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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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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法理论认为,一个性犯罪的被害人,她(他)每面对警察、检察官、法官、陪审团陈述一次被害的过程,她(他)的被害经历每被媒体、舆论、流言复述和传播一次,都可能对被害人及其亲属构成再伤害,法律程序的设置应当尽可能减轻这种再伤害。然而一百年来,红学的叙事似乎从未将秦可卿视为一个性犯罪的被害人,而只是诉诸本于现代法律的简单道德判断,将她视为一个道德上有严重瑕疵的女性,因为现代的法律并不将乱伦行为视为犯罪。这种本于现代法律观和道德观的红学阐释,已经汇集成了对秦可卿这个被害人的无数次再伤害。 1923年,初涉红学的俞平伯写出了他的成名作《红楼梦辨》。胡适的《红楼梦考证》问世不久,新红学甫经立帜即呼声夺人。刚从北京大学文学系毕业不久的俞平伯被这位新文化运动巨擘的研究感染,立志研究《红楼梦》,年仅23岁就写出了新红学的第二部开山之作《红楼梦辨》。 俞平伯《红楼梦辨》中有一篇《论秦可卿之死》,考证结论是秦可卿与贾珍私通被二婢窥破羞愤自杀[参见俞平伯《红楼梦辨》,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91页。]。此后百年来,俞平伯的这一结论似乎已成了红学界研究秦可卿的起点,秦可卿之死也就成了《红楼梦》中最不堪的事件。她和贾府里的哪些男人有不清不楚的关系,也成了此后各种红学研究最常揣测的话题。 一、八大悬疑 《红楼梦》写秦可卿的死是在一年冬底,这年秋天秦可卿得了怪病,很多医生看不好,宁国府请了一个张大夫确诊了,认为今年并不会有大碍。不久后,一天晚上王熙凤梦到秦可卿跟她告别。就在这时,突然传来了秦可卿的死讯。 俞平伯发现《红楼梦》第十三至十五回写秦可卿的死有很多不好解释的地方,读起来是很奇怪的。他总结秦可卿的死有诸多疑点,引申一下他提出的简单质疑,程高本中关于秦可卿的死存在八大悬疑。[参见俞平伯《红楼梦辨》,第185—187页。] 1. 秦可卿是半夜死的,书中是从荣国府王熙凤半夜惊醒听到报丧写起的,感觉非常突然,没有一个字写秦可卿死的时候什么样,到底怎么死的。书中写秦可卿看病和她待人接物都写得非常细致,唯独写到她的死,就虚晃一枪稀里糊涂地给交代了,看上去很不和谐。 2. 第十三回有一句很突兀的话:“彼时阖家皆知,无不纳罕,都有些疑心。”“纳罕”是说大家都没有想到秦可卿会死,怎么突然就死了呢?“疑心”就更奇怪了,好像是说大家觉得秦可卿死得不明不白。假如秦可卿真是病死的,又有什么好纳罕好疑心的呢? 3. 第十回写宁国府请了很多医生给秦可卿看病,都看不出来什么病,后来张友士来给看了,他说秦可卿是气血郁积所致,病情已经被耽误了,但还是可以治的。最后结论:“今年一冬是不相干的,过了春分便可望痊愈了。”(第十回)写到张友士看病,和其他的医生一对比,他明显是医术很高的,说话也很慎重,诊断给人的感觉是不会有问题。可是这年冬底秦可卿突然死去,不能不让人疑心,这是在暗示秦可卿的死不是因病,而是另有原因。 4. 秦可卿的死讯传来之时,贾宝玉的反应非常突兀,“宝玉听秦氏死,只觉心中似戳了一刀,不觉哇的一声,直奔出一口血来”(第十三回)。同样,书中写王熙凤听到死讯,吓得出了一身冷汗。贾宝玉这样的反应,一来很吃惊,二来他对秦可卿有特别的感情,非常痛心,三来疑心到底怎么死的。王熙凤的反应和贾宝玉是差不多的,吃惊、痛心,还有疑心出了什么事。如果秦可卿病了很久大家觉得这病没救了,贾宝玉和王熙凤不应该是这样的反应。 5. 秦可卿死后,书中没有写到贾蓉如何伤心,倒是写贾珍非常伤心,“哭的泪人一般”,和亲戚们哭诉:“阖家大小,远亲近友,谁不知我这媳妇比儿子还强十倍。如今伸腿去了,可见这长房内绝灭无人了。”(第十三回)说着又哭起来。后来还写道“贾珍恨不能代秦氏之死”(第十三回)。贾珍还向慰问的亲属们表示,要“尽他所有”来办这场丧事。(第十三回)这种写法也是很奇怪的,从礼仪的角度来讲也是很不成体统的。书中秦可卿的丧礼写得非常细致,宁国府极尽奢华,场面出奇地隆重。贾珍为了秦可卿的丧事真是倾其所有不惜一切代价,后来他的亲生父亲贾敬死了丧礼却是很简单的描写。整个秦可卿的丧礼中,都看不到贾蓉怎样伤心,而是用很重的笔墨在描写贾珍伤心欲绝。 6. 秦可卿死的时候,尤氏突然生病了,犯了胃疼旧疾,卧床不起,不能出来见客人。书中写秦可卿生前和尤氏的关系是很不错的,尤氏也很疼爱这个儿媳妇。这时秦可卿死了,尤氏却不出来操持丧事了。胃疼不是什么很大的病,尤氏在书中一直都是一个处事很谨慎很懂礼数的女主人形象,这时出了这么大的事,她却不出来露面了,也是非常不近情理的,似乎是有什么隐情。 7. 秦可卿死时,贴身服侍她的丫鬟瑞珠突然触柱自杀了。这表面看上去似乎是主仆情深,但是用这种方式表达主仆之情是触目惊心的,也似乎没有必要。满族人入关以前确实有殉葬的野蛮习俗,妻妾为丈夫、奴仆为主人殉葬的事情常有发生,但这些殉葬多是强迫的,少有自愿的。入关以后,殉葬的习俗逐渐被革除,国家的法律和礼仪总体都是不提倡这种行为的[康熙、雍正都曾下诏禁止人殉,参见定宜庄:《满族的妇女生活与婚姻制度研究》,第12页。],奴仆为主人殉葬更不是奴仆的职责所在。另外,秦可卿是突然死的,假如瑞珠真是因为伤心自愿殉葬,合情合理的表现应该是过段时间经过考虑之后表达要殉葬的意愿,殉葬前也会想到和父母家人告别,交代后事。秦可卿一死,瑞珠什么都没表达什么都没说就直接触柱自杀,最有可能的原因不是伤心,而是惹了什么大麻烦害怕被迫害索性自杀。 8. 秦可卿的另一个丫鬟宝珠在秦可卿死后表示,因为秦可卿没有子女,她自愿给秦可卿做义女,贾珍表示非常高兴。秦可卿出殡之时,“宝珠自行未嫁女之礼,引丧驾灵,十分哀苦”(第十四回)。秦可卿的灵柩送到贾府家庙铁槛寺后,丧事算是告一段落,“宝珠执意不肯回家,贾珍只得另派妇女相伴”(第十五回)。宝珠在秦可卿死后的表现也非常不合情理,宁国府是名门望族,秦可卿虽然没有子女,但假如真是要给她过继延续香火,贾珍完全可以在贾氏族人或其他亲戚中选择合适的人。丫鬟是贱民,自愿给主人做义女,这是想脱离自己的贱民身份,这从法律礼制的角度来看都是非分之想,贾珍完全没有必要那么高兴,他完全可以给秦可卿选择身份更高的人过继。最后丧事办完宝珠坚决不愿回家要留在铁槛寺守灵,假如宝珠要给秦氏做义女是为了提升自己的地位,这时不愿回去更是非常不好理解的。宝珠的这种选择感觉不像是为了攀附主人脱离奴仆身份,而是为了向贾珍表明心迹她是忠于主人的,以避免受到迫害。 二、秦可卿之死被改写 俞平伯读了很多清代至民国关于《红楼梦》的评论,终于发现了重要的线索—顾颉刚告诉他1921年上海《晶报》的副刊上有一篇名为《红楼佚话》的文章,其中提到: 某笔记言:有人曾见旧时真本,后数十回文字,皆与今本绝异……又有人谓秦可卿之死,实以与贾珍私通,为二婢窥破,故羞愤自缢,书中言可卿死后,一婢殉之,一婢披麻作孝女。[臞蝯:《红楼佚话》,载吕启祥、林东海主编:《红楼梦研究稀见资料汇编》(上),人民文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2页。] 俞平伯读了这篇文章,一下子觉得豁然开朗,围绕着秦可卿之死的八大悬疑,如果从这个思路去看似乎就都可以解释了—原来《红楼梦》是改写过的,最初写的原本里边,秦可卿不是病死的,而是因为和她的公公贾珍私通,后来自杀的。瑞珠不是因为主仆情深而自杀的,而是因为不幸知道了主人的秘密害怕被灭口而自杀的。宝珠也不是因为主仆情深自愿做义女的,而是因为她和瑞珠一样知道了主人不可告人的秘密,她不愿意像瑞珠那样做无谓的牺牲,但又不敢再留在宁国府,她应该是经过了慎重的考虑,终于想出了这个主意来保护自己,也借送葬这个机会脱离了宁国府。 《红楼佚话》的作者是民国时候的文人,跟作者曹雪芹不是同一个时代的人,相隔都一百多年了,他并没有看到《红楼梦》的旧时真本,而是听人转述的,一百多年后的道听途说似乎并不足以佐证。但俞平伯作《红楼梦辨》时,脂评本《石头记》残本还未被发现,其时研究《红楼梦》,可参考的只有程高本和清中叶以来的诸家评论,这些评论的资质良莠不齐,有些也常见道听途说,未必有多大可信度。但是新红学初创,并无太多文献可征引,若要推究八十回后的结局、寻索人物的性格脉络,道听途说也可资研究者弥补推论中的逻辑链条。 《红楼佚话》的作者“臞蝯”不知何人,也未说出他这听说的来源。现在细读这篇《红楼佚话》,感觉格调甚为低下,作者见识浅陋,大约是把《红楼梦》当野史八卦来读的,其文开篇即云: 顷见某氏笔记一则,其说乃至可异,略云:“曹雪芹馆明珠家,珠有寡嫂,绝色也,偶与雪芹逅于园中,夜即遣婢招之。雪芹逾垣往,忽闻空中语曰:‘状元骑墙人。’悚然而退。然终情不自禁,复往,神语如初。雪芹弗顾曰:‘状元三年一个,美人千载难得也。’遂与欢狎。旋以事败见逐,故作《红楼梦》以泄忿。书中妇女之清白者,惟李宫裁一人,即指其所欢也。”按此说似未经人道,存之以备参考。[臞蝯:《红楼佚话》,载吕启祥、林东海主编:《红楼梦研究稀见资料汇编》(上),第61页。] 这样格调的解读有多大可信度呢?话说回来,当时的文学家们对清代法律和社会的了解,可能并不比现在的一般读者更多。辛亥革命前摧枯拉朽的排满思潮,也给很多汉族文人带来了对清代制度和清人的妖魔化印象,就更不能指望文学家们去严肃审视清代的法律与社会了。程高本中秦可卿之死的诸多疑点,如果从羞愤自缢这个结论去反推,表面上看去似乎都能得到合乎情理的解释。 俞平伯看到《红楼佚话》里说到的“旧时真本”,应该指的就是手抄的脂评本,他写《红楼梦辨》时还没有看到这些手抄本,只知道这些手抄本是曾经有过的。其时胡适研究《红楼梦》,到处搜求《红楼梦》的抄本,1927年终于在上海找到了一本古书,是《红楼梦》的手抄本,上面注明的抄书年份是乾隆朝甲戌年(1754),后来就被红学界称为“甲戌本”。