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思想与讨论之自由

论自由  作者:约翰·穆勒

人们都心怀希望,期待着人类为了捍卫出版自由,将其作为对抗腐败或者残暴的政府的其中一项保证的那个时代,已经一去不返。我们可以推想,如今再也不需要争论,去对抗这样一种做法,即任由一个与人民利益不一致的立法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来准许人民可以持有什么样的观点,并且规定什么样的学说或论点才能允许人民听到。此外,问题的这个方面,也已由过去的作家进行了多次成功的论证,因此我们在这里无需再特别加以强调。尽管在出版这个问题上,英国的法律迄今仍像都铎王朝[都铎王朝(Tudors),指亨利七世(Henry VII)于1485年入主英格兰、威尔士和爱尔兰之后开创的一个王朝,直到1603年伊丽莎白一世(Elizabeth I)去世为止,一共118年,经历了五代君主,是英国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时期,也是英国君主专制历史上的一个黄金时期。]时代那样毫无主见,但除了在某个短暂的恐慌时期,大臣和法官们因惧怕叛乱而行为失当的时候[我刚刚写下这些文字,就发生了1858年的“政府诉出版事件”(Government Press Prosecutions),仿佛是有意跟我的观点大唱反调似的。然而,对公共言论自由加以草率干涉的这一事件,既未让我更改文中的一字半句,也完全没有削弱我的这种信念:除了恐慌时期,我国用刑罚来压制政治讨论的时代已经过去了。至于原因,首先是在这一事件中政府并未不依不饶地坚持起诉;其次则是,正经来说,这种起诉也并非政治控诉。政府指控的罪行并非是被告批判政治制度,或者被告对统治者的行为或人身进行抨击,而是被告传播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一种学说,即“诛弑暴君”(Tyrannicide)合法这种学说。],法律实际上用来对付政治讨论的危险性几乎不大;且通常说来,不论是否完全对人民负责,宪政国家的政府一般都不会试图去钳制言论,除非政府变成了代表着民众那种普遍不宽容态度的机构,才会这样。因此,我们不妨假定政府完全与人民一条心,并且除非符合人民的意愿,否则政府也不会想要行使任何压制的权力。但我认为,人民并没有权利行使这种压制的权力;无论是由他们亲自行使,还是由代表他们的政府来行使,都是如此。这种权力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最好的政府与最坏的政府,都没有这种权力。遵循民意行使这种权力,与违背民意行使这种权力一样有害,甚至危害更大。就算除一人之外,所有人都持同一种观点,那么,即便只有这一个人持相反的观点,人类也没有理由去压制这人的意见;这跟此人若是大权在握,也没有理由去压制整个人类的声音是一样的道理。我们不妨假设,观点是一种个人财产,除了对持有此种观点的人有益,对他人则毫无价值;而阻碍此人享用这种财产,也只会对其本人造成伤害。那么,这种伤害究竟是只会祸及少数人,还是会祸及众人,就有些区别了。不过,压制观点表达带来的特别恶果就在于,它是在剥夺整个人类的这种权利,在剥夺如今这一代人及其子孙后代的这种权利;它是剥夺了反对这种观点者的言论自由,力度甚于剥夺那些赞同这种观点的人的言论自由。如果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反对者就会被剥夺通过谬误来获得真理的机会;假如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他们就会失去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好处,那就是自己在真理与谬误的碰撞过程中,对真理形成的那种更清晰的认知和更生动的印象。

我们必须分别对这两种假设来加以探究,其中每种假设都有一个与之对应的不同分支论点。我们永远都无法肯定地说,自己正在努力压制的那种观点是一种错误的观点;可就算能够肯定,压制它也仍然是一种罪恶。

第一,当局试图钳制的观点,有可能是正确的。一意要对这种观点加以打压的人,自然会否认其正确性;不过,这些人并不会永无谬误。他们没有权力替整个人类在这个问题上作出决断,而把其他每个人的判断方式都排除在外。由于确信某种观点是错误的而拒绝听取这种观点,就是想当然地认为他们确定的事情就是绝对确定的事情。一切封禁言论的行为,都是假定自己永无谬误。正是基于这一普通论点,我们才可以去谴责钳制言论的行为,并不能因为这种观点普通就更坏一些。

可惜的是,对于人类的良好判断力而言,他们可能犯错这一事实,还远未在其实际判断中得到重视,而在理论上,这种情况却总被允许出现;因为尽管大家都很清楚自己可能犯错,却很少有人觉得自己必须采取预防措施来防范错误,也很少有人承认这样一种假设:他们把握十足的任何一种观点,都有可能是一个例子,说明了他们承认自己容易犯下的那种错误。专制的君主,或者其他习惯于别人在他们面前唯命是从的人,对于自己在几乎一切问题上的观点,都持有这种彻底的自信。那些处境较好的人,有时会听到别人对他们的观点提出异议,而在他们错了的时候,也并非全然不会纠正自己的错误,可他们同样极其依赖于身边的人或者他们习惯性地尊重的人,希望后者赞同他们的观点;因为与一个人对自己单独作出判断缺乏信心成正比的是,这种人通常都会把一种含蓄的信任,寄托于整个“世界”的永无谬误之上。对于每一个人而言,世界指的是他能够接触到的那个部分,比如他所在的党派、流派、教派及其所属的社会阶层;相比较而言,如果一个人的“世界”指的是像他的祖国和所处的时代这样全面的东西,那么此人几乎就能称得上是一个思想自由、心胸开阔的人了。即便这种人很清楚,其他时代、国家、流派、教派、阶级和党派以前所持的观点(甚至是现在所持的观点),都与他的观点完全相反,此人也完全不会动摇自己对这种集体权威的信仰。他会把站在正确的立场上对抗他人持有异见的世界,当成自己这个世界的责任;纯粹的意外决定了这无数个世界中哪一个才是他信赖的对象,而让他成为伦敦一位英国国教徒的原因,同样也有可能让他变成北京的一位佛教徒或者儒家学者:这些方面,从来不会让他感到烦恼。但有一点是显而易见的,不论论据多寡,都能证明时代与个人一样容易犯错;每个时代都有众多的观点,后世的人们都认为它们不仅是错误,而且是荒谬的。可以肯定的是,如今普遍存在的许多观点,也会为将来的时代所摒弃,就像过去许多普遍存在的观点被如今这个时代摒弃了一样。

人们有可能对这一论点提出的反对意见,多半会采用如下的某种形式。在禁止谬误传播这个方面,没有哪种永不犯错的假设,严重程度会甚于政府当局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责任,在其他任何事情上采取的措施。之所以赋予人类判断力,就是为了让人类可以运用这种判断力。难道仅仅因为有可能判断失误,我们就可以对人们说,他们根本就不应该运用自己的判断力了吗?政府当局封禁其认为有害的东西,并不是要求人们不犯错,而是在履行政府的责任;尽管政府当局也会犯错,但政府仍需按照其信念良知去行事。如果我们因为自己的观点有可能错误而从不据其采取行动,那么我们就是对自己的所有利益不管不顾,放弃履行自己所有的职责。一种反对意见若是适用于所有行为,那它就不可能是反对任何一种具体行为的有效理由。尽可能地形成最合乎事实的观点,是政府的职责和个人的义务;我们都应当谨慎地形成这些观点,并且永远不要把这些观点强加于他人身上,除非我们万分确信这些观点是正确的。不过,这样的推理者可能会说,倘若确信自己的观点正确,那么,不敢按照自己的观点去行事,而允许一些学说毫无约束地向外大肆传播,就是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他们其实都由衷地认为,这些学说会危及人类在此生或者来世的福祉。他们之所以畏缩不前,是因为其他人曾经在开明程度较低的时代,打压过如今人们认为合乎事实的一些观点。让我们小心些,像有些人说的那样,我们不能犯同样的错误;可各个政府与国家,其实已经在其他事情上犯过错误,而且无可否认的是,它们都是政府适合行使其权力的事情,比如说征收苛捐杂税、发动不正义的战争。那么,我们是不是不该征收税赋,是否不管受到什么样的挑衅,也不该发动战争呢?人们和政府一样,都必须尽其所能。世间并不存在“有绝对的确定性”这样的事情,有的只是充分保证人类的各种生存目的。我们可以也必须假定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才能为自己的行为提供指导;而在禁止坏人传播我们认为是虚假和有害的信息,以免它们败坏社会风气时,我们就不再是停留在假设这个层面上了。

我的回答是,假设的那种情况远远不止于此。尽管完全有机会去驳斥,却没有将其驳倒,所以假定一种观点正确,这种情况与为了不许驳倒一种观点而想当然地认为它正确,两者之间有着天壤之别。能够完全自由地驳斥并且反证我们的观点错误,正是一个前提条件,使得我们有理由为了采取行动而假定我们的观点正确;在其他任何条件下,一个人都不可能理性地确保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

我们在探究思想观念的历史,或者探究人类生活当中的普通行为时,会发现这两个方面并未变得比实际情况更糟;那么,我们又该把原因归结为什么呢?当然不在于人类具有理解力这种天生的本领,因为在任何一个并非不证自明的问题上,一百个人里就会有九十九个人完全无力作出判断,只有一个人具有这种能力;而且,此人的能力也只是相对的,因为过去的每一代人当中,绝大多数杰出人士都曾持有过如今的世人已经知道属于谬论的许多观点,并且做过或者赞同过如今没人再为其辩护的无数事情。那么,为什么人类的理性观念和理性行为会在总体上占有优势呢?如果确实存在这种优势(除非人类事务如今并且始终都处在一种几近绝望的状况中,否则就必然存在这种优势),那就是因为人类的思维具有一种特点,即人类可以改正自己的错误;作为一种具有智力和道德观念的生物,人类身上的一切值得尊敬的品质,全都源自思维的这一特点。人类能够利用讨论和经验,来纠正自己犯下的错误。而且,并非仅凭经验就能做到这一点。人们必须讨论,说明如何去解释经验才行。虽然错误的观点和做法会逐渐在事实与论据面前低头,但事实与论据必须直白地摆到思维面前,才能对思维产生影响。倘若无人来评价事实并且揭示出它们的意义,事实是很少能够自明其理的。因此,人类那种判断力的全部力量和价值,都取决于一种属性,即犯错之后能够加以纠正;所以只有始终掌握着纠正之法,我们才能信赖这种判断力。要说有人作出的判断确实值得信赖,那么,这种信赖又是怎么形成的呢?因为此人抱有虚心的态度,能够接受别人对其观点与行为的批评。因为此人已经养成了习惯,听得进一切有可能对他不利的言辞,并且尽可能地像听取公正意见那样从中获益,向自己偶尔也向他人解释谬论中的谬误之处。是因为此人坚信,一个人逐渐而全面地了解某个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听取观点各异的人对这个问题的评价,并且研究每一个具有不同思维特点的人,可能用哪种思维模式去看待这个问题。智者获取智慧的方法,莫不源自于此;用其他方式来变得聪明,也并不符合人类智力的本质。这种人有一种稳固的习惯,那就是通过比较他人的见解,来纠正和完善自己的观点,在付诸实践的时候,既不会引起人们的疑虑,自己也不会犹豫;这种习惯,就是人们合理地信赖此人观点的唯一的坚实基础。至于原因,就在于此人认识到了所有的反对意见,起码也是认识到了别人明明白白地提出的反对意见,并且采取了与所有反对者相对的立场;他明白自己是在主动寻求反对意见和困难,而不是逃避它们,也没有排斥可能从任何一个角度来把问题阐述清楚的见解,因而他有权认为,自己的判断优于其他任何一个或任何一群没有经历类似过程的人的判断。

