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匪夷所思的公文灾难

活在洪武时代  作者:谌旭彬

整肃“小牢子、野牢子”的运动开启后,衙门便很难再从民间招募到隐形人手了。朱元璋在《大诰》中列举的各种针对胥吏的整肃政策和惩治案例,又进一步加剧了民间百姓的畏惧。如前文所言,吏部郎中刘焕被捕后曾说“民畏为吏”,百姓们连衙门正规的胥吏招募都不肯响应,自然更不会愿意去给衙门做“隐形胥吏”。

针对“隐形胥吏”,朱元璋在《御制大诰续编》里制定有这样一项打击政策:

今后敢有一切闲民,信从有司,非是朝廷设立应当官役名色,而于私下擅称名色,与不才官吏同恶相济,虐害吾民者,族诛。若被害告发,就将犯人家财给与首告人,有司凌迟处死。[《御制大诰续编·闲民同恶第六十二》,《洪武御制全书》,第839页。]

所谓“私下擅称名色”,便是指非经由朝廷正规渠道招募的那些“隐形胥吏”。按该政策,“隐形胥吏”一旦被发现,便要遭受“族诛”的严惩。朱元璋还鼓励民众举报,只要举报属实,便将“隐形胥吏”的家财直接奖赏给举报者。被发现后族诛,这是做“隐形胥吏”的风险;没有俸禄,难以利用职务之便榨取底层民众(很容易被举报),这是做“隐形胥吏”的收益。风险之大与收益之低完全不成比例,衙门自然无法再从民间招募到“隐形胥吏”。同理,招募“隐形胥吏”的官员会被凌迟处死的规定,也会让许多官员知惧而退。

结果便是政务的处理陷入困境。经验丰富的老胥吏在整肃运动中普遍被抓,奉朱元璋的指示由正规渠道新招募的胥吏主要来自农村,粗通文墨却毫无政务处理经验,既不知晓如何抓丁征税最有效率,也不知晓如何因应上下级衙门,甚至连基本的公文格式也无法做到准确。于是,便出现了《御制大诰续编》第五十一条中所记载的这种情况:

洪武十九年,十二布政司率诸有司及鱼湖诸色司局等衙门官吏,进呈十八年金、银、钞、锭、钱帛之类。总计府、州、县、司、局等衙门二千四百三十七处。至之日,所进之文,奏本一,启本一,诸物件文册一。量此三件,甚不繁冗,当措办此件,已有数月。其来有七千里至京者,有八千里至京者。进奏之时,令人细阅奏目、启札,有倒使印信者,有漏使印信者,有全不用印信者,有不书名姓者,并身不称臣者;文书有有总无撒色者,有有撒无总者;有县局不分、课程混淆者。如此者,布政司、府、州、县皆如之。[《御制大诰续编·诸司进商税第五十一》,《洪武御制全书》,第831页。]

大意是:洪武十九年(1386),十二布政司率下属相关衙门的官吏,向朝廷进呈上一年的商税。共计有两千四百三十七处衙门。他们的公文送到京城后,朱元璋命人仔细翻看,结果发现问题极多。有些公文印信用倒了,有些漏用了,有些干脆就没有印信。有些公文不写进呈者的姓名,行文也不称臣。有些公文写了总额,没有详细数据;有些公文写了很多详细数据,却没写总额。总之,公文检查的结果非常糟糕,几乎百分之百不合格:

其得罪,布政司一十二处,盐运司一处,府一百六处,州一百二十九处,县九百八十一处,税课司局八百二十八处,河泊所三百七十九处,库二处。[《御制大诰续编·诸司进商税第五十一》,《洪武御制全书》,第832页。此处有个小问题:按朱元璋前文的叙述,“总计府、州、县、司、局等衙门二千四百三十七处”,也就是此次进呈商税的衙门共计有两千四百三十七处。但统计公文犯错的衙门,则共有两千四百三十八处,超过了进呈商税的衙门总数。当是某处数据有误。]

失望、愤怒的朱元璋,痛骂跪在脚下的群臣,说他们公文格式错乱至此,可谓毫无“人臣之礼”。还说公文内的信息颠倒错乱,若据此定他们一个“有意奸贪”的罪名,那这数千人谁也跑不掉,没人属于“轻罪”,没人能活下来:

尔等数千里、数百里,为此办集,凡经半年。今至也,皆无人臣之礼。当未起之时,孰罪加临?尔等皇皇其心,诸事颠倒,尔必欲奸贪,故作此态乎?今执尔来文,不消加刑问罪,即此真犯,别何辞焉?……呜呼!前尸未移,后尸继至。此番群职若论如律,数千中得生者、轻罪者,浑无。为其初任,故且释之,令载罪往悛。[《御制大诰续编·诸司进商税第五十一》,《洪武御制全书》,第831页。]

