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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使用契约书克莱因壶 作者:冈岛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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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持有人上杉彰彦(甲方),伊普西隆研发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就《BrainSyndrome(脑部症候群)》这一作品的著作权使用细则,签订契约如下: 第一条 甲方同意乙方自契约签订之日起五年内,以上述作品为原作,开发游戏装置“KLEIN-2(暂名)”,并在全国范围内游乐场所进行商业销售。 第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以本契约为基准,根据游戏软件及游戏装置的实际需要,使用上述作品制作各种宣传资料并使用。 第三条 乙方在本契约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支付 一金二百万圆也(含税)[一金二百万圆也:金额是二百万日元整。——译者注(如无特殊说明,后文注释均为译者注)] 作为前两项的著作权使用费。 第四条 甲方在本契约签订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同意乙方之外的第三方自行或委托他人,对上述作品进行游戏、电影、电视节目、广播节目、戏剧、出版物等任何形式的改编。 第五条 如有一方违反本契约中的条款,另一方可解除契约,若因此蒙受损失,可索取赔偿。 第六条 第一条约定期满之后,乙方若打算继续使用上述作品,需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届时,关于著作权使用费,由甲方与乙方另行协议。 第七条 本契约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需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 本契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各执一份为凭。 平成三年二月十日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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