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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罪的界定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 作者:孔飞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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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8年7月下旬,炎酷的暑热笼罩着北京城。紫禁城里,人们开始为一年一度向夏都承德的转移做准备。在那里,在长城外曾是满族人旧日家园的山丘丛林之间,有着一片按照江南——亦即弘历如同他祖父那样喜欢出游的长江下游地区——的风格与神韵巧妙设计而成的园林。在近八千亩的土地上,坐落着富有南方情调的豪华宫殿以及令人赏心悦目的亭台楼阁,四周是柳树环绕的幽静湖泊。它的轮廓设计颇具匠心,未留下丝毫人工斧凿的痕迹。位于满洲的这一小小的江南胜景,由弘历的祖父康熙皇帝于1702年开始建设,并经弘历之手大大扩展而成。 在承德度过夏天的几个月,并不仅仅是为了摆脱北京城恼人的酷热。通过到这里来避暑,皇帝也将满洲贵族们带回到了自己的旧日家园,召唤他们重上战马,统率他们以当年的粗犷形式从事大规模的狩猎与操练活动。整个夏季,生活中的幽雅会在这里被勇武刚烈所取代;同时,不管多么短暂,定居生活的积尘也会在这里被这些征服者抖落于足下。但在这通向北方草原森林的大们口,上层政治活动仍在进行。来自亚洲内陆各藩属的王公酋长在这里拜见大清皇帝,重申他们对大清帝国的依附。还是在这里,弘历大事铺张地对于亚洲内陆的喇嘛教信仰予以赞助,而这对于大清帝国控制蒙古与西藏是至关重要的。为对喇嘛们示好,弘历在这里修建了西藏风格的宏伟寺庙。当我们的故事发生的时候,弘历已开始建造那座以拉萨布达拉官为原型的庞大宫殿,以备两年后中亚各国王公酋长来此庆祝他六十寿辰时的朝拜活动之需。这个大清帝国奇特的夏都,这个集满族阳刚气概、江南矫揉风格以及中亚外交活动为一体的合成物,距北京城只有四百里;两天的时间,便足以让一位信使将留守北京的军机处的报告送达承德,再将皇帝的诏谕带回北京。大清帝国的种种公务仍在不间断地继续进行。
源于南方的罪恶 这一年,正当朝廷的夏季活动将要开始之际,弘历收到了几份机密情报。关于他究竟是如何发现山东的情势的,在7月25日的那份上谕(他就是在其中首次提到山东的案子的)模糊混沌的开头中,被小心翼翼地掩盖了起来。这一上谕,是由大学士傅恒、尹继善和刘统勋起草,并下达给浙江、江苏(包括地涵三省的两江总督)及山东省的官员的。上谕中写道: 闻江浙一带有传言起建桥座,因而偷割发辨、衣襟等物,稽垫桥椿,以为厌胜之用者,流传并及山东地面,其言甚为荒诞,或系市井剪绺匪徒,借端捏造,冀得逞其鼠窃伎俩,亦未可定。但此等造作讹言,最易煽惑民听,理应留心查禁,以杜浇风。着传谕各该督抚饬属,密行体察,如果有此等情事,即行严拏重治其罪,否则将倡播之人查拏一二,严加惩治,以僦其余。并须不动声色,妥协查办,不得任听胥彼人等,从中借端滋事,致暴闾阎。 这真是一个奇特的文件。读了它,我们对于皇帝陛下真正相信的是什么仍然不甚了了。尽管他认为种种路途流言“甚为荒诞”,但他仍然相信,可能有人在恶意散布这些流言。那么,他是否相信真是有人在从事妖术活动呢?不管他可能相信些什么,有一点是清楚的,亦即在他的脑子中占首要地位的是恐慌这一因素。百姓是轻信的,最容易受到“煽惑”。因此,官员们不仅需要对流言的散布者予以弹压,更需要在这样做时不使百姓受到惊吓。这个文件的最后一个奇特之处在于,它把普通百姓关于妖术的说法中有关“建桥座”与“割发辫”的概念联系到了一起。不管弘历在南方的消息来源是谁,那人是听说过德清石匠与肖山和尚的故事的同时,这也是大清帝国第一份将妖术与削发问题联系起来的文件。 信息是一种权力与力量,但也与安全有关。正如同弘历有着从山东获得信息的途径一样,山东巡抚富尼汉看来也有着从朝廷获得信息的渠道。就在弘历批准关于妖术案首份上谕的前一天,即7月24日,富尼汉发出了关于割发辫的第一份奏折。这看来不大可能仅仅是出于巧合。更有可能的是,这份奏折是一份争取先机的报告。掩盖信息,是发生于皇帝与官僚之间的一个严重问题。要使地方上那些令人烦恼的妖术事件不为皇帝所知,就要冒皇帝会从流言的网络获知这些事件发生的某种风险。一旦富尼汉获知弘历已经知道了这些事件,只有迅速作出报告才能使他免于欺君罔上的罪名[我们必须假设,富尼汉在宫中的眼线不迟于7月6日便传话给他:弘历已经掌握了这方面的情况。