人类当中最睿智的人,最有权相信自己的判断;而所谓公众,则是由少数聪明人和多数蠢人组成的,所以要求公众给出这些睿智者发现自己有必要解释信赖自身判断的原因,并不算要求太多。罗马公教原本是一个最不宽容的教派,可即便是在为一名圣徒举行加封仪式的时候,该教派也允许一名“魔鬼代言人”在场,并且会耐心地听取此人的申辩之辞。看来,连至圣者要想获得身后之荣耀,也得先让世人得知并且权衡魔鬼可能提出的所有反对意见啊!假如牛顿的哲学不容许人们去质疑,那么,人类如今就不会这样彻底地确信这种哲学的正确了。我们最有理由依据的种种信仰,其实都没有什么可靠的保证,有的只是永远向整个世界保持开放,让世人来证明它们的无根无据。如果不接受这种挑战,或者就算接受了这种挑战,可人们的尝试却失败了,我们也仍不足以全盘肯定这些信仰的正确性;但那样的话,我们就努力做到了人类理性之现状所允许的一切,也并未忽视让我们有机会接触到真理的任何事物。假如始终都可以提出各种质疑,我们就能够心怀下述期待了:若是世间存在一种更好的真理,那么,只要人类的思维能够接纳,我们就可以发现这种真理。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相信,自己已经找到了接近真理的途径;而在如今这个时代,我们完全有可能做到这一点。它既是人类这种容易犯错的生灵在确定性方面能够达到的高度,也是达到这种高度的唯一途径。

奇怪的是,人类一方面承认支持自由讨论的论据是正确的,另一方面却又反对将这些论据“推向极端”;他们没有认识到,除非这些论据适用于一种极端情形,否则的话,它们就不适用于任何一种情形。同样奇怪的是,他们既承认应当自由讨论所有可能存疑的问题,却又认为应当禁止人们对某种特定的原则或学说提出质疑。因为那种原则或学说是确凿无疑的,也就是说,因为他们确信这种原则或学说是确凿无疑的;可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依然认为,他们并不是在假定自己的观点具有绝对的正确性。假如有人在获得允许后原本会否认一种主张的确定性,可实际上却没有获得允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称任何主张确凿无疑,就是在想当然地假定,我们自己以及赞同我们观点的人都是评判确定性的“法官”,并且是不用听取对方意见的“法官”了。

在当前这个被人们形容为“信念缺失而被怀疑论所恐吓”的时代,人们确信的并不是他们的观点全然正确,而是倘若没有观点,他们就会不知所措;因此,声称某种观点应当受到保护、免遭公众抨击时,依据的理由与其说是这种观点很正确,还不如说是它对整个社会很重要。人们曾断言,某些信念十分有用,且不说对人类福祉是如此不可或缺;因此,维护这些信念就是政府的职责所在,政府应当像保护其他任何一种社会利益一样,去保护这些信念。人们还认为,在具有这种必要性且完全属于政府直接职责范畴的情况下,一些不那么绝对无误的东西,就会让政府拥有充分的理由按照其为人类的一般主张所证实了的观点去行事,甚至是迫使政府这样去行事。人们经常论证(并且更加经常地以为),只有坏人才想动摇这些有益的信念;他们认为,约束坏人并且禁止坏人希望去实施的行为,完全没有错。这种思维模式,就让政府有了正当的理由,去限制那些并非关乎学说正确性而是关乎学说实用性的讨论,并让政府利用这种方式,逃脱了自称负责评判观点的绝对正确性的那种“法官”所应承担的责任,因而觉得沾沾自喜。不过,这些自鸣得意的人却没有意识到,他们对绝无谬误的假定,只是从一种观点转移到了另一种观点之上罢了。一种观点是否有用,本身就属于一个观点的问题:与那种观点本身一样,对这个问题也可以展开争论和讨论,并且必须讨论。在判断一种观点有害时,与判断这种观点是错误时一样,我们同样需要一个不可能错误的评判者,除非受到责难的那种观点拥有充分的机会来自辩。在禁止一名异见分子保持其观点正确的同时,却可允准此人保持其观点的有用性或者无害性,这种说法是绝对行不通的。一种观点的正确性,是其有用性的组成部分。我们若是想知道一种主张是否值得信赖,能否不去考虑这种主张的正确性呢?在最好的人看来,任何违背真理的信念,都不可能真正有用,可坏人不这么认为;倘若这样的好人否定了某种据说有用、他们却认为是错误的信条,并且因而被指控有罪的话,您难道还能阻止他们提出上述那些辩护理由吗?支持公认观点的人,是绝对不会放弃对这种辩护理由的一切可能的利用;大家不会发现,他们看待“有用性”这个问题时,仿佛它可以彻底从正确性中抽出来似的,相反,最要紧的一个方面在于,他们的信条就是“真理”,人们必须去承认或者信奉。若是如此至关重要的一种论点只能为一方所用,而不能为另一方所用,人们就不可能对问题的有用性展开公平的讨论。实际上,倘若法律或者公众情绪不允许有人对一种观点的正确性产生质疑,它们同样也会容忍不了有人否认这种观点的有用性。它们充其量能够容许的,不过就是降低这种观点的绝对必要性,或者减轻排斥这种观点的罪恶程度罢了。

由于根据自己的判断早已否定了一些观点,因而人们不愿听取这些观点会带来危害的良言;为了更加充分地说明这一点,我们最好用一个具体例子来专门讨论一下。我优先选择的,就是那些对我的观点最为不利的案例;因为在这些案例当中,从正确性和有用性两个方面来反对言论自由的论点,被认为是最有力的。我们不妨假设,受到非难的观点是对上帝的信仰,是对未来某种状况的信念,或者任何一种被人们普遍接受的道德信条。在这样的战场上战斗,给不公正的对手提供了一个重大的优势,因为他肯定会问(许多不想显得不公正的人,也会在心里这样问):您认为不够确凿无疑,因而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信条,是不是这些呢?信仰一个上帝,是不是其中的一种观点,而为了肯定这一观点,您还假定它是绝无谬误的呢?但我必须承认,我所称之的“假定绝无谬误”,并不是指对一种信条(无论什么信条)感到深信不疑。它是指替别人对那个问题作出判断,却不允许他们听取对方可能提出的反对意见。而且,若其出现在本人那些极其严肃的信念当中,我也会照样谴责和驳斥这种自命不凡。无论一个人多么坚定地相信,某种观点既是错误的,又会带来致命的后果,并且不止是带来致命后果,还称得上伤风败俗、毫不虔敬(这是我完全谴责的一种说法),然而,若是此人根据自己的个人判断,拒绝听取别人对这种观点的辩解之辞。那么,尽管此人的判断获得了本国公众或同时代人的支持,他也是在假定自己的判断永无谬误。而且,这种假定令人反感的程度或者危险性,完全不会因为这种观点被说成伤风败俗或者不虔敬而有所降低;这个例子,就是所有假定中最具致命性的一种。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一代人才会犯下那些可怕的错误,让子孙后代都感到震惊与恐惧。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发现了历史上一些令人难忘的例子:当时的法律威权,被用于铲除最优秀的人士、消灭最高尚的学说;这种做法,在铲除卓越人士方面取得了可悲的成功,只是有一些学说幸存了下来,(仿佛是在嘲弄似的)被后人援引,用来为他们迫害异见者,或者迫害不赞同他们已经受到公认的判断者的做法辩解。

有一件事情,再怎么提醒人类也不过分,那就是古时曾有一个叫作苏格拉底(Socrates)的人,他跟当时的法律权威和公众舆论之间,曾经发生过一次值得纪念的冲突。他生于一个人才济济、伟人辈出的时代和国度,他的事迹由那些最了解他和那个时代的人士流传了下来,让我们得以窥见这个最富贤德者的面貌;我们也知道,他是后世所有贤德导师的领袖与典范,是柏拉图(Plato)的崇高灵感与亚里士多德(Aristotle)那种明智功利主义的源泉;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号称“有识之师”[原文为拉丁语“i maëstri di color che sanno”,是诗人但丁对他们的尊称。],是伦理道德与其他所有哲学思想的两大起源。苏格拉底是后世所有杰出思想家的公认之师,其赫赫威名在历经了两千多年之后,如今依然不断高涨,盖过了令其家乡变得声名显赫的其他名士之和;可在一场司法审判中,他却被自己的同胞以不敬神灵和伤风败俗之罪,判处了死刑。说他不敬神灵,是因为他拒绝信奉整个国家都公认的神灵;事实上,控告者曾经断言,苏格拉底根本就不信仰任何神灵(参见《申辩篇》[Apologia])。说他伤风败俗,是因为他凭借自己的学说和教导,成了“年轻人的腐蚀剂”。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有了这些指控之后,那个法庭是因为真正认为他有罪,才作出了将他当成罪犯处死的判决;殊不知,此人很可能是当时在世者当中,最配得上“最好”之名的人。

我们不妨从这个例子,转到另一个唯一的司法不公案例上。谈过苏格拉底获罪一案之后,再来举出这个例子,并不会让人觉得扫兴。这个例子,就是一千八百多年前[本书写成于19世纪中叶,当时距耶稣受难的时间为一千八百多年(耶稣三十多岁就受难而死)。]发生在骷髅地[骷髅地(Calvary),基督教“圣城”耶路撒冷城墙之外的一个地方,据说耶稣就是在此处被钉死在十字架上,亦称“各各他”(Golgotha)。]的一件事。有那么一个人,他的崇高德行在那些见证过他人生经历及言谈的人的记忆当中,留下了深深的烙印,因此在随后的一千八百年里,世人都把他尊称为“全能的上帝”的化身;可他却被可耻地处死了。处死他的罪名,又是什么呢?竟然是亵渎神灵。当时的人,并非只是误解了他们的这位施恩者。他们还完全误以为,这位施恩者是一个表里不一的人,把他当成了一个不敬神灵的怪才;可他们自己呢,却因为这种行径而被当今世人视为亵渎者了。今人对这些可悲之事(尤其是对上述两桩事件中的后一桩)的看法,导致他们在评判其中那些惹人不快的作恶者时,态度极其不公正。从表面上看,那些作恶者都不是什么坏人,至少也比普通人坏不到哪里去;恰恰相反,他们都是心中满怀那个时代和人们共同怀有的宗教、道德和爱国情感的人,或许还稍微超过了“满怀”的程度。他们都是这样一些人:在任何一个时代,包括我们如今这个时代里,他们完全有可能无可指摘、受人敬重地度过一生。听到耶稣所说话语之后,大祭司撕开了自己的袍服[典出《新约·马太福音》第26章。那位大祭司叫该亚法,他要求耶稣起誓回答自己是不是神的儿子基督,耶稣则回答说:“然而我告诉你们,后来你们要看见人子,坐在那权能者的右边,驾着天上的云降临。”该亚法便撕开自己的衣服,称耶稣说了“僭妄的话”;在场的犹太人文士、长老都说耶稣该死,将他交给了巡抚彼拉多,后将他钉死在十字架上。];按照当地的观念,说出那样的话语,就是一种最恶劣的罪行。大祭司之所以撕裂衣服,极有可能是因为他真切地感到恐惧与愤慨,就像如今大部分可敬而虔诚的人在表达宗教和道德情感时一样;如今对大祭司的做法感到不寒而栗的人,倘若生活在那个时代,并且是犹太人的话,绝大多数都会表现得完全与那位大祭司一样。有的东正教教徒(Orthodox Christians)一向都认为,那些用石头把第一批殉道者砸死的人,一定都是些比他们自己更坏的人;其实他们应当记住,这些加害者当中,有一位竟然就是圣保罗[圣保罗(St Paul,5—67),早期基督教领袖之一,原名扫罗(Saul)。据称,耶稣复活后,早期的基督徒因被视为异教徒而遭到迫害,保罗也参加过这种迫害活动。但在一次前往大马士革的途中,他因受到耶稣显灵的感化而改变了宗教信仰,成了这种新宗教最有力、影响最大的支持者和传道者,最终被罗马帝国皇帝尼禄处死。后被天主教(大公教会)追封为“使徒”。]呢。

