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慈为什么想毁掉《洗冤集录》

我是法医  作者:吉驰

《大宋提刑官Ⅰ》全剧所涉及到与法医鉴定的主要内容就是这些,而这与整本《洗冤集录》相比,十之一二都尚未达到。这里再简单列举几个,大家可以感受一下先人的智慧。

 「尸首日久坏烂,头吊在上,尸侧在地,肉溃见骨,……齿赤色,及十指尖骨赤色者是。」这是对「玫瑰齿」这种现象的描述。现在认为这是窒息过程中形成的,对判断窒息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并不是窒息的必然特征。

「若生前溺水尸首,男仆卧、女仰卧。……两手拳握,腹肚胀,拍作响。……头与发际、手脚爪缝,或脚着鞋则鞋内各有沙泥,口、鼻内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搕擦损处,此是生前溺水之验也。盖其人未死,必须争命,气脉往来搐水入肠,故两手自然拳曲,脚罅缝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腹内有水胀也。」这是判断生前入水的一些表现,说的非常有道理。其中,「男仆卧、女仰卧」这个经过长久的观察,确实是水中尸体姿势的一般规律。现在认为这与男女骨盆形状的差异、脂肪分布不同等原因所导致的重心不同有关。

「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曲 、两脚肚子上,下有微赤色。验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别致他故身死。」这是关于尸斑的记录和描述,对其形成原因的解释也很正确,确实是由于死亡之后血液向低下部位积聚形成的。不能误认为是被击打后形成的伤痕。

「其被伤人见行凶人用刃物来伤之时,必须争竞,用手来遮截,手上必有伤损。」这是关于「抵抗伤」的记载。别人用刀来伤人,常人都会用手去抵挡,这样在手上就可能会出现伤口,是对杀人行为有所抵抗的表现。

「凡验杀伤,……如生前被刃伤,其痕肉阔、花文交出;若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如生前刃伤即有血汁,及所伤痕疮口、皮肉、血多花,鲜色,所损透膜即死。若死后用刀刃割伤处,肉色即干白,更无血花也。盖人死后血脉不行,是以肉色白也。……活人被刃杀伤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荫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稠粘,受刃处皮肉骨露。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旧,血不灌荫,被割处皮不紧缩,刃尽处无血流,其色白,纵痕下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无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这一段是对判断锐器损伤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特点的集中阐述,判断的关键就在于伤口是否有生活反应,包括出血、肌肉收缩等等,认识得已经十分到位了。实际上,现在对损伤的判断仍然依据这样的原理。

「凡服毒死者,尸口、眼多开,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间有血出。甚者遍身黑肿,面作青黑色,唇卷发疱,舌缩或裂拆、烂肿、微出,唇亦烂肿或裂拆,指甲尖黑,喉、腹胀作黑色、生疱,身或青班,眼突,口、鼻、眼内出紫黑血,须发浮不堪洗。」古时候可以导致人中毒死亡的物质多集中在有毒动、植物和有限的几种化学品,大多会出现这样的表现,而现在随着各种人工合成的有毒物质的出现,中毒的表现越来越多样化,很多中毒是没有这样明显的异常表现的,仅凭经验已经远远不能准确判断中毒了。

在雷震死一节中有这样的记载:「胸、项、背、膊上或有似篆文痕。」这应该是对雷电击中人体后可能会产生的「雷击纹」的记载。在体表皮肤出现红色纹路,像树枝一样发散,现在认为是皮下血管麻痹造成的。

在古时讲究男女授受不亲,宋慈却在书中直接强调「凡验妇人,不可羞避」。对孕妇「死后分娩」的记载充分印证了这一点:「有孕妇人被杀。或因产子不下身死,尸经埋地窖,至检时却有死孩儿。推详其故,盖尸埋顿地窖,因地水、火风吹,死人尸首胀满,骨节缝开,故逐出腹内胎孕孩子。」死后分娩是因为死亡后尸体腐败,腹腔内产生大量的腐败气体,气体推挤子宫内的胎儿从阴道内排出。虽然宋慈认为死后分娩是受到了「地水、火风吹」,这种说法现在看来并不科学,但是对这一现象的记载还是可以证明其客观记录现象的严谨认真。

在最后的「救死方」部分中,有这样的记载:「若缢,从早至夜虽冷亦可救;从夜至早稍难。若心下温,一日以上犹可救,……一人微微捻整喉咙,依先以手擦胸上散动之……。水溺一宿者尚可救,捣皂角以棉裹纳下部内,须臾出水即活。」上吊者从早到晚,即使尸体已经冷了仍然可以救治,溺水一宿也可以救治,现在看来这样的描述不免有神话之意。不过其中的「一人微微捻整喉咙,依先以手擦胸上散动之」可以理解为现在按压胸部进行心肺复苏的雏形。