这个抄本的发现在当时很轰动,因为上面有一些批语,是程高本上没有的,批书的人署名“脂砚斋”。此后,民间收藏家以及国外的图书馆陆陆续续发现一些私人收藏的残本《红楼梦》,都是手抄本,书名都是《石头记》,都没有超过八十回,上面有几个人写的批语,最著名的一个批书人叫“脂砚斋”,这就是《红楼梦》的另一种版本“脂评本”。这几个批书的人,应该是曹雪芹生前关系最密切的亲友,也是他最能信任的人,只是都使用了化名,他们也是《红楼梦》原本的第一批读者。 甲戌本《石头记》第十三回有一条眉批:“此回只十页,因删去天香楼一节,少却四五页也。”[俞平伯辑:《脂砚斋红楼梦辑评》,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74页。]批书人脂砚斋指明,曹雪芹写完这一回后删掉了很大的篇幅,删去的情节和宁国府的天香楼有关。后来陆续发现的其他脂评本也都有类似的批语提到,这一回被删过,有一条批语说得更详细: “秦可卿淫丧天香楼”,作者用史笔也。老朽因有魂托凤姐贾家后事二件,的是安富尊荣坐享人不能想得到处。其事虽未行,其言其意则令人悲切感服,姑赦之,因命芹溪删去。[俞平伯辑:《脂砚斋红楼梦辑评》,第174页。] “用史笔”是说秦可卿的故事可能记录了真实的事件。有了脂评本的批语证据,俞平伯先生认为秦可卿系自杀的考证结论才被充分证实了。秦可卿之死这几回为什么这么难读呢?因为最初曹雪芹写的不是现在这样,原来的回目据批书人说是“秦可卿淫丧天香楼”,是一件很不名誉的事情,批书人觉得这样写太不厚道了,就让曹雪芹把有些情节给删掉了,删的篇幅很大,占去了这一回的三分之一,所以读者现在读起来才感觉很多地方不好理解。 仔细读《红楼梦》,开篇不久,第五回贾宝玉梦游太虚幻境,读到了金陵十二钗正册、副册、又副册的判词,其中秦可卿的判词就在暗示她是自杀的。书中写道: 后面又画着高楼大厦,有一美人悬梁自缢。其判云: 情天情海幻情身,情既相逢必主淫。 漫言不肖皆荣出,造衅开端实在宁。 这判词大意是说,秦可卿是情欲的化身,会堕入淫乱,不要说贾府的不肖子孙都在荣国府,败坏家风实际上是从宁国府开始的。判词配的图非常直接,秦可卿上吊自杀了。 三、清代的妇女自杀问题与威逼人致死罪 《红楼梦》开场才十三回,读者就看到了两个女性角色的死亡,秦可卿和瑞珠,她们都是自杀的。《红楼梦》前八十回有很多女性死亡,其中绝大部分是自杀的。前八十回共有七名女性自杀。就自杀原因来看,有的是因名誉毁坏而自杀,包括秦可卿、鲍二家的。有的是因家主凌辱或惧怕家主凌辱而自杀,包括尤二姐、金钏儿、瑞珠。有的是因婚姻自由而自杀,包括张金哥、尤三姐。前八十回还有两名男性自杀,石呆子和张金哥的未婚夫,石呆子是因豪门的欺凌而自杀,张金哥的未婚夫是殉情而自杀。史景迁根据沈阳以北一个村的残存清代文献,得出了一些统计数字,十八世纪末期该村的平均寿命为32岁左右,只有4%的人寿命超过65岁[参见〔美〕史景迁:《追寻现代中国:1600—1912年的中国历史》,第96页。]。曹雪芹死于1762年,这些统计数字大约就反映了和曹雪芹差不多同时代中国人的生活状况,虽然它们只是一个村的统计数字,但大致可以透视当时整个中国的社会现实。在那样的一个时代,医疗卫生技术还很不发达,人的平均寿命就是三四十岁,贫富差别很大,社会地位较低的人遭遇暴力的伤害,自杀可能是很正常的选择。女性是这个社会里的弱势群体,即便是贵族女性,遭遇了名誉毁坏这样的打击,选择自杀也是再正常不过的。 清代著名的刑事案例汇编《刑案汇览》收录的案例中很多都涉及自杀,尤其是妇女的自杀。这些妇女自杀的类型包括:媳妇被婆婆辱骂而自杀,使女被打骂后自杀,女子与表亲谈恋爱被发现之后自杀,名誉被毁后自杀。这些自杀的原因也是在《红楼梦》中可以清清楚楚看到的。从这些法律现实的背景去看《红楼梦》,《红楼梦》绝不仅仅是要讲出哪一个贵族家庭的故事,而是透过这个贵族大家庭的窗口去揭示当时的社会现实,在这个社会中,女性是一个容易遭遇伤害和凌辱的群体,她们在遭遇伤害和凌辱之后也易于选择自杀。 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是,尽管传统中国的法律对女性和平民有各种各样的压迫,但如果他们选择了自杀,导致他们自杀的人却仍然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弱者受了伤害和凌辱,生前很难让欺凌他们的人受到惩罚,只有自杀才是可能让对方受到惩罚的有效途径。按照清代的法律,因为公务以外的原因导致他人自杀都可能构成犯罪,称为“威逼人致死”[《大清律·刑律·人命·威逼人致死》:“凡因事(户婚、田土、钱债之类),威逼人致(自尽)死者,(审犯人必有可畏之威。)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以上二项)并追埋葬银一十两。(给付死者之家。)若(卑幼)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绞(监候);大功以下,递减一等。若因(行)奸(为)盗而威逼人致死者,斩(监候)。(奸不论已成与未成,盗不论得财与不得财。)”],只要官府查明了原因,导致自杀的人就可能被处以刑罚。根据《刑案汇览》的记载,“威逼人致死”是清代发案率排名第二的常见犯罪,这说明当时社会自杀现象相当普遍。美国学者布迪和莫里斯在他们对《刑案汇览》的研究中发现,自杀的原因固然主要是为了逃避痛苦的尘世,但也有一些自杀者是怀着让欺负自己的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愿望而选择自杀的,自杀可能成为对欺凌自己的人的一种报复行为。[参见〔美〕布迪、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1页。] 《红楼梦》可能是清代唯一一部严肃审视女性自杀问题的文学作品,作者对“威逼人致死”的罪名十分了解,第六十六回尤三姐因柳湘莲退亲愤而自杀,书中写道: 当下唬得众人急救不迭。尤老一面嚎哭,一面又骂湘莲。贾琏忙揪住湘莲,命人捆了送官。尤二姐忙止泪反劝贾琏:“你太多事,人家并没威逼他死,是他自寻短见。你便送他到官,又有何益,反觉生事出丑。不如放他去罢,岂不省事。”(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程高本《红楼梦》八十回后不是曹雪芹写的,但是续本基本遵循了原本的创作设计,前八十回的情节在这个续本中都得到了照应。第一百零五回中写到贾赦、贾珍、贾蓉犯了法都被抓走了。第一百零七回交代,经过审问,贾赦查实的罪状是“倚势强索石呆子古扇”。“虽石呆子自尽,亦系疯傻所致,与逼勒致死者有间。今从宽将贾赦发往台站效力赎罪。”调查贾珍的罪状是导致尤二姐、尤三姐自杀,虽然最后查明都是事出有因,“并非贾珍逼勒致死”,“但(贾珍)身系世袭职员,罔知法纪,私埋人命,本应重治,念伊究属功臣后裔,不忍加罪,亦从宽革去世职,派往海疆效力赎罪。贾蓉年幼无干省释”。 石呆子、尤二姐、尤三姐都是自杀的,官府调查贾赦、贾珍是否犯了“威逼人致死”罪,书里说的“逼勒致死”就是“威逼人致死”,虽然最后都认定事出有因,不全是被他们逼死的,但是“私埋人命”就是犯法的。在清代,自杀都是人命案,自杀应该报告官府,官府要派仵作来验尸调查死因,查明什么原因导致了死者自杀,有人自杀不报官“私埋人命”就是犯法的。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自杀都会导致有人承担刑事责任,这取决于死者的身份和因果关系的认定,但自杀都是人命重案,是不能私自处理的。 《红楼梦》中人的自杀,大部分都牵涉法律问题。张金哥因为父母退婚而自杀,清代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不成立“威逼人致死”[“律不言尊长威逼卑幼之事,盖尊长之与卑幼、名分相临,无威之可畏;事宜忍受,无逼之可言,故不着其法。”[清]沈之奇撰,怀效锋、李俊点校:《大清律辑注》,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07页。],张金哥的父母没有法律责任。瑞珠的自杀被宁国府解释为是自愿为主人秦可卿殉葬,宁国府也就没有责任。其他的女性自杀,基本都牵涉到法律问题。《红楼梦》里很多人的自杀,都会在贾府掀起一些不小的风波。尤二姐和尤三姐的自杀,后来成了贾珍被治罪的根据。鲍二家的自杀,起因是王熙凤捉奸,她的家人表示要到官府去告,王熙凤自恃家族有势力声称不怕他们去告,贾琏却还是有些害怕,就找了王熙凤的叔父王子腾,带来番役、仵作帮着办丧事,鲍二家的亲戚见这阵势,知道贾府势力大,跟他们打官司难,只有忍气吞声算了。贾琏又拿了银子去安抚鲍二,让他再给自己娶个媳妇,算是把这事私了了。另外,金钏儿自杀之后,宝钗给王夫人出主意否认金钏儿是自杀的,而是她自己不小心掉下井里淹死的。宝钗这样的反应是本能地想要保护她的姨妈和贾宝玉,如果金钏儿是自杀的,就应该报官由官府来介入,官府要调查她为什么自杀。丫鬟是贱民,社会地位低下,主人打骂后自杀,主人在法律上的责任是很轻的。但是王夫人懂得法纪,知道这总归是触犯法律的,就有些不安,她更不希望让官府来调查金钏儿为什么自杀,因为金钏儿的自杀跟她的儿子贾宝玉有直接的关系。宝钗这么一解释,王夫人又赏了不少银子,金钏儿家里的人也就没有再追究,事情也就私了了。 四、秦可卿自杀的导火索—焦大之怒 《红楼梦》中第一个死去的女性是秦可卿,她在贾府中是主子阶层,身份是很高贵的,依据清代的法律,假如她是自杀的,她的自杀就是宁国府男人们犯下的罪行中最严重的一桩。俞平伯先生考证的结论是:《红楼梦》中关于秦可卿之死的情节被删改过,另外,根据脂砚斋的批语,曹雪芹关于秦可卿的死可能记录了真实的事件。曹雪芹的写作非常高明,他虽然删掉了一些触目惊心的情节,但却留下了很多伏笔来告诉读者真相。 《红楼梦》开篇不久,第二回就交代了宁、荣二府的家族情况:宁国公贾演和荣国公贾源是一母同胞弟兄两个。宁国公居长,宁国公死后,贾代化继承了爵位。