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知丁连坐案:消灭社会活力
一、镇江百姓的无妄之灾

活在洪武时代  作者:谌旭彬

此《诰》一出,自京为始,遍布天下。一切臣民,朝出暮入,务必从容验丁。市村人民,舍客之际,辨人生理,验人引目。

——《御制大诰续编·辨验丁引第四》

《御制大诰三编》第六条,朱元璋讲述了一桩发生在镇江的株连案。按朱元璋的单方面叙述,大致案情是这样的:

为《大诰》出久,镇江坊甲邻里人等,坐视容纵韦栋等一十八名上惑朕听,归则把持官府,下虐良民,养恶为一郡之殃,束手不擒。韦栋等事发,将坊甲邻里尽行责罚搬石砌城,其费有空其家者有之,有不能存活者有之,有不及搬运石块而逃死者有之。[《御制大诰三编·违诰纵恶第六》,《洪武御制全书》,第894页。]

大意是:《大诰》早已颁布,镇江府的“坊甲邻里人等”,却长期坐视纵容以韦栋为首的十八名游民,听凭他们交结官府祸害百姓。韦栋等人事发后,镇江府这些“坊甲邻里”被朱元璋下令全部抓了起来,集体罚去给朝廷做搬石头砌城墙苦力。前文曾经说过,洪武时代被罚去做苦力的罪犯命运相当悲惨,刘基曾哀叹“工役人死暴露尸骸不收”[《国初事迹》,明秦氏绣石书堂抄本,第39页。]。这批镇江百姓自然也不例外,有些人为此耗尽了家财,有些人直接累死在工地,有些人选择逃亡,然后被捕处死。

朱元璋没说究竟有多少人因“韦栋案”受到株连。但他将韦栋等人定性为“一郡之殃”,又说被株连对象是“镇江坊甲邻里人等”,数量自然不会少,数百人乃至数千人皆有可能。朱元璋在《大诰》里写入此案,是要以之为反面典型,警告明帝国的百姓,勒令他们必须严格遵循《大诰》的指示,去举报乃至抓捕身边为非作歹的“逸民”:

呜呼!比若是而得罪,何不依《大诰》擒恶赴京……所在城市乡村,见此为戒之,依朕命而行之,太平矣。[《御制大诰三编·违诰纵恶第六》,《洪武御制全书》,第894页。]

在《御制大诰》与《御制大诰续编》中,朱元璋一再鼓动群众起来“抓捕害民者”。“依《大诰》擒恶赴京”一句,便是指此。至于镇江百姓因为没有举报和抓捕韦栋这些坏人(朱元璋的单方面定性)而受到株连,被集体罚去做苦力,其政策依据则是《御制大诰续编》的第三条。朱元璋在该条中向全体百姓宣布,他要在明帝国全境实施一项知丁法,扼要来说便是百姓们必须互相监视。朱元璋说:

知丁之法。某民丁几,受农业者几,受士业者几,受工业者几,受商业者几。且欲士者,志于士。进学之时,师友某氏,习有所在。非社学则入县学,非县必州府之学,此其所以知士丁之所在。已成之士,为未成士之师。邻里必知生徒之所在,庶几出入可验,无异为也。[《御制大诰续编·互知丁业第三》,《洪武御制全书》,第795页。]

大意是:市井村镇中的百姓,必须知晓自己的邻居平日里从事何种职业;必须知晓邻居家中有几口人,具体谁在务农,谁在读书,谁从事手工业与商业;对于读书者,必须知晓在哪里上学,以谁为老师,同学是谁;对于为人师者,也必须知晓他教的学生都有谁。

邻里之间彼此知道得这么清楚,目的是什么?朱元璋解释说,古圣贤将民众分为士农工商四大类。民众依照圣人的教导谨守四业,天下才能太平康乐。那些不在四业范围之内谋生者,必然是违法犯罪之徒。知丁法的目的,便是要将那些不务四业的害群之马,也就是游手好闲的“逸夫”们全抓出来。这些“逸夫”罗织词讼,勾结胥吏,弄权官府,实在是社会的毒瘤。知丁法推广后,百姓们将了解到的邻里情况上报里甲,里甲再把情况报告县衙,如此逐级备案,“逸夫”便无处遁形。以此为由,朱元璋要求明帝国的百姓必须互相监督、互相举报:

一、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互知焉。一、专工之业,远行则引明所在。用工州里,往必知方。巨细作为,邻里采知。巨者归迟,微者归疾。工之出入,有不难见也。一、商,本有巨微,货有重轻。所趋远迩,水陆明于引间。归期难限,其业邻里务必周知。若或经年无信,二载不归,邻里当觉之,询故本户。若或托商在外非为,邻里勿干。[《御制大诰续编·互知丁业第三》,《洪武御制全书》,第795—796页。]

大意是:务农者不许离开自己所在的“里”(明代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以其中人丁和田地最多的十户担任里长),“里”中百姓须知晓自己的邻居早上何时出门耕作,晚上何时回来。工匠出门做工,需要向政府申请“路引”,上面需注明做工的目的地。是去州城还是里镇,是做大工还是做小工,归来的日期是早还是晚,都必须让邻居知晓。经商者的本钱是多是少,货物是轻是重,路途是远是近,走水路还是走陆路,都必须详细注明在“路引”当中。归来的具体期限虽然不好确定,但他具体做什么买卖,邻居务必要知晓。若是一年没有消息,两年未曾归来,邻居必须前往其家中调查原因。如此,倘若对方在外面借经商之名胡作非为,邻居方可不必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将知丁法落到实处,朱元璋在《御制大诰续编》的第三条里,一面鼓励“邻里亲戚诸人”将身边的“顽民”抓捕入京,一面恐吓百姓,“若一里之间,百户之内,见《诰》仍有逸夫,里甲坐视,邻里亲戚不拿,其逸夫者,或于公门中,或在市闾里,有犯非为,捕获到官,逸夫处死;里甲四邻,化外之迁,的不虚示”[《御制大诰续编·互知丁业第三》,《洪武御制全书》,第795页。]——《御制大诰续编》颁布下去后,“里”内仍有“逸夫”存在,里甲不去抓,邻居和亲戚也不管,一旦该“逸夫”被官府抓住,不但“逸夫”本人要被处死,连带着里甲和四邻也要被全部流放到僻远的边疆。

在《御制大诰续编》的第六条,朱元璋又将上述恐吓单独拎出来强调了一番:

再明游食,互知生理。此《诰》一出,所在有司、邻人、里甲,有不务生理者,告诫训诲,作急各着生理。除官役占有名外,余有不生理者,里甲邻人着限游食者父母兄弟妻子等。一月之间,仍前不务生理,四邻里甲拿赴有司。有司不理,送赴京来,以除当所、当方之民患。设若不拿,此等之徒,非帮闲在官,则于闲中为盗。帮闲在官,教唆官吏,残害于民,不然为贼乡里。是《诰》一出,四邻里甲不能拘拿赴官赴京,此人或为盗,或帮闲为吏、为皂隶,所为不善,犯之日,四邻里甲同坐其罪,的不虚示。[《御制大诰续编·再明游食第六》,《洪武御制全书》,第797页。]

此条的核心内容有四:一,勒令百姓回归到士农工商这四业当中来。凡有不在四业当中谋生者,便属于“不务生理”的“游食者”。二,里甲和邻居有责任向这些人的父母兄弟妻子施加压力,敦促其转行。三,自《御制大诰续编》颁布之日起,“游食者”有一个月的期限来重择职业。过了一个月还没转行,四邻和里甲便需将其抓捕送往衙门。衙门如果不受理,便将其绑送京城。四,如果四邻和里甲没有去抓该“游食者”,“游食者”将来犯了事,四邻与里甲与其同罪。

回到“镇江株连案”。按朱元璋的说法,韦栋等十八人“把持官府,下虐良民”,自是属于不务四业的“逸夫”和“游食者”。依据知丁法和《御制大诰续编》的第六条,“逸夫”和“游食者”被找出来后要处死,里甲与四邻同罪。朱元璋选择将“镇江坊甲邻里人等”发配去做苦力,去搬石头砌城墙,惩罚力度其实与死罪大体相当,还可以让朝廷多一份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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