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国窃贼传奇

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  作者:孔飞力

1768年,中国悲剧性近代的前夜。

某种带有预示性质的惊颤蔓延于中国社会:一个幽灵——一种名为“叫魂”的妖术在华夏大地上盘桓[关于这一案例的原始文件,已于1930~1931年由北平古官博物院在《史料旬刊》中选编出版(1963年台北国风出版社重印)。有关这一问题的学术讨论,参见参考书目中所列德·格鲁特(J.J.M.de Groot)、恩特曼(Robert Entenmann)、孔飞力(Philip A.Kuhn)、以及谷井俊仁等人的著作。]。据称,术士们通过作法于受害者的名字、毛发或衣物,便可使他发病,甚至死去,并偷取他的灵魂精气,使之为己服务。这样的歇斯底里,影响到了十二个大省份的社会生活,从农夫的茅舍到帝王的官邸均受波及[清代中国的一个省往往拥有比当时欧洲的任何一个国家更多的人口。受到1768年妖术恐慌影响的十二个省份的人口的总和超过两亿。有关1787年的官方人口数据,参见何炳棣(Ho Ping-ti):《中国人口研究,1368~1953年》(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of China,1368~1953),哈佛大学出版杜1959年版,第283页。鉴于何炳棣认为当时中国人口往往登记不足(第58页),因而,对1787年的人口的估计,大约不会远过于1768年之人口实数。]。对于我们来说,这一切又有着什么意义?

这是一个看上去正值盛世的时代。但它的种种状况,是否已在黑色妖术的掩饰下发出了非如此便不能为人感知的关于未来的警告?时处十八世纪,倚仗武力而来的西方人尚未出现,生活于那个时代的人们是否已在为中国近代社会创造着条件?联想到中国人自那时以来的经历,我们对他们生活于十八世纪的祖先竟会因当时的情形而产生鬼魂附体的可怖念头,是否便不会感到大惊小怪了?

我们说,我们不能预见未来。然而,构成未来的种种条件就存在于我们周围。只是它们似乎都被加上了密码,使我们在没有密码本的情况下难以解读(当这本子终于到了我们手中时,却又已经太迟了)可是,我们确实可以看到难以为我们解读的种种支离片断,并必须赋予它们某种意义。我们自己当代文化的许多方面,大概也可以被称之为预示性的惊颤,正战战兢兢地为我们所要创造的那个社会提供目前还难以解读的信息。

归根结蒂,我们最大的激情,就在于将意义赋予生命——尽管这种意义有时并不是显而易见的。


德清县的石匠们

浙江省的丝绸产区,是“一片广袤而富饶的桑园”,也是地势平坦的水乡泽国。那里沟渠与运河纵横交错,星星点点地分布着人们居住的村落。在一位来访者的限中,“这些村庄好像是把守在这广阔平原上的卫士,其踪迹东达滨海,西抵丘陵”。在我们的故事开始前的百年间,这里的居民已在从事着丝绸业,以至于“无处无桑树,春夏之际,无人不事育蚕”。正如一位十七世纪的观察者所描述的,居民们日夜劳作,收集生丝,“以抵付税款,并为衣食之靠”。他们的生计完全依赖于丝绸市场,达到了“若不能获利,则须售房市产”的地步[《德清县志》(1673年版),第4卷第3页。孙任以都(Sun E-tu Zen)曾在《清代中国的养殖业和丝织业》一文中对十八世纪的丝绸工业作过探讨,载威尔莫特(W.E.Willmott)主编:《中国社会的经济组织》,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72年版,第79~108页。参见该文第91页关于丝绸市场的不稳定及其对小生产者造成的有害影响的讨论。]。在这个已经彻底商品化了的地区中央,即位于历史名城杭州以北约六十余里处,坐落着德清县城,南条河在流入太湖途中,正好从它的四围城墙中穿过。1768年,亦即清朝第四位皇帝弘历(乾隆帝)[清朝第四位皇帝统治时期(1736-1796年)的正式称谓是“乾隆时期”(参见第三章中对“乾隆”一词的讨论)。皇帝本人则通常被历史学家称为“乾隆皇帝”,简称“乾隆”,但本书则以他的本名弘历来称呼他。对任何因当时无人称他弘历(他的名字是避讳的)而反对这一叫法的意见,我只能说,当时亦无人称他为“乾隆”。]在位之三十三年,东面城墙的水门与城桥坍塌了,亟待重修。[此节关于1768年1月至4月间德清、杭州和肖山所发生事件的描述,均取自《录副奏折·法律·其他》乾隆三十三年中一批同浙江地区的妖术恐慌有关的口供。口供的原稿与经编辑的文本均保留了下来,两者之闻差异不大。这些口供显然是遵照皇帝1768年8月的诏令而收集在一起的。亦请参见《朱批奏折》,第853卷第2号和第853卷第4号,乾隆三十三年七月一日和十七日(永德);《宫中延寄》,乾隆朝三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这些文件均有永德处理这些事件的记载。为方便那些可能希望参照原文的专家,本书注解中一概以阴历来注明所引文件的日期。]

阮知县从邻近的仁和县雇佣了一位名叫吴东明的石匠。1月22日,吴石匠和他的班子开始了打木桩入河的繁重工作。水位甚高,工匠们奋力赶工以完成任务[《德清县续志》(1808年版),第10卷第6页。吴石匠后来否认水位问题曾给他造成任何特别的困难。但考虑到对他的指控,他是不得不这么说的。]。截至3月6日,木桩终于打到了河底,吴石匠一班人开始安装新的水门。到了3月26日,吴石匠发现米的储备已不足以供他的一班人食用,便赶回三十里外自己的家乡——运河岸边的商业重镇塘栖采备供给。当他回到家中时,人们告诉他,曾有一个陌生人问起过他的行止。一位名叫沈士良的农夫,为一件蹊跷吓人的事,要找他帮忙。

沈士良四十三岁,与他已经亡故的同父异母长兄的两个儿子同居一院[本书中凡提到年龄,均按中国习惯计算,也就是说,当某人出生时,已为一岁。按照西方的算法,则应年轻一岁。]。这两个侄子为人苛刻暴戾,不仅折磨他,拐骗他的钱财,还殴打虐待他的母亲。当他觉得在阳间再无希望讨得公道时,便决定诉诸于阴间的力量。他在土地庙的供案前焚烧了一张黄纸,正式向土地爷告状[有关告阴状这一民间习俗的知识,我应感谢李时岳教授在与我的私人通信中给予的指点。]。2月间,过路人带来了关于德清水门工程的消息,也给沈农夫带来了新的希望。据他们说,石匠们需要将活人的姓名写在纸片上,贴在木桩的顶部,这样会给大锤的撞击添加某种精神的力量,人们称之为“叫魂”。那些因此而被窃去精气的人,不是生病,便是死去。沈农夫怀着重新燃起的希望,在纸片上写下了可恶的侄儿们的名字(因为他本人是个文盲,这名字是他好不容易从侄儿们保存的渔业商行的帐册上描下来的)。此刻,沈农夫取出卷着的纸片同吴石匠:这东西有用吗?你们有这个法儿没有?

