁成一户田粮,以谋安计,更将田粮居一里之长,又当上马重任十年图头各役,将来必陷身家矣。”武喜所言得当。如是,将户下田千有余石,尽写与三贵等里李增等边为业[“尽写与三贵等里李增等边为业”一句,“边”字或辨读有误。惜笔者未能得见崇安《袁氏宗谱》原文。],袁进户内过割升合无存。除写与他人外,尚留实在膏腴之田,计苗米九百五十石。当年赴京领勘合,就工部告状,转发刑部拘问得理,将宋琳等八家断发充军。冬下回还,再生一男名铁孙。……勉强于洪武二十一年,告白祖宗,将原田并又买到张八等田一千一百石内,抽出四百五十石与男武孙收管,又将田土四百五十石付幼男铁孙收管,又将田五十石付与妻李氏并残疾女珙娘收管,又将田土五十石付与次妻并残疾男斌孙收管。……余外田土一百余石,自己交收养老,并不载粮,向后充为公党之用,仰武孙、铁孙二房轮交。[《袁氏宗谱》卷一《寿八公遗文》,转引自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29—30页。]

袁寿八洪武三年(1370)与兄长分家时尚未有子嗣,此后陆续购入田产二千余石。洪武十五年被本地里长宋琳定为“三丁以上富户”,要被强制迁徙进京。当时的迁徙政策,一般由富户家中出一成年男丁带上家眷仆从常驻京城,既相当于人质,也相当于给朝廷提供免费的劳役(常驻京城者要替朝廷负担许多差役),其他家人则允许留在原籍经营。就财富的多少而言,袁寿八确实可算富户——按明代南方土地肥沃者亩产约三石,中等者亩产约两石[《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第167—172页。]来计算,袁寿八购入的土地大概在千亩上下。但袁家此时只有袁寿八一个成年男丁,其长子“武孙”不过十岁上下,算不得成年男丁。袁寿八常驻京城,便意味着家中事务无人打理,要沦入破败没落的境地。故此,袁寿八对将自己当成“三丁以上富户”上报的里长宋琳怀有切齿之恨。为了给家庭谋取活路并报复宋琳,袁寿八决定在进京之前将自己名下“低田亩多”(田产按石计算,产量低者所占亩数多)的部分写入他人名下,最后共计划出去一千余石,超过其总田产的半数。同年,袁寿八被迫赴京后,即前往工部状告里长宋琳等人上报富户时存心不公,导致宋琳等八户人家被充军流放。袁寿八则于当年冬天得以脱去富民身份,自京城返回家中。

由袁寿八与其长子“武孙”的谈话——“即日现造田粮黄册,不乘此机,将低田亩多者写与他人,脱去袁进图头里长,只留袁成一户田粮,以谋安计,更将田粮居一里之长,又当上马重任十年图头各役,将来必陷身家矣”——可以得到两点信息:一,袁寿八是在忍痛切割土地,他的目的是让朝廷的“田粮黄册”里记载的袁家田数与里长宋琳等人上报的田数不符。二,因田产众多,袁寿八本人也被指派了里长之职。该职务在他眼里不是什么有权力的香饽饽,而是“将来必陷身家”的黑洞。他忍痛切割土地的另一个目的,就是摆脱里长的职务,摆脱要承担的“各役”——其实,除了“各役”,被指派为里长的富户还有一重风险,那就是会因为办理朝廷的公务引来民众的痛恨,而洪武时代恰恰又是一个“举报害民者”运动盛行的时代。里长宋琳便是因为将袁寿八定性为富户,而被袁寿八切齿痛恨刻意报复,才遭到流放的。作为当事人的袁寿八,对此必然有着极为深刻的理解。

在《大诰》里,在朱元璋的笔下,担任粮长、里长、巡阑的富户们,都是些为非作歹不受教化的“愚顽”。在袁寿八这样的底层百姓眼中,“富户”这个身份却是灾祸的代名词。为避免成为富户,洪武二十一年(1388),袁寿八主持了一场分家:将名下的一千一百石田地分成五户——四百五十石分给长子“武孙”,四百五十石分给幼子“铁孙”,五十石分给妻子李氏和她的残疾女“珙娘”,五十石分给次妻和她的残疾儿子“斌孙”,袁寿八自己只留下一百余石田地养老。此时,参与分家的“铁孙”其实只有六岁,远未到成年分户的年龄。所以袁寿八自己也说,这次分家是“勉强”为之。其动机实如郑振满所言:“袁寿八为什么要‘勉强’为诸子分家呢?其目的显然是为了降低户等,避免充当富户及里长之役。”[《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第30页。]

袁寿八的这种“勉强”分家,其实恰是朱元璋期望达成的目的。为了消灭有势力的民间组织,明初制度本就不允许百姓与“外甥妻兄弟”等合籍居住,唯公侯之家可以例外[洪武十九年,朱元璋下诏:“命凡公侯之家有外甥妻兄弟别籍者,许令合籍同居。”见《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七十七,洪武十九年三月丙子条。详细的论述,可参考葛剑雄主编,曹树基著:《中国人口史》第四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上述针对富户的种种打击政策,同样旨在消灭百姓的聚族而居,将所有的大家族都变成只有一丁、两丁的小家庭。

洪武三年(1370),朱元璋询问户部,天下富民何处最多。户部回答说“浙西”的富民最多:“以苏州一府计之,民岁输粮一百石已上至四百石者四百九十户,五百石至千石者五十六户,千石至二千石者六户,二千石至三千八百石者二户。”[《明太祖实录》卷四十九,洪武三年二月庚午条。]这意味着,仅苏州府一地便有田产超过两千亩者五百五十二户[这是一个很粗糙的计算。洪武三年苏州府官田、民田的具体比例与具体税额皆未知,唯《明史·食货志》中有记载称朱元璋曾制定税率,“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见《明史》卷七十八《食货志二》,第1893页)。考虑到苏州官田按私租收取赋税的制度此时尚未展开,故笔者以亩税五升来计算,一户每年输税一百石的农户,便需拥有两千亩田地(十升为一斗,十斗为一石)。]。到了洪武三十年,朱元璋再次下旨让户部从户籍档案中筛选富户为朝廷所用时,户部的回奏已是:“云南两广四川不取,今稽籍得浙江等九布政司直隶应天十八府州,田赢七顷者万四千三百四十一户,列其户名以进。”[《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五十二,洪武三十年夏四月癸巳条。]七顷,便是七百亩。

持续二十余年的“富户消灭运动”,终于让明帝国田产超过七百亩的人家,仅余一万四千三百四十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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