弘历信上的日期是7月25日,但信实际上是26日才发出的。北京可能直到7月29日才收到富尼汉7月24日关于此事的奏折,弘历就是在这一天看到奏折的。《随手登记》,乾隆三十三年六月十六日。我未能确定谁是富尼汉在宫中的眼线。]。结果,富尼汉奏折中的故事越出了有人散布“荒诞”流言的范围:世间竟然真的有人在尝试妖术。 发生在山东的案例 富尼汉一直在为执行皇上布置的在自己辖区内确保安全的任务而奔忙。他在阴历五月(阳历6月中旬到7月中旬)听说,省府济南发生了“剪人辫发,其人即昏迷之事”。他认为,这是一种“邪术”,应当迅速对之采取行动。于是,他立即下令要地方官秘密进行调查,并撒下了捕捉正犯的天罗地网。后来,富尼汉到山东南部城市兖州阅兵,又从他治下的两个县的地方官那里得知,有姓蔡与姓靳的两个乞丐因剪人发辫而被逮捕。这两个县西临大运河(南方的粮食就是经由它而运往京城附近的大粮仓的),东靠从杭州通往北京的大道。富尼汉下令将这两个人连同他们的受害者一起带到兖州衙门,他要亲自审讯他们。他后来在绐弘历的奏折中报告说,这两个人作了我们将在下面引用的招供。他们的供词为官员们提供了一个窗口,使他们得以窥见那个妖术猖獗的黑暗世界。在这些供词里,妖党主犯的身份第一次被揭露出来;政府采取大规模镇压妖术的行动,也正是以这些供词为基础的。 蔡廷章初识魂魄之力 乞丐蔡廷章来自四川。他的奇特的历险记是从他远离家乡暂住北京时开始的。在北京城,他栖居于西四牌楼隆长寺,依靠卖字勉强度日。在那里,他认识了一个名叫通元的僧人。后来,因为实在活不下去了,他离开了北京去南方。3月末或4 月初,他在大运河边的扬州城外卫遇到了通元。和通元在一起的还有另三个和尚,即他的徒弟怡兴、怡德和怡安。通元告诉蔡说,他知道浙江省仁和县有几个术师,一个姓张,一个姓王,还有一个是名叫吴元的僧人,精通神奇法术。他们先以迷药弹人之面,当那人昏迷之际,便乘机剪去那人的发辫。然后,对着被剪下的发辫口念咒语,即可摄得那人的灵魂。再将剪下后带有灵魂精气的发辫扎在纸人纸马上,便可以用它们来获取别人的财物。通元还告诉蔡乞丐,在浙江,僧人吴元已经集合起了十六名同党,有的是僧人,有的则是俗人,每个人都经常外出发展更多的人入伙,参加剪人发辫。显然,一个规模颇人的地下网络正在南方扩散发展。 按蔡乞丐的供词所述,通元说服了蔡乞丐也加入他们一伙,并教给他如何使用谜药的方法——这是中国妖术的一个基本特点:妖术的力量在于任何人都可以学到手的技巧。通元、蔡廷章以及通元的徒弟怡安又一起上路北行,希望能在路上剪人发辫。当他们到达山东省邹县的一个小镇中山店时,蔡乞丐从通元那里得到了一些迷药。他随后便去了一家小饭铺,看到一个当地人郝国坦正在那里买饭。蔡乞丐将迷药弹向郝的面部,并取出小刀企图割取他的发辫。可是,郝却并没有被谜倒。他和一群愤怒的当地人追上了蔡,并召来县役将其逮捕。可是,僧人通元却在一片混乱中失踪了。 靳贯子路遇算命先生 乞丐靳贯子原籍山东省济南府属下的章丘县。不久前,在附近的一个道观里,他遇到了过去便认识的来自江南的算命先生张四儒。伴随着张先生的还有三个山东人。张先生告诉靳贯子,在安徽宿州有个石庄镇,镇上有座青龙寺,寺里往着一位名叫玉石的僧人。此人懂得割人发辫的法术,能够将发辫与纸人纸马扎扎在一起,用来取人钱财,张四儒随后便邀请靳贯子入伙,并给了他一把刀和一包迷药,要他转走四处割取幼孩的发辫。在这帮人分手后,靳贯子一路走到自己家乡章丘县属下的商镇肖庄集,在那里迷拐了一个名叫靳玉子的幼童,并强行鸡奸了他,7月1日,他到了择县,又剪了一个名叫李狗儿的幼童的发辫。过不多久,他便被县里的差役拿获了。 在给皇帝的奏折中,富尼汉注意到了一种不祥的可能性:妖术的源头虽然一个在浙江,一个在安徽,却可能是产生于同一根源。也许,一个危险的密谋巨魁正潜藏在这一地区的某个地方。在他心中隐隐产生了一种怀疑:术师们将自己手下的一帮人派往各处,并迷诱或煽惑人们加入妖党一伙,也许并不仅仅是为了谋取财物。于是,这位小心谨慎的巡抚又分别向浙江、江苏、安徽各省巡抚以及两江总督送去了密信。他还下令将人犯押往济南,由省里按察、布政两司再行审讯。同时,同报告逮捕这些人犯的奏折一起,他还附上了对他们进行初审时录下的供单。 富尼汉并未将这些人犯的罪行仅仅当作妖术来处理。他关于这些罪行所涉及的远不止偷取财物的建议表明,在他看来,妖党的最终目的是谋反,也许还会佐之以在公众中制造混乱。事实上,维护公共秩序正是《大清律例》中禁止妖术的明显原因。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身为旗人的富尼汉对于发辫所包含的政治象征意义却从未有过任何提及。这是否因为只有剃光的前额才被认为是削发令的关键性象征?以新近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为背景,我认为不能这样来看持这个问题。