吴石匠其实什么也不会。他知道,在一般人的想象中,石匠同木匠及其他工匠一样,拥有凶险不祥的魔力(对此,我将在第五章中予以解释)。他无疑是知道沈农夫重述的那些流言的;但他更怕自己被牵扯进叫魂的罪恶勾当。于是,他立即召来了当地保正,将沈农夫扭送德清县里盘问。阮知县下令将沈农夫打了二十五大板后才许开释。然而,妖术问题给吴石匠带来的麻烦却并未就此结束。过不多久,他就会被卷入一场公众歇斯底里的大爆发中。[我不清楚为什么沈案是由德清县而不是由事发所在地的仁和县审理。这也许是因为德清县是罪案的起源处。]

早春的一个傍晚,一个名叫计兆美的德清人正在一位新近过世的邻居家中帮着料理丧事。在回家的路上,他喝了几杯酒。回到家里时已经筋疲力尽。叔叔疑心他是在外面赌了钱,便打了他一顿。计兆美既羞又怕,从家里逃了出去,走了六十多里路到了省府杭州,打算在这里靠乞讨为生。4月3日的三更时分,他不知怎么来到了离杭州有名的西湖不远的静慈寺前。一个路人对他的口音起了疑心。当计兆美承认自己是来自德清的时候,已被一大帮人团团围住。人群中有人高声喝道:“你是德清人,半夜三更到此,不是做贼,定是因为你们那里造桥,来到这里叫魂的!”人们的怒火被煽动起来,他们抓住这个外乡人,拳脚相加地殴打他。打过一阵后,他们又把他拖到当地保正的家中。

保正将计兆美捆在一张板凳上,恐吓他道,如果再不讲实话,就还要拷打他。计兆美已是伤痕累累,又被这一切吓坏了,便胡诌出一个故事,说他确实是来叫魂的。“你既是叫魂的,身上必有符咒,”保正厉声喝道,“从实招来,共叫过多少魂?”计兆美说,他身上本有五十张纸符,但已将其中的四十八张扔进了西湖。他用剩下的那两张咒死了两个孩子——孩子的名字是他胡编出来的。

第二天,计兆美先被带到了营里,又从那里被带到了坐落于同一城市的杭州府钱塘县衙门。在那里,一位姓赵的县官向计盘问:“你是从哪里得了这符咒的?又是谁在指使你干这叫魂的勾当?”计兆美曾经听说过有关德清县城桥工程的种种谣传,诸如木桩很难打到河底,石匠们需要借用活人的名字,以其灵魂精气来为他们的大锤助力,等等。他也听说过,为首承办的石匠是一个叫吴什么的,并隐约记得此人的名字中有一个“明”宇,便回答说:“是吴瑞明给我的。”石匠吴东明即刻便被押到了钱塘县衙门。当他被传唤时,其中隐含的凶险不祥定然已搞得他惶惶不安。所幸的是,计兆美未能从一干人中将吴东明辨认出来,他胡乱编造的故事因而也就不攻自破了。用刑后,计兆美承认他的全部故事都是出于害怕而编造出来的。

此时,浙江地区的妖术恐慌已经引发了好几起扰乱人心而又希奇古怪的事情。除了上述沈士良和计兆美事件外,值得一提的还有吴石匠的副手郭廷秀的遭遇。3月25日,一位现年三十五岁、名叫穆方周的采药人找到了郭石匠,企图诱使他将一个纸包植入桥桩后打入河里,这样,穆方周便可以把他当作术士交出去,向当局邀功请赏。郭石匠大怒,揪住穆,把他拖到了县衙门。在那里,这位失风的告密者因为无事生非而受到重杖,并带枷示众。

这些事件搞得人心惶惶,省当局因而决定举办一次质询,让原告与被告当面对质,以便将此事作个了结。巡抚熊学鹏命令地方长官设立了一个由钱塘与德清两县知县组成的法庭。计兆美又一次未能从一干人中将吴石匠辨认出来。当局暗中搜查了吴石匠的家,没有发现任何与妖术有关的器物。阮知县早已在造桥的工匠中进行过个别调查,亦没有发现有将人名植入桥桩后打入河里的证据。原来所谓的妖术竟是如此!姓穆的采药人、沈农夫以及倒了大霉的计兆美都被置于杭州城门口带枷示众,作为对于盲目迷信的大众的一种警告。说到底,又有谁见过有人因叫魂的缘故而生病或死去呢?恰恰相反,倒是人们的轻信已经扰乱了民间的秩序。后来担任浙江巡抚的永德在给皇上的奏折中,就是得出了这种否定性的结论的[《朱批奏折》第853卷第2号,乾隆三十三年七月一日。]。可是,要真正将对于妖术的恐惧从民众的记忆里驱除出去,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萧山事件

1768年4月8日傍晚,在与杭州隔河相望的浙江省萧山县,四名男子聚会于一家乡村茶馆。深色的袍服和光头表明了他们的和尚身份。他们都来自杭州地区的寺庙,在附近各个村庄里化缘。后来的供词可以为他们每人勾勒出一幅简图。[《录副奏折·法律·其他》,乾隆三十三年。]

