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生育的控制

性心理学  作者:哈夫洛克·霭理士

德国凯塞林伯爵说过,凡是不能接受真正的婚姻关系的人我们不妨劝告他们索性避免婚姻,而采取其他的性关系的方式。

除了凯氏所提出的这样一个解决而外,在今日的情势之下,还有一点我们必须牢牢记住,就是婚姻还有一个优生学的关系,即前途子女可能的品质的关系。在以前,婚姻与生育是一回事,就目的而论,两者是分不开的。叫人结婚是等于允许他生育;劝人不生育等于告诫他不要结婚,直接的结果是把两个可以享受婚姻生活的人贬入冷宫似的永远的度那凄凉寂寞的生涯,而间接的结果是无形中鼓励了娼妓和其他有害的解欲的方式。如今这种婚姻和生育的连锁关系是不存在了,至少任何文明国家的知识分子已经知道它不再存在。所谓防止受精或避孕的现象(contraception),就是运用各种方法,一面可以不妨碍性交,而一面可以防止受精——无论有无正式的舆论的许可——已经通行很久,至少在西洋,稍有知识的人几于无人不知利用,所以究属这种现象的利害如何,似乎不值得多加讨论。在有的国家,现行的法律还在禁止此种知识的传播,但事实上避孕的方法依然流行得很广,甚至于即在反对此种方法的宗教中间,其信徒利用此种方法的也不在少数。[作者在这里指的是天主教徒。]

总之,到了今日,一个人或一对人宜乎不宜乎结婚是一件事,宜乎不宜乎生育是又一件事,我们对二者应该加以区别。宜乎不宜乎的问题牵涉很多,它不但牵涉夫妇本身的利益,尤其是妻子一方面,并且影响到子女的健康。能把两个问题分开了应付,无疑的是一个进步。而这种进步又是很自然的,其间并不包含什么剧烈的变革。在医学的经验里,我们早就有一种习惯,就是劝健康上有特殊情形的妻子用绝欲的方法来停止生育。我们现在做的不过是比此更进一步,就是在初结婚的时候就加以劝阻罢了。不过这也并不是很容易的一件事。很多人知道神经有病态的人有彼此吸引的倾向。这种倾向是跟着物以类聚的原则来的,品性相像的人容易彼此吸引,原是一个一般的倾向,有精神病态的人当然也不是例外。以前以为品性不相像的人,根据相辅相成或截长补短的原则,易于彼此吸引,现在我们知道是不对的;换言之,同品相婚(homogamy)要比异品相婚(heterogamy)普通得多[优生学者称同品相婚为“类聚配偶”,也认为是自然法则的一个(Law of assortativre mating)。]。异品的吸引是有的,但只限于第二性征的范围以内;就是,特别阳刚的男子容易和特别温柔的女子接近;若男子特别温柔,则其所爱悦的对象大抵是富有刚性的女子;但一出第二性征的范围,异品相聚的道理就不适用了。

两个精神有病态的人考虑到结婚的时候,也许要我们予以指导;而我们不加指导则已,否则上文所说同品异品的道理是很有参考的价值的。一个精神有病态的人,往往感觉很敏锐,智力也相当的高,而性情兴趣又大都很温雅细腻,他对于另一个精神有病态的人一定会发生不少的同情之感,而一个健全与正常的人,在他看来,反而见得木强与索然无味。反过来,在正常的人也觉得一个有精神病态的人有些不近人情而不可捉摸,因而彼此之间,总有几分嫌厌,而不易接近。以前常有人以为我们应当劝一个有精神病态的人觅取一个遗传健全而体魄强壮的人,如今看了本节的讨论,可知这种劝告是很徒然的。假若我们再参考到遗传的法则,例如孟德尔的品性隐显和品性分合之理[可参阅译者所作《遗传的法则》一稿,见《华年》周刊第四卷。],则更可知此种劝告在理论上也不会正确。无论如何,这种劝告是行不大通的,因为他根本没有理会一个简单的事实,就是常态和变态是合不大起来的,即使结合于先,也不会和谐于后。让两个都有显著的精神病态的人成婚,根据同品相聚的道理,宜若可以好合了,其实也不然,既然双方各有显著的病态,好合的可能性当然不大,因此,为他们自身计,为他们的配偶计,我们劝他们最好不要结婚。明知在独身的状态之中,性欲的不容易满足是一个很大的难题,但根据福求其大、祸求其小的原则,也只好听之了。假若精神病态中又有显明的性歧变的成分,而此种歧变又属对方所无法顺应,无法满足,则不婚的劝告,在我们就更义不容辞了。对于精神病态的程度不深的人,这一类反对成婚的理由当然就不大适用,事实上这种人也往往一往情深,因缘固结,旁人的劝告也极不容易发生效力。遇到了这种例子,婚姻可而生育不可的劝告就大有其必要了。

