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必须被瓦解的“千乘乡僧寺”

活在洪武时代  作者:谌旭彬

“潘富案”里,关于“千乘乡僧寺”的那段记载也很值得重视。据朱元璋的讲述,该寺僧人在潘富逃亡期间,曾以武力公然对抗官府,将缉捕人员打死一名打伤一名:

(崇德豪民赵真、胜奴)将潘富递入千乘乡僧寺。僧澄寂、周原善却将追捕者,率领二百余丁终宵困逼,致被追者杀讫一名,杀伤一名,后天明而解去。[《御制大诰三编·递送潘富第十八》,《洪武御制全书》,第905—906页。]

寺庙如此这般“武德充沛”,实是前朝遗留。在元代,寺院经商是很常见的现象。中统四年(1263),忽必烈下诏允许僧道“种田入租,贸易输税”[(明)宋濂等:《元史》卷五《世祖本纪二》,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95页。],只要向朝廷缴租纳税,寺院与道观便可以合法经营农业和从事商业。此后,寺院经商的现象便普及开来。如大护国仁王寺是忽必烈的皇后所建,名下资产遍布全国,其中仅“江淮酒馆”便有一百四十家;普通寺庙也是如此,元曲里便有“金山寺摆满了贩茶船”之说[分别见《雪楼集》卷九《大护国仁王寺恒产之碑》,《李素兰风月玉壶春》第一折,转引自李斡《元代社会经济史稿》,湖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02页。]。真定路(大约相当于现在的河北正定)的寺庙奉恩寺,名下也有“邸舍百余间”,邸舍就是旅馆。后来又扩建房屋八十间,还经营着“浴室二区,酒肆一区”[《滋溪文稿》卷二,转引自白文固:《元代的寺院经济》,《青海社会科学》1987年第6期。]。

如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千乘乡的一座佛寺里会有“二百余丁”聚集——对元代人来说,寺庙与道观不仅仅是一个信仰共同体,也是一个经济共同体。寺庙购置田宅、开矿经商需要人力,保护资产或参与倾轧也需要人力。这“二百余丁”的身份,大概便是如此。此外,寺庙在元代还享有免服丁役的特权。虽然该政策多次反复,但天历二年(1329),也就是朱元璋出生一年之后,元文宗仍在诏书里规定“僧尼徭役一切无有所与”“诸僧寺田有当输租者,免其役”[《续文献通考》卷一七《职役考·复除》。],该政策之后未见变化。朱元璋十七岁时被家里人送去寺庙,“托身于寺四年”[朱元璋:《御制龙兴寺碑》,收录于光绪《凤阳县志》卷十五。其原文是:“昔幼时,师高彬者,托身于寺四年。初栖之时,其年蝗旱,寺罢僧饭,师长弗济。彼时朕年十有七岁,方为行童五十日,于教茫然。因师弗济,且父、母、长兄不逾二旬尽皆崩逝,家道零落,归无所恃……”《御制龙兴寺碑》的内容与《皇陵碑》有一处较大差异:按前者的说法,朱元璋是先进了寺庙,然后家中遭逢变故,寺内又“罢僧饭”,于是陷入了“归无所恃”的困境。《皇陵碑》则称,先是家中遭逢变故无处可去,然后才是“汪氏老母,为我筹量。遣子相送,备醴馨香。空门礼佛,出入僧房”(见《洪武御制全书》,第189页)。],很可能便是为了借寺庙的特权来逃避编户齐民必须承担的丁役。[按成吉思汗的规定,“年十五以上成丁,六十破老”。见《元史》卷一四九《郭宝玉传》,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3521页。忽必烈建立元朝后在江南地区实施的政策,是否会放宽成丁年龄,笔者见识有限不甚了解。可以肯定的是,十七岁的朱元璋,确实已经到了要服丁役的年龄,进入寺庙是逃避丁役的好办法。]