巨成(这是他剃度为和尚时所取的法名),四十八岁,俗姓为洪,本为萧山人氏。他在父母与妻子亡故后,于四十一岁时进了杭州的崇善庙,接受了剃度[1784年版的《杭州府志》未能为在口供中提到的任何寺庙提供确切的方位考证。该书指出,这些寺庙都很小。它们也许属于第五章中将要讨论的那种“世袭”寺庙一类。接受剃度(剃光头发)则是出家的第一步。]。在庙里,他和另一位比他年轻的和尚正一拜在同一位师父门下。按照出家人的规矩,他们便互称为师兄弟。然而,巨成在寺里的地位还未达到可被授予僧职的地步。因为寺里无法供给衣食,巨成便回到本乡萧山化缘。

正一,二十二岁,杭州府仁和人氏,俗姓王,是巨成的师弟。因为他幼年多病,十九岁时被母亲送到城门外的关帝庙接受剃度。后来,他与巨成同在杭州修行。但亦未被授予僧职。他便与师兄一起到河对岸的萧山以化缘为生。

净心,六十二岁,来自江苏省大运河边的无锡。俗姓孔,五十一岁时,他的双亲、妻子及孩子均已亡故,便来到杭州,在一个小佛寺接受了剃度,并在那里居住。后来,他在朝庆寺得到了一个僧职。当他云游四处在各个寺庙修行时,遇到了一位名叫超凡的和尚。他邀超凡与他同行,当他的侍僧。

超凡,四十三岁,来自位于安徽省贫瘠山区的太平县,俗姓黄,是净心的侍僧。十八岁时,他便在家乡当地的一座寺庙接受了剃度,后来又在祖光寺(所在地不详,可能是在杭州)得到了一个僧职。从1756年起,他开始跟随净心。

杭州,这个伟大的文化与宗教中心,吸引了这四个人。他们中的两个决定抛弃世俗生活,是因为当他们进入当时人所认为的老年时,由于家人亡故而变得孤苦伶仃。而在年轻时便接受了剃度的其他两位,其中一人是因为生病(对家人来说,这是经济上的一种负担),另一人则是由于不得而知的原因。他们中有两人持有为政府所批准的身份证明(度牒),另两人则没有。现在,四个人都从事着对和尚来说最为普通的一项职事外的活动:化缘。他们这样做,不仅是因为可以从中得到精神上的慰藉(这表明他们已抛弃了一切俗念),也因为他们所属的寺庙无法负担他们的生活。杭州地区乞僧的活动范围到底有多大,尚难确证,但萧山与杭州城毕竟只是一河之隔。在茶馆里,四人决定第二天还在那里碰头后出发。巨成与年迈的净心将在各村化缘,两个年轻和尚则将把各人的行李带到萧山西门外的老关帝庙去。

在村里的一条街上,巨成和净心遇到了两个男孩。一个十一岁,一个十二岁,正在一所住宅前玩耍。一个男孩看到巨成所携的古铜化缘钵上刻着名字,便大声地将它读了出来。巨成吃了一惊,微笑着对孩子说:“小官人,原来你识字!你再学几年,定然可以谋个一官半职。”他接着又问道:“你叫什么名字?等你当官以后,可不要忘了我。”巨成想的是通过取悦于孩子,他们的父母会从屋里出来施舍他。可是,男孩却无动于衷。看看周围没有大人,两个和尚只得跚跚上路。

他们在路上走了片刻,一对怒气冲冲的夫妇从后面追了上来。“你们为什么打听我们孩子的名字?”他们责问道,“你们一定是来叫魂的!”这对夫妇想的是,一旦让某个术士得知了某人的名字,谁知道他会拿它来干什么?巨成竭力解释说,他们只是来化缘的:“因你家阿官认得字,所以说了几句话,如何是叫魂的呢?”

焦虑不安的村民们很快便围了上来。他们中有些人早就听说,这些天从外地来了一批叫魂的术士,四处游荡,在孩子们身上施展法术,使他们或者生病或者死去。“这两个和尚肯定不是好人!”人们怒不可遏,将两人捆绑起来,上上下下地搜了一通。尽管什么也没有发现,人们还是开始殴打他们。骚乱的人群越聚越大,有人叫道“烧死他们!”还有人吼道“在河里淹死他们!”

人群中有一位当地的保正设法使狂怒的人们慢慢安静了下来。但是,因为这件事情实在太严重了,他不敢擅自处理,便将他们带到官办的驿站(这是离这里最近的官方机构)去让驿官审理。在那里,两个和尚又被搜了身,还是没有发现什么叫魂的证据(这究竟该是些什么样的证据呢?妖书?或是作法的器具?)为保险起见,那个识字的孩子被带到驿站,经仔细检查,他身体健康、并无异兆。然而,孩子的父母却坚信,唯有白纸黑字才有真正的效力,他们因而要求驿官出具一份正式文书,担保孩子无事。驿官不愿承担这个责任,便给县府送了一份文书。不久,知县的差人便将巨成和净心带往萧山令人生畏的县衙门,在那里,两个和尚发现他们的另两个伙伴也已被拘捕,并受到了刑讯拷问。

是那些挥之不去的有关“叫魂”的谣传使厄运也降临到了正一和超凡的头上。在周围各县,民众的恐惧心理正与日俱增。在萧山县,一个名叫蔡瑞的捕役得到了上司的指令,对那些来自外县、有“剪人发辫”之嫌的游方僧人应予拘捕。因为,一个掌握了正确“技艺”的术士,可以对着从某人辫子末端剪下的头发念读咒语,而将那人的魂从身上分离出来。

尽管与和尚一案有关的人们并没有提及这一点,但此案的背后却隐含着头发的政治意义问题。统治中国的满人的发式,是在剃光的前额后面留着辫子。根据统一的法令,即便需要忍受极大的心灵痛苦,汉族男子也一概要留这样的发式,以作为效忠于当今皇朝的象征。

那天,蔡捕役正在西门外巡逻,听人说起有两个从“远方”来、带有异乡口音的和尚住在老关帝庙。根据他后来对知县的报告,他随后便走进庙里,对超凡和正一进行盘问。因为他们的回答未能使他满意,他便搜查了他们的行李。在超凡的包裹里,他翻出了一些衣物,一只讨饭用的铜碗,几件僧袍,以及两张度牒。他用了石块才砸开了正一的行李箱,在里面发现了三把剪刀,一顶猪皮的防雨披肩,一把锥子,还有一根用来扎辫子的带子。