富尼汉肯定知道,任何事情只要涉及到削发令便具有了爆炸性。可是,他并不想自找麻烦。种族的问题最好还是让别人去谈吧!如果说,甚至连弘历本人在同各省官员的秘密通信中对此都缄口不提,那么,一个区区巡抚又何必要提及这一点呢? 拿获蔡廷章和靳贯子还只是事情的开端。富尼汉属下的知县们很快便报告道,又有更多剪人发辫的案子发生在山东乡村地区。这些案子又更清楚地显示出,确有妖党潜藏在长江下游的各个省份。富尼汉于8月11日奏报道,有五名剪人发辫者被捕,每个人的供词都在江南引出一个不同的大术士。一个穷极潦倒的读书人韩沛显在被捕后引起了官府莫大的兴趣。 韩沛显拜请术士为师 韩沛显告诉拘捕他的人说,他今年四十一岁,是与山东相邻的直隶省一位举人的儿子。因家中贫穷,他被迫来山东找寻生计。在过去这几年里,他一直在离省府大约二百里的沂州青州一带行医教书。1767年,时值初秋,他听人说起江南有个明远和尚,医道甚好。他便远途跋涉,到地处江苏省滨海地区的海州三教堂去拜访和尚。见面后,明远和尚对他表示欢迎,并告诉他,自己颇有法术,要他也拜师入伙。 “他善使障眼法,”韩沛显继续招供道,“他在铜盆里放了水,加上药末,给小的洗脸,又给小的一块白布擦了擦眼,就看见高堂华屋,……金银财宝,都是富贵气象。”就这样,韩沛显完全被迷住了。几天后,明远和尚对韩说,他要“叫人去剪一万个人的发辫,取万人魂,造万魂桥”。他又向韩作了示范,教他如何将药末弹到别人身上,便可令那人着迷。然后,只需要割下那人两三指长的辫梢,贴在用五色纸剪成的纸人纸马上,“用七只缸盛着,念咒祭他七七四十九天,再用活人血点了”,纸人纸马就变活了。再然后,便可以将他们派出去取人财物。到1767年11月下旬,明远和尚指派韩沛显和自己的另一门徒法孔一起外出,并给他们每人发了五百大钱和一包迷药,要他们另找几个朋友帮着一道剪人发辫。明远和尚还和他们约定,第二年的8月底再回到庙里碰头。 韩沛显和法孔出发后,向北朝山东一路走来。但他们却因“怕人查拿”,而迟迟不敢下手。两人在山东境内走了两百多里,到了沂水县,还是什么都没有干成。他们在那里分手后,韩沛显一个人往西北方向走去,到了博山一带,又重操旧业靠行医为生,而他那施展法术的任务看来则被放到了一边。1768年6月4日,他在当地的一所道观遇上了法孔。法孔马上就追问他,剪发辫的事进行得如何了。韩只得应承他说,自己立即就去做这件事。6月7日,他“在莱芜县城南剪了一个十四五岁孩子的发辫”,六天后,他又如法炮制,剪了一个正往田头送饭的孩子的发辫。6月16日,他去泰山脚下的泰安县城,将剪下的辫稍交给了法孔。7月19日,他遇到了另一个十四五岁的孩子,正站在一棵槐树下,便“近前用药弹了一弹,他就迷了”。可是,正当韩将剪下的辫梢放入随身的褡子时,村民们赶来将他抓住,又把他送往县衙门处置。 李绍舜沦于妖人为奴 李绍舜四十三岁,是一个穷雇工。有一次,主人派他送一百五十两银子给东昌府的一位粮食商人,以归还所欠购买黄豆的款项。李绍舜遵照主人的吩咐办了此事,并在城里住了一夜。第二天,他在回家的路上遇到了一个身背钱褡的男子询问他的姓名住处。说话之间,那个陌生人转身取出一些粉末向李的脸上撒去,李顿时便“糊糊涂涂”地跟着那人走了,当他的脑袋略为清醒时,他意识到自己是着了迷魂药,便开始求那人饶命。那个陌生人要李绍舜拜他为师,并对天发誓,若是他敢反悔的话,便会遭到天打雷劈。那人随后又在李的背上拍了一把,李便清醒过来了。那个术士还告诉李绍舜说,他的法力很大,如果李“胆敢逃走”或“说出情由”,他便会作法勾魂,要去李的性命。他给了李一把月牙形的小刀,叫李夹在右手,同时,又从包中取出一把黄色的药末给李。李绍舜赶上一个正在行路的年轻人,从背后用药末撒他,又用刀于割去了他的辫尖。那位受害人竟对此毫无知觉,李绍舜因而得以完命而返。 那位术士随后与李绍舜到一棵大树下休息,他这才告诉李说,他姓刘,是江南卞桥人。可是,他并来说出自己的名字(因为他头是秃的,李便称他为“刘秃子”)。他还告诉李,自己是在江南学得的法术,同他一伙的还有四五个人。他奉人扮作一个过路医生,到山东来的一路上割了好几个人的发辫。李又问他:“割辫子何用?”他叫李“只管跟他割了,日后自有好处”。走不多久,这两人又在路上遇到了刘秃子的两个同伙,他们四人便在一块高粱地里歇下避暑休息。 一会儿刘秃子又命李进到附近的一个村庄里,去割取村里正在街上歇晌的人们的发辫。然而,李绍舜进到村里后,却害怕了。当他转身离开时,一位村民喝问着赶了上来。李怕不能脱身,便回身用手里的药末向那人撒去,那人跌倒在地上。李扔掉手中的刀子,仓惶逃去。可是,他很快便被追上来的村民们抓住了。他马上就将自己被人迷住为奴的事告诉了他们,又引着他们到高粱地里去抓刘秃子。刘还想用刀子抵抗,但还是被制服了(那另两个同伙则逃走了)。村民们随后将刘、李二人押到村里的庙中,整整看守了他们一夜。