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残酷的军事农奴制

活在洪武时代  作者:谌旭彬

事情要从唐闰山“卫所军人”这个身份说起。

由朱元璋一手创立的明朝卫所,实施“其军皆世籍”[《明史》卷九十《兵二》,第2193页。]的制度,也就是军官与兵丁世袭。维系世袭的核心手段有三项:一,军官与兵丁须将妻儿子女等家属迁徙到卫所,卫所里的每一个军人都对应着一个家庭,叫作“在卫军户”。二,卫所有自己的管辖区域,朝廷会拨给他们相应数量的屯田、马匹乃至果园,卫所的军人要从事农业生产。三,前两项手段主要是为了保证卫所军人可以不断繁衍后代。如果卫所出现军人逃亡的情况,或者“在卫军户”的繁衍中断,就会启用第三项手段“清勾”。简单说来,就是从“原籍军户”之中,按亲疏次序强制勾选男丁,以补充卫所[顾诚:《隐匿的疆土:卫所制度与明帝国》,光明日报出版社2012年版,第78页。]。所谓“原籍军户”,指的是“在卫军户”留在原籍老家的父母兄弟等亲戚——明朝军制规定,军丁须离开原籍服役;为保证可供汲取的人力资源不会枯竭,又规定“原籍军户”不许分家。

朱元璋设计的这种卫所军户,是一种非常残酷的“军事农奴”制度。它最远可以追溯到曹魏的军屯制度——曹操制定并施行的军队屯田制。为了尽可能控制住这些屯田兵,驱策他们战时流血、平时流汗,曹魏政府建立了一套以人质胁迫为核心要义的“士家制度”。屯田兵称作“士”,其子孙称作“士息”,其妻称作“士妻”,其家称作“士家”。只要做了“士”,就世世代代不能再做自由民,子子孙孙都是曹魏的兵奴和农奴。“士”死了,他的妻子也不能改嫁给自由民,只能由政府分配改嫁给其他的“士”。“士”的子女,同样只能婚配其他“士”的子女。而且,“士”在边境屯田,他的妻子儿女,会被朝廷当作人质,集体控制在他处从事劳作生产[唐长孺:《〈晋书·赵至传〉中所见的曹魏士家制度》,收录于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27—33页。]。为防止“士”的反抗,曹操还制定了严厉的《士亡法》。若有屯田兵或屯田民选择逃亡,政府会杀死他们的妻子儿女,严重者可以灭族。但即便如此,“太祖患犹不息”[《三国志·魏书·高柔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684页。],逃亡现象仍不断发生,可见压榨之严重。

明代的卫所军户制度,与曹魏的屯田制大体相仿,也是从户籍中划出部分人口,强制将其变成军户,让他们世世代代为朝廷屯田和服兵役[按永乐二年(1404)都察院左都御史陈瑛的说法,“以天下通计,人民不下一千万户,官军不下二百万家”,也就是天下五分之一的人口属于朝廷的“军事农奴”,明帝国实可谓是一个农奴制国家。见《明太宗实录》第三十卷,永乐二年八月庚寅。]。卫所之兵变成了明帝国的军事农奴。朝廷和卫所的各级军官,便是卫所士兵的双重农奴主。

这些军丁,普遍承受着明帝国最沉重的剥削。他们(一般包括一兵加上一名随军余丁,以及他们的妻室)前往卫所的一切开支费用,须由“军户”自己承担,许多家庭因此破产;到了卫所之后,即成为军官奴役的对象,除了日复一日地种地、养马,还得承担各种差役,如砍柴、烧炭、割草、修渠、筑房、运粮等。更残酷的是,不但军丁自己的人生已丧失了阶层跃升的希望,他的后代也注定要走他的老路;如果没有后代,“原籍军户”里的兄弟子侄便会被朝廷当作替补,成为新的“军事农奴”。所以,有明一代,只有军户不断冒死逃亡,绝无民户主动成为军户。民户因担忧受到牵连导致阶层下降,普遍拒绝与军户通婚。军丁年过四十仍无婚配,是极为常见的现象。总体来说,在明代军、民、匠、灶这“四民”当中,军户的地位最低,“应役户丁的身份接近于奴隶”。[王毓铨:《明代的军屯》,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34页。这数百万户“军事农奴”,在洪武时代更具体的命运,留待后文谈及《大诰武臣》时再做详述。]