人们情绪激忿,开始围拢过来。“和尚身上带这些东西干嘛?这两个人肯定不是好东西。”人群中有人叫道“揍他们!”“烧死他们!”据蔡捕役后来的报告,他当时壮着胆了告诉大家不能这么做。因为超凡是一个持有度牒的正式和尚,蔡捕役认为没有理由拘捕他。但是,正一的情况不同,他不仅没有度牒(这表明他的身份不过是一个随便什么人都很容易取得的见习和尚),况且,他还带着巨成的行李箱,里面又有那些可疑的物品。蔡捕役将正一戴上锁链,送往县衙。超凡找到了衙门告状,竟也被抓了起来,同另几位和尚一起被带到知县面前。

在大堂上,巨成他们戴着手铐脚镣,跪在知县面前。知县坐在一张高高的公案后面,两旁坐着他的师爷们[1785年,一位曾被囚禁的耶稣教士记述了他在北京受到审讯的情况:“犯人们被带到公案前,当他们受到讯问时,手、脚和脖子分别戴着镣铐,并必须光头跪在官员面前的地上。”韦勒克《帝国政府与1784~1785年间在中国的天主教传教士》(Imperial Government and Catholic Missions in China during the Years 1784~1785),纽约1948年版,第138页。]。审讯开始了:“从实招来,你到底剪了多少发辫?”

巨成已是饱受惊吓,他争辩道,自己并没有剪人发辫。知县随后向巨成出示了蔡捕役带来的证据:四把剪刀,一根扎辫子的绳子,两小段辫子。“这些东西是不是你剪人发辫的证据?难道它们不是吗?”巨成答称,那四把剪刀中有三把是他已死去的当皮匠的儿子的。他全然不知道第四把剪刀是从哪里来的。那根扎头发的绳子是他在剃顶削发前用过的。当了和尚后,扎发绳没有用了,他把它和其它用品放在一起。至于那两段辫子,连他自己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巨成是一个已被预先设定有罪的疑犯,他的招供当然不会令人满意。于是,法庭上惯常使用的刑讯便开始了。衙役们将巨成拖过去上夹棍。我们不知道,这里用的是否是那种可调节的踩骨夹棍,亦即一种慢慢地将骨头压碎的装置;或是一种同样可怕,会在胫骨上造成多处裂缝的刑具。一位十九世纪的观察者曾将踝骨夹棍称之为“一种双料的木制夹具”,有着三条直棍子,其中靠外面的两条是当作杠杆来用的:

主刑者渐渐地将一根楔子插入两者之间,交替地变换方位。通过对棍子上部不断扩张施压,使得棍子下部不断向中间那根固定在厚木凳上的笔直棍子靠去,于是,受刑者的踝骨便极痛苦地受到压迫,甚至被完全压碎。如果不幸的受害者坚信自己是无辜的,或者顽固地不肯认罪,因而使这一可怕的过程得以完成的话,到头来,他的骨头就会变成一滩稀浆。

最后,大概实在是熬痛不过,巨成招供道,所有对他指控之事均属真实。然而,知县并未因此而感到满足,因为这痛苦不堪的和尚所讲的故事前后并不完全一致。夹棍又两次被收紧,但并未带来更令人满意的结果。净心也受到了同样的刑罚,三天过去了,知县从四个和尚那里都得到了某种相当于认罪的东西。已经身受重伤的囚犯们,大概是被装在通常用来运送犯人的带轮囚车里,送到了东面六十多里处的绍兴知府衙门,亦即再上一级的官府,受到进一步的审问。这一次,鉴于巨成的骨头已断,便未再对他使用夹棍,而代之以用木条对他掌嘴十次。正一又一次被夹棍伺候,净心和超凡此时已被视为不那么有价值的犯人,因而未被进一步用刑。

到这个时候,供词已变得空前混乱,犯人们也就被送到了再上一级的官府。这一次,他们到达了刑讯的最后一站——杭州的巡抚衙门。就在那里,事情有了惊人的发展。

自从在萧山县衙门的第一次过堂后,正一和超凡便固执地坚持一种说法:他们是因为拒绝给蔡捕役塞钱,才被他栽赃而受到逮捕的,这在当地社会本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但是,谁又会听信这些衣杉褴褛的和尚们的说词呢?难道公众因妖术而引发的歇斯底里是完全无根无据的?再说,巨成包里的那些证物中,到底又有什么是蔡捕役栽的赃呢?无论是在县衙还是在府衙,人们都不相信和尚们的说法。现在,省按察使曾日理又循着同样的路子发问:

曾按察使:巨成,你们既是化缘的,就该专化斋粮,如何又问人家孩子姓名?这明明是你们叫魂的凭据。你到了这里,初供并不肯说出问过孩子姓名的话,明是你惧怕追究你叫魂的事,故此隐瞒。

巨成:……当日在县里,因为说了问过名字的话,县官再三追究叫魂的事,并指使人把我夹过三夹辊,如今腿子还没有好,实在害怕。所以到这里,大人们审问,不敢说出问过孩子名字的话。

曾按察使:……你们做这样事,若无实在凭据,何至众人要把你们烧死淹死,动了众怒?

巨成:……当日见我们被男女二人拉住,就都疑我们是实在叫魂的人,所以嚷说要烧要淹,其实不过是空话。后来保正把我们送到驿里,众人也就散了……

比起县里的官员来,省里衙门的官员们显然不那么倾向于依赖衙役之类的走卒,对于前者来说,他们要靠着蔡捕役之流来从事每天的公务。当这几个犯人蜷缩在省里的判官面前时,正一又重述了自己受到敲诈的故事。他坚称,蔡瑞那天在庙里告诉他们几人,他是奉命前来抓捕“游方僧”的,但只要他们给他“几个规矩钱”,他就会放他们走路。正一当时回答他说:我们是讨饭的和尚,哪里会有钱给你?”