第二天一大早,村民们将两人捆上,用车子推往长清县城报官。一路上,村民们未让他们喝水。当天下午,还未到达目的地,刘秃子竟在路上热死了。李绍舜在受到审讯时申辩道,自己并非术士,而是被迫拜刘秃子为师,以求活命。 除了将韩沛显与李绍舜被拘捕之事报告给皇帝之外,富尼汉在8月11日的一份奏折中还说,他属下的地方官员们又抓住了另外三个剪人发辫的家伙,而他则要将他们的案子一一向皇帝报告,并附上了他们的供单。一个名叫张成先的化缘道士一次遇上了另一道士,那人要他割人发辫,说每割一条就给他三百钱,并教他说:“把药放在指甲缝里,向人面上吹去,人就迷了。”另一个乞丐,名叫张玉。一次,一个坐在槐树下乘凉的人让他吃了一口烟,便把他给迷住了。等他醒来后,那人正对他念诵咒语,他万般无奈,只得听从那人的指派。还有一个饥肠辘辘的乞丐,人称胡瘸。一个和尚让他去割人发辫,每次付他一百钱。富尼汉在奏折中指出,这些人犯中,除韩沛显外都是穷人。他们或是被强迫,或是收受了钱财,而入了妖党。他们中只有韩一人到过长江下游地区,而这些可恶的勾当正是在那里开始发生的。所有的迹象都表明,一个跨越省份的犯罪团伙正在各地通过吸收当地人从事活动。 事实上,从现有的材料中已经可以得出不少线索。在山东被遭捕的几个正犯,都是由术师召纳入伙的,并大都来自南方。三名名字已可确定的术士(不包括已死的刘秃子),都同神鬼世界有特殊的关联。他们的身份或为和尚,或为算命先生(如张四儒)。其中两个召人人伙的术师(和尚通元和算命先生张四儒),又都是由潜藏于南方的大术师召纳入伙的,那就是浙江的吴元和皖北的玉石。他们在山东所吸纳的人员大都是从事此类勾当的门外汉,只学到了足以用浓烈的迷药来剪人发辫的某些手段,但却从未被允许接触大术师们的深层秘密。很明显,当局对此事的处置决不能仅仅满足于逮捕这几个小喽啰,而必须追踪逮捕那几个大术师本人,从而挖出罪恶的报源。通过对于山东这几个人犯的审讯,已经得到了其中两个大术师(吴元和尚和玉石)相当详实的地址。对于算命先生张四儒,只知道他是来自江南。而通元和尚,则最后是在江北大运河边的扬州为人所见。至此已可知道,这些阴谋分子分为三个等级: 剪人发辫者 蔡廷章 靳贯子 韩沛显 处于中间的术士 通元 张四儒 明远 大术师 吴元 玉石 ? 7月29日,弘历向各省总督巡抚发出了一份紧急诏谕,宣布山东逮捕了若干人犯,命令对大术师予以追捕。弘历现在认为,在山东所发生的妖术案件并不仅仅对长江下游各省,也对整个帝国构成了威胁。根据这种看法,弘历的命令是发给全国各地总督巡抚的。那么,弘历对于叫魂事件的威胁究竟是如何理解的呢?他又是以什么为基础对各省官僚机构进行动员以应付这种威胁?这些罪犯“行踪诡秘”,利用妖术来“迷诱善良”,因而构成了地方上之大祸。在这里,弘历描绘了一幅皇帝保护百姓免受鬼怪力量之害的图画。在这一说法的背后,有着颇为坚实的法律基础,那就是《大清律例》中不少针对妖术的条款。 《大清律例》中有关妖术的条款 清政府在帝国礼法生活中占据着统治地位,可是,它竟还会将妖术视为一种威胁,这实在令人感到奇怪。然而,正如刑律在这一问题上的严厉条款所证明的那样,清廷确实是将妖术当作威胁的。毫无疑问,礼法的首要使命既是要确证清廷是因上承天命而得以统治天下的,也是要在所有层次上使得清廷的国家权力神圣化。正是由于这一点,清廷便需要对自己同天国进行交流的特殊权利予以特别的保护,同时也下决心对别人与神鬼世界发生交流的行为进行控制。然而,《大清律例》却没有直截了当地提及关于妖术的恐惧。妖术并未被单独到为一项,而是放置到了有着广泛含义及联系的许多条款与子条款之下。下面,我将对《大清律例》中同处理神怪世界有关的条款内容作一概括。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发生于1768年的哪些案子究竟触犯了哪些条款。①《大清律例》中包括有禁止妖术内容的条款如下: 十恶 ——不道 礼律(办即在礼部管辖权限下的犯罪行为) ——祭祀 ——仪制 刑律(亦即在刑部管辖权限下的犯罪行为) ——贼盗 ——人命 “十恶”条款下的妖术 “十恶”先是在《大清律律》的序文中被提及,而后又在其它条款中重复出现。所谓“十恶”,是一些有关人原则的声明,而并不是直接让执法者援用办案的。由于这种特殊地位,“十恶”是中国法制思想中最为深刻的文化层面的一种象征,其内容则几乎完全是从公元653年颁布的《唐律》中吸纳而来的。被我们称之为“妖术”(或“邪术”)的行为,在《大清律例》中归在惩罚各种“不道”行为的子目之下:“采生折割人”——亦即“取生人耳目脏腑之类,而折割其肢体也”;以邪术“造蛊”杀人(这同使用有毒草木之类的毒药杀人是有区别的);以及“造厌魅符书”,以之咒诅杀人,等等。所有这一切,都是以个人而非国家为对象的阴谋活动[《唐律》中包括有除“采生折割”以外(这是在明代才增加的条款)的所有各条。