贾代化有两个儿子,长子贾敷八九岁时就死了,次子贾敬继承了爵位。贾敬迷上了修道炼丹,幻想长生不老,什么事都不想管。贾敬早年有一个儿子贾珍,他让贾珍继承了爵位,自己去城外道观修道去了。贾珍是宁国府的第四代传人,只有一个儿子,名叫贾蓉,今年十六岁。“如今敬老爹一概不管。这珍爷那里肯读书,只一味高乐不了,把宁国府竟翻了过来,也没有人敢来管他。” 宁国府是贾府长房,贾珍继承了爵位,就成了贾府实际的族长,他的父亲什么事都不管,他又没有兄弟,所以他在宁国府的权力是不受任何制约的。整部《红楼梦》里边,贾府里的男性除了贾宝玉和他的父亲贾政之外,形象都是比较污浊的,其中贾珍的形象尤其丑恶。他不务正业,专好吃喝嫖赌,荒淫无耻,有很多姬妾,和他的儿子一同凌辱女性,父亲死去守孝之时却聚众嫖赌、玩弄娈童。上梁不正下梁歪,有贾珍这样肆意妄为、无法无天、毫无廉耻的家长,整个宁国府都是一片腐朽没落的淫乱气息。《红楼梦》第六十六回中柳湘莲曾向贾宝玉说:“你们东府里除了那两个石头狮子干净,只怕连猫儿狗儿都不干净。”这话虽然是愤激夸张之词,但正说明贾珍主导的宁国府污秽到了何种程度。 在人类社会众多的淫乱行为中,乱伦是最令人不安的。可是在宁国府,乱伦的淫乱行为不断上演,在这个貌似一片升平的富贵之家中,有一股无形的黑暗力量在其中吞噬着人性。《红楼梦》开篇不久,第七回王熙凤和贾宝玉来到宁国府做客,和尤氏、秦可卿欢聚,贾宝玉见到了秦可卿的弟弟秦钟,两人一见如故,亲热异常。到了晚间,管家派老仆人焦大送秦钟回家,焦大的怒骂打破了贾府的繁华表象。 焦大是宁国府的忠仆,也是宁国公贾演的救命恩人。他辈分很高,应该是和贾母同辈的人,功劳也很大,宁国公在世时候都是对他另眼相待的。到了贾敬、贾珍当家长时,焦大已经老了,大概也不合时宜经常说主人不爱听的话,又爱喝酒骂人,慢慢就成了一个非常不招主人待见的仆人。 焦大的发怒源于宁国府总管赖二深夜派他去送人。焦大应该已经七八十岁了,这样的老人,而且又是宁国府的功臣,放着那么多年轻仆人不派这活,却派焦大去,不能不让人疑心赖二是个小人,焦大经常直言可能得罪了他,他就借机报复焦大。焦大刚刚喝多了酒,登时就爆发了,又看贾珍此时不在家,索性痛骂赖二,贾蓉回骂了两句,让人把他捆起来,焦大趁着酒劲又骂贾蓉。小厮们只得上来几个,把焦大揪翻捆倒,往马圈里拖。就在这时, 焦大越发连贾珍都说出来,乱嚷乱叫说:“我要往祠堂里哭太爷去。那里承望到如今生下这些畜牲来!每日家偷狗戏鸡,爬灰的爬灰,养小叔子的养小叔子,我什么不知道?咱们‘胳膊折了往袖子里藏’!”众小厮听他说出这些没天日的话来,唬的魂飞魄散,也不顾别的了,便把他捆起来,用土和马粪满满的填了他一嘴。(第七回,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书里说得非常清楚,焦大这番怒骂的对象就是贾珍。焦大怒骂之时,宁国府的很多仆人都在跟前伺候着,贾蓉也在他跟前,尤氏和秦可卿都在内室听得清清楚楚,她们内心能是什么样的滋味,尤其秦可卿,这对她会是什么样的冲击?尤氏也许此时还不知情,或者装作不知情,秦可卿听到这话却是无法躲避的。脂评本《红楼梦》有多处批语写道,“焦大之醉,伏可卿之病至死”[俞平伯辑:《脂砚斋红楼梦辑评》,第123页。]。宁国府的平静已经彻底被打破,焦大的怒骂撕破了这个堕落的贵族家庭温情脉脉的面纱,过去一直被隐藏的罪恶已经被无情地从黑暗中揪了出来。 秦可卿的形象在《红楼梦》中是非常矛盾的。一方面,贾府里上上下下都对她赞不绝口:“贾母素知秦氏是个极妥当的人,生的袅娜纤巧,行事又温柔和平,乃重孙媳中第一个得意之人。”(第五回)尤氏评价她:“他这为人行事,那个亲戚,那个一家的长辈不喜欢他?”(第十回)王熙凤是个十分老到世故的人,在她看来秦可卿是非常自律非常懂礼节的,贾敬过生日宁国府庆祝的时候秦可卿因病未能出席,王熙凤就觉得她肯定病得很重了:“我说他不是十分支持不住,今日这样的日子,再也不肯不扎挣着上来。”(第十一回)意思就是秦可卿一贯谨守礼节,如果只是小病,这么大的事情她一定会忍着来参加。秦可卿生病之后来了很多大夫看病,书里写她每次都挣扎着起来换衣服,一天换了四五次,这也说明她教养非常良好很顾体面。另一方面,作者又确实在暗示秦可卿在男女关系方面不太检点,说她“生的形容袅娜,性格风流”(第五回)。第五回写荣国府的人到宁国府来看梅花,宝玉想要睡午觉,秦可卿就带他去自己的卧室休息。一个嬷嬷说道:“那里有个叔叔往侄儿媳妇房里睡觉的礼呢?”秦氏笑道:“不怕他恼,他能多大了,就忌讳这些个?”(第五回)这话说得很圆通,但却能看出她不太忌讳儒家文化中那些关于两性的礼节。最奇特的是作者对秦可卿卧室摆设的描写,明显带着讽刺笔调,作者似乎在调侃秦可卿的卧室是一个很香艳的地方。[《红楼梦》第五回描写秦可卿的卧室“案上设着武则天当日镜室中设的宝镜”等状,此处甲戌侧批(戚序、蒙府夹批):“设譬调侃耳,若真以为然,则又被作者瞒过。”俞平伯辑:《脂砚斋红楼梦辑评》,第80页。] 秦可卿在十二钗中无疑是个美女,按书中的描写,她的美集合了宝钗和黛玉的优点,所以她的形象应该是非常性感的。她虽然是个贫家女,却并没有很强烈的财富欲,她嫁到了贾府后也没有怎么帮她的父亲家聚敛财富,她的父亲仍然很贫困,秦钟去上学给先生的二十四两见面礼都是东拼西凑弄来的。她在贾府的地位很高,一般地位低的男性是不敢随便侵犯她的,从这书里的描写来看,她只是比较性感,并不能说她就生性淫荡。秦可卿是懂得自律的,也是很守礼节的。而贾珍却是个非常无耻禽兽不如的男人,他又是这家的家长,在家中非常霸道,对自己的儿子贾蓉都非常严厉,弄不好就打骂。所以秦可卿主动勾引贾珍几乎是不可能的,在贾珍和她的乱伦行为中,她只可能是被动的。她的丈夫贾蓉也是个非常无耻的男人,欺凌自己的姨妈尤氏姐妹。贾蓉虽然形容俊俏,但不比他的父亲更有廉耻。秦可卿嫁给这样的男人本来就是非常不幸的,遇到了贾珍这样禽兽不如的公公更是无与伦比的不幸。 读者无从揣测这桩乱伦的罪恶是怎样开始的,因为作者在批书人的敦促下删去了很多情节,只留下很多伏笔暗示读者。焦大怒骂“爬灰的爬灰,养小叔子的养小叔子”,前一句骂的是个男人,“养小叔子的”却肯定是个女人。这个女人又是在骂谁呢? “养小叔子”成了红学界的一桩公案,很多学者都分析过这话骂的是谁。有人说这骂的是贾蓉和王熙凤,因为王熙凤看上去和贾蓉很亲近,贾蓉经常去奉承讨好王熙凤,王熙凤和他说话很亲昵,有时候张口就骂,感觉和他很不见外,而且刘姥姥一进大观园的时候,贾蓉正好来了,王熙凤还表示过这会儿跟前有人说话不方便回头再说。这猜测看来没什么根据,贾蓉不是王熙凤的小叔子,而是她的晚辈,王熙凤是他的婶母。王熙凤能在贾府里当大总管,她不可能有太大的品格瑕疵,传统中国是男权社会,女性如果名誉有瑕疵,那是致命的品格问题。从王熙凤骂贾瑞的话来看,她虽然常在男人堆里混,但是生活作风是没问题的。 更多的人认为这骂的也是秦可卿,秦可卿不仅和她的公公有染,还和她的小叔子贾蔷不清白。证据是什么呢?《红楼梦》第九回提到,贾蔷也是宁国府的正派玄孙,是贾蓉的族弟,父母早亡,从小是贾珍养大的,和贾蓉关系非常亲密。“上有贾珍溺爱,下有贾蓉匡助”,因为宁国府人多嘴杂,出来一些风言风语诽谤主人,“贾珍想亦风闻得些口声不大好,自己也要避些嫌疑,如今竟分与房舍,命贾蔷搬出宁府,自去立门户过活去了”(第九回)。这猜测也纯粹是捕风捉影,而且没有逻辑,假如秦可卿和贾蔷有染,应该是贾蓉避嫌而不是贾珍,毕竟贾珍和秦可卿的关系是没有公开化的,而且贾蓉不可能那么大度还和贾蔷那么亲厚。第九回这段话的背景是贾宝玉和秦钟去贾府的义学上学,因为他们关系亲密,贾府的子弟有人怀疑贾宝玉好男色,因此打起架来了,贾蔷和贾蓉关系好,看见秦钟被欺负就要帮助宝玉和秦钟。在这样的语境下提到宁国府的谣言和贾珍避嫌让贾蔷搬出去,意思再清楚不过,贾珍要避嫌的是别人怀疑他和贾蔷关系不清白,跟秦可卿实在扯不上什么关系。书中后来交代过,贾珍在贾敬死后守孝时不堪寂寞,就招来薛蟠、邢大舅等狐朋狗友聚赌,还玩弄娈童,宁国府的人应该是早就知道他这癖好,所以才传出他和贾蔷不清白的风言风语。 那“养小叔子”骂的到底是谁,到底是什么事呢?《红楼梦》里多处使用过“养”字,意思都是生育的意思,贾环说“欺负我不是太太养的”(第二十回),探春说“谁不知道我是姨娘养的”(第五十五回),开篇交代宁荣二府的家谱时也说“宁公死后,贾代化袭了官,也养了两个儿子”(第二回)。所以“养小叔子”的意思不是说叔嫂通奸,而是说翁媳相奸生下一个辈分错乱的孩子。焦大骂的那两句话其实是同一件事,一个醉汉嘴里的话未必能全当真,“养小叔子”也就是对翁媳有染这件事的过度想象。焦大的怒骂暴露出宁国府关于这件事的舆论已经丑恶到了何种地步,这对于秦可卿不啻毁灭性的打击。 五、清代的亲属相奸罪与清律中的“被害人有罪论” 自从俞平伯先生考证出这个结论以后,秦可卿之死就成了《红楼梦》中的一个八卦事件,如果根据现代社会的情形去看待这个事件,人们很自然地会得出这样的结论:秦可卿和她的公公有染,这是严重不道德的行为,这事情败露了,所以她就自杀了,纯属咎由自取。 假如真想理解秦可卿之死到底意味着什么,必须回到作者曹雪芹生活的时代来看待这件事,必须了解在那个时代法律是怎样处理亲属相奸和自杀行为的。假如把秦可卿设想成现代人,和现代人一样地生存和选择,是无法理解这件事的。传统中国自隋唐以来,法律都严惩亲属相奸,亲属相奸被列入“十恶”重罪,历朝刑法都处刑很重。自杀按照现代刑法的观念,一般是个人自由意志的选择,根据我国现行刑法,除了帮助自杀、教唆自杀和某些严重暴力犯罪导致被害人自杀外,自杀行为并不会牵涉他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但在传统中国,明清两朝都有“威逼人致死”的罪名,前文已提到过这个罪名,除了因公务导致的自杀以外,因为户、婚、田、土、钱、债、口角纠纷、暴力犯罪、性犯罪等各种原因导致他人自尽,都被视为刑事案件,引发他人自杀的人很多情形下都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依据清代的法律,秦可卿的自杀在贾府是一桩可能引起轩然大波的法律事件,假如官府发现她是自杀的,官府应该调查她自杀的原因,是可能有人要为此负刑事责任的。 