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农奴制是一种阶级关系

凯列班与女巫  作者:西尔维娅·费代里奇

虽然中世纪的反封建斗争为我们理解资本主义关系的发展提供了一些启示,但若我们不将其置于农奴制历史的大背景下,其本身的政治意义仍将被掩盖。农奴制是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关系,在14世纪以前一直是反封建斗争的重点。

公元5世纪至7世纪,为了应对作为罗马帝国经济基础的奴隶制的崩溃,农奴制在欧洲发展起来。这是两个相关现象的结果。在公元4世纪的罗马和新的日耳曼国家,地主为了阻止奴隶反抗、防止他们逃往帝国边缘正在形成逃亡奴隶社区(maroon communities)的“丛林”,不得不给他们拥有土地和组建家庭的权利。同时,地主开始奴役自由农民。奴隶劳动的扩张和后来日耳曼人的入侵摧毁了这些自由农民的生活。他们牺牲自己的独立性,转而寻求奴隶主的庇护。因此,虽然奴隶制从未被完全废除,一种新的阶级关系却形成了。奴隶和自由农业劳动者的境况趋于一致(Dockes 1982:151),所有农民皆处于从属地位。因此在3个世纪中(从公元9世纪到11世纪),“农民”(rusticus,villanus)成了“农奴”(servus)的同义词(Pirenne,1956:63)。

凯列班与女巫
农民在准备土壤以备播种。获得土地是农奴权力的基础。英国微型画,约1340年

农奴身份作为一种劳动关系和法律地位是一个巨大的负担。农奴被捆绑在领主身上,他们的身家性命都是主人的财产,他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制于庄园法令。然而,农奴制在更有利于工人的层面重新定义了阶级关系。农奴制标志着队工劳动(gang-labor)和奴工监狱(ergastula)的终结,也标志着维系奴隶制的残暴刑罚(铁项圈、火刑、十字架)的减少。在封建庄园里,农奴受制于领主的律令,但他们的违法行为是根据“习惯性”协议来审判的,最后甚至是由基于同侪的陪审团制度来审判的。

从农奴制带给主仆关系的变化来看,农奴制最重要的方面是它使农奴直接掌握了再生产的工具。农奴以他们在领主的自营地(the demesne)上的义务劳动换得了一块地皮(曼苏或海得)。他们可以用这块土地来养活自己,并“像真的遗产一样,只需支付到期的继承金就可以将其传给他们的子女”(Boissonnade 1927:134)。就像皮埃尔·多克斯(Pierre Dockes)在《中世纪的奴隶制与解放》(Medieval Slavery and Liberation)中指出的,这种安排提高了农奴的自主性,改善了他们的生活条件。因为他们现在可以投入更多的时间再生产,并与领主协商自己的义务范围,而不是像私人财产一样无条件地服从。最重要的是,农奴拥有一块能够有效利用的土地意味着他可以一直养活自己。即使在与领主对抗最激烈的时期,他们也不会因为饥饿而轻易屈服。诚然,领主可以把顽固不化的农奴赶出土地。但是在非常封闭的经济中招募新劳动者是很难的,而农民斗争是集体的,这种赶走农奴的做法很少。这就是为什么——如马克思所言——在封建庄园里,对劳动力的剥削总是依赖直接的武力。

农民从拥有土地中得来的自力更生的体验,也具有政治和意识形态上的可能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农奴开始把他们占有的土地看作自己的,并认为贵族限制他们的自由是不可容忍的。“耕者有其田”(Land to the tillers)这一要求一直回荡在20世纪,从墨西哥革命、俄国革命到当代反对土地私有化的斗争。而中世纪的农奴肯定会认可这是他们的战斗口号。“农奴”的力量便源自他们获得了土地。

