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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少年的心里同时住着天使与魔鬼陈碧看《涉过愤怒的海》《告白》不止于正义 作者:阿加莎·克里斯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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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河北邯郸发生了三名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将同学杀害并掩埋的案件,最高检核准追诉之后,两名主犯分别被判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二年。这样的判决结果,不应该是宣泄了报复,而是为了预防,也不放弃挽救的希望。面对罪错的少年,必须直面这些问题:刑法的惩罚方式是否与未成年保护相冲突?少年犯罪是谁之过?留守儿童现象是不是少年犯罪的真问题?什么才是“未成年人的友好环境”?本文将结合文学、影像,讨论那些低龄少年的罪错问题——如何帮他们涉过这片危险的海。 一、法学界的争论:教育还是惩罚 众所周知,因未成年人的大脑额叶发育不充分、决策缺乏经验、短视化等生理、心理特征,世界各国均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给予较为宽缓的刑事处遇。形象地说,他们成熟的外表下有着幼稚的头脑,就像汽车的发动机搭载着自行车的刹车。同时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对他们的宽缓处遇也有利于他们回归社会。因此,我国少年司法一直坚持教育和保护,对未成年犯从轻、减轻处罚。但近年来低龄犯罪案件频发的态势使得公众对这种理念产生了怀疑,它会不会根本无法实现矫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反而纵容了犯罪? 怀疑和怒火是从一些未成年人相害案件中产生的。2019年,大连十三岁男孩残忍杀害十岁女童,被收容教养三年。2020年,永宁十二岁男孩杀害六岁表妹,以家属赔付收场。2021年,河南两名十三岁少年酒后杀害同学,羁押三十七天后即被释放,由各自父母监管。在这些案件中,未成年人选择了更为弱势的同龄、低龄为其侵害对象,二者的权利保障存在冲突:杀人的是孩子,该保护;被害的就不是孩子吗?谁来保护他们?这些恶性案件导致了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自此之后,刑事责任年龄被有条件地下调到十二周岁。 2024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关于此条款的最新司法情况,称“截至目前,人民法院共审结此类案件四件四人,犯罪人年龄在十二至十三岁之间,被依法判处十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从现实来看,主张加大惩罚力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似乎已经占据主导地位,但围绕这个问题的争议并未平息,邯郸案后又一次被激烈讨论。 反对者认为,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源是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治理,简单地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不仅难以遏制违法犯罪,反而是一种回避问题、转嫁责任的做法。应将重心放在独立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上,提倡和落实“以教代刑”。肯定者认为,刑法不能固守法律的逻辑命题,必须迎合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低龄入刑能够满足公众的安全感和正义感,也体现了对被害人权益的综合保护。还有论者将关注点聚焦在如何妥当适用核准追诉,尤其是“情节恶劣”的解释上。比如,社会影响恶劣程度取决于新闻媒体是否报道,具有偶然性。在邯郸案核准后,就有法学界人士指出,实践中存在比这更为恶劣的案件,因未被曝光就没有启动核准。 