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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既惩罚犯罪人,又保护犯罪人法律的悖论 作者:罗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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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惩罚犯罪人,还是保护犯罪人,这两个选项显然是矛盾的。 刑,开刀也,本能地会让人感到害怕。古人认为刑始于兵,兵刑同一,战争与刑罚是一回事,都带有杀伐之意。甲骨文的“伐”就是扯着人的头,然后砍掉。至于“歼”灭的“歼”字,杀伐之气更重。《说文解字》:“歼,微尽也。从歺、韱声。”看到“韱”字,大家想到了什么——把一大堆人当作韭菜给割了。 ![]() 然而,战争本身是损人伤己的事,兵法的最高境界不是杀伐了多少敌人,而是“不战而屈人之兵”。武侯祠有一副著名的对联,上联是“能攻心则反侧自消,从古知兵非好战”,下联是“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作为刑法学研究者,我时常提醒自己刑法的真正谋略——“知兵非好战”,刑法用得多不一定是好事。 刑法,既有刑,又有法。“法”古字写作“灋”,它由三个字组成,“水”代表执法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廌”就是獬豸,是古代传说中的独角神兽,此兽刚正不阿,双目如火如炬,遇到人间矛盾,会用角去顶有错的一方。“去”可能是去除错误之意。 ![]() 《说文解字》“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刑法主要涉及国家和被告两方,法要一碗水端平,既不能偏向被告人,也不能偏向国家。独角神兽既可触受审的被告人,也要去顶枉法的司法人员,除去任何一方犯下的错误。刑之最高境界是攻心为上,无刑胜有刑,知刑非好战,而法则是对刑的一种约束。 一、裸聊、老赖和其他 2008年,一例裸聊案引起广泛争议,该案甚至被列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论述题。因在网络上裸聊,女子方某被某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方某三十多岁,失业在家,一次偶然的机会,开始尝试收费裸聊。法院审理查明,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案发,方某的裸聊“生意”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仅在电脑上查获聊天记录的就涉及300多名“观众”,网上银行汇款记录达千余次,计2.4万元。最后有一名“观众”不知出于何种动机,看了方某的裸聊,向公安机关举报。 方某裸聊的行为如何定性,究竟以何种罪名起诉,司法机关内部有多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后一种意见认为这纯属个人行为,没必要以犯罪论处,实在不妥,给予行政处罚即可。[陈东升:《浙江一女子因网络裸聊被定罪量刑为全国首例》,载中国新闻网。] 法院的最终定罪受到了很多指责,最重要的理由就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有人认为“传播”必须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扩散,而方某的裸聊是一对一的,具有特定性,不属“传播”。 这里值得思考一下:如果一对一的传播属于刑法上的“传播”,涉及面是不是太广了?甚至丈夫给妻子发的视频都有可能构成犯罪。另外还需要思考:同步传输的视频图像既非视频文件,又非图片文件,这个能算是“物品”吗? 另外一个案件和老赖有关,王某欠债不还,被告上法院。法院对原被告进行了调解,王某同意还钱,所以法院出具了调解书。但不料王某老赖成性,拒不履行法院的调解书。王某后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抓,一审判决王某罪名成立。王某提出上诉,二审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王某无罪。理由是王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前提不存在。王某拒不执行的是调解书,而不是判决书,也不是裁定书。不要说一般人,估计很多法律人也区分不出这三种文书的区别。 调解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协调下,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协商,解决纠纷,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判决书 实体问题是指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成立与否所做出的一种判断,即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状态的判断。程序问题是指这个判断并不涉及当事人所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是否成立,而只是针对一些程序问题。比如,张三被控故意杀人,他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这是一个实体问题,但是对案件进行立案、起诉、审理则是程序问题。 