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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递交检察厅与不起诉判定黑箱:日本之耻 作者:伊藤诗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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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本案向检察厅递交了起诉文书。 我曾在事件发生后的一个多月里,偶尔去朋友K家里住几天,有时回父母家待几天,极力避免一个人独处。 另外,早先的时候,我曾跟山口提过自己居住在哪个区域。万一被对方知道了具体住址该如何是好?抱着这种忧虑,我甚至搬了次家。从纽约回国后才刚入住的公寓,半年没过就搬走了。不过我对那间公寓并未留下什么美好的回忆。搬家的同时,我觉得自己把在那间屋子里感受到的恐惧、不眠之夜的记忆,都一并留在了过去。 之后,我与新接手案件的K检察官有过两次会面。第一次是在二〇一五年十月。这一天,我已记不清到底多少回了,关于案发当日的情节,我又接受了一遍问询。 我告诉K,警方终止逮捕行动时,我曾经从德国给M检察官打过电话,被告知“他已调离本案”,所以没能联系上。 闻言,K说:“我是在那之后才负责这个案子的,不知道当时你从德国打过电话回来。否则的话,我本人一定会亲自出面为你做出解释的。”随后,K又补充道:“当着调查警员的面叫停逮捕行动,这件事给你造成了很大的不安。另外,警方和检方若是有过什么让你质疑的行为,我在此向你表示歉意。案件本身已经给你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假如又因为我们的工作给你增添额外的压力,那就非常多余了。实际上,警员原本就不该向你透露逮捕的事。” 听他的意思,A警员把逮捕山口的行动被撤销告诉我这个受害人,是一种“非常多余”的行为,是“不该透露的事情”。但是对我来说,在没有给出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就叫停逮捕,这种行为才更有问题。 受害人难道丝毫没有知情的权利吗? 之后,在二〇一六年一月,K检察官针对山口进行了聆讯。 山口在这次由K主持的聆讯过去约四个月后,即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从TBS社离职。一个月后,他为安倍首相撰写的传记《总理》(幻冬舍,二〇一六)付梓出版,开始作为时事评论家,频繁亮相于各种电视节目。这些情况,我都是听朋友说的。 新入住的公寓里,我没摆电视机。极力避免看到他那张脸。 至于他今后会拥有怎样的人生,与我没有关系。我只期望日本的法律能好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只不过,冷不丁看到他的脸,是引起我恐慌发作的原因,我想尽量避免。 谁知有一次,为了消磨时间,我不经意走进了一间书店。摆在台子上的《总理》一下映入了眼帘。只不过是作者名字的几个笔画闯入了视线,我的身体瞬间便僵住了。 只要看到此人的脸,听到他的声音,已根植于身体记忆的那份恐惧,就会携着几缕逼真的现实感,再度轻易地向我袭来。记忆这东西,实在麻烦。 和负责本案的K检察官第二次见面,是在二〇一六年七月中旬。从谈话中得知,案子的调查并没有让人眼前一亮的进展。最后,K这样告诉我: “这件案子里,我认为山口确实有错。他明明是已婚身份,在一个社会性的大机构里占据要职,却利用职位之便,抓住你的梦想作为可乘之机做出这种事情,光是这一点就足以判定你是受害方。在我看来,对此人绝不可姑息。 “你和他之间有一些往来的邮件,已经有律师在对这批邮件展开分析。作为检方,我们也倾向做出有罪判定。但证据方面,老实说支撑判定非常困难。某种意义来讲,此人就是个无耻之徒,早就玩熟了这套伎俩。我估计除这个案子以外,他还欺负过其他的女性。” 接下来,K又针对现行法律的矛盾之处做了一番长长的发言。日本虽设立了“准强奸罪”,但实际上,往往很难对嫌疑人进行制裁。 K从司法系统的问题开始讲起: “在日本,想确立性犯罪的证据十分困难。日本的刑法有重视犯罪嫌疑人主观动机的倾向。当然,嫌疑人主动承认性侵的例子极其罕有,总会宣称是双方同意之下发生的行为。 “在美国,比起主观动机,更倾向于通过性犯罪的客观事实来提出起诉。而日本,仅凭客观状况,就算有罪的事实非常明确,但只要嫌疑人不认罪,也很难判他有罪。 “审理中要求控方出示极其强有力的证据,例如:记录了犯罪行为的视频或声音文件、第三者的目击证词等。我在美国的司法现场有过工作经验,对此十分了解。” 当时,我对K口中所说的,“假如没有第三者目击案发现场,或记录了犯罪事实的录影带,很难判定准强奸罪名”,只能囫囵吞枣接受了下来。按照K的说法,最大的问题在于法律本身,而日本的“准强奸罪”,形同虚设。 不过,如今细细想来,当初签发逮捕令的理由之一,就是山口在案发当晚极有可能用笔记本电脑偷拍了视频。尽管如此,逮捕令却未加执行,也是警方下的判断。 当案子从高轮警署移交警视厅刑侦一课之际,我听说警方“对住所进行了搜查”。然而,我在采访中了解到的情况却是,在实施住所搜查的几天前,警视厅曾给山口的前任职单位,美国的TBS分局去过电话。 况且,实际执行了搜查的只有山口在日本的家,针对他的工作场所却并没有实施。 山口本人在他自己的Facebook主页上,曾发布过这样的内容: “我记得是在六月中旬吧,当时警视厅的人来到我家,我才初次得知被人报了警。来访的两位警员特别温和有礼,告诉我说,希望我配合警方的非强制性调查。” 住所搜查是一项与逮捕同等力度的调查方式,需要事先取得搜查令,以具有强制力的方式执行。而非强制性调查,又是怎样一种情况呢?可当时刑侦一课的警员却告诉我说:“实施了住所搜查。” 甚至,警视厅极有可能根本就没尝试过对删除的数据进行恢复操作。这项作业必须委托专业人士,恢复数据也需要花费时间。可是,警视厅却从未对我做过这方面的说明,我也没见过相关的记录。 可惜,在与K检察官面谈的当时,我对这些情况尚一无所知。检察官用一种安慰式的口吻对我说: “这些都是前任检察官当时做出的处理,对身在海外的受害人说要实施逮捕,做好了一切部署,甚至还让你立即回国。可最后又告诉你,不执行逮捕了,你可以不用回来了。这种做法,是十分不恰当的。 “在我看来,既然把行动计划告诉了受害人,那就应当执行到底。真是太过分了,绝对不该发生这种事。” 最后,K又补了一句: “实在太抱歉了。” 七月二十二日,检方判定本案“不起诉”。五天后,通过代理律师,向我告知了这一结果。 2016/7/27 寄送:诗织小姐(抄送:村田律师) 感谢上次您的配合! 今日,我接到了K检察官发来的联络,结论是:七月二十二日,检方判定本案不起诉。 请允许我对下次会面的日程安排做一些调整。 提笔匆忙,以上为本日的联络事项。 拜托您了! 西广 虽说早就预见了这种可能,可结果一旦成真,还是让我陷入了前所未有的无力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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