在《大清律例》设有“采生折割”条款处,《唐律》设有禁止“肢解”人体的条款,将之视为一种针对受害人灵魂的罪行。参见薛允升:《读例存疑》,第17页;林咏荣:《唐清律的比较及其发展》,国立编译馆(台北)1982版,第546页。德-格鲁特将“厌魅”说成是“人们的灵魂受到征服”或“人们的灵魂受到术师法力的控制”。这是术师通过将“写就的命令送往神灵世界”(亦即通过符咒)而召唤出来的妖魔鬼怪。参见《中国的宗教体系》,E.J.比尔出版社(荷兰莱登)1892~1910年版,第5卷第887、906页。]。如果说,人们对于妖术的反感应当在《大清律例》的序文反映得最为强烈,那么,在读到《大清律例》以下的内容时便会发现,这种反感具有惊人的非政治性质。 礼律条款下的妖术 在礼律条款下,针对“妖术”的司法活动大都被归到了“祭祀”名目之下。在其中的第一六二号案例中,应予禁止的“师巫”(“巫”是一个与萨满教有关的名词)及“邪术”包括:(一)“假借邪神”;(二)“书符咒水”;(三)“扶鸾祝圣”;(四)“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旁门之术”;(五)“隐藏图象,烧香聚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蛊惑人民”。那些反对官方祭祀活动的罪行也同“祭祀”条款放在一起,这就清楚地表明,凡以祭祀为手段而追求不同于官方的神灵崇拜、或同未经官方批准的神灵发生交往的行为,都是“祭祀”条款的打击目标。 那么,“祭祀”条款的制订者对于上述礼仪性冒犯行为的恐惧究竟有多探?他们是否真是因为民间存在着同神灵世界交往的不同渠道而感到恐惧?十八世纪早期的一位辑注者沈之奇的看法提供了不同的答案。他写道,“祭祀”条款所强调的是“煽感人民”这一因素:小民百姓若是受惑于异端邪说,便可能会产生思想“摇动”,从而引致“蔓延生乱”。他想告诉我们的是,国家的关注中心其实是在于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毫不奇怪,“祭祀”条款提供了一种法律的标尺,从而为针对左道旁门行径的一系列子条款提供了依据。在中国帝制晚期——尤其是在1813年八卦教叛乱后——当局在对所谓颠覆性的民间组织残酷无情地起诉定罪时,便都是以汇集在此的这些子条款为依据的。虽然《刑索汇览》的编纂者选择案例的依据是案子在法律上的重要性,而不是某一种案子发生的频率,但在二十四个人选案例中仍有二十个涉及到左道异端行径。这是颇能说明问题的。 然而,我们不能因此便认定,“祭祀”条款仅仅与国家安全有关。值得注意的是,十九世纪早期,这一条款曾经被用于对两起涉及和尚改扮异性的性变态行为起诉定罪。第一个和尚身着女子服装,而骗得一位已婚女子与他通奸(他还试图欺骗另一女子,但未得手)。第二个和尚则卷入了一场三角同性恋,此事最后以一位恋人向官方举报他而告终。两个和尚都因以妖术手段“惑人”而被定罪。这就表明,审案者认为这种改扮异性从事性诱惑的行为极不合人之常情,已足以使其适用针对妖术的条款。① 在“祭祀”名目下对妖术定罪的做法传递了一种复杂的信息:在清廷看来,凡未经授权便与神灵发生交往便是对于公共秩序的一种威胁,因而需要动用“祭祀”条款来对付此种邪行。然而,在涉及到个人受到伤害的案子时,“祭祀”条款又被认为有助于使受害者得到某种补偿——至少,当被告使用不合人情的性诱惑手段时情况便是如此。在这两个方面,国家对于非法与神灵交往的行为究竟是否存在或是否有效所持的是一种不可知的立场,这从有关案卷中“惑众”说法占有突出地位这一点上表现出来。在对妖术案件起诉定罪时,官方称其抨击的主要目标是这种行为的社会后果。然而,对这些邪行定罪实际上又被归到了“祭祀”的名目之下。这就表明,大概正是与神灵世界的非法联系这一点(不管这种联系是真实的还是假冒的),才是问题的实质所在。 ①《刑案汇览》,第10卷第22 - 23页。这一条款被援用于这两个案子时,都没有用类比的方法。第二个案子中的被告后来被减刑,因为他的性“妄想”涉及到的只是一个和尚,而不是真正的女人。 同“祭祀”条款将重点放在与神灵交流上的做法形成对照,“仪制”条款所强调的是人的具体的礼仪行为。这一条款对官员们在正式典礼中的行为举止及冠服、并对宫廷星相家们所应遵守的规则作出了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有一条是禁止术士居于“大小文武官员之家”并从事预卜活动——尤其是禁止他们预言“国家祸福”。官方辑注者批道,这种行为构成了“于涉国家之事”,会造成“凡人即起趋避之念”、虽然《刑案汇览》中并未包括这方面的任何案例,但康熙时期的一项子条款明文禁止无官方身份之人“习学天文”,妄言祸福,并以此“惑众”。这就说明,这决不是一条时效已失的条款。