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甄英莲的命运与清代的司法黑暗

命若朝霜  作者:柯岚

《红楼梦》里第一个出场的女性是甄英莲,谐音就是“真应怜”。甄英莲后来改名为香菱,两个名字虽然指同一个人,但在故事中承担的功能是不一样的。葫芦案中甄英莲的故事,更多是全书寓言式的引子,它寓示着在一个动荡的时代,女性丧失了父兄的保护后可能遭遇社会暴力的无常伤害,以及古代宗法社会中法律对女性的残酷无情。“甄英莲”在出场时作为符号的意义要大于她作为一个具体人物的意义,到后来她去了薛家,改名叫香菱,才成了一个具体的故事性人物。

《红楼梦》第五回贾宝玉梦游太虚幻境,警幻仙姑请他喝了一盅茶,说这茶的名字叫“千红一窟(哭)”,又请他品了一杯酒,说这酒的名字叫“万艳同杯(悲)”。一开篇作者就预言了,这故事里边所有的青春少女,最后都会落到悲剧结局—“千红一哭,万艳同悲”。到故事的结尾,大观园里所有的少女都可能遭遇和甄英莲差不多的命运,都是“真应怜”。

一、英莲被卖与清代的人口拐卖

《红楼梦》开篇不久就是一个冤案,“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就在这个案子里边,甄英莲出场了。书中写道:

贾雨村授了应天府,一到任就有件人命官司详至案下,却是两家争买一婢,各不相让,以致殴伤人命。[[清]曹雪芹、无名氏:《红楼梦》,人民文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82页。本书所引《红楼梦》原文,除额外注明外,均据此本,以下只写明回目。]

这是一桩看似简单的案子,两家都买人,这起因为争买一女而闹出人命的案子,两家争着要买的就是甄英莲。甄英莲这时大概十一二岁,她四岁多时被人贩子从老家苏州拐到南京来了,被拐后一直跟着拐子生活,拐子想把长大的英莲卖个好价,就连卖了两家,没想到惹出了人命。

这不仅仅是一起人命案,其中还有一个拐卖案。人贩子是一个很古老的职业。清朝初年,很多地方经过战乱,人口锐减,户籍资料也被毁了很多,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很松散,人贩子就开始趁乱作恶了。学者李清瑞指出,在清代社会,诱拐妇女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发案率很高[参见李清瑞:《乾隆年间四川拐卖妇人案件的社会分析—以巴县档案为中心的研究(1752—1795)》,山西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22页。四川巴县档案显示乾隆年间拐案“是在当地发生的最为频繁的妇女案件,占所有案件的54%”,同前书,第37页。]。一来经常性的社会动荡造成人口锐减,民间又经常溺杀女婴,人口男女比例失调,男多女少。二来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有钱有地位的男人都娶妾。这两个因素合力作用,导致很多下层的男性难以娶妻。史景迁先生根据沈阳以北道义屯的残存清代文献,得出的统计数字很惊人,十八世纪末期该村有百分之二十的成年男性终身未娶[参见〔美〕史景迁:《追寻现代中国:1600—1912年的中国历史》,黄纯艳译,上海远东出版社2005年版,第97页。]。这大概也反映了当时整个中国社会的状况。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女性成了稀缺的社会资源,是供不应求的。对于很多下层的男性来说,他们很难通过正式的说媒下聘礼的途径找到妻室,通过人口黑市买卖婚就成为常见的选择。另外,清代社会有些人口买卖是合法的,因为存在良人和贱民的区分。奴婢是贱民的一种,一般都是主人买来的,很多人因为穷困卖身为奴婢,官府有时也会把罪人的家属卖为奴婢。因为本来就存在合法的奴婢买卖,人口的买卖是有利可图的,有一些犯罪分子就在合法的人口买卖之外,把良人拐去卖给人牟利。

中国古代自唐代开始,法律上就系统区分两种人:良人和贱民[唐代以前也存在实质上的贱民阶层,但在法律上系统性地对良贱进行划分始于《唐律疏议》。]。“良人”就是自由人,在清代包括军(军户)、民(一般百姓)、商(商人)、灶(灶户,设灶生产盐的工匠)四种不同职业的人;贱民则是不自由的人。贱民是奴隶社会的遗迹,他们不能参加科举考试,不能和“良人”通婚,从事很低贱的职业,户籍专门编为一类,区别于良人,而且世代沿袭,成为社会底层的人。史学家瞿同祖先生指出,贱民主要包括官私奴婢、倡(娼妓)、优(优伶)、皂隶(衙门里的差役),以及因为历史原因形成的某些地域的特殊人口[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53页。嘉庆朝《大清会典》卷十一《户部》:“区其良贱”正文下小注“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隶卒为贱”。杨一凡、宋北平主编,[清]托津等纂:《大清会典·嘉庆朝》,凤凰出版社2021年版,第168页。]。官府或私人所有的奴婢是贱民的主要组成部分,他们的来源主要有战俘、罪人和卖身贫民。在合法的人口买卖之外,也经常有一些犯罪分子把良人拐去卖给人做奴仆、妻妾、子孙之类。这样的买卖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是把良人卖给人做奴仆变成贱民,法律上叫“压良为贱”。清代的法律对于这类不合法的人口拐卖一直是严惩的。

《红楼梦》开篇就写了一桩拐卖人口的罪恶,发生在富庶繁华的苏州城。自明末以来,苏州一带就是当时中国著名的人口市场,人口买卖十分发达。“吴中之民,多鬻男女于远方。男之美者为优,恶者为奴。女之美者为妾,恶者为婢,遍满海内矣。”[[明]唐甄:《潜书·下篇上·存言》,《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九五》,齐鲁书社1995年版,第450页a。]此地贫富分化悬殊,很多穷人为了谋生,宁愿把自己的孩子卖去远方为人奴婢。明代法律对私人拥有奴婢有诸多限制,人口买卖尚且如此发达,清代逐步放宽了对庶民拥有奴婢的限制,人口买卖的营生就更加肆无忌惮了。苏州历来出美女,清初康熙朝以来,有人专门到苏州收买青年女性给大户人家作姬妾,或是买去送给王公高官攀关节,被买的对象有的是穷人自愿出卖的,也有被诱骗胁迫的。“苏郡有等囤户,见穷人家女儿,即行谋买,在家蓄养,贪得多金,卖与远省为妾为婢,离人骨肉,陷人终身,莫此为甚。”[[清]赵弘恩:《玉华堂两江示稿》,雍正十二年刻本,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本,第57—58页。转引自韦庆远、吴奇衍、鲁素:《清代奴婢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47—48页。]当时到苏州高价“买人”的风气特盛,各种有权有势的人物纷至沓来,已经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人口贸易市场[参见韦庆远、吴奇衍、鲁素:《清代奴婢制度》,第46页。]。苏州人口买卖的不寻常甚至引起了康熙皇帝的注意,康熙四十六年(1707),康熙特别指令工部尚书王鸿绪去调查此事:“前岁南巡有许多不肖之人骗苏州女子,朕到家里方知。今年又恐有如此行者,尔细细打听,凡有这等事,亲手蜜蜜(密密)写来奏闻。”[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康熙四十六年王鸿绪密查苏州地方拐骗女子的几件档案》,载《历史档案》2003年第4期,第8页。]

在合法的人口买卖之外,江浙和两淮一带拐卖人口的犯罪十分猖獗,案犯有的盘踞在本地,有的来自邻近地区,而其中最可怕的罪行就是拐卖儿童。清代史料中留有大量关于当时拐卖儿童犯罪的记载,仅在乾隆朝,《清高宗实录》中就有近十处关于拐卖儿童的记载,常见的作案手法是用药物迷拐。雍正、乾隆两朝的两江总督都留下了关于苏州一带拐卖儿童犯罪的详细记载。

雍正十二年(1734)、十三年,两江总督赵弘恩两次奏报苏(苏州)松(上海)一带拐卖儿童的骇人听闻的犯罪:

苏松淮扬等处拐犯甚多,迷拐幼孩,肆行贩卖,甚至割其肢体,戕其性命。[两江总督赵弘恩雍正十二年(1734)九月奏折,《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二一六之四,《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25册,台湾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556页b。]

两江地方迷拐之风惟苏松尤甚,臣屡经密饬严行查拿,上年拿获拐犯陈虎子等一案,随经臣奏明在案。今于本年闰四月内又查,据崇明县详报,有民人黄忠之子黄宝被人劈脑去足弃掷身尸等情,当即批令严拿凶犯,务获究拟。去后旋据报,称拿获拐犯李四杨秀珍杨素小刘等,供认劈脑取髓卖与人合药情实。[两江总督赵弘恩雍正十三年(1735)六月奏折,《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二一六之五,《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25册,第606页a。]

苏州上海一带拐卖儿童的罪犯十分猖獗,有的用于贩卖牟利,有的残害儿童肢体用于配药。雍正皇帝读了奏折以后十分惊骇:“此种恶风,殊堪切齿,自应严纠痛惩,海宇之内,竟有如是怪诞邪方耶。”[两江总督赵弘恩雍正十三年(1735)六月奏折雍正朱批,《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二一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25册,第606页a。]