传统中国的刑法是家族主义本位的,法律以家族伦理为立法依据。亲属之间的两性关系因为严重破坏了家族的内部秩序,被视为禽兽行径,都是犯罪行为,双方的亲缘关系越近,刑罚越重。根据清代法律的规定,“若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奸夫奸妇)各(决)斩”(《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亲属相奸》)。公公和儿媳妇如果通奸,双方都应处斩,如果是公公强奸,理论上只会处罚公公。 从现存的清代刑事司法资料来看,亲属相奸在当时的性犯罪中并不罕见。传统中国女性是受到严格禁锢的,她们一般不能受教育,也不能抛头露面去工作,参加生产劳动一般也都是在家庭内部,很多公共活动她们也是不能随便参加的。传统中国的女性接触异性的机会是很少的,她们最常接触的异性就是家族成员、亲戚和邻居。那个时候的男性不太可能有女同事,也基本上不太可能有女同学,女学生也是很罕见的。现代社会的性犯罪,熟人作案很多,受害人是女同事、女同学、女学生的都不少;但是古代社会的情形完全不一样,古代社会的性犯罪,熟人作案也很多,最有可能的被害人就是家族成员、亲戚和邻居。学者王跃生利用清代乾隆朝晚期的刑科题本档案中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例做了详尽的实证研究,在100多个性侵个案中,陌生人作案只有4例,占3.2%;街坊邻居作案62例,占49.6%;丈夫的熟人(生意往来、雇工帮工等)作案18例,占14.4%;亲戚族人作案共有41例,占32.80%,接近总数的1/3。在亲戚族人作案的个案中,多起是公公试图性侵儿媳的个案。[参见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14页。] 《刑案汇览》中专门收有两卷“亲属相奸”,其中一卷几乎全部是翁媳相奸,其他各类型共收一卷,翁媳相奸是其中占比近50%的最高发类型[参见[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977—2005页。]。法制史学者杨晓辉指出,清代在嘉庆、道光年间分别对子妇因拒奸致伤、致毙公公的情形专门拟定了例文。例文跟现在的司法解释有些相似,清朝刑部专门就儿媳妇为拒绝公公的性侵犯自卫将其打伤打死的案情拟定例文,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时的社会这类犯罪并不罕见,在同类犯罪中甚至是占多数的。[参见杨晓辉:《清朝中期妇女犯罪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6页。] 清代社会家长的权力是很大的,家长在家族内有司法权和执法权,家长对子女、儿媳、孙子女都具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家长的特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卑亲属打伤或杀死家长,处刑非常重。清代法律明确规定:“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凡子孙杀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杀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凌迟处死。”(《大清律例·刑律·斗殴·殴祖父母父母》)反过来,家长打伤或打死卑亲属,处刑则非常轻,很多情况下可能都不用负什么法律责任。家长殴打子孙之妇,如果不构成残疾则无法律责任,致死才判杖一百徒刑三年,如果家长能证明自己是合理管教卑亲属将其打死,不负法律责任[《大清律例·刑律·斗殴·殴祖父母父母》:“其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不依法决罚而横加殴打)非理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无违犯教令之罪为故杀),杖六十,徒一年。……若(祖父母父母嫡继慈养母)非理殴子孙之妇(此妇字,乞养者同)及乞养异姓子孙(折伤以下无论),致令废疾者杖八十,笃疾者加一等。……至死者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公公和儿媳妇在家族中的地位是完全不对等的,按照清代法律,公公假如对儿媳妇有性侵犯,儿媳妇自卫将其打伤、打死,自己固然保全了名节,但依据法律反倒会受到制裁。《刑案汇览》中收入了几宗儿媳妇因拒奸杀死公公的案例,刑部最后的处理都是请皇帝定夺,在法律规定的凌迟刑之下减轻处理,改为斩立决或斩监候[参见[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第1978—1982页。]。反过来,公公因为儿媳妇拒奸把儿媳妇打死、打伤的,处刑一般就要轻得多[参见[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第1990—1992页。]。现实中可能还有一些案件,儿媳妇自卫不成被打死,自己被侵害的真相也被掩盖了。 从这些真实的案例中就可以看出,清代法律一方面强调要保护妇女的贞节,一方面又十分严格地保护家长在家族中的特权和尊崇地位。在发生了真实的亲属相奸犯罪时,这二者是相互矛盾的,但是法律还是更倾向于保护家长的特权。身为家长的公公如果对儿媳妇有性侵犯,他在法律上的风险比其他的亲属相奸罪要小得多。这样自相矛盾的法律规定导致儿媳妇在家族中成了一个非常弱势的群体,如果顺从公公的性侵犯就构成通奸,按照法律要处死;如果抗拒自卫将公公打死打伤,按照法律仍然有很大的可能被处死。清代法律还有一项特有的罪名:诬执翁奸,特指儿媳妇诬告公公强奸,如果儿媳妇告发公公强奸又没有足够的证据就构成诬告,处以死刑[《大清律例·刑律·犯奸·诬执翁奸》:“凡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奸者,斩(监候)。”伊沛霞在对宋代女性的研究中发现,宋代翁媳相奸的案例也时有发生,被害人都很难得到救济,原因就在于被害女性的丈夫去告诉是不会得到地方官支持的,常见的处理是娘家将受害女性带走另嫁他人。但宋代也有公公被儿媳诬陷的案例发生,欧阳修曾被诬陷调戏他的儿媳吴氏。参见〔美〕伊沛霞:《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胡志宏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2—224页。宋以后出现“诬执翁奸”罪名,正反映出立法者在被害儿媳很难得到救济和尊长名誉会被损害之间,选择牺牲前者来无条件地保护后者。]。从这些现在看起来很荒谬的法律规定中也可以看出,清代法律对家长权力的保护是近乎变态的,家长的权力很难受到有效的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发生异化。清代法律几乎没有为翁媳相奸中的被害人提供正常有效的救济途径,所以翁媳相奸成为清代亲属相奸中最常见的类型就一点也不奇怪,儿媳妇一旦遭遇了这样的侵害,顺从、自卫和告发都有可能是死路,在这样的犯罪中,儿媳妇几乎没有可能是主动通奸的一方。 传统中国的社会组织是父权家长制的,法律对官员、家长和男性的特权都有全面的保护。官员犯罪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比照平民犯罪的同样情形降低刑罚,还可以用缴纳罚金、降级、罢官等形式折抵刑罚。法律还严格保护男性、尊长、家主不被女性、卑幼、奴婢控告的权利。妻对夫、卑幼对尊长、奴婢对主人提起诉讼,就是犯罪,称为“干名犯义”罪。按照清代法律的规定,奴婢赴衙门告家长,子孙告父母,妻告夫,处刑杖一百徒三年,诬告者判绞刑[“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虽得实亦)杖一百,徒三年。(祖父母等同自首者,免罪。)但诬告者,(不必全诬,但一事诬,即)绞。若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者,(及妾告妻者,)虽得实,杖一百……若奴婢告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亲者,与子孙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长及家长之亲者,各减奴婢罪一等,诬告者不减。”(《大清律例·刑律·诉讼·干名犯义》)]。所以有权有势的男人犯罪被惩办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地位低微的人要通过诉讼去达到惩办有权势的犯罪者的目的,也是非常困难的。贾珍是世袭三品爵威烈将军,又是贾氏族长,在他的家族里边,他基本可以不用担心任何家族内部的人去控告他的罪行。 学者程郁指出,“翁奸子媳本为乱伦,其言行尤丑,但由于尊犯卑,故遇到具体案例,官府多为掩盖”[程郁:《清至民国蓄妾习俗之变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晚清著名律学家薛允升甚至明确指出这类犯罪很难惩办,还不如删去这类律条: 即如父兄调戏子弟之妻,照此例问拟,即应满流,在父兄固属罪无可辞,而试问子弟之心安乎否耶?为子弟者,将代伊妻伸(申)诉,抑代父兄隐讳乎?即不然或袖手旁观,坐视不理乎?且由何人告官?何人质证耶?其妇女仍给亲属完聚,抑令离异归宗耶?种种窒碍难通,殊觉未尽允协,似不如仍删去此层为妥。[[清]薛允升:《读例存疑点注》,第747页。] 