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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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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里有“金陵十二钗”,也有“红楼十二伶”,十二钗的正册是大观园女性中身份最高贵的群体,十二伶则是最低贱的群体。十二伶的祖先可能曾经是和十二钗一样高贵的人,因为犯了罪才沦落到社会的底层。 吕思勉先生曾经评论《红楼梦》:“所谓十二金钗者,乃作者取以代表世界上十二种人物者也,十二金钗所受之苦痛,则此十二种人物在世界上所受之苦痛也。”[成之(吕思勉笔名):《小说丛话》,载一粟编:《红楼梦资料汇编》(下册),第601页。]金陵十二钗象征着人生的十二种可能的形态,她们的命运穷尽了人生的各种可能性。人在一生中遇到机遇和成功,遇到坎坷和苦难,都可能选择一种态度,一种处事的姿态,都可能切合十二钗中的某一种人生选择。 十二钗分为正册、副册和又副册,十二伶因为身份的低贱,没有被作者列入三册。十二伶在贾府最后抄家的灾难还没有来临之前,就被解散和遣送回家了,后来又被赶出了贾府,作者这样的写作可能不经意地记录了雍乾两朝除豁部分贱民、解散家班以及查禁女戏的法律改革。十二钗的副册和又副册是贾府的妾侍和丫鬟们,透过香菱的命运,可以看到清代的法律怎样影响了这个群体的生存状态。那么十二钗的正册,那些读者最关心和钟爱的女性,她们到这书的结局又会是什么样的命运? 《红楼梦》固然是一部现实主义的杰作,但它也表达了作者的乌托邦诉求。《红楼梦》构造了一个青春少女的乌托邦—大观园。大观园是《红楼梦》中的理想世界,是清净、高贵的世界,大观园外面的世界是肮脏、堕落的现实世界。 《红楼梦》的理想世界最后要在现实世界的各种力量的不断冲击下归于幻灭,第七十七回抄检大观园之后,《红楼梦》渐渐失尽欢畅平和的气象,大观园这个理想世界就要逐渐幻灭了,大观园里的青春少女们,也要一一落实开篇就已预言的悲剧结局。 余英时先生在《红楼梦的两个世界》中指出: 《红楼梦》中干净的理想世界是建筑在最肮脏的现实世界的基础之上。它让我们不要忘记,最干净的其实也是在肮脏的里面出来的。而且,如果全书完成了或完整地保全了下来,我们一定还会知道,最干净的最后仍旧要回到最肮脏的地方去的。“欲洁何曾洁,云空未必空”这两句诗不但是妙玉的归宿,同时也是整个大观园的归宿。[〔美〕余英时:《红楼梦的两个世界》,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大观园的理想世界建筑在最脏的现实世界基础之上,在大观园之外的贾府,统治贾府的男性群体是一个贪婪、淫乱和污浊的群体,大观园里的青春少女们没有参与他们的罪恶,她们在世外桃源一般的大观园过着无忧无虑的生活,却又依赖着园外贾府的保护。到书的结尾,贾府的男人们会为他们的罪恶付出代价,大观园里的少女们却要遭遇比男人们更为严酷的命运,最干净的最后仍旧要回到最肮脏的地方去,最高贵的人要沦为最低贱的人,而对于贾府男人们犯下的罪行,她们既非同谋也并不姑息,她们甚至根本都不知情,她们原来是那样无辜,这就是《红楼梦》至深的悲剧意义。 虽然曹雪芹八十回后的真本已经失传[红学界对《红楼梦》八十回后作者已有最新认识:曹雪芹生前完成了全书,但是八十回后的真本失传了。通行一百二十回本中的八十回后非曹雪芹所作,而为无名作者续写,续本可能利用了曹雪芹八十回后真本中的一些素材。高鹗、程伟元为整理者。由冯其庸先生领衔、中国红学会专家集体校注、人民文学出版社2007年版的《红楼梦》,已将《红楼梦》作者署名改为:曹雪芹、无名氏作,程伟元、高鹗整理。参见拙著《红楼梦成书传世之谜》,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169—194页。],但透过判词和脂砚斋等人的批语,读者大致能知道,书到末尾是一个彻底悲剧的结局。就像开篇《好了歌解》中说的那样:“说甚么脂正浓、粉正香,如何两鬓又成霜?昨日黄土陇头埋白骨。今宵红灯帐底卧鸳鸯。金满箱,银满箱,展眼乞丐人皆谤。正叹他人命不长,那知自己归来丧?训有方,保不定日后作强粱。择膏粱,谁承望流落在烟花巷!”(第一回)“择膏粱,谁承望流落在烟花巷”就是十二钗中一些人的结局,她们最终要沦为和“十二伶”一样低贱的人。 《红楼梦》开篇不久,作者就通过《好了歌》、《好了歌解》、十二钗的判词、太虚幻境的《红楼梦曲》反复强调,这书的最后,所有的一切都要幻灭,“好一似食尽鸟投林,落了片白茫茫大地真干净”(第五回)。读者可以特别关心这书中的某一个人物,去猜测设想某个人物会是什么样的结局,这也是红学中“探佚”学一直在做的事。但从合乎作者生活时代社会逻辑的背景来看,十二钗最后要遭遇的悲剧是一个法律的悲剧,是一个极度残酷的法律制度必然导致的结局。 