“为其初任,故且释之”这几个字,透露了这场公文灾难的根源。洪武十八年(1385)、十九年,明帝国的官员们犹如走马灯般不断变换(也就是朱元璋所谓的“前尸未移,后尸继至”),经验丰富的胥吏们也普遍被整肃。留在台面上处理政务的官员是新手,帮助官员处理政务的胥吏更是来自农村的新手[朱元璋在《大诰》中有严厉规定,市民一概不许做胥吏,违者处死,邻里知情者若不举报也要被治罪:“《诰》布民间,有司仍前用此,治以死罪。市井之徒见充此役者,见《诰》即早退去。若仍前擅应此役及暗构为是,皆死。闾巷邻里知而不拿,长成奸恶,自取扰害,治以罪责。知此无藉仍应此役,众耆民及少壮者拿赴京来,以凭区处,的不虚示。”见《御制大诰续编·市民不许为吏卒第七十五》,《洪武御制全书》,第847页。]。这种背景下,发生公文灾难极为正常,不发生公文灾难才是咄咄怪事。

数千人自这场公文灾难中捡回一条性命,实属“法不责众”造就的偶然。单个衙门的公文若被朱元璋挑出毛病,便很难如此幸运。比如,会稽等县河泊所官张让等人,便是因为在公文里将该收取的鱼课钞“六千六十七贯二百文”写成“六百六万七千二百文”(“贯”是大明宝钞的单位,“文”是铜钱的单位。一贯宝钞准兑铜钱一千文,二者换算其实相等),即遭朱元璋疑心,指斥他们是在“故生刁诈,广衍数目,意在昏乱掌钞者”,继而将张让等人“治以重罪”。[《御制大诰续编·钱钞贯文第五十八》,《洪武御制全书》,第837页。]

也就是说,对官员而言,他们若想在洪武时代保住性命,便得先保证公文在格式与内容方面不出纰漏(更需要保证按时按量完成朱元璋派下来的政务)。要做到这一点,便需要经验极为丰富的胥吏提供帮助。但经验丰富的胥吏早已在整肃运动中出局成了罪人,官员们只能或“纵囚代办公务,书写文案”(刑部的做法),或帮助“逃囚逃吏”变更姓名,留他们在衙门里做事(苏州府等地方衙门的做法)。

对罪吏而言,他们不愿死在服苦役的工地,但即便逃了出来,也很难寻找到蔽身之所。洪武时代实行了严格的“路引”制度,百姓出门没有官府签发的“路引”将寸步难行。与之配套的举报制度与巡检司制度,又起到了互相监督和查漏补缺的作用——针对胥吏不断自充军地和服苦役之处逃亡,朱元璋在《大诰》中制定了严厉的举报政策:“此等之徒……设若潜地逃回,两邻亲戚即当速首,拿赴上司,毋得容隐在乡,以为民害。敢有容隐不首者,亦许四邻首。其容隐者同其罪而迁发之,以本家产业给赏其首者。”[《御制大诰·积年民害逃回第五十五》,《洪武御制全书》,第774页。]藏匿逃吏者与逃吏同罪,举报者可以获得藏匿者的全部家产作为奖赏。在这种政策下,自然不会有普通百姓愿意为逃吏提供庇护。所以,与官府合作做“影子胥吏”,或改换姓名成为正式胥吏,便成了逃吏们“最不坏”的选择。

尤为讽刺的是,朱元璋下令天下所有的衙门只能从识字的乡下农民当中招募胥吏,理由是这些人“淳朴”——《御制大诰三编》里便提到“此时奸贪猾吏已行不用,惟以农人役之”[《御制大诰三编·农吏第二十七》,《洪武御制全书》,第911页。]。这些“淳朴”之人进入衙门后,却同样只能在政务上求助那些已经做了囚犯的“积年害民胥吏”,寻求他们的帮助。甚至连最高军事机构五军都督府[该衙门控制着“在京各卫所及在外各都司、卫所”,拥有统兵之权而无出兵之令;另一军事机构兵部则拥有出兵之令而无统兵之权。见严耕望:《中国政治制度史纲》,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第202页。]里的那些新上任的胥吏头领们,也必须与囚犯们“合作”,否则便草拟不出合格的公文:

五军都督府首领官掾吏陈仔等,自到任以来,并不亲笔起稿。凡有书写,多令典吏、囚人起稿立意,然后押字施行。及至事理参差,朕乃驳问,其各守领官惟皇皇瞠目四视,凡奏目内事,惟知大意,本末幽微,莫能解分。[《御制大诰续编·用囚书办文案第二十八》,《洪武御制全书》,第813页。]

朱元璋就工作内容展开问话,陈仔这些人集体回答不上来,个个瞠目结舌。来自农村的新胥吏能力明显不足,但朱元璋一如既往不承认是自己的胥吏招募政策出了问题,且再一次将原因归结为个人品性,说陈仔这些人搞贪污腐败有一套,做正经公事便毫无动力,“不务公而务私”,品德已经严重败坏。

这种“合作”既然引起了朱元璋的注意[朱元璋注意到这种“合作”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官员们之间的互相举报。如徽州府祁门县的知县何敏中、县丞李善与主簿李文鼎,便曾向朱元璋举报徽州府的府衙内“容留积年老吏一十五名,作老先生名色,在房主写文案害民”,得到朱元璋的公开表彰。下级衙门与上级衙门一旦发生利害冲突,便很可能会催生这种举报。见《御制大诰续编·有司超群第九》,《洪武御制全书》,第801页。],随之而来的便是更猛烈的整肃风暴。包括陈仔这些人在内,许多官员、胥吏与囚犯在风暴中失去了他们的自由与脑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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