薛允升将这类犯罪中被害人难以得到救济的原因说得再清楚不过:按照“亲亲相隐”的儒家伦理准则,家丑不可外扬,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儿子去起诉父亲是违背家族伦理的,在他看来,这类事情还不如不要惩处。现存清代刑事司法资料中收入的翁媳相奸案多是发生了严重结果的,比如被害人或其娘家亲属打死打伤公公,或被害人自卫反被公公打死打伤,或被害人愤而自杀。可以推论,在清代的真实社会生活中,这类事情不出人命一般是闹不到官府的,被害人更得不到任何救济,但是她们可能在公公死后被丈夫和族人用休妻、卖妻甚至私刑的方式进行制裁。 秦可卿之死引发了无数现代读者的关注和好奇,假如读者用现代人的眼光去看待这件事,可能根本就无法理解在曹雪芹生活的年代,在这个畸形的关系中,秦可卿和贾珍的地位是多么不对等,他们因此所承担的风险也根本不能相提并论。贾珍可以毫无廉耻为所欲为,秦可卿却必须顾忌她的丈夫、贾府族人对此事的看法和舆论。即便她不用担心贾珍在世的时候她会受到惩罚,但假如贾珍死后,她可能会被她的丈夫和族人怎样对待?传统中国家族内部的执法和私刑是法律允许的,对于名誉毁坏的妇女,丈夫和族人实施私刑将其处死的事情非常普遍,丈夫将妻子卖掉也时有发生。 在这样的情境下,她选择去死是很正常的。传统中国的社会观念认为妇女的名节比她们的生命还要重要,“饿死事小,失节事大”。通部《大清律例》,为性犯罪定下的基调就是“被害人有罪论”:“犯奸之罪,本重在奸夫,然必奸妇淫邪无耻,有以致之。”[《大清律·刑律·犯奸·犯奸》条文下的官方注释。[清]沈之奇撰,怀效锋、李俊点校:《大清律辑注》,第912页。]清代法律对于性犯罪的立法基本沿袭了明律的条文:“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大清律·刑律·犯奸·犯奸》)所不同的是,顺治三年(1646)修律时在这条正文后加入小注,明确了对强奸罪的证明标准:“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参见[清]薛允升:《读例存疑点注》,第740页。]这条修改对强奸罪的被害人课加了十分严苛的证明义务,要求被害人必须大声呼救,有证人听见,或必须拼死反抗,留下反抗的身体证据(损伤肤体、毁裂衣服)。如果没有证人或反抗的身体证据,就不能定为强奸。 1646年新订的这条法律解释对于性犯罪的被害人是十分不利的。清代法学家袁滨(袁枚之父)在其《律例条辨》一书中对此条提出了质疑,认为这样的证明标准就是逼迫无法证明的被害人事后以自杀来证明清白:“事属暗昧,讯者茫然,势必以自尽者为强,而不自尽者为和,是率众强而为和也。夫死生亦大矣,自非孔子之所谓刚者,谁能轻死。”[[清]袁滨:《律例条辨》,转引自[清]袁枚:《答金震方问律例书》,载《袁枚全集新编》第6册,王英志编纂校点,浙江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284页。]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司法官员都能怀有袁氏这样的悲悯之心,《大清律例》立下的“被害人有罪论”基调就能代表当时社会对女性贞节的近乎变态的道德洁癖,贞节在这样的伦理天平中远远胜过生命的价值。 乾隆中期的著名幕友王又槐著有《办案要略》,其中概括了他对于性犯罪的认识,他几乎毫无犹疑地将《大清律》中这条关于强奸证明标准的法律解释推演到了极致: 强奸者,律注载明:“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十五岁以下之幼女,或可强合,十六岁以上之少妇难成。但妇女孤行无伴,多非贞节……黑夜一人行强而成奸者,果系贞节烈妇,虽不能抵御强暴于当时,必不肯忍垢蒙耻于过后,本妇奸夫身上定受有伤,傍人得以闻知。若以“刀枪禁吓,手足架压”,畏而不言,忍而成奸,肤体毫无损伤,过后不寻自尽者,仍是以强合,以和成,非强论也。但黑夜一人而行强,亦多不成。[[清]王又槐:《办案要略·论犯奸及因奸致命案》,光绪十八年浙江书局刊本,载于《官箴书集成》第四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761—762页。] 王又槐做刑名师爷多年,他对性犯罪的认识并不代表他个人的偏见,而是当时刑事司法中官吏们的流行观念。在他看来,女性遭遇了性侵害只有当时冒着生命危险拼死反抗或者事后当即自杀,才能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否则就成了“和奸”(通奸),自己也成了犯奸的奸妇。[乾隆四年刑部处理的一起性犯罪中,两名女性被害人因为不能证明强奸而被定为“和奸”,被处以杖一百并枷号三个月。参见〔美〕苏成捷:《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谢美裕、尤陈俊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146—148页。] 学者王跃生根据乾隆朝的刑科题本档案中婚姻奸情类的2000多件个案资料做了详尽统计,在其中的131个强奸案中,“受辱后自尽者(包括上吊、投井、投塘,其中以上吊自缢形式居多)和被害者共67例,在总数131例中占51.15%。其中自尽者49例,占总数的37.40%;因拒奸而被害者有18例,占总数的13.74%。它表明,在清代中期,妇女受性侵害后的反应是比较激烈的”[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第216—217页。]。这些激烈的反应说明当时的社会对贞节的宗教式崇拜对女性形成了强大的社会压力,被害人如果不拼死反抗,就只有用自杀才能证明自己的清白。《大清律例》的官方注释中明确表达了在性犯罪中妇女的名节是远比生命重要的,为了捍卫名节,生命是可以在所不惜的,“诚以一人奸一妇女,即使恃强逞淫,而妇女若果抵死不从,未必遂其淫念”[[清]姚雨芗原纂,胡仰山增辑:《大清律例会通新纂》卷三十一《刑律·犯奸·犯奸》,台湾文海出版社1987年版(同治十二年原刊),第3199页。]。按照清代法律对性犯罪中妇女的严苛要求,被害人如果没有家中的男性亲人保护,几乎根本都没有为自己寻回救济的途径,她们遇害了以后,名节从此就被毁了,再次遇害的时候就被定义为“犯奸妇女”,就像已经贬值的商品一样。如果她们想要捍卫自己的名节,唯一的选择就是当即自杀。如果她们没有这样选择,她们活下来就要遭到舆论的唾弃和围猎。 六、天香楼的真相 焦大怒骂后没几天,秦可卿就病了,宁国府请了很多医生来看病,都没能看好她的病。 焦大是宁国府里一个执拗古怪的老人,不招主人待见,宁国府的奴才多是势利眼,这么一个又老又不招人待见的人,不会有什么人和他来往,他这样信息途径很有限的人,都知道了贾珍和秦可卿不名誉的关系,看来宁国府里人人都知道,只有贾蓉和尤氏要装作不知道。传统中国是绝对的男权社会,清代社会对贞节的推崇和对性犯罪被害人的不宽容更是登峰造极的,发生了这样的事情,舆论往往更多地谴责女性,也对女性更为不利。 说者无意,听者有心,就是焦大的这一通怒骂,让秦可卿知道她已经成了贾府里千夫所指的淫妇,平时对她尊敬无比的下人们就是这样在背后鄙视她的,而她还无法摆脱这个罪恶的家庭。那一天之后,她的心境就如同入了真正的地狱。 假如用悲悯的眼光去看待秦可卿,在这桩乱伦的罪恶中,她是受害者,她是一个自律很强、很顾体面的人,也是一个并不贪图财富的人,更是一个很敏感心很细很在意舆论的人。第十回写她刚生病时,尤氏对亲戚这样解释了她的病情:“虽则见了人有说有笑,会行事儿,他可心细,心又重,不拘听见个什么话儿,都要度量个三日五夜才罢。这病就是打这个秉性上头思虑出来的。”尤氏很清楚她的病因,她是因为人言可畏,忧郁成疾。第十一回,王熙凤和宝玉到宁国府去看她,王熙凤惊呼:“我的奶奶!怎么几日不见,就瘦的这么着了!”她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因为恐惧和羞耻感而憔悴得不成形了,面对着和她最知心的王熙凤,她说的话让人落泪:“这都是我没福。……我自想着,未必熬的过年去呢。” “我自想着,未必熬的过年去呢。”这话意思再清楚不过,秦可卿已经有心要死了。她的病是心病,用现在医学的标准来看,秦可卿的病就是重度的抑郁症,她因为恐惧流言陷入了抑郁,已经有心想死了。脂评本《红楼梦》有多处批语写道:“焦大之醉,伏可卿之病至死。”秦可卿的死并不是因为在天香楼败露了奸情导致的,而是因为焦大的怒骂把她推到了宁国府舆论带来的耻辱之中。焦大的怒骂暴露得再清楚不过,宁国府尽人皆知她和贾珍的关系,但她自己此前并不知道这一点。秦可卿是个很要强的人,她一个贫家女嫁到宁国府,衣食无忧,长辈亲人都宠着她,下人也都尊敬她,她有什么可忧虑呢?她忧虑的正是自己身败名裂,成为贾府族人切齿咒骂的淫妇,被钉在耻辱柱上。 “威逼人致死”中有一类是因为性犯罪导致的,称为“因奸威逼人致死”。如果因为亲属相奸导致家族中的女性自杀,导致他人自杀的人要承担法律责任。清代法律明确规定:“强奸子妇未成而妇自尽,照亲属强奸未成例科断。”(《大清律例·刑律·犯奸·诬执翁奸》)[这条例文于雍正三年修律时加入。参见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958页。]“凡亲属犯奸至死罪者,若强奸未成,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亲属相奸》)[这条例文是明律原有条文,清律沿袭。参见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956页。]按照这条法律规定,公公侵犯儿媳妇导致儿媳妇自杀的,要判刑流放边远地区充军。《刑案汇览》及其他刑事判例中有四起性侵子媳、孙媳致被害人自杀的案例,罪犯都受到了发边远充军的惩处,其中三起经过请示刑部以后还受到了加重处罚,虽然罪犯都没有被处死刑,但是受到的处罚也是很重的。