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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庸之恶的本质在于放弃思考李红勃读《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不止于正义 作者:阿加莎·克里斯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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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纳粹集团的屠杀和侵略,给欧洲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灾难,在众多受害者中犹太人首当其冲,有近六百万犹太人惨遭杀害。《艾希曼在耶路撒冷》这本书是关于二战结束后在耶路撒冷的一场纳粹战犯审判,被告人叫阿道夫·艾希曼,一个罪行累累却又普普通通的德国党卫军军官。犹太裔美国政治理论家汉娜·阿伦特以记者身份记录了庭审并写了这本书。这本书中的诸多观点引发了巨大争议,有些人认为阿伦特眼光犀利,洞察到了人性和极权的本质,也有人比如同为犹太人的政治哲学家以赛亚·伯林就认为,阿伦特太过自以为是,缺乏同情心,她在《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一书中表现出了“令人难以置信的傲慢”。 一、耶路撒冷的审判 《艾希曼在耶路撒冷》这本书中,阿伦特不仅是作者,同时她也是受害者,因此,了解她的身世和经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她在书中进行的思考和提出的观点。 汉娜·阿伦特1906年出生于德国汉诺威一个犹太人家庭,她在马堡和弗莱堡大学读哲学、神学和古希腊语;后转至海德堡大学大哲学家雅斯贝尔斯的门下,于1928年获得博士学位。年轻时的阿伦特抽雪茄,才华横溢,思绪精彩纷呈,在同龄人中拥有一大群粉丝,他们给她起了个绰号,叫“智慧女神雅典娜”。阿伦特曾参加犹太复国主义组织,曾在纳粹掌权后短暂被捕。1933年,德国的反犹气氛日渐形成,山雨欲来。阿伦特仓皇出逃,先是流亡到巴黎,随后在1941年辗转来到了美国。1951年,在发表了她最具代表性的政治哲学著作《极权主义的起源》后不久,阿伦特被接纳为美国公民,从此结束了自1933年起的无国籍状态。1954年开始,阿伦特先后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普林斯顿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开办讲座,后担任芝加哥大学教授。随着一系列著作的出版,她开始成为二十世纪政治思想史上的瞩目人物,是家喻户晓的人文知识分子。 1961年,汉娜·阿伦特受美国《纽约客》杂志委托,赴耶路撒冷报道阿道夫·艾希曼的审讯。作为党卫军军官,艾希曼在二战期间负责将成千上万的犹太人用火车运送到集中营,是希特勒屠杀犹太人的所谓“最终方案”的运输总指挥。二战结束后他潜逃至阿根廷隐姓埋名,不料在1960年被以色列特工秘密逮捕,押解回以色列。1961年2月,艾希曼在耶路撒冷接受审判,这是当时震动国际的重大事件。 作为从纳粹集中营里逃脱和幸存的犹太人,阿伦特说:我错过了纽伦堡审判,现在可能是我唯一的机会,参加这次审判是我对过去的义务。这场审判旷日持久,前后一年多。阿伦特旁听了整个庭审,阅读了大量材料,包括庭审记录、艾希曼的笔录、公诉方提供的档案、十六位证人的证词、艾希曼本人所写的七十页说明以及相关的专著、论文和新闻报道。在此基础上,阿伦特将这场公审的详细报道在《纽约客》上分五期连载,并于当年出版了《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一书。这本书被她加上了一个极富哲学意味的副标题——“一份关于平庸之恶的报告”,从此以后,“平庸之恶”这一概念成了阿伦特思想中的一个标签和招牌。 