局囿于客观认识和条件限制,《洗冤集录》中的很多内容现在看来是不够准确,甚至是完全错误的。原因大多都是因为没有完整而系统地进行人体的解剖所导致的。

如对人体骨骼数量的描述:「人有三百六十五节,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这种将人体骨骼与一年有多少天数强行联系在一起的做法就是明显错误的。

再比如对自刎后存活时间的描述:「凡自割喉下,只是一出刀痕。若当下身死时,痕深一寸七分,食系气系并断。如伤一日以下身死,深一寸五分,食系断,气系微破。如伤三五日以后死者,深一寸三分,食系断。」这里宋慈认为食管是在气管前面,故存活时间长是食管断了而气管未断。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实际人体食管在气管后方,外部刀伤若从正面伤及食管,则其前方的气管必然也会受到损伤的,而且这种将伤口深度和存活时间结合的想法也并不科学。割喉最主要的还是伤及大血管导致大量失血而死亡,可那时候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男子骨白,妇人骨黑。妇人生,骨出血如河水,故骨黑。」 认为女性有月经周期,出血导致骨黑,而男人没有则骨白。这种用骨骼颜色来区分性别的说法也是没有科学依据的。

「凡有死尸肥壮无痕损,不黄瘦,不得作病患死。」这种说法太绝对了。肥壮的人一样可以因病死亡,最常见于肥胖人的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导致的冠脉堵塞,引起急性心肌梗死导致死亡的案例也比比皆是。

「真自缢者,用绳索、帛之类系缚处,交至左右耳后,深紫色,眼合、唇开、手握、齿露,缢在喉上则舌抵齿,喉下则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后有粪出。若被人打勒杀假作自缢,则口、眼开,手散,发慢,喉下血脉不行,痕迹浅淡,舌不出,亦不抵齿,项上肉有指爪痕,身上别有致命伤损去处。」区分自缢还是被人杀死后伪装现场的描述。大体上看起来很有道理,只是有一些现象不是绝对会出现。这也是医学学科区别于很多学科的一个显著特点。医学上可能会罗列很多的症状、表现,然而这些症状不能生硬地套用。比如出现了咳嗽,这可以是感冒的表现之一,但是并不能说咳嗽了就一定是感冒。医学由于面对的是动态的人体,而每个人又都不一样,因此是不能刻舟求剑、死板教条的。

 「凡男子作过太多,精气耗尽、脱死于妇人身上者,真伪不可不察。真则阳不衰,伪者则痿。」自古传统医学就有「一滴精,十滴血」的说法,民间也广泛流传有「精尽人亡」的传说,这一小段也算是对这种传说的佐证。不过根据现代医学目前的认识来看,这样的说法找不到相应的科学证据。现在大多数在性生活中发生猝死的案件,最终基本上都在进行了病理切片后,发现死者有心脑血管方面的疾病,是因为性生活过程中过于兴奋而死亡的。

书中还有一些带有明显时代特点的记载,如:「若真自缢,开掘所缢脚下穴三尺以来,究得火炭方是。」意思是如果死者真的是上吊自杀的,在自杀处脚下有火炭。这话说法曾经让人们迷惑不解。后来到宋慈的家乡,也就是现在福建北部一带走访,了解到当地有一种风俗,即土葬时要在墓坑中生火来暖坑。据此推测,自缢的人想自己来生可以投个好胎,所以换好新衣服,给自己烧上火炭来营造一方热土。下文出现了「验所着衣新旧」,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印证这种说法。

不过,上述所罗列的种种不足之处,是完全不能埋没《洗冤集录》的伟大之处的。对前人的思想,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领略了《洗冤集录》的伟大之后,很多人或许会担心,像这样的涉及犯罪、侦查、破案的影视作品、小说文字等等,会不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进行有意识的伪装或者掩盖来逃避打击呢?在《大宋提刑官》中,宋慈也有这样的担忧,曾经一度想毁掉《洗冤集录》,但是英姑对他说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这本书终究还是利大于弊的。随着对尸体表现、死亡现象的不断深入研究,加之科技不断进步,侦查手段的不断升级,犯罪分子想逃避打击已经是非常困难的了。犯罪人越是有意识地进行破坏和伪装,越是可能留下更多的证据而暴露了自己。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凡是试图挑战法网的,最后都会被法网紧紧束缚!

上一章:《洗冤... 下一章:法医也...
网站所有作品均由网友搜集共同更新,仅供读者预览,如果喜欢请购买正版图书!如有侵犯版权,请来信告知,本站立即予以处理。
邮箱:yuedusg@foxmail.com
Copyright@2016-2026 文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