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吸毒:既是限制自由,又是保障自由

法律的悖论  作者:罗翔

吸毒是犯罪吗?是,又不是。

首先,刑法没有规定吸毒罪,但是吸毒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在有些国家就是所谓的“违警罪”(Police Offense)。另外根据禁毒法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人员是可以进行强制戒毒的。其次,吸毒又可能构成犯罪,首先吸毒者如果购买毒品数量较大,就有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另外,与吸毒关联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比如,为他人提供场所,可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最高可以判三年有期徒刑;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最高可以判七年有期徒刑。与此类似的是卖淫,卖淫本身不是犯罪,但可以治安处罚,但是组织卖淫、引诱卖淫、容留卖淫都是构成犯罪的。

有人会以自由来为吸毒辩解,吸毒只是自己的事情,又没有妨害别人,为什么要被禁止呢?但也许有人会告诉你,限制你的自由其实是为了真正保护你的自由,你会接受这种悖论性的回答吗?

一、自由主义

自由,其实是一个极其含糊的词语,孟德斯鸠说“没有一个词语比自由有更多的含义,并在人们意识中留下更多不同的印象了”,它似乎包含了可以想象的任何事情,难怪罗兰夫人不禁感喟:“自由自由,天下古今几多之罪恶,假汝之名以行!”

当然,今天人们谈及自由,一般的口头禅就是——只要行为没有妨碍他人,法律就不得干涉。这个观念来源于穆勒,穆勒的伟大之处在于从消极方面给予“公民自由”清晰的描述,他说:“若社会以强迫和控制的方式干预个人事务,无论是采用法律惩罚的有形暴力还是利用公众舆论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遵守这条原则。该原则就是,人若要干涉群体中任何个体的行动自由,无论干涉出自个人还是出自集体,其唯一正当的目的乃是保障自我不受伤害——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一部分才必须要对社会负责。在仅仅关涉他自己的那一部分,他的独立性照理来说是绝对的。对于他自己,对于其身体和心灵,个人就是最高主权者。”[[英]约翰·穆勒:《论自由》,孟凡礼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13页。]

穆勒的自由主义也正是刑法中惩罚理论的哲学基础,只要行为没有侵害法益,就不能发动刑罚,也就是所谓的损害原则。相信大家经常听我说一句口头禅:“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

然而,穆勒的自由观太过理想,只是一种真空理论,因为人的任何行为都不可能完全与他人无关。沿着穆勒自由观的逻辑,个体的自损行为、帮助自杀与伤害,法律好像都不能干涉,但这种观点很难被司法实践接受。连穆勒自己也不认同这种逻辑结论,在讨论“自愿卖身为奴是否应为法律所禁止”时,穆勒的态度是肯定的,他对自己的自由观做了一定的限定:自由不允许人以彻底放弃自由为代价。

所以,你会发现,作为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穆勒其实接受了家长主义(Paternalism)的微调。

家长主义

家长主义顾名思义,就是法律要像你的家长一样,必要的时候能够以“为你好”的缘故,限制你的选择自由,来保护你。相信被父母干涉过早恋、衣着等问题的朋友对此并不陌生。据说有一种冷,就是“妈妈觉得你很冷”。

家长主义又分为强硬的家长主义和缓和的家长主义。

强硬的家长主义认为,为了保护个人免受自愿选择的损害,刑事立法即使违背某人意愿,也是必要的。这种立场认为,国家可以作为民众的监护人,以“为了他们好”而将己见强加于人。

缓和的家长主义认为,国家有权防止自我损害行为,但仅当该行为是在理性不足的情况下非自愿实施的情况下才有权防止。因此当被害人心智不健全,比如说对于未成年人,国家应当对自损进行必要的干涉。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即便幼女同意,也以强奸罪论处。法律通过限制幼女的性自由来保护幼女。再如,一个十三岁的小孩决定好好学习,来到文身店,请求文身大叔在脸上刻上八个大字“好好学习,天天向上”。文身大哥也被孩子感动,免费帮他文身。但文身大叔的行为却构成犯罪,因为小孩没有文身的自由,在脸上刻字属于故意伤害。

