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号档案
双重“狼人杀”

超正经凶案调查  作者:秦明

超正经凶案调查
超正经凶案调查

澳大利亚

超正经调查

别墅床上的四具尸体

2009年7月18日,北半球的中国还在夏天,南半球的澳大利亚却已进入冬季。

澳大利亚N市的早晨,空气清新,一名男子和往常一样买了早餐,边走边吃。他走到了一家报刊亭门口,准备照例买一份当天的报纸。

可没想到,报刊亭居然没有开门。

男子很是疑惑,他是这家报刊亭的老顾客,每天早晨都会来这里买报纸,还会和报刊亭老板老林聊聊家常。老林是一个非常讲诚信的生意人,他几乎每天都准点开门营业,即便家里有事或者身体不适,他也会提前通知顾客。有再急的事情,他也至少会在报刊亭外贴上一张告示。正是因为他的责任感,他的报刊亭生意非常好。

但像今天这样,报刊亭毫无征兆地没有按时按点开门,这么多年来还是头一次。

男子不仅是报刊亭的老顾客,也是老林的好朋友,于是他连忙给老林拨打了电话。可是一连打了好几通,都是无人接听的状态。这种反常情况让男子心中有了一丝不祥的预感,他决定给老林的妹妹打个电话问问情况。

老林的妹妹叫阿巧,她曾经和丈夫大斌在另一个城市经营一家餐厅。不久之前,餐厅因为经营不善而关门了。为了生活下去,阿巧和大斌就举家搬迁到了N市投靠老林。目前他们夫妻两人都在哥哥老林的报刊亭帮忙。为了生活和工作方便,阿巧在哥哥家很近的地方租了房子,两家之间的距离相隔不到300米。

老顾客是知道这些的,于是男子拨通了阿巧的电话。阿巧接到电话时还在睡梦中,她听到男子说联系不上自己的哥哥时,也是心中一沉,连忙叫起了身边的丈夫,一起赶去哥哥家看看是什么情况。

老林家住的是一栋两层别墅。

到了老林家的大门口,阿巧发现大门居然是开着的。阿巧小心翼翼地往里看去,房子里面黑洞洞的,隐约散发出一些血腥味,这让她胆战心惊。阿巧试着向屋内喊了几声,她的声音因为极度紧张和恐惧,都是颤抖的。可是,整座房子悄无声息。

阿巧恐惧极了,在丈夫大斌的陪伴下,穿过空无一人的一楼,来到了二楼。那种若有若无的血腥味变得浓重起来,简直就是扑面而来。到了二楼卧室的门口,大斌一把抱住了妻子,说:“房间里有尸体,别看。”

但阿巧的心情已经超越了恐惧,她想知道哥哥一家到底发生了什么,便冲进了卧室。

迎接她的,果真是满屋的血迹——她跌跌撞撞地冲进一个又一个房间,不断出现的尸体让她精神更加崩溃。

这些尸体几乎都已经面目全非,被血污覆盖。

但阿巧对哥哥家很熟悉,这三间卧室里的四具尸体,她都能认出身份:

43岁的嫂子、嫂子39岁的妹妹,还有两个年幼的小侄子(一个12岁,一个9岁)。

眼前的一切如同晴天霹雳,把阿巧轰得昏天暗地,她颤抖着拿出手机报警。

在警察到来之前,阿巧心里面还抱着一点希望。因为她看了二楼的几间卧室,都没看到哥哥老林的尸体。或许他因为什么事情逃过了这场劫难?但转念一想,阿巧又心生恐惧,她害怕这四条人命是被自己的哥哥亲手杀害的。

不过,猜测终究是猜测。澳大利亚警方抵达现场,对现场进行初步搜索之后,否定了这种猜想。因为警方在二楼的一个角落里发现了一床被子,被子的形态很异常。

警察把被子一打开,发现里面包裹的正是45岁的老林的尸体。

喜欢看悬疑小说的朋友,看到这里,估计第一反应是:这个案件会不会是“自产自销”啊?

“自产自销”是中国法医经常使用的一句俚语,形容的是凶手杀完人之后自杀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现场的多名死者中,有一名死者其实就是凶手。

自产自销的案件时有发生,在死亡人数较多的案件中尤为常见。这类案件的侦办,实际上比普通杀人案件的侦办要难。因为知道整件事情的所有人都已经死亡,都不能开口说话了,那么警方在无口供的情况下,要把整个事件过程还原,就需要大量的证据来互相印证。

自产自销的案件有很多特征,比如,凶手的死亡方式和其他受害者不同,凶手所在的位置并不是在尸体的集中区,凶手的姿态和其他人不同,凶手的死亡时间和其他人不同,等等。但这些都只是可以分析出倾向性意见的依据,不是确证。