法学界的讨论也体现了公众的困惑:对未成年人犯过度轻缓是不是也有伪善的嫌疑?犯罪本身就是家庭教育失败的产物,再交给父母严加管教有用吗?把他们送进专门学校能解决问题吗?留守儿童现象是与犯罪相关的真问题吗?带着这些追问,请大家和我一起审视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它有没有兼顾涉罪未成年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否存在程序虚化和无效,值得我们仔细思量。 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治体系是宽严相济的。“严”体现在刑法中对十二至十四岁的“特殊核准程序”以及对十四至十六岁的“八大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宽”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矫治教育、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三级干预,其中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是由国家建设专门学校来保障的。 这就意味着国家是按照未成年人的行为、后果、恶性来决定相应惩罚的轻重:性质较轻的,责成父母管教,或者联合教育、妇联等部门进行训诫,公益服务等矫治措施;性质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性质不轻但还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家庭管教无效的,应该进入专门学校。在专门学校中还要分级,罪错程度高的要进入其中的专门场所进行矫治教育。比如邯郸案中的第三名被告人,因从犯情节较轻,虽不予刑事处罚,但经评估要到专门场所进行矫治教育。 从上述设计看,首先,责成父母教育,意味着把挽救职责交付于已经被证明失败的父母身上,效果未必如愿。因为部分家长原先便缺少陪伴、教育的亲子时间,或缺乏实际管教涉罪未成年人的能力,不能指望孩子出了问题他们就能变成合格的父母。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向涉罪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放了督促监护令4.3万份,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是国家亲权介入,教天下的父母如何做父母,但是其强制力有限,实践中总是遇到电话打不通、没时间、学也学不会的父母,不可知的风险都会由孩子和社会来承受。 其次,在这一设计中,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追诉力度已经有所加重,这种加重设置是否能够提高对潜在犯罪人的威慑,从而减少犯罪呢?这要取决于潜在犯罪人是否具备理性认知能力。问题来了,小孩是能吸取教训、约束自己的人吗?很难。所以,与其说这是为了威慑,不如说是为了增强公众的安全感。从这个角度,它已经实现了一般预防的作用,也不可能再放大了。 因此最能够发挥效用的应该是专门学校。但实践中有的省份甚至人口大省连一所专门学校都没有,本该送入专门学校的孩子却因专门学校数量太少而“无校可去”。即便有专门学校,也可能没有单独的专门场所容纳那些严重罪错的孩子。虽然说不能给孩子贴标签,但因罪错性质不同,对不同的孩子执行方式和执行内容也应大不相同。假如混在一处、交叉感染,有的家长也可能把这里视为染缸,而拒绝把孩子送入专门学校。 因此,多办一所专门学校,多建一个专门场所,多接收一个孩子,就可能挽回那些犯罪边缘的滑落者。我们应该给孩子们创造一个有保障的未来。一帆风顺地做未来的主人翁最好不过,但是如果搞砸了,犯了错,闯了祸,也还有机会改过。这就是专门教育给他们的机会,而法律也不必在年龄和刑事责任上继续施压。 二、《告白》《43次杀意》:他们是天生的坏孩子? 面对情节恶劣的少年犯罪,人们会有这样的疑问:他们是“天生犯罪人”吗?身上携带着犯罪基因?但现实中多数人并非天生,其心理出现偏差都经历了一个过程。由于没有及时得到调整,最后就会以犯罪这种极端方式爆发。邯郸案中的三名犯罪人都是留守儿童,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缺失了对父母、对权威的认同感。除了邯郸,中国还有多少这样的城市?还有多少被忽视的孩子?有的凋零,有的被恶浇灌。