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自愿的高墙”的案例

黑箱:日本之耻  作者:伊藤诗织

“约会强奸迷药”的话题,到此暂且告一段落。

在日本,针对“准强奸”犯罪进行思考时,我很好奇,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从法律上打破“自愿的高墙”呢?我调查了一些在审判中被裁定有罪的案例。

某著名柔道家,强暴了自己的徒弟——一位大学一年级女生,以“准强奸”罪名被起诉,在东京地方法院被宣判有罪。这起事件发生在大学柔道部外出集训期间,有不少目击者。

被告和教练、柔道部成员等总共七人去烤肉馆用餐,被告设了个规矩,要求大家只要端起酒杯,就必须一饮而尽,借此把受害的女生灌醉。饭后,一行人又去了KTV,被告把已经失去行动能力的女生背回了酒店,来到女生房间,对在床上昏睡过去的女生实施了性侵。

等女生意识清醒时,发觉自己正遭受侵犯,想要反抗,却使不出足够的力气推开施暴者。

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之所以被判有罪,最大的关键点在于,他的供词中存在谎言。被告称,受害人女生在KTV时曾一再主动诱惑他。但该女生已醉到神志不清、无法动弹的事实,在场每个人都看得一清二楚。当晚,被告正实施性侵时,一位柔道部队员到女生的房间来找作为指导员的被告,在被告的逼迫下,女生开门应答,告诉队友:“他不在这儿。”被告方指出这一点,据此辩称“不符合准强奸罪的条件”。但审判中,法庭认定:

“平日里非常尊敬的指导员,突然对自己做出性侵犯,在狼狈与混乱当中,受害人一时难以判断该如何应对,只能暂且听从被告的指示,这种可能性完全存在。”

另外,司法解释还认为:受害人与被告十分熟悉,这和遭到陌生人袭击不同,面对上门来找被告的队友,受害人因羞耻心而放弃求助,也并不奇怪。

我认为这样判定当然合情合理。但是,为何发生在高尔夫球师徒间的那起强奸案,法庭却对受害方的精神状态不予考虑?简直不可理喻。

高强度的暴力“致使反抗显著困难”,过程伴有威逼和胁迫,这样的犯罪行为,被认定为“强奸罪”。换句话说,必须证明被告的暴行和胁迫,让受害者抵抗起来十分困难。否则,被告通常不会被判定有罪。因为当事者双方具有体育运动方面的师徒关系,因此很多案例都不承认其中存在心理性的胁迫。

证明“暴行与胁迫”的必要性,在本次的刑法修订中,再次作为一项关键性要点得到了重申。当然,也涌现了一些质疑的声音:假如受害者看起来反抗得不是那么激烈呢,在案件审理中会得到体谅吗?千万可别忘了,有调查结果显示:70%的性暴力经历者,都在受害过程中出现过身体无法动弹的假死症状。

旧刑法中该项条款的制定,发生在一百一十年前,完全是个父权制的时代。女性的个人意志等,都无法获得法律的承认。就连男性,也不是人人都有选举权。以那个年代的精神水平制定出来的法律,拿来套用到如今的案例进行审判,必定相当勉强。

然而,遗憾的是,在二〇一七年的刑法修订中,这一点并没有得到改正。假如父母对未满十八岁的子女做出了强奸或猥亵行为,这样的案例,开始以“监护者性交等罪”“监护者猥亵罪”被治罪。可惜,监护者的定义中,却不包含体育运动中的监督指导者。

在今后可能发生的强奸罪判定中,假如受害者年龄在十三岁以上,也必须证明过程中存在“暴行与胁迫”。而在这一点难以获得证明的“准强奸”案中,峙立着更加难以逾越的“自愿的高墙”,与过去没有任何改变。

今次的刑法修订中,尚存在一个可行的办法,即以施行三年为节点,针对这一问题展开对策研讨。有必要借此机会,放松对“暴行”“胁迫”的证明。正如那件高尔夫球师徒的案子,尽管未发生可见的暴行与胁迫,却存在强行发生性行为的可能性。

整个社会,也必须纠正“没有say no(说不)就等于同意”的旧观念,教育大家认识到,“没有say yes(说好),就等于不同意”。

今次的刑法修订,取消了“受害者亲告”的规定,也就是说,哪怕受害者本人不提起控告,也可以立案。不过,假如不改善调查取证和法庭审理过程中,令受害者极其痛苦的“二次强奸”问题,也便没什么意义。

目前的状况是,更多受害者很可能宁愿警方不提起诉讼。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将这套司法体系修整得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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