确证自产自销案件最好的依据是现场封闭。

所谓的现场封闭,就是整个现场处于一个完全封闭的状态,其他人无法进入,也无法离开。在这种情况下,凶手就应该在死者当中了。比如阿加莎·克里斯蒂的小说《无人生还》里就描述了一个复杂的自产自销案件。

确定案发现场是不是封闭现场,是一项技术活,要排除诸多可能性。比如这个封闭现场是不是凶手故意设置的。东野圭吾的《放学后》就是一个典型的凶手设置封闭现场来误导警方侦查的故事。在很多文学、影视作品中,编剧也会发挥聪明才智,设计各种各样的“密室杀人”。密室,就是封闭现场。实际上,伪造封闭现场是非常困难的,这些想法也只能存在于文学、影视作品中。因为我们说过,不管如何伪装现场,总会在现场留下解释不了的物证,从而被警方发现并识破。

当然,因为封闭现场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所以警方绝不可能仅依据现场是个封闭现场,就判断案件是自产自销。警方还需要依据技术人员在现场发现的痕迹,进行一系列推断。

举个例子,凶手用锤子把其他人都打死了,然后上吊自杀。这样的案件发生后,不管现场封闭不封闭,警方最重视的就是:疑似凶手的这个死者,他的死亡方式是什么。疑似凶手的死者吊在房梁上,那么他是不是缢死呢?是不是自缢呢?这里都有很多的学问。警方确定缢死的这个死者是自缢,排除了他缢的可能性,这样对这个案件是自产自销的判断就会有强烈的支撑作用。

当然,仅靠这一点还不够。疑似凶手的死者也有可能是被真凶强迫自缢的,所以警方还必须关注现场有没有凶器,凶器上有哪些人的痕迹物证,凶器和现场有没有打扫或伪装的痕迹,现场有哪些人的血足迹或者血手印,血足迹的行动方向是什么样的,有没有除现场死者之外的人的血足迹,等等。

如果这些勘查线索全部指向自产自销,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排除其他所有的可能性,警方才会宣布案件闭环,也就是宣告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那么在澳大利亚的这起血案中,老林的尸体和其他尸体不处于同一位置,是不是暗示着此案有可能是自产自销?

警方很快就否定了这种可能性。因为老林和其他人一样,都是被锤类物体击打头部,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的,死亡后才被人用被子盖住了尸体。那么这就不可能是自产自销案件,而是一个全家几乎被灭门的案件。

确定这是一起杀人案件后,警方就要思考凶手的动机是什么了。

老秦之前在小镇旅馆四尸血案的故事中科普过,分析作案动机对圈定侦查范围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读到这里,有的读者或许已经开始推理了:一夜之间,五个人惨遭毒手,其中还包括两名儿童,这么惨烈的案件,是不是因仇杀人?如果是为了钱,凶手再丧心病狂也没必要把那么小的孩子都杀掉吧?

但对作案动机的分析,没有这么简单。

警方不仅仅是靠现场死了几个人、死的是什么人、有没有翻动迹象来快速判断的。

比如老秦曾经写过一个案件,一家六口都被杀害了,看起来就是一起寻仇报复的灭门案。但法医在尸体上发现了特征性损伤——威逼伤,而且现场有大片垂直滴落的血迹,这说明凶手用刀顶着被害者,让他在某个地方蹲了很长时间。这种威逼行为,提示凶手是为了逼问钱财的位置或者银行卡密码,所以,这一起案件的作案动机应该是侵财而不是寻仇。

通过一处损伤和一处血迹,法医就矫正了原先出现偏差的侦查方向。

当然,也不是所有案件的作案动机都很单纯。有些案件的作案动机是非常复杂的,比如凶手和死者有仇,凶手来寻仇的同时,也把他的家洗劫一空,甚至还性侵了死者,这种案件的动机基本涵盖了所有的动机类型。警方可以通过现场的点点滴滴来推断出凶手的主要作案动机是寻仇,从而确定侦查方向。

回到本案,澳大利亚的警方经过现场勘查,认为现场没有任何侵财的迹象,因为屋内很多重要位置都没有被翻乱。凶手在作案过程中非常利落,几乎没有多余动作。因此,警方最后确定凶手的主要作案动机是寻仇。

既然是因仇杀人,那么凶手肯定是死者的关系人,这样就给警方的侦查框定了范围,破案的希望也就大了很多。

谁用钥匙打开了地狱大门

经过尸检,法医基本确定,案发时间是在7月18日凌晨2:00——3:30。

这里我们可以聊聊两个关于破案的知识点:死亡时间推断和现场重建技术。

先来说说死亡时间推断。

很多朋友可能还记得,老秦在纸箱女童藏尸案里,详细介绍过推断死亡时间的方式,而且也告诉大家,死亡时间的推断是有误差的,有时候这个误差的范围还很大,但在这个案子中,警方推出的死亡时间范围居然能够精确到“凌晨2:00——3:30”,这是不是有点太精准了?