其实,电影和文学中的“坏孩子”也是如此,他们和邯郸案中的坏孩子有着共同的特点。 《告白》是一部略显阴郁的日本电影,讲述了一名女老师为报复杀害自己女儿的凶手而精心策划复仇的故事。在电影里,初中老师森口悠子发现自己四岁的女儿被淹死在学校游泳池,警方认定是意外事故,但她从现场线索推断出凶手是班上的学生——十三岁的渡边修哉和下村直树。电影通过人物独白的方式,揭示了少年的黑暗内心世界和犯罪动机。 渡边修哉智商极高,母亲是一位天才发明家,对他从小进行高强度的知识灌输和实验训练,最终又无情地抛弃了他。他一直渴望吸引母亲的注意,甚至不惜杀人。而下村直树是一个懦弱的男孩,他被渡边修哉操控杀人后,他的母亲只会一味地安抚他,为他做错事找理由,帮他逃避责任,使直树无法面对自己的行为,也无法学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种溺爱让直树最终失手杀死了母亲,走向了崩溃和疯狂。 《告白》虽然是个虚构的故事,但已经隐隐指明了家庭教育、校园暴力、校园欺凌之间的关系。而纪实作品《43次杀意》则如实记录了2015年发生在日本川崎市的一起少年被杀案,字字见血,直面了少年之恶的真相。2015年2月20日清晨,人们发现了十三岁少年上村辽太死在川崎市多摩川的堤岸边。他全身赤裸,身上有多达四十三处刀伤,失血量超过全身血量的三分之一。这个案件与河北邯郸少年案一样,同样是三名凶手结伙杀死了他们的同学、玩伴,情节同样恶劣、残忍,令人倍感愤怒和荒谬。 案件的受害者上村辽太,父母离异,随母亲搬到新城市。他与一些境遇相似的孩子交往,寻找慰藉和认同。但这个小团体里没什么良善之辈,大多是恃强凌弱之徒。三个施暴者也同样在家和学校里没有容身之处,他们一方面被别人欺负,另一方面在更弱者面前残忍暴虐,最终杀害了自己的朋友。案件引发了日本社会的深刻反思,数以万计的民众前往案发地悼念死者。 我们都知道,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都是因家庭矛盾导致未成年人的人格发生重大变化。他是否曾经得到父母的认同与关心,他和父母的关系到底如何,他的家庭存在何种教育方式?这决定了他是否对社会有依赖感,而这种感觉会影响他行为的选择。 美国学者特拉维斯·赫希曾在《少年犯罪原因探讨》中提到社会控制理论,他认为未成年人与社会的联系程度与四个因素有关:依恋、投入、参与、信仰。如果他与社会的联系程度越紧密,犯罪的概率就越低。形象地说,这些联系就像一张网,网线像蛛丝一样牵绊着他,使得他更不容易滑落。 依恋来自他的家庭环境、人际关系,意味着他在做出决定时会下意识地考虑别人的看法、社会的评价,尤其是在实施越轨或者犯罪行为时,会因为一些来自道德、法律的规训而选择放弃。投入和参与意味着他的存在感,假如他有一个爱好,有一个目标,并愿意投入时间和精力去实现自己的目标,哪怕是游戏、赛车……既然已经为了某一既定目标耗费了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那么他为了避免已经投入的成本的浪费,也就不容易转向犯罪行为。所以有经验的教育从业者常说,有专长和爱好的孩子不会走上邪路。 信仰则体现为,学校应当首先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学校教育如果只强调考试和只重视升学率,未能在孩子心里种下平等、公道、人权和尊严等概念,那么孩子就有可能形成畸形的价值观。 正是基于社会控制理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学者才会一直呼吁,不能回避问题,不能转嫁责任。在这四个要素中,依恋要素——家庭教育,尤为灼心。几乎每个失败的少年故事背后,都有一个失败的爱的教育。 三、《涉过愤怒的海》:爱的教育 当我们谈到罪错少年的家庭教育缺失,可能会有一个疑问,难道父母会不爱自己的孩子吗?这个问题的打开方式,应该是父母如何对待自己的孩子,就教会了他们如何对待这个世界。 电影《涉过愤怒的海》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反思家庭教育的视角。故事以老金的女儿娜娜在日本离奇死亡为开端。娜娜身中十七刀,死状惨烈,最大嫌疑人是她的男友李苗苗。老金得知女儿死讯后,陷入极度的愤怒与悲痛,决定亲自追凶。李苗苗同样来自离异家庭,虽然家境富有,但行为怪异,情感疯癫,控制欲极强。他的母亲景岚一心要救儿子的命,拼命阻止老金。疯狂护犊的母爱和一心只想复仇的歇斯底里的父爱,在扯天扯地的风暴旋涡里暴烈碰撞。随着老金抓到苗苗,似乎大仇得报,剧情却发生了反转。日本警方传来消息,娜娜是被人强暴之后向男友自证清白时自杀的,凶手不是苗苗。 