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通过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的实体问题 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裁定书 人民法院为处理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而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 通俗来说,民事调解书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法官只是起到中间调和作用,不参与法律评价。但是判决、裁定(涉及实体)都会体现法官对当事人纠纷的评判。 虽然调解书生效后与判决书享有同等的执行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但是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只限于判决和裁定,不包括调解书,所以二审法院认为王某不构成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第一条的规定,刑法第31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包括已生效的一审、二审和再审判决、裁定。最高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法研〔2000〕117号)明确指出:“刑法第313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对象作了扩大的立法解释,扩大并界定了拒不执行的对象即“判决、裁定”的外延,明确了“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刑法第313条规定的裁定,尽管《立法解释》将拒不执行支付令、调解书等行为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调整的范围,但这些支付令、调解书等本身并不是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有关人员对人民法院为执行这些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而在执行程序中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后,对该执行裁定仍拒不执行的方可构成本罪。] 看到这些案件,大家是不是有点迷茫了,觉得定个罪怎么那么麻烦。裸聊道德吗?老赖难道不应该打击吗?还考虑那么多干吗?随便安个罪名制裁不就得了吗?法律人为什么总站在犯罪人的立场上说话,难道不应该替被害人多考虑考虑吗?刑法的规定怎么老是保护犯罪人?立场到哪里去了? 的确,如果只是强调惩罚犯罪,成文刑法的出现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它完全束缚了国家打击犯罪的手脚。如果没有刑法的约束,裸聊、赖账……一切令人不爽的行为都可以进行打击。古人说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如果刑法的根本目的只在于打击犯罪,那么刑法就没有出现的必要,它只需存在于执法者内心深处,秘而不宣的刑法较之公开明示的法律更能打击一切所谓的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民众就像身上被装了个摄像头一样,干啥都不自在,干啥都觉得有双眼睛看着你——小心,你小子构成犯罪了。这样的后果就是啥也不敢干,啥也不想干,干啥都有罪,不干也可能犯罪。惶惶不可终日,罪与非罪,完全靠命。 岳飞之死让大家知道了“莫须有”这个罪名。犯罪可怕,还是不受约束的刑罚权更可怕呢?另一个例子是袁崇焕之死。袁崇焕被诬通敌,被判凌迟处死,可悲的是北京城中的百姓不明真相,对皇帝的说词信以为真,恨袁崇焕入骨,行刑之日,纷纷出钱买袁崇焕身上割下的肉吃,还边骂袁崇焕这个“叛徒”。袁崇焕临刑前口占一绝:“一生事业总成空,半世功名在梦中。死后不愁无勇将,忠魂依旧守辽东。”[陈梧桐:《崇祯传》,河南文艺出版社2023年版,第124页。]相传他的部下“夜窃督师尸”,葬在北京崇文门的一个菜园子中。后代世代在此守墓。后来这成为一个公园,叫做龙潭公园,以前我经常在那散步遛弯。 如果刑罚权不受法律约束,恶劣的案件可能层出不穷。20世纪60年代,某地县委农工部副部长巴某接到地委组织部电话通知,要他立即到地委报到,重新安排工作。次日巴某在路边等车,以为会有专车来接。正好两名警察押着犯人上了一辆卡车,所以巴某也上了卡车。当车在某地公安局停车,巴某下车准备走到地委组织部,结果警察把他关到了看守所,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就可以把一个无辜的人,甚至还是领导干部就关了起来。巴某一直喊冤,但一直没人理睬,这一关就是十六年。[《上访通讯》编辑室编:《春风化雨集(下)》,群众出版社1981年版,第325—333页。] 看完这些案件,你还会觉得定罪不用多考虑考虑吗? 法律人其实非常不讨人喜欢,因为民众狂热时,他会强调冷静,人皆曰可杀,我意独怜之;权力高歌猛进时,他会强调限权,希望踩一踩刹车。有时法律人的观点不被人理解,可能只能用颜回对孔子的答问来进行安慰——不容何病?不容然后见君子。 二、刑法的目的 刑法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它是国家发动刑罚权的依据。在国家的各种制裁措施中,刑罚可以说是最严厉的。因此对于刑罚权必须加以严格限制。