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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朱升一案:胥吏的绝望与反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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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府昆山县皂隶朱升一等,不听本县官李均约束,殴打钦差旗军,罪至极刑。 ——《御制大诰·皂隶殴旗军第十七》 《御制大诰》的第十七条,朱元璋讲了一桩钦差旗军被地方胥吏朱升一等殴打的案子。 旗军,指的是正式在编的卫所军人,也叫“正军”。按明朝的卫所制度,兵役由特定军户担任,每家军户要出“正军”一名,每名“正军”还需从户下携带一名“余丁”前往卫所,这名“余丁”的职责,是帮助“正军”维持日常生活,实际上就是将蓄养兵丁的主要成本转嫁给了民众。所谓“钦差旗军”,指的便是负责执行朱元璋旨意的正规在编军人。 按《大诰》的表述,昆山县这群以朱升一为首的皂隶,全是些狗胆包天的家伙。他们无视本县县官李均的约束与拦阻,竟敢殴打朝廷派来的“钦差旗军”,实在是罪大恶极,只能处以极刑,一律砍掉脑袋(这是法外之刑,按当时的律法,朱升一等人应被杖责一百并徒刑三年)。朱元璋还说,“若旗军纵有赃私,所司亦当奏闻区处,安可轻视”[《御制大诰·皂隶殴旗军第十七》,《洪武御制全书》,第756页。]——即便这些钦差旗军到了地方上,存在贪污腐败、贪赃枉法方面的问题,地方政府的正确做法,也应是上奏朝廷请求调查处理。朕的钦差旗军,岂能任由胥吏们随意殴打?[《大诰武臣》中,朱元璋曾解释说,之所以将“抄扎胡党及提取害民官吏人等”之事全交给“军官军人”去做,是因为“每日差一个行人出去,有司打送,动辄数百贯钞,这等人,白身在草窠里出来,又无功劳,他却便得了许多东西,因此上都差军官军人,便他得了些东西,也是出过气力的人,却不强似与那白身无功劳的人”——军官军人跟着他一起打过天下,让他们去地方上收受贿赂,总好过让那些没参与打天下之人去地方上收受贿赂。见《大诰武臣·卖放胡党第十七》,《洪武御制全书》,第943页。] 朱升一案被写入《大诰》的时代背景,是朱元璋正在发起规模浩大的胥吏整顿运动[“胥”是供官府驱使的劳役,主要承担征税、治安、守卡、站堂、看门、传唤、看管仓库、押解犯人、传递文件、运输物品等工作。“吏”是为官府办理具体公务之人,同属劳役,但地位略高于“胥”,主要负责文字方面的工作,如收发公文、保管档案、誊录文书、造报账册等。见韦庆远、柏桦:《中国官制史》,东方出版中心2001年版,第358—359页。]。大批基层军官与他们的家属被冠以“钦差旗军”和“钦差舍人”[按洪武军制,每一百二十人为百户所,百户所下设有两名总旗、十名小旗。“钦差旗军”当是从这些总旗和小旗里筛选。另,明代实行军户制度,军户是一种世袭身份,军官亦出自军户,军官之户家中符合当兵年龄的男丁称作“舍人”。“钦差舍人”当是从这些男丁中筛选。另据沈德符说:“舍人以中书省为贵,在唐宋秩四品,与翰林学士对掌内外制;而宋世武臣,又有阁门臣宣赞舍人,为环卫近职,凡大帅子弟荫授者任之……本朝废中书省,仅留舍人以掌诰敕,尚存唐宋之旧,而官止七品,初本清要近臣,其后间以任子及杂流居之。”见(明)沈德符撰、杨万里校点:《万历野获编(中)》,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452页。此七品舍人与军户舍人是两个群体,洪武时代被差往地方抓捕胥吏的舍人,当是军户舍人,而非“掌诰敕”的七品舍人。]的名头,派往地方清理逮捕“害民胥吏”。之所以要搞这样一场运动,是因为在朱元璋看来,胥吏害民是元帝国灭亡的重要原因(胥吏对民众的盘剥会恶化底层民众的生存境况,也会损害朝廷可汲取的财富总量),而明帝国此时正走在“官员被胥吏架空”的歧路之上。《御制大诰》的第十六条,朱元璋便讲述了两则胥吏胆敢在衙门里公开殴打官员的案例: 苏州常熟吏人沈尚等,衢州开化吏人徐文亮等,眇视二县官长邓源、汤寿轻等,于厅殴打。罪虽吏当,官何人也?[《御制大诰·吏殴官长第十六》,《洪武御制全书》,第755页。] 苏州府常熟县的胥吏沈尚,在县衙官厅当众殴打了本县县官邓源;衢州府开化县的胥吏徐文亮,在县衙官厅当众殴打了本县县官汤寿轻。至于胥吏为何要殴打县官,他们之间发生了怎样的利益冲突,朱元璋一字未提。关于沈尚、徐文亮、邓源与汤寿轻四人,除了朱元璋留下的这四十余个字,今人也无法找到更多的资料。 沈尚与徐文亮大概率被朱元璋砍了脑袋。朱在《大诰》里写入这两桩案件,是想要借此警告明帝国的官员,切不可被手下的胥吏控制。他说“罪虽吏当,官何人也?”——这两个猖狂的胥吏自然会被治罪,但官员们沦落到被胥吏如此欺凌,也实在是不成体统。他多次警告各衙门官员,若是“凭吏立意,施行其事,未有不堕于杀身者”[《御制大诰三编·农吏第二十七》,《洪武御制全书》,第911页。]——依赖胥吏,听从胥吏的意见施政,最后的结果必定是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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