我们不妨再举一个例子。如果一种错误给人留下的印象,是用犯错者的智慧与美德来衡量的话,那么这就是最突出的一个例子。要说世间还有哪一个人,既大权在握,又有理由自认为是同时代者中最优秀、最开明的人,那这个人就非马可·奥勒留[马可·奥勒留(Marcus Aurelius,121—180),古罗马皇帝兼哲学家、思想家,被后人称为贤君,著有哲学思想散文集《沉思录》(Meditations,原作为希腊文)。]莫属了。此人虽是当时整个文明世界的专制帝王,却终生保持着那种最完美的公正无私,而且令人料想不到的是,虽说浸淫着斯多亚派[斯多亚派(Stoics),也音译为“斯多葛派”“斯多阿派”。塞浦路斯岛人芝诺(Zeno,约公元前334—约前262)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一个哲学流派,因此人在雅典集会广场的画廊(古希腊语为Stoa Poikile)聚众讲学而得名。该学派崇尚理性、顺应天命,相信“神明的律法”,提倡希腊文化与希腊哲学,因为第一次体现出了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这种西方人文主义的核心理论,而对后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马可·奥勒留是这一学派晚期最著名的代表人物。但在此人治下,迫害基督徒的现象有所增加,而严重程度也显著增大了。]的思想,他却存有一颗最温柔的心灵。后人归咎于他的寥寥几项过失,全都在于他的宽容大度方面。此人的著述,是古代思想中最高的伦理道德境界的产物;而它们与基督那些最典型的教义就算有所不同,其间的差异也是微乎其微,令人无法察觉。除了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基督徒名分,与历史上表面信奉基督教的几乎所有当政君主相比,此人算得上一位更加优秀的基督徒,可他还是迫害过基督教。他达到了前人所获成就的巅峰,具有开明、无穷的智慧,他的道德伦理著述,也体现出了那种堪称基督徒典范的高尚品质;然而,由于潜心于尽职尽责,此人却没有认识到,基督教对于世界有利而非有弊。他很清楚,现存世界处于一种可悲可叹的状况中。可实际情况却是,他看到或者以为自己看到,人们对公认神灵的信仰和崇拜还是让这个世界维系在一起,没有让情况变得更糟。身为人类之君主,他认为自己有责任不让社会变得分崩离析,却没有搞清楚,若是去除维系世界的现有纽带,其他任何一个方面都可以变成纽带,将世界重新维系起来。新兴的基督教公然以瓦解这些纽带为宗旨,因此,消灭那种宗教就成了他的职责,除非他的职责是接受那种宗教。由于当时在他看来,基督教神学既不正确,起源也并不神圣,由于一个被钉死在十字架上的神的这段奇怪历史在他看来完全不可信,而基督教体系也全然是建立在他觉得彻底不可思议的基础之上,所以他不可能预料到,这种宗教在经历了所有的打压之后,最终却变成了一股历久弥新的力量。于是,哲学家与君主当中最温和、最友善的这位马可·奥勒留,便在一种庄严的责任感的驱使下,命人迫害了基督教。在我看来,这才是整个历史上最可悲的事实之一。这一事实会令人痛苦地想到,如果基督教是在马可·奥勒留的保护之下,而不是在君士坦丁大帝[君士坦丁大帝(Constantine,272—337),罗马帝国皇帝,公元306年至337年在位,全名弗拉维·瓦莱里乌斯·奥勒里乌斯·君士坦丁(Flavius Valerius Aurelius Constantine),亦称“君士坦丁一世”。公元313年,他颁布了著名的《米兰敕令》,承认基督教为合法自由的宗教,并在临终前受洗为基督教徒。]的保护之下,被采纳为帝国国教,那么全世界的基督教又会出现何种不同的局面啊!不过,人们可能提出来惩处反基督教教义的辩解理由,没有一条不足以让马可·奥勒留惩处传播基督教的做法,而他确实也是那样干的;否认这一点,既对他不公,也没有做到实事求是。基督徒坚定地认为无神论(Atheism)是错误的,会导致社会的解体,可没有哪个基督徒的态度之坚定,比得上马可·奥勒留认为基督教也会导致社会解体时的坚定,而后者原本应该是当时在世者中最有能力去理解基督教的人。除非自诩比马可·奥勒留更聪明、更优秀,比后者更通晓当时的学识,才智比后者更高明,追求真理的心比后者更诚挚,而发现真理之后也比后者更专注地献身于真理。否则的话,赞同惩处言论传播的人还是放弃自己和大众都永无谬误的臆想为妙,因为了不起的安东尼努斯[就是指马可·奥勒留,因为此人全名为马可·奥勒留·安东尼努斯·奥古斯都(Marcus Aurelius Antoninus Augustus)。]就是带着这种假设,才造成了如此令人遗憾的后果。

任何一种可以证明马可·安东尼努斯不对的论点,都无法为利用惩处手段来遏制反宗教言论的行径辩解。由于认识到了这一点,因此反对宗教自由的人受到穷追猛打之后,偶尔也会接受这种结果,附和约翰逊博士[约翰逊博士(Dr. Johnson),即塞缪尔·约翰逊(Samuel Johnson,1709—1784),英国诗人、文学评论家、词典编纂家,英国18世纪中叶后的文坛领袖,著有长诗《伦敦》《人类欲望的虚幻》,编著《英语大词典》《莎士比亚集》,以及《诗人列传》等作品。此人也是一位虔诚的教徒和保皇派。]说,迫害基督教的人是站在正义的立场上,说迫害是真理必须经受且总会成功熬过的一种严峻考验,说法律惩处最终对真理无能为力,只是有时也能颇有良效地防患恶意的错误。其实,这是支持宗教信仰不宽容的一种论调;它极其明显,因此我们不能无视。

有一种观点认为,人们可以名正言顺地去迫害真理,因为迫害不可能对真理产生任何危害。对于这种观点,我们并不能加以谴责,说它是有意地反对人们接受新的真理。不过,我们同样不能称颂说,迫害那些造福过人类、我们应当感激的人士,是一种宽宏大量的表现。向世界揭示出某种与之密切相关、前人却一无所知的东西,向世界证明它曾在世俗或宗教利益方面的某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上犯过错误,是一个人能够为人类同胞作出的重大贡献;在某些情况下,这种贡献还极其重要,就像早期的基督徒和宗教改革家中与约翰逊博士持一致观点的人士所认为的那样,是人类能够获赠的最宝贵的礼物。对于给人类带来了这种杰出福祉的人,我们应当以其殉难来报答,而他们获得的回报,就是被当成最卑鄙的罪犯来对待;根据此种观点,这些都不是人类应当身披麻衣、头蒙灰尘去悲切忏悔的可叹错误和不幸[身披麻衣、须发涂灰,是犹太人悲切忏悔时的一种习俗。《圣经》中多处提到,麻衣是作为悲切的标志而穿的衣服。如《旧约·诗篇》中就有“你已将我的哀哭变为跳舞,将我的麻衣脱去,给我披上喜乐”的句子,《旧约·尼希米记》中也有“这月二十四日,以色列人聚集禁食,身穿麻衣,头蒙灰尘”等句。],而是一种正常和正当的情况。根据这种说法,提出新真理的人应当按照洛克里斯人[洛克里斯人(Locrians),曾经生活在希腊中部洛克里斯(Locris)的一个古希腊部族。在古希腊神话中,这个部族是普罗米修斯的儿子丢卡利翁(Deucalion)的曾孙洛克努斯(Locrus)的后代。据说洛克里斯人扎雷乌库斯(Zaleucus)制定出了古希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即《洛克里斯法典》(Locrian Code)。]律法规定的那样,当一名新法提议者,脖子上套着绳索站在那里,如果在场的公众听取了提出新法的理由之后没有当场采纳其提案,此人马上就会被绞死。人们既然为这种对待行善者的做法辩护,我们就不能指望他们非常重视自己获得的那种恩泽。我相信,持有这种观点的,只是那些认为新的真理或许一度令人向往、可如今我们已经拥有了太多真理的人。

可实际上,“真理总能战胜迫害”这种说法,就是那种让人觉得美好的谎言之一;人们不停地以讹传讹,以至于谎言变成了司空见惯的说法,其实它们却不能承受所有的经验的反驳。历史上不乏真理为压迫所消灭的例子。就算不是永远被压迫,那些真理也有可能倒退数个世纪。我们只需举一举宗教观点方面的例子就行了:在路德之前,宗教改革运动爆发了不下二十次,却都被镇压了下去。布雷西亚的阿诺德[布雷西亚的阿诺德(Arnold of Brescia,约1090—1155),中世纪意大利的激进派宗教改革者,原是布雷西亚隐修院的院长,1137年参加群众起义,反对主教曼弗雷德的政治措施,要求整顿神职人员和废除教皇的世俗权力,故被教皇英诺森二世斥为教会分裂分子并受到放逐。虽然后来与教廷有过和解,但由于观点激进,主张精神权力与物质财富互不相容,因此为教廷所不容,最终被处以绞刑,然后焚尸,骨灰被扔进了台伯河中。后世把他和萨沃纳罗拉、约翰·加尔文及马丁·路德并称为基督教会的四位改革者。]被镇压了;弗拉·多尔齐诺[弗拉·多尔齐诺(Fra Dolcino,约1250—1307),中世纪意大利的一位激进派基督教牧师兼宗教改革运动领袖,因反对教阶制度和封建体制而被天主教会判处火刑。]被镇压了;萨沃纳罗拉被镇压下去了;阿尔比教派[阿尔比教派(Albigeois),中世纪西欧一个反对正统基督教的派别,属于“清洁”派的一支,因12世纪至13世纪间流行于法国南部图卢兹的阿尔比城而得名。教徒主要是市民、骑士和贵族,他们否认正统天主教的三位一体、圣礼和炼狱等说法,把教皇斥为魔鬼,宣称要打倒罗马教会,因此被教会定为异端并遭到了教会的迫害。]被镇压下去了;瓦勒度派[瓦勒度派(Vaudois),12世纪起源于法国的一种寻求以贫穷、单纯的生活方式来师法基督之传的福音运动,因其创始者为里昂人瓦勒度(Pierre Waldo)而得名,亦拼作Waldensians或Waldenses,亦译“韦尔多派”。该教派视贫穷为美德,崇尚过真实、贫穷的生活,对当时教会中普遍放纵和奢华的生活形成了讽刺,并且否认教皇的权威,从而激怒了教皇,被宣布为异端,并受到了教会的迫害。]被镇压下去了;罗拉德派[罗拉德派(Lollards),14世纪至16世纪英国宗教改革期间出现的一个宗教派别,因其创始人是经院神学家、哲学家兼翻译家约翰·威克利夫(John Wycliffe,约1328—1384),故又称“威克利夫派”。由于反对教会特权、主张没收教会财产、废除教会规定的繁文缛节以及用《圣经》权威来取代教皇权威,该教派受到了教会的打压。]被镇压下去了;胡斯派[胡斯派(Hussites),15世纪捷克一场宗教改革运动中出现的一个基督教派别,因其创始人是布拉格大学教授兼校长胡斯(Jan Hus,约1372—1415)而得名。该派认为教会占有大量土地是一切罪恶的根源,故主张没收教会财产,提出进行宗教改革并反对异族统治,因而被教会仇视和迫害,胡斯本人则被当成异端而处以火刑,由此开启了一场伟大的农民战争,即“胡斯战争”。]也被镇压下去了。甚至到了路德所处的那个时代之后,不管是在哪里,只要迫害继续存在,这种迫害都是如愿以偿地获得了成功。在西班牙、意大利、佛兰德斯、奥地利帝国境内,新教都被彻底铲除了;而且,若是当时玛丽女王还活着,或者伊丽莎白女王[分指玛丽一世(Mary I,1516—1558)和伊丽莎白一世(Elizabeth I,1533—1603)。前者身为天主教徒,与弟弟爱德华六世交恶,当上了英国女王,并且处死了许多新教徒,获得了“血腥玛丽”的称号;后者曾被玛丽囚禁,玛丽死后继任为英国女王,在位期间实行温和的宗教自由政策,避免宗教迫害活动,并且成立了一个新教教会,后来这个教会又发展成了英国国教会。]辞世了的话,英国的情况也很可能如此。迫害活动总是大获全胜,只有一些地方除外;在那里,异端已经形成一个实力太过强大的群体,因而无法有效地实施迫害。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不会怀疑,基督教原本有可能在整个罗马帝国境内被彻底消灭。基督教之所以传播开来并且占据了主导地位,原因就在于迫害活动只是偶尔进行,持续时间既短,间隔时间又很漫长,人们在这些间隔期内几乎可以完全不受干扰地传教。认为真理(并且只因为它是真理)就具有谬误所缺乏的内在力量,能够战胜地牢与火刑柱,这种看法不过是一种无聊的多愁善感罢了。人们追求真理的热切程度,并不比他们通常对谬误的热情更高;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甚至是社会惩处手段,通常就能成功地阻止真理与谬误这两者的传播。真理的真正优势就在于:一种观点正确的时候,虽说它可以被消灭一次、两次,甚至是多次,但随着岁月流逝,通常都会有人再次发现这种观点,直到有朝一日,它出现的时机恰到好处,使它从有利的环境中摆脱迫害,并且最终崭露头角,能够承受后来的一切压制企图。