刑法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而且保障的是犯罪人的人权。这不是说被害人的人权不受保护,只是保护被害人的人权本身就是惩罚犯罪的机能所包含的。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个价值必然存在冲突,导致刑法内部的不稳定性。即便我们用哲学观点把两种甚或多种性质迥异的观点结合在一起,在获得逻辑上的巨大周延性后,我们依然要面对观点冲突的取舍问题。刑罚不是越重越好,当然也不能越轻越好,如何平衡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个价值的冲突,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审势即宽严皆误”。 罪刑法定所要求的刑法,根本目的不是单纯地打击犯罪,而是限制比犯罪更为可怕的国家权力——不加限制的话,它将是一种最可怕的强制。从本质上来说,刑法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我国学者李海东博士指出,“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没有刑法并不妨碍国家对犯罪的有效打击和镇压。而且没有立法的犯罪打击可能是更加灵活、有效、及时与便利的。如果从这个角度讲,刑法本身是多余和伪善的,它除了在宣传与标榜上有美化国家权力的作用外,主要是束缚国家机器面对犯罪的反应速度与灵敏度。那么,人类为什么要有刑法?这个问题在三百年前,欧洲启蒙思想家们就作出了回答: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也就是说,尽管刑法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它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页。]我很感谢李博士,他的这段话帮助我第一次真正理解了刑法,所以我在很多书中都不断重复引用。 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刑罚的对象是犯罪,其目的在于打击犯罪,它可以通过报应、威慑和矫正来实现对已经发生和还未发生的犯罪的惩治与预防,同时又可把对犯罪的打击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而刑法的对象则是对犯罪加以处罚的刑罚,刑法的核心在于限制国家的刑罚权,让这种权力在法律的轨道上正常行驶,不至于践踏公民的自由。因此,现代社会中的刑法其实是一种刑罚法。 从刑法发展的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明显的规律,那就是对于刑罚权的收缩,对于人权的保障。在远古时期,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法起源于刑几乎是各国法制史上的通例。随着历史发展,法逐渐表现为一种不断分化的趋势,从刑法中分离出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各种法律,而且这些法律也逐渐丧失了其以刑罚为后盾的强制力,法越来越表现出一种非刑化的嬗变。刑法的萎缩与其他部门法的扩张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究其原因,关键在于随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人们获得了更多的独立性,拥有了更大的自由,因此刑法在收缩的同时也表现为对国家权力更为严厉的规制[参见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76页。]。可见,个人自由的保障是打击犯罪的上位价值。相比于其他法律,我始终认为,最应该“减肥”的法律是刑法,一部繁荣发达的刑法并非法治之福,“宽刑省狱、囹圄空虚”应该成为刑法学人的基本觉悟。 三、正义的国家与正义的人 《理想国》的一条基本主线是在讨论世界上有没有正义。如果有,那什么是正义。柏拉图认为可以从城邦的正义来看个体的正义,一个正义的城邦,其中人也是正义的。然而,这种推论并不符合逻辑和经验。城邦和个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城邦的正义就能够推导出个体的正义吗?我对此深表怀疑。 《理查德·朱维尔的哀歌》这部取材于真实案件的电影非常深刻地说明了这个道理。理查德·朱维尔作为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爆炸案中发现炸弹装置的保安,被全世界熟知。当时他迅速采取行动,拯救了无数生命而成为英雄。但几天之内,情况就急转直下,联邦调查局认为他是想成为英雄,所以故意安放炸弹、贼喊抓贼。在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下,理查德·朱维尔瞬间从英雄变成十恶不赦的歹徒。他向独立律师沃森·布莱恩特寻求帮助,坚定地宣称自己无罪。 然而,在为理查德·朱维尔洗脱罪名的过程中,沃森·布莱恩特发现自己对抗的是强大的办案机关。因为媒体已经大肆宣传FBI怀疑理查德·朱维尔是罪犯,假如他不是罪犯,就会显得FBI办案能力太差,所以FBI不愿向人们承认他们没有证据,他们不惜违背法律程序,不断设置圈套,一定要逼理查德·朱维尔承认他根本没做过的事。 88天后,FBI才正式宣布不再将理查德·朱维尔列为爆炸案的嫌疑人,但是他的一生已经被毁掉了。2007年8月29日,理查德·朱维尔死于糖尿病并发症引起的心力衰竭,享年44岁。他的母亲认为,事件带来的压力导致了他的早逝。 法治一方面要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又要防止维护社会秩序的权力异化成社会秩序的破坏力量。