这些拐犯作案的手法十分狡诈,往往团伙作案,有的用妇女出面诱惑,有的使用药物,而且有师徒传承。乾隆十年(1745)破获的太湖地区一起拐卖儿童案,案犯交代有师傅传授秘术,“闻其术有师授。已行二十余年”[《清实录·高宗实录》卷二四四,《清实录》第12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49页a。]。作案的对象也十分广泛,不限于乡间贫困地区,城市富裕的缙绅之家和旗人家庭都可能被人拐走孩子。康熙三十一年(1692)京城破获的一起拐卖儿童大案,案犯供认了用药迷拐儿童的事实:

京师东城地方东便门外,为往关东必由之路。一路开枋店者,俱串通旗人,贩卖人口,窑子甚多。所骗之人俱藏窑内,最难查禁。康熙三十一年六月,广渠门外老虎洞,拿获贩卖人口刘三、夏应奎、张二等。……有孩子穆小九儿,在灯市口卖杏子。应奎赊杏,令跟去取钱,骗至面铺,给小九儿面吃,脸上打一掌,随即昏迷无知。……据应奎等供,称刘三给我等一块药,或下在酒饭内,或着人口鼻内,被拐之人吃了,就跟着走。[[清]东轩主人:《述异记·卷三·拐卖人口》,《丛书集成续编》第211册,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489页。]

用药物迷拐儿童是清代拐卖儿童的常见手法,这些迷药有专门的配制方法,罪犯之间以师徒传承。乾隆二十三年(1758),两江总督兼江苏巡抚陈宏谋在其发布的《查拿匪棍檄》中描述了苏州一带拐卖儿童的类似手法:“有一种外来拐犯,以药迷人,凡遇幼孩,用药一弹,饵以药饼,幼孩入迷,跟随而行,不复反顾。……此辈原有伙党,即系向日之包头船。”[[清]陈宏谋:乾隆二十三年七月《查拿匪棍檄》,《清代诗文集汇编281·培远堂偶存稿》文檄卷四十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300页a。“包头船”是太湖等地区躲在湖汊水岸等幽僻地带的盗匪窝点,雍正二年(1724)六月两浙盐政布政使佟吉图曾奏报:“查太湖为东南之巨浸,地跨数府,河出五道,各处俱通。访得此中颇有奸民为盗,昼则以捕鱼为生,暮则以行劫为事。更有一种奸民惯为采生之事,各有小船名为包裹头船,散在太湖并浙江嘉兴、湖州各溪港幽僻之处,将拐骗男女做成残疾之状,每日责令入市化钱。”《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二十一,《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17册,第296页b。]

《红楼梦》开篇甄英莲幼时被拐卖,反映的正是当时社会拐卖儿童犯罪的现实。甄英莲生在苏州,著名的出美女的地方。她出身于乡宦家庭,祖上有人是做过官的,家有田产,和一些官员也能攀上交情,在古代中国的民间,这样的人家都是受人尊敬的。她的父亲甄士隐是个有学问的人,却不太把科举功名放在心上,纵情山水、饮酒赋诗,是个不俗的隐士。甄士隐年过半百,只有甄英莲一个女儿,甄英莲年方三岁,生得粉妆玉琢,十分可爱。她的父亲中年得女,爱她如掌上明珠。不幸的是,甄英莲四岁那一年的元宵节,家人霍启抱她去街上看花灯,人贩子趁机把她拐走了。

古代社会没有发达的信息系统,刑事案件的侦破是很难的。学者李清瑞指出,清代命案、盗案等重案发生后,被害人家庭并不像现在社会这样,第一时间去找衙门报案,而是会自己先想办法去寻觅打听,找到嫌疑犯,然后再去报官。没有找到嫌疑犯就去报官的情况是很少见的[参见李清瑞:《乾隆年间四川拐卖妇人案件的社会分析—以巴县档案为中心的研究(1752—1795)》,第59页。另据赖惠敏分析,清代官府要求拐逃案件必有确据方可报案,要排除是走失或在逃被人收留,所以家属一般都会先去查明嫌疑犯的下落才报官。参见赖惠敏:《但问旗民:清代的法律与社会》,中华书局2020年版,第337页。]。明清时候,衙门里的差役多半是没有薪水的。清朝初年官员的薪水很低,中央政府也没有基本的预算,地方政府做很多事都要自己想办法去筹款,朝廷没有专门的拨款。衙门里的差役只有一小部分是朝廷发薪水的,大部分都是没有薪水的,他们主要靠灰色收入生活,会借办案之机向当事人索要各种费用。涉及命案、盗窃、拐卖这类重案,衙役会索要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即便是富户,都可能因为牵涉重案而破产。假如被害人家庭能找到嫌疑犯,这些费用就由嫌疑犯的家庭来承担,如果找不到,就要由被害人的家庭来承担。被害人家庭不仅很难指望衙役们迅速破案,还会被索要各种费用,很多家庭都无法承受这样的负担。

甄家派了很多人去找,但一直没有找到。甄家是很有钱的,甄士隐那么爱他的女儿,倾家荡产也想把他的女儿找回来。但就算他报了官,官府当时也破不了案。甄英莲遇到的人贩子是最狡猾的那种,这类人贩子专向幼女下手,得手后马上躲到别处偏僻的地方,把小孩养大到一定年龄后,就卖到异乡牟利。

甄英莲被拐走的时候正值元宵夜的闹市,人贩子大约给她使用了迷药。人群中一个小孩被抱走了,没有人注意这件事,没有人见过这个人贩子。人贩子逃到了别处,周围的人会以为那是他自己的孩子,不知道是被拐来的。人到三四岁的时候已经开始有了记忆,所以甄英莲应该能记得童年的一些简单的事情。她应该认得她的父母,认得自己的家,但不见得能记住父母的名字,也不见得能记住家在什么府什么县什么街,被带到异乡以后,她自己是找不到回家的路的。她应该知道人贩子不是她的家人,问题是这么小的孩子,都不知道拐卖是什么概念,她可能根本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就被人贩子带走了。后来她稍微大一点了,但一直被关在偏僻的屋子里,和外界甚少交流,也没有什么熟人和社会经验。也许她曾经试图逃走,逃出这个火坑,但是没有成功,因为她不知道回家的路。人贩子经常打她,她被打怕了,所以就算她自己悟明白这是怎么回事,她也不敢跟人说,她只说人贩子是她的父亲。所以周围的人们并不知道她是被拐来的。

福无双至,祸不单行。过了两个月,三月十五这一天,葫芦庙炸供品不小心失了火,甄家的房子都被烧毁了,甄士隐只得带着妻子投靠他的岳父封肃去了。封肃是个势利眼,看见女婿家败落了,就觉得这是自己的负担,不但不实心帮他,反而趁火打劫,拿了士隐的银子,只给他一些薄田破屋,还不时冷嘲热讽落井下石。甄士隐一天一天衰老下去,看上去已经是个没有生气的老人了。有一天他拄着拐杖在街上散心,忽然大彻大悟,就随着道人出家去了。

一个幸福的家庭,就这样被人贩子毁灭了。甄士隐是个才德兼备的人,他有才学有智慧,也有慈悲心,经常帮助别人,不曾做过恶事,谁也没招谁也没惹,他的家就这样被毁了。甄英莲本来生在富贵平安之家,是父母的心肝宝贝,她的未来也就这样被毁了。《红楼梦》开篇就时时提醒人们人生很无常,人间的幸福都是很脆弱的,遇到了糟糕的时候、糟糕的人,幸福可能瞬间就被毁得干干净净。

二、护官符出场

说来也巧,人贩子把英莲卖了两家,惹出了人命案,最后告到新来南京就任的知府贾雨村这里。如果贾雨村秉公断案,甄英莲完全有可能被官府送回家与家人团聚,而且甄英莲和贾雨村还颇有渊源,她的父亲甄士隐是贾雨村的恩人。

在《红楼梦》的整个故事里边,贾雨村的形象真是不大光彩的一个人,坏事没少干,为了弄到古董扇子巴结贾赦,逼死了扇子的主人石呆子,最后贾府倒台了他还落井下石陷害贾家的人。贾雨村虽然凑巧给林黛玉当过几天先生,但在曹雪芹写的前八十回里林黛玉从来都没提过他,更不要说出去见他了,贾宝玉一听说他来了就头疼,不愿意见他。林黛玉和贾宝玉看来都深知他的为人,觉得他是俗不可耐的一个人,都不愿和他多来往。贾雨村的名字是一个谐音,一说是“假语存”,另一说是“假儒存”。这三个字跟“甄士隐”像一副对联:“真士隐”,“假儒存”。赶到很不好的时候,世风变坏了,真有才学气节的士人会隐退,不愿出来做官,没有真才实学、假话连篇的混混却混得顺风顺水。“甄士隐”和“贾雨村”就是两个符号,他们代表了两种完全不同类型的读书人。