一、传统中国的籍没刑罚 通行的120回本《红楼梦》中第106回写到,贾府的男人犯了罪,贾府被抄了家,皇帝念及元妃死去不久,不忍心重罚贾政,“着加恩仍在工部员外上行走。所封家产,惟将贾赦的入官,余俱给还。并传旨令尽心供职。惟抄出借券……如有违禁重利的一概照例入官,其在定例生息的同房地文书尽行给还。贾琏着革去职衔,免罪释放。”“将贾琏放出,所有贾赦名下男妇人等造册入官”(第一〇六回,着重号为笔者所加)。贾赦犯了罪,家产被抄,他的家人奴仆除了贾琏这一房之外,都被“造册入官”,就是被没为官府的奴隶。贾政得到了宽免,但是贾府抄出的借券要被追查,如果属于高利贷,收益要没收入官。贾琏被革职,但不再追究罪行。按照开篇的预言和脂评本批语的提示,曹雪芹的原本中结局不是这样的,原本里边贾府彻底败落,没有谁会被宽免,大观园里边的青春少女都会落到很悲惨的结局,而不仅仅是贾赦名下的人。但即便是在这个改写得不那么悲惨的结局中,贾赦一房的女眷和奴婢都要入官成为官府的奴隶。 传统中国宗法社会的法律对待女性是特别残酷的,女性不具有完全意义的法律人格,她们被视为父家或夫家的财产,一旦父家或夫家的男人们犯了严重的罪行,她们就可能被无辜株连,遭受极其残酷的刑罚。 抄家是古代社会很严厉的刑罚,清代犯政治罪或者经济罪,都有可能被抄家,罪行轻重不一,处罚也不一,最终由皇帝决定。“对什么人和犯什么罪应予抄家惩处,《大清律例》并无明确的条款,事实上,清代历朝皇帝也从没有受《大清律例》的约束。按现存案例来看,被抄家的,绝大多数是应用于被认为犯有重大罪过的各级官吏和贵族;其中也有一小部分是与官府有密切关系的皇商、官商人等,有一些是属于‘思想犯’性质的文人。”[韦庆远:《清代的抄家档案和抄家案件》,载《学术研究》1982年第5期,第96页。]抄家刑罚的实际严厉程度取决于皇帝的意志,最严厉的不仅要没收财产,罪犯本人的直系亲属、奴仆也要没为奴隶或罚充苦差。 抄家刑罚最严厉的一等要合并收孥刑罚,将罪犯的女性亲属、未成年男性亲属和奴仆全部变为奴隶[《史记·商君列传》载:“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史记索隐》注:“收录其妻子,没为官奴婢。”[唐]司马贞:《史记索隐》卷二,《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246册,第568页a。]。收孥之法始于虞夏,终于清代。《尚书·甘誓》中记载夏王启讨伐有扈氏,立法准备对敌方实施残酷的刑罚:“予则孥戮汝。”汉儒孔安国对此的解释为:“孥,子也。非但止汝身,辱及汝子,言耻累也。”[[汉]孔安国撰,[唐]孔颖达疏,陆德明音义:《尚书注疏》卷六《夏书·甘誓》,《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4册,第146页a。] 先秦时的典籍中就有很多关于“收孥”刑罚的记载。《左传》中记载晋国大臣的族人很多沦为官奴。《吕氏春秋·季秋纪·精通篇》中记载: 钟子期夜闻击磬者而悲,使人召而问之曰:“子何击磬之悲也?”答曰:“臣之父不幸而杀人,不得生;臣之母得生,而为公家为酒;臣之身得生,而为公家击磬。臣不睹臣之母三年矣。昔为舍氏睹臣之母,量所以赎之则无有,而身固公家之财也,是故悲也。” 楚国的音乐家钟子期一天夜里听到有人在击磬奏乐,忽然感觉声音悲凉,就让人把演奏的人召来询问:“你的磬声为何如此悲凉?”击磬的人回答说:“我的父亲不幸杀了人,被判了死刑。我和母亲都受到株连,但罪不至死。母亲被罚给官家酿酒,我被罚为官家击磬。我已经三年没有见到我的母亲了。前些日子我住在街市的时候看到我的母亲,我想为母亲赎身,可我一无所有,没办法赎她,我自己都已成了官家的财物。所以悲从中来。”钟子期听了唏嘘不已。 古代法律中收孥刑罚有多个名称,一般也称为“籍没”或“缘坐”,也称为“入官”“没官”。缘坐的意思和连坐相近,一人犯罪,家眷和奴仆是最常见的连坐对象[学者戴炎辉考证“缘坐”与“连坐”最初的语源略有区别:“唐律以来,缘坐指正犯的亲属亦被处罚,而连坐乃正犯的同职或伍保负连带责任。”但后来也常用为一意。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55—56页。]。秦法中明确规定了:“一人有罪,并其室家。”[[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卷四《文帝纪》,引应劭曰:“帑,子也。秦法,一人有罪,并其家室。”又引颜师古注:“帑读与奴同,假借字也。”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111页。]籍没是指将罪犯的财产登记没收入官,罪犯的妻妾、未成年的孩子和奴仆在法律上都被视为他的财产,亦即“籍没其一门,皆为徒隶”[《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吕不韦死后,“籍其门”,《史记索隐》注:“谓籍没其一门皆为徒隶。