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四、杨馒头们走投无路活在洪武时代 作者:谌旭彬 |
||||
补充了上述时代背景之后,再回过头来重审“杨馒头案”,便能发现此案绝非朱元璋一句“百姓太过顽愚”便能了结。朝廷每年皆大量印刷新钞投入市场——南京明故宫旧址曾出土过两方大明宝钞的铜钞版,其中一块是二十九号,一块是三十号(样制相同,年月日有异)。这意味着洪武时代的宝钞印制非常频繁,同样的钞版至少有三十方,可谓几乎年年都在印刷新钞[卫聚贤:《中国的软币》,载卫聚贤、丁福保合著《古钱》一书,转引自谭用中《“大明宝钞”壹贯钞版之研究》,《贵州文物》1984年第1期。虽然朱元璋死后,永乐时代的大明宝钞印版也曾继续使用“洪武”年号,但朱棣坐镇南京时间不长便迁都北京。这至少三十方铜版,仍应主要算作洪武时代的产物。]——民众的财富被不断稀释;金银又不允许再被使用,除了不断追逐新钞之外,别无其他自我挽救之法。而自洪武十三年(1380)后,朝廷已多年不再开放新旧钞兑换,这意味着所有的新钞都只能从政府(以俸禄、赏赐与采买等手段)流入市场,待其流入百姓手中时已属旧钞。杨馒头等人伪造宝钞(洪武时代的银钞粗制滥造,防伪技术很低),虽属违法行为,但在违法之前,他们已是洪武时代残酷钞法的沉重受害者。在杨馒头等人遭遇“其途九十里,所枭之尸相望”的大规模杀戮后不到一年,句容县的百姓又再次开始伪造宝钞,则可说明当地民众已被朝廷的钞法逼到了走投无路的地步,只好铤而走险。 可供佐证这种走投无路铤而走险的资料,还有解缙在洪武末年呈递给朱元璋的《太平十策》。解缙在奏章中建议朱元璋“各宜立铸钞库”,其理由便是“伪造钞者滋多,刑之不绝”[《文毅集》卷一,钦定四库全书本,第17页。]。由此可知句容县的情况不是个案,而是洪武时代的一种常见现象。 “杨馒头案”发生在洪武十六年(1383)[朱元璋没有讲“杨馒头案”究竟发生在哪一年。但《御制大诰》正式颁布于洪武十八年(1385)十一月,内中又说从“杨馒头案”引发的大杀戮到句容百姓再次群起制造伪钞“期不逾年”,据此可就该案的大致发生时间做一点推测。《中国银钞通史》将其置于洪武十六年,似可信。见该书第499页,陕西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洪武十七年三月,朱元璋便有一道非常意外的谕旨,“命停造宝钞,以国用既充欲纾匠力故也”[《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六十,洪武十七年三月壬子条。]。说它意外,是因为洪武年间鲜少有命令停止印刷宝钞,拿“国用既充欲纾匠力”作为理由,也给人一种此地无银的感觉——事实是印钞机很快便又于洪武十八年再次开动。虽然缺乏证据,但笔者颇疑心朱元璋这次下旨停止印钞,与“杨馒头案”的疯狂杀戮有直接关系。以杀戮立威之外,朱元璋也一贯重视用各种漂亮的谕旨(包括选择性讲述事实的《大诰》)来树立自己光辉爱民的政治形象。 被疯狂而畸形的大明宝钞逼到走投无路的,不只是杨馒头这些底层百姓,也包括那些遵纪守法的朝廷官员。