贾雨村最初出场时,无论才学、交游、相貌和抱负,看上去似乎都还颇为正面。贾雨村真是运气不错,混到很背被困在异乡没钱上路,谋生都很艰难,还能遇到甄士隐这么仗义的朋友。这一年中秋,甄士隐请他到家中小酌,他说出了自己的困难,苦于没有盘缠进京赶考,甄士隐当即拿出了五十两白银和两套冬衣。

甄士隐送了这么厚的礼,贾雨村并没有倒身下拜感激涕零,不过“略谢一语,并不介意,仍是吃酒谈笑”(第一回)。可见他是有傲骨的,并不会因为接受了别人的馈赠就降低自己的人格,再说大恩不言谢,自己心里记得就好了。仔细看看贾雨村和甄士隐的相交,起初贾雨村真是一个很不猥琐的人,穿得破衣烂衫出入富豪之家也丝毫不减自己的气势,说明他是能安于贫困也不以贫困为耻的,而且他也是很自信的,并没有因为自己穿得很破烂就觉得低人一等。他和甄士隐相交有段时间了,一直没有开口借过钱,直到这天中秋大约受了甄士隐盛情的感动,才说出了自己真实的困难。

贾雨村就这样走了。甄士隐至少有一点没看错,贾雨村的书念得是不错的,他进京赶考,一次就考中了进士,被选入外班到某地做了知县。没几年就因为政绩卓越升为知府,恰好是到苏州做了知府。贾雨村和甄家还真是有缘,到任那天他就在街上看到了一个故人—甄家的丫鬟娇杏。甄士隐第二点没有看错的是,贾雨村是懂得感恩的,也是念旧的。贾雨村遇到了娇杏,就知道甄家搬到这里来了。他当天就派人去找来了封肃问话,听说了甄士隐的遭遇,“倒伤感叹息了一回”,又问起甄英莲,封肃说看灯丢了,贾雨村马上表示:“不妨,我自使番役务必探访回来。”(第二回)第二天,贾雨村派人送了厚礼给甄士隐的夫人,答谢甄家过去对他的恩情。又托封肃去和甄夫人提亲,把娇杏要去做了他的二房姨太太。贾雨村还再三感谢甄夫人,要求封肃一定要好好赡养她,等他派公差去寻访甄英莲的下落。

最初的贾雨村是个有真才干的人,一考就中了进士,县官没做几年就被提拔为知府。他没有显赫的家世,也没有什么后台,他最初考中和升官,靠的应该是真才实学。更重要的,最初的贾雨村人品也是没问题的,懂得知恩图报,也不嫌弃贫贱之交。他做了知府这么大的官,现在要给自己纳妾,不知道有多少地方的土豪会巴结他把自己家的丫鬟甚至女眷送去给他,可他还能记得好几年前一贫如洗时在甄家见过的娇杏。甄士隐虽然出了家,贾雨村还是很惦记他的恩情,他知道甄夫人现在没有了产业,丈夫出家了女儿失踪了,孤苦无依,很同情她的遭遇,叮嘱封肃一定要善待甄夫人,还承诺一定会让公差尽快破案把她的女儿找回来。此时的贾雨村,还是个有情有义的人,似乎甄士隐交他这样的朋友并没有看错人。

谁能想到好景不长,贾雨村当了知府没多久就栽了跟头,被上司弹劾革职了。还好他后来又遇到了贵人,通过林家搭上了荣国府的线,因贾政写了一封信推荐,他又被朝廷重新任用了。

贾雨村就这样来到了南京,做了南京的知府大老爷。他刚一上任,遇到的第一件案子就是冯渊的家人来告状,冯渊被打死正是因为和薛蟠争买甄英莲。假如官司顺利,眼看着甄英莲就要得救了。贾雨村接到了冯家人的控告,当堂就要开始审案,书中写道,雨村听了,大怒道:“那有这等事!打死人竟白白的走了拿不来的?”(第四回)便发签差公人立刻将凶犯家属拿来拷问。

恰好就在这时,只见案旁站着一个门子,使眼色不叫他发签。雨村心下狐疑,只得停了手。退堂至密室,令从人退去,只留这门子一人伏侍。门子忙上前请安,笑问:“老爷一向加官进禄,八九年来,就忘了我了?”雨村道:“我看你十分眼熟,但一时总想不起来。”门子笑道:“老爷怎么把出身之地竟忘了!老爷不记得当年葫芦庙里的事么?”雨村大惊,方想起往事。(第四回)

原来这门子是当年苏州葫芦庙里的一个小沙弥,贾雨村落魄被困的时候寄居在甄家隔壁的葫芦庙里,这小沙弥在庙里虽然地位低微,但和他可算得上是故人。葫芦庙失火以后,小沙弥无处安身,年纪又轻过不了寺庙里的清苦日子,就又蓄了头发,到应天府衙门做了一个门子,可巧这就撞到贾雨村的手下来了。

明清时候,衙门里的差役社会地位很低,他们和官私所有的奴婢一样,也是贱民。他们不能参加科举不可能做官,只能一辈子当差役,后代子孙也会世代沿袭贱民的身份。“倡优隶卒,及其子孙,概不准入考捐监。如有变易姓名蒙混应试报捐者,除斥革外,照违制律杖一百。”[《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五二《刑部·户律户役》,《续修四库全书》第80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98页。嘉庆朝《钦定学政全书》卷四十三《区别流品》:“乾隆三十五年(1770)覆准:查倡优隶卒,专以本身嫡派为断。本身既经充当贱役,所生子孙,例应永远不准收考。其子孙虽经出继为人后者,终系下贱嫡裔,未便混行收考,致启隐匿冒考等弊……乾隆三十七年(1772)覆准,定例倡优隶卒之家不准考试,其皂隶马快小马禁卒之子孙,有蒙混捐纳者,俱照例斥革。至门子长随,现据湖南学政查明该省有滥行报捐者,均予斥革。”故宫博物院编:《故宫珍本丛刊·三流道里表·蒙古律例·钦定学政全书》第二册,海南出版社2000年版,第68页a-b。]政府几乎是不给他们发什么薪水的,他们主要靠巧立名目盘剥人民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为生。这些人是很被人看不起的,正经人家书香门第出身的一般是不会选择这个职业的。很多家族的族规都规定族人不得投身皂隶,否则逐出宗族,“族人投身衙役皂隶,则为‘丧名败节’,家谱削名,不得入宗庙。与皂隶出身门户互通婚姻,父母受辱”[经君健:《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6页。以清代三个宗族的族规为例,暨阳陶山金氏族规:“倡、优、隶、卒,定例子孙不许出考。极贱之人,辱宗莫甚。若子孙有为倡、优、隶、卒者,不许入谱。”番禺茅冈周氏族规:“如有身充皂隶、仵作、优倡者,永远革胙。若贪婪财礼,与皂隶、仵作、优倡结昏(婚)者,永远革胙,及其子孙。”京口茅氏族规:“刀笔罹法,辱族玷宗。凡我子孙,毋得妄入公门。恐一失身,发肤不保,永宜戒之。”陈建华、王鹤鸣主编:《中国家谱资料选编·家规族约卷》,周秋芳、王宏整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544、572、202页。]。选择这个职业的多半是地方上的流氓无产者和地痞无赖,不愿意种地不愿意正经谋生的。小和尚年纪轻轻庙被烧了,游手好闲不愿意到别的庙去过清苦日子,就投靠官府当了个衙役。

《红楼梦》开篇就是一个冤案,“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葫芦僧说的就是这做了门子的小沙弥,门子从前在葫芦庙做过和尚,甄家是隔壁的大户人家,是庙里的大施主,门子看着英莲长大,也知道英莲四岁多被人拐走了。谁能想到这么巧,门子来到南京衙门里当了差,偏偏人贩子也将英莲带来了南京,还租了他的房子住。门子见到了英莲,虽然已经时隔多年,但他看到英莲额头上的胭脂胎记,想起她小时候的模样,认出了英莲。他为了证实,还趁拐子不在家问过英莲,此时的英莲已经长大了,她被人贩子打怕了,不敢说实话,她哭了,只说不记得自己小时候的事情。门子这才确信她就是被拐卖的甄英莲。

原来甄英莲有那么多次获救的可能。她被人贩子带到离故乡不远的地方,南京离苏州并不远,从前她家的邻居也来到南京,还做了衙门里的公差,还成了她的房东,她是一个无辜受害的被拐卖的孩子,她家的邻居葫芦僧遇到了她,认出了她,而且葫芦僧此时还做了衙门里的公差。假如这样的场景发生在现在:一个被拐卖的孩子被带到了异乡,人贩子租了一个警察的房子,警察凑巧是这孩子从前的邻居,看着她长大的,也知道她被人拐走了,知道她的母亲还在苏州到处找她、伤心欲绝,警察认出了她,难道这警察会不救这孩子吗?天底下还有这样的道理吗?