电影并不是在讲一个犯罪故事,而是在透过犯罪讲爱。两个孩子家庭情感的缺失,才是导演认为的悲剧元凶。故事如同层层剥开洋葱之后呈现的真相:“你说你爱我,其实你没爱过。”故事狠辣撕扯之处是,它触碰到人性最幽暗的部分,触碰到每一颗心灵的隐秘伤痛。这是中国家庭中普遍存在的情感缺位问题。剧中人都极度地缺爱,以及由此而生的狂热的对爱的饥渴,所以他们都在以爱的名义拼命索取、誓死捍卫,但到头来发现两手空空。 美国作家路易斯说,爱是好事,但不是最好的事。爱一旦成为主宰,也会沦为魔鬼。在无数罪恶假爱之名的今天,爱可能携带着仇恨的种子。老金和景岚的爱像一种弥补,老金发现自己对女儿的生活一无所知,他恐惧地要把自己的爱表现为“以暴制暴”,为孩子报仇。景岚对儿子的爱同样失控,她的爱就是什么都不问,只求保住儿子的命,这个形象与前文《告白》里下村直树的母亲形象比较类似。当她的儿子不能面对自己的行为,不能为结果负责的时候,他也只是一个空心人。对一个空心人灌注爱是没有意义的,他已经成了一个黑洞。 反观子女,他们虽然是缺爱的一方,但他们的攻击也是有杀伤力的。娜娜对父母的疏离表现为“我什么都不告诉你”,这是一种无声的索取和指责,潜台词就是,谁让你们不管我。当娜娜感觉男朋友对她的态度有了一点变化,她便感觉被遗弃——变化是一种危险,她需要从男友的关注上找到存在感,因为她在原生家庭里并未自证自己是被爱的。所以她表现出情绪不稳定、欲求不满、为爱疯癫的样子。 而苗苗看到娜娜自残却扬长而去,放任她流血而死。虽然他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但从道德上说,他没有同理心和同情心,既不懂爱也没有责任感。苗苗的精神状态已经走向反社会的边缘,他要把这一切责任推给父母、家庭和社会,他还在像孩子一样索取。你们必须听我的——在这个已经年满十八岁的人内心,仍然活着那个七岁就把青蛙炸得血肉模糊的阻止父母离婚的浑小子。 因此,《涉过愤怒的海》虽然讲的不是犯罪故事,但它给了两种样本,这也许是“中国式家长”的典型特征:老金的方式是先忽视,后压迫,景岚则以无原则的溺爱表达。这不仅不能给予孩子真正的支持,反而会导致他们的心理扭曲和行为失控。在我们身边的家庭里也许没这么极端,但如果家庭教育缺位,爱被扭曲,孩子注定是痛苦的,他们注定要面临极度挣扎和危险的青春期。 四、危险的青春期 过去三年的少年犯罪统计数据令人担忧。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2021年至2023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人民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3178件,判处未成年人罪犯98426人。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数据,2023年未成年人低龄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批捕、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总体上升,2024年上半年批准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就高达2.5万人。 这些都是少年法庭法官的案卷里令人惋惜的故事,看完你总觉得,拉一把他就起来了。比如,《新京报》2024年报道的少年盗窃天团: 小兵因多次参与盗窃手机专卖店、高档烟酒店和车辆,被送到阳光学校接受矫治。在这里,小兵还有三十六名同伴。这些少年大多跟小兵一样,涉及流窜盗窃。他们流窜山东、陕西、山西、四川等多省市实施盗窃,但因未满十六周岁的刑事处罚法定年龄,事后往往都被免予刑事处罚。 报道中的涉事家长提到孩子是被“坏朋友”拖下了水,被人带上了歪路。这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因为结伙作案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常见形式,“伙同朋友”也是判决书里最常出现的字眼。根据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的数据统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在盗窃、强奸、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这五类犯罪,在2023年这五类犯罪共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的近七成。