生育节制的必要到现在已经得一般人的公认,不但是不想要子女的人承认这一点,即使想要子女的人也已大都有此认识。这是有显然的理由的,为母亲计,为子女的健康计,两次生产之间应该有适当的距离,而这距离至少应当有两足年;这就需要生育节制的帮忙;早婚的青年,为了经济以及其他种种很合情理的原因,也许愿意把生育展缓几年;这也一样的需要生育节制的帮忙。无论一个夫妇怎样的喜欢子女,子女的来临是应当有时间的选择的,就是应当选择父母最有能力来接纳他们和养育他们的那几年。尤有进者,大家庭[大小家庭之分,在西洋只有一义,即子女多者为大家庭,子女少者为小家庭。在中国,则可以别有一义,即祖孙父子三代同居而成年有室之兄弟又不别财分居者为大家庭,其别财分居者则为小家庭。这里所指的大小家庭显然是属于第一义的。]的日子是过去了。为家庭设想,也为国家与民族设想,每一对结婚的夫妇平均能生育两个以至于三个子女,在文明社会里的卫生条件之下,事实上也已经足够维持人口的数量。若因不得已的理由,例如母亲的健康程度不宜于生育或父母的一方有不良的遗传品性,那最好是不要发生胎孕的作用,遇到这种例子,生育节制的方法就得严格地与强迫地加以运用了。[霭氏此论是要略加补充的。文中所用强迫运用的字样大约不是指外缘的强制执行,因为床笫之事,外缘的强制是不适用的,而是指个人的自动的制裁。而讲起自动的制裁,对于一般中才以下的人,特别是对于智能低下的人,就行不通了。对于这种人,唯一有效的避孕方法是下文里讲到的绝育法。男女隔离的方法(segregation)当然也可以用,但在此法之下,室家之好是不能有的,并且社会也将不胜其防杜之烦,同时经济上的耗费也大。说详译者所作《消极的优生学》一稿,《华年》周刊第四卷;又《人口品质的一个政策》,《今日评论》第四卷,今入《优生与抗战》(《人文生物学论丛》第七辑)中。]