[参见[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第1995—1997页。[清]许梿、熊莪纂辑:《刑部比照加减成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719页。] 亲属相奸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但法律又十分严格地保护家长的权利。这样的法律规定是自相矛盾的,这导致女性在这类犯罪中成了绝对的弱势群体。女性如果遭遇了禽兽公公,顺从、自卫和告发都有可能是死路,都有可能被处死刑。但是假如她选择自杀并留下控告,一方面能向舆论证明自己的清白,一方面还有可能让禽兽公公受到法律的严惩。嘉庆二十五年(1820)的那拉氏自杀一案说明了这一点。旗人妇女那拉氏上吊自杀身亡,从她的遗体棉袄里襟内发现了一个状纸,其中叙述她在丈夫亡故后立志守节,她的公公常亮经常调戏她,因为她不愿意顺从,常亮就经常找碴折磨她,还逼迫她改嫁,她不甘失节,自杀以表明自己坚贞的志向。那拉氏自杀后,她所在的镶黄旗满洲统领向官府报告,官府派人来验尸,发现了藏在棉袄里襟的状纸。经审理查明属实。常亮是刑部衙门的官员,此案经向嘉庆帝请示,嘉庆帝下旨予以加重处理:常亮被判在镶黄旗先戴枷示众一个月,再发配新疆充当苦差。[参见[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第1995—1997页。] 在宁国府这桩亲属相奸的罪恶中,秦可卿是绝对的弱者,她的自杀固然是因为对痛苦的尘世不再有任何留恋,但也是唯一可能反抗罪恶的理性选择。 秦可卿在这样的精神和身体状况下,还会有心情和贾珍幽会吗?天香楼的那一晚,秦可卿不是要和贾珍幽会,而是和他谈判,希望终止这种可耻的关系,甚至可能提出希望离开宁国府。但是贾珍这样毫无廉耻的禽兽怎么可能被她打动呢?他们的谈判肯定是以秦可卿的再次屈服告终,贾珍在宁国府是个无法无天不受任何约束的恶霸,他不会愿意让秦可卿逃离他的魔爪。也许他们发生了争吵,最后不欢而散。贾珍走了,秦可卿绝望了,决定自杀脱离耻辱和恐惧。她早已有心自杀了,并不是这一天才起意的,只是选择了这个时刻和场所,为了更好地证明在这个耻辱的关系中她是无辜的,也希望娘家的人能为自己出头申冤。女性选择在夫家而不是其他场所自杀,这本身就是对夫家人的控诉。“在夫家死去的女性埋葬之前,必须由娘家人验尸。验尸通常由死者的兄弟姐妹来进行。这个风俗见于中国各地。如果发现尸体有可疑之处,如可能是自杀或被虐待致死的话,娘家是不允许尸体下葬的。这时夫家要和娘家协商交涉,在取得娘家人同意后才能埋葬死者。由此可以推断,在中国,在夫家受虐自杀的妇女们相信,死后通过自己的尸体,娘家人可以为自己报仇雪恨。”[〔日〕上田信:《被展示的尸体》,载孙江编:《事件·记忆·叙述》,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8页。] 七、瑞珠、宝珠与尤氏的困境 秦可卿就这样死了。贾珍应该很清楚,他们的关系不仅是为礼义廉耻所不容的,也是国法所不容的。贾府是位高权重的贵族,犯了法也不怕官府,奴婢和平民不敢随便到官府控告贾府的人,照王熙凤的话说,“便告我们家谋反也没事的!”(第六十八回)可是现在出了人命,秦家的人虽然地位低微,宁国府仍然需要火速处理,让他们不再声张把事情摆平。 俞平伯在《红楼梦辨》中推测瑞珠是因为发现了秦可卿和贾珍的关系害怕灭口而自杀。在清末修律以后,干名犯义罪等维护封建尊卑制度的罪名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家长的特权得以限缩,“威逼人致死”罪也基本不复存在了。民国初年的人们已经很难理解乾隆朝时的法律与社会了,俞平伯得出这样的理解也并不奇怪。《红楼梦》中多处出现“胳膊折了往袖子里藏”一语,第七回焦大酒后怒骂时最后说到“胳膊折了往袖子里藏”,第六十八回王熙凤因为贾珍国孝家孝中为贾琏主婚偷娶尤二姐到宁国府大闹,贾蓉说到“胳膊只折在袖子里”,都表明奴婢和卑幼十分清楚自己不能到衙门告发家主和尊长的罪行,即便去告发成功也是得不偿失的。回到《红楼梦》写作时的法律现实中去看,贾珍并不会害怕家族里的人知道他和秦可卿的关系,丫鬟是贱民,是这个家族中地位最低贱的人,主人把她们打死可能都不用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但是贾珍会害怕外人知道秦可卿的真正死因,原来她不是病死的,而是自杀的。秦家的人、和贾府有过节的政敌假如知道这件事,都有可能让他陷入牢狱之灾。秦可卿处事向来考虑周全,她既然选择了自杀,应该会留下什么遗言说明她的死因。 秦可卿自杀了,第一个发现她的遗体和遗言的人是贴身服侍她的丫鬟瑞珠和宝珠。瑞珠和宝珠不可能是到这一天才发现贾珍和秦可卿的关系的,她们肯定早就知情。但是现在发现秦可卿自杀,她们陷入了极度的恐惧,因为秦可卿的自杀是贾珍绝不愿意让外人知道的。她们不得不报告了贾珍,可能也报告了尤氏和贾蓉。秦可卿上吊了,她的遗体应该是贾珍指使瑞珠和宝珠卸下来以后安放的,遗体很快就被处理包裹,以免来祭奠的人发现不正常。瑞珠和宝珠成了这个事件最清楚内情的目击证人,除了她们,贾珍、尤氏和贾蓉都不愿意再有第六个人知道秦可卿的真实死因。她们害怕会被灭口,于是一个选择了立即自杀,一个选择了去铁槛寺守灵逃离贾府。宝珠自愿做秦可卿的义女在丧礼上引丧驾灵,极尽哀苦。宝珠是个很有智慧的少女,她很清楚贾珍这时最害怕她和秦家的人接触告诉他们真相,她表示要做主人的义女,在丧礼上极尽悲痛,用这种态度表明她是忠于宁国府的,就可以打消贾珍的疑虑,也可以在丧礼上全程参与一直去到城外停灵的铁槛寺,众目睽睽之下没有人能暗害她。整个丧礼,宝珠用尽了自己的智慧在与贾珍周旋,一直去到铁槛寺逃离了魔爪。作者设计这样一个人物,本意应该是要在后文让她起些关键的作用的。她应该得到了秦可卿的遗言,会在后文成为关键的证人。[从瑞珠和宝珠在情节中承担的功能来看,作者此处的写法明显借鉴了赵氏孤儿故事中公孙杵臼和程婴的构思。作者完全可以只构思和写作一个丫鬟,比如只有宝珠。公孙杵臼与程婴忠仆的故事始见于《史记》,后在纪君祥《赵氏孤儿》中被沿用。为保全赵氏遗孤,公孙杵臼和程婴选择了一人假装已经带着秘密去死、一人活下来抚养遗孤。“公孙杵臼曰:‘立孤与死孰难?’程婴曰:‘死易,立孤难耳。’公孙杵臼曰:‘赵氏先君遇子厚,子强为其难者,吾为其易者,请先死。’乃二人谋取他人婴儿负之,衣以文葆,匿山中。程婴出,谬谓诸将军曰:‘婴不肖,不能立赵孤。谁能与我千金,吾告赵氏孤处。’诸将皆喜,许之,发师随程婴攻公孙杵臼。杵臼谬曰:‘小人哉程婴!昔下宫之难不能死,与我谋匿赵氏孤儿,今又卖我。纵不能立,而忍卖之乎!’抱儿呼曰:‘天乎天乎!赵氏孤儿何罪?请活之,独杀杵臼可也。’诸将不许,遂杀杵臼与孤儿。诸将以为赵氏孤儿良已死,皆喜。然赵氏真孤乃反在,程婴卒与俱匿山中。”(《史记·赵世家》)在纪君祥改写的杂剧《赵氏孤儿》中,程婴假意告密后,公孙杵臼触阶自杀而死。(纪君祥:《赵氏孤儿》第三折)瑞珠和宝珠在秦可卿故事中也承担了同样的功能,宝珠假装告知贾珍瑞珠得到了秦可卿的遗言,瑞珠假装已经带着秘密(秦可卿的遗言)触柱自杀,宝珠用尽智计活下来逃离贾府以保全秦可卿的遗言。] 回到书中描写的那个时刻去看看,“彼时阖家皆知,无不纳罕,都有些疑心”。“纳罕”和“疑心”很清楚地说明了贾府中人们的反应,怎么突然就死了呢?人们只能是疑心秦可卿死得不明不白,怕是和贾珍有什么关系。 可是人们就算疑心,谁会去为这个弱女子多管闲事呢。书中写道,宝玉听闻了死讯,心痛不已,当时就要过去。他去了宁国府,只见里面哭声摇山振岳,他想见尤氏。谁知尤氏正犯了胃疼旧疾,睡在床上。出来再见贾珍,此时贾府族人都已来了。很快,秦可卿的父亲秦业、弟弟秦钟也都来了。 《红楼梦》的写法是很有章法的,作者写出很多大场面,不可能去还原每一个场景,但往往用不多的几句话就交代出其中的脉络。尤氏这时候突然不出来见客了,过去有不少人分析,秦可卿的死终于让尤氏知道了贾珍和她的关系,尤氏不能忍受这个残酷的事实,可能还和贾珍发生了争吵,这时候就不愿意出来了。这种认识是用现代的夫妻关系去揣测古代的夫妻关系,是不符合《红楼梦》创作时代的社会现实的。尤氏在宁国府虽然是女主人,但其实是一个地位很尴尬的人,她是贾珍的继室,并不是原配,贾蓉不是她的亲生儿子,她没有子女。她的家族地位很卑微,父亲可能是一个普通的平民,父亲已经死了,母亲也早已死了,还有一个继母,继母改嫁时带过来两个和她没有血缘关系的妹妹,尤二姐和尤三姐。所以,实际上她没有任何有血缘关系的亲人,也没有任何家族的力量可以保护她,在宁国府她的地位可能还不如秦可卿,对于贾珍,她是不敢有任何违逆的。假如贾珍先她而死,她无权继承他的财产,她在家族中的生计要依靠她的继子贾蓉,所以她一直小心翼翼地和贾蓉处好关系。《红楼梦》中写道,后来她的两个妹妹来到宁国府,任凭她的丈夫贾珍和继子贾蓉欺辱,尤氏不敢替她们说一句话。她怎么可能为了秦可卿去和贾珍争吵呢?焦大怒骂的那个晚上她也在场,作者这样的写法分明在暗示,尤氏和贾蓉都是早已知情的,但他们也都是贾珍统治下的奴隶,不敢因此有任何不满。所以尤氏这时候称病不出来不可能是因为和贾珍别扭,而是因为秦可卿的死是一个可怕的事故,是可能给宁国府带来麻烦的,她是个弱女子,此时手足无措,不知道这时该怎样应对外人的疑问,尤其是秦家人的疑问,因为丧礼之上,外客来了都要来见家族的女主人。清代传世的女性自杀案例中,媳妇被婆婆辱骂后自杀也是很高发的类型,如果一个女性在夫家自杀了,娘家的人首先就可能怀疑她和婆婆的关系出了什么问题。尤氏在这个问题上不会心虚,但她觉得自己没有义务出来接受秦家人的质疑。秦可卿生前和她的关系处得很好,此时这样死了,她的内心深处应该是感到同情的,这样她就更不愿意出来见客人了。 八、离奇的葬礼 整个葬礼,贾珍成了主角,从名分上说,他是家长,应该出面主持,从因果上讲,这个悲剧是他造成的,这个摊子应该他来收。尤氏不敢和他争吵,但很清楚这个利害,她明智地选择了装病不出来见人。尤氏用自己的沉默表达了她的真实态度:秦可卿的死与我无关。