《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对艾希曼一案的审判过程进行了详细而冗长的记叙,其中谈到了艾希曼从一个普通人到纳粹犹太问题专家的过程,他在希特勒主导的灭绝犹太人的计划中发挥的作用、庭审中检方对他的指控以及艾希曼及其辩护律师所做的反驳,等等。 包括艾希曼在内的德国纳粹战犯,在接受审判时几乎都有一个相同的辩护理由:自己当时的行为只不过是在执行国家的命令和法律,而守法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这个问题,不仅是耶路撒冷的艾希曼审判的焦点,也是早年德国纽伦堡系列审判的核心争议。 在艾希曼看来,在当时的纳粹德国,法律以元首的命令为准,按照元首的命令行事,是每一个守法公民的基本义务,况且自己还是一个党卫军军官。因此,正如他在法庭上一遍一遍所重复的:自己只是在履行责任,他不仅服从命令,还遵守法律。在法庭的最后陈述时,艾希曼也说道:自己并非仇恨犹太种族之人,也从未想过成为人类的谋杀犯,自己的罪过仅仅在于服从,而服从曾经是备受称颂的美德。艾希曼的辩护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艾希曼认为自己在上帝面前有罪,而非法律面前。” 对于像艾希曼这样的人而言,如此行事似乎也算正常,在那样的环境下,他们被灌输的观念就是如此,第三帝国的绝对命令就是:“你要按照可能会得到元首赞同的方式行事。”因此,艾希曼曾经信誓旦旦地宣称,自己终其一生都在实践着康德的道德律,按照康德的义务概念行事。 法庭不接受艾希曼的辩护理由,他被判有罪。1962年6月1日,艾希曼被处以绞刑。 二、平庸之恶及其根源 艾希曼为自己所做的辩护,触及法哲学中一个核心的命题,那就是恶的法律还是不是法律,遵守恶法的个人行为是否应受到惩罚?这个问题,是西方法学中一个重要命题,涉及自然法学说和西方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分歧。 自然法学说是源于古希腊的历史悠久的法学思想,类似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它认为道德乃是法律的底线和标准,法律的合法性取决于其内容的正当性,任何违背人类道德底线的法律就是恶法,恶法是非法无效的,公民没有义务去遵守。与之对应的则是法律实证主义,它主张从形式和逻辑层面对国家的制定法进行客观研究,反对用法律之外的道德标准对法律进行价值评价。在法律实证主义看来,法律不外乎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法律的强制力依赖其制定过程的外在形式,只要是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程序颁布的法律,就是有效之法,即使其内容不合道德,所有人均须遵守,即“恶法亦法”。纳粹时期,法律实证主义毫无疑问成为帝国的主流法律学说。 艾希曼及其律师的辩护就属于典型的法律实证主义观点: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它对所有公民均有约束力,自己参与灭绝犹太人的行动就是在执行上级的命令和国家的法律,因此,如果要说自己的行为是犯罪,那把自己变成罪犯的不是自己,而是国家法律。你不能要求一个小小个人去承担那个时代和历史的责任,不能让个人去做替罪羊,因为,他就生活在那个时代和国家,他只能遵守和执行当时的国家法。在第三帝国的官员们看来,希特勒的命令就是法律的绝对核心,按照元首的命令去实施国家计划,就是在执行法律。 第三帝国灭绝犹太人的活动是在严密而精致的法律之下,由庞大的国家机器有序进行的。对此,阿伦特指出,第三帝国这些法律层面的繁文缛节不仅仅体现了德国人谨小慎微和全面彻底的性格,也为纳粹所作所为的合法性披上了一件漂亮的外衣。然而,在国家法律之外,每一个个体还会有良知和人性,即使法律告诉你可以杀人,但良知的声音也会对每个人说:“你不可以杀人!”因此,诚如自然法学派所主张的,那些与我们人的良知无法兼容的、会让人在内心无法接受和感到恐怖的法,将不再是法,将彻底失去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许多德国人,包括纳粹在内,他们大部分人都会倾向于不去杀人,不去抢劫,不去眼睁睁看着自己的邻居一个个踏上死亡列车,不去在残暴罪行中添一把柴,成为帮凶。