后并视此为常故也。”[唐]司马贞:《史记索隐》卷二,《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246册,第463页a。]。 《唐律疏议》中确立了籍没刑罚的基本模式:政治罪犯本人处斩刑,年满十六岁以上的男性直系亲属(父子)处以轻一等的死刑绞刑,十五岁以下男性直系亲属、女性直系亲属(包括母女、妻妾、子之妻妾)、兄弟姊妹和奴婢、田宅一同没官,伯叔父、兄弟之子流三千里。 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以上及废疾者,并免;(余条妇人应缘坐者,准此);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岳纯之点校:《唐律疏议》,卷第十七《贼盗》第248条“谋反大逆”,第270页。] 这一模式也被唐以后的历代王朝沿用。在实际的实施中,皇帝会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宽减罪犯亲属(全部或部分)的刑罚,有时也会将籍没刑施及罪行严重的非政治罪犯。 籍没刑罚是古代部落社会野蛮习俗的遗迹,它的目的是要彻底剥夺罪犯家族的报复能力,也让罪犯家庭蒙受耻辱,不能再繁衍后代。和罪犯关系最近的已成年男性直系亲属(父子)和罪犯本人一样被处死刑,他们被视为罪犯政治罪行的共犯。罪犯的妻女、未成年之子要被没官、配流或变卖,在有些朝代,这种刑罚甚至可能株连到罪犯已经出嫁的女儿和已经出家修行的女眷。到唐代法律上明确区分良贱以后,罪犯的女性家属经过这样的处置,在法律上就沦为贱民。 历代王朝的政府和宫廷里都有专门容纳罪人女眷的机构。唐代常将罪人女眷打入宫廷中的掖庭,武则天时代的著名女官上官婉儿就是罪臣上官仪的孙女,她刚出生时就因祖父犯罪,和母亲一同被打入掖庭。明代宫廷有两个容纳罪人女眷的机构—教坊司和浣衣局。罪人的女眷如果是有才艺的打入教坊司,负责给宫廷奏乐演出,没有才艺的打入浣衣局,从事体力劳动。明朝初年明成祖自燕京起兵打败了建文帝夺取了帝位,一些忠于建文帝的忠臣的妻女就被打入教坊司[“成祖起靖难之师,悉指忠臣为奸党,甚者加族诛,掘冢,妻女发浣衣局、教坊司,亲党谪戍者至隆(庆)、万(历)间犹勾伍不绝也。”[清]张廷玉等撰:《明史》第八册,卷九十《刑法志二》,第2321页。]。明朝灭亡以后,这些人的后裔流落到山西一代,成了专门从事戏剧演出等低贱职业的“乐户”,受尽土豪恶霸的欺凌,雍正朝除豁贱民才免除了她们的贱籍。清代教坊司也继续存在,直到雍正朝除豁贱民的改革时才取消了这个机构。 清代很多罪犯的妻女都被处以籍没刑罚。如果是旗人贵族犯了罪,他们的妻女一般没入内务府管辖下的辛者库[康熙十六年定:“旗人犯入官之罪者,俱入各旗辛者库。”《钦定皇朝文献通考》卷二百三《刑考九·徒流(配没)》,《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36册,第673页a。]。康熙皇帝八皇子胤禩的母亲卫氏就是辛者库的女奴出身[康熙四十七年十一月因选立皇储事训谕大臣时言及八阿哥胤禩:“且其母家,亦甚微贱。”《清实录·圣祖实录》卷二百三十五,《清实录》第6册,第351页b。另《清皇室四谱》卷二《后妃》载:“良妃卫氏,内管领阿布鼐女。本辛者库罪籍,入侍宫中。”唐邦治辑:《清皇室四谱》,《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八辑,第59页。],她在清代所有受封妃嫔中是地位较为卑下的。如果是汉人官员犯了罪,他们的妻女可能处以三种不同的刑罚:发披甲人为奴,即发配到宁古塔、黑龙江、陇西等边远地区给守边士兵作奴隶;赏给功臣为奴,即赏给有功的大臣充当奴婢;变卖,官府将她们送到官府指定的人市上直接变卖,她们可能被需要奴婢的大户人家买走,也可能被卖为倡优。 清代的籍没刑罚相比于前代更为残酷,罪人的妻女常被发配到乌喇、宁古塔等苦寒地带给守边士兵为奴,当时这些发配地的恶劣生存环境对于中原人都是极度严酷的,很多人在发配的路上就不堪折磨冻饿而死。清人笔记中多有对发遣宁古塔刑罚的可怕记载: 按宁古塔在辽东极北,去京七八千里,其地重冰积雪,非复世界中,国人亦无至其地者,诸流人虽名拟遣,而说者谓至半道为虎狼所食、猿狖所攫或饥人所啖,无得生也。向来流人俱徙尚阳堡,地去京师三千里,犹有屋宇可居,至者尚得活,至此则望尚阳堡如天上矣。[无名氏:《研堂见闻杂记》,《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五辑·研堂见闻杂记、玉堂荟记、雨粤梦游记、行在阳秋合订本》,台湾大同书局2009年版,第43—44页。] 宁古塔在塞外极北之地,重冰积雪,被流放来的南方人很多还没走到地方就可能被野兽吃掉,运气好的侥幸走到宁古塔,这里只有帐篷这类简陋的居住设备提供给这些犯人,在这个苦寒之地要靠这些装备活下去也是十分艰难的。 