可惜明清衙门里的公差不同于现在的警察,他们没人给发薪水,就是衙门里的下贱小厮,他们当中很多人都不是良善之辈,而是唯利是图、欺压良民的小人,没人给他们好处,他们不会随便去抓贼。门子知道甄英莲的家已经彻底败落了,甄英莲是个无依无靠的孤女,他顶多感慨下这孩子可怜,可不会去揽这没好处的事。没过多久,冯渊和薛蟠争买英莲,薛蟠仗势欺人打死了冯渊,门子熟知此地民情,薛家有钱有势,他更不会愿意再去为英莲出头。

就在这时,贾雨村来到应天府上任了,冯渊的家人到府衙里来喊冤了。门子一眼就认出了贾雨村。他见贾雨村这么快就要发落这件案子,他知道这案子里边有些门道,关系到贾雨村以后的前程,他可不愿意刚攀上的大树马上就倒了,就赶紧使眼色给贾雨村。

贾雨村是被罢过官的,他以前在苏州做知府,就是因为不了解地方情况不通人情世故得罪了上司,不到一年就被上司参了一本革职了。他这个新官得来不易,所以就非常谨慎。他在南京是个外乡人,不了解当地情况,他很清楚这些衙役虽然地位卑微,但都是熟门熟路的地头蛇,既然使眼色给他,肯定有他不了解的隐情,所以就赶紧打住,把门子叫到内堂问话。到了内堂,他认出了门子,更令他吃惊的是,门子告诉他这个被卖的丫头就是他的恩人甄士隐的女儿。

卖甄英莲的人贩子租的就是门子家的房子,这事他比谁都清楚。死者冯渊的出身和甄英莲差不多,是个小乡绅的儿子。自幼父母双亡,也没有兄弟姐妹,是个孤儿,靠父母留下的产业为生。冯渊虽然从小没人管教,但他的秉性还是不错的,本性纯良。冯渊本来是只好男色不近女色的,对美女根本没什么概念。可偏偏遇到了甄英莲,他就奇迹一般地被打动了,“立誓再不交结男子”,一定要娶甄英莲为妻,“也不再娶第二个了”。(第四回)

从法律上讲,冯渊和薛蟠虽然都要买走甄英莲,但他们的出发点是完全不一样的。冯渊动了真情,决心要娶甄英莲为妻,而且绝不再娶第二个了。冯渊对待这事态度很郑重,付了钱以后就当是定亲了,坚持要三天以后举行正式的仪式,让甄英莲过门成亲。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个正妻,冯渊是要娶甄英莲为妻,他很严肃地考虑了这事,坚持要按正式的礼仪来办这桩婚事,下了聘礼,还选定了婚期。甄英莲到了冯家还是良人,是个法律上自由的人。薛家显然要比冯家更有钱也更有社会地位,但薛蟠是个花花公子,他就是看中了甄英莲是个美女,准备买回去服侍自己,既没有定亲也没有什么仪式,甄英莲到了他家,就是薛家的奴婢,就沦为了贱民,法律上是不自由的人,也不可能被他尊重和善待。

本来甄英莲遇到冯渊真是幸事,可偏偏冯渊也是个薄命的人。人贩子看见英莲卖了好价钱,又把英莲卖给了薛家。他打算卷了两家的银子趁机逃走,不想走漏了风声,两家都找上门来,人贩子被痛打一顿,两家都不要退银子,都要带人走。薛蟠指使一帮豪奴一拥而上,就把冯渊活活打死了。英莲也被薛家的人生拖死拽带走了,落入了一个更深的火坑。这薛蟠打死了人,却跟没事一样,继续走他的路,根本不以为意。

门子向贾雨村绘声绘色地讲完了甄英莲和冯渊这两个薄命女和薄命郎的故事,贾雨村唏嘘感慨,原来老朋友甄士隐的女儿竟然被拐卖到了南京。接着他问门子这案子到底该如何发落,问他刚才为什么不让他发签抓捕凶犯。门子就给他说出了护官符的诀窍。贾雨村这才明白,原来这官司拖了这么久没有结,并不是其中有什么难断的地方,而是另有原因。原来贾、史、王、薛四家都是南京的世家大族,都有人在朝中做高官,都是地方官惹不起的人,四家还互有联姻,都是亲戚。

三、葫芦案:一个体制性的冤案

贾雨村第一次做苏州知府不到一年就被罢了官,就是因为得罪了上司,可能也得罪了地方上不该得罪的人。上司上了奏章参了他一本,说他是贪官酷官,很快他就被革了职。

书中写道:

雨村因那年士隐赠银之后,他于十六日便起身入都,至大比之期,不料他十分得意,已会了进士,选入外班,今已升了本府知府。虽才干优长,未免有些贪酷之弊;且又恃才侮上,那些官员皆侧目而视。不上一年,便被上司寻了个空隙,作成一本,参他“生情狡猾,擅纂礼仪,且沽清正之名,而暗结虎狼之属,致使地方多事,民命不堪”等语。龙颜大怒,即批革职。该部文书一到,本府官员无不喜悦。(第二回)

《红楼梦》里交代贾雨村的政绩,有些话似乎自相矛盾,一边说他“未免有些贪酷之弊”,就是说他贪污、对待人民残酷,一边又说他的上司弹劾他“且沽清正之名”,就是说他喜欢捞取清官的名誉。最初的贾雨村到底是不是贪官呢?

从制度上看,清代的官员有完备的考核制度,一般是三年举行一次,京官叫“京察”,地方官叫“大计”[“凡天下文官三载考绩以定黜陟,在内曰京察,在外曰大计。”乾隆朝《钦定大清会典》卷六《吏部·考功清吏司》,《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9册,第76页b。]。考核由上级官员主持,根据三年以来的政绩表现,被考核的官员要被评定档次,写出评语。这个档次决定了官员三年考核后的去向。表现最好的官员,会被评定为“卓异官”,考核完毕后要升官。表现较好的官员,会被评定为“平等官”,留任原职。表现不合格的官员,会被评定为八个种类,包括“贪(贪污)、酷(对人民严酷)、不谨(不注意个人形象,不能约束下属)、疲软(性格软弱,行政没效率)、浮躁(任性急躁,处事轻率)、才力不及(能力不够不称职)、年老(年纪太大了)、有疾(有严重的不合适任职的疾病)”,这就是所谓“大计八法”,被列入八法的官员会受到革职、降级、勒令退休三种不同的处分。乾隆朝《钦定大清会典》规定:“贪、酷者,革职提问;疲软无为、不谨者,革职;年老、有疾者,勒令休致;浮躁者,降三级调用;才力不及者,降二级调用。”[乾隆朝《钦定大清会典》卷六《吏部·考功清吏司》,《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9册,第77页a。]八法中情节最严重的是贪官和酷官,上司需要专门上奏章弹劾。本来大计是三年一次的,乾隆朝做了改革,贪官、酷官要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督,不受三年之限,上司发现这样的官员要随时弹劾[乾隆二十四年上谕:“各省犯贪酷官员,该督抚随时题参,不入计典,革职提问,永不叙用。”《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十《吏部·处分例·大计统例》,《续修四库全书》第799册,第353页b。参见常越男:《清代考课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1、260、271页。]。贾雨村知府做了不到一年就被上司参了一本,说他“未免有些贪酷之弊”,这反映的正是乾隆朝的制度。

这个制度表面上看似很完备,但实际上一直流于形式而且经常被滥用,因为人治社会的弊端,官员的评级完全取决于顶头上司的意志。这就导致官员不得不想尽办法取悦上司,把上司招呼好了,才能平庸甚至操守不洁的官员可能被评定为“卓异官”因此升官。得罪了上司,很有才干廉洁奉公的官员也可能被评定为“贪官”“酷官”,被上司弹劾导致革职。清代笔记《柳弧》中记载了一个江西省大计胡乱评定官员的故事:

江西某年值大计,一府经列于有疾官内。府经大怒,值藩宪回署,众人鹄立时,府经上前长跪曰:“卑职有何疾,而蒙大人宪廑如此?”藩宪曰:“闻有足疾。”府经乃摔脱衣冠,撩衣挽袖,打拳数套,复由东飞跑至西,由南飞奔至北,加以踊跃数次,又去靴袜,并脱其裤,禀请大人细验双足。侍班者数十人,无不哗然。藩宪怒曰:“是尔本府开来者。”伊曰:“大人如此轻听,何以服人。”藩宪默然。众人扶之而出。不知后来如何了结也。[[清]丁柔克:《柳弧》卷二《江西大计》,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70页。转引自常越男:《清代考课制度研究》,第351页。]