生育节制的各种方法的讨论不在本书范围以内。好在这方面的文献如今已经很多,大可供读者的参考[在这题目上,中文方面还没有什么很好的参考书或手册。姑就霭氏在参考书目里所列的英文各书转引于下,让能阅读英文的读者知所问津:Michael Fielding Parenthood:Design or Accident?A Manual of Birth Control.J. F. Cooper,Technique of Contraception.M. C. Stopes,Contraception:Its Theory,History and Practice.A. Konikow,Contraception.];固然我们也承认究属哪些方法最好,到现在还有争论的余地,而所谓最好的方法,不管是哪一个(下文所论绝欲的方法除外),也不一定十足的可靠。幸而在各国的大都市里,生育节制的咨询与诊疗机关很快的一天多似一天,凡属愿意节制的人可以得所问津,而解决他们的种种疑难的问题,从此以后,因知识不足而引起的困难与失败可望逐渐地减少了[这种机关在中国也已经有一个开端,抗战以前,北平、上海等大都市里,在颜福庆陈达等诸先生提倡之下,都已经有这种机关的成立;上海方面,那一篇缘起的文字是译者承乏写的,北平方面的委员会,译者也承乏过一年的主席。北平、上海两方也就有过工作报告发表。]。不过我们也承认,知识的充足是一事,而运用的谨慎又是一事,运用而不慎,无论知识如何充分,一样的可以失败,而运用之际,要始终谨慎行事,也并不是容易的。在新式的节育方法流行以前,最古老与最普通的节育方法或避孕方法是“中断交接”或“户外射精”(coitus interruptus),这是无须什么物理或化学的工具的,也是不须指示而尽人能为的;并且,就防止受孕一端而论,也相当的有效。不过这古老的方法是可以减少性交的满意的,因为就大多数的男子而论,这方法失诸过于仓促,过于仓皇,那是不痛快的,而对于女子也不相宜,女子解欲的过程本较男子为迟缓,交接的时间而过于仓促,则不满足的程度不免加深。户外射精对于男女的健康也有不良的影响;但此种影响并不像有的人所想象的那般大。

中断交接或户外射精也确乎是一个久悬未决的问题。医学界的最高的权威都承认它是最普遍的节育方法。无疑的它也是最古老的方法,在犹太《旧约》经典的《创世记》里就提到过俄南(Onan)的例子[出《创世记》第三十八章。犹大有三个儿子,珥、俄南、示拉。珥早死,遗寡妻他玛,“犹大对俄南说,你当与你哥哥的妻子同房,向他尽你为弟的本分,为你哥哥生子立后。俄南知道生子不归自己,所以同房的时候,便遗在地,免得给他哥哥留后”(八九两节)。按古代希伯来民族实行我们所谓“叔接嫂”的婚制,叫作levirate。]。这方法之所以普遍,也因为它简单;它事先无须计虑,临事无须准备,并且在经济上无须分文的耗费。不过若就神经系统的健康而论,户外射精的习惯也是无疑的有时候可以发生问题的。固然我们也承认户外射精既如此其普遍,只是一个可以发生问题的说法,或往往有害的说法,是不够的。不过事实也很清楚,在有一部分的例子——初不问这一部分的人数——是可以发生种种轻微的神经病态的,其表现大都是一些神经的烦躁不安,经不起种种的刺激,有的只在男子或女子方面表现,有的男女双方都有这种表现,而这种表现的由来,除了户外射精而外,更推寻不到其他的原因。在女子方面容易有这种表现,是比较不难了解的。做丈夫的,在交接的时候,不一定每一次都能够体贴到妻子的解欲的需要,不一定都能够顾虑到妻子已否到达亢进的境界,而女子的性欲亢进在正常的情形之下原比男子为迟缓,因此,女子性欲还没有到亢进的程度以前,户外射精大抵已经发生;这样,男子尽管得到解欲的结果,而在女子,则势必因亟切得不到解欲的缘故,而感到神经上的紧张、失望与烦闷。而在丈夫方面,既生怕得不到户外射精的结果,不能不提心吊胆地时刻顾到他自己一方面解欲过程进行的程度,将进亢进的境界,又不得不提早抽身,那种悬崖勒马而又深恐勒不住的光景,以及幸而勒住的动作所招致的情绪上的震撼,有时候对于神经的健康,也不免有几分不良的影响。所以做夫妇的,一方面对于户外射精的方法,尽管了解,有时候也不免再三地运用,但若神经上发现有此种不良的影响,而此种影响又似乎别无其他的原因可供解释时,便应暂时放弃不用。就许多的夫妇说,户外射精的方法无疑的是不适宜的,他们应当采用其他比较无害的节育方法。即为一般的夫妇设想,除非性交的艺术已达相当成熟的程度,双方真能有相互地同情,密切地合作,纵使射精虽有内外之分,而双方亢进的到达无仓皇、仓促、不足与后期之患,这种方法的利用也只可以偶一为之,而不宜乎成为一种惯例;要使妻子方面不吃不足与后期的亏,是有法子的,就是在交接之先,多留一些准备的时间,务使在妻子方面,积欲的过程先行进达很深的程度,庶几男子射精的发生,比起女子亢进的到来,不会失诸过早。