顺治十四年,江南文人吴兆骞遇到朝廷复查科场作弊,必须到北京中南海瀛台参加复试,复试时被戴上刑具,由两名士兵把守答卷,他觉得这样很不尊重读书人,愤而交了白卷,因此触怒了顺治皇帝,被判杖刑四十,发配宁古塔,他的妻子、儿子被判随行发配。吴兆骞全家历尽艰辛活着来到宁古塔,在宁古塔被派做苦工[参见谢国桢:《清初流人开发东北史》,山西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5页。]。等待他们的是更为可怕的考验,他在给父亲的家书中描述了在宁古塔生不如死的惨状: 今年正月初五日,副都统因大将军卧病,忽发遣令,遣儿与德老两家,立刻往乌喇地方去,此时天寒雪大,又无牛车帐房,赖孙许两家,合力相助,才得动身,其室中什物,尽寄孙家,儿与媳妇,以初六平明起身登车,雪深四尺,苦不可言。山草皆为雪掩,牛马无食,只得带豆料而行,一车所载不过三百斤,儿与媳妇孙子,复坐其上,除被褥之外,一物不能多载。行至百里,人牛俱乏,……及至三日,将军命飞骑追回,倘再行两日,到乌稽林,雪深八九尺,人马必皆冻死。[[清]吴兆骞、戴梓:《秋笳集 归来草堂尺牍 耕烟草堂诗钞》,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吴兆骞顺治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家书》,第252页。转引自谢国桢:《清初流人开发东北史》,第22—23页。] 吴兆骞一介文弱书生,全家被判这样残酷的刑罚,苦不堪言,感到自己命不久矣。他给他的好友顾贞观写信倾诉,顾贞观古道热肠,看到好友遭此劫难,写了两首感人至深的《金缕曲》寄给吴兆骞,表示一定要把朋友救回中原: 季子平安否?便归来、生平万事,那堪回首。行路悠悠谁慰藉,母老家贫子幼。记不起、从前杯酒。魅魅搏人应见惯,总输他覆雨翻云手。冰与雪,周旋久。泪痕莫滴牛衣透。数天涯、依然骨肉,几家能彀?比似红颜多薄命,更不如今还有。只绝塞、苦寒难受。廿载包胥承一诺,盼乌头马角终相救。置此札,君怀袖。 我亦飘零久,十年来,深恩负尽,死生师友。宿昔齐名非忝窃,试看杜陵消瘦。曾不减,夜郎僝僽。薄命长辞知己别,问人生,到此凄凉否?千万恨,为君剖。兄生辛未我丁丑,共些时,冰霜摧折,早衰蒲柳。词赋从今须少作,留取心魂相守。但愿得,河清人寿。归日急翻行戍稿,把空名料理传身后。言不尽,观顿首。[《清代诗文集汇编148·寒村诗文选三十六卷 顾梁汾先生诗词集九卷附刊一卷首一卷》,第653页。] 顾贞观为了搭救吴兆骞,就去求他的朋友纳兰容若帮忙。纳兰容若读了《金缕曲》感动不已,决心要为这事出力,他说服了康熙皇帝,同意让吴兆骞交纳赎金减免刑罚,又和其他朋友一起募捐筹款,终于把吴兆骞全家从宁古塔赎了回来。 文学史上这首不朽的杰作《金缕曲》就是清代流放宁古塔的酷刑催生的。康熙在位时曾经表示要施德政,不要将罪人及其家眷发遣到宁古塔[康熙二十一年五月壬子,上谕大学士曰:“流徙宁古塔、乌喇人犯,朕向来未悉其苦,今谒陵至彼,目击方知。此辈既无房屋栖身,又无资力耕种,复重困于差徭。况南人脆弱,来此苦寒之地,风气凛冽,必至颠踣沟壑,远离乡土,音信不通,殊为可悯。虽若辈罪由自作,然发辽阳诸处安置,亦足以蔽其辜矣。彼地尚有田土可以资生,室庐可以安处,且此等罪人,虽在乌喇等处,亦无用也。”《圣祖仁皇帝圣训》卷二十八,《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11册,第480页b。],但并未决心落实,这项虐政一直保留到清末。发遣宁古塔等苦寒地区让汉族士人一想到就不寒而栗,对于柔弱的女性,因家人犯罪被无辜牵连而发遣到这些地方为奴,更是生不如死的。 二、十二钗的可能结局 曹雪芹生前完成了《红楼梦》,但八十回后的真本失传了。大致可以推断,十二钗的正册人物除了极少数人,最后不外乎三种结局:早夭(病死或自杀)、出家、卖为奴隶。《红楼梦》不是一部完全写实的作品,但曹雪芹应该是在真实经历和见闻的基础之上,做了天才的艺术加工写成的。《红楼梦》是一部细致的社会史,《红楼梦》已经失传的八十回后真本应该展示了古代中国被处籍没刑罚的罪人女性家属遭遇的严酷命运。 在曹雪芹生活的时代,自杀、出家、卖为奴隶其实是籍没刑罚所及的罪人女性家属最常见的三种结局。曹雪芹的家族是在雍正五年(1727)被雍正皇帝抄家的,因为曹家没有政治罪行,只有经济罪行,受到的惩罚是比较轻的,只没收了财产,没有家属被没为官奴或变卖。但不是所有获罪抄家的人,都能得到这样的从宽处罚。 《红楼梦》中女性自杀现象很常见,前八十回就有很多女性自杀。从第五回金陵十二钗判词和《红楼梦曲》透露的线索来看,八十回后真本中,十二钗也会有不少自杀。当贾府还没有覆灭、大观园还能受到园外贾府的保护之时,大观园中有些少女尚且因为各种原因选择自杀。等到贾府彻底覆灭时,她们会成为毫无法律保护的极度弱势群体,会被当作罪人的财产一样计算籍没,可以想见,她们当中身份最为高贵也是最为缺乏生存能力的群体,面对这样的惨祸时,自杀会是极为自然的选择。 