这故事里讲到:江西省有一年赶上全省官员大计,有一个府经(知府的属官,低级文官)被评定为“有疾”,按照制度要离职。这府经非常生气,就趁布政使(省级行政长官,主管一省的财政、民政,俗称藩宪)回衙署办公、众下属都在跟前侍立的时候,上前跪下,问道:“卑职到底有什么病,大人就给我这样的评级?”布政使回答说:“听说你的脚有病啊。”府经就起身摔掉了帽子,撩起衣襟挽起袖子,打了几套拳,又从东边飞跑到西边,从南边飞跑到北边,还跳跃了好几次,最后脱掉鞋袜和长裤,让布政使来看他的脚。布政使的下属随从等几十个人都惊呼哗然。布政使脸上挂不住了,恼羞成怒,说道:“是你的知府给你定的这评语。”府经回答说:“大人这样轻信,怎么服人呢?”布政使无话可说,众人把府经扶出去了,也不知这事后来怎么了结的。

在这个故事里边,这府经被他的上司知府评定为“有足疾”,说他脚有病,差不多就把他定性为残疾人了。但实际上他脚好好的什么病都没有,跑得比谁都欢。他的大计考核是由知府主持的,但要上报到省里统一造册,按照制度布政使有责任复查。看来他可能得罪了知府,知府就用这种方式让他下岗了,布政使也根本没有履行复查的职责。他根本就没有足疾却被认定为有足疾,用现在的话来说,他这就是“被残疾”了。

回过头去看贾雨村,贾雨村知县没当几年就升了知府,应该是表现很出色,被他的前任上司评定为“卓异官”了,否则他不可能升官。最初的贾雨村不见得真是个很出格的贪官,但他当了知府以后得罪了上司是毫无疑问的,上司已经盯上了他,准备弹劾他拿他开刀。他做知县的时候可能运气比较好,遇到了一个比较公正的上司,虽然他没有怎么行贿,但上司还是看中他的能力,把他评定为“卓异官”了。他从考科举开始就一直遇到贵人,虽然他没有什么后台也没走什么门子,却总遇到好人,甄士隐给他送盘缠,主考官阅卷秉公录取了他,第一任上司大计时秉公给他最好的评语,可能他就有点骄傲了,“恃才侮上,那些官员皆侧目而视”(第二回)。他升官做了知府,开始接触省里的官员,这里的官场比基层要复杂得多,他不懂得潜规则,没有打点上司,又锋芒毕露,爱表达自己的不同政见顶撞上司,上司当然就要收拾他了。

实际上更有可能的是,贾雨村最初还真是比较负责任的官,想做不少事情,但是不懂得官场要打点上司的潜规则,又不会巴结讨好上司,也不懂得拉关系走门子,说话直来直去,所以很快就被上司弹劾栽了跟头。最初的贾雨村不见得是真的“贪官”“酷官”,而是“被贪酷”了。假如他那时候就知道护官符这回事,不去顶撞自己的上司,也结交几个贾史王薛这样的大人物给自己撑腰,就不会落到这一步。贾雨村罢官以后贾政随便写了一封信就给他谋了一个应天府知府,可想而知,如果当初做苏州知府的时候他就已经跟贾政认了同宗攀上了亲戚,大计考核的时候贾政给他的上司打个招呼,他怎么也不会被罢官。

门子,据史家考证,明清时真有这个职业,就是跟在长官身边近身服侍的长随。曹雪芹安排一个门子告诉贾雨村护官符的诀窍,其实也有隐喻的意义。每一个做官的人,进了官僚系统这种复杂的大厦,一定要熟悉其中的门径,什么地方该走什么地方不该走,什么话该说什么话不该说,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如果不知道这些门径,不遵守游戏规则,不按照牌理出牌,迟早要被排斥出来。贾雨村第一次做官,就是因为不了解门径,不到一年就被革了职,那他现在需要了解这些门径。门子就好像卡夫卡笔下那个站在法律门前的守门人,他真的是谁并不重要,只是每个进入官僚大厦的人,都需要一个初出历练的过程,也都需要这样一个引路人。

贾雨村听门子讲完了这护官符,表面不动声色,心里却是很受触动的。他这个新官得来不易,他可不想再得罪大人物丢了自己的前程。护官符里讲了,贾、史、王、薛是四大家族,相互通婚结亲,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地方官不敢惹这些大家族,惹了一家,实际上惹了好几家,弄不好自己官就做不成了。原来荣国府二当家贾政和薛蟠的父亲是连襟,都娶了京营节度使王子腾的妹妹。薛蟠的父亲是内务府的皇商,是替皇家采购各种物品的。薛蟠父亲早死,母亲把他抚养长大。他的母亲薛姨妈和贾政的王夫人是同胞姐妹,两家关系非常密切。

贾雨村在官场经过一番浮沉,现在已经很清楚:护官符上写的四大家族,那就是做官的人不能触动的背景。这些家族的人好像不是这国家的人,这国家的法律对他们不能适用,要做官就得搞清楚对哪些人不能适用法律。贾雨村本来是有良心的,他起先中了科举做了官,第一件事就是到甄家去寻访他的恩人,知道了英莲的遭遇,他还承诺要替甄家找人。现在恩人的女儿就在眼前,问题是贾家也是自己的恩人,凶犯还是这贾家的亲戚。过去的恩人甄士隐都不知道去哪了,眼下这恩人贾家可是自己前途的敲门砖。就在护官符出现的那一刹那,贾雨村闹了一场灵魂深处的革命,他要从有良心变成没良心,因为良心阻碍他的前程。

但是冯渊的案子总得断啊,冯渊是和薛家起了争执,双方斗殴,薛蟠指使豪奴把他打死了,按照《大清律例》的规定,这属于“斗殴杀人”:

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监候)。故杀者,斩(监候)。若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伤为重,下手(致命伤重)者,绞(监候)。元谋者(不问殴否),杖一百,流三千里。余人(不曾下手致命又非元谋),各杖一百(各兼人数多寡及伤之轻重言)。(《大清律例·刑律·人命·斗殴及故杀人》)

按照这条法律,斗殴杀人的,不管是用什么方法打死的,要判死刑。如果是多人一起打死的,下手最重导致死亡的判绞刑,指使的人不管自己动没动手,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余的人也都要杖一百。

这门子还真是鬼灵精,他给贾雨村出了一个主意:反正薛蟠已经跑了人都找不到了,让薛家报个暴病身亡,你再说自己会扶乩,在公堂上设个乩坛,当堂扶乩,让军民人等只管来看,最后就说乩仙批了,死者冯渊与薛蟠“因夙孽相逢,今狭路既遇,原应了结”(第四回),薛蟠今已得了无名之症,被冯魂追索已死。

扶乩是民间的一种占卜活动,又称扶箕、扶鸾。扶乩要准备带有细沙的木盘,上面用绳子绑一支毛笔。扶乩人拿着沙盘在毛笔底下念念有词,等到乩仙附身了,毛笔就会在沙盘上写字,写出来的字旁人看不懂,只有扶乩人能看懂,所写文字,由旁边的人记录下来,据说就是神灵的指示。扶乩在明清科举时代很流行:“文人扶箕大概起于宋朝,而最流行的时期是在明清科举时代,几乎每府每县底城市里都有箕坛。……居官时,有不能解决的事,也就会想到扶箕。”[许地山:《扶箕迷信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4页。]

大约这门子在官府里待得久了,知道官府经常拿这种迷信活动来糊弄百姓,所以他才能想出这主意。从制造冤案的角度来看,这主意其实也蛮高明。第一它很讲道理,认罪态度很好,没有反过来抵赖冯渊,说薛蟠是正当防卫。第二它不用给薛蟠找人替死,不会殃及无辜。第三它拿鬼神出来证明,一般人还都不敢不信。

《红楼梦》中没有交代拐卖甄英莲的人贩子的下落,只说他被冯薛两家痛打了一顿。门子给贾雨村出主意谎称薛蟠已死时说道:“老爷就说:‘……其祸皆因拐子某人而起,拐之人原系某乡某姓人氏,按法处治,余不略及’等语。小人暗中嘱托拐子,令其实招。众人见乩仙批语与拐子相符,余者自然也都不虚了。”(第四回)看门子这意思,他只是教唆贾雨村胡乱对付冯家的人命官司,还不打算放过这个拐子,打算让拐子认罪“按法处治”。但他也没有打算解救甄英莲把她送回亲人那里去,反正甄英莲自己也不记得自己家在哪里父母是谁,她的母亲和外祖父还是不会知道孩子被卖到了这里。

贾雨村当时就说不妥不妥,等我再斟酌斟酌。他真的觉得不妥吗?他这就是自欺欺人。他一个堂堂的知府,被这么一个小门子自作聪明指点半天,把他自己心里想说的话都给说了,那他要是说不错就这么办,那不太丢分了。第二天升了堂,门子估计就被打发走了,书里简单写了一句,“雨村便徇情枉法,胡乱判断了此案”(第四回)。估计他也就差不多这么判的,扶乩可以不用真扶,说自己找道士扶过了就行了。冯家人丁稀少,现在看神灵都有指示说薛蟠死了,烧埋银子也赔了不少,也就不再深究了。

