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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刘邦与百姓“约法三章”可信吗?不变与万变 作者:葛剑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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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成语叫“约法三章”,在今天它的意思很明确,就是指双方或者多方定一个简单明了的约定、契约。比如我跟你约法三章、我跟大家约法三章或者相互之间约法三章,就是这么个意思。但原来的出处却不是这样。 《史记·高祖本纪》里有这样的记载:刘邦的军队进了咸阳(秦国首都,今陕西咸阳东北)以后,他就召集周围各县的父老豪杰,跟他们约定“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法律只有三条:杀死人的判死刑,伤了人的和偷东西的要抵罪)。据说,因为他废除了秦朝非常苛刻烦琐的法律,规定从现在开始就那么简单的三条法律,所以得到了那些豪杰和父老的拥护。但是如果我们根据这几句话复原历史的话,就可以发现这纯粹是一种欺骗或者说是一种公关的手段,因为实际上这三条法律是没有办法执行的。 要确定杀人、伤人、盗窃罪,本身就不是那么容易。杀人罪还比较好办,人是不是被杀死了不难判断。伤人和盗窃罪就麻烦了,因为程度相差太大,有轻伤、轻微伤、重伤、终身伤残,还有伤重致死的,或者过了很久才死的。偷盗更麻烦,偷一个钱、偷很多钱、偷巨额的财富,或者偷了无法估价的东西,怎么区别?难道所有的伤人罪与盗窃罪都没有区别吗?如果没有区别,怎么抵罪,抵多大的罪呢?就算罪行明确,又怎么抵?是不是打断人家一条腿的人也得被打断一条腿?如果做不到对等怎么办? 比如说杀人偿命,问题是杀人有各种情况,一部分是故意杀人,很明显;还有的并非故意杀人,或者是偶然原因致人死亡,甚至原因不明,如医生给病人治病,结果病人死了。难道这些都与故意杀人一样抵命,合理吗?抵命怎么抵呢?秦朝执行死刑的办法有多种,用哪一种?包括自杀吗? 再说罪犯怎么可能都主动承认,怎么审理调查?审理过程中能不能动刑?如果证据确凿,嫌疑人死不承认,能不能定罪?而且社会上的犯罪行为很多,远远不止这三种情况,有人犯了其他罪怎么办呢?比如说强奸、纵火、诈骗、斗殴,还有其他很多罪行,这些罪难道都不处罚吗?要处罚的话,归到什么罪名呢?因为罪名就这三个呀! 再仔细看一下当时的记载,我们以上这些分析实在是多虑了,因为这些纯粹是一种宣传,是汉朝官方历史为了美化刘邦,故意要突出这“约法三章”的价值和意义。实际上从刘邦进关中入咸阳,到项羽入关取代他的控制权,时间总共不到两个月。即使他公布“约法三章”当天就有人提出控告,到刘邦的权力被项羽剥夺时,说不定这个案子还没有审完。 这一段时间里,刘邦和他的部下在忙着接管秦朝的政权机构。将领们“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都抢着到仓库里、管理机构里,把黄金、丝绸等财物都抢过来,大家分了。而比较有心机的部下,像萧何,就趁这个时候搜罗秦朝丞相和御史衙门里所收藏的律令、图书、档案,包括户籍,都接管了。还要准备对付即将入关的项羽和其他诸侯军队,根本顾不到处理百姓中闹出的小乱子,根本顾不上执行“约法三章”。 而且刘邦实际控制的地区,就是咸阳一带,即使实施过“约法三章”,影响范围也很小,时间又那么短,起不了多大作用。但此事的宣传效果不错,为这位高皇帝“拨乱反正”的开国历史增添了有利的记录,得以载入史册,流传至今。 那么刘邦自己控制的地方,或者他得了天下以后,有没有实行“约法三章”?也根本没有。到那时,他不得不承认“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约法三章”不足以对付各种罪行),由他的大臣萧何所制定的《汉律》,就是在秦朝《秦六律》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篇,成为《汉九章律》。