然而,可怕的是,像艾希曼这样的人,他们是如何克服了这种良知上的谴责,而决绝地走上作恶之路呢? 艾希曼曾被人们描绘成一个“杀人恶魔”:他残暴、邪恶、反人性,具有虐待人格,对暴行充满了变态的满足感。总之,艾希曼身上的恶,是一种极端的恶。然而,从阅读审讯卷宗开始,到面对面冷眼观察坐在被告席上的艾希曼,阿伦特所看到的只是一个“中等身材、脑门半秃、近视眼、脖子干瘦”的油腻的中年男人。六位心理学家都证明,艾希曼非常正常,他对待妻儿、父母、兄弟姐妹以及朋友的态度,不仅正常,甚至值得称道。因此,阿伦特发现:被人们描绘成一个十恶不赦的“恶魔”的这个人,实际上并不拥有鲜明的个性,他基本上就是一个平凡无趣、近乎乏味的人,他的“个人素质是极为肤浅的”。所以,艾希曼身上的恶,并非极端之恶,乃是一种“平庸无奇的恶”,简而言之,即“平庸之恶”! 那么,类似艾希曼这种平凡无奇的普通人,这种平庸的“办公室牛马”,为什么能够制造出人类历史上罕见的惨剧,导致这种平庸之恶的根源在哪里呢? 在仔细研读了以色列警方对艾希曼所做的三千多页的审讯记录以及冷静观察了艾希曼在法庭上的表现和回答之后,阿伦特逐步形成了一个结论:艾希曼平庸之恶的根源,在于艾希曼作为个体思考能力的缺失,以及极权体制对个体的这种无个性化特质的塑造。 在阿伦特看来,艾希曼这个人在骨子里既没有仇恨也不癫狂,他并没有无尽的嗜血欲。签发处死数万犹太人命令的原因在于他根本不动脑子,他像机器一般顺从、麻木和不负责任。艾希曼不是天生的恶棍,也不具备那种“成为恶棍”的决心。除了不遗余力地追求升迁发迹,他根本就没有别的动机。就连这种不遗余力追求升迁的动机本身也没什么罪,他肯定不会杀害他的上司而取代其位置。用大白话说,他只是从未意识到自己在做什么。 阿伦特运用极权制度的意识形态性质来分析这样一个平庸无奇的人为什么卷入深渊般的恶而无法自拔。纳粹极权体制的可怕就在这里,它通过一套制度和意识形态将个体的人格个性彻底消灭,在他们头脑中植入一个以谬论和邪恶为基础的所谓新的“正义”观。除了保证忠诚的法律制度外,纳粹还通过使用新的“语言规则”来解说他们的反常行为,炮制了五花八门的概念体系来欺骗和伪装,比如“灭绝”“杀掉”“消灭”都由“最终解决”“疏散”“安乐死”“特殊处理”来表达。在这样的极权体制下,个人人格被高度统一,个人成为庞大的国家机器上的零件,从而,盲目服从成为最大的美德。因此,在1945年5月8日德国战败那一天,艾希曼内心充满了无助、迷茫和惶恐:“我感觉到我将不得不过上没有领导、异常艰辛的个人生活,我将得不到来自任何人的任何指示,再不会有任务和命令指派给我,也没有可资参考的规章制度了。总之一句话,一种前所未闻的生活横在我的面前。”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作为普通人,当看到犹太女人、孩子、老人被一批一批屠杀时,艾希曼他们的良心会如何安放呢?阿伦特指出,在纳粹统治集团中,希莱姆最擅长解决良知问题,他创造了大量口号,比如“我的荣誉叫作忠诚”。常人在面对生理折磨时,都会有本能的同情,那么该如何说服自己的良心呢?希莱姆设计的对策很简单也很有效:让这些本能转向,不再对他人,而是对自己产生同情。于是,人们不再说“我对这些犹太人做了多么可怕的事啊”,而是说“我得承受多大的痛苦才能完成这么可怕的任务!这任务给我造成了多么沉重的负担啊!” 通过一套意识形态体系,纳粹成功地颠覆了人们头脑中的合法秩序和正当观念,传统的善被描述成一种诱惑,大多数德国人需要学会去抵制这种诱惑。在黑白颠倒的世界里,艾希曼们慢慢不再觉得自己的行为是在行凶作恶。艾希曼骨子里相信,杀人不算什么。艾希曼曾宣称自己遵循康德的道德律,但他的理解是完全错误的,康德的道德律同人的判断力密不可分,而这种判断力与盲目服从根本就是两回事。 阿伦特似乎在提醒人们,平庸之恶的根源在于个体在社会的普遍道德原则崩溃后丧失了独立的思考。因此,要抵制这种恶,只能依靠一种孤寂之思,一种自我与自己的无声对话。以此,唤醒良知,并坚守良知。 三、阿伦特引发的巨大争议 阿伦特的这本书,引发了巨大的争议,遭到了很多人的质疑甚至仇视。