“惑众”的说法在这里再次成为一种掩护,不致使《大清律例》看上去是承认术士们实际上同神灵世界存有联系的。 刑律条款下的妖术 根据“仪制”条款对试图预卜未来的术士的惩处相对来说还是比较轻微的,只是用杖责一百下而已。但当我们进入《大清律例》中处置“谋反”和“贼盗”的部分时,同样的行为便可遭致死刑的惩处。《大清律例》中,在“谋反”与“谋叛”后有这么一条,“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监候”。制定于1740年的一项条款又将处罚大大提高为“斩立决”,这就同对于谋反的处罚一样了。①据称,这里的区别在于意图。为“仪制”条款所禁的术师只是骗子,他们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也只带有随机的性质,但因为具有“煽惑人民”,阴谋煽动判乱的意图,他们仍然受到了“谋反”的指控。问题看上去非常严重,但实际上这一条款似乎只被用于起诉一些微不足道的案子——大多数涉及的只不过是未经许可便拥有用于治病或自保的符咒。而当这一条款被用于这些案子时,往往也只是比照援用,而不是直接引用。我们只能猜想,所有煽动叛乱的重案都是根据“祭祀”名目下对付左道异端行为的条款来处理的:而陈旧的“仪制”条款(最早可追溯到公元七世纪)则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过时了。 ①薛允升:《读例存疑》,第567页;《大清律例会通新纂》,第22卷第11~12页,这条法规的历史与”十恶“一般深远,可以追溯到公元七世纪(林咏荣:《唐清律的比较及其发展》,第713页)。然而,唐代对此的惩罚却只是绞决。 在“杀人”这一部分,与处置妖术有关的有三项条款,其中前两项是“十恶”有关条款的重复。第一项是“采生折割人”。这罪行的极度恐怖性质通过对它的惩罚——“凌迟处死”——而体现出来。这样的惩罚,同杀死自已的父母与祖父母是相同的,甚至同对谋反的处罚也是一样的(对谋叛的处罚仅为斩首)。如果受害人只是受伤而来死,惩罚依然相同.如果罪行“已行而未曾伤人”.则惩罚仅仅为斩首。官方的“批语”将“采生折割人”同杀人后再肢解尸体作了区分。后者只是出于对受害者的仇恨,而前者则是“杀人而为妖术以惑人,故特重”。 看到“惑众”的说法甚至被用于恐怖到如此地步的罪行,似乎令人感到奇怪。这一条款是否是用来抵消妖术的社会效果的?或者,它是用来对抗通过妖术散布社会混乱的行为的?《刑案汇览》中提供的唯一案例,说明问题的答案并不在此。这是发生在浙江的一个案子,一个七十岁的老头因为汲取了十六名女婴的“精髓”(其中十一名女婴因而死去)而被定罪。很显然,老头汲取“精髓”时实际上并没有使用什么妖术,这可能便是法官审讯此案时以类比方法援引了“采生折割人”条款的原因。就这一案子对人们情绪的影响而言,它同我们前面叙述过的其他性犯罪案子是相似的,只是这个案子甚至更令人作呕。这件事完全是反常的,因而只有处置妖术的条款才能提供最接近于合适的惩罚。嘉庆皇帝在关于此案的一份言词激昂的诏谕中使用了“人妖”一词(即是将用来形容术士的“妖人”两字颠倒了过来)[在当代,台湾普通人使用“人妖”一词特指男妓。我未能断定,清代人们使用这一词时是否有特别的性方面的含义。]。人们这么做时完全投有想到“煽惑人民”或社会混乱,而只有对于这起超乎一切常理的罪行的极度反感——只有用处置妖术的条款才足以对如此具有非人性质的罪行作出惩罚。《大清律例》的编纂者们还征引了一些相关的案件,其中包括,用符咒“骗诱子女”以汲取他们的身体精髓,以及觅取孩童的尸体后“煮灸合药”,等等。在发生于十八世纪的一个案件中,一名男子杀死了某人,以便取用他的胆囊来调制治疗麻疯病的药物。“采生折割人”条款便被援用对此人定罪。关于这一案子的文件并未提及此案涉及妖术,而援引的法规条款看上去却是用来对付妖术的。这些罪行非人的、甚至近于食人生番的性质显示出犯案人已触犯了一系列基本的人间禁忌。那么,这是否又反过来暗示,这些罪行同超自然世界其实是有联系的,因而依据妖术条款对它们定罪也就是正当的昵?虽然官方处置这些案子时曾用“惑人”的说法来抵消妖术的效力,但就案子对公众的影响而言,官方也认为,这些案子同那些妖党术师为纳入人伙而大肆“煽惑人民”并因而依“仪制”条款被定罪的情况是很不相同的——在那些案子里,黑暗世界的力量很明显地是在起作用的。 第二八九款所处置的罪行包括:制造和使用从有害昆虫处获得的邪毒(“造畜蛊毒”)、以符咒害人以及将被迷惑之魂强加于人(“厌魅”)。官方的“批语”对这些罪行所涉及的“技巧”有专门的说明,其中包括:描画或制作仇人的人形,而后再刺其心目:在印章上刻上符咒再予以掩埋,以此来“招鬼”,等等。批语还特别指明,此类罪行均应依据预谋杀人的条款来起诉定罪。