有人会说,我们如今不会再处死那些提出新观点的人;我们不再像曾经杀害预言家的先辈们了,我们甚至还会为他们修建坟墓呢。诚然,我们不再将异端处死;现代的情感对刑罚的容忍,即便是在对付那些最令人厌恶的观点时达到了最高程度,也不足以让人们去把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彻底消灭。但是,我们可不要自鸣得意,说如今我们已经洗清污点,连法律上的迫害也没有了。法律当中,仍然存有种种惩处观点的手段,至少还有针对言论的惩处手段;即便是到了当今时代,利用法律来惩处言论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以至于人们可以毫不怀疑:有朝一日,这些法律迫害手段还会大张旗鼓地卷土重来。1857年,在康沃尔郡[康沃尔郡(Cornwall),英国西南端邻近大西洋的一个郡,曾是世界上著名的产锡区之一。]的夏季法庭上,一个据说在生活中各个方面的行为都无可挑剔的人,因为说过、在门上写过一些与基督教有关的侮辱性言词,就不幸被判处了二十一个月的监禁[此人就是1857年7月31日博德明巡回裁判庭(Bodmin Assizes)审理的托马斯·普雷(Thomas Pooley)。当年十二月,国王赦免了此人。——作者注]。此事发生时的一个月之内,在“老贝利街”(Old Bailey)的中央刑事法庭上,又有两人在两个不同案件中被驳回了当陪审员的资格,其中一人还受到了法官和一名律师的粗鲁辱骂,至于原因,就是两人老老实实地宣称自己没有宗教信仰[即1857年8月17日,乔治·雅各布·霍利亚克(George Jacob Holyoake);1857年7月,爱德华·特鲁拉夫(Edward Truelove)。——作者注];还有第三件事,那是一个外国人,他在控告一名窃贼时,由于同样的原因而没有获得正义[此人就是1857年8月4日万宝路街治安法庭(Marlborough Street Police Court)审理的格雷肯男爵(Baron de Gleichen)。——作者注]。拒绝去纠正这种做法,依据的是一种法学理论,即凡是没有宣称自己信奉一个神灵(任何神灵都行)和来世的人,都不允许出庭作证。这种做法,实际上就相当于宣称这种人是不法之徒,不会受到法庭的保护;假如只有他们自己在场,或者只有持相同观点的人在场,那么别人非但可以抢劫或攻击他们而不会受到惩处,而且如果事实证据依赖的是他们这种人的证言证词,那么人们也可以抢劫或攻击其他任何一个人而不会受到惩处。构成这种理论的基础的那种假设就是,一个不相信来世的人所发的誓言毫无价值;这种主张,就说明赞同它的人对历史一无所知(因为从历史上来看,各个时代都有很多不信教的人,属于诚实正直和讲究道义的杰出人士)。任何一个人,只要稍有了解,知道许多以美德和成就而享誉世界的人士都是众所周知的不信教者(至少来说,这些人的亲友都知道这一点),就不会坚持上述主张。而且,这种规矩也对自身不利,会削弱自身的根基。在“无神论者必定都是骗子”的托辞之下,这种规矩实际上是承认所有愿意撒谎的无神论者的证词,拒斥的只是那些敢于面对斥责、敢于公开承认自己持有一种可憎的信条,而不愿违心地去替一句谎言作证的人。因此,就其公开宣称的目的而言,一种自证荒谬的规矩,只能是作为仇恨的象征和迫害行径的余毒才继续有效。这种迫害还自有其特点,即一个人遭受迫害的资格到了最终,却清楚地证明此人不应当遭受迫害。这种规矩以及其中隐含的那种理论,对信教者的危害并不亚于对不信教者的侮辱。原因在于,就算一个不相信来世的人必然会撒谎,那么,要想防止那些确实相信来世的人撒谎(如果防止得了的话),就只能靠他们对地狱的畏惧之心了。我们可不愿假定他们自己形成的基督教美德观都源于自身的觉悟,来伤害这种规矩的始作俑者和鼓吹者。

实际上,这些方面不过是迫害行径的零落残余罢了;与其说我们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渴望迫害的心态的流露,还不如把它看成英国人思想经常虚弱的一个例子。这种虚弱,使得英国人在他们不再坏到想要真正付诸实际行动之后,竟然荒谬地以坚持一条恶劣的原则为乐。可令人遗憾的是,公众的思想状态却无法确保,中断了差不多达一代人之久的时间之后,种种更加邪恶的法律迫害行径不会卷土重来。在如今这个时代,日常生活的平静表象,经常被企图恢复昔日恶行和提出新的善行两个方面所扰动。当今人们所吹嘘的“宗教复兴”,在思想狭隘者和愚昧者看来,至少也总是跟复兴偏执行为相差无几;不管哪里,倘若一个民族的情绪中永远怀有那种强烈的褊狭色彩(英国的中产阶级身上,就始终存有这种色彩),那么只需稍加刺激,他们就会积极地去迫害一些人,因为他们向来都认为,那些人就是他们迫害的恰当对象[我们必须高度警惕的是,迫害者的强烈情感中,还掺杂着“印兵起义”事件中普遍呈现出来的、我们民族性格中最恶劣的一些方面。狂热分子或江湖骗子在讲坛上发表的胡言乱语,或许不值一提;但是,“福音派”领袖已经宣布了统治印度教徒或伊斯兰教徒的原则,那就是:任何一所不教授《圣经》的学校,都得不到公共资金的支持;由此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是除了真正的基督徒或者假装的基督徒之外,任何人都不能被授予公职。据报道,1857年11月12日,一位副国务大臣(即威廉·N·梅西)向选民发表演讲时,曾经如此说道,“对他们在信仰方面的宽容”(指一亿英国臣民的信仰),“即英国政府称之为宗教的那种迷信,已经产生了阻碍英国威望上升、妨碍基督教良性发展的不利作用……宽容是我国宗教自由的伟大基石,但不能让他们滥用‘宽容’这个宝贵的词语。据他看来,宽容意味着所有基督徒都拥有彻底的自由,都拥有信仰自由,因为他们的信仰根基相同。宽容意味着容忍信奉同一种居间媒介的基督徒中的所有宗派与教派”。本人却希望大家注意这样一个事实:这个被公认适于在我国那个自由派内阁领导下的政府中担任要职的人,竟然坚持认为,所有不信奉基督神性的人都不包括在宽容的范围之内。看到这种愚蠢的表现之后,又有谁还能够沉湎在那种幻觉当中,以为宗教迫害已经过去,再也不会死灰复燃了呢?——作者注]。正是这一点,即人们对那些不认可他们看重的宗教信仰的人抱有的观点、怀有的情感,使得我国并不是一个思想自由的国度。在过去的漫长岁月里,法律惩处手段的弊端就在于强化了整个社会的耻辱感。真正发挥着作用的,也是这种耻辱感,而且它极其有效,以至于英国人民承认自己持有社会封禁观点的情况,远没有其他许多国家那么普遍;在其他国家里,人们会更经常地公开宣称,自己持有那些有可能招致法律惩处的观点。除了有些人的经济状况足以使之不依赖他人的善意,对于所有人而言,在这个问题上,舆论同法律一样有效;人们既有可能被剥夺谋生之道,也有可能被关进监狱。那些衣食无忧,不求从当权者、群体或公众那里获得好处的人,当然不惧公开发表任何意见,顶多就是担心别人会在心里或者言语上诋毁他们罢了;这种诋毁,他们理应不需要拥有一种十分勇敢的性情,就能承受。其中并没有为了这种人的利益而去诉诸“感性论证”(ad misericordiam)的余地。不过,尽管我们如今的确不再像以前惯常所做的那样,不再将众多的恶行加诸意见相左者的身上,但我们可能会像过去对待他们那样,去对自己作恶。苏格拉底被处死了,可苏格拉底的哲学思想却有如空中那轮赫赫杲日,光辉照耀着整个智识之苍穹。基督徒曾经被抛向狮口,可基督教却蓬勃发展起来,有如一棵枝繁叶茂的参天大树,高耸在那些早早萌发却生机不旺的植物之上,用浓荫将它们压制和窒息。我们这种纯粹的社会不宽容,虽然不会杀害一人,不会铲除任何一种观点,却会诱导人们掩饰自己的观点,或者使人们不会做出任何积极的努力,去传播这些观点。在我们看来,异端邪说并非在每十年、每一代人中都会明显地发展壮大,或者失势衰落;它们从来都不会光芒万丈、普照四方,而是会郁积于产生出这些异端邪说的勤思善学者那种小小的圈子里,持续不断地默默燃烧着,从不会用一种真实或者虚假的光明,去照亮人类的一般事务。如此一来,就维持了一种让某些人相当满意的局面,因为不再存在罚款或者监禁这样令人不快的惩处过程,所以所有的主流观点表面上都不会再受到干扰,同时又没有绝对禁止那些饱受思想疾病折磨的异见者去运用自己的理智。这是一种便于实施的方案,可以让理智世界保持太平,让其中的一切事物都照目前的样子继续下去。不过,这种理智太平的代价,就是牺牲人类精神中的全部道德勇气。在这种形势下,大部分最积极、最富有探索精神的才识之士发现,最可取的做法就是:把支持自身信念的一般原则与根本理据藏在心里,而在公开发表的言论中,则尽可能地努力让自己得出的结论符合他们内心已经摒弃的那些前提条件。这种形势,无法培育出性格坦率、无所畏惧的人物,无法培育出一度让思想界大放异彩、明智而一以贯之的知识分子。我们在这种局面中看到的,要么是一味顺服于平庸的人,要么是随波逐流、寻找真理的人;他们对所有重大问题的观点,都是给听众准备的,而不是他们内心已经确信的东西。那些不愿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人则会另辟蹊径,把自己的思想与兴趣限定在一些可以公开谈及却不会在原则范畴内招致风险的事物上,即限定在那些并不重要的实用性问题上;只要人类的思维得到强化和扩展,这些问题原本是会自行解决的,可如今呢,却要到人们抛弃那些可以强化和拓展人类思维的方面,即抛弃对一些最崇高主题自由而大胆的思索之后,才能有效地加以解决了。