贾蓉也不是在这时毫无伤心的,但他不是家长不应该主持丧礼,他这时最不愿意见到的也是秦家的人。 这是一个非常豪华的葬礼,宁国府为此不惜代价。“贾珍哭的泪人一般”,还向族人表示:“如何料理,不过尽我所有罢了!”(第十三回)这样的描写是带有讽刺意味的,是在讥讽贾珍毫无廉耻,不顾体统,如果这样安葬自己的儿媳妇,以后该怎样对待自己的父亲呢? 贾珍到荣国府去请王熙凤来协理宁国府时还拄着拐杖,按照传统中国的亲属丧服制度,如果有些重要的亲属死亡,服丧时需要用丧杖,比如子女为母亲,孙子女为祖母,丈夫为妻子。公公为儿媳妇是不需要穿很重的丧服的,更不需要用丧杖。贾珍这时拿着丧杖,作者是在讽刺他以葬妻之礼来对待秦可卿。但是按照传统中国的丧服制度,丈夫为妻子服丧,如果父母还在就不应该拿丧杖[齐衰杖期服制包括:“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之妻同(庶母父妾之有子女者,父妾无子女不得以母称矣);子为嫁母(亲生母,父亡而改嫁者);子为出母(亲生母为父所出者);夫为妻(父母在,不杖)。”《大清律集解名例·服制·齐衰杖期》,[清]沈之奇撰,怀效锋、李俊点校:《大清律辑注》,第31页。着重号为笔者所加。]。这样的描写是在辛辣地讽刺贾珍是个目无尊长毫无孝道的无耻之徒。 葬礼的最高峰是贾珍此时出钱给贾蓉捐了一个五品的御前龙禁尉,这样贾蓉就有了官职,秦可卿也就成了诰命夫人,出殡的时候体面很多。贾珍看了好几副棺材都觉得不如意,薛蟠给他推荐了一副罕见的木料,说是原来的义忠亲王给自己定的,后来这亲王犯了法就没有用。贾政十分谨慎,劝说这样的东西不是常人能享用的,但是贾珍不听,执意就用了这副棺材。传统中国的法律是非常讲究器物与身份相称的,地位低的人不能僭用高等地位的人专用的器物。贾政很清楚,义忠亲王是皇族,贾府的人不能僭用皇族专用的器物,这是违反礼制和法律的。贾珍根本不顾忌,可见他无法无天惯了。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贾珍这时极尽奢华、逾越礼制地操办丧礼,到底出于什么动机?是出于极度伤心感到内疚自责希望以此补偿死者吗?《红楼梦》写人物是很客观的,即便十分反面的人,作者有时也会写出他们某一点闪光的品性。但是对于贾珍,作者极力鞭挞,不遗余力,贾府里的男人恐怕没有比他更无耻的了。贾珍丧礼的表现,更可能是另外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给死者的亲属有个交代,让他们平息疑虑;二是他心虚恐惧,害怕受到死者的诅咒。 秦可卿突然死去,贾府的人们都感到“纳罕”和“疑心”,那难道她的家人不会一样“纳罕”和“疑心”吗?他们应该早已知道她的病情和诊断,在她病中可能还来探望过。他们也应该根本没有想到她怎么突然就会死。如果是病死的,最后弥留之际不是应该和家人见一面吗,不是还应该留下什么遗言吗?可是就这样突然死了,他们来时应该会去看下遗体,难道看了不觉得死得不明不白吗?所有这些细节书中都没有写。 所有这些作者不愿写的,就是宁国府这桩罪恶背后隐藏的人生的无奈。秦可卿的出身并非显贵,父亲秦业是个小官,家境并不宽裕,早年因为没有子女从养生堂里抱养了她,秦钟是秦业五十岁时生的儿子,不是她的亲弟弟。秦业和宁国府有些渊源,就和贾珍结了亲,把秦可卿嫁给了贾蓉。所以秦可卿和尤氏一样,没有任何和她有血缘关系的亲人。宁国府的老少当家人,都娶了一个近乎是孤女的寒门女子,他们在这家族里边干尽坏事,都不用担心姻亲会对他们有什么不满。相比尤氏,秦可卿的境遇还稍好一点,她的养父好赖还是个官,假如她们父女情深,这时她死得很突然,秦业还可能深究原因给她讨个公道。 秦业把秦可卿嫁给贾府,应该就是为了攀附贾家的权势,结一门有势力的亲戚。可是秦可卿来到贾府以后也没给自己的父家谋取多少财产,书中写得很清楚,秦钟要去贾府的义学上学,秦业很高兴,可是实在拿不出来多少钱,东拼西凑给先生准备了二十四两银子的拜师礼。秦钟的拜师礼都是秦业到处借凑来的,秦业虽然是个小官,但秦家并不宽裕。此时秦可卿突然死了,能给她的家人留下什么呢?虽然她在贾府很受长辈喜爱,但她并没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也没有王熙凤那样的头脑给自己攒私房钱。 细读《红楼梦》,作者其实悄无声息地交代了在秦可卿葬礼上贾珍和秦家人的博弈,让读者领悟到底发生了什么。秦可卿死后不久,第十六回就写到,秦业因为秦钟和智能儿私通,打了秦钟一顿,气得老病复发,没几天就死了,秦钟本来就体弱,这时痛悔不已,也病倒了,他的魂魄弥留之际,“又记念着家中无人掌管家务,又记挂着父亲还有留积下的三四千两银子”。原来秦可卿死后,秦家突然有钱了,有了三四千两银子的巨款,这钱从哪里来的呢?原来秦可卿死了不久她的父亲就气死了,真的只是为了儿子不争气这一个原因吗?脂评本《红楼梦》在“三四千两银子”这句下有一句批语:“更属可笑,更可痛哭。”[俞平伯辑:《脂砚斋红楼梦辑评》,第211页。]“更属可笑”是说秦家的人懦弱无能,只能拿了贾珍的钱息事宁人,所以很可笑;“更可痛哭”是说秦可卿死后她的家人不敢为她讨还公道,只能接受了贾珍给他们的钱从此闭嘴,所以让人痛哭。秦可卿以这样的死为她的家人换来了一笔巨款。她的父亲应该是很爱她的,也许怀疑她的死因,但是已经年迈无力,又胆小怕事不敢声张,再看着儿子这么不争气,没多久就气死了。秦钟病倒之后不久也死了,临死只见了宝玉一面。秦家的人就这样一家都没了。 九、原型何人 宁国府这桩亲属相奸致人自杀的罪恶就这样被掩盖和平息了。秦可卿的死绝不是什么香艳刺激的八卦剧,而是一个贫家女子嫁入豪门遭遇凌辱含恨而死,也毁了她的整个家庭的莫大的悲剧。在清代社会男尊女卑、官尊民卑的社会背景下,这样的悲剧可能在很多贵族家庭里上演,秦可卿并不是唯一的受害人。《刑案汇览》中收入了二十余件翁媳相奸的犯罪,这些是被官府发现也得到处理的案件,但在当时的社会中,应该还有很多像秦可卿这样的被害人,她们的自杀事实被掩盖了,导致她们自杀的罪恶可能也被永远掩盖了。 了解了清代关于亲属相奸和自杀的法律,俞平伯先生提出的那八大悬疑都能迎刃而解:瑞珠并不是因为看到了秦可卿和贾珍的通奸去自杀的,而是因为看到了秦可卿的自杀,恐惧被灭口所以自杀的。宝珠也是因为同样的原因,选择了用曲折迂回的方式逃离了宁国府。尤氏也不是因为知道了秦可卿和贾珍的通奸而郁闷不愿意出来见人的,而是因为秦可卿死得不明不白无法应对她娘家人的疑问。贾蓉也不是在这时毫无伤心的,但他不是家长不应该主持丧礼,他这时最不愿意见到的也是秦家的人。 曹雪芹写了这样一个悲剧,用草蛇灰线的笔法揭示了这悲剧的前前后后,他本来写得更详细,后来不得不把其中一些比较直接的情节删去了。根据脂砚斋的批语,曹雪芹塑造秦可卿这个人物可能真有原型。这个女子应该是作者和批书人都认识或至少是知道的人,这件事情也是当时很多人都知道的,批书的人觉得这样写出来会让知情的人看到以后很难受,所以就让曹雪芹“大发慈悲心”把这一段给删了。 《红楼梦》是小说,不是实录,但是可能会利用一些同时代的素材。脂评本《红楼梦》的批语说明,秦可卿可能真有原型,真的有一家人发生了翁媳相奸致人自杀的罪行。那到底是谁家的人呢?从情理上说,作者既然听从了批书人的建议大幅删改,目的就是为了为尊者讳也不给原型家庭带来法律上的麻烦,所以删改后的文字不可能留下让人猜度原型的痕迹。即便秦可卿真有原型,作者在创作时也肯定经过了创造性的加工,以让这个故事更具有艺术震撼力。作者把一个真实的亲属相奸加工成了小说中的情节,让读者看到清代社会常见的一种罪恶,揭露当时黑暗的法制现实,这比秦可卿的原型是谁要重要得多,因为秦可卿的死代表的不仅仅是她一个人的悲剧,而是当时社会很多女性遭遇的共同悲剧。 红学家戴不凡先生认为,最初作者写的秦可卿之死应该没有那么早,而应该是在七十多回贾府行将衰败之时。在批书人建议下作者被迫改写,秦可卿的死就被提前到了第十三回。[参见戴不凡:《秦可卿晚死考—石兄〈风月宝鉴〉旧稿探索之一节》,载戴不凡:《红学评议·外篇》,文化艺术出版社1991年版,第257—268页。] 仔细读《红楼梦》,会发现第十三回秦可卿死后“贾蓉之妻”这个人物仍然出现过很多次,但书中从没有交代贾蓉何时续娶了。第七十五回写贾珍守孝不堪寂寞,先是招来族内子弟习射游戏,没几天就觉得不过瘾,索性开始聚众赌博了,招了邢大舅、薛蟠和一干纨绔子弟每晚狂赌,还玩弄娈童。八月十三这一天晚上,尤氏从荣国府回来,有心要看看贾珍等人怎样取乐,她在窗外静观,后来听到一个少年纨绔子弟说出非常不堪的脏话,就不由得在窗外啐了一口,骂道:“你听听,这一起子没廉耻的小挨刀的,才丢了脑袋骨子,就胡吣嚼毛了。再肏攮下黄汤去,还不知吣出些什么来呢。”尤氏的性格一贯无原则地从夫,这一回突然有心要偷窥贾珍在干些什么,她在窗外看不下去了,甚至啐了一口,这表现实属异常。 第二天是中秋节的前一天,宁国府开了夜宴欢庆,贾珍和姬妾们饮酒划拳,趁着酒兴又让两个妾侍吹箫唱曲,直到三更时分,就在这时, 大家正添衣饮茶,换盏更酌之际,忽听那边墙下有人长叹之声。大家明明听见,都悚然疑畏起来。贾珍忙厉声叱咤,问:“谁在那里?”连问几声,没有人答应。尤氏道:“必是墙外边家里人也未可知。”贾珍道:“胡说。这墙四面皆无下人的房子,况且那边又紧靠着祠堂,焉得有人。”一语未了,只听得一阵风声,竟过墙去了。恍惚闻得祠堂内槅扇开阖之声。只觉得风气森森,比先更觉凉飒起来,月色惨淡,也不似先明朗。众人都觉毛发倒竖。贾珍酒已醒了一半,只比别人撑持得住些,心下也十分疑畏,便大没兴头起来。勉强又坐了一会子,就归房安歇去了。(第七十五回) 宁国府的祠堂墙下传来了一个人的长叹声,吓得众人毛发倒竖。戚蓼生序的《石头记》在这一回有批语:“贾珍居长,不能承先启后丕震(振)家风,兄弟问柳寻花,父子呼幺喝六,贾氏宗风,其坠地矣。安得不发先灵一叹!”[[清]曹雪芹:《戚蓼生序本石头记》,人民文学出版社1975年版,第2911页。]那是宁国府先人的叹息。贾珍的胡作非为,连他一贯无原则顺从的妻子都看不下去了,列祖列宗的鬼魂发出了长叹,他们仿佛看到了他不久之后就将身败名裂,为自己的种种恶行付出代价。 