洪武十八年(1385),朱元璋出台了新规定,全国所有职官的禄米皆以宝钞代给,原来直接发一石米实物者,现在一律改发两贯五百文宝钞——据朱元璋自己在《御制大诰续编》中披露,这一年“宝钞提举司”的五百八十名钞匠,从二月二十五日开始造钞,到“十二月天寒”为止,共计造出了六百九十四万六千五百九十九锭大明宝钞,折算成贯便是三千四百七十三万余贯[《御制大诰续编·钞库作弊第三十二》,《洪武御制全书》,第815页。朱元璋还提到,当时钞匠们认办的工作量是“五百五十万九千五十九锭”,后来多造出了“一百四十三万七千五百四十锭”。按朱元璋的说法,这部分多造出的宝钞,被户部的官员栗恕、郭桓等人藏匿,“混同商税钞堆积,以代外来商税课程。且如太平府进纳折收秋粮钞,并江西承差李民宪等解课程钞一十万至,其进钞人先谋通户部及钞库官,内将十万就库检查,如数贴作折收秋粮钞并课程钞名色,虚出实收,来人执凭。外十万钞,与解来人四处共分,事甚昭然”。也就是地方官府前来纳税时,户部便将多印刷出来的这批钞票当成纳税钱,然后众人一起瓜分纳税官吏带来的那些银钞。此说有一个可疑之处:洪武十八年地方官府征税得到的银钞,必然是旧钞占绝大多数(新钞直接用来给官员、军队发薪赐赏,要流通到底层百姓手中,再被官府以征税的方式取回,需要一个过程)。户部的官员们若要贪污这笔多印出来的钞票,自己私下吞没即可,没必要与外地官员合作。这种做法凭空多出一群分赃者,既减少了自己的利益,也极大地增加了暴露的风险,还会因收进库房的钞票全是新钞而留下巨大的暴露隐患。朱元璋的叙述虽言之凿凿,但细究之下,实在不合情理。]。这些宝钞中的相当一部分,便是被用来给明帝国的官员们发放俸禄的。对朱元璋而言,只要开动印刷机便能给明帝国的官员发薪,实在是一件几乎没有成本的快事。 洪武时代的京官,在不贪污腐败的情况下,本就已是生计艰难。洪武十五年(1382),通政司使曾秉正因多次针对朝政提意见而被罢职,他“贫不能归”,只能“鬻四岁小女”,将自己四岁的女儿卖掉来筹集返乡路费。但曾秉正无可奈何的举动,却被朱元璋视为对自己的恶意挑衅。他厉声质问曾秉正:“尔鬻四岁小女,声曰‘以资为归’,是其心之正也乎?于此之际,不才之机可见矣。所以昔人有云:‘君子绝交,不出恶声;忠臣去国,不洁其名’。尔何如也?”[朱元璋:《谕罪人曾秉正》,洪武十五年十二月,《洪武御制全书》,第97页。]——你卖自己的四岁小女,说是为了筹集回乡的路费,此举背后的心术真的正派吗?其实你恶劣的动机很明显。古人说,君子与人绝交,不会为了自我辩护而说对方的坏话;忠臣离开朝堂,不会为了自己的名声而说君王的坏话。反观你曾秉正,是怎么做的? 显然,多疑的朱元璋是在诛心。没有回乡的路资只好卖女儿是常规行为;刻意将卖女儿一事闹得沸沸扬扬来恶心朱元璋,则是不要命的疯子的做法。脱离洪武官场是许多读书人梦寐以求的好事,罢职对曾秉正来说算不得什么大刺激,不至于让他拿自己的性命开玩笑。卖女儿的事情闹得沸沸扬扬成为连朱元璋也知晓的大新闻,应该不是曾秉正的本意。退一万步说,即便曾秉正真的怀有恶心朱元璋的用心,那也是因为洪武时代的京官确实过得穷困潦倒。没有这种普遍性的穷困潦倒作为时代背景,曾秉正卖女儿的行为便恶心不了朱元璋,也催生不出朱元璋的诛心之论。 最后,朱元璋以“既不能为人之父,实难种于世,故阉之,不致生人陷人”为由,下旨对曾秉正实施了惨无人道的法外之刑,割掉了他的生殖器。 以实物充当薪俸时,洪武官场尚且会发生曾秉正这样的悲剧。