至于甄英莲被拐卖的案子,一来甄家的人并不知道英莲被卖到了南京,也就没有来告状,二来南京城里除了贾雨村和门子,没有人知道甄英莲就是苏州乡绅甄士隐的女儿,是被拐卖到此地的。贾雨村知道了薛蟠是贾政夫人的外甥,怎么也不愿得罪薛家了。既然甄英莲是薛家已经看上了的人,那索性不要再提这个拐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如果真去惩办这个人贩子,人贩子如果供出了英莲的出身,英莲如果真的被家人解救回去,贾雨村就少了一个巴结薛家的资本。

《大清律例》中专门规定了一条针对拐卖人口犯罪的“略人略卖人”律,其中对拐卖儿童的处置比一般拐犯要重:

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为奴婢),及略卖良人(与人)为奴婢者,皆(不分首从,未卖)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造意),杖一百、徒三年。因(诱卖不从)而伤(被略之)人者,绞(监候)。杀人者,斩(监候)。(为从各减一等。)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凡诱拐妇人子女或典卖或为妻妾子孙者,不分良人奴婢、已卖未卖,但诱取者,被诱之人若不知情,为首者拟绞监候。被诱之人不坐。若以药饼及一切邪术迷拐幼小子女,为首者立绞,为从应发宁古塔给穷披甲之人为奴者……(《大清律例·刑律·贼盗·略人略卖人》)[清代打击人口拐卖除了《略人略卖人》这条正律之外,从康熙朝到清末还多次出台过加重条款,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团伙犯罪,其中量刑更重,处斩刑枭首示众、斩立决等刑罚。参见乔素玲:《清代打击拐卖妇女犯罪之考察》,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3期,第67—70页。]

按照这条法律,诱拐妇女儿童的首犯处绞刑监候(监候,不立即执行),用邪术迷拐儿童的主犯加重刑罚,处绞刑立即执行,从犯发配宁古塔给守边士兵做奴隶,未参与拐卖但知情容留的要处枷号(戴枷示众)两个月。被诱骗或劫持拐卖的被害人要送回家和亲人团聚。拐卖甄英莲的人贩子如果使用了迷药,应该被绞死,没有迷拐也应处绞刑监候。

清代自入关开国以来,拐卖儿童的犯罪一直十分猖獗,很多人贩子都在城市里租房居住,甚至租住寺庙店铺的房子,房东为了牟利,往往也睁只眼闭只眼,这给惩办这类犯罪带来了很大阻碍。顺治九年(1652)修律加入了对窝藏人贩子的窝主也要治罪的条款,“若虽知拐带情由,并无和同诱拐,分受赃物,暂容留数日者,不分旗民,俱枷号两个月发落”(《大清律例·刑律·贼盗·略人略卖人》)。顺治帝还曾下谕要求严查租房给罪犯的窝主[顺治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朱谕:“谕礼、兵、刑三部:近闻京城内外,无籍奸徒倡为邪术,迷拐人口,及奸细贼盗,种种凶恶,大干法纪。有赁住满洲房屋者,有赁住汉人房屋者,有寄住寺院坊店者,皆因藏身有处,地方官复不行严察,以致肆行无忌,深可痛恨。以后城内城外,寺院坊店,及租赁房屋居住人等,固山章京、兵部督捕五城兵马司务要严加稽察,有前项奸徒,即行缉拿。若房主预行出首,准与免罪,倘隐而不首,事发一并治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九辑)》,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3页。]。门子把自己的房子租给人贩子获利,后来知情却不报官缉捕,属于知情容留,身为公差隐瞒罪犯,应该革职,处枷号两个月。

贾雨村背弃了他对恩人甄家许下的寻回英莲的承诺,就这样放过了一个迷拐儿童的重犯,这拐子大约就趁乱逃走了,又回到闹市,不知道还要祸害多少好人家的孩子。康熙六年(1667)、康熙十八年,康熙皇帝两次下谕,对拐卖人口犯罪缉捕不力的官员要追责惩治:

谕:凡抢夺妇女拐骗幼子此等奸恶之徒,严行五城查拿,从重治罪。如所属地方不行查拿,将该管巡缉官治罪。钦此。[乾隆朝《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五十《都察院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4册,第698页b。]

京城地方,如有聚众抢夺路行妇女及以药饼迷去幼小子女,或用术拐男妇子女或卖或自为奴婢者,将不行严禁之该管官罚俸一年。在外直省地方,如有抢夺迷拐等事不行严禁之州县捕官罚俸一年,印官罚俸六月,本管知府及总捕厅各罚俸三月。至抢夺迷拐人犯之主知情不举系有职者革职。[乾隆朝《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十五《吏部·考功清吏司·户口》,《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0册,第342页b。]

然而清代拐卖儿童的犯罪屡禁不绝,从康熙朝到乾隆朝,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不知道有多少像贾雨村这样昧了良心的官僚,为了自己的前程协同人贩子作恶,放纵罪犯任其逍遥法外。也不知道有多少像甄英莲这样的无辜儿童,幼年就被黑暗的罪恶吞噬,和父母骨肉分离,沦为奴婢甚至被人残害。革职、罚俸、治罪这类的谕令,下了再多也无济于事。《红楼梦》开篇就写了贾雨村和门子合谋放过一个拐卖重犯、坑害一个被拐卖幼女的劣迹,这也是当时社会常见的罪恶[清代官方史料中记载了多起地方官员和公差同人贩子合谋甚至向人贩子索贿充当保护伞的事例。参见乔素玲:《清代打击拐卖妇女犯罪之考察》,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3期,第69页。]。《大清律例》中明确规定了被拐卖的人要送回家和亲人团聚,“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但整个清代都没有落实这一条的有效机制,除非被害人的家属自己找到,官府和公差一般不会多事去行善救人,很多被拐卖的人经过再次转卖,其买卖会逐渐转化成合法的,沦为法律上的贱民。

《红楼梦》开篇就来这么一个葫芦案,“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葫芦僧说的就是这小小门子,他从前是葫芦庙里的小沙弥。清代社会胥吏盘踞地方勾结罪犯无恶不作,很多官司都是这些人上下其手胡乱了结的。“葫芦案”里的“葫芦”是当时民间的俗话,是糊里糊涂的意思。这就是曹雪芹眼中的人间世,一个坏透了、没有任何指望的世道。这世道里边正常的人好像都不正常了,认识甄英莲的人,无论是她家的邻居葫芦僧还是受过她父亲大恩的贾雨村,都没有一点起码的良知,反倒是一个和她素不相识的痴公子冯渊,还有未被污染的天良,可他却死得那么冤。就在这起葫芦案里,苏州乡绅甄士隐的女儿甄英莲被推进了火坑,能救她的人被恶霸打死了,官府用迷信的方式谎称凶犯已死,凶犯从此逍遥法外。本来她有很多次获救的可能。南京离苏州并不远,从前她家的邻居葫芦僧也来到南京,做了衙门里的公差,还成了她的房东。从前受过她家大恩的贾雨村也来到南京,做了应天府的知府,还曾经向她的母亲承诺要把她找回来。可是他们为了自己的前程都昧了良心,亲手把她推进了火坑。

葫芦案就这样糊糊涂涂地了结了,这不是一起偶然的人情关系制造的冤案,这案子里边没有人行贿,没有人受贿,也没有人索贿,凶犯家的人甚至都没来打点官府,他们觉得这根本都不算个事。所以葫芦案是一起体制性的冤案,它不是偶发事件,而是做官的人为了保住官位,必须进行的日常活动。护官符不是只有一张,在不同的省做官,就有不同的护官符,做的官大小不一样,也有不同的护官符,贾、史、王、薛四大家,也有他们自己的护官符,那上面估计就是北静王、忠顺亲王一类的人,后来贾宝玉惹了忠顺亲王府的人,他爹就差点儿把他打死了。护官符它是个“符”,符就是要供起来烧香的,这世道里边,要做官的人,他信的就是这样的道理,只要官能往大了做,不怕报应也不怕天谴,哪怕死了去见阎王,阎王也一样要信“护官符”。

贾雨村料理了甄英莲的案子,马上就写信给贾政报功。正好这时薛家想到京城打理京中的一些生意,王夫人也一直要求薛姨妈到自己家里去,姐妹们好作伴叙旧。薛蟠就带着全家和英莲一起来到荣国府投奔王夫人,甄英莲就这样来到了贾府。

从四岁那年开始,甄英莲就接连遭遇一个又一个恶魔,除了冯渊再没遇到过好人。她被抢到了薛家,会不会转运遇到好人呢?