缓和的家长主义是刑法学界普遍接受的理论,但是对于强硬的家长主义则存在较大争议。

毕竟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如果妈妈还是一直告诉你什么时候要穿什么衣服,你可能会不太愿意听。妈妈最多只能给你提建议,不能再强迫你不能穿这、不能穿那。如果妈妈总是如此强势,估计家庭关系就不太好了。

人身家长主义

但是家长主义中还有一个“小兄弟”,就是人身家长主义,意思是对于行为人自愿的人身伤害,即便他是自愿的,法律也要禁止。这种人身家长主义其实横跨了缓和的家长主义和强硬的家长主义。

对于精神不正常的人,或者未成年人,他们无法清楚认识损害身体健康的后果,所以要被限制这类自愿行为。一个十三岁的小孩想整容成明星,整容医生如果做了手术,肯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是,对于精神正常的成年人,自愿损害身体健康,法律是否可以禁止呢?比如,马上过七夕节了,张三向李四求爱,李四说:“你爱我,就要证明给我看。”张三说:“我爱你比天高比海深。”李四说:“我也不需要那么厉害的爱,如果你爱我,就把眼睛抠出来给我,这样你就不会被其他异性迷惑了。”张三说:“那是必须的。”如果李四把张三眼睛挖了出来,李四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吗?至少在刑法中,重伤是不能承诺的,得到他人同意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也是构成犯罪的。

穆勒对人身家长主义其实也是接受的,在他看来,如果你自愿接受他人把你杀死,或者导致自己重伤,这从根本上放弃了你的自由,但是自由不能以彻底放弃自由为代价。

很多坚定的自由主义者对穆勒的让步很不爽,因为当人身家长主义滑坡为强硬家长主义的立场,那么自由主义基本上就丧失了理论阵地。你接受了一个让你不爽的理论后退,迟早会不得不接受一个让你感到愤怒的理论。在坚定的自由主义者看来,如果人身家长主义可以接受,那么家长主义的另外一个“小兄弟”道德家长主义是否也可以接受?

道德家长主义

道德家长主义就是说,国家认为遵守道德是一个理性人的标配,如果你不愿意遵守道德,那是你不理性的标志,所以为了你好,即便你不愿意遵守道德,也要强迫你遵守道德。当然,强迫你是为了你好,惩罚你是因为爱你。

如果你看黄色小说、偷情、裸聊,都是不道德的非理性行为,法律可以像家长一样对你进行惩罚,而这种惩罚的动机是因为爱你,希望你成为一个理性的人,不再沉溺于这些低级快乐。你难道感受不到国家像父亲一样地爱你吗?甚至爱你爱到痛心的程度,甚至为了爱你不惜惩罚你。每一次惩罚你,做“父亲”的都心疼,但是没有办法,为了爱你,又必须惩罚你。

你能接受这份沉甸甸的爱吗?

所以,自由主义者最反感的敌人就是强硬家长主义,因为这最终会导致自由的彻底丧失,国家也就会成为没有自由的“斯巴达王国”。比如,香烟和油炸食物,会缩短食用者的寿命,从长远看减少了他们的自由净利益,也是对身体健康的伤害,那是否也要被禁止呢?