其中就包括阿伦特的犹太同胞们,他们认为阿伦特背叛了自己的民族,还有学术界的同行,他们认为阿伦特简化了对大屠杀的分析,而这是肤浅和不负责任的。 对阿伦特的仇视首先来自一些犹太人群体。按照多数犹太人的观点,纳粹统治时期,犹太人是典型的受害者,而在耶路撒冷的审判中,犹太人是指控者,以色列主导的这场审判,应该是全体被害者的控诉大会。 然而,阿伦特竟然想借助解剖艾希曼的机会,去完成另一桩思想冒险,去解剖犹太人。她引导读者去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无论是在纳粹时期还是在审判期间,犹太人是完全无辜的吗?这是一个政治不正确的冒险,也许正因为阿伦特是犹太人,是纳粹暴行中的犹太受害者,所以她才有胆量和资格去做这可怕的探索。 阿伦特在书中指出:1942年1月的万湖会议,启动了“最终解决方案”。会议之后,整个纳粹德国的官僚机器开始有序运作:外交部负责协调与占领国或协作政府的沟通,法律机构拟定了剥夺受害人国籍的条款,财政部和帝国银行准备好了接受巨额赃款的方案和设施,交通部负责安排运送犹太人到死亡集中营的交通工具。在这其中,犹太人团体也积极参与,他们没有抗议,没有拒绝,而是与纳粹当局进行合作。 艾希曼及其下属将每节车厢拟装载人数报给犹太委员会元老,后者再提交乘客名单给艾希曼。无论是在阿姆斯特丹还是华沙,在柏林还是布达佩斯,犹太官员们被委任去拟定人员及财产名单,负责分发红色星标,从被遣送者手中收取钱财作为交通费和灭绝费,监督清空公寓,协助警方抓捕犹太人,再把他们送上火车,把犹太社团的财产上交充公。总之,整个最终解决计划的执行,没有犹太人团体的筹划和配合,是完全无法做到的。 在犹太团体的配合协作之外,犹太人的道德和文化使得他们如同温顺的绵羊,毫无反抗。他们非常顺从,积极登记姓名,填写大量表格,回答关于个人财产的问卷,然后到达集合地点,有序踏上列车。在纳粹对犹太人进行分类之后,德裔犹太人优先于外来犹太人、当兵犹太人优先于未当兵犹太人,他们很享受这种等级,并以自己被列入更优等级而庆幸。 在对犹太人团体及其元老们在纳粹屠杀中的言行提出批评之后,阿伦特还把矛头指向这场审判,她用一种纯粹的,几乎是冷酷的理性来讨论以色列人围绕大屠杀所做的文章,公然质疑法庭审判的公平性。她指出,这场审判并不是一场单纯的个案审判,而是一场政治性的群众审判,这场审判的主角并非法庭上的法官,而是以色列总理本 -古里安。正是这位以色列总理决定从阿根廷绑架艾希曼,并将他带到耶路撒冷来受审。所以,本 -古里安不仅是当之无愧的“国家建筑师”,也是这场诉讼中隐形的舞台幕后经理。虽然他本人从未参加过一场庭审,但法官就是他的传声筒,代表政府的公诉人也是尽其全力听从于这个主人。更重要的是,法庭几乎从一开始,焦点就发生了偏离,法庭本来应该审判的是艾希曼的个人行为,但最终的结果是:犹太人的悲剧成了万众瞩目的焦点,被审判的对象不再是玻璃间里那个脸色苍白的中年男人,而是德国人乃至整个人类,是反犹主义和种族主义。艾希曼不再是一个具体的人,而被迫成为一个形象和符号,他成为所有罪孽和暴行的代言人。公诉人豪斯纳在法庭上指着艾希曼大骂:“是这个魔鬼造就了一切。”这句话可以说代表了整个以色列的声音。庭审中控方多次举办新闻发布会,允许电视采访,并频繁地将视角转向观众,也允许戏剧化成分的存在。就这样,这场本来应该严肃的司法审判成了一场秀,成了给犹太人、异教徒、以色列人、阿拉伯人上的一堂课。阿伦特明确地指出,这是不公正的,司法正义要求最大程度的回避,允许悲痛但不要愤怒,杜绝成为万众焦点的那种快感。就这场诉讼而言,受审的不是一个具体的个人,也不仅仅是纳粹当局,而是整个历史上的反犹主义。阿伦特指出,这显然与艾希曼审判的目的相矛盾,从而,艾希曼的命运从一开始就是注定的,他成了一个历史的替罪羊! 尽管对最终的死刑判决结果表示满意,但阿伦特对审判的性质和过程还是勇敢地表达了疑问——“审判的目的是表现正义,而不是别的”,不是“复仇”及展示“耻辱”。这种眼光超出了对于种族和地方的认同,她着眼的不是受害者,而是行为本身。在阿伦特看来,艾希曼应为他的“反人类罪”而不是“反犹太人罪”受审并受到惩罚。 