在清代,犯罪大臣的家属被判籍没流放边塞的,女眷在流放前自杀是常见现象,家人为了让她免于受辱,甚至会要求她自杀。 清代史料《永宪录》记载:雍正十二年(1734),河南学政俞鸿图被上司弹劾贪赃枉法,“上震怒,逮问籍没,妻先自尽,幼子恐怖死”[[清]萧奭:《永宪录·续编》,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348页。]。俞鸿图被逮捕下狱审问,其家被判籍没,消息传来,刑罚还未施行,他的妻子就自杀了,小儿子被吓死了。 雍正三年(1725),年羹尧因罪被抄家。户部侍郎汪霦之子汪景祺为年羹尧幕僚,曾随年至青海军中。汪景祺作《读书堂西征随笔》阿谀年羹尧,其中有一篇文章《历代年号论》论证“正”字为年号凶字,有“一止之象”,指出历代年号带“正”字的皇帝多没有好下场。因此触怒雍正,汪被判大逆罪,枭首示众,阖门遭难。其兄弟、子侄有在做官的全部革职,发配宁古塔。五服以内之族人有在任官及候选候补官的,全部革职,原籍地方官负责看管,不许出境。其妻发配到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起居注册·雍正朝》,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631页a;《清实录·世宗实录》卷三九,《清实录》第7册,第575—576页。]。《永宪录》中记载: (景祺之)妻巨室女也。(一云。大学士徐本妹。)遣发时。家人设危跳。欲其清波自尽。乃盘躃匍匐而渡。见者伤之。[[清]萧奭:《永宪录》卷三,第257页。] 汪景祺的妻子是大家闺秀,父兄都是高官,家人看她遭此命运,不愿意她到黑龙江受辱,她发配启程要坐船,家人就故意把上船的踏板弄得很危险,希望让她落到水里自尽。但她不愿意死,她不愿意受丈夫的牵连为他殉葬。她走到那踏板前,就俯身趴下来从踏板上慢慢爬过去,旁观的人们无不伤心落泪。没有更多史料记载这个不知名的弱女子后来的经历,可能她慢慢爬行的时候最后还是落水死了,也可能她躲过了这一劫,去到黑龙江极度寒冷的军营,沦落风尘苦苦求生。 雍正四年(1726),礼部侍郎查嗣庭因在任江西乡试主考官时所出试题也涉及“正”“止”字,“讽刺时事,心怀怨望”,下狱治罪。次年三月间,查嗣庭次子查克上在狱中病死。查嗣庭为保家人性命,在狱中自杀以谢罪。同年五月雍正下旨:查嗣庭犯大逆罪,本应凌迟处死,因为已在狱中自杀,戮尸砍头示众。其子查沄已在十六岁以上,本应处斩立决,从宽改为斩监候,秋后处决,其家女眷(包括母女妻妾、其子之妻妾)、其余子侄及其兄查嗣傈均流放三千里,其兄查慎行年老,不知情也未参与,从宽免于追究[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起居注册·雍正朝》,第1237—1238页。另请参见[清]萧奭:《永宪录·续编》,第412页。]。于是查家女眷面临了和汪景祺妻子同样的绝境。 查家是书香世家,家风严正,查家妇女都很有血性。清儒方苞记载,查嗣庭的妻子史氏在流放令发来当日对家人说:“诸孤方幼,我义不当死,但妇人在,难历长途,倘变故不测,恐死之不得矣。”这话凄惨之极,可见当时查家遭遇的是怎样的飞来横祸。查嗣庭次子查克上已在狱中病死,他的妻子浦氏听见婆婆这样说,悲痛欲绝,回答说:“我遭遇与姑(古代指婆婆)同,当与姑同命。”[方苞《史氏传》:“史氏,仁和人。以弟□□与海宁查嗣庭同会试榜,继室于查。雍正丙午,嗣庭有罪,与第三子□俱病死狱中。至丁未狱成,妻及诸子妇长流陇西。部檄到县,史氏曰:‘诸孤方幼,我义不当死,但妇人在,难历长途,倘变故不测,恐死之不得矣。’□□之妻浦氏曰:‘我遭遇与姑同,当与姑同命。’作绝命词四章,以子女属其父文焯,同时自经。文焯亦嗣庭同年友也,告予使籍之。”[清]方苞撰,徐天祥、陈蕾点校:《方望溪遗集》,黄山书社1990年版,第108页。]就写下绝命诗,把孩子都托付给她的父亲,和史氏一同自尽。清人王应奎《柳南随笔》中记载,查嗣庭一女善诗,在流放途中驿站题诗哀叹:“薄命飞花水上游,翠蛾双锁对沙鸥。塞垣草没三韩路,野戍风凄六月秋。渤海频潮思母泪,连山不断背乡愁。伤心漫谱琵琶怨,罗袖香消土满头。”[[清]王应奎:《柳南随笔 续笔》随笔卷四,第76页。] 罪人的女眷假如没有选择自杀或出家,则会被当作财产一样变卖,沦落到社会的底层。她们在遭难之前,养尊处优、锦衣玉食、毫无涉世经验,一夜之间,就从社会的最上层沦落到了社会的最底层。家族原来在政争中结下的对头,甚至家族内部原有矛盾造成的仇隙,都可能导致有人在此时落井下石、趁火打劫。而家族中的女性往往成为报复行为指向的对象,即便没有因罪被牵连卖为奴隶。但家中男性获罪以后,她们丧失了父兄的保护和经济支持,也可能被奸人变卖为奴。 曹雪芹主要生活于雍正、乾隆年间,他13岁时被抄家,后来亲戚朋友也有多人遭遇差不多的命运。抄家本来就是极度残酷的刑罚,即便还没有被最终处刑,家人是否被株连还不确定,抄家之时家人都有可能选择自杀。