其实,没有人是完全理性的,我们也无须做完全理性的人,人生总有一些意外和变数。我们不能用以后的我来彻底否定之前的我。“弃我去者,昨日之日不可留;乱我心者,今日之日多烦忧。”即便今日烦心,也无须彻底否定昨日。

[美]乔尔·范伯格:《刑法的道德界限》(第三卷),方泉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89—90页。 古希腊有一个故事,奥德修斯在海上航行途经女妖塞壬的地盘。他已经被提前警告,女妖的歌声具有蛊惑性,会迷惑所有听到歌声的人,让他们走向毁灭。奥德修斯接受了警告,让所有的水手都塞住耳朵,但他自己却想挑战一下,听一听那美妙的歌声。为了避免受到迷惑,他让水手们把自己绑在桅杆上,命令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松绑。即便他下达松绑的命令,也绝不能听从。在女妖的歌声下,奥德修斯心智大乱,命令水手给他松绑。但他的水手遵守奥德修斯先前下达的命令,拒绝松绑。 昨天的奥德修斯和今天的奥德修斯,哪个更理性呢?

家长当然有权利和义务阻止孩子损害自己的未来利益,即使并未取得孩子的同意。在孩子成为自治的成年人并行使自治权之前,父母有责任使孩子的人生获得尽可能多的开放的核心选项。但强硬家长主义令人生恶之处就在于它强行阻止一个正常人放弃他的“开放选项”来接受国家的推荐选项。

一个理性的成年人有选择做废物的权利,他可以放弃所有好处,尽管一般人都觉得这不合理,但是我们也不能轻易给选择者贴上非理性的标签。有时候,这种选择往往是“虽万千人,吾往矣”的英勇与无畏,或者是不计算世俗利害的冒险与浪漫。自由选择,自由地承担后果,这也许才是对人的尊重。

总之,理论的诡异性在于,当一个理论允许例外,那么迟早会出现更多的例外,进而会出现例外的例外,最后彻底推翻之前的理论。

二、自由主义与家长主义的关系

我们来总结下自由主义与家长主义的关系。

首先,自由主义不反对缓和的家长主义。比如,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时,国家可以因着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限制其接触淫秽物品,因此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自然要受到惩罚。

其次,大部分自由主义都接受法律对人身自损行为的限制,得到他人同意的杀人、重伤,在绝大多数国家都是被法律禁止的。因此今日的自由主义者一般都不反对人身家长主义,也即对于个体的自愿身体损害,国家可以像家长一般对其自由进行限制,理由是自损行为实质上妨害了个人自由的行使。

再次,如果人身家长主义可以被接受,那么迟早就会滑向道德家长主义。毕竟在穆勒看来,之所以要尽可能少地干涉个人自由,是因为这会激发个体最大的创造力,在整体上有利于人类福祉。穆勒认为快乐有高下之分,越能体现人尊严的快乐越是一种高级快乐。“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要比做一头满足的猪好,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要比做一个满足的傻瓜好。”[[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9—10页。]基于穆勒对人性的乐观看法,他认为如果个体在不受约束的情况下会倾向于选择高级快乐。按照这种逻辑,如果个体沉溺于低级快乐无力自拔,国家是否也可以家长之名,对其道德自损进行限制呢?敦促其追求高级快乐,体现人性之尊严。这些理由似乎也言之成理。

这也是为什么不少自由主义者的底线就是缓和的家长主义,因为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根本没有理性的自由能力,所以得到他们同意的伤害依然构成犯罪,这和自由主义其实没有任何矛盾。

至于其他的家长主义,无论是人身家长主义还是道德家长主义,不少自由主义者一概不接受。他们甚至认为穆勒的退步根本就是没有必要的。但是按照这种理论,得到他人同意的自杀、自伤,法律都不能禁止,这种结论显然又是无法接受的。

我想强调的是,任何一种理论都不完美,我们永远不要在自己看重的理论上附着不加边际的价值。

很多时候,各种理论互相矛盾,但是暗通款曲,很多问题的解决方案都是由各种看似矛盾的理论一起支撑的。这就有点像国家的海岸线,它绝对不是整齐划一,而是犬牙交错的。

三、关于吸毒悖论的解决

回到吸毒,极端的自由主义者可能会认为,吸毒就是个人的自由,但是这种立场并不合理,而且最终一定会摧毁自由。

穆勒的自由原则要求人类事务尽可能少受限制,认为这会激发人最大的创造力,总体上促进社会福利。但是穆勒对人性的看法太过乐观,人类中相当比例的人群自私自利、感情用事、好逸恶劳,经常陷入琐碎的日常事务不能自拔,给他们天大的自由,也不能让他们有分毫的改进。穆勒的自由反而会纵容人性的懒散和恶习。