确实,在实际办案中把死亡时间框定在一个半小时范围之内,难度是非常大的。因为死亡时间推断本身就是法医界的一个难题,受到个体差异的影响,很难用一种方法来准确推断。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推断条件特别好,也可以推出更为准确的死亡时间。

第一种特殊情况,是现场有其他的线索可以指向死亡时间。

比如老秦曾经写过一个故事,一名健身教练在家中被人杀死,现场有严重的搏斗迹象。法医连尸体现象都没有观察,就推断出了死亡时间,并且精确到了几点几分。为什么呢?因为健身教练手腕上的机械手表被犯罪分子一锤子给砸坏了,手表上的时间也就定格在了它被砸坏的时间,从这个线索就可以准确判断出死亡时间了。

第二种特殊情况,是死者被发现得非常早,且在相对恒定的环境下。

老秦在纸箱女童藏尸案里说过,用早期或者晚期尸体现象都可以判断死亡时间,用早期尸体现象来推断会比较准。但之前介绍的方法都是估算,而利用尸体温度降低的规律来推断死亡时间,就是一种更为准确的方法了。

那法医怎么利用尸体温度降低的规律来推断死亡时间呢?

法医见到尸体后,发现人刚死不久,就会对尸体的内部温度进行测量。我国普遍使用的方法是用一支肛温计插入死者肛门,测量其内部温度。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用肝温计刺破肝区皮肤,插入肝脏来测量尸体温度的。

在得到此时的尸体温度之后,代入公式进行计算,再根据季节乘以一个季节系数,就可以得出结果了。有学者认为机体死亡后,在前10小时内,每个小时下降1摄氏度;10小时之后,每个小时下降0.5摄氏度,直至下降到环境温度。这是春秋季节的情况,如果是夏冬两季,还需把计算出来的时间再分别乘以相应的季节系数(夏季是1.4,冬季是0.7),最终计算出死者的死亡时间。

但利用这个指标来推断死亡时间,尸体必须发现得足够早。因为尸体温度逐渐降低,等降到和环境温度一致的时候就不再降了,也就失去了推断的价值。

澳大利亚的这起血案是凌晨发生的,尸体在清晨就被发现了,只有几个小时的时间差,这时利用尸体温度来判断死亡时间就相对较准了。

为什么老秦在“死者被发现得非常早”后面还要加一句“且在相对恒定的环境下”呢?

因为,如果是在野外发现的尸体,日夜温差大会导致尸体温度下降不均匀,判断误差也就会很大。如果死者是在一个温度、湿度较为恒定的环境下,尸体温度下降均匀,判断误差就会小很多。

而本案中,五具尸体都在恒定的室内环境下,所以也具备准确推断的条件。

此外,本案还有一个比较好的推断条件,那就是尸体数量多、死亡时间相近,且处在一模一样的环境中。在之前的旅行袋人头案里,老秦说到过一个名词“统计学意义”。在同一个环境中,如果测量、计算出来的每具尸体的死亡时间相距很近,那么从统计学意义上来讲就很有可信度了。

综上所述,本案中法医之所以能把死者的死亡时间框定在一个半小时之内,是因为有很多适合推断的条件。

不过,法医即便推断出自己都很确信的死亡时间,也不会轻易把这个死亡时间写进鉴定书里。打个比方,如果一个凶手是在凌晨1:50杀的人,而法医判断的死亡时间是凌晨2:00—3:30,虽然这个误差很小,算是推断得很准确了,可如果法医把这个推断写进鉴定书,就给凶手的律师提供了辩护的空间。因为律师只需要证明凶手在凌晨2:00—3:30没有作案时间,就可以帮助凶手脱罪。

因此,法医鉴定书上即便写死亡时间推断,也只会写几点钟左右,因为左多少、右多少,并没有一个特定的说法。但在专案会上,法医会尽自己所能,大胆缩小死亡时间的范围,因为这样可以帮助侦查人员有效缩小侦查的范围,帮视频侦查部门有效缩小寻找监控的范围。

我们再来聊聊第二个知识点:现场重建技术。

这是一项警方必须掌握的重要技术,意义重大。

现场重建具体要做什么呢?老秦以本案为例来展开讲解一下。

首先,警方要知道凶手是如何进入现场的。

从这起案件公开的资料来看,警方判断凶手先是从户外切断了林家的电源,然后用钥匙开门进入林家。这个推断,就是通过现场重建得出的。通过现场勘查,警方应该可以确定现场的门窗都是关闭且完好的,没有被损坏的痕迹,外人也无法进入。法医推断的死亡时间是凌晨时分,这也是通常人们都熟睡的时间。结合现场情况和死亡时间,警方得出了凶手用钥匙开门的结论。

有朋友会问,锁没有被破坏,也可能是凶手敲门入室啊?