可想而知,洪武十八年(1385)改发大明宝钞为薪俸,对官员们而言会是一场更巨大的灾难——须知在洪武十九年,原本可兑换一两银子的一贯银钞,已只能兑换到两百文铜钱[“十九年三月,诏天下岁解税课钱钞,其道里险远难致者,许易金银以进,每金一两价钞六锭,银一两价钞一锭。”见《续文献通考》卷十八。值得注意的是,这竟是一种“官定兑换价”。]。发米改为发钞,意味着官员们的俸禄在急剧缩水。 《御制大诰续编》里有一个案子,颇有助于管窥禄米改发宝钞后洪武京官们的窘境。案情概况如下: 礼部试侍郎章祥等六员,出自民家。祥任礼部试侍郎,始初精神才干,可以作为。然虽礼乐已定,临期亦要支分。本官到任半年余,持节行册妃礼,已娶三府王妃。朕生日之期,冬至之节,贺正之礼,皆大会朝班,凡经三次,参差并无。及其命部赏赐,婚礼银钞出库,通同近侍盗出银锭,虚出钞贯。同谋事觉,虽未供指,本官已行神思荒促。凡所作为,不数日间颠荒恍惚,于事莫知所知。拿至法司未及治罪,因病身故。余者员外郎辛钦等五名受刑。[《御制大诰续编·礼部盗出财物第二十五》,《洪武御制全书》,第810页。] 据朱元璋的这段叙述,章祥等六名礼部官员出身普通百姓之家。章祥担任“礼部试侍郎”仅半年有余,能力出众办事积极,已顺利操办了三处王府的婚礼。他负责的朱元璋生日活动、冬至节活动、岁首元旦活动,都是规模宏大的庆典,同样也没有出任何差错。章祥等六人出事,是因为他们在奉命给各王府赏赐婚礼银钞时,与皇帝身边的工作人员合作,将部分实打实的银锭,替换成了大明宝钞。此事败露后,尚无人供出章祥,他便已是神思恍惚,心绪颠倒,丧失了正常工作的能力。被抓到法司后还没来得及定罪,便已得病身亡。 赏赐给王府的婚礼钱,总数一般是有据可查、无法挪用的,为什么章祥还要做“盗出银锭,虚出钞贯”这样的事情?玄机便在于一块块的银锭,要比一张张的宝钞值钱。章祥做的,是将朱元璋赏赐给王府的部分银锭取走,替换成按法定兑换比例等额的宝钞。结果便是王府收到的赏赐总额不变而实际购买力缩水。章祥与他的同事们会冒险去干这种事情,主因正是禄米改发宝钞之后,京官们的实际收入锐减,生活普遍陷入了困顿。[朱元璋对此类事件极为警惕。《御制大诰续编》记载:“钞法之行,皆云贯锭。铜钱之行,皆云万千百文。若以钱云文数,一文至千百数万可以言之。以钞云文数,并无奇零十文、五十文。今会稽等县河泊所官张让等故生刁诈,广衍数目,意在昏乱掌钞者。如会稽鱼课钞,本该六千六十七贯二百文,所进钞本却写作六百六万七千二百文。及至关勘合入库交纳,其钞并非奇零文数,已将各官吏治以重罪。今后敢有如此者,同其罪而罪之。”当时的惯例是宝钞说多少贯多少锭,铜钱则说多少文。因为官吏在文书涉及宝钞时没有以“贯”为单位(数额其实一致),朱元璋便疑心他们有猫腻,是在故意破坏钞法。这种疑心,既可见朱元璋的性格里有很重的猜忌,也说明他深切地明白宝钞与银钱之间的区别,也明白明帝国的官民皆将宝钞视为一种敛财手段,普遍更愿意要银子与铜钱。见《御制大诰续编·钱钞贯文第五十八》,《洪武御制全书》,第837页。] 朱元璋在《大诰》里义正词严地怒斥曾秉正、章祥与杨馒头们是教化不了的“顽愚”,却回避了真正的问题:正是他自己出台的政策,在不断制造让他深恶痛绝的“顽愚”。 |
||||
上一章:三 | 下一章:一 |
邮箱:yuedusg@foxmail.com Copyright@2016-2026 文学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