中断交接或户外射精的反面的一种交合行为是延宕交接或忍精交接(coitus reservatus),有始终忍耐不达亢进程度便尔终止的,也有到了最后还是任其到达亢进的程度的。彻底的忍精交接自可以用作避孕的一法,因此近来提倡这方法的人很多,实行的人也很不少,但并没有实行中断交接的那么多,因为这方法是比较的不容易。用忍精交接法来避孕是当初奥拿伊达新村(Oneida Community)[在十九世纪初年,美国宗教界里发生许多新的小宗派;这种宗派,为便于实行它们的宗教生活而不受外界的牵制起见,大都自己有新村的组织。奥拿伊达新村就是这样的一个,地点即在名奥拿伊达的一个乡镇,西距纽约省的省会不很远,也是从纽约市到省会的铁道必经的一站。新村的领袖和教主叫诺也斯(Noyes),其教义属于当时所称“至善”的一宗(Perfectionism)。这种至善的生活包括很有优生意义的一部分,就是村中善信的配合和生育都要经教主的同意;甲男与乙女可以暂时配合,而不可以生育,丙男与丁女,可以暂时配合,同时也可以生育等等的支配,都要经教主的许可;村中没有永久的配偶,其不许生育的临时结合就得运用忍精交接的避孕方法。因为不胜外界的压迫,这新村后来终于结束,而改为一个股份有限的企业公司。说详译者所著小册《宗教与优生》(上海青年协会书局出版),和霭氏《研究录》第六辑页五五三至五五四。]中人的惯例,后来又经斯托克姆女医师(Alice Stockham)在她那本很传诵一时的《Karezza》一书里提倡过。拖宕交接对于女子方面无疑的是十分适合的,并且毫无不良的结果;因为这种交接对她是全无拘束,并且总维持着充分的时间,可以让她从容地到达亢进的境界。凡是对于这种交接有过经验的女子似乎都表示赞同。不过对于男子方面是否同样的适宜,同样的没有不良的影响,那意见就不很一致。对于有的例子忍精过久在神经的健全上或许可以发生一些影响,并且这种影响是和中断交接所发生的属于同一性质,不过在程度上大抵要轻些罢了。我们有一些理由使我们想到这种影响是可能的。但就很大的一部分的例子说,我们并没有能发现这一种影响。这种交接是不大容易的,大抵非神经系统很健全而又很稳称的人不办,而这种人似乎并不感到拖宕交接对他们有什么不良的结果,当然我们也承认,假如运用过度,坏的影响也还是可以有的。