在正一的故事中,有某种东西让曾日理觉得听来有理。像蔡捕役这样的人其实并非职业警捕,而是通常被人称为“衙役”的地方上的跑腿。他们要干很多既令人生厌又低人一等的地方上的杂务,例如:拷打疑犯,送递传票,催讨税款,以及在官府衙门内外打杂。像蔡捕役这种从事警捕工作的人,在别人看来地位不高,也没有资格参加科举考试。他们薪俸微薄,不得不通过向同自己打交道的百姓讨取“规矩钱”来过活。有些衙役甚至不在官府名册上,因为他们太穷,所以不得不作为编外人员而依附于人。他们根本没有薪俸,而只能在众人头上讨食。人们一般都说,衙役属于下等人,必须常常对他们进行检查。可是,出于衙役提供的服务是官员们须臾难离的,很少有人能够做到这一点。

此刻,蔡捕役被带上堂来,并被喝令跪下。虽然曾按察使对他的说词一再查究,蔡仍然坚持自己的说法。整整一天,他就一直跪在那里。最后,蔡捕投已是精疲力竭,并终于意识到,自己的戏已经玩完了。他于是招供道,自己确实曾向和尚们要过钱。当他们拒绝给他钱时,他便一边搜查他们的包裹,一边威胁他们:“你们既是正经僧人,如何有这东西?你们得给我几千钱,才放你去。不然送到县里,就算是剪辫子的人。”

当蔡捕役在和尚的行李里找到了剪刀和绳子等说不清楚的东西时,事情变得严重起来。随着蔡的吼声越来越响,人们纷纷围拢了上来。众人歇斯底里般的反应使蔡捕役意识到,麻烦已经超出了自己能够控制的范围。他于是逮捕了正一,并说服众人散开,让他把正一拉了出去。然而,他并未将正一直接带往衙门,而是把他,连同他那装有犯罪疑物的包裹,带到了座落于城墙下一条死胡同里的自己家中,超凡已被激怒,一直跟着蔡捕役,想讨回自己的行李箱。蔡捕役说:“你得找了那两个和尚来,才会给你。”超凡万般无奈,只好上衙门告状去了。

蔡捕役继续招供道,当他带着戴上镣铐的正一回到家里时,便对他说:“现在没有人了,你就随便吐出几吊钱来吧,我就放你走。”可是,已经怒不可遏的正一却坚持说,他要正式去官府告状。蔡捕役开始殴打正一,但也没有什么用。他意识到,除非能证明和尚们真的剪了别人的发辫,否则他自己的麻烦就大了。不巧的是,巨成的箱子里只有一缕头发,而且,那头发还是直的,根本不像是从辫梢上剪下来的。于是,蔡捕役便在自己家里找到一撮旧头发,走到弄堂里正一看不见的地方,小心翼翼地将头发编成辫子。为了使证据更充实一些,他又从自己的帽檐上剪下了一些纤维,把它们编起来,看上去就像两条小辫子似的。他又将这些匆匆伪造出来的证物,连同他自己的一把剪刀。放到了和尚的行李里(这样,包里就有四把剪刀了)。然后,他便押着自己的犯人前往衙门。

在衙门里,正一尽管遭到了刑讯,却仍然不改他受到敲诈的说法。知县自作聪明地指出,正一和蔡捕役原本互不相识,两人之间并无芥蒂,所以,在蔡捕役身上找不到诬陷正一的动机。正因为如此,这个案子虽然经过了府衙的复审,亦未受到怀疑。

现在,鉴于蔡捕役已招出此事是他作弊:曾按察使便将这个案子退回了萧山县衙门。蔡捕役被打了一顿,又被带枷示众,但最后还是被开释了——或许就此他便成了一个更为谨慎的公共秩序卫护者亦未可知。和尚们也获得开释,每人还分得了三千二百钱,以使他们在被打断的骨头未愈合前得以过活。

公众的歇斯底里与卑劣的腐败现象结合在一起,几乎酿成了司法上的一桩大错。公堂上的用刑虽能逼人招供,却往往会因为受到指控的被告在上一级官府翻供而使供词难以作数。当某件案子达到省一级时,官员们因为远离肮脏的县府大堂上的种种压力与诱惑,对于被告的偏见也就小得多。谁说这是一件涉及妖术的案件?更有可能的是,这是由容易轻信的民众,受到贪婪的地方捕役中的恶棍以及无能的县府官员们的挑动,而造成的又一桩早已司空见惯的丑事。现在,省里的官员们很乐意于销掉这个案子。

然而,公众恐惧的浪潮比之曾按察使及其同僚们所意识到的来得更为汹涌。就在巨成及其朋友被捕的当天,在萧山的另一地点,人们打死了一名走街穿巷的白铁匠,只因为他们相信在他身上发现的两张护符是用于叫魂的咒文。官员们后来发现,这只不过是两张用来向土地爷赎罪的普通符文,这位不幸的白铁匠则是在自己的祖坟砍树时才带上它们的。此前一周.在与德清交界的安溪县(这也是叫魂恐惧蔓延的中心地区),村民们怀疑一个带有生僻口音,来历不明的陌生人是来叫魂的,便用绳子把他绑在树上,殴打至死。[这两个事件中以私刑杀人者都被逮捕并以杀人定罪。我只是找到了安溪这一案例的初审与复审判决文件。见《刑科史书》,第2772卷,乾隆三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第2781卷,乾隆三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不到两个星期,浙江省叫魂的种种谣言便流传到了江苏。人们相信,以剪人发辫为手段的叫魂事件均是来自浙江的游方乞僧所为,而他们进入邻省就是来从事这种可恶勾当的,各地官府已处于戒备状态。过不多久,人们便发现了同样的怀疑对象。


苏州的乞丐们

苏州是中国最优雅的城市文化的结晶,也是中国首富江苏省省府所在地。1768年5月3日,当地的捕役抓到了一个外貌“可疑”的老年乞丐。抓他的理由是他为叫魂而剪人发辫[《江苏按察使司录呈长州县捕获乞丐陈汉如等一案全卷抄册》,载《录副奏折·法律·其他》,乾隆三十三年八月。这一本九十页的小册子登录了整个苏州事件,是省当局就陈汉如等人的案件全部记录向军机处提呈的报告。军机处及刑部对疑犯的翻查则在《录副奏折·法律·其他》(乾隆三十三年九月十七日)中作了小结。除非另外标明出处,本书关于苏州事件的所有资料均来自这些文件。差不多同时,省内发生了另三个相近的案件:在昆山(4月30日)、苏州(5月14日)、安通(5月28日),所有被怀疑剪人发辫的人都遭到了暴民的攻击,并都被逮捕,但后来又都获得释放。因篇幅关系,我未将它们罗列于此。有关这些案件的概要,参见《朱批奏折》,第855卷第4号,乾隆三十三年七月三十日(高晋)。]。然而,地方当局并未宣称偷剪发辫的妖术与辫子作为一种政治意象之间有什么联系。