随着农奴使用土地,他们也慢慢学会了利用“公地”(com-mons)——草地、森林、湖泊、野生牧场。这些公地为农民经济提供了重要的资源(燃料用木料、建筑用木材、鱼塘、牲畜放牧地),并增强了社区的凝聚力、促进了合作(Birrell 1987:23)。在意大利北部,控制这些资源甚至为社区自治的发展打下了基础(Hilton 1973:76)。“公地”在中世纪农村人口的政治经济和斗争中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他们的记忆仍然激发着我们的想象力。我们以此投射出对世界的愿景:在这个世界里,物品是共享的,团结而非自我炫耀的欲望可以成为社会关系的实质。

中世纪的农奴社区并没有达到这些目标,我们不能将它们理想化为社群主义的范例。事实上,它的例子提醒我们,无论是“社群主义”还是“地方主义”,都不能成为平等关系的保证,除非社群控制了它的生活资料(means of subsistence),以及所有成员都能平等地获得这些资料。封建庄园里的农奴就不是这种情况。虽然集体劳动的形式和与领主签订的集体“合同”普遍存在,以及农民经济都具有地方性的特征,但中世纪的村庄并不是一个平等人的共同体。西欧各国的大量文献证实,农民内部存在着许多社会差异。这些差异将农民分化为自由农和农奴,富农和贫农,拥有可靠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和在领主的自营地上挣工资的无地劳动者,以及女人和男人。

尽管在许多情况下是妇女继承土地并以她们的名义管理土地,但通常还是男人分得土地并按照父系血统传承。较富裕的男性农民能够任职管理岗,而妇女被排除在这些职位外。从所有方面来看,她们的地位都是次等的(Bennett 1988:18—29;Shahar 1983)。这也许就是为什么女性的名字除了出现在记录农奴违法行为的法庭登记册上,在庄园登记册中很少被提及。然而,女农奴对其男性亲属的依赖较少,在身体、社会和心理上与男性亲属的区别较小。女农奴对男性需求的服从性也小于后来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自由”妇女。

在农奴社区内部,妇女对男子的依赖是有限的。这是因为领主的权威高于丈夫和父亲的权威,领主要求占有农奴的人身和财产,并试图控制她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从工作到婚姻和性行为。

是领主掌握了妇女的劳动和社会关系,例如,决定寡妇是否应该再婚;谁应该成为她的配偶;在某些地区,甚至要求获得“初夜权”(ius primae noctis)——在新婚之夜与农奴的妻子睡觉的权利。因为土地一般是以家庭为单位,妇女不仅在土地上劳动,而且可以支配自己的劳动产品,不必依靠丈夫,男性农奴对女性亲属的权力进一步被限制。在英格兰,妻子和丈夫在土地占有上是合伙的关系得到广泛的认可,以至于“当一对农村夫妇结婚时,男子通常会来把土地交还给领主,然后以他和妻子的名义共同重新占有土地”(Hanawalt 1986b:155)。此外,农奴农场的工作是在自给自足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因此,与资本主义农场相比,其中的性别分工不那么明显,歧视也更少。在封建村落中,商品生产和劳动力的再生产之间不存在社会隔离,所有的工作都是为了维系家庭的生计。妇女除了养育孩子、做饭、洗衣、纺纱、打理草药园外,还在田里干活;她们的家庭活动没有被贬低,也不像之后在货币经济中那样,包含了不同于男子的社会关系。在货币经济中,家务劳动不再被视为真正的工作。

如果我们还考虑到在中世纪,社会集体关系比家庭关系更重要,女性农奴所做的大部分工作(洗衣、纺纱、收割、照料公地上的动物)都是与其他妇女合作完成的,那么性别分工并没有把妇女孤立起来,而是为妇女提供权力和保护的来源。它是女性坚实的社交和团结的基础。尽管教会宣扬女性要服从男性,而且教会法认可了丈夫殴打妻子的权利,但女性还是能以此与男性抗衡。

然而,我们不能将妇女在封建庄园中的地位视为一个静态的现实。因为在任何时候妇女的权力及其与男性的关系,都是由她们的共同体与领主的斗争,以及这些斗争在主仆关系中产生的变化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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