《理查德·朱维尔的哀歌》提醒我们,不要把执法机关的光环投射到执法人员的身上,作为个体的执法人员,他们内心依然有幽暗的成分。一个人并不会因为从事正义职业就自然变得正义,情况可能恰好相反,人性的幽暗往往会给正义的事业蒙上灰尘。也正因为如此,执法人员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严格的约束——权力假使不被关进法治的笼子里,它必然会放大人的自欺与幽暗,假正义之名行邪恶之事。在人类历史上,这并不鲜见。 总之,在现代社会,刑法不仅要惩罚犯罪,也要约束惩罚犯罪的权力本身,即便执法机关是正义的化身,这也不意味着执法人员就是正义的代表。如果刑法只强调惩罚犯罪,那么“刑法”迟早会沦为办案人员的“想法”。“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历史悲剧就会一而再,再而三地上演。 四、王法还是法王 罪刑法定思想,大体能追溯到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该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非经依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加以拘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大宪章包括序言和63个条文,全文充满着国王“不得……”“自由人享有……”的句式,淋漓尽致地体现了臣民对王权的不信任和限制以及对自己权利和自由的渴望。大宪章最重要的精神就是“王在法下”。虽然国王签署了法律,但法律一旦实施,国王本身也要被置于法律之下。 与此对应的概念是“王法”,王凌驾于法律之上。北宋神宗年间,宋朝对西夏用兵,大败。神宗震怒,御笔一批要将一名督运粮食不利的官员给斩了。第二天,神宗问宰相蔡确,人斩了吗?蔡确说,不可斩。神宗问缘由。蔡确回答道:“按照祖宗之法,不可杀士大夫,不能从您这开这个风气。”神宗非常生气又无可奈何,提议将那人刺配边远地区。结果副宰相章惇说那还不如杀了,理由是士可杀不可辱。神宗极为生气地说:“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章惇直接回怼:“这种快意事,不做也好”[吴钩:《大宋之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15页。]。很多人认为皇帝无所不能,乾纲独断。但其实北宋的皇帝还是要受祖宗之法的制约,只是王安石变法将皇权从无形的笼子里释放出来,从此皇权拥有了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参见赵东梅:《大宋之变:1063—1086》,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前言第9页。] 刑法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犯罪人的人权。但是,很多民众认为刑法是对犯罪的规定,其主要功能应是打击犯罪,保护社会,更何况我国刑法第1条也只是说:“为了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制定本法”,这就更给人一种错觉:刑法就在于与犯罪作斗争。然而,刑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宪法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如上文所言,刑法的直接对象是刑罚,刑罚的直接对象才是犯罪。刑法在对刑罚权加以限制的同时,也肯定了这种限制之下的对犯罪加以打击的刑罚权。 利维坦是《圣经》中的怪兽,霍布斯把它比作国家。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95页。]。人性充满着竞争、猜疑和虚荣。如果缺少让众人敬畏的共同权力,人与人的关系便是“战争状态”。为了避免这种悲惨的战争状态,人们让渡了自己的权利,形成了社会契约,于是诞生了伟大的“利维坦”。通过国家中每一个人的授权,利维坦便可以利用托付给它的权力和力量,通过其威慑组织大家的意志,对内谋求和平,对外互相帮助抗御外敌[[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31—132页。]。霍布斯认为,“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41页。]放在科技落后的17世纪,霍布斯的论断可能是正确的,但是放到今天,人类拥有能够无数次毁灭自己的力量,这个说法显然不再合适。两次世界大战让人们从对社会契约公共意志的乐观假设中惊醒,利维坦式的国家权力滥用也许比无政府状态下的自然战争状态更为可怖。 绝对的个体权利和绝对的国家权力都是一种乌托邦。法治是对所有类型乌托邦的解毒剂,它并不期待最好的局面,而只是为了避免出现最坏的状况。国家不是完美的善,它只是必要的恶。利维坦是人造的怪兽,不应拥有毁灭人类的力量。霍布斯将国家视为人造的上帝,但它不是上帝本身,它的权力不能没有边界,依然要受到法治的约束。我始终认为,刑法只是最后法、补充法,不到万不得已不应该轻易动用。[刑法在法律阶梯中具有最后性,只有在其他法律(如民法、行政法)措施无能为力时才能作为最后手段补充适用。] 五、社会契约的两条道路 人的观念深受伟大思想的塑造。今天大多数人都以社会契约来论证法律的正当性。卢梭是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者,他认为人们为了保护自己不受他人的伤害,必须让渡一部分权利,达成社会契约,接受社会控制。