阿伦特在《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中过于冷静的立场,遭到了来自犹太人的批评:“阿伦特傲慢地对纳粹浩劫的受害者进行审判;她批评战时犹太人领袖的语气是恶意的、无情的、完全不恰当的;她被某种受虐狂甚至自我仇恨所感染,要求犹太受害者‘承担责任’,而开脱了非犹太人承担罪行的责任。” 同时,在学术界,学者们也提出了很多批评,尤其是针对书中提出的“平庸之恶”或“恶之平庸”这一概念。 阿伦特用“平庸性”而不是“平常性”来指称艾希曼的恶,它是反思能力匮乏的结果。身体不锻炼就会虚弱,而头脑不思考就会平庸。一个人越是肤浅,越是拒绝思考,就越可能向恶屈服。“恶来源于思维的缺失。当思维坠落于恶的深渊,试图检验其根源的前提和原则时,总会一无所获。恶泯灭了思维,这就是恶的平庸性。” 在更深层次上,阿伦特认为,纳粹对犹太人的屠杀,本质上是把犹太人看成多余的东西,从而彻底否定了人类当中一部分人的生存价值,否定了人类存在的多样性,这种恶已经超出了康德的道德哲学框架,也无法从“人能理解的动机”来解释,它与历史上任何传统的罪行都不同,是一种完全新颖的现代现象。 阿伦特的上述观点,在该书出版时就受到了质疑。到了今天,即使在半个多世纪之后,在美国学界,诸种因素促使围绕阿伦特《艾希曼在耶路撒冷》的论战再次升温。争论主要还是围绕“平庸之恶”这一观点展开的,批评者们质疑“平庸之恶”在事实及理论层面的合理性。他们认为,虽然这一观点非常有助于人们思考现代科层制中的人性问题,但以“平庸”“无思”来理解艾希曼,却是阿伦特对艾希曼的历史真实面貌的误读。误读的原因,则是阿伦特未能摆脱海德格尔思想的影响,以及她对纳粹之恶“过于复杂的简化”。 其实,早在这本书的写作阶段,阿伦特就预感到这本书将可能引发巨大的争议,但她可能还是低估了其激烈程度。阿伦特以“恶的平庸性”来刻画艾希曼及他所代表的极权主义恶行,认为艾希曼作恶是出于“不思考”。这一论断不仅与耶路撒冷法庭控辩双方及其背后的主流观点相冲突,而且也与传统对恶的理解发生抵牾。阿伦特在书中强调犹太内奸与艾希曼的勾结合作关系,对以色列法庭审判合法性不足的批评,以及她在更深层次上对犹太人在历史边缘状态的“无根基性”“无政治性”所做的直言不讳的批评,在整个犹太人社会引起了轩然大波,也彻底激怒了以色列这个新兴的犹太国家。这本书不仅引起犹太读者的抗议,还导致一些朋友与她绝交,阿伦特从而被打上了“自我憎恨的犹太人”的标记,成了最受憎恨的美国籍犹太人。不仅有多个犹太组织雇用学者对她的作品进行地毯式阅读以找出错误,连她年轻时与哲学家海德格尔的一段情感私生活也被人拿出来展示,她被刻画成一个被纳粹老教授、有两个孩子的已婚老男人色诱的笨女人。对于自己的作品遭受的抨击,阿伦特在十几年后承认一些表述确实有误或者夸张,尤其对于“平庸之恶”这个被人误解和标签化的概念的使用她表示道歉;对于自己不爱犹太人甚至憎恨犹太人的指控,在传记电影中,阿伦特对此的回应是:“我从来不会爱上一个抽象的民族,我只会爱我的朋友们,那是我唯一能爱的。” 如果说耶路撒冷审判是对战犯艾希曼的一次法律审判,那么,阿伦特的这本书则是对催生和容忍纳粹暴行的德国、犹太社会乃至全人类的一场精神审判。作为二十世纪极富特色的政治哲学家,阿伦特着眼于社会危机与道德困境,从个体人性层面思索政治、责任与道德,犀利地发掘出恶的肤浅性,揭示人类主体性思考与自我认知缺位的道德境遇。现代道德哲学中存在着行动者与行动之间的分裂,体现为行动者的责任感与责任能力、道德理由与道德动机的分离。因而,阿伦特提醒我们:唯有确立了意愿、意志与理性的关联,才能弥合这种断裂,从而为思考集体罪行中的个人责任问题找到新的理论资源。唯有如此,人类才可以真正从过往的罪孽与灾难中吸取教训,从而走上捍卫个人尊严的道路。 虽然遭受到了巨大的压力,甚至连好朋友都与自己断绝了关系,但阿伦特并没有屈服和改变,她认为人应当忠于自己的思考。阿伦特身上那种不屈不挠、斗争到底的倔强劲,被德国导演冯·特洛塔在其2012年的电影《汉娜·阿伦特》中淋漓尽致地进行了刻画与描述。这部电影上映后赢得了许多赞誉,也招致了不少批评,这些赞誉和诟病,与其说是针对电影本身的,不如说是针对《艾希曼在耶路撒冷》这本书的,书中的命题引发的争议,相信还会继续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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