在娱乐至死的当下,我们大多数人都自由地沉溺于各种电子产品,无力自拔。离开了必要的道德约束,自由很容易成为放纵,没有任何社会价值。人类普遍视为良好的每一种习惯,几乎都需要经过或多或少痛苦而艰辛的努力才能养成。不可能指望人会自发形成这些良好的习惯。没有道德施加的自律,个人会倾向于过一种游手好闲、了无生趣的生活,既没有高雅的教养,也缺少追求伟大人格的动力。极端的自由观会让整个社会成为死水一潭,大部分个体也会陷入人性幽暗的沼泽无力自拔,自由终将走向奴役。[[英]詹姆士·斯蒂芬:《自由·平等·博爱》,冯克利、杨日鹏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0页。]

更为可怕的是,当社会道德约束一旦松弛,每个人都成为一种离子的状态,引发社会秩序大乱,这时人们常常就会甘心献上自己的一切自由,自由就会彻底地走向它的反面。这就是托克维尔警告人们的:“谁要求过大的自由,谁就在召唤绝对的奴役。”[参考[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248页。]

所以,大部分的自由主义者还是无法接受这种极端的自由主义,他们试图从自由主义本身来为禁止吸毒寻找依据。

自由主义的策略

一种依据依然是损害原则。按照自由主义的观念,只要行为没有损害他人,法律就不得禁止。自己损害自己的利益,是自由主义和家长主义的正面战场。自由主义发现自己很难取得全胜,所以干脆另辟蹊径。如果可以证明,吸毒可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那么就没有必要和家长主义干仗了。

换言之,对于吸毒会造成对自己损害这个议题,自由主义感觉很难应付家长主义的攻城略地,那就回避这个问题,开始从其他方面来论证。自由主义认为,法律要禁止吸毒,尤其是禁止与吸毒相关联的行为,主要是因为吸毒会危害吸毒者以外其他人的利益。

首先是祸及吸毒者的家庭,一个人一旦吸毒成瘾,就会成为整个家庭的诅咒,“烟瘾一来人似狼,卖儿卖女不认娘”。家中只要有了一个吸毒者,从此全家永无宁日,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往往就是吸毒者家庭的结局。

其次,吸毒还会危害社会。吸毒会诱发大量犯罪,吸毒者为获取毒资往往置道德、法律于不顾,越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生命与社会治安。据报道,在英国有一半吸毒者是靠犯罪获得毒资的。

最后,吸毒还会导致大量社会福利的损害,吸毒者丧失工作能力与正常生活,对吸毒者各种医疗费用,缉毒、戒毒力量的投入,药物滥用防治工作的开展,都给社会经济带来严重的损失。

通过回避吸毒者对自身的损害,自由主义者似乎也能实现对禁止吸毒的论证。而且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吸毒本身不是犯罪,但是利用吸毒者却构成犯罪,像我国的容留吸毒罪、贩卖毒品罪、强迫吸毒罪、欺骗吸毒罪,其实都是把他人当成了伤害他们自己的工具,类似刑法中的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理论。

我和你上山,你被菜花蛇咬了,我骗你说这是毒蛇,你只好把手剁了。虽然是你自己剁了手,但是我利用你,让你成了伤害你自己的工具。唆使、利用、鼓励他人吸毒也是一样,我利用你作为伤害你自己的工具。我向你兜售快乐和自由的工具,最终是为了让你被奴役。