人们在服从共同体的时候,实质上只是在服从他们自己,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基于社会契约的主权,除了追求公共幸福,不会有其他目的。根据这种理论,民众选举的立法者颁布的法律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因为这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公共意志是不会有错的。 卢梭的论证逻辑其实和柏拉图有异曲同工之妙,他没有意识到组成公共意志的每个个体依然有幽暗的成分,公共的正义并不必然代表个体的正义。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进行了修正,如果人们被一块“无知之幕”遮盖,这块幕布让人们不知道自己将处于何种阶层、性别或民族,也不知自己的教育水平如何,身体健康还是病弱,家境贫穷还是富裕,那么人们会选择一种什么样的社会呢? 我们肯定不希望来到一个弱肉强食、强者通吃一切的世界,因为我们并不知道自己是否智商正常,含着金勺子出生。因此,凡事不要设想得太好,还是要避免出现最坏的结果。所以,罗尔斯认为在“无知之幕”的遮盖下,会产生两种公正原则:第一种原则是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的基本自由,如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原则要优先于社会功利和总体福利的考虑。即便你一贫如洗,智商为零,你依然拥有一些基本权利且是任何人无法干涉的,你也依然比世界上最聪明的熊猫和黑猩猩宝贵;第二种原则是关心社会和经济的平等,要用差异原则来纠正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公平,每个人所拥有的才能和天赋是不平等的,人们出生的起跑线就是不平等的,公共政策上应当向弱者适当倾斜,而非让强者通吃一切。 对于第二种原则人们有较大的争议,但是对于第一种原则并没有太大的争议。如果说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视为一种形式上的社会契约,公共意志的形式保证了法律形式上的正义,那么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则是论证了法律实质上的正义。无论如何,法律都不能剥夺人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因此现代社会不再允许酷刑,不允许游街示众,要把犯罪人当人。 根据“无知之幕”理论,其实每一个人都要去思考,如果你成为犯罪嫌疑人甚至犯罪人,你是否希望法律保障你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还是任由司法人员随意处置。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五年来审结一审刑事案件590.6万件,判处罪犯776.1万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文)》,载最高人民法院网2023年3月8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91381.html。] 另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至2021年,20年来刑事罪犯的总数为22498288人,接近2250万[2002—2021 刑事罪犯总数(人),国家统计局国家数据,https://data.stats. gov.cn/easyquery.htm?cn=C01&zb=A0S0P。需要说明的是,具体的服刑人数还考虑到再犯现象,研究表明,20世纪八十年代,中国重新犯罪率约8%,21世纪初期上升到13—14%。2007年,全国被判刑2次以上的罪犯达15.98%。另外,研究表明截止2018年1月,四川省在押重新犯罪罪犯占在押犯总数的24.4%。即便以25%的再犯率进行统计,剔除再犯罪犯数量,近20年仍有1680多万服刑人员。据四川省监狱管理局课题组:《四川省刑释人员重新犯罪问题探析》,《犯罪与改造研究》2020年第5期,第2页。],这是一个异常巨大的数据。犯罪人数呈现上升趋势,从2002年的701858人到2021年的1714942人。如果统计30年,甚至50年,罪犯的数量会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其中有很多犯罪是与道德没有太大关系的,如捉麻雀、逮青蛙、拔野草等。当无知之幕落下,你能确保你或你的家人一定不会涉嫌犯罪吗? 最后,我想再次引用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关于刑法悖论性的话作为本章节结尾,因为他说出了我想说又说不出来的话。 “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施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被害人的报复。现在刑法同样不只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只是可罚性的缘由,也是它的界限,因此表现出悖论性: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单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96页。] 想一想 你觉得有哪些人神共愤的行为,但刑法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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