但《刑案汇览》事实上并未提供依据这一有关妖术的特别条款起诉定罪的案例[批语还特别指出,对于将桃片和臭椿片塞进别人坟墓以破坏其风水的行为,应参照本条款的第三条(即“诅咒杀人害人”)予以惩罚。]。在《大清律例》批语中所提及的下毒案子涉及使用的都只是普通的化学毒物,而不是超自然的毒品,因而这些案子实际上均是依据其他条款被起诉定罪的。根据这方面案例资料明显不足的情况来判断,到中国帝制晚期,有关用邪术害人的古老法律条款(它同“十恶”第五项“不道”是相呼应的)已经不被使用了。虽说显然仍有人相信为这一条款所禁止的妖术行为是存在的,但这种行为已不再是官员们在审案时会加以考虑的问题了。 国家与超自然力量 国家与妖术对抗时目标模糊不清的情形,反映了它在对待超自然力量的问题上的立场暖昧不明。一方面,国家本身通过许多途径建立了与神灵世界的种种联系。它有着自己的天地崇拜,并在为自然神灵归类的同时,也为那些已被融入自身宗教体系的民间神灵归类。国家一直通过宫廷星相家从事着解读天象的活动。因此,国家很难全盘否认人与神灵之间存在着联系的现实。另一方面,国家若公开加入同那些与之处于竞争地位的不同天地崇拜的争斗,那就只能意味着它承认了它们同神灵世界存在着有效联系,从而会大大提高它们的地位。《大清律例》所使用的语言及其中包括的各种批注和案例,都无可置疑地表明,确有人在从事妖术活动。然而,这在实践中又不能不被说成是一件办不到的事情:那些人呼唤神灵而神灵不至,他们的目的只是在于“诱惑”民众加入非法团体或参与谋反。 在所有涉及到妖术的条款中,关于“惑众”的说法始终占有突出的地位。我们只能推断,这种刻板做法意在表明,国家既否认那些与之处于对抗地位的神灵存在的事实,也否认它们的力量。可是,国家将针对妖术的法规明确地置于“祭祀”名目之下,这就又揭示,若同普通人看待人类活动时精神世界深刻的内在分裂相比较,这种否认其实是多么脆弱。在《大清律例》中,以“谋反”罪名对于妖术所作的指控最为严重,但这其实只是一种认识观念上的罪行(试图预卜未来)——更何况,即使是这种指控也被上述“惑众”说法加上了一道冠冕堂皇的保护色。 我相信,我们可以从这种将叫魂行为归之于“惑众”的说法中发现恐慌因素的最重要的根源——这种因素在这个关于弘历如何同时应付妖术和削发问题的故事中是占有极为突出的地位的。普通百姓在上苍与实际政治之间起着一种调停联接的作用。一个没落王朝若是失去了天命,其信号便是民间的动乱。反之,一个王朝若属天命所系,其象征便是百姓的安居乐业。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妖术可被视为帝王上天崇拜的一种“黑色”对立物。合法的祭祀会使百姓产生国家稳固并会给他们带来好处的信念;同样,妖术会给人造成不稳定和大难临头的印象。问题的表述与它所代表的现实是不可分割的。如果有人问起:妖术实践是否“真的”会削弱国家对于社会的控制?这实在是不得要领。真正作数的应是百姓对于妖术的反应。民间的动乱如同天象,是上天不快的迹象和手段。既然言词可以既是迹象又是手段,那么,我们对于政府为什么连在内部通信中都要小心翼翼地对待恐慌因素便不会感到惊奇了!确实,如同《大清律例》的编注者所注意到的,正是这种场合会导致“凡人即起趋避之念”。 然而,国家之所以关注妖术问题,却并不仅仅是出于对于自身政治安全的考虑。“妖术”这个词也被用作一种比喻,以便将特别残忍恐怖并涉及到某些最大禁忌(如食人生番)的罪行突出地表达出来。中国的执法者们在这里所碰到的是难解的纽伦堡悖论:某些罪行是如此不人道,以至于人间已无合适的手段能对之予以惩罚了;但这些罪行仍需受到惩罚。这也许能够解释,为什么不管妖术的存在是否能被确证,人们都会援用刑典中处置妖术的法规来对付那些最令人憎恶的罪行。某些法律——例如“十恶”中有关妖术的条款——是很难被用于实际案例的,因而在事实上也就没有产生任何案卷。但是,这些条款仍被保留在《大清律例》中。这本身就进一步证明,尽管帝制时代中国的执法者们曾一再对此予以否认,他们其实相信,某种卑鄙龌龊的事情是有可能在人与神灵之间发生的。这种人与神灵世界之间未经官方批准的交流对国家安全和社会道德基础都是一种威胁——而这两者在皇帝的言论中又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当我们思考1768年的大恐慌时必须记住,对于弘历大肆反妖术的行动是不能简单地归之于“政治安全”的考虑便了事的。 对“叫魂”应如何处置? 在对叫魂事件问罪时,上述精心设计的律例究竟起了什么作用?发生于1768年的特殊案例又适用于《大清律例》中的哪些条款?在处置叫魂事件时,所有官员以及弘历本人肯定是知道《大清律例》中禁止“邪术”条款的多样性及广泛性的。当弘历提到叫魂事件会对百姓造成“大害”时,他同时一定也会想到依据《大清律例》是可以对之问罪的。