自由主义的这种回避策略还是很巧妙的。

家长主义的挑战

但是我想说,其实家长主义也是蛮有道理的,而它和自由主义的冲突在很多问题上都是无法调和的。

大家可以想一想法律要求强制佩戴头盔的问题。公安部数据显示:每年电动车、摩托车交通死亡事故中约80%为颅脑损伤致死,而正确佩戴头盔可以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60%至70%。

2020年上半年,公安部正式发文:将在全国范围内部署“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如果骑电动车不戴头盔,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家长主义很容易对此提供解释,但是自由主义者绞尽脑汁,最后也只能像对待吸毒一样,从对他人和社会损失的角度来做文章。

他们认为,如果不戴头盔,这种对自己的损害会造成交通事故的巨大公共成本,而这些开支中很大一部分都来自一般纳税人的税款,其他则来自医疗保险。间接费用则包括处理伤者丧失工作能力和纳税能力的费用,以及为他们的子女提供抚养费用等。强制佩戴头盔法律的真正意义在于减少公共开支。

但是自由主义这种论证,你觉得合理吗?你是赞同自由主义,还是家长主义呢?还是都赞同呢?

四、三个偷梨的故事

今天,有不少年轻人吸毒,是因为他们觉得人生没有意义,试图用毒品的快感来对抗这种虚无。

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的性解放运动,也有不少年轻人用性的放纵和吸毒的快感来对抗人生的虚无。

生活在后现代的今天,很多人都会产生这样一种虚无感,认为人生没有意义,世界上没有什么是绝对的对,也没有什么是绝对的错,一切都是幻象。

《美丽新世界》(Brave New World)的作者赫胥黎也提议用毒品来对抗这种荒谬,以获得存在的意义。在他看来,既然真理只存在人的头脑之中,那么最好的生活就是在幻觉中度过余生。不幸的是,这已然成为许多现代人的标准选择。

但是,人生不可能没有意义,当你认为没有“意义”时,一定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意义”。

彻底的怀疑主义在逻辑上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怀疑”本身难道不值得怀疑吗?

康德说,“自律才是真正的自由,假如我们像动物一样,听从欲望、逃避痛苦,我们并不是真的自由,因为我们成了欲望和冲动的奴隶。我们不是在选择,而是在服从。唯有自律,自律使我们与众不同,自律让我们拥有真正的自由。”

对于吸毒者而言,吸毒并不一定是自由的,而当他可以抵制毒品的诱惑,可能才是真正的自由。

历史上有三个关于梨子的故事。

第一个故事是大家最熟悉的孔融让梨,但这让我感觉不真实。

第二个故事是奥古斯丁偷梨。奥古斯丁说自己小时候和小伙伴们偷梨,他的动机不是为了吃,因为大多数梨都喂猪了。他只是想享受那种偷梨的快感。很多时候,人们之所以犯罪,不是为了利益,而只是为了犯罪的快感。明知是错的,依然选择错误。

第三个故事可能大家会稍微陌生一些,《元史·许衡传》里有这样一段记载:许衡做官之前,一年夏天外出,天热感觉口渴难耐,刚好道旁有棵梨树,众人争相摘梨解渴,唯独许衡不为之所动。有人问他为何不摘?他回答说:“不是自己的梨,岂能乱摘!”那人劝解道:“乱世之时,这梨是没有主人的。”许衡正色道:“梨无主人,难道我心中也无主吗?”终不摘梨。

奥古斯丁偷梨的故事让我审视我内心的幽暗,许衡拒绝偷梨的故事又让我向往拒绝幽暗的光明。也许人生就是不断在幽暗与光明中选择,可能每天都要进行这种选择。

人生最大的痛苦也许就是明知道前路光明,后路幽暗,却无可避免向黑暗回撤,无力自拔。如果能够拥有拒绝黑暗的力量,义无反顾朝向光明,可能就是最大的自由和幸福吧。

想一想

张三是个加班狂,对于反对996的做法非常不屑,天天在公司797,法律应该限制加班自由吗?如果你有这样的同事,你会怎么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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