那我们再看看案发现场。

五名死者都是在二楼卧室遇害的。除了老林,其他人的尸体都在自己的床上。那么只要有人敲门,肯定会有惊醒、穿衣、开门等动作。而从老林的衣着来看,他没有起床穿衣的过程。警方从现场看不出这些信息,就可以得出用钥匙开门的结论了。

这个现场重建得出的结论很重要,因为能拥有死者老林家钥匙的人非常有限,侦查范围就很小了。

其次,警方要知道凶手在现场的活动轨迹。

现场五个人都是被锤击头部而死亡的,死状面目全非。那么,行凶过程中就会造成大量的出血。而这些血会流到地上,覆盖在地面。凶手毕竟不会“轻功”,只要他在地面上行走,就会在脚底黏附血迹,就一定会留下血足迹。而根据血足迹的鞋尖朝向、成趟足迹的行走方向、足迹互相覆盖的先后顺序,就可以判断凶手的整个作案过程了。

这个作案过程分析出来之后,澳大利亚警方发现凶手在现场根本没有多余的动作。他最先来到老林夫妇的卧室,用锤状的工具将正在熟睡的夫妻二人锤杀在床。在锤击的过程中,老林可能惊醒了,想要逃离,但是没逃出几步就倒地死亡。凶手用被子覆盖了老林的尸体,又来到了林家的客房,在那里杀害了老林的妻妹。最后他来到两个男孩的卧室,也把他们残忍地杀害了。杀完人,凶手直接就离开了现场。从这个行为动作,就可以分析出凶手的心理:他不图别的,就为复仇。

最后,警方要沿着重建出来的凶手行为轨迹,寻找凶手遗留在现场的痕迹物证。

但非常可惜,这个案件的凶手有比较强烈的反侦查意识。

警方根据行为轨迹想要寻找一些痕迹物证,却几乎一无所获。凶手作案全程都戴着手套,走的时候还带走了作案工具。整个案发现场能够提取到的痕迹物证,就是一些血鞋印和不具备鉴定价值的血手套印,除此之外就没有再提取到其他的痕迹物证了,更不用说找到凶手的生物信息了。

讲到这里,有读者可能会提出反对意见:现场不是找到了血鞋印吗,这怎么算是没有价值的物证呢?

确实,血鞋印也有一定的意义。血鞋印相比于普通的灰尘鞋印要有意义得多,因为这是死者流血以后留下的,如果可以排除是现场死者或进入现场的报案人、急救医生、警察等人的鞋印,就可以断定这是犯罪分子的鞋印了。

除了对现场重建有支撑作用,血鞋印也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物证呈上法庭。比如抓获犯罪分子之后,警方找到了他在作案时穿着的鞋子,经过鞋底花纹的比对,确定就是这双鞋子,那就是一个很好的物证了。

虽然同一个型号的鞋子,其鞋底花纹都是一模一样的,但每个人穿着一段时间后,鞋底的状态就不一样了。因为每个人走路的姿态不同,着力点不同,磨损的痕迹也就不同。根据鞋底花纹和其花纹的磨损痕迹,就可以将嫌疑鞋子和现场血鞋印进行比对鉴定。

之所以说血鞋印这个物证没有指纹、DNA那么好,是因为鞋子很容易被犯罪分子毁掉。现场如果有指纹和DNA,就可以直接甄别犯罪分子。但是如果只有血鞋印,那么警方找不到犯罪分子作案时穿的鞋子,它的作用就不大了。即便找到了这双鞋子,犯罪分子也可以狡辩称自己的鞋子被别人穿走了去作案。类似的狡辩和破解方式,老秦在前文也聊过。综上,血鞋印有证明效力,但作用是有限的。

到现在,我们已经获得了两个重要的推理结果:凶手是因仇杀人,有钥匙打开现场大门。

虽然可能有人偷偷配了老林家的钥匙,但警方的侦查范围也已经很小了。警方还通过现场重建发现了一个很重要的线索——凶手在林家二楼的几间卧室门口都留下了鞋印,唯独一间卧室门口是没有的。

这间卧室是林家大女儿小君的房间,而案发当天小君出国游学不在家。她也因此成为这个家庭中唯一的幸存者。

这个线索提示警方,凶手非常熟悉林家的情况。毕竟,某个成员在不在家里,可不是通过简简单单的踩点就可以获知的。

综合以上信息,警方做出了下面的判断:

1.凶手是一名成年男性,因为他必须有足够的力量,才能把几个人的头颅都砸烂。

2.这个成年男性的鞋码为42~44码。毕竟现场的血鞋印不可能非常完整,所以警方放宽了排查范围。

3.凶手对林家非常熟悉,甚至对近期哪些人住在林家、哪些人不在家,分别住哪间卧室都非常熟悉。

4.凶手有机会获得或者复制死者家的钥匙。

信息汇总后,警方的怀疑对象集中在了一个人身上,那就是案发后第一时间抵达现场的阿巧的丈夫——大斌。

沉默羔羊与贪婪的狼

澳大利亚警方的怀疑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首先,大斌是非常符合上述犯罪分子刻画的。