可足,对于一位十八世纪的执法者来说,在律法的各种定义与禁条中究竟应当用什么具体条款来治叫魂之罪?《大清律例》中并没有“叫魂”这一条,所以,要对之定罪也就必须采用类比套用的办法。在法律罚则未能涵盖某一特殊罪行时,这种做法是很普通的。 用同“邪神”交往(第一六二款)对叫魂事件问罪似乎是不恰当的,因为这里所涉及的“神”是受害者的灵魂。一种看来更站得住脚的做法,是在起诉时援用第二八八款(其对象是以“折割”手段侵害人体的妖术活动)和第二八九款第三子款(其对象以符咒伤人的行为)。如果头发正如本书第五章所提示的那样是包含着人的生命力的,那么,剪人头发或将头发用于巫术的行径,便可能像前文述及的残杀人命的行为一样引起人们的强烈反感。要是普通人如同执法者一样对这种行为心存恐惧,那么,根据上述条款起诉妖党就能起到使所有关注此事者均得到安抚的作用。说到这里,读者诸君也许会问:难道我们不可以直接找到当时为叫魂妖党定罪的案卷,并从那里知道当时对叫魂案件是如何定性的吗?这个问题提得很公平。可是,事情的困难之处在于当时对叫魂事件的起诉定罪并没有留下任何判决记录。随着我们故事的进一步展开,这一奇特情形的产生原因将会逐渐明朗起来的。 但至少我们确实知道,弘历决定对剪人发辫的行为发起扫荡是为了对付妖术,而不是出于政治上的原因。在事件开始时,他就极力回避提及大清削发令的政治意义,而单纯简单地将矛头集中指向妖术问题。弘历的坚定立场是同十八世纪官方对于削发问题的态度完全一致的:削发是一个早已过去的问题,因而完全没有必要再把它翻出来。恰恰相反,由于担心会造成恐慌,弘历在有关通信中甚至根本没有提及这个问题。此时此刻,削发一事暗中所包含的对于满清统治合法性的威胁是如此敏感,以至于连在秘密的宫廷通信来往中私下提及此事也是不适宜的。 1752年马朝柱事件便清楚地表露了弘历对于发生恐慌的担忧。当时,凡涉及到违反削发令的报告便被认为是不应提及的。甚至在对妖术起诉定罪时,也必须持极度谨慎的态度。下面列举的这个例子是在叫魂危机爆发之前六年发生的。在位于南京西南约一百三十里的安徽省含山县,有个名叫道省的丐僧,惯于“用符咒叫人生魂”。据报,道省曾经吸收过几名门徒,其中有人被捕获。弘历发现,地方官吏所采取的措施既笨拙又带有刺激性。人民当然应当受到保护,以使他们免受“蛊毒厌魅”的妖术之害。但是,安徽巡抚所采取的大事声张并布下天罗地网的做法,却肯定会引起大众对此事的注意。那些“不知事理缘由”的“无知愚民”也因而会产生恐慌,从而造成民间的混乱。因此,调查要既严密又慎重,以免使民众产生惊恐情绪。这里使用的“蛊毒”和“厌魅”两词直接来自大清刑律,是官方在接获有关妖术行为的报告时极平常的公开反应。为什么官方不干脆对乡下的流氓恶棍来一个清扫,然后再公开对他们起诉定罪呢?其原因就在于担心这会引起恐慌。于是,谨慎小心在这里压倒了司法正义。由妖术而产生的危险既有其超自然的一面(国家因而有责任保护普通百姓免遭罪恶邪术之害),也有其政治性的一面(因妖术而导致的公众歇斯底里具有爆炸性)。前一方面要求国家采取行动,而后一方面却又要求国家谨慎行事。六年过去了。在本章述及的发生于山东的这些案子中,妖术问题同剪人发辫纠缠到了一起,这就更需要予以谨慎对待了。确实,正是造成恐慌的潜在危险会直接触及大清帝国的权力结构。这就使得弘历有更充分的理由对削发问题保持沉默——甚至在同自己官吏的秘密通信中亦是如此。结果,在清剿妖术的头六个星期里,皇帝在诏谕中对于削发问题只字未提。对于叫魂妖党的追踪也是在极端谨慎中进行的。 在这里,皇帝和普通百姓似乎分别抓住了一个爆炸装置的两个把手。对于弘历来说,产生公众动乱的潜在危险(不管是因削发或妖术而造成的)关系到他的政权的安全。他可以通过对于术士们的起诉审讯来安抚平息公众的恐惧,但这样做对公众的情绪最终会产生什么效果却是不可预见的。然而,对于百姓大众来说,妖术带来的危险却是直接的,并涉及到了他们个人:种种邪恶势力正威胁着他们,要将他们的躯体与灵魂分割开来。剪割发辫的妖党搞得他们不得安宁。随着妖术从浙江无情地蔓延开去,关于有人被剪割发辫的报告也继续在各地官吏的公案上出现。倒如,在福建南部,一个受害者告诉知县说,一天他正在县学读书,暮色将临之时,他在凳上睡着了。当书童将他推醒时,他才发现自己的辫梢已被割下,放在旁边一座香炉上。另一位受害者,有一次走出城门去买柴火时听到背后有声响,他回转身去,没有看到有人。突然间,似乎有什么东西打到了他的背上,他感到一阵晕眩,而他的辫子已被剪掉了。第三位受害者,有一次正在一座寺庙的门道上与一位村民聊天,感到一阵“怪风”吹来,便失去知觉地摔倒在地上。当他醒来时,才发现半条辫子已经不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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