四、香菱的遭遇与清代奴婢的命运

甄英莲到了薛家就改名了,改名叫香菱。《红楼梦》里好多丫鬟名字都是改过的,一旦换了服侍的主人,新主人就可能给她改名字。比如袭人本来是服侍贾母的丫鬟,本名蕊珠,被赐给宝玉以后,宝玉就给蕊珠改名袭人。紫鹃本来也是服侍贾母的丫鬟,本名鹦哥,被赐给黛玉以后改名紫鹃。奴婢都是贱民,他们没有独立人格也没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他们自己就是主人的财产,婚姻大事都由主人决定,名字也都是主人起的,换了主人,新主人不喜欢他(她)原来的名字,就按照自己的喜好给他(她)改一个。甄英莲来到了薛家,成了薛家的奴婢,起初她是服侍薛姨妈的,薛姨妈就给她起名香菱。

明代法律对于蓄养奴婢有限制性规定,法律只允许功臣拥有奴婢,缙绅和庶民是不允许存养奴婢的,明中叶以后这条法律逐渐流于形式。到了清代,满族人本来就有奴隶制传统,清政府把奴隶制中主奴关系的原则移植到奴婢制度中来,法律上对于拥有奴婢也慢慢不作限制了,自由民中的各种阶层包括富有的奴仆家人都可以拥有奴婢[参见经君健:《关于清代奴婢制度的几个问题》,载经君健:《清朝社会等级制度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49—152页。另请参见韦庆远、吴奇衍、鲁素:《清代奴婢制度》,第13页。]。《红楼梦》中晴雯最初就是荣国府家人赖大用银子买来的(第七十七回)。

清代的奴婢买卖非常流行,满族人在入关以前是有奴隶制度的,入关以后就修改法律继续维护这种奴隶制度。历代都有官私买卖的奴婢,但是清代奴婢的地位比起前朝要更为低下。“清王朝建立以后不仅保存了历代封建王朝实行过的奴婢制度,而且还顽固地推行满洲贵族入关前在主奴关系上采用过的一些做法,即将奴隶制社会的主奴关系移植过来,并将之糅合到封建社会已经发生了某些变化的奴婢制度中去,这就形成了清代奴婢制度所独具的特点。”[韦庆远、吴奇衍、鲁素:《清代奴婢制度》,第13页。]清代奴婢殴打家长或杀死家长,处刑都比自由人之间的相互伤害要重得多,殴打家长处死刑,杀死家长处凌迟刑。奴婢骂家长也比自由人之间的骂詈罪要严重得多,可能处以死刑。反过来,家长打伤甚至打死奴婢,处刑都很轻,家长将奴婢打死或杀死,法律规定只判处杖六十,徒刑一年,家长殴打奴婢致残,只要没有致死,都不受法律制裁。如果是过失杀死奴婢,家长不负法律责任[《大清律例·刑律·骂詈·奴婢骂家长》:“凡奴婢骂家长者绞(监候),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缌麻杖六十。”《大清律例·刑律·人命·谋杀祖父母父母》:“若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若缌麻以上亲者(兼尊卑言),罪与子孙同[谓与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缌麻以上尊长同](若已赎身当同凡论)。”《大清律例·刑律·斗殴·奴婢殴家长》:“凡奴婢殴家长者(有伤无伤预殴之奴婢不分首从),皆斩。杀者(故杀殴杀预殴之奴婢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绞(监候)。(过失)伤者,杖一百(不收赎)流三千里。……若奴婢有罪(或奸或盗凡违法罪过皆是),其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私自)殴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殴)杀(或故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当房人口(指奴婢之夫妇子女)悉放从良。(奴婢有罪不言折伤笃疾者非至死勿论也)。……若(奴婢雇工人)违犯(家长及期亲外祖父母)教令,而依法(于臀腿受杖去处)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大清律例》中规定:“凡私宰自己马牛者,杖一百。”(《大清律例·礼律·厩牧·宰杀马牛》)所以毫不夸张地说,清代奴婢的地位在法律上真的是连牛马都不如[参见经君健:《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第51—52页。]。奴婢就是主人的财产,任由主人打骂,起名字更是由主人随心所欲改来改去。虽然有些主人是正常人,也会受到礼义廉耻的约束,并不会随意打骂杀死奴婢,但假如遇到一个糟糕的主人,奴婢的命运就是非常悲惨的。

清代女奴婢的法律地位比起男奴婢又更为低下。清代奴婢买卖分为两种,“红契”和“白契”。“红契”就是买卖经过了官府的认可,卖身契上盖了官府的印章,“白契”是民间私相买卖的,卖身契没有到官府盖印。“红契”奴婢是绝对的贱民,他们的买卖得到了官府的批准,主人对他(她)享有一切法律上的特权,法律上不允许赎身。婚姻由主人决定,生下的孩子仍然是主人家的奴仆,称为“家生子”。《红楼梦》中鸳鸯、小红都是贾府的家生奴仆,是世代在贾府为奴的。“白契”奴仆一般是在卖身时约定了卖身期限的,理论上他们是可以赎身的,司法中只要他们没有打伤或杀死主人,一般也不把他们当作贱民对待[参见经君健:《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第160—161页。]。雍正朝除豁贱民,改善了部分贱民的社会地位,雍正五年(1727)发布的一条法令明确规定,此后只有买卖报官盖了印的红契奴仆才被视作贱民,以白契买卖的奴仆,卖身契上没有官府盖印,也没有造册登记,法律上就不再视为贱民,而视为雇工人,也属于良人,主人对他们不享有法律上的特权。但是这条法令主要是适用于男性奴仆的。[“雍正五年议准:凡汉人家生奴仆、印契所买奴仆,并雍正五年以前白契所买,及投靠养育年久、或婢女招配、生有子息者,俱系家奴。世世子孙,永远服役,婚配俱由家主。仍造册报官存案。嗣后凡婢女招配、并投靠、及所买奴仆,俱写文契,报明本地方官钤盖印信。如有事犯,验明官册印契,照例治罪。”允禄等监修:《大清会典(雍正朝)》卷一百五十五《刑部·律例六·户律·户役》,《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七十七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94年版,第9943页。本来清代法律沿袭明代,不允许庶民蓄养奴婢,但满族人向来有奴隶制传统,入关后大量民人沦为满人奴婢。雍正出台这条法律,一方面是把雍正五年以前大量于法无据但买卖已成事实的白契奴仆合法化,承认这些人“俱系家奴。世世子孙,永远服役,婚配俱由家主”;另一方面也是希望规范奴仆的买卖,适度加以限制,要求以后买卖奴仆必须经官府盖印存案,买卖没有经过官府认可的白契奴仆以后在法律上就不被视为贱民。史学家经君健先生指出,清初自康熙至乾隆多次颁布过类似条例,但其中针对的主体无一例外用的都是“奴仆”一词,没有提到“婢女”,所以这些条例主要都是为男性奴仆制定的。参见经君健:《关于清代奴婢制度的几个问题》,载经君健:《清朝社会等级制度论》,第194—200页。]

乾隆七年(1742)刑部侍郎张照为安氏杀死婢女金玉一案上奏,此案中金玉为安氏刚买来不到半年的白契婢女,金玉不小心弄脏了衣服,安氏用烧红的铁通条对金玉施以酷刑,将其毒打致死。此案上报到刑部,刑部仅仅判安氏以二钱二分五厘银两收赎[清代法律中妇女犯罪情节较轻的一般只适用赎刑,“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余罪单衣决罚。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决杖一百。余罪收赎”(《大清律例·名例律·工乐户及妇人犯罪》)。]。张照觉得这样凶残的罪行判得这么轻,对死者不公平,就追问主审的官员,结果发现过去的审判中都是把白契婢女当作红契奴婢一样对待,“而历来内外问刑衙门于白契所买婢女,则又俱照红契定拟”[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初张照等为安氏杀婢案奏折》,吕小鲜编选,载《历史档案》1997年第2期,第18页。另请参见乾隆朝《钦定皇朝通典》卷八十五《刑六·杂议一》:“红契则为家人,白契即为雇工。而向来问刑衙门科断为家主致死白契所买家人则照雇工人例,于白契所买婢女俱照红契定拟,殊未画一。”《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43册,第767页b。]。也就是说,女性被卖为奴,即便买卖时没有经过官府的认可,卖身契上没有盖官府的印章,但只要买卖已成事实,在法律上她就成了贱民,跟官府认可买卖的“红契”奴婢是一样对待的,得不到任何保护。

《红楼梦》里的女性奴婢要比男性更多,这正反映当时的社会现实。因为买卖女性奴婢在法律上几乎是没有风险的,买卖女性奴婢也就可以根本不用到官府备案盖印。“至买婢向不用红契”[《清实录·高宗实录》卷一六二,《清实录》第11册,第39页b。],说的正是这样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女性奴婢法律地位的低下更是助长了女性人口买卖的猖獗,晚清律学家、刑部尚书薛允升曾经感慨清代婢女买卖的盛行,“买婢女者多,而买奴仆者较少,古今风气之不同,此其一端也”[[清]薛允升:《读例存疑点注》,胡星桥、邓又天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38页。]。