朱元璋既然有过入寺的经历,自然清楚寺庙在元代其实是一种有钱、有人、有关系网的社会组织。所以,他对僧道的态度便存在一种奇特的两面性。一方面,他经常表现出对僧道神佛充满了敬重。洪武十四年(1381),南京的灵谷寺因为需回避朱元璋的宫殿(朱元璋说该寺位置“日目殿阁,有所未宜”[朱元璋:《灵谷寺记》,《洪武御制全书》,第202页。]),整座寺庙连带寺内安葬梁代志公禅师的志公塔,一并被迁走。朱元璋下令此次迁址的费用与人力全部由官府承担。洪武十五年新寺庙与新志公塔完工后,朱元璋又以“释迦志公,已逝数千百年,犹能生尔等众”[朱元璋:《赦工役罪人》,《洪武御制全书》,第44页。]为由,下令释放了所有参与重建工作的囚徒——其实就是以释放囚徒来向释迦、大觉金仙与志公禅师进献功德。

另一面,朱元璋又长期致力于摧毁僧道与世俗社会的连接,竭力迫使天下寺院退回到枯燥的念佛诵经活动当中。《御制大诰》的第三十条里,朱元璋便针对全国所有僧道人士发出了一项相当严厉的警告:

僧尼、道士、女冠,敢有不务祖风,混同世俗,交结官吏,为人受寄生放,有乖释道训愚之理,若非本面家风,犯者弃市。[《御制大诰·僧道不务祖风第三十》,《洪武御制全书》,第762页。]

“交结官吏”容易理解。“受寄”与“生放”是商业词汇,前者可以理解为替人卖东西,后者可以理解为替人放贷款。“混同世俗”则是指僧道的活动超出了宗教范畴,没有止于礼佛诵经、敬神驱邪,还在从事置办田地、开采矿产、设店放贷等商业活动。朱元璋说,这些事都不是僧道该做的,谁做这种事被抓到,就砍谁的脑袋。

洪武二十一年(1388),在朱元璋“恩犹父子”当知无不言的话术鼓励下,解缙于《大庖西封事》中戳破了朱元璋对待神佛的这种两面性。解缙说:“百家神怪,诞妄恍惚,臣知陛下洞烛之矣。然犹不免欲以愚弄天下,若所谓以神道设教者。”陛下内心其实根本不信那些荒诞的神怪的说法,之所以还要搞“神道设教”,其实是为了愚弄天下百姓,让百姓们相信朱明政权有天意的支持。解缙还说,完全没必要做这种事情,“一统之舆图已定矣,一时之人心已服矣,一切之奸雄已慑矣;……何必兴师以取宝为名,谕众以神仙为征应,谓某所有某仙某神孚佐国家者哉。”——天下已用武力打了下来,人心已然服从,奸雄已然畏惧,不必再拿神仙来说事。[《文毅集》卷一《大庖西封事》,钦定四库全书本,第8—9页。]

因为是密奏,解缙的话说得很刺耳,也很直白——解缙在京城只待了短短两三年,便被朱元璋以“大器晚成”为由给送走,要他回家再读十年书,恐怕也与这种刺耳有些关系。刺耳归刺耳,其实朱元璋明白解缙的话是对的,世事的真实逻辑是“得天下者得民心”而非“得民心者得天下”,拿神佛说事只是宣传需要,真做了皇帝便不必把神佛当回事。不但不必把神佛当回事,还得消灭那些有钱、有人、有关系网的寺庙道观。于是就有了洪武二十四年(1391)的“清理释道二教”运动——积极参与该运动的,便有解缙的兄长解纶。