假如避孕不得其法,或有法而失诸粗疏,而以至于失败,即依然不免于成孕,那也就只好听之了;堕胎的行为是不能做的。帮同一个女子打胎,无论是为了个人的健康,或社会的福利,甚至于民族的前途设想,到现在还是一个刑事的罪名。女子们大都愕然于为什么这种行为是非法的,也不了解为什么一个穷苦的女子,对于不欢迎的胎孕,只能有私底下乱服不生效力的有害健康的打胎药物的一法,而在比较富有的女子(在英国是如此)只能走到国外去施行手术的一途,此外别无可以取得国家与法律所许可的长策。将来妇女对于国家的立法有更大的权力时,法律对于堕胎的禁条无疑地不免要经过一番修正,这种禁条的修正在事理上也正复有其必要,因为它所根据的是一些陈旧理由,现在已经不适用了,前途总有一天大家会很明白地承认这是一个个人的问题,而不是法律所能过问的。要是有胎而打不得,那配说打不得的话的人是医师,而不是法官,不是警察。目前在许多国家里,开明的舆论已经渐渐地朝着这方向走,而在苏联,堕胎虽不受鼓励,也并不受禁止,因此凡属要堕胎的人都可以在医院里得到相当的医事与卫生的调护,这并不是承认堕胎是一个好法子,但是在避孕的知识没有充分的传播与避孕的方法没有充分的进步以前,这是只好容忍的一条出路。[在以前中国,堕胎也是一件极不方便的事,所以不方便的缘故,一半是道德法律的制裁,一半是技术的缺乏,而技术的缺乏还居大半。不过堕胎不成,另一种减少养育之烦的方法就应运而生,就是溺婴,特别是溺女。溺女的风气在中国是相当的普通的,特别是在穷苦的山陵地带。福建的建阳崇安一带,相传此风最甚。所以莆田周石渠有《戒杀女歌》,流行甚广,特别是歌词的前面一大半,后来也采入《达生篇》一类劝善的书。苏轼与友人书,也提到鄂岳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则杀之。明朱国桢《涌幢小品》(卷三十二)也说到“江西人最喜溺女”。可惜到现在我们在这方面还没有人做过通盘的调查。]

因为普通避孕的方法非谨慎行事不容易成功,于是近年以来一种替代而更彻底的方法便渐渐地通行起来,那就是绝育的方法(sterilization)。绝育方法的避孕的效力是绝对的。而其方法,在外科医术昌明的今日,又是很简单而没有危险的;手术是需要的,但无须将性腺割除,在男子只须把输精管截断(vasectomy),而在女子,只须把输卵管或喇叭管结扎或截断(salpingectomy),用绝育的手术来治疗精神病态,也许没有什么很大的价值,若用强制的手段加以执行,对于一个人的精神生活并且可以有很坏的影响;但若自愿地采用做一个避孕的方法,那似乎有很大的成效;普通避孕方法的种种麻烦,运用时节所必不可少的精心留意,绝育以后,便可以一扫而空;所以在对于普通避孕方法感到厌烦的人大抵可以赞成这个彻底的绝育方法[霭氏原注:我所知道的最早的绝育的一例是一个美国的医师;他身体很好,已经有了好几个子女,但不愿意再事生育,同时和他的夫人对于普通避孕的方法,又深觉得厌烦,于是便决定请同行在他的身上施行截割输精管的手术。这手术是极简单的,所引起的些微痛楚与不舒适丝毫没有影响到他的日常工作,而夫妇双方对于手术后的结果,又完全认为满意,经过了好几年,始终没有发生什么遗憾;我和这位医师是一向彼此通信的,至少到最近的一封信为止,情形是如此。手术以后,他的性能与性欲都没有减少,这个例子,如今看来,可以说是很富有代表性的。]。绝育的避孕方法既属彻底,既属一经手术,便无可挽回,所以从事的人必须于事前加以充分的考虑,否则不免噬脐莫及;这一层是无须多说的。

有的人,甚至于医学界的人,以为绝育在现在还是干犯法纪的。这种教条并没有确实的根据。英国的优生学会曾经设法请国会通过一个推广绝育的议案,其用意倒并不在使它成为一种合法的行为(有人以为用意如此,但这是无须的了,因为这在事实上已经做到),而在使绝育的好处可以传播开来,让生活困难或有重大的遗传缺陷的分子也得沾实惠。对于这种好处也有人提出过疑问,很不幸的,甚至于医学界中人到现在也还不很了解。遗传有重大缺陷的人所生的子女不一定个个都有同样的缺陷,固然不错,但无论此种子女的比例数的大小,这一类的人而能实行绝育,那无疑地总是对个人、对社会,以至于对民族有益的一件事。就民族的利益说,绝育并不能把人口中所有在智能上不适于生活的分子完全淘汰;但它可以做这种淘汰功夫的一个起点,也是不成问题的。总之,关于绝育的题目,我们目前还得做不少的教育的工作,因为了解它的人还实在太少,其所了解也不够充分。[参阅译者所作关于这题目的两篇短稿《美国绝育律的现状》(一九二三年,现入《人文生物学论丛》第一辑《优生概论》中)和《二十八年来美国加州优生绝育之经验》(一九三七年,现入《人文生物学论丛》第七辑《优生与抗战》中)。]