他们家距离凶案现场非常近,只有300米,作案非常便捷,来回无需太长时间。因为他是死者的妹夫,又在死者的店里打工,所以他对死者家的情况是非常了解的,他知道小君当天晚上不在家,而且他的妻子阿巧也有林家的钥匙。他正值壮年,鞋码是43码。

其次,大斌向警方提供的口供存在多处矛盾。

案发后他曾经向警方提到,他们夫妇进入林家以后看到了血迹,妻子阿巧非常害怕。到了老林夫妇卧室附近的时候,他就把妻子抱住了,说你不要往里面看,这里面有尸体,太吓人了。

于是警方就根据他的口供做了一个现场实验。

警方派了一个人站在他描述的位置往卧室里面看,结果根本就看不到里面的尸体。那么,大斌是怎么知道卧室里有尸体的?

此外,大斌在被警方首次询问时,告诉警方他和妻子在案发现场共发现了五具尸体。但他的妻子阿巧却对警方说,自己只看到了四具尸体,当时她还期盼自己的哥哥逃过一劫,也担忧过是自己的哥哥作案。而警方进入现场后,是从二楼角落里掀开一床被子才发现了老林的尸体。作为报案人,大斌不应该知道现场有五具尸体。

大斌的口供暴露了他,疑点也因此出现,这就是我们在前文的案件中提到的案后反常表现。而警方发现大斌的反常,自然就把大斌作为了本案的第一嫌疑人。

当然,大斌的案后反常表现不止口供矛盾这一点。

澳大利亚警方把大斌列为第一嫌疑人后,对大斌的案后行为进行了复盘。

他们对大斌进行了背景调查,发现大斌曾经是一名医生。作为一名医生,在第一时间抵达现场,看到亲人受伤且生死不明的时候,他的第一反应应该是去检查亲人的生命体征,确认他们有没有死亡。因为一旦发现有微弱的生命体征,有急救知识的医生就会对伤者进行施救。警方认为这是一名医生最起码的下意识反应。

而大斌抵达现场后做了什么呢?他只是在卧室门口看了看,然后就告诉妻子卧室里面的是“尸体”。他没有去检查受害者的生命体征,也没有进行施救,而是将惊魂未定的妻子独自留在案发现场,自己则驱车将岳父母接过来准备处理后事了。

有了这样的复盘,警方基本上心里有数了,凶手很有可能就是这个大斌。

不过,嫌疑归嫌疑,要确定他就是凶手,必须有证据。

于是澳大利亚警方开始调查大斌在案发前一天的行为轨迹。

案发时间是7月18日的凌晨,那么,7月17日的晚上大斌在做什么呢?

很巧,7月17日是老林家的“家庭日”。按照惯例,老林和阿巧两家人晚上会一起去市区的父母家里聚餐。当天晚上聚餐后,老林因为有事就自己先回家了。之后大斌驾驶车辆和阿巧一起回家,顺便把老林的妻子和一对儿子捎回老林家。

在问到当天晚上大斌夫妇回家后的行为时,大斌一口咬定自己回家后就再也没有出去过。能够证实他说法的,只有他的妻子阿巧,但阿巧的口供却前后矛盾。

她一开始说自己半夜时分已经睡熟了,所以不清楚丈夫有没有出去过。后来她却突然改口,开始维护起丈夫来。她说自己平时睡眠浅,如果丈夫起床出门,自己肯定会醒来。

阿巧的供词突然转向对大斌有利,警方就只有想别的办法了。警方申请了搜查令,对大斌的住所、办公场所进行了全面的搜查。经过搜查,警方虽然没能在大斌的住处找到和血鞋印匹配的鞋子,但在大斌的办公室中发现了一个可疑的金属按摩器。

为什么警方觉得这个金属按摩器可疑呢?

这就和致伤工具的推断有关了。

澳大利亚法医对五名死者进行尸检的时候,除了要判断死者的死亡原因和死亡时间,还需要对致伤工具进行推断。

致伤工具的推断也是一门学问,很复杂。尤其是钝器损伤,有时候,法医可以通过尸体上的创口或皮下出血的形态,直接推断出致伤工具是什么东西。比如有些案件中,死者的头皮上出现了螺旋样的擦伤,法医就可以通过这一处特征性损伤分析致伤工具是扳手。因为扳手的中央有螺母来调节扳手齿间的距离,这个螺母的形状如果印在了皮肤上,就可以给法医提示。

再比如老秦曾经在《第十一根手指》里写过一个故事,法医通过致伤工具推断,分析凶器是一头扁平、一头尖锐的东西。后来经过警方判断,法医推断出的致伤工具其实是铁路工人使用的铁路工具锤。也正是因为这个推断,警方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铁路工人。