在5月的这天早晨被押入捕房的这个衣衫槛褛的家伙名叫丘永年,苏州府人氏。他今年五十八岁,是一个失业的伙夫,一直“在外边走江湖”乞讨。4月26日,他流浪到了坐落于长江南岸的县城常熟,投宿于一处驿所。他在那里遇到了另两个像他一样靠沿路乞讨为生的无业游民:一个是陈汉如,二十六岁,本为苏州人氏,是失业的掸帚帽沿制作工;另一个是张玉成,四十一岁,从前是个卖咸鱼干的小贩。三人中,唯有张玉成来自外省,是从近四百里外的浙江绍兴沿着运河来到常熟的。在清中叶的盛世间,这三人都是没有什么社会地位的小民。他们发现自己都要朝南往苏州而去,便于5月2日结伴同行。

第二天,他们到了陆墓,这是苏州城北、大运河边的一个商业闹市。丘永年盘腿坐在路边,他的两个伙伴则到一家当铺乞讨。这时,驻防于苏州的两个捕役,在另两个从常州县衙门来的捕役的陪同下,把他抓了起来。他们发现,他的身上藏有一把刀子以及一些纸符。当捕役们盘问他时,人们围了上来。在旁观者中,有一个名叫顾正南的十岁男童,只要有人愿听,他便对人说,当天早些时候,他感到自己的辫子被人拉了一下,却没有看见是谁拉的。对捕役们来说,这就足够了。张、陈两个乞丐很快也被找到,并同丘永年一起被抓了起来。三人都按惯例受到了夹棍的伺候。面对着在自己身上被发现的同此事有牵连的证据,丘永年仍然坚持道,那把刀子是用来做兰花豆以供出卖的,纸符(每张上都印有“太平”两字)是用来贴在市场街道的各家门道上,再请人予以施舍的。三人都坚决否认犯有剪人发辫的罪行。那个男孩被带进来接受询问,又重复了他的故事:

小的今年十岁,在学馆读书。三月十七日(译者注:此处为阴历;阳历应为5月3日),小的回家往北走路,有一个人在小的背后把小的发辫扯了一扯。小的急回头看,那人已飞跑去了。小的辨子未曾剪去。适逢营里拿获这些人,叫小的去认。其时,小的在前走,那人在背后,没有看见他面貌。如今这到案穿黑服的陈汉如,好像是那人,但认不清切的。

后来,疑犯们又被带到了县衙门,再次受到夹棍的刑讯。陈汉如表示,他对于“以药迷人”及剪人发辫这类的事一无所知:

那孩子也供认不清。前蒙营里把小的踏过杠子,不敢妄认。现在膝伤未愈,况那兵快拿获小的细细查搜,并无带有违禁东西,就再夹死小的,也供不出什幺,求饶刑。

最后,屠知县只好释放了他们。他在结案奏折中写道,这三人“均系无籍之徒,结伴求乞,并非善类。但各加刑鞫,俱无剪辫确据,即顾正男亦指认不清。所获纸符,验非镇压迷人之物,且未另有受害之人首报,似非扯辫正犯[在官方文件中,被怀疑或指控犯有罪行的人通常被称为“犯”。为了保留中国司法制服中对于被告这种带有歧视的味道,无论是直接或间接引语,凡在中文原文使用了“犯”一词时,我均相应地用“criminal”(罪犯)一词来表达。]。侯将丘永年、陈汉如、张玉成递回各原籍,交保安插,仍俟另缉正犯可也”。

然而,公众情绪受到的干扰极为深广,使得屠知县不能认为案子就此已经了结。5月9日,他发布告示称:“本县访有剪辫匪徒,为害不法。”调查仍在继续。尽管乞丐们的罪行未获证实,但屠知县的告示要求那些也许曾受他们之害的人们不应畏惧可能会受到骚扰,而应挺身而出,对害人者及其谎言予以揭发。

然而,人犯之一却未能获得释放。5月5日,那两个最初捕人的捕役(他们因而也在人犯被拘在县的整个期间负有看管他们的责任)报告说,张姓人犯正在发高烧,并已不能进食。屠知县立即下令找来医生为他看病。如果人犯在狱中死去,那便意味着繁琐的发文填表。同时,要是知县被发现有玩忽职守或虐待人犯的过错的话,还会受到罚俸的处分。可是,捕役们又报告道,张姓人犯的情况继续恶化,到了5月20日,他已经只剩一口气了。医生发现,他脉息微弱,皮肤燥热,舌胎发黄。捕役们还报告说,虽经使用草药,却未见效果。当天晚上,病人就死了。

一个乞丐死在狱中自然不会惊动什么人。虽然清代的牢房大概不会比当时其他地方的牢房糟糕多少,但即便对一位意志坚强的英国人来说,1860年在刑部牢房被短暂关押的经历,也算得上是一种考验了:

监狱的纪律本身并不十分严厉。如果不是因为饥饿,臂上和腿上有镣铐与绳索之处引起的疼痛,脊骨上受到铁制颈珈的重压,爬来爬去的臭虫弄得到处感染,再加上犯人们不时会被带走遭到殴打用刑(当被送回来时,他们腿上和身上总是鲜血淋淋,虚弱得连爬都爬不动了)——如果不是因为这一切,狱中就没有什么别的太大的痛苦了。[洛赫(Herry Brougham Loch)的叙述,转引自博德(Derk Bodde):《十八世纪北京的监狱生活》,载《美国东方协会杂志》,第89卷第2期(1969年),第329页。]

一位中国文人曾在同一监狱被关押过一年(1712~1713年),他对同狱难友们的遭遇作过这样的描述:“他们原先的寝食习惯均被忽略,如果得病,亦得不到医药。这就是他们为什么这么容易死亡的原因所在。”[转引自博德:《十八世纪北京的监狱生活》,第320页。]