该项清理运动的指导文件,是朱元璋下发给天下寺庙的《申明佛教榜册》。内中说:“今佛法自汉入中国,……其本面家风,端在苦空寂寞。今天下之僧,多与俗混淆,尤不如俗者甚多,是皈其教而败其行,理当清其事而成其宗。令一出,禅者禅,讲者讲,瑜伽者瑜伽,各承宗派,集众为寺。有妻室愿还俗者听,愿弃离者听。”大意是勒令天下寺庙必须与世俗社会切割,回归到“苦空寂寞”之中。具体操作上,所有僧人皆不许“潜住民间”,若是胆敢不入由朝廷控制的丛林(即大寺庙),还生活在民间百姓当中,“被人告发到官,或官府拿住,必枭首以示众。容隐窝藏者,流三千里”。唯一的例外,是那些甘愿远离尘世去深山老林里刀耕火种了此残生之人,朱元璋允许他们不进入朝廷控制的丛林。[朱元璋:《申明佛教榜册》,收录于(明)葛寅亮撰:《金陵梵刹志》上册,南京出版社2011年版,第65—66页。]

随后,礼部按照朱元璋的旨意出台了文件,宣布“凡僧人不许与民间杂处,务要三十人以上聚成一寺,二十人以下者,听令归并成寺”[《金陵梵刹志》上册,第69页。]——为了减轻朝廷管控的成本,三十人以下的寺庙不允许存在,僧人数量不够便需与其他寺庙合并。具体工作交由地方政府和锦衣卫去负责落实,限定在一百天内完成。卜正民(Timothy Brook)的研究认为,这场合并佛寺的百日运动,“使佛寺数量较1391年(即洪武二十四年)前数量锐减了四分之三”,其对佛教的打击力度,“超过了此前任何一次对佛教的打压,并且更为彻底地改变了中国佛教”。[[加]卜正民著,陈时龙译:《明代的社会与国家》,黄山书社2009年版,第216页。]

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底,朱元璋又针对僧人和寺院下达了新的诏令。他觉得那些忍受不了农奴式压榨的逃兵和忍受不了工奴式劳作的囚犯,走投无路时很有可能会将寺庙当成藏身之地,“各处僧寺多隐逃军逃囚”,遂要求所有寺院都需编号造册,“有容隐奸诈等人朦胧入册的,事发时,连那首僧都不饶他性命。各处僧人都要于原出家处明白供报俗家户口入籍,不许再在挂搭处入籍”[《金陵梵刹志》上册,第70—71页。]。也就是对天下僧人实施严格的档案化管理。

洪武二十七年(1394),政策进一步收紧。朱元璋让礼部出台避趋条例,其基本内容是:一,僧人不许以化缘为由奔走市村,“若有此等,擒获到官,治以败坏祖风之罪”,也就是按《御制大诰》第三十条里的“弃市”论处。二,寺院与官府的交接,一概由朝廷派驻在寺院的“砧基道人”负责,严禁僧人进入衙门,“有敢连僧服跪公厅者,处以极刑”(“砧基道人”一职是洪武十九年所设,主要负责管理寺院的差税事务,相当于寺院的“太上皇”)。三,僧人不许交接官府,不许与俗人为友,否则“治以重罪”。四,设在市井之中的寺庙,必须要有至少三十名僧人,否则便取消合并。五,僧人隐居到崇山深谷之中去修行,同修人数只允许一至二人,“三、四人则不许”,且隐居之地必须远离市井超过十五里,隐居者在深山之中“止许容身,不许创聚。刀耕火种于丛林中,止许勾食而已”。[《金陵梵刹志》上册,第72—75页。]

卜正民评价说,朱元璋搞这些政策的目的,“是要完全将僧人与世俗生活隔离开来,使他们再也无法聚集到一起密谋损害国家政权。宗教世界与尘俗世界,因此而被截然分开;宗教世界对尘俗世界的影响也被降到了最低点。国家不再认为佛教能帮助它统治人民;相反,在国家眼中,佛教成了一种竞争性的权威资源,必须加以监视”。[《明代的社会与国家》,第218页。]

总而言之,“千乘乡僧寺”这类有组织能力的团体,在洪武时代,是必须要消灭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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