但这些都是一些条件比较好、比较成功的案例。毕竟钝器有千千万万种,而且形态不一,所以想通过特征性损伤来直接确定钝器究竟是什么,还是比较难的。但是法医可以通过损伤形态估计出这种钝器具备哪些特点,比如有棱边、有圆弧、有球体等等。

林家的案子也是这样,澳大利亚法医肯定是根据尸体上的损伤,对致伤工具的大概形态有所判断。警方也就根据法医说的这些特征形态,发现了这个按摩器。警方认为,这个按摩器的形状与杀死几个被害人的凶器是很相像的。

警方如获至宝,连忙把按摩器带回去进行了检验。他们希望能从按摩器上找到几名死者的血迹,这就等于找到了核心证据。

可惜,结果不尽如人意,警方没有在按摩器上找到任何血迹。

一方面,有可能是当时的DNA技术还不像现在这么发达,对微量的DNA物证没有足够的检出能力。另一方面,大斌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他把凶器带回去后很有可能进行了仔细的清洗。如果他清洗得足够干净,警方也是无法找到血迹的。

没人能够证明大斌的行踪,也没有核心证据可以证明大斌犯罪,关键的凶器也无法确认,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与此同时,林家唯一的幸存者小君,也正面临一个难题:全家人都被杀害了,而她才15岁,还是个未成年人,她今后该如何生活呢?

因为小君的爷爷奶奶年事已高,生活勉强能够自理,不具备对小君的监护能力,所以她的姑姑阿巧就自告奋勇向澳大利亚政府提出,要把小君接到自己家里生活,由她来作为小君的监护人。

这本来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是大家别忘了,阿巧的丈夫大斌可是本案的嫌疑人啊!

即便小君不知道大斌是本案嫌疑人,澳大利亚政府也心中有数啊!要么警方获取证据,将大斌绳之以法,要么警方抓获真凶,洗清大斌的嫌疑,这两种情况都还没发生,怎么能让本案唯一的幸存者住到嫌疑人家里去呢?那不是送羊入虎口吗?

在咱们国家,这样的事情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警方必须保护每一个无辜的人,不能让她冒任何有可能存在的风险。

但在澳大利亚,不知道为何,阿巧还真的成了小君的监护人,小君也就搬到了阿巧和大斌的家里居住。

这一住,小君居然就住到了一年多以后的2010年。

2010年末,澳大利亚警方声称为了保护小君的安全,需要在大斌家里安装监控设施。在获得司法机关的批准之后,警方顺利在大斌家里秘密安装了多个监控。

从后续此案的结果来看,澳大利亚警方安装这些监控设施,主要还是为了获取大斌作案的证据。但如果是为了获取证据,就要把无辜的小君送去险境作为安装监控的借口,那就实在令人不齿了。

不过咱们也不能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也有可能澳大利亚的法律就是如此规定的,阿巧就是可以成为小君的监护人,澳大利亚警方也是为了保护小君才安装监控的,而后续获得的证据,可能只是意外所得吧。

不管怎么说,监控还是发挥了作用,它记录下了大斌的很多反常举动。

从监控里,澳大利亚警方不止一次看到大斌跟自己的妻子阿巧交代,要求她面对警方的调查时一定要和自己统一说法,省得出现互相矛盾的证词,带来麻烦。

发现了这一疑点后,警方决定“打草惊蛇”。

他们找来阿巧,告诉她警方在现场提取到了一个血鞋印,肯定是凶手留下来的。经过警方的调查,这血鞋印来自一双某品牌的运动鞋,这款鞋的款式很特殊,2005年之后就不再生产了。警方说,有了这个调查结果,他们已经开始在大面积排查寻找这双运动鞋了,希望通过找到鞋子锁定凶手。

阿巧听警察这么一说,回去就把这些信息告诉了大斌。

当天晚上,警方就从监控里看见大斌从家里的杂物室里找出了同一个品牌的鞋盒子,把它扔进切割机切割成碎片,又把碎片倒进马桶冲掉了。这个行为非常可疑,完全可以作为证据链的其中一环了。

其实,案发后,警方对大斌家进行过搜索,当时并没有找到这么一双运动鞋。从事发到现在的一年多时间里,警方一直没有找到这双鞋子。由此可见,很有可能在案发后,大斌就把鞋子处理掉了。听了阿巧传递回来的信息,大斌觉得不放心,才去翻找鞋盒子,把鞋盒子也处理掉。

除此之外,根据监控里获取的线索,澳大利亚警方还查出来一个“内鬼”。

根据大斌家会客的情况,警方发现大斌有一个朋友是警察。这个警察后来因贪腐问题被逮捕,据他交代,在林家命案案发之前,大斌找他弄了几滴陌生人的血液。由此警方推测,大斌弄来陌生人的血液的目的,有一种可能就是把这几滴血液滴落在林家现场,冒充嫌疑人的血液误导警方。

如果是这样,那这个大斌的反侦查能力还真是不一般。只不过,澳大利亚警方并没有在满是血迹的现场找到这几滴陌生人的血液。

在现场放置其他人的血迹,真的可以嫁祸他人吗?