从罪名上就可以看到涉罪的未成年人对金钱、物质、权力的需求十分强烈,他们靠偷和抢来获得财物,用欺凌、暴力去征服他人,并从结伙行动中获得团体的认可。 青春期的孩子社交关系圈不断扩大,为了获得群体认同,他们愿意主动尝试越轨行为。一旦尝试,比如便利店里的小偷小摸,如果没有及时矫正,他们就会重复,微罪也可能会升级为重罪。检讨孩子朋友圈的同时,会触及孩子父母的问题。家长是否对孩子尽到了应有的监护义务?是否了解孩子交了什么样的朋友?不要到了最后才发现自己对孩子一无所知,就像电影里那个丧女的父亲老金。 再从心理特点上看,未成年人在与他人发生矛盾时,很少能够换位思考。他们可能会放大别人对他们的伤害,他们的行为要么是“不计后果”,要么就是“临时起意”。他们又是极其意志薄弱的。一方面容易被鼓动,另一方面也会很快悔罪认错。而且,一旦处在暴力环境中得不到外界支持,受害者就会变成施害者,如果不把暴力和伤害转嫁,就难以在这样的环境下存活。 最后,在大量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中,都会出现留守儿童的故事。父母在外打工,无法顾及家中小孩。根据统计数据,隔代管教是很难建立父母管教同样的权威感和认同感的,所以他们也是时代的受害者,只是看时代的灰尘落在谁的头上罢了。即便是父母管教,很多父母也只会高兴就给手机玩、示爱就给钱、要管就暴力这几招。是否还有其他更好的方式呢?需要耐心,需要时间。这恰恰是有的父母本身就缺失的。而事情一旦失控,父母发现无力管教,就为时已晚。这样的悲剧在现实和影视剧中一再上演。 如果舆论只是简单地责备孩子的品行问题,而不去探究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这种普遍的偏见和误解,就可能加剧未成年人的排斥现象。这也说明,惩治是教育的必要部分,但将视角延伸到问题产生的上游,像一个社会工程一样去解决问题,才可能触及问题的真相。 五、希望我们构建的社会环境,能够召唤出孩子们心里的天使 作为法律人,深知自己专业的局限性,世界上的问题有太多不是靠法律解决的,尤其是刑法。人们遇到令人愤怒的问题,一般都会呼唤严刑峻法。的确,没有把令人厌恶和痛恨的对象狠狠收拾一顿或者彻底消灭掉更解气的。但未成年人犯罪的本质,是家庭、教育和社会的问题。这要用务实的态度,关键是持久协同,发动一切力量去建设未成年人友好环境,并做好与未成年人罪错长期共存的准备。 最近有几个与未成年人有关的片段值得分享。其一是平凉涉盗少年说的“我还未满十六岁,只要不犯‘八大罪’警察拿我也没办法,无非叫去做个笔录就得放人,超过二十四小时还能告他们的”,这态度叫人心寒。这说明,我们教育出了“钻法律空子”的孩子,而不是心中有“道德与法治”的孩子。他们很懂刑事责任年龄,却不懂是非善恶,缺乏正义和廉耻。心里没有平等、公正、权利和尊严等概念,就有可能在自己拥有某种优势时去欺负不如自己的人,并把这种欺凌视为人生成功的体现。这在学校体现为霸凌,在校园之外是违法犯罪的源头。 其二是宁夏固原出了个“警察踢打小学生”事件,不少网友都觉得打得好,因为这个被警察打的六年级学生多次殴打低年级同学,甚至还有人给警察送锦旗。但仔细想想,校园霸凌要治理,但是警察的行为能叫好吗?教孩子遇到欺负要还手、要反抗,但我们会教他们“以暴制暴”吗?从以大欺小、以暴制暴里,他们学到的不是宽容与理解,而是暴力可以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不管在校内还是校外,我们在法治教育上要走的路还很长。 其三是《从家中偷走一个十一岁女孩》的真实故事。郑州一个十一岁的女孩被朋友诱骗,多次被性侵,后被骗入卖淫团伙,最后参与施暴。跟她有同样经历的还有五个女孩。就暴力而言,她学到的是,“人只要看上去软弱谁都可以来踩一脚”。这些孩子成为施害者之后,必须独自承担后果——刑法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她说:“都是我自己的选择,怨不得别人。”听到这样的话,作为成年人,怎么能够无动于衷?在她本该被保护的年龄,家庭和社会都没能提供应有的保障,而她不懂,还以为全是自己的错。 这样三个故事足以引发我们的反思:每个人的心里都住着魔鬼,也住着天使。到底呈现出什么,取决于他所处的环境。希望我们构建的社会环境,能够召唤出孩子们心里的天使,也希望他们配得上这样的良善和友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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