还有一个时常有人讨论到的连带的问题是性交接的频数。这方面的意见很参差不齐,并且主张的人各有各的成见,说来都很武断。有的人认为即每夕交接一次,也是正常的,并且是必须的,他们实行了多少年也没有感到显明的害处。在另一极端,有的人以为除非为身后嗣续之计,一个人不应当性交,即一生之中也许可以有两次或三次的性交,否则便是不自然的,不正常的。就一般的动物说,除了生育的功用而外不做交接的行为,固然是一个事实,但应知我们问题的对象是人,我们在对人决定自然与不自然的标准的时候,而不免参考到在血缘上隔离得很远的物种,岂不是有些问道于盲?我们要考虑的是,人类在这方面的一般的习惯究属如何,而我们知道这种习惯是并不很狭窄地专以生育做目的的;固然我们承认,在文明程度低而没有受文明的累或沾受文明的恶习的民族,比起文明程度高的民族来,要寡欲得多(这一层是和一般人的错误的假定相反的)。但我们也不一定要师法文明程度低于我们的民族,假如我们觉得所行的是合乎情理的话,我们也尽可以有我们自己的习惯,初不必拿它们做什么蓝本。不错,天生了我们的性器官,是为传种的,不是为个人逸乐的;但天生了我们的手,目的原在帮助我们的营养的功能,如今我们拿它来弹钢琴,拨琵琶,难道也错了吗?一个人用他的器官来取得生命的愉快,增加精神的兴奋,也许和这器官的原始的功用不很相干以至于很不相干,但因为它可以帮一般生命的忙,这种用法还是完全正当的,合乎道德的,至于我们愿意不愿意称它为“自然的”,那毕竟是次要的一个问题。总之,我们不能把自然的含义看得过于狭小,那些主张“问道”于低级的动物,而认定只有以嗣续为目的的性交才合乎“自然”的人,似乎在别的生活方面也应当拿低级动物做师法,例如,废除衣服的“不自然的穿着”。换言之,人类若没有活动则已,有则艺术的成分,或人文的成分,当然会演展出来,而此种演展并不会和自然发生真正的冲突[中国的人生哲学在这方面是比较的无懈可击的。孔子文质之论,荀子性伪之说,都是这方面的很健全的基础。“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一切生活最好能如此,性的生活也不是例外。]。前人有诗句说:

这是一个艺术,把自然改头换面则有之,就自然根本补充则不会,不过此其所谓艺术,本身也未尝不是自然。

把一切似是而非亟切无从证明的说法撇开而从事实的立场说话,我们必须承认性交频数的自然的变异范围是很广的[清采蘅子《虫鸣漫谈》(卷一)说:“饮食男女,大欲存焉,然秉赋亦有不同。常开平(遇春)三日不御女,皮裂血出,军中携妓自随,明太祖不之禁。近世纪文达公(昀),日必五度(五鼓入朝、归寓、午间、薄暮、临卧各一度),否则病。……袁子才(枚)太史……自吟云,半生非病不离花;每称有色福。而梁山舟(同书)学士则四十年独宿……寂若枯僧,寿至九十。其不同如此。”性交频数的自然变异范围之广,此亦可作一例。],因此,我们在这方面不能定下什么规律,而必须就个别的例子,分别寻找对于他最适当的一个频数,不但对一个例子的本身,并且还得参考到他的配偶,假如双方有些悬隔的话,还须进一步地设法调和。在以前,频数的规律是有过一些的,从很古老的时候就有。希腊的政治家梭伦(Solon)建议人一月三次,希腊的医师们的主张大致也是如此。宗教革命的领袖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定下的规矩是一星期两次,赞成这规矩的人大概占最大的一个多数。哈维医师(O.Harvey)把美国各家的统计表加以综合研究的结果,发现最中庸的频数是一月八次,约占百分之五十,两端所跨的变异的范围是从最少的一月三次到最多的一月十五次[见哈氏所著文《美国社会学杂志》,一九三二年七月。]。不很规则的次数有时候也有几分好处,所谓不规则,指的是,有很密的次数于前,而继之以长期的休息于后;次数的所以密接也许是将顺女子的性欲的结果,女子在经净以后往往性欲比较旺盛,所以有此必要。女子的性欲大抵比男子为不规则与不可捉摸,因此性交一事,很相宜地应当由她发难,由她主动,而做男子的把这种主权交付与她之后,自己在事实上也不吃亏。不过,就事理说,把交接的次数匀开,让每两次之间总有相当的时间上的距离,总要比增加交接的次数好一些。次数增密的结果,总不免减少性交对身心两方面的利益。要使性结合真正成为一个人生的乐趣,成为性爱小说里所称的“真个销魂”的乐趣,根据物以罕为贵的原则,次数总以稀疏为宜。[节欲或交接次数的不宜过多,一方面有生理上自然的限制作保障,一方面,至少在读书明理、爱身修己的人,也不抵知道自我制裁。不过对于一部分知识不足而又不免于放纵的人,有时候还需要神道设教的方式,来加以约束。中国文化里,神道设教的成分是不少的,性生活的方面自不免也有这种成分。坊间流行的《达生篇》一书(亟斋居士原编,汪家驹增订)大都附录有“养生节欲戒期”的一部分。所谓节欲戒期分“每月一定戒期”,“每月无定戒期”,和当戒的天忌、地忌、人忌的日子或环境三种。一定戒期全年共一百零一日;五月最多,十二日;其次为正月,十一日;七月,九日;二、三、四、六、八、十一、十二诸月,都是八日;十月,七月,九月最少,六日。初一、十五、三十或二十九是各月共同的戒日,犯者不免短寿或减寿。二十五是月晦日,犯则主病,二十八,入神在阴,主夫妇同病;这两个也是各月所共同的。五月最凶险,十二个戒日里的前九个名为最毒日,最犯忌;五月十五日,最可怕,“前半夜犯之,男死,后半夜犯之,女死,子时犯之,男女俱死。”其他犯戒的结果包括恶疾、产恶胎、失音、血症死、一年至三年以内死等。无定戒期是:立春、夏、秋、冬日;两分两至日;四绝日(即四立前一日),与四离日(即分至前一日);甲子庚申日,夏至后丙丁日,冬至后庚辛日;社日,腊日,天空日(是日受胎生子,主雷击),夫妇元辰本命日,大月十七与小月十六日。合起来也有四十日光景。所谓天忌:指的是日食、月食、雷电,大风大雨、大雪大雾、大寒大热、虹霓、日月星斗之下。所谓地忌,指地震、神祇寺庙之地、井灶柩厕之旁、风露之中、灯火之下。当戒的人忌是:疾病新愈、劳倦方息、大醉过饱之余、远归、新浴、大喜、大怒、惊忧悲苦之后,和妇人临经和产后不久。这种戒日虽不能确算,大约至少要在一百天以上。将各种戒日并算扣除以后,一年之中,夫妇真能同房而不道禁忌的日子不过是一百天上下,全年平均,约三四日可以同房一次,这倒是和哈维医师的研究结果大致有些仿佛。但以前真正能遵守这种戒期的人究属有多少,我们却亟切无从知道了!]