答案是否定的。

在现场尝试获取嫌疑人的血迹,当然是法医的一项重要工作。

不过在此之前,法医首先得分析一下凶手有没有可能在杀人的过程中受伤流血。像眼前这个案子,凶手全程佩戴手套,使用的工具是钝器而不是锐器,杀人动作非常简单,被害者完全没有反抗,凶手在现场受伤留下血迹的可能性就很小了。

其次,法医会对现场的血迹进行分析,哪些是擦拭状血迹,哪些是滴落状血迹,哪些是喷溅状血迹,这些血里有哪些可能是从手套里流出来的。也就是说,法医不可能把满是血迹的现场里所有的血都做一遍DNA检验,而是只会做那些有可能是凶手留下的血迹的DNA检验。

最后,法医还会对现场进行重建,不在重建轨迹上出现的孤立血迹,也同样没有证明价值。

因此,随便往现场滴几滴别人的血,很有可能法医连提取都提取不到,更不用说误导警方了。

退一万步讲,凶手滴血的动作恰好形成了疑点,让法医提取到了,做出了DNA,警方就会认定血迹的主人是凶手吗?也是不可能的。

老秦在前文说到过证据链的意义,在这里也同样适用。

警方绝对不会利用DNA这个孤证来证明犯罪,他们肯定会研究血迹主人的作案动机、作案时间、行为模式等,综合分析血迹主人的嫌疑如何。而研究到最后的结果,很有可能是排除血迹主人的嫌疑,且因为这个干扰项,获取到更多可以分析真凶心理的线索。这就是老秦说过的案后多余动作对警方的帮助。

所以,大斌找人要血液这件事情,同样是一个多余动作,这也加重了他的嫌疑,让证明他犯罪的证据链上,多了一项侧面证据。

除了上述疑点,澳大利亚警方还从监控中看到,大斌经常对小君做出过分亲密的举动,甚至有不恰当的身体接触。这就很可恶了,警方之前安装监控的理由就是要保护小君,所以拍到这样的监控录像后,警方决定以涉嫌性侵未成年人为由,再次拘捕大斌。

紧接着,一份DNA鉴定报告给本案带来了转机。

这份DNA鉴定报告的检材,是2010年澳大利亚警方在大斌家中车库里发现的一处疑似滴落状血迹。因为那时DNA检验技术水平极为有限,所以澳大利亚警方把检材分别邮寄给了美国的两个专业实验室进行鉴定。

当时,美国的专业实验室也无法做出有效的结果。后来,随着技术的发展,DNA检验技术能力提升,专业实验室终于把这一滴血迹里的DNA检验了出来。

鉴定报告显示:这滴血迹是混合血,包含了四个人的DNA,而这四个人,就是林家惨案中的四名死者。

2009年7月发生的案子,2010年在嫌疑人家车库里面提取到了血,这能证明大斌犯罪吗?

其实老秦也有疑惑,为什么澳大利亚警方在案发后那么久才在嫌疑人车库里找到血迹?毕竟案发后不久警方就可以确立重点嫌疑人,而不管血迹有多隐蔽,对嫌疑人居住地的搜索勘查工作也可以将它找出来。

或许是澳大利亚的司法程序比较复杂,抑或是血迹十分隐蔽吧。总之,虽然血迹发现的时效性是有问题的,但老秦之前也说了,警方不可能把这一滴血迹作为一个“孤证”来证明大斌有罪,它只是证据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当然,这样的血迹出现在大斌家的车库里,澳大利亚警方也是要排除一些合理怀疑的。比如说,会不会有其他人作案,又来到了大斌家的车库?经过调查,如果可以排除这种可能,那么这滴血的证明效力就会上升。

还有,案发后大斌也进过现场,他也有可能把血迹带回车库里。但老秦刚才描述这滴血的时候,说的是滴落状血迹。进过现场的人,即便踩到过血而带回自己家,在自己家里留下来的也应该是擦拭状血迹。要形成滴落状的血迹,一般都必须有足够含血量的物体,比如皮肤破了可以滴血,凶器上黏附了大量血迹也可以滴血。所以既然提取的检材经过法医判断是滴落状血迹,那么它的证明效力也在上升。