在雍正乾隆朝,曹雪芹应该见闻过太多官员被判籍没、家人被流放被迫自尽的人伦惨剧,甚至他自己熟识的人家,都有可能发生同样的事情。有些人家处事慎重的,也可能在惨祸来临之前让女性家眷出家躲避。金陵十二钗未必见得人人都有原型,然而作者必然是经历见闻了很多女性的悲剧故事,才写出了《红楼梦》中“千红一哭”“万艳同悲”的女性众生相。 三、苏州织造李煦家人的遭遇 红学界对于曹氏及曹氏亲族、故旧的很多事迹已有大量考证,如果把书中出现的人物一一对应为某个真实的人物,这种方法不尽科学,也不符合文学作品创作的真实规律。但是了解曹氏及其亲族故旧的一些真实遭遇,能够大致还原作者生活时代的真实政治与法律生态,作者了解的这些事迹也可能成为创作加工的素材。《红楼梦》之所以成为一部艺术感染力极强的文学杰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作者在创作时遵循的社会写实态度。 曹雪芹的舅公、苏州织造李煦家人在雍正初年的遭遇,非常真实地反映了清代籍没刑罚的残酷。李煦因为卷入了康熙朝的政治斗争,被雍正视为政敌,雍正元年(1723)雍正以“亏空官帑”为由,罢了李煦的官,下狱审问,籍没其家。房屋赏给了年羹尧,其子女家仆男童幼女共二百余口,悉数逮捕,送至市场标价拍卖。其在京家产也悉数查抄。 现存清代的法律文献和抄家档案中有很多记载,反映了籍没刑罚实施时人命是多么微贱。犯罪官员的家属和家仆被依法“入官”,他们一夜之间就会沦为人口市场上十分低贱的商品,“入官人口,凡年在十岁以上至六十岁者,每口作价银一十两;六十一岁以上作价银五两;九岁以下幼丁,每岁作价一两;未周岁者,免其作价。”[故宫博物院编:《故宫珍本丛刊·钦定户部则例·乾隆朝》,第二八四册,卷二《户口·入官人口作价》,第60页a。]李煦因为亏空织造府银两,家眷和家仆都被作价冲抵,他们的价格在当时的抄家档案中留下了生动的记载: 任世铎、张书才编译:《新发现的查抄李煦家产折单》,载《历史档案》1981年第2期,第35—36页。 查得李煦在京之家产:草厂胡同瓦房二百二十五间、游廊十一间,折银八千零九十四两;阮府胡同瓦房十六间,折银三百四十三两;畅春园太平庄瓦房四十二间、马厩房八间,折银一千六百一十四两。家人鲍子夫妇、其子四贵夫妇、婴儿一人,折银五十两;马二夫妇、妾一人、女儿五人、婴儿一人,折银一百二十两;金宝夫妇、其子斯儿夫妇、婴儿二人,折银五十两;董二夫妇、男孩一人、女儿一人及董二之寡母,折银五十两;…… 李煦在康熙朝深得康熙皇帝宠信,在苏州织造经营三十年,根深叶茂。李煦显赫之时,李氏几大家人都跟随发迹,成为一方巨富,李煦一旦获罪,他们的财富也都被没官,化为乌有。李煦之子自幼锦衣玉食,长大后挥霍无度,不务正业,成了苏州著名的票友,苏州人认为李公子的荒唐无行直接导致了李家的巨额亏空。 康熙三十一年,织造李煦莅苏三十余年,管理浒关税务兼司扬州盐政,恭逢圣祖南巡四次,克己办公,工匠经纪均沾其惠,称为李佛。公子性奢华,好串戏,延名师以教习梨园,演长生殿传奇,衣装费至数万,以致亏空若干万。吴民深感公之德,而惜其子之不类也。李公家人有汤钱瞿郭四姓,皆巨富,在苏置宅,各值万金有余。公解任后,其产入官。[[清]李铭皖等修,冯桂芬等纂:《苏州府志》(光绪九年刊本)卷一百四十八《杂记五》,台湾成文出版社1970年版,第3508—3509页。] 李煦家的女性家属,是曹雪芹幼时熟识的亲戚,她们当时又有什么样的遭遇?后来到底流落去了哪里?雍正二年(1724)内务府总管胤(允)禄的奏折记录了李家女眷的真实遭遇: 准总督查弼纳来文称,李煦家属及其家仆钱仲璇等男女并男童幼女共二百余名口,在苏州变卖,迄今将及一年,南省人民均知为旗人,无人敢买。现将应审讯之人暂时候审外,其余记档送往总管内务府衙门,应如何办理之处,业经具奏。……当经臣衙门查明,在途中病故男子一、妇人一及幼女一不计外,现送到人数共二百二十七名口,其中李煦之妇孺十口,除交给李煦外,计仆人二百十七名,均交崇文门监督五十一等变价。……奏旨:大将军年羹尧人少,将送来人着年羹尧拣取,并令年羹尧将拣取人数奏闻。余者交崇文门监督。钦此。[雍正二年十月《内务府总管允禄等奏李煦家人拟交崇文门监督变价折》,《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附录,第208页,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李家的女眷、仆人在苏州人市上辗转流离近一年,因为是旗人没有人敢买,又被送到北京,经过一年的颠沛流离和惊吓屈辱,其中有些体弱的,已经病故了几个,剩下的人也都被折磨得奄奄一息。雍正看到这种情形,又决定将李煦的妻女等直系亲属还给李煦。然而家遭巨变,财产抄尽,宅第易主,李煦再无官职,亲朋故旧惧怕被牵连不敢援手,仇家对头道路以目甚至落井下石,全家人扫地出门。《红楼梦》开篇描述的“茅椽蓬牖,瓦灶绳床”,就是李家人当时遭遇的真实写照。