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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盲山刑法罗盘 作者:罗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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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两会期间,有代表提出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点刑。[《拐卖妇女儿童罪起刑点建议提至十年》,载《北京青年报》2019年3月13日] 对于人贩子,大家都深恶痛绝,即便在监狱里,人贩子也为其他服刑人所不齿。2018年年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被告人张某、周某等人拐卖儿童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张某、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舆论一片叫好。 不过,有个现象值得注意:没有买方就没有卖方,人们在谴责人贩子的同时,似乎却对买方格外地宽容。 法律也是如此。《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其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下一条,即第二百四十一条却规定,如果不考虑强奸、非法拘禁等暴行,单纯的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只是三年有期徒刑。 买方和卖方,三年和死刑,刑罚明显不匹配——刑法对前者的打击力度要弱得多。 拐卖与收买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对向犯”,是一种广义上的共同犯罪。 所谓对向犯,指以存在两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如受贿罪与行贿罪。没有受贿就没有行贿,没有行贿也不可能有受贿。对向犯有两种:一是共同对向犯,二是片面对向犯。前者所对向的双方都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而后者是只有一方被规定为犯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就属于共同对向犯,因为所对向的双方都被规定为犯罪。但销售伪劣产品罪则是片面对向犯,只有销售者一方构成犯罪,而购买者不构成犯罪。一般认为,购买伪劣产品者并非销售伪劣产品方的共犯。 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立法者对共同对向犯的处罚要明显重于片面对向犯。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构成犯罪;但是对于普通发票,刑法只惩罚卖方,不惩罚买方。这主要是考虑到买方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毕竟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不多,但购买普通发票的却大有人在,法不责众。 在刑法中,共同对向犯的刑罚一般都基本相当。罪名相同的共同对向犯,如非法买卖枪支罪,买卖双方自然同罪同罚。罪名不同的共同对向犯,刑罚也相差无几,比如购买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刑罚完全一样。受贿罪与行贿罪的刑罚也相差不大,受贿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行贿罪最高刑也可达无期徒刑。 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妇女、儿童罪这一对共同对向犯很特殊,对向双方的刑罚相差悬殊,到了与共同对向犯的法理不兼容的地步。 说句不好听的:当前法律对于“买人”的制裁力度甚至比“买动物”还要来得轻缓。《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了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收购与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人,买卖双方同罪,基础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别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买一只叶猴就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买两只则是十年以上。联系到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买卖鹦鹉案,买家动辄获刑五年以上。这样一来,不免有“人不如猴、人不如鸟、人不如物”的意味,无论如何都会让人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法律的要义在于保护人的基本权利,而非其偏见和陋俗,“倘若人权得不到保护,社会上就没有法治可言”[参见《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联合国正式文件,A/59/2005]。 当然,相关法律也不是毫无改进。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取消《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免责条款。 原法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将其解释为,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买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这样一来,拐卖犯罪几乎成了片面对向犯,买方几乎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由于过于迁就陈腐陋习,漠视妇女儿童的基本权利,这一法条及解释在法学界一直备受诟病。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试图提高对买方的打击力度,将免责条款修改成“从宽条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上述修改仍然没有达到保护妇女、儿童应有的力度,与有关共同对向犯的法理还有很大错位——拐卖妇女儿童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对收买方的最高刑才处三年有期徒刑,差距明显太大。 十多年前,有部叫作《盲山》的电影,讲述女大学生白雪梅被拐卖到山区,给老光棍黄德贵做老婆的故事。其间,白雪梅被虐待、被强暴、被殴打,多次逃跑,却走投无路。艺术化的电影结尾是:白雪梅在司法者/警察的帮助下,逃出深山。 十多年过去,真实和艺术虚构之间是否发生了转换?从法律的层面看,并没有。 影片的导演李杨是这样解释“盲山”两个字的——大山深处,人心已盲,黑暗无法穿透。 也许,要求法律来改变人心,是不现实也不恰当的。但还是那句话,法律至少要有所作为,如果不能成为照进黑暗的灯塔,那起码也要发出守护人权的微光,给被拐卖群体一个公正的盼望。 所以,我建议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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