在有些人看来,异见者的这种缄默不语并非坏事;其实,这种人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正是由于这种缄默不语,所以世人永远不会公正而彻底地讨论异端邪说。我们虽然能够阻止其中一些经受不住此种讨论考验的观点的传播,可这些观点却不会彻底消失。不过,禁止人们去探究所有最终不会得出正统结论的问题之后,智力会大幅衰退的,却不是持异见者。这种做法的最大受害者,就是那些不属于异见者,因畏惧异端邪说而让心智发展受到限制、让理性受到胁迫的人。倘若一大批原本前途无量的聪明人都胆小懦弱得很,不敢循着大胆、有力而独立的思路去行动,生怕自己被人们看成是没有宗教信仰或者伤风败俗的人,谁又能算到,这个世界究竟会失去些什么东西呢?在这些人当中,我们偶尔可以看到某个具有极强的责任心、理解力也深刻入微的人;此人究其一生,都在用一种无法遮掩的才智,让自己变得世故起来,并且耗尽智谋巧思,努力让良心和理智上的种种激励去顺应正统,可最终或许并不会成功。思想家的第一要务,就是跟随自己的才智,得出才智可能导致的任何结论;倘若认识不到这一点,任何人都不可能成为一名伟大的思想家。即便是一个做了适当研究和准备的人,在独立思考时得出了错误的结论,真理从这种错误结论中所获的益处,也要大过从那些不愿劳烦自己去思考、只会人云亦云者持有的正确观点中所获的益处。思想自由,并非只是或者主要是让人成为一名伟大思想家所需的前提条件。相反,要让普通人达到他们能够达到的思想境界,思想自由同样不可或缺,甚至更加必不可少。在精神受到奴役的整体氛围之下,曾经涌现过个别伟大的思想家,将来也还有可能再次出现这样的思想家。但是,在那样一种氛围中,从来就没有出现过一个在理性上非常积极的民族,将来也绝对不会出现。就算一个民族暂时地获得了这种理性积极的性格,那也是因为人们暂时地不对异端邪说感到惧怕所致。只要一个地方存在“原则不容争论”这种心照不宣的约定,只要一个地方不允许人们讨论整个人类都关注的一些最重大的问题,我们就不可能指望,在这个地方看到那种让某些历史时期举世瞩目、普遍高涨的精神活动。倘若人们回避对那些足以激发积极性的重大主题展开争论,那么一个民族的思想就绝对不可能从根子里得到激发,一个民族就不可能获得动力,让智力最普通的人也能达到智慧生物应有的某种尊严水平。在这个方面,我们有一个例子,就是宗教改革运动刚刚结束后那个时代的欧洲;还有一个例子,是十八世纪后半叶的思辨运动,但这场运动只限于欧洲大陆和一个文化水平较高的阶层;第三个例子的持续时间更短,就是歌德与费希特[歌德(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1749—1832),德国著名的思想家、作家和自然科学家,著有《少年维特之烦恼》《浮士德》等不朽作品。费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1762—1814),德国著名的作家兼哲学家,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著有《全部知识学的基础》《自然法权基础》《伦理学体系》等作品。]所处的那个时期,德国的知识大发展阶段。虽然这三个时期形成的具体舆论主张大相径庭,但其中也有一个相似之处,那就是在这三个时期之内,权威的枷锁都被打破了。在每一个时期,一种旧的精神专制主义都被推翻,但一种新的精神专制主义还未取而代之,还未确立起来。正是这三个时期带来的动力,造就了今天的欧洲。人类思想或制度领域中出现的每一种进步,根源都可以清晰地追溯到这三个时期中的一个。一段时间以来,种种现象表明,这三种动力都已消耗殆尽;除非再次维护自己的精神自由,否则的话,我们就无望开创一种新的局面。

现在,我们再来看一看第二个分支论点,并且不妨摒弃“所有公认的观点都有可能是谬论”的主观臆断,假定这些公认观点都是正确的,然后去探究一下,若是它们的正确性没有获得自由而公开的辩论,人们可能会以什么样的态度去看待它们,以及这种态度的意义。一个持有坚定的观点的人,无论多么不愿意承认自己所持的观点可能属于谬论,都应当在考虑到下述这一点之后,改弦更张:不管所持的观点可能是多么的正确,倘若没有得到充分、频繁和无所畏惧的讨论,它也只能被看作是一种僵化的教条,而非活生生的真理。

世间有这样一类人(幸好,他们不再像以前那样不计其数了),他们认为,只要一个人毫不怀疑地赞同自己认为正确的观点就够了,哪怕此人并不了解这种观点形成的理据,连在面对最肤浅的反对意见时,也无法做出站得住脚的辩解,来捍卫这种观点。一旦能够受到权威的教导、获得某种信条,这种人自然就会认为,允许人们去质疑这种信条,完全是一件有害无益的事情。在这种人占据上风的地方,他们会让人们变得几乎不可能理智而考虑周全地去抵制那种公认正确的观点;不过,没准还是会有人轻率、无知地抵制这种观点的,因为他们很少能够彻底地禁绝讨论,而一旦开始讨论,那些并非以坚定信仰为基础的信条,就会很容易在一场看似微不足道的辩论面前败下阵来。然而,放弃这样一种可能性,却并非是理性之人对待真理的正确态度,这种可能性就是:假定心中信守着正确的观点,但那是一种偏见,是一种独立于辩论并且经得住辩论考验的信条。这样做,并不是在靠近真理。如此持有的所谓“真理”,其实只算得上一种迷信,不过是偶然附着在那些阐述一种真理的话语之上罢了。

如果说,人类的智识与判断力都应该得到培养(新教徒起码不会否认这一点),那么,与一个人在他必须有所主张的切身之事上运用这些功能相比,又有哪种做法会更加恰当呢?要说培养理解力在于一个方面而不在于另一个方面,那么毫无疑问,这个方面就是了解自身所持观点的理据。无论人们信仰什么,在一些对持有正确信仰极其重要的问题上,他们起码应当能够驳斥那些普通的反对意见,捍卫自身的信仰才行。不过,或许有人会说:“可以把他们所持观点的理据教导给他们啊。一些观点从未被人反驳过,并不意味着它们必定是鹦鹉学舌。学习几何的人,并非记住定理就行了,还要理解和学会证明;说他们因为从来没有听到任何人否定和试图证明几何真理不对,就始终对几何基础知识一无所知,无疑是一种荒谬的说法。”毫无疑问,对数学这样的学科而言,如此教一教也就足矣,因为我们对数学问题的错误一面,根本就没有什么可以拿出来讨论的。数学领域内真理的证明具有独特性,即所有论据论证的都是一个方面。没人会去反驳数学定律,也没人会去搭理这种反驳意见。但是,在每一个可能存在意见分歧的问题上,真理却取决于在相互矛盾的两组理据之间达到平衡。即便是自然哲学[自然哲学(natural philosophy),自然科学的旧称,尤指物理学。它与狭义的“道德哲学”(moral philosophy)相对,研究的是自然界。亦译“天然哲学”。]当中,相同的事实往往也可能有其他的解释;比如除了“日心说”,还有“地心说”,除了“氧气论”,还有“燃素论”,因此,我们必须证明另一种理论为什么不可能是正确的。只有经过证明,也只有了解了整个证明过程,我们才能理解自己所持的观点所依靠的理据。不过,转向那些复杂得多的问题,转向道德、宗教、政治、社会关系以及人生之事后,我们却会发现,对每一种有争议的观点展开争论,四分之三的论证的目的都在于消解那些对某种对立观点有利的表象。世人誉为“古代第二伟大演说家”的西塞罗[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公元前106—前43),古罗马著名的政治家、演说家、雄辩家、法学家和哲学家,曾当选为执政官,后被政敌杀害。著有《论国家》《论至善与至恶》《论演说家》等作品。]曾经写道,他热衷于研究对手的情况,热衷程度就算没有大过对自己论点的研究,也与研究自己论点的程度相当。任何一个人在研究任何一个问题时,都需要效仿西塞罗成功地运用过的那种法庭辩论之术,才能获得真知灼见。只了解自己这一方情况的人,几乎不会获得真理。这种人的理由可能很充分,无人能够去驳斥。不过,如果此人同样无力驳斥对方提出的论据,甚至不知道对方有哪些论据,那么此人就没有选择其中任何一种观点的理据了。对于此人而言,理性的态度当然就是暂不作出判断;并且,除非这样做他就满足了,否则的话,他要么会被权威引导,要么会像普罗大众一样,接受他认为自己最中意的那一方的观点。光是从自己的导师那里得知对手的论点,听取导师陈述对手的论点并且提出驳斥理由,也是不够的。这样做,既对他人的论点不公平,也不会让自己的思想与对手的论点做到真正的正面交锋。他必须能够亲耳听到,确实相信那些论点、真诚捍卫且为之竭尽所能的人,将它们说出来。他必须了解那些论点中最可信和最有说服力的方面。他必须感受到,一个人在形成对问题的正确看法时必然面临和必须去应对的困难程度。如若不然,他就永远不会真正获得能够应对并消除此种困难的那一部分真理。百分之九十九的所谓受过教育的人,都是这种情况;连那些能够流畅地论证自己观点的人,也是如此。他们得出的结论有可能正确,可对他们所知的任何事物而言,这种结论也有可能是错误的。他们从来都没有设身处地,让自己真正投入到异见者的思想立场上去,也没有思索过异见者可能要说些什么;所以,他们连自己信奉的学说的真义,也不甚了解。他们并不知道这种学说当中,哪些部分可以解释和证明其他的部分;并不知道有些方面表明,看似相互矛盾的事实其实可以调和,或者说明了在两种看似都很有力的理由之间,应当选择一种而非另一种的原因。真理在当中起着扭转乾坤的作用,决定着一个见多识广者作出何种判断的那一部分,他们并不了解;这个部分,只有那些平等而不偏不倚地对待争论双方,努力把双方的理据放到最强的光线下去加以审视的人,才真正了解。这种训练,对真正理解各种道德和人文问题至关重要;因此,就算没有人反对所有的重要真理,我们设想出这样的反对者来,并且将最老练的唱反调者能够想出的、最有力的论据呈现在他们面前,也具有绝对的必要性。