现在,刚才提及的苏州这个张姓乞丐的案卷被人小心翼翼地塞进了各种证词,用以证明他的死因。证词中有来自狱卒的(“小的并没有把他凌辱”),有来自同狱囚犯的(狱卒“实无凌辱他的,情愿具结”),有来自县医的(“不治之症”),还有来自验尸官的(“生前患病身死”)。县里出资为他买了一口棺材,同时,他的原籍所在县也得到了通知,以备他的亲属会提出认尸的要求。

一个囚犯死了,另两个则因缺乏证据而获开释,这实在算不得是一件值得记忆的司法案例。然而,因为这样一件颇令人棘手的事终于得到了解决,屠知县却免不了感到如释重负。虽然为使自己不致在今后受到玩忽职守的指责,他必须发布那道关于这一剪发公案的公告,但他并不因此便认为有理由继续关押丘、陈两个乞丐。这只不过是一件荒谬的小事,只不过是一些在愚昧百姓中流传的迷信谣言而已。至于那个令人讨厌的孩子,也许只是在胡思乱想。

死了一个囚犯?——可是囚犯死亡是什么时候都会发生的事。会因为此事而惹出别的麻烦?——可能性实在不大。


胥口镇奇事

浙江省湖州府的法云庵是净庄和尚居住并从事法事的地方,它正好座落在离吴石匠遭遇妖术事件处不远的南条河下游[《录副奏折·法律·其他》,乾隆三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傅恒)。]。1768年春,又到了要到苏州为庙里补充供给(例如采备焚香之类的供品)并探亲访友的时候。净庄雇用了一位姚姓的船民,送他和六个同行的和尚乘船顺太湖东岸去苏州城。净庄和侍僧大来随身共携带了一千文铜钱。其他人身上则带钱不等。他们是5月4日(亦即乞丐们在苏州被逮捕的第二天)出发的。第二天下午,他们的船停泊于湖边的商镇胥口镇。

净庄和尚与船夫上岸去置办食物时,在胥王庙歇脚休息。一位名叫张子法的渔夫进得庙来,问净庄是不是从湖州来的。近来,可怖的谣言已使当地人相信,湖州来的和尚们正在当地剪取人们的发辫。难道净庄和尚也是他们中的一个吗?张子法威胁说,他要抓住他们探个究竟,吓得净庄和船夫逃出庙来。张以为自己的怀疑得到了证实,也大喊大叫地尾随他们追出庙来。市场上的人群将这两人团团围住,并开始对他们拳打脚踢,使姚姓船夫受了重伤。

一个匆匆赶来调查此事的捕役收缴了净庄的物品,对之并连同姚姓船夫船上的行李物品一起,进行了搜查,并没有发现任何可疑的物件(诸如剪刀等剪人发辫的工具,或是用来害人的迷魂药粉,等等)。然而,周围的人们是如此激愤,使他实在不敢擅自放走这些人。于是,他押着净庄、姚姓船夫、原告张渔夫以及其他和尚上了船,启程前往位于去苏州水路中途的木渎镇上的县丞衙门。

天黑后,船停泊在木渎镇码头。捕役将其他人留在船上,自己押着净庄和尚去衙门。路上,他曾停下来向当地的兵营报到。到了衙门,他发现县丞出去了,便又押着净庄回到了营房。此时,在当地市场上,人们已得知剪人发辫的和尚被逮捕的消息,于是一大群人吵吵嚷嚷地聚集到了码头上。一批以唐华和李三为首的当地泼皮发现船上还有几个和尚,便将他们和船夫一起拖上岸来,带到了兵营。当天深夜,几个不明身份的人上了船,偷走了那几个过路和尚的钱财衣物,姚船夫的船也被毁坏了。现在,捕役开始担心,如果这几个嫌犯在木渎镇停留更久,恐怕会惹出大麻烦来。于是,他另雇了一条船,连夜将这批可怜的人送往苏州,让吴县知县亲自审理。

因为缺乏剪人发辫的确切证据,知县判定,净庄及其同伴不过是几个守规守矩的和尚。他还进一步判定,张子法作为此事的肇始者,应对整个事件负责。可是,和尚们对自己仅仅获得了开释却并不感到满足。他们又越过知县,直接向知府衙门告状,要求对他们失落的钱财与衣物进行赔偿。尽管并无证据表明张子法本人偷过任何东西,知府仍命令吴县知县将他扣押起来,并强令他归还和尚们的钱物。


官僚机制对妖术的处理

1768年蔓延于中国东部与中部的大恐慌是以各地有关妖术的种种信念为丰富的养料滋生而成的。从细微末节来看,地区间的情况并不相同,但各地的信念中都包含有以下一些要素:在某种条件下,人的魂能够同拥有魂的躯体相分离;一个人若掌握了另一个人的魂,便可以利用它的力量来为自己谋利;若要偷取别人的魂(亦即“叫魂”),可以通过施展妖术来实现,或者可以对着已从受害者身上分离出来的某种实物(例如男人的辫梢或女人的衣襟)念咒,或者可以把受害者的名字放在一根将要打入地下的桩子的上面或底下,并在打桩时念诵受害者的名字;通过向受害者撒出粉状的迷药,可以使他在被剪去发辫时无法抵抗;受害者极可能是男性孩童;受害者会得病或死去。

在一个通过父系继承,婴儿死亡率又极高的社会里,对孩子(尤其是男童)的保护,是生活中唯此为大的事情。在清代,人们对大多数疾病的原因还不甚清楚或存有误解,因此,当孩子患病的时候,便不能排除这是否因妖术引起的可能。那些本来便与超自然事物打交道的人(如和尚与道士),在人们按情理的推想中掌握着操纵超世俗事务的种种手段(例如,大概是从密书中抄录下来的符文咒语),也就最有可能是妖党术士一流了。

那么,省里的官员们对这一切究竟是如何看待的呢?这里存在着三种可能。官员们可能相信,关于叫魂妖术的种种流言纯属胡说八道,根本不曾发生过这种事;他们也可能认为,尽管一些犯罪分子也许真的会剪人发辫,或会将人名打入桥桩。但这充其量只是民间的一种迷信行为,并不真能达到叫魂的效果;最后一种可能是,官员们不仅相信有人在从事叫魂妖术,而且也相信这种妖术确已害过人或可以害人。