有了这个证据,警方认为证明大斌犯罪的证据链已经比较完整了。

于是,警方于2011年5月以谋杀罪逮捕了大斌。此时,离林家血案的发生已经过去了将近两年的时间。

被捕后,大斌拒不认罪,也不解释可以证明他犯罪的那些证据和他的反常行为。妻子阿巧也声称自己相信丈夫肯定不是凶手,她认为丈夫没有动机去做那样的事情。

人总是有两面性的。

阿巧是受害者老林的妹妹,也是嫌疑人大斌的妻子。很难说阿巧是被人面兽心的大斌蒙蔽,还是自己猪油蒙了心故意袒护大斌,总之,她并没有向警方说出所有的实情。好在,阿巧没有提供给澳大利亚警方的信息,警方倒是通过大斌的狱友获知了。

在大斌被关押期间,他的一个狱友向警方反映,说自己经常跟大斌聊天,大斌多次提到自己的岳父母看不起他,认为他样样都不如大舅子老林。岳父母还说阿巧嫁得不好,她完全可以找到更好的对象。当大斌经营的餐厅破产后,这样的情况就越发严重了。从那个时候起,每次“家庭日”结束,大斌都会和妻子阿巧大吵一架。

有次狱友问大斌,一个人怎么可能杀死五个人?

大斌声称自己是医生,可以通过按压某个穴位让人失去意识,等这个人失去意识以后再砰砰地砸就好了。很明显,这是没有科学依据的。要么是大斌在吹牛,要么就是狱友为了自己减刑而瞎说。

虽然狱友间的聊天不能成为定案的证据,但大斌对老林一家的嫉妒、被人看不起的受辱感肯定是存在的。

大斌被捕后,小君也获知了大斌的作案嫌疑。

此时,小君终于鼓足勇气,在法庭上说出了一个让人震惊的事实。

原来早在案发之前,大斌就性侵过她。案发之后,她搬到了姑姑家,姑父大斌的侵犯行为也愈加严重了。那时候小君并不知道大斌有可能是杀害她全家人的凶手,她只想着姑姑是自己的亲人,想继续跟姑姑一起生活,所以就忍气吞声不敢声张。

老秦之前和大家聊过,性侵未成年人的往往是熟人,对儿童进行性防卫教育是非常重要的,这在本案中也得到了体现。

小君的爷爷一听她这样说,也回忆起一件事情。案发后,小君的爷爷在大斌家过夜,晚上上完厕所回卧室的时候路过孙女小君的卧室,看到大斌竟然趴在卧室门口窥视孙女。大斌看到他的时候,明显被吓了一跳。

大斌对小君的垂涎,似乎也印证了为什么他会选择小君不在家的时候作案。

事已至此,所有的亲戚朋友都已经认定大斌就是本案的凶手。

只有阿巧还在坚信自己的丈夫是无辜的,她因此断绝了和父母、亲戚朋友的关系,为了给丈夫脱罪而东奔西走。老秦实在不能理解阿巧是怎么想的,明明这么多证据都指向她的丈夫,但她就是坚决不信。

2017年1月12日,距离案发已经7年多了,澳大利亚法院的陪审团在综合考虑各方证据之后,判定大斌犯有谋杀罪,判处大斌5个无期徒刑且永远不得假释。

讲到这里,老秦禁不住又想吐槽了。

5个无期徒刑,就是为了安抚5条冤魂吗?对犯罪分子的“人道”,就是对普通人的不人道。关于“反对废死”的观点,老秦在前面已经说过了,这里就不赘述。只是看到澳大利亚陪审团的判决,我总觉得愤怒的心情很难平静。

2021年2月15日,当地刑事上诉法庭驳回了大斌的上诉,维持原判,这就意味着大斌将会在狱中度过余生。

法官认为,大斌共有三大作案动机,分别是侵财、嫉妒和谋色。

老秦曾经讲过,很多案件中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是非常复杂的,但总会有一个主要的作案动机。本案中大斌的作案动机涵盖了因仇、因财、因色,但他主要的作案动机其实还是因为嫉妒心和感到被羞辱。

那么法官说的因财是怎么回事呢?

其实也很好理解,老林报刊亭的生意非常好,每年都有十分丰厚的利润。2009年案发前,老林在附近又购买了两处房产。假如老林一家全部死了,只留下一个小君,而小君无依无靠,那么大斌和阿巧夫妇理所当然就成了小君的法定监护人。小君作为老林家唯一的幸存者,自然也会依法继承老林所有的财产,而大斌也就自然获得了老林家所有的财富。

当然,对大斌来说,这还不仅仅是获得财富那么简单,他以后就可以肆无忌惮地性侵小君了。

而小君几乎失去了所有的家人,就连姑姑也已和她决裂。后来她回忆案发前自己和同学们出国游学,在飞机场的时候,同学们都和父母拥抱告别,而她没有。她觉得自己反正就出去一个礼拜,很快就能回来见到爸爸妈妈了,用不着搞这种尴尬的举动。

可她万万没有想到,这一次的挥手,居然是最后的告别。

超正经凶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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