虽然现在已经看不到《汉律》的全文,但是从延续下来的唐朝的法律《唐律》中就可以看出它的大概,内容当然远远不止三章。所以,作为宣传,可以让老百姓欢喜一时,相比秦朝的严苛的、烦琐的法律来讲,多么简单!但真正等到他治天下的时候,汉朝的法律非但不会比秦朝的法律简单,反而是更加严密了。后人如果把宣传手段当作事实,那就上了刘邦和汉朝史官的当。 刘邦自己当了皇帝以后,也根本没有受到“约法三章”的约束,甚至早就忘了还有过“约法三章”。 比如刘邦对自己的大女婿赵王张敖,动辄随意辱骂,引起了赵国的相国贯高等人的不满。贯高等人要谋杀刘邦,阴谋未遂,事情败露以后就主动投案。刘邦为了追查张敖的责任,对贯高严刑逼供。六十余岁的贯高被鞭打几千下,又用燃烧得炙热的铁锥刺他,使他体无完肤,以至于没有办法再找到用刑的部位。因为贯高宁死也不诬陷张敖,总算使张敖得到赦免,但自己的“三族”(父族、母族、妻族)统统被杀。贯高还没有来得及杀人,刘邦却要他的三族和本人都偿命。 刘邦在攻打东垣城时,守军曾经在城上骂他,后来这个城投降了,刘邦还是将骂过他的士兵全部都杀掉。“约法三章”中并没有骂人的罪名,骂人的行为最多能归入“伤人”罪,那么对骂人者只能“抵罪”,无论如何不够死罪呀!此时的刘邦,早已忘记了他当年信誓旦旦的“约法三章”,也完全不理会自春秋战国以来早已形成的战争中不杀降人的底线。 功臣韩信、彭越都是因为被刘邦判定为谋反,对他们的杀戮就极其残酷,骇人听闻。其实他们有没有谋反,也是刘邦说了算。比如韩信,掌握几十万大军的时候没有谋反,到了已经被剥夺一切权力,实际上被软禁的情况下,还谋得了反吗?有没有谋反的事实其实并不重要,反正刘邦要定他们什么罪就定什么罪。他们不仅被杀了“三族”,本人都被“俱五刑”(使用五种刑罚),先在脸上刺字,割掉鼻子,砍掉两脚,再用板子把他们打死,然后割下头颅,尸体剁成肉酱,分别送到各地去展示,甚至赐给一些人品尝,给诸侯群臣作为警戒。 到了司马迁作《史记》,将“约法三章”载入史册的汉武帝时代,汉朝的法律和司法早已难见“三章”的踪影了,取而代之的是极其严酷烦琐的法律条文,远远超过秦朝的“苛法”。《汉书·刑法志》记载: “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滑巧法,转相比况,禁罔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于是召集张汤、赵禹等人,编定法令,制订明知有人犯法不加举报故意放纵、主管官员必须连坐的法律,对刻意从重从严执法造成的后果宽大处理,而对宽大放纵罪犯的罪行从严惩罚。此后那些不法狡猾的官吏就利用法律的缺陷,通过案例比较扩大其适用范围,可以罗织的罪状越来越多,界限越来越密。法律条文共有三百五十九章,可以判死刑砍头的罪有四百零九条,一千八百八十二项罪名,死刑可参照类比的判例有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件。相关文书堆满了档案库,管理人员也看不过来。) “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不法官吏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引用解释牟利,想要解脱免罪就找轻判的案例,想要构陷重判就找死刑的案例。) 刘邦当年“约法三章”中的第一章“杀人者死”已经可以列出一千八百多项罪名,需要由一万三千多件判例作为参照类比,当年怎么可能靠一个“死”字解决问题? 由此可见,我们读历史不能仅仅看某件事本身的记载,还要看它的前因后果,区别只是主观意愿,还是已成客观事实;是出于宣传,还是准备实行;是特殊个案,还是有普遍性。 特别是对未来的胜利者在竞争过程中或上台前做出的承诺,发布的政令,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千万不要都当真,至少要看看他们在获胜后、上台后做什么,效果如何,再肯定、再赞扬不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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