通过省里官员们处理春天的妖术事件的方式可以看出,他们既因责任所在而需谨慎行事,却又对不可知论不以为然。要在两者之间保持某种平衡,使他们颇感棘手。当叫魂的疑犯被带到他们面前时,他们必须进行细致的调查。归根结底,面对这种为民众所深恶痛绝的罪行,又有哪个知县或按察使敢抱一种玩世不恭的嘲笑态度呢?正如读者在本书第四章将看到的那样,一系列在形式上相似的妖术行为均为刑典所禁,这就使情况更是如此。同时,也许妖术真的是存在的,尽管可能性很小,可又有谁敢担保这样的事绝不会发生呢?但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肯定还是因此而引发大恐慌的可能性。如果坏人试图施行妖术,他们实际上便已经在民众中触发了危险的恐惧感,因而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但到头来,所有的妖党疑犯都因为证据不足而获得释放,反倒是那些对他们提出指控的原告却因为成了笨蛋或作假者而陷于难堪。当官员们在审讯大堂里站起身来时,一定轻轻地舒了一口气。在他们退堂后下去用茶时,一定感到自己对于无知大众的轻蔑态度本来就是有道理的。

可是,民间的恐惧难道就此便止息了吗?这实在不太可能。不管判案的官员对妖术的存在信与不信,受到惩罚的是原告而非被告这一点,已使他看上去是对妖术手软。不管特定的官吏有着怎样的精神状态,官府在面对因妖术而引发的歇斯底里时,其反应总是要把案子从街上转移到官府大堂上来。若在某人的管辖范围内发生了公众动乱,那便是此人无能或无知的铁证。这比之未能完粮纳税更确定地会摧毁一个人的仕途生涯。虽说以私刑处死一个陌生人可能会使一大群人平静下来,但没有哪个官员愿意让自己的业绩中染上这样的污点。当然,根据《大清律例》,某些弄神弄鬼的行为是杀头之罪,一个妖党疑犯因而是可以被起诉的。但是,既然所有判处死刑的案子都要受到直到最高一级官府的复查并最终要由皇帝本人过目,那么,证据还是要充实一些才好。如果在这些复查中发现了作假或毁谤的情况,唯一的补救办法便是惩罚原告与释放被告,以此对民众中不负责任的言论和无法无天的暴行提出警告。

然而,要阻止公众为对付妖术而大动干戈,也许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根据其他文化所提供的例证,如果政府因为认为妖术不可知或不可信而禁止老百姓以暴力来对付它,则其声誉就会受到严重的损害。纳瓦霍人曾抱怨说,白人当局不仅禁止他们杀害巫师,甚至“对那些在我们看来已犯下了最严重罪行的人们也不予以惩罚”[克拉克杭(Clyde Kluckhohn):《纳瓦霍的巫术》(Navaho Witchcraft),波士顿1967年重印本,第116页。]。在现代,东非的一些政府曾对民间某些对付妖术的措施(例如通过毒物进行裁决)予以压制,其付出的代价则是被指责为“同罪恶站到一起去了”[米德尔顿(John Middleton)和温特(E.H.Winter)编:《东非的巫术与妖术》(Witchcraft and Sorcery in East Africa),伦敦1963年版,第21页。参见该书《序论》。]。从维护政府公共形象的角度来看,最聪明的也许是乌干达的那种解决方案。在英国的管辖下,那里有一个法律,对为了威胁对手或为了制造一种使别人畏惧自己的名声而“假冒”为巫师的人,要予以惩罚。在这个事例中,政府并不承认自己相信巫术实有其事,但却表明自己是在同假冒从事巫术的行为作斗争。可是,普通乌干达人却并无能力分辨什么是假冒的巫术,什么是真正的巫术。结果,那些有巫师嫌疑的人便被强行带到当局关押起来[倍蒂(John Beattie):《班洋罗的妖术》同上书,第27~55页。]。正如我们以后将要看到的那样,《大清律例》中有关反妖术的条款同乌干达的不可知论颇有异曲同工之妙。

由于事情大概本来就该是那个样子,省里的官僚们一定觉得自己的公堂在处理1768年初的这几个案子时还是相当顺手的。吴石匠受到的诬陷以及蔡捕役的贪赃枉法不是都被揭穿了吗?那几个在胥口镇和苏州事件中受到诬告的人不是也都被开释了吗?还有,民众不是也都受到了恰当的警告,即他们不应匆忙不迭地对别人提出控告吗?虽然说,当皇帝在循例审阅因杀人而被定罪的案子时,那种对形迹可疑的流浪者动用私刑的情况最终是会引起北京的注意的,但至少在当时,还没有什么真正与妖术有关的案子值得劳动皇帝的大驾。

然而,对于妖术的恐惧依然深深地留存于人们的记忆之中。难道竟没有什么办法能保护人们不受这一灾祸的危害?公众所得到的保障实在是太少了!到6月21日,大恐慌已经越出长江下游的各个省份而扩散到了近千里外的上游城市汉阳府。在那里,一大群在街头观剧的人抓住了一个可疑的“妖人”,将他殴打至死,然后又焚烧了他的尸体。[《朱批奏折》,第865卷第1号,乾隆三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定长)。读者也许会对我用“大恐慌”一词感到不解。我使用这一词是经过考虑的,因为这是西方的观察者们在其他的场合看到这种现象时所用的词。《字林西报》的一个记者曾在1876年亲眼目睹了一件由剪人发辫而引起的恐慌(参见第十章),他写道:“从上星期五起人们在这里(武昌)看到的骚乱”是由一种认为剪人发辫者就在户外,而受害者在三天内就会死去的信念引起的。“消息的流传使大恐慌蔓延全城……可以看到,人们脸色凝重,在街上行走时,有人将辫子由肩上拖到胸前,有人则将辫子小心翼翼地握在手里,遇到外国人或任何看上去可疑的人时,都会显得相等不安……几乎所有的孩子都在衣领上挂有一个装有符咒的红袋,或者将符咒写在一块黄布上,再系在头发上。”(《字林西报》,1876年8月4日,第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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