香菱本来是自幼被拐卖的,贾雨村放纵拐犯隐瞒了拐卖犯罪,等于把她的买卖合法化了。她的买卖是没有经过官府许可的,薛家把她买来,她属于法律上的“白契”奴婢,假如她是男的,还有可能赎身,如果受到了主人的伤害,到衙门里还可以主张自己不是贱民,主人不享有特权。但正因为她是女性,除非她的父母找到了她,报官要求把被拐卖的女儿送回,否则她不可能得到法律上的任何保护。如果主人虐待她把她打死了,按照当时的法律可能也就判个几分几钱银子的罚金。这些钱可能还不及买一只家禽或一头牲畜的价钱,“无力者数不及市买鹅价,有力者不及市买猪价,其于死者之命,实属可怜”[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初张照等为安氏杀婢案奏折》,吕小鲜编选,载《历史档案》1997年第2期,第17页。]。香菱来到了贾府,经常有人问起她的过去,她知道自己是被拐卖的,但不记得自己的家和父母了。在贾府的众多奴婢中她是完全孤苦无依的。假如被主人伤害和虐待,她没有家人来为她出头申冤,她也完全不能指望家人把她赎回去,她的命运完全听凭主人的处置。贾府里没有人知道她的父母是谁、家在哪里,包括她自己。在贾府只有客人贾雨村知道这个秘密,但这个秘密已经被他永远埋葬了。贾府里的人说起她都是叹息,哀叹她的不幸命运。

其实香菱的才貌本不输于贾府里的小姐和少奶奶们,性情也非常温柔好静,有大家闺秀的风范,比贾府里的有些小姐们还更端庄。她对自己的命运毫无怨言,心地烂漫纯真,在贾府里人见人爱,心善的人,都会不忍心伤害她。香菱被买来后,薛姨妈并不愿意让她服侍薛蟠,薛蟠天天软磨硬泡,薛姨妈耐不过他磨,就答应了,让香菱和薛蟠成亲做了他的妾。

读《红楼梦》同样可以发现,贾府里的很多丫鬟都变成了男主人的妾,或者是和男主人有两性关系。袭人、平儿、香菱,都是这样,鸳鸯也被贾赦算计想把她收为妾,她以死相抗才保住了自己的清白。

中国古代汉族王朝历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个正妻,正妻所生的大儿子是嫡长子,可以继承父亲的身份(爵位)和大部分财产,妾可以有多个,妾所生的子女是庶出,一般不能继承父亲的身份。历代汉族王朝对于纳妾问题规定各不一样,但并不是完全没有限制的。明朝法律规定:“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不言离异,仍听为妾也)。”(《大明律·户律·婚姻·妻妾失序》)虽然违反了只会被处笞刑并不会强制离婚,但总归是个限制。清代本来沿袭明代法律,乾隆五年修改《大清律例》,将这一条删去了[参见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45页。]。这一修改就是专为旗人所做的,整个清代,旗人纳妾都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满族人入关以前实行一夫多妻制,没有嫡庶宗法的制度,男人可以娶多个妻子,继承人可以在众多儿子之中挑选。历史学家定宜庄指出,满族人本来是游牧民族,惯于在战争中抢掠女性和财物,他们本来有一个习俗,就是除了妻子之外,家中的有些婢女也和男主人有两性关系,称为“小妻”,她们的身份和汉族的妾接近[参见定宜庄:《满族的妇女生活与婚姻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1—75页。]。入关以后,清政府接受了汉族王朝的一夫一妻多妾制,法律上严格区分妻与妾的界限,因为旗人本来就有纳婢为妾的习惯,旗人又是特权阶层,普遍纳妾,法律干脆就对纳妾不做任何限制了。《红楼梦》中很多丫鬟被男主人收为妾侍,这也正是当时社会现实的写照。

丫鬟变为妾,并不能脱离贱民的法律身份,只是她生下的孩子因为父亲的缘故,不再是贱民。《红楼梦》中的很多丫鬟,以袭人为代表,她这一辈子所能奋斗的最高目标就是变成男主人的妾,因为这就是当时的法律所允许的她可能有的最高理想。丫鬟一旦成了男主人的妾,她的地位就不同于其他的小丫鬟,主人就会赋予她一定的管理权甚至财政权。假如将来她生下了儿子,主人的正妻却没有儿子,她的儿子还可能继承父亲的身份和大部分财产,于是母以子贵,她在晚年还可能在家族中获得很高的地位。

香菱的幸福生活没有过得太久,薛家定下了和夏家的亲事,俗话说得好,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薛蟠是个呆霸王,从小被娇惯溺爱,称王称霸惯了的,没什么教养和文化。夏金桂从小被母亲溺爱娇惯,家里有的是钱,也没什么教养和文化,还真是和薛蟠天生一对。她“爱自己尊若菩萨,窥他人秽如粪土;外具花柳之姿,内秉风雷之性。在家中时常就和丫鬟们使性弄气,轻骂重打的”(第七十九回)。她的霸道更胜过薛蟠,她连自己的名字都要别人避讳,丫鬟仆人一不小心说出了“桂花”“金桂”这样的字眼,都要被她责罚打骂。

一开始香菱就成了夏金桂的眼中钉,香菱才貌俱全,性情柔顺,在薛家和贾府口碑都非常好。“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酣睡”(第七十九回),夏金桂怎么可能容得下她。夏金桂一来自惭形秽,二来担心自己的权威不保,三来更担心香菱将来生下了儿子威胁自己的地位。她处心积虑地陷害香菱,想办法离间薛蟠和香菱,此后薛蟠就经常打骂香菱。夏金桂心思毒辣,她见薛蟠还没有休掉香菱,就使出了最下作的招数,装了几天病,在自己的枕头里边藏了几个被针扎的纸人,上面写着她的生辰八字,让薛蟠以为这是香菱在用邪术诅咒她,于是薛蟠又用门闩把香菱毒打了一顿。

此时薛家已被闹得天翻地覆,薛姨妈和薛宝钗都不得安生。薛姨妈根本不信香菱会做这样的事,但是夏金桂跟她撒泼放赖,她既管不住儿子,更对付不了夏金桂这样的泼妇,不胜其烦,一赌气就决定把香菱再给卖了,好让家里清净。幸好宝钗这时出来替香菱说情,说让香菱跟着自己,不要再卖她了。香菱想到自己孤苦无依根本无处可去,自己也无法独立生存,表示情愿跟着宝钗不愿出去。说到底她就是薛家的奴婢,虽然做了薛蟠的妾,但是主人不想再要她,随时可以再把她卖掉,她可能就会遇到更糟糕的主人。

《红楼梦》里妻和妾的关系多半是比较紧张的,王夫人和赵姨娘,王熙凤和尤二姐,都没有什么好结局。这其实也是当时社会旗人家庭的普遍社会状况。历史学家定宜庄指出,清代妾的地位较之前朝也是特别低贱的,入关以前旗人领主经常用妾为自己殉葬,妾还经常受到妻子的虐待和排挤。入关以后,旗人多纳汉女为妾,正妻则是旗人,双方地位的差距是非常大的。用妾殉葬的野蛮习俗在入关以后逐渐革除,但丈夫死后,正妻及其子女为了防止家产被分割,将妾再嫁或转卖的现象屡见不鲜。没有子女的妾命运尤其悲惨,她们中有些人会在丈夫死后因为恐惧生活没有着落而选择自杀。[参见定宜庄:《满族的妇女生活与婚姻制度研究》,第97—100页。]

曹雪芹写到香菱遇到夏金桂的悲惨命运时,正是《红楼梦》的第八十回。香菱跟去服侍宝钗了,她先天体质较弱,夏金桂来了以后饱受磨难,心里郁闷,已经落下了病根,日渐消瘦。通行的一百二十回本中,后来香菱的命运有了转机,夏金桂想下毒害死她,结果自己误服了毒药,反倒害了自己。香菱被扶了正,成了薛蟠的正妻,后来难产而死,给薛家留下了后代。这样的结局也许并不是曹雪芹原本中的设计,从第五回香菱的判词来看,她的结局是彻底悲剧的,原本中她应该是在被夏金桂虐待以后不久就病死了,也没有留下后代。她三岁多就被人贩子拐走了,不记得自己的家人和父母,等她死后,她的魂魄才能回到故乡,就像判词中说的,“自从两地生孤木,致使香魂返故乡”。

香菱被人拐卖了,变成了薛家的奴婢,法律上是个贱民,主人毒打甚至逼死自家的奴婢,按照清代的法律是处罚很轻的,甚至根本都不用受什么处罚。她从一个大家闺秀沦为在法律上几乎不受什么保护的贱民,她的命运可以概括为六个字:无依、易主、早夭。“无依”,因为她得不到父兄和家族的保护;“易主”,因为她沦为贱民,可能被多次转卖,命运完全取决于她遇到什么样的主人;“早夭”,她要受尽折磨青年而亡。假如曹雪芹写完了《红楼梦》,假如我们能看到八十回后的真本,贾府的男人最后犯了罪要被处刑,贾府的女眷要被无辜株连,要被官府卖为奴隶,大观园的很多青春少女,都要遭遇和甄英莲差不多的悲剧命运,也是“无依、易主、早夭”。这就是《红楼梦》至深的悲剧意义,它让我们看到传统中国宗法社会的法律对待女性是多么残酷,也让我们深思清末以来女性解放的法律改革对于中国社会是何等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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