为了削弱这些方面的力量,反对自由讨论的人理应会说,哲学家和神学家为反对或者支持其观点而有可能提出的所有理据,人类一般都不需要去加以了解和理解。普通人,并无必要做到能够揭露一个聪明对手的一切错误或者谬论。只要一向都有人能够应对它们,从而驳倒任何有可能误导那些未受教育者的错误或谬论,就足矣。将真理中显而易见的理据反复灌输和教导给那些头脑简单的人之后,其余方面就可以交托给权威了;而且,由于头脑简单的人很清楚,自己既无知识又无天赋去解决可能出现的每一个难题,因此他们完全可以放下心来,相信出现的问题已经为一些经过了训练、专门承担这一任务的人士所解决,或者能够被后者加以解决。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妨最大限度地认可这种见解。有些人在理解真理时,最容易满足于达到理应与这种信仰相伴而来的程度;他们持有的,可能就是这种极端的观点。可即便如此,支持自由讨论的论点的力量,也丝毫没有受到削弱。原因就在于,连这种学说也承认,人类应当获得一种理性的保证,即所有的反驳意见都能得到满意的回应;可若是需要回应的反对意见并没有说出来,我们又怎能去回应呢?若是提出反对意见的人没有机会去证明这种回应差强人意,我们又怎么知道这种回应令人满意呢?若说民众做不到的话,那么理应去解决这些难题的哲学家和神学家,就起码也须让自己熟悉这些难题中最令人困惑的形式才是;除非自由地把这些难题表述出来,并且置它们于容许的、最有利的光线之下去加以探究,否则的话,他们就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对于这个令人尴尬的问题,天主教会形成了自己的应对方式。教会显著地区分出了两种人,一种是可以允许在确信的基础上接受天主教教义的人,另一种则是必须在信任的基础上才能接受教义的人。实际上,在接受什么样的教义这个方面,上述两种人都没有任何的选择余地;但神职人员,至少也是那些完全可以信赖的神职人员,却可以为了驳斥之目的而去全力熟悉对手的论点,因此可以阅读异端书籍。至于世俗信徒,他们除非得到特许,否则就很难获得这些东西。这种戒律,承认了解敌人的情况对教士有益,但也找到了相应的手段,剥夺了其他人的这种权利,从而让精英阶层获得了超过普通大众的思想文化熏陶,尽管他们获得的思想自由,并未多于平民百姓。利用这种方法,天主教会就成功地获得了达到其目的所需的思想优势;原因在于,尽管缺乏自由的文化从未造就过一个胸怀博大、思想自由的人,却能造就一个聪明的、致力于一个目标的初审律师。但是,在信奉新教的国家里,这种办法却遭到了否定;因为新教徒都认为,选择宗教的责任,必须由个人自行去承担,至少在理论上来说就是如此;这种责任,不能转嫁到教士身上。此外,在当前的世界形势下,不让受到教育的人所阅的书籍流传到没有受到教育的人的手中去,几乎是不可能做到的一件事情。若要人类的导师们了解到他们应当了解的一切知识,就必须让人们拥有写作和出版一切的自由,而不会受到任何的限制。

然而,在公认的观点正确的时候,缺乏讨论自由这种做法造成的危害,倘若只限于导致人们不知道这些观点所依的理据,那么一个知识分子有可能认为:从它们对性格的影响来看,这种做法既非道德上的罪恶,也不会殃及这些观点的价值。然而事实却是,在缺乏讨论的情况下,人们非但会忘掉观点所依靠的理据,还会经常把观点本身的意义抛诸脑后。表达观点的语言,不再让人想到种种思想,或者只会让人想起它们最初用于传达的一小部分思想。这些语言当中,不再有生动形象的概念与活生生的信念,只剩下寥寥几句死记硬背下来的句子;就算有所留存,也只是留下了意义的躯壳,而其中的精华早已丧失。人类历史上属于这一事实占据和填充的伟大篇章的那些阶段,我们无论怎么去认真研究和仔细思考都不为过。

几乎所有的道德理论和宗教信条的经历,都说明了这一点。对于创始者及创始者的亲传弟子而言,这些理论和信条都饱含着意义和生命力。只要这种理论或信条压倒其他理论或信条的斗争持续下去,它们的意义就会继续被人们感受到,并且力量毫不衰减,或许还会深入到更加完整的人类意识中去。最终,这种理论或信条要么会占据上风,变成普遍的舆论,要么就是停滞下来,不再前进;在后一种情况下,它会据守业已占领的地盘,只是不再继续扩张。当这两种结果中的一种变得显而易见之后,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就会弱化,并且逐渐平息下去。这种理论取代了争论,若是没有成为一种公认之观点,则要么是变成一个公认的教派,要么是变成一种有分歧的观点;持有者通常都是传承了此种观念,而不是主动接受了此种观点。从这些学说中的一种转向另一种,在其信奉者的思想中其实无关紧要,只是如今这种做法已经十分罕见了。他们并不像起初那样,或是为了在整个世界面前捍卫自身,或是为了让整个世界都了解这些学说,所以时刻保持着警惕,而是陷入了一种无声顺从的状态,在忍得住的时候,既不理会那些反对其信条的论点,也不会运用支持自身信条的论点,去跟异见者争论(要是有这种异见者的话)。某种学说生命力的没落,通常都始于这个时候。我们常常听到,秉持各种信条的导师们都在哀叹,说要让信徒们真切地理解他们名义上公认的真理,使这种真理可以渗透他们的情感和真正掌控他们的行为,是极其困难的。当这种信条还在为自身的生存而斗争时,他们却不会发出这样的怨言。即便是实力较弱的斗士,也懂得和感受到他们是为了什么而战,以及这种信条与其他学说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区别;而在每种信条存续的那个时期里,我们也会看到不少这样的人:他们认识到了这种信条以各种思想形式表现出来的基本原则,已经权衡和考虑过这些基本原则的所有重要意义,并且体味到了它们对性格的全面影响,因为秉持这种信条,应该会对一颗完全沉浸其中的心灵产生影响。不过,当谈到一种传承的信条,即被动接受而非主动信奉的信条时,当心灵不再受到起初那样的强大逼迫、不再针对信念提出的问题、行使其至关重要的权力去加以解答时,他们却会倾向于日益忘却的信条的具体内容,只记得一些空话、套话,或者往往是迟钝而麻木地赞同,仿佛只需不加深究地接受,无需有意而深刻地去加以认识,或者无需用个人的经历来检验似的,直到这种信条最终彻底地与人类的内心生活脱了节。接下来,我们就会看到这样的情况:信条仍然像是游离于心灵之外,并且在心灵之上覆以镶饰,将其硬化,来对抗加之于我们那些高等本性上的其他一切影响;信条会不让任何鲜活的信念进入,而本身却对心灵无所事事,只是守护着心灵,让心灵中空无一物。这些情况,在当今世界可谓屡见不鲜,几乎达到了大势所趋的地步。

有些学说,本质上适于在人类心中留下最深刻的烙印,它们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作为绝对信仰而留存在人们心中,甚至不为想象力、情感或理解力所察觉;绝大多数信徒持有基督教教义的态度,就是一个例子,证明了这一点。不过,我在这里所说的基督教教义,是指所有教派和宗派都公认的基督教教义,即《新约》(New Testament)中含有的那些准则和戒律。凡是自称基督徒的人都认为,这些准则和戒律十分神圣,因而将它们公认为律法。然而,要说一千个基督徒里没有一人会参照这些律法,来对自己的个人行为加以指引或者检验,这种说法并不过分。人们参照的标准,实际上都是其所属民族、阶级或者宗教职业中的习俗惯例。因此,这种信徒一方面拥有一套道德准则,认为它们是由绝对正确的智慧所赋予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他又拥有一套日常的判断与惯常做法,它们在一定程度上附属于上述准则中的一些,但与其他准则的关系却没有那么紧密,甚至还与有些准则完全对立,并且从整体来看,就是基督教信条与世俗生活中的利益、意见之间达成的一种妥协。他敬重这些标准中的前者即道德准则,可实际拥护的却是后者,即惯常的做法。所有基督徒都认为,穷人和卑贱者以及那些遭到世界不公对待的人,都是有福的;他们都认为,骆驼穿过针眼要比富人进入天国更加容易;认为他们不应当去评判他人,以免自己遭到他人评判;认为他们根本不该诅咒他人;认为他们应当爱邻如爱己;认为若是有人抢走他们的斗篷,他们应当把自己的外套也双手奉上;认为他们不应当为明天而未雨绸缪;认为如果要做到完美无瑕,他们就应当变卖掉所有的财物,将其分给穷人。他们在说到这些方面的时候,不可谓不真诚。他们确实相信这一切,就像人们相信那些始终听到别人赞颂却从未加以讨论的东西一样。不过,从那种规范行为的鲜活信念的意义来看,他们相信这些教义的程度,却只是与这种信念通常对他们产生影响的程度相当。这些教义结合起来之后,可以用于去抨击对手;我们也明白,人们在做自认为值得称颂的任何事情时,都会(在做得到的情况下)提出这些教义,将它们当成自己的理据。不过,若是有人提醒他们,说准则还要求做到他们从未想过要去做的众多事情,那么提醒者非但会一无所获,还会被他们归入假装自己比别人善良、极其不受欢迎的伪君子行列。教义对普通信徒没有约束力,在这些人的心中毫无力量。他们虽然习惯性地尊重这些教义给人带来的那种感觉,让教义符合准则,却没有获得从言语拓展到它们所指的事物,并且强迫心灵接纳这些事物的任何感受。只要涉及行为,他们就会到处寻找A先生或者B先生来指点,看他们应当在多大程度上顺从基督的旨意去行事。

如今,我们可以相当肯定地说,早期基督徒的情况并非如此,并且完全是大不相同。当时的情况若是如此,那么基督教根本不会从希伯来人这个受人鄙视的民族当中的一个无名教派,发展成罗马帝国的国教。听到他们的敌人说“看看这些基督徒彼此之间是多么的相亲相爱”(如今任何人都不太可能再说出这样的话了)时,那些基督徒无疑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生动地感受到了所持信条的意义。很有可能,也主要是由于这个原因,基督教如今在版图扩张方面才几无进展,而十八个世纪过后,信奉基督教的依然只是欧洲人及其后裔。即便是那些最虔诚、对待所持教义极其严肃,对其中许多教义的理解都要比普通人深刻得多的信徒,也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他们头脑当中相对较为活跃的思想,都是加尔文[加尔文(John Calvin,1509—1564),法国著名的宗教改革家、神学家、基督教新教重要派别“加尔文派”(在法国称为“胡格诺派”)的创始人,著有《基督教原理》。]、诺克斯[诺克斯(John Knox,约1513—1572),著名的苏格兰牧师、神学家、作家和宗教改革运动领袖,曾在日内瓦受教于加尔文,也是苏格兰长老会的创始人。]或者某个与其品格极其相近的人首创出来的学说。基督的教诲,顺从地与之共存在他们的头脑当中,可除了让他们听到极其亲切平和的话语外,几乎没有对他们产生任何作用。作为教派之标志的教义,为何会比所有公认的教派惯常出现的情况更具活力?宗教导师又为何要付出更多的心血,来让教义保持活力?无疑有着众多的原因;但其中一个肯定的原因就在于,此种独特教义招致的质疑更多,因而必须更加经常地面对公开的驳斥者,替这种教义辩护。一旦战场之上不再有敌人,导师也好、信徒也罢,就会在各自的位置上酣然睡去。

一般来说,传统的学说,即那些谨慎地论述人生、道德或宗教知识的学说,也会出现相同的情况。所有的语言和文学作品中,都充斥着人们对生活的整体评价,包括人生是什么,如何在人生当中为人处世,等等。这些评价之语,人人都懂,人人都会复述或者默默地听到,且公认它们为真理;可绝大多数人通常都要到经历了痛苦之后,才第一次真正地理解它们的意义。有多少次,一个人是被某种意外的不幸或者失望所刺痛,才记起终生熟知的某句谚语或者俗语来?如果以前他像此时那样深有体会,那么这句谚语或者俗语的意义,原本是可以让他免遭这种不幸的。导致这种情况,实际上另有原因,而不是因为缺乏讨论;世间的许多真理,只有用亲身经历加以充分阐释之后,它们的全部意义才能为人们认识到。可即便是对这些真理,若是以前经常听到真正的行家反复辩论,此人原本也可理解到其中的更多真义,而理解的内容也会在其心中留下深刻得多的印象。人类犯下的错误当中,半数都源自一种致命的倾向,那就是人类喜欢不去思考那些不再存疑的事情。当代的一位作家,就曾恰如其分地指出过“一种既定观点的沉睡”状态。

什么!有人可能会问,缺乏一致意见,难道就是获得真知灼见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难道人类当中必须有一部分人坚持谬误,才能让其他人认识到真理?难道一种信仰一旦被普遍接受,就不再真实和重要了?难道除非人们仍然存疑,否则一种主张就永远无法被人们彻底理解和感受到?难道人类一旦接受一种真理,这种真理就会在人们当中被毁掉?迄今为止,人们都认为,提高智力的最高目标和最佳结果,就是让人类日益团结起来,认可所有的重要真理;难道智力只是在没有达到这一目标之前,才会持久存在?难道胜利的成果,会因为取得了彻底的胜利而毁灭?