命令士兵携带妻子儿女前往卫所驻防,是朱元璋的一大发明。明代以前各朝军制,为保证军队战斗力,大多禁止士兵携带家属至军中。朱元璋则反其道而行之,于洪武初年即鼓励军士携妻驻防。他在洪武四年(1371)发布过一条诏令,“自今凡赏赐军士无妻子者给战袄一袭,有妻子者给绵布二匹”[《明太祖实录》卷六十七,洪武四年八月甲午条。]。有家室随行的士兵,较之无家室随行的士兵,得到的赏赐更加优厚,朱元璋的鼓励之意十分明显。这种鼓励,后来形成了固定政策:“如原籍未有妻室,听就彼完娶,有妻在籍者,着令原籍亲属送去完娶。”[(明)徐溥等:《大明会典》卷一五五,“军政起解”。]士兵在原籍没有妻室,可以在驻地娶一个;在原籍有妻室,需命原籍的亲属出钱出力,将妻室送往该士兵的驻防地。洪武时代的基本政策是:外军调入京城,士兵的妻室必须随行;发配前往边地(比如云南)充军者,也必须携带妻室前往。

朱元璋制定如此别具一格的政策,有三个目的。第一,如前文所述,是为了让士兵可以繁衍后代,以保证卫所的“军事农奴”代代相传;第二,士兵的妻儿在卫所,可以做许多工作,如为士兵缝制军装,如参与屯田从事耕种;第三,也是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将士兵的妻儿弄到驻防地,可以大大增加士兵逃亡的成本,降低“军事农奴”的逃亡率。[《明代的军屯》,第244页。]

“军事农奴”的高逃亡率,是一个让朱元璋极为头疼的问题。仅吴元年(1367)到洪武三年(1370)十一月,便逃亡了四万七千九百八十六名士兵[《明太祖实录》卷五十九,洪武三年十二月丙子条。]。此后,随着士兵越来越“军事农奴化”,逃亡现象也越来越严重。作为应对,朱元璋先是以逃亡人数的多寡为依据,制定了针对军队将领的严惩制度。在严惩也无济于事之后,又于洪武十六年九月颁布命令,开展“勾军清军”运动,要求各卫所全面行动起来,去逮捕那些逃跑的士兵,同时命“给事中潘庸等及国子生、各卫舍人分行天下都司卫所,清理军籍”[《明太祖实录》卷一五六,洪武十六年八月戊辰条下“是月”。],派出大批人到军中,核查军队的实际人数。

朱元璋向都司卫所施压,但只要残酷的“军事农奴”制度不改变,都司卫所也不会有办法解决士兵的高逃亡率问题。朱元璋的政策必须应付,于是军中开始盛行以“冒取同姓及同姓之亲”的方式来补足缺额——对军方来说,较之去抓捕逃亡士兵,或调查“原籍军户”中谁是第一顺位的“军事农奴替补”,随便抓一个与缺额士兵同姓之人充数,显然是成本更低的解决办法。所以,“勾军清军”运动也没能解决问题。洪武二十一年(1388),朱元璋再次下诏给各卫所,要他们“核实军伍”,除了查军队跑了多少人、还剩多少人之外,还要严厉打击“匿己子以养子代者”这种普遍现象——军户将亲儿子藏起来,用养子代替,显然是深知一入军户即终身为奴、代代为奴。同年秋,朱元璋又要求各卫所将士兵的姓名、籍贯、所在原籍军户丁口等资料制成档案,以便士兵逃亡或死绝时,可以随时补足。[《明史》卷九十二《兵四》,第22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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