三年之后,雍正五年(1727),又查出李煦曾为阿其那(康熙第八子胤禩)买过五个侍女,被定为“奸党”,已经七十三岁的李煦再次入狱,被流放到打牲乌拉,两年后在流放地饥寒交迫而死,身边无一亲识之人。李煦的妻子韩夫人在此之前几年已经过世[时人李果为李煦所作行状载:“公生于顺治乙未年正月二十九日,卒于雍正己酉年二月某日,春秋七十有五。……公卒之日,囊无一钱,韩夫人已先数年卒,二子又远隔京师,亲识无一人在侧。方婴事时,下于理,刑部拟重罪,天子念其前劳,特恩从宽发遣。方行,牛车出关,霜风白草,黑龙之江,弥望几千里,两年来仅与佣工二人相依为命,敝衣破帽,恒终日不得食,惟诵天子不杀之恩,安之怡然。”王利器编:《李士桢李煦父子年谱》,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555—556页。]。《清实录》没有交代李煦家的直系女眷在这次灾难后的结局,她们很可能因此再次被牵连,被发给辛者库为奴或是被送到市场上变卖。 李煦家人在苏州变卖一年没有人敢买,直系亲属被交还给他,剩下的其他女眷和奴仆,雍正决定让年羹尧先从中挑选一些人去他家做奴仆,其余继续在北京变卖。年羹尧挑走的应该是其中资质上乘的,她们就这样去了年家做了婢女。过了不到三年,雍正四年年底,年羹尧因谋反被定九十二款大罪,年家女眷和奴婢被雍正皇帝依样办理,赏给了弹劾年羹尧有功的议政大臣蔡珽为奴[“议政大臣左都御史蔡珽辞上赐所籍年羹尧服饰什物赀财。上以年羹尧在京房屋一所。奴婢二百二十五口并金银绫绮首饰衣服器皿什物赐珽。”[清]萧奭:《永宪录》卷三,第208—209页。]。再过了一年,雍正五年九月,蔡珽也被定贪赃徇私共十八款罪,处斩监候,“其妻子入辛者库,财产入官”[《清实录·世宗实录》卷六十一,《清实录》第7册,第941页b。]。从这些史料可以看出,李煦家的一些女眷和婢女一夜之间就沦为获罪被卖的奴隶,在苏州人市上插着草标被变卖一年,又被运往北京听候发落,然后去了年羹尧家成了年家的奴婢,三年后又去了蔡珽家成了蔡家的奴婢,再过了一年,又被没入辛者库成为内务府的官奴。而李煦的直系女性亲属,很可能最后也遭遇了同样的命运。在历时几年的抄家、变卖、转运、易主、再抄家、再易主、再变卖的无常变故中,她们过去的高贵身份、淑女教养都成了转瞬即逝的泡影和无情的嘲弄,在这过程中她们可能遭遇无数的凌辱、轻贱与惊吓,她们对这一切的耐受力,可能远不及本来出身贱民的丫鬟,可能有一些人,在这过程中就早夭了,幸而生存下来的,也成为任人欺凌的贱民。就像余英时先生在《红楼梦的两个世界》中指出的:“干净既从肮脏而来,最后又无可奈何地要回到肮脏去。……这是《红楼梦》的悲剧的中心意义,也是曹雪芹所见到的人间世的最大的悲剧!”[〔美〕余英时:《红楼梦的两个世界》,第58页。] 曹雪芹的亲识故旧,以及同时代其他一些他知晓的高官豪门,犯罪之后遭遇最悲惨的就是这些人家的女眷,尤其是涉世未深的青春少女,她们最后的命运就是在家族罹祸之时或死、或隐、或沦落风尘,成为和十二伶一样低贱的人。《红楼梦》塑造十二钗的形象,是作者半生经历惊闻后的泣血伤痛之语。但曹雪芹并没有局限于他真实的经历和私人体验,《红楼梦》对贾府中的男性群体没有丝毫的同情,而是对女性群体本身寄予了深重的悲悯之情。虽然《红楼梦》没有反思和批判造成这种悲剧社会现实的宗法制度,但这些活生生的悲剧故事本身就是对宗法社会旧制度、旧伦理的有力控诉。 《红楼梦》的开篇是一个法律事件,苏州乡绅甄士隐的女儿甄英莲自幼被人贩子拐卖了,曾经受过她家大恩的南京知府贾雨村明明可以解救她,却为了巴结豪门而不顾法律,放纵薛家抢走了她。因为法律对女性奴婢的特别歧视,薛家收买了被拐卖来的甄英莲却没有任何法律风险,她的买卖一经成为事实,她就从良人沦为了在法律上不受任何保护的贱民。“甄英莲”的谐音就是“真应怜”,甄英莲(真应怜)是一个符号,她在开篇出现就是一个寓言,寓示着在宗法社会中,女性一旦丧失了家族和父兄的保护就可能遭遇的悲剧命运。甄英莲的命运可以概括为六个字:无依、易主、早夭。“无依”,因为她得不到父兄和家族的保护;“易主”,因为她沦为贱民,可能被多次转卖,命运完全取决于她遇到什么样的主人;“早夭”,她要受尽折磨青年而亡。 《红楼梦》的结尾也是一个法律事件,贾府里的男人们犯了罪,要被抄家。大观园里的少女们会被无辜株连,她们都可能遭遇和甄英莲差不多的命运,也是无依、易主、早夭。 四、“女清男浊”的启蒙 《红楼梦》中女性优越于男性的世界观,红学界向来解说不一。从作品的整体意蕴来看,曹雪芹更多的是在表达对女性群体由衷的同情,而不是现代意义的女权主义的先驱。在他生活的时代,这个群体因为社会地位的低下,不可能让自己的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也不可能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发出任何声音,她们在法律上依附于男性群体,一旦丧失了家族的保护,无论最初贵贱,都可能被当作财产一样任人支配。在这样的社会体制下,她们当中那些才华和见识杰出的,就显得格外珍贵,也特别值得悲悯,这就是曹雪芹开篇言明要为“闺阁昭传”的慈悲之心。 