从《红楼梦》故事的整个节奏来看,贾府的罪恶一直是和人命案相伴,而且恶行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出格。张金哥、金钏儿、鲍二家的、尤三姐、尤二姐先后自杀而死,秦可卿的自杀应该在这些事件之后更符合小说本来的节奏。所以秦可卿死在第七十五回以后才是比较合情合理的。 从《红楼梦》留下的各种抄本来看,有一些十三回以后的抄本异文也能印证原本秦可卿晚死的可能性。《红楼梦》第六十七回列藏本中有一段别的版本中没有的文字,写王熙凤听平儿说了贾琏偷娶尤二姐的事,找来旺儿、兴儿问明了实情,气得面如金纸。她开始向平儿怒骂贾琏好色,平儿劝她说“这都是珍大爷的不是”。王熙凤就开始数落尤氏和贾珍,说到贾珍毫不客气: 若论亲叔伯兄弟中,他年纪又最大又居长,不知教导学好,反引诱兄弟学不长进,担罪名儿,日后闹出事来,他在一边缸沿上站着看热闹。真真我要骂,也骂不出口来。再者他那边府里的丑事坏名儿,已经叫人听不上了,必定也叫兄弟学他一样,才好显不出他的丑来。这是什么做哥哥的道理,倒不如撒泡尿浸死了,替大老爷死了也罢了,活着做什么呢。你瞧东府大老爷那样厚德,吃斋念佛行善,怎么反得了这样一个儿子孙子!大概好风水,都叫他老人家一个人拔尽了。[[清]曹雪芹著,脂砚斋评:《红楼梦》(脂汇本),岳麓书社2011年版,第717页。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列藏本这段异文真伪向来有争议,但也有论者认为这是《红楼梦》的早期乾隆抄本残存下来的,其他各版本的第六十七回应是在这个更早的抄本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参见蒋维锬:《再谈列藏本的年代问题》,载《红楼梦学刊》1988年第3期,第245—247页。]。这里王熙凤说“他(贾珍)那边府里的丑事坏名儿,已经叫人听不上了”,如果秦可卿已经死去了,王熙凤和她生前关系很好,怎么可能在死者死后言及与死者有关的不名誉的事?一种可能的推测就是:列藏本中这段异文是根据一个较早的抄本抄出,那时曹雪芹还没有修改秦可卿的死亡时间将其提前到第十三回,宁国府里传出了贾珍乱伦的风言风语,荣国府里也传言甚众,王熙凤本来不愿议论此事,可是此时贾琏偷娶了尤二姐威胁到她的利益,她发现是贾珍在撺掇这桩婚事,心恨不已,就对平儿说出了这番话。 另外,《红楼梦》第六十八回写到,王熙凤得知贾琏被贾珍父子撺掇偷娶尤二姐的事,心生毒计,决心报复贾琏和贾珍父子,她让心腹仆人旺儿指使尤二姐原来的未婚夫张华到衙门控告贾琏和贾珍父子。都察院受理之后,不敢到荣国府传贾琏来问话,只派衙役传了旺儿来问话。但是到宁国府,衙役却敢去传贾蓉问话。“都察院又素与王子腾相好,王信也只到家说了一声,况是贾府之人,巴不得了事,便也不提此事,且都收下,只传贾蓉对词。”《红楼梦》的作者显然很了解清代的相关法律,知道官员有权不躬对诉讼,衙门不可传官员亲自来答话[《大清律例·名例律·职官有犯》:“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员有犯公私罪名,所司开具事由,实封奏闻请旨,不许擅(自勾)问。”],所以不敢传贾琏来。但是贾蓉在第十三回秦可卿死时也已有了官职,是五品的龙禁尉,为什么这时衙门就敢传贾蓉来答话呢?一个合理的解释是:秦可卿在原本中的设计是在第六十八回以后死的,尤二姐事发时贾蓉还没有官职,后来中途改写,将秦可卿之死提前到第十三回,后文出现的很多纰漏还没来得及一一改正弥合,所以才出现第六十八回贾蓉被传去答话这处矛盾。 综合种种迹象来看,戴不凡先生的这个结论是很有道理的,秦可卿临死前托梦给王熙凤,一直在忧虑贾府会由盛转衰,她非常恳切地说:“如今我们家赫赫扬扬,已将百载,一日倘或乐极悲生,若应了那句‘树倒猢狲散’的俗语,岂不虚称了一世诗书旧族了!”(第十三回)这样的话在第十三回就出现是不太和谐的,所以作者最初写的秦可卿之死应该是在第七十五回以后,贾府已经显示出各种丑恶和弊端,已经离垮不远了,连王熙凤、尤氏都已经看不下去了,宁国府的祠堂外都传来了先人的叹息,秦可卿关于贾府败落的预言在她死后不久就应验了。 红学家王昆仑先生认为,其实《红楼梦》中秦可卿的塑造是一个败笔,中途删改,又没有完全衔接上,导致出现很多矛盾的地方,尤其是她的性格出现了矛盾[参见王昆仑:《红楼梦人物论》,北京出版社2003年版,第52页。]。曹雪芹因为受到了批书人的干扰,打乱了自己的写作计划,其实他可能不愿意这样删改,但为了顾忌批书人的感受被迫删改了,有些地方他还是坚持不愿意改,比如焦大的怒骂,比如瑞珠的自杀、宝珠的离开,所以如果我们用心去读的话,还是能读出一些原本的蛛丝马迹,但是毕竟留下了缺憾。 脂砚斋的批语对于理解《红楼梦》的创作过程很有帮助,但对于这些批语不能过高估计,不能用它们来代替作者本人的创作。从《红楼梦》中很多批语都可以发现,批书人的思想境界和作者本人是无法相提并论的,很多时候批书人都站在封建礼教的角度评头品足,见解陈腐甚至庸俗。批书人的干扰显然对作者的写作形成了很大的障碍。批书人可能觉得应该为尊者讳,另外,自杀在清代就是人命案,曹雪芹把这事过于真实地写出来能让读者看出这是谁家的事,也是可能给这家人带来法律上的麻烦的。批书人的见解也显然更符合当时的流俗,认为在这桩真实的罪恶中过错更多在女性。曹雪芹精心设计的情节被删改,他肯定是感到郁闷的,也许就有些不太负责任了,就写出一些调侃的笔调,比如描写秦可卿的卧室。[参见本章第四节“秦可卿自杀的导火索——焦大之怒”。] 王蒙先生评《红楼梦》时曾指出,书中秦钟的死写得很不负责,有些潦草,大约摊子铺得太大了,为了主线情节,就早早安排这个人物去死了。[参见王蒙:《双飞翼》,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40页。]《红楼梦》中秦家的名字都安排成了谐音,秦业(情孽)、秦钟(情种)、秦可卿(情可轻),秦家人在秦可卿死后不久也都很快死去。这样的安排也许不是作者最初的设计,而是因为此事有原型,批书人坚持要让作者删改,作者无奈就只有故弄些玄虚,编出这么几个古怪的名字,还安排这家人都很快死去,以免露出原型的痕迹。很有可能,他为了应付批书人的监督,也给秦可卿写了一篇敷衍了事的批语:“情天情海幻情身,情既相逢必主淫。漫言不肖皆荣出,造衅开端实在宁。”“情”是“秦”的谐音,曹雪芹不能根据自己最初的判断来总结秦可卿的人生,批书人坚持要他把秦可卿塑造成引发这桩罪恶的祸水,他就只有给秦可卿作了一个红颜祸水的结论:“情(秦)天情(秦)海幻情(秦)身,情(秦)既相逢必主淫。”脂砚斋批语中出现的“秦可卿淫丧天香楼”也未必是作者本来设计的第十三回回目,脂批暴露出作者和批书人在这一回的写作上发生了很大的争议,最终的结果是作者屈服,按照批书人的意愿删改了,“秦可卿淫丧天香楼”可能是批书人为作者拟定的回目,而并非作者的本来设计。[2021年3月25日在东南大学的学术研讨中,一位不知名的听众根据脂批和十二钗的判词提出了一些疑问,她认为秦可卿在原书中可能是一个并不完美的被害人,而笔者试图把她塑造成一个完美的被害人。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疑问。但本书仍坚持遵循阐释学的悲悯原则,试图对秦可卿之死做逻辑自洽的解释,从当时的法律状况和社会背景来看,从脂评本批语中暴露出的作者与批书人的激烈思想冲突来看,这样的解释也是完全可能符合《红楼梦》最初未受干扰的创作真相的。《红楼梦》诞生于文字狱酷烈的时代,甲戌本卷首凡例明言:“此书不敢干涉朝廷,凡有不得不用朝政者只略用一笔带出,盖实不敢以写儿女之笔墨唐突朝廷之上也。又不得谓其不备。”(俞平伯辑:《脂砚斋红楼梦辑评》,第1页。)秦可卿是金陵十二钗中最具争议性的人物,其判词未见得全为作者对主线人物的真实判断,秦可卿在书中的情节被批书人敦促大幅删改,这种删改不仅仅全为隐人之讳,也暴露出了作者与批书人在价值观上的根本冲突,批书人的价值观显然更符合当时社会的流行看法,当时的社会,人们对性犯罪的流行认识就是“被害人有罪论”。秦可卿之判词出现在开篇不久,判词、回目和篇首文字是文字审查时最可能被翻阅和寻找罪错的地方,为避免文字审查的祸事,作者对秦可卿的判词更可能贯彻批书人的意图以符合流俗,而不是坚持他自己的价值判断。] 作为一个文学人物,秦可卿的塑造的确留下了缺憾。本来在很多方面,秦可卿都是一个近乎完美的女性,她美丽性感,性情温柔平和,对长辈很孝顺,对下人很仁慈,并不贪图财富,处世也比较低调,最可贵的,她还很有见识,她临死前给王熙凤托梦担忧贾氏家族将来败落,劝王熙凤要留意管理为家族留后路,这不是当时一般女性所能有的见识。可是经过删改,再加上脂评本的评语和后世一些文人的过度想象,似乎她又变成了一个淫妇的形象。这充分说明作家的自主创作太重要了,假如不是受到批书人的干扰,曹雪芹能够完全自主地创作,秦可卿完全可以塑造得更加合逻辑和没有矛盾。但是曹雪芹能写出这样的悲剧,绝不是为了记录某一个贵族家庭的轶事给读者提供八卦的素材,而是为了揭示当时社会的黑暗和女性在其中可能遭遇的苦难,这样的悲剧不仅仅属于秦可卿一个人,在当时的社会,有很多女性都在遭遇类似的苦难。但她们的美丽和灵魂的高贵并不会因此失色,她们的遭遇足以让我们反思传统中国到了它的最末阶段时,男尊女卑成了束缚这个社会发展的沉重的桎梏,男尊女卑的社会现实吞噬了很多像秦可卿一样才情超群的女性,假如她们生在合理的社会环境中,她们本来可以有幸福绚烂的人生。 在《红楼梦》已经失传的八十回后真本中,在曹雪芹最初设计的写作中,秦可卿的含恨死去可能是导致宁国府垮台的重要原因,这件亲属相奸致人自杀的案情会被翻出来,仍然在世的宝珠会成为重要的证人,贾珍会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宁国府也因此彻底败落。这样的创作才是合乎逻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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