我可以肯定地说,世间不可能有这样的事情。随着人类的发展进步,不再有争议和不再受到质疑的学说,其数量还会不断增加;人类的幸福,几乎可以用那些已经达到无可争议的高度的真理的数量与重要性来加以衡量。不再对一个又一个问题展开严肃的论争,是整合观点所必需的一个条件;这种整合,在观点正确的情况下是有益的,而若观点是错误的,那么这种整合就会极其危险和有害了。不过,虽然从这两种意义来看,逐渐缩小观点分歧的范围都是必然的,也就是说,是既不可避免又不可或缺的,但我们并非一定要由此而得出结论,说这种整合的所有后果必然都是有益的。倘若人们在聪敏而又鲜活地理解真理的过程中,失去了如此重要的一个帮手,那可不能说是一种无关紧要的不利条件,而是会严重削弱这种观点获得普世公认所带来的好处;这个帮手,就是必须向对手解释这种观点,或者在对手面前为这种观点辩护(尽管这样做还不足以胜过对手)而导致的争论。我承认,在不再具有这种优势的地方,我应当是喜闻乐见人类的导师们努力为人们提供某种替代办法的;他们应当想出某种手段,将这个问题的难点呈现于学习者的意识当中,就像一个希望学习者改变观点、手段极其高明的异见者,用这些难题向学习者步步进逼似的。

但是,人类的这些导师并没有为此去寻找办法,反而丧失了他们原先拥有的那些手段。苏格拉底的辩证法就是这样的一种方法,并且在柏拉图的《对话录》中得到了极佳的佐证。从本质来看,它们就是对一些重大的哲学和人生问题所做的一种否定性讨论,由娴熟的技巧引导着;至于目的,就是为了让任何一个只接受公认观点中那些陈词滥调的人确信,他并未理解这个问题,且迄今为止还没有给他宣扬的那些学说赋予任何确切的意义;就是为了让此人在认识到自己的无知之后,可能在透彻地理解了学说及其证据意义的基础上,走上一条获得稳固信念的道路。中世纪经院辩论的目标,与这一点颇有相似之处。这种经院辩论,旨在确保学生理解自己的观点,并且(通过必然的相关性)理解与之相对的观点,从而做到强化自身的理据、驳倒对方的理据。这种辩论,实际上具有一种致命的缺陷,那就是他们所用的前提都选自权威,而不是源自理性;并且,作为一种思维训练,这种辩论在每个方面都不如力量强大的辩证法。正是后者,塑造出了“苏格拉底派”中的那些才识之士。不过,现代人的思维从这两种方法中获得的教益,要远远多于世人愿意承认的程度,而当前的教育模式中,也没有任何一个方面可以稍稍超过这两种方法。一个人的知识若是全部来自导师或者书本,那么就算摆脱了满足于死记硬背的持续诱惑,他也完全没有必要去听取正反双方的观点;因此,即便是在思想家当中,了解正反双方的观点也远非他们经常能够做到的事情。每个人在捍卫自己的观点时,最薄弱的环节其实就是他打算用于反击对手的那一部分。贬抑负面逻辑,即指出理论上的缺陷或者实践中的谬误,却又不会证明正面真理,已成为当前的一种流行做法。若是作为终极结果,这种负面批评的确是极其糟糕的;可若是作为获取任何一种正面知识或名副其实的信念的手段,那么这种负面批评就绝对不容我们小觑了。在人们再次得到这方面的系统训练之前,世间是造就不了几个伟大思想家的;人类的智力水平也会因此而普遍低下,只有数学和物理这两个思辨性的领域除外。在其他任何一个问题上,除非一个人或是被他人所迫,或是自行主动地去经历与对手积极辩论时相同的思维过程,否则的话,他的观点就不配称为知识。因此,缺乏辩论时,我们会觉得辩论不可或缺,却难以创造;而当辩论自发出现之后,我们却又放弃辩论,这是多么荒唐至极的一种现象啊!若是有人敢于质疑一种公认的观点,或者在法律与舆论允许时,有人对一种普遍观点提出质疑,那么,我们不妨感谢他们这样做,不妨敞开我们的心扉去倾听他们,并且为有人替我们做了该做之事而感到欢欣吧!原因就在于,如果对自身所持的信念是否确定无误、是否具有活力还有所关注的话,我们原本需要付出更多的艰辛,才能做到这一点。

我们还要谈一谈,导致观点多样化会带来益处的一个主要原因;此外,观点多样化还会继续给我们带来益处,直到人类进入心智发达的阶段,只是从目前来看,那个阶段还非常遥远罢了。到目前为止,我们只考虑过两种可能性:公认的观点可能是错误的,因而其他某种观点可能是正确的;或者,公认的观点是正确的,而与对立的谬误之间爆发的冲突,对透彻理解和深入感受公认观点的正确性是不可或缺的。不过,还有一种比这两种可能性都更为常见的情形,那就是产生冲突的两种学说并非一正一误,而是全都正确;公认的学说只是体现出了一部分真理,所以需要与之不符的观点,来补充余下的那一部分真理。对于一些并非明显可感的问题,公众舆论常常都是正确的;不过,公众舆论很少是完全真理,或者从来都不是完全真理。它们只是真理的一部分,有时占比较大,有时又是较小的部分,只是被夸大和歪曲了,并且脱离了本应与它们相伴相生、对它们加以约束的真理。另一方面,异端邪说通常都是这些受到了压制和忽视的真理当中的一部分;它们冲破了压制和束缚,然后要么是努力与共有观点中包含的真理调和,要么是将后者当成敌人直接对付,然后树立起自己的威信,带着类似的排他性,变身为完全真理。在此以前,后一种情况最为常见,因为在人类心目中,片面性始终都是常态,而多面性则属于例外。因此,即便是在一场场观点革命中,通常也是一部分真理与另一部分真理此消彼长。就算原本应该让真理不断增长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也只是用一种片面而不完整的真理,取代了另一种片面而不完整的真理;改良主要就是这种取代过程,因为时代更需要新的部分真理,而新的部分真理也比它所取代的那种部分真理更适应时代的需要。主流观点都具有这种片面的特征,连它们依据的是一种正确的基础时,也是如此;所以,每一种观点只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公认观点所遗漏的部分真理,我们就应当将其看成一种可贵的意见,而不管那一部分真理当中掺杂了多少谬误与混乱。任何一个对人类事务保持着清醒看法的人,定然不会对那些强迫我们注意到某些真理(如若不然,我们就看不到那些真理)、忽视我们看到的一些真理的人感到义愤填膺。相反,他会认为,只要普通大众看到的真理是片面的,那么非普遍真理也有一个片面主张者,就要比情况相反时更为可取;这些主张者通常都最具活力,也最有可能迫使人们勉强地注意到他们当成完整真理来宣扬的那些零散智慧。

因此,到了十八世纪,当所有受过教育的人以及他们引领的没有受到教育的人几乎全都迷失在对所谓文明的崇拜当中,迷失在对现代科学、文学和哲学奇迹的崇拜当中,并且大大高估了今人与古人之间的差异,同时深信所有差异都对他们自身有利时,卢梭悖论[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18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民主政论家和浪漫主义文学流派的开创者,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之一,著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等作品。这里所说的“悖论”,是指卢梭一方面认为财产权是自由和人权的保障,另一方面又认为财产权是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以及其他一些相互矛盾的观点。]一出,就像在人群当中引爆了一颗炸弹似的,带来了一场有益的冲击,让片面观点这块紧密的“铁板”错了位,迫使其中的组成要素用一种更好的形式、增添额外的成分,重新组合了起来。这并不是说,当时的人的观点整体上比卢梭的观点距真理更加遥远;恰恰相反,它们距真理更近,其中包含了更多的绝对真理,而含有的谬误却要比卢梭的观点少得多。尽管如此,卢梭的学说当中含有公众舆论所欠缺的大量真理,它们在伴随着卢梭学说而来的那道舆论洪流中随波逐流;而当舆论大潮消退之后,它们就变成了留存下来的沉积之物。简朴生活具有优越的价值,虚伪社会的枷锁和伪善带来了令人萎靡沮丧堕落的恶果;自卢梭著文以来,这些思想始终都萦绕在文化人士的心头,挥之不去。它们迟早会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只是目前还须像以往一样坚持下去,并且要用行为来维护,因为在这个问题上,语言的力量差不多已经消耗殆尽。

再则,在政治上,一个讲求秩序或稳固的政党和一个追求进步或改革的政党,都是政治生活保持健康状态所必需的组成要素,这一点几乎也算是老生常谈了。最终,其中之一会拓展自己的思维掌控力,变成一个既讲求秩序又锐意进取的政党,了解并能区分什么东西应该保留下来,什么东西应该彻底清除。其中每一种思维模式的实用性,都源自另一种思维模式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但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双方的对抗,才让每一种思维模式保持在理性与明智的限度之内。除非两党分别支持民主政治与贵族政治、财产与平等、合作与竞争、奢侈与节俭、社会性与个性化、自由与纪律,以及现实生活中其他长期对立的观点,将其以平等的自由表达出来,并且用同等的才干与精力去实施和捍卫,否则的话,两种组成要素都没有机会获得应有的地位;因为失去平衡之后,天平的一方肯定会上升,而另一方则会下降。在人生当中一些重大的实际问题上,真理完全是一个将对立面调和与结合起来的问题,因此罕见有人具有足够开阔的心胸和公正的思想,能用正确的方法来作出调整,而是只能由打着敌对旗帜的战士进行一场斗争,通过这种艰苦的过程才能将两者结合起来。在前文刚刚列举过的任何一个重大的未决问题上,如果两种观点中的一种优于另一种,我们非但应当容忍,而且应当加以鼓励与支持的话,那就是一种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出现的、属于少数派所提的主张。那种主张,目前代表了被人们忽视的种种利益;这些利益本是人类福祉的一个方面,如今却面临着得不到其应有之重视的危险。我很清楚,我国对这些问题中出现的观点分歧,持有非常宽容的态度。人们通过众多公认的实例,援引这些分歧,目的都是为了说明这样一个普遍事实:人类在目前这种智力状态下,只有通过观点的多样化,才有机会公平地呈现出真理的各个方面。倘若看到有人在某个问题上持有异见,与举世公认的观点不一致,那么就算世人是正确的,这种异见者的辩解当中,多半也总有值得我们去倾听的东西;如若让他们闭口不言,真理就会有所缺失。