《红楼梦》是中国古典文学中前所未有的悲剧,作者对这个病态的社会是彻底绝望的。《红楼梦》中“女清男浊”的观点到底表达了作者怎样的思想,历来说法不一,新文化运动时一位笔名“侠人”的评论家对此做了非常独特的解释,他认为这不能从表面解读,而是代表了作者对数千年来中国社会进化的彻底绝望: 《红楼梦》一书,贾宝玉其代表人也。而其言曰:“贾宝玉视世间一切男子,皆恶浊之物,以为天下灵气悉钟于女子。”言之不足,至于再三,则何也?曰:此真著者疾末世之不仁,而为此言以寓其生平种种之隐痛也。凡一社会,不进则退,中国社会数千年来,退化之迹昭然,故一社会中种种恶业无不毕具。而为男子者,日与社会相接触,同化其恶风自易。女子则幸以数千年来权利之衰落,闭置不出,无由与男子之恶业相熏染。虽别造成一卑鄙龌龊绝无高尚纯洁的思想之女子社会,而其尤有良心,以视男子之胥戕胥贼,日演杀机,天理亡而人欲肆者,其相去犹千万也。此真作者疾末世之不仁,而为此以寓其种种隐痛之第一伤心泣血语也;而读者不知,乃群然以淫书目之![侠人:《小说丛话》,载一粟编:《红楼梦资料汇编》(下册),第571页。] 在侠人看来,数千年来中国社会一直在退化,到《红楼梦》出世的时代,已成不可救药的末世,恶业达于极致,男性因为是这个社会的主导者,不可能不受到社会恶性的熏陶,品性也退化到了极致。女性则因为权利衰落,幸免于社会恶性的侵袭,所以还存留了良心和灵气。末世导致了社会众生的普遍苦难,而作者为十二金钗写下的哀歌,并不是从男性角度出发对女性工具化的价值判断,而是在呈现人世间十二种人物各不相同的苦难: 且中国之社会,无一人而不苦者也。置身其间,日受其惨,往往躬受之而躬不能道之。今读《红楼梦》十二曲中,凡写一人,必具一人之苦处,梦寐以为褒某人,贬某人,不知自著者大智、大慧、大慈、大悲之眼观之,直无一人而不可怜,无一事而不可叹,悲天悯人而已,何褒贬之有焉?[侠人:《小说丛话》,载一粟编:《红楼梦资料汇编》(下册),第572页。] 严复译介《天演论》以来,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进化论思想对于中国知识界的影响可谓振聋发聩,用当时人的话说,几令民气为之一新。侠人从社会进化论的角度出发,认为要从《红楼梦》描写的社会背景来理解全书,而不是从表面将其理解为众多女性生命的悲剧。《红楼梦》作者对于两千年来的中国社会彻底绝望了,身在那个时代他看不到后来的变化,于是通过对青年女性悲剧命运的叙事,曲折表达了彻底推翻旧道德、彻底变革这一社会的意愿。“奈何中国二千年,竟无一人焉,敢昌言修改之哉!而曹雪芹独毅然言之而不疑,……此实其以大哲学家之眼识,摧陷廓清旧道德之功之尤伟者也。”[侠人:《小说丛话》,载一粟编:《红楼梦资料汇编》(下册),第573页。]平心而论,侠人的这种解读是较为深刻的,曹雪芹不是现代意义的女权主义者,但他看不到这社会的希望,只能将希望寄托在未被旧社会污染的弱者身上,希望建立一个与世隔绝的乌托邦—大观园—来让弱者(女性)社会的良心、灵气永存。主人公贾宝玉在看到自己钟爱的各类少女被迫害时,没有勇气和力量反抗,他只有悲哀的幻想,幻想在大观园这个世外桃源永远逃避,直至抄检大观园,他的乌托邦破灭了,最后他走向了彻底避世。然而作者写出对旧道德的彻底绝望,就足以唤起读者对旧社会的彻底否定。 自清末以来,《红楼梦》在历次政法大变革的思想运动中都曾经被用作一个启蒙的文本,这一点绝不是偶然的,传统中国到了它的最末阶段才出来一部这样的文学作品,这是中国文化的不幸也是幸事。《红楼梦》塑造了真正具有主体性的女性形象,这在中国的文学史上是前所未有的。作者当时能写出这样的作品,并没有受到任何外来政治哲学思潮的影响,而是从传统中国文化资源(儒释道)中的朴素平等观出发,表达了对女性的由衷同情和尊重,也表达了作者对宗法社会中阶级区隔的深刻批判,这足以证明中国文化具有自我反思和自我完善的内驱机制。 贾府的女性群体中有贵族,有依附的平民,也有社会底层的贱民。当这家的男性主人犯了罪,她们会被当作罪人的财产一样计算和籍没,法律似乎消弭了她们的阶级之分,她们都会沦落到差不多的境地。《红楼梦》的作者看到了这个病态的社会中,宗法制度对女性的压迫是多么的残酷,女性无论身处什么阶层,都无法摆脱群体性的悲剧命运。曹雪芹没有找到这社会的出路,他只能梦想一个像大观园这样的乌托邦。在他死后的二百多年中,自清末修律废除籍没刑罚、禁革奴婢买卖、首倡男女平等发端,经历了很多代仁人志士的法律改革,一直到新中国更为彻底的社会改造之后,《红楼梦》中那个病态的社会终于不复存在了。但那个深刻记录这种病态社会的《红楼梦》,将会是中国文化中不朽的经典,它足以让我们反思,任何一种文化都应该勇于反思,保持自我净化、自我完善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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