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主要的法医制度

我是法医  作者:吉驰

我国的法医制度是多系统的法医制度,除了上面说的公安系统,还有一些法医存在于检察系统、法院系统等国家司法部门。这两个系统的法医主要从事的是文证审查类的工作,对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法医所做的鉴定进行审查,回答公诉人或者法官在专业问题上的疑问。

上面这些都是国家行政机关中的法医。此外,在各种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中也有大量的法医存在,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多偏重于法医临床、法医物证等方面,直接涉及尸体的较少。而且只有通过了司法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鉴定机构才能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医鉴定意见。还有少量法医在保险企业,负责涉及到死亡、伤残理赔的岗位。

一些其他国家的法医制度是单系统的法医制度。比如在美国,专门设立法医局这样一个部门,在不同的州隶属于警察系统、卫生系统或者是政府直属的机构;无论是哪种形式,在各地都只有一个法医机构。大部分州采用的是医师鉴定人制度。经过普通 4 年大学、4 年医学院、4 年病理专业工作、在法医局工作 2 年左右这样长时间而专业的学习和工作之后,获得医师证明和法医病理学与解剖病理学证明,方可成为医师鉴定人。法医局接到警察通知,派出人员了解案情、进行现场勘查,对尸体进行检验、解剖和毒物分析由法医局负责,而涉及其他的实验室检查则由警察负责。

在英国的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地区实行的是验尸官制度。验尸官并不要求必须有医学背景,发生死亡案件后,由验尸官决定是否做尸体解剖,召集大学法医学教师或临床病理学医生独立进行尸体检验,不受行政或司法部门干扰。英国的苏格兰地区实行的是检察官制度,同时苏格兰地区是最早发展现代法医学的地区之一,实行标准化流程,大大规范了法医学检验的工作。

在德国实行的是大学法医学研究所制度,即德国的法医学鉴定工作是由各医学院设立的法医学研究所承担,既是教学和科研机构,同时又是受司法部门指定从事法医学检验鉴定的独立机构,不直接参与现场勘查等工作,而只参与尸体检验、解剖以及其他法医鉴定工作。


参考文献:

[1].贾静涛. 英美等六国法医制度的简介与我国法医体制改革的展望[J]. 法医学杂志, 1986, 02 期.

[2].吴梅筠, 吴家馼. 英国、德国、日本及美国的法医学体制[J]. 中国司法鉴定, 2001, 02 期:58-60. DOI:doi:10.3969/j.issn.1671-2072.2001.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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