交接太频数的习惯,一经养成以后,还有一种困难,就是遇到必须长期节欲的时候不容易应付,例如旅行在外,配偶的一方有病,或分娩后的休养时期(一个月到六个星期)。妊孕期内应不应交接是一个疑难的问题,医师在这问题上大抵不大愿意给什么劝告,因为生怕夫妇之间因此而引起感情上的纠纷。不过这问题的最大关键,无疑的是流产的倾向[《达生篇》开始便说:“古者妇人有孕,即居别室;盖有孕而犯之,三月以前者,常致胎动而流产,三月以后者,则致胎衣太厚而难产;且生子身多浊物,他时多病而少寿。故保胎以绝欲为第一义。”所说虽未尽合乎科学原理,但一种劝诫的意思是不错的。];这倾向的大小,在女子之间是大有不齐的,假如有流产的倾向,妊孕期内便应节欲以至于临时绝欲。就一般说,到了妊孕期的最后几个月内,这种节欲或绝欲的习惯也是应当培植的。不过要劝告别人在妊孕期内完全避免交接,是要加以相当周详的考虑的。大抵一对富有同情和聪慧的夫妇总会自己想出应付的方法来,决不至于遭遇很大的困难,真属万不得已,即使暂时运用手淫的解欲方法,也并没有什么不可以。但做医师的劝人在这时期里完全绝欲,这种劝告也许会引起以后他所无法纠正的困难。

关于生育子女的条件,即在何种状况之下才配生育,或一对正常与健全的夫妇应生多少子女,这些问题的详细讨论不在本书范围以内。一般人的见解以为除非一个人结婚太迟,对于成孕一节,最好不要操之太切,即婚后最好有一个避孕的时期。不过在目前社会状态之下,婚后立即受孕的可能性是不大的,因为避孕的知识已经相当的普通。并且即使有孕育的事,这其间也并没有什么危险,以前以为青年女子不宜于生育太早,这种看法是不很对的。不久以前(一九三二年六月八日),在爱丁堡产科学会里,米勒医师(Miller)提出报告说:在皇家产科医院里临盆的一百七十四个十七岁以下的产妇里,百分之八十五是所谓瓜熟蒂落而丝毫不假手于医药的,只有八个例子因为大小不称,才用了一些人工的帮衬;同时,在婴儿方面,哑产(即产下已死)与产下不久即夭殇的死亡率是百分之六点五;这也比一般的同样的死亡率要低,在同一医院之内,这种一般的死亡率(即包括一切年龄的产妇所生产的婴儿在内)是百分之十一点八。可见妙龄生育,对母子的健康都没有什么不相宜。反过来,若第一次的生育发生在中年以后,那困难与危险倒要大得多[参阅译者所著《中国之家庭问题》,页一六〇至一八二。]。不过无论第一次生育时产妇的年龄如何,为母子双方的利益设想,也为做父亲的人设想,在每两次妊孕之间,至少总应该有两足年的休息。就一般的情形说,在近代的景况之下,最恰当的子女数目是从两个到三个,为一家设想应该如此,为全部人口的数量设想也应该如此。在以前,社会状况没有现在的健全,人口死亡率要比现在的高,生育率要高些,平均子女的数目要大些;但现在是无须了,社会的文明向前推进以后,优生或民族卫生的需要行将更见得迫切,到那时候,有的家庭一定要比两个或三个更少生些,而有的家庭则不妨多生几个。[参阅《中国之家庭问题》,页二三九至二五八。又译者所著《优生概论》中《优生与生育节制》、《人文史观》中《说才丁两旺》,及《革命》周刊第四卷中《生育节制的几个标准》等篇。关于本节,中国籍方面可供参读的尚有:陈达《人口问题》 ;山格夫人《新母道》;海尔医师(Norman Haire)辑《还有几个关于节育的医学方面的意见》;卡尔·桑达斯(A.M.Carr Srunders)《人口问题》;霍格本(Lancelot Hogben)《医学中若干渊原的原则》;戈斯尼(Gosney)与波普诺合著《绝育与人类改良》;兰德曼(J.H. Landman)《人的绝育:性绝育运动史》。又期刊二种,一是英国的《优生杂志》(Eugenics Review),一是美国的《社会卫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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