有人可能会反驳说:“可是,有些公认的原则,尤其是最高尚与最重要的问题上的公认原则,却不止是半真半假。例如,基督教的道德规范,就是这个问题的全部真理;倘若有人传授一种与之不同的道德观念,此人就完全错了。”在所有情况下来看,这的确是一个最重要的实践问题,因此最适于检验这一普遍准则。但是,在确定基督教道德规范的内容之前,我们最好是先确定基督教道德规范的含义。如果它指的是《新约》中的那种道德规范,那么我怀疑,任何一个从这部经典当中了解到此种道德规范的人能否真的认为,前人已经宣布或打算将其当成一套完整的道德学说。《福音书》(Gospel)中始终都提到了一种既存道德,并将其规诫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在此范围内,那种既存道德需要加以纠正,或者被一种范围更广、更高尚的道德所取代。而且,此书的表述极其笼统,往往不能按照字面意思去理解,词句间充满了诗歌般的意境或者口若悬河般的感染力,而不是律法的精准性。如果不援引《旧约》中的内容来补充,我们就不可能从《新约》中提炼出一套道德伦理准则来;也就是说,要从一种确实经过精心制定,但在许多方面都很野蛮,并且原本旨在用于野蛮民族的体系中,寻找内容来补充。圣保罗曾经公开反对过犹太人阐释教义、补全耶稣思想体系的做法,可他同样接受了一种既存道德,即希腊人与罗马人的道德规范;他对基督徒的劝诫之语,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适应希腊人与罗马人道德规范的体系,为此甚至达到了明确支持奴隶制度的程度。所谓的基督教道德,其实更应当称之为神学道德;它并非由基督或者使徒们所创,而是起源颇晚,是天主教会在公元一世纪至五世纪期间逐渐确立起来的。这种道德规范尽管没有明确为近代人和新教徒所接受,但出人意料的是,近代人与新教徒却也没有对其做出大幅改动。实际上,他们主要满足于剥离中世纪各个教派增补的内容;当时,每个教派都根据自己的特点与倾向,为这一道德体系增添了新的内容。人类从这种道德规范及其早期传播者身上都获益匪浅,这一点我绝不否认;但与此同时,我也会直言不讳地指出,在很多重要的方面,这种道德规范都是不完整的和片面的。而且,当初若不是这种道德准则并不支持的一些观念与情感发挥了作用,形成了欧洲人独特的生活与特点,那么当今人类事务的状况,可能就会变得更糟。(所谓的)基督教道德,具有一种反动思想的所有特征;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反对异教信仰的。这种道德的理想是消极的而非积极的,是被动的而非主动的,是“无罪”(Innocence)而非“高尚”(Nobleness),是“禁绝罪恶”(Abstinence from Evil)而非“积极向善”(Pursuit of Good);其戒律中“汝不可”这样的句子(可以说比比皆是),数量远远超过了“汝当”这样的语句。出于对肉欲的恐惧,它把禁欲主义立为偶像,而后者又逐渐降格,变成了墨守法规。它把上天堂的希望和下地狱的威胁两个方面当成法定的和适当的动机,以便让人们去过一种良善的生活;在这一点上,它远不如古代那些最好的道德规范。而在践行的过程中,它又通过割裂每个人的责任感与其同胞利益之间的关联,给人类的道德赋予了一种根本的自私特点,使得人们除非具有利己动机,才会去顾及同胞的利益。从本质上来看,基督教道德是一种宣扬消极顺从的学说,向人们灌输的是服从所有既定当权者的思想;可实际上,当权者命令我们去干教义所禁止的事情时,我们却不会那么积极地服从,只是不管当权者对我们干了多少恶行,我们都不该去反对,更不能去反抗他们罢了。尽管在有些信奉异教的优秀民族的道德规范中,公民对国家负有的义务占有异常重要的地位,以至于侵犯到了公正合理的个人自由,但在纯粹的基督教道德伦理观中,这种伟大的义务却很少提及,很少得到认可。我们看到,“任命手下职务之时,君主若是不顾治下还有他人更胜任此职,即是违背上帝旨意与危害国家之罪行”,出现在《古兰经》[《古兰经》(Koran),伊斯兰教的经典,亦译《可兰经》。]当中,而不是出现在《新约》当中。现代道德观当中几乎没有得到公认的那种观点,即个人对公众负有义务的观点,源自希腊和罗马,而不是源自基督教教义;就如在关于私人生活的道德规范中,不管什么样的宽宏大度、品行高尚和个人尊严,甚至是幽默感,也都源自教育当中纯粹的人文教育而非宗教信仰教育一样,它们永远都不可能产生于这样一种道德标准当中,因为在这种道德标准中,唯一公认的价值就是顺从。

我跟任何人一样,绝对不会妄称这些方面都是基督教道德观中必然的和固有的缺陷,能够孕育出基督教道德观的每一种方式,或者其中并未含有的、一种完整道德观所需的众多必要条件,都与基督教道德观没有相容的余地。我这样说,也完全不是在影射基督本人的教义与戒律。我相信基督的箴言就是一切,我也能领会到其中的所有意图;我相信,基督之箴言与一种全面的道德观所需的一切都不抵触;我相信,道德观中的一切精髓都可融入其中,而所用言辞的激烈程度,并不会超过那些试图从中归纳出某种实用性行为规范体系的人所用的言辞。但是,认为基督的箴言中含有或者原本打算包含的,只是真理的一部分,认为组成最高道德的许多基本要素,都存在于基督教这位创始人的救世行录中并未提供、原本也没有打算提供的事物当中,存在于基督教会根据这些救世行录来确立道德体系的过程中弃之一边的事物当中,与前述说法并不矛盾。有鉴于此,我还认为,坚持到基督教教义中去寻找可以为我们提供指引的完整准则,是一种严重的错误做法,因为创造出基督教教义的人虽然原本打算以此来支持和强化这种准则,却只是提供了部分内容。我还认为,这种狭隘的理论正在变成实践当中一种严重的弊端,正在大大贬低道德培养和道德教育的意义,而如今有许多用心良苦的人士,却在殚精竭虑地致力于促进道德教育。我更担心的是,试图以唯一一种宗教类型为基础来塑造人们的心灵与感受,抛弃一些世俗标准(没有比这更准确的名字来称呼它们)的做法,将会导致人类性格变得低下、卑贱和毫无主见(甚至目前正在导致这样一种结果)。此前,那些世俗标准一直都与基督教道德观共存并对其加以补充,它们接受了基督教道德观的一些精髓,并将本身的部分精髓注入其中。这种性格,会让人甘心服从它所认定的最高意志(Supreme Will),根本无力上升到对至善至美(Supreme Goodness)这一观念感同身受的高度。我相信,其他任何一种并非仅由基督教道德观演化而成的道德观,必须与基督教道德观并肩共存,才能让人类的道德获得重生;在人类的心智还没有发展完善的情况下,真理的利益要求我们具有各种不同的观点,而基督教体系也不例外,也须服从这一规则。不再忽视那些未包含于基督教教义之中的道德真理,并不是说人们必须忽视基督教教义中确实包含的道德真理。倘若出现这种偏见或者疏忽,它就成了一种彻头彻尾的弊端;但是,我们可不要抱有永无此种弊端拖累的侥幸心理,而是必须把它看成我们为了获得无可估量之善良而应付出的代价。对于片面真理独断专横地妄称自己是全面真理的观点,我们必须且理应发出反对之声;如果反对者因为冲动而使得反驳意见变得不公正,那么就算这种不公正或许与前述之片面真理一样令人叹惋,我们也必须容忍它。基督徒要想教导不信教的人公正地对待基督教教义,他们自己首先就得公正地去对待无神论才行。对文学史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罔顾下述事实,是无益于真理的:在很大一部分最高尚、最可贵的道德教化作品的作者当中,不仅有完全不了解基督教信仰的人,也有一些了解基督教、最终却摒弃了这一宗教信仰的人。

我并不是在妄言,说无限自由地阐述所有可能出现的观点,就会终结宗教或者哲学宗派主义带来的种种弊端。能力有限的人真正秉持的每一种真理,必定会得到持有者的宣扬和反复灌输,他们甚至会用众多的方式去遵循奉行,仿佛世间再无其他真理存在似的,或者在任何情况下,都再无其他真理可以限制或者限定他们秉持的那种真理似的。我承认,所有观点往往都会分帮裂派的现象,并不会被自由讨论所消弭,反而经常会被自由讨论所强化和加重;原本应当看到的真理,却由于这种真理被他们视为对手的人所宣扬,所以他们非但没有看到,甚至还会排斥得更加厉害。不过,这种观点冲突却会产生出有益的作用;当然,它影响的并非是狂热的党派人士,而是较为冷静、较无私心的旁观者。真正可怕的祸端,并不是真理各个部分之间出现激烈的冲突,而是对一半真理无声的压迫;倘若迫使人们去听取正反双方的观点,他们就总有获得真理的希望。正是在他们只关注其中一方的时候,谬误才会确定无疑地变成偏见,而真理本身也被夸张成了谬误,失去了真理应有的作用。由于人类的心理特征当中几乎最为珍贵的,就是能够在一个问题的两面之间做出睿智判断的明断本领,可观点主张者却只会提出问题的一个方面,因此除了获得与问题某个方面相称的真理,我们根本就没有机会去获得全面真理;又因为每种观点都体现出了部分真理,所以它们非但有人拥护,还会得到鼓吹,让世人皆能听到。

如今我们已经认识到,之所以说为了人类的精神健康(这是人类其他幸福所依赖的基础),人们必须拥有观点自由和表达观点的自由,原因有四。现在,我们就来简要地概括一下这四大理由。

第一,如果有一种观点被迫保持缄默,那我们至少可以肯定地得知,那种观点有可能是正确的。否认这一点,就是假定我们自己的观点永无谬误。

第二,尽管被迫沉默的观点是一种谬论,此种观点当中也有可能含有一部分真理,这种情况是很常见的;而且,由于人们看待任何一个问题的普遍观点或者流行观点极少或者根本就不是全面真理,因此只有经由对立观点之间的冲突,余下的那一部分真理才有机会彰显出来。

第三,即便公认的观点非但是正确的,而且是全面真理,那么,除非人们即将或者正在激烈而认真地驳斥这种观点,否则的话,绝大多数公认此种观点的人,就会用持有一种偏见的态度去接受它,既理解不了也感受不到这种观点的合理依据。

第四,不仅如此,这种信条的意义本身,也有陷入意义丧失、弱化或者失去它对人类的性格及其行为产生重要影响的危险:教理非但会日益变成一种纯粹的正式声明,对人类的向善之心毫无用处,而且会阻碍人们从理性或者个人经验中获得和培养出任何一种真实而诚挚的信念。

在结束言论自由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应当注意到这样一些人:他们声称,应当允许人们自由地表达出所有观点,条件就是表达方式有所节制,不要超出公平讨论的界限就行。我们却可以举出众多的理由,来证明我们不可能确定这种所谓的限度。原因就在于,若是这种检验对所持观点受到了抨击的人来说算是冒犯,那么我认为,经验会证明,不管什么时候,只要抨击得具有说服力和威力,就会出现此种“冒犯”;每一个把他们逼得太急、他们感到难以回应的对手,只要在双方争论的问题上表现出强烈的情感,在他们看来就是一个没有节制的对手。可这一点尽管从实际角度来看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却是融入了一种更具根本性的反对理由当中。毫无疑问,断然坚持某种观点的方式,可能会极其令人反感,从而完全有可能招致对方严厉的责难;即便坚持的是一种正确的观点,也是如此。但是,这类“冒犯”的主要特点就在于,除非对方意外地自行露出破绽,否则的话,它通常都不可能让人信服。其中最严重的,就是诡辩、隐瞒事实或论据、虚假陈述所涉情形中的组成要素,或者曲解对方的观点。不过,这一切,甚至程度最严重的做法,都是人们眼中那些并非无知或无能之辈的人,在完全善意的情况下不断地做出的;在其他许多方面,这些人也不应被看成无知者或者无能之辈。因此,我们几乎不太可能有充足的理由,把这种歪曲行径真的定性为“道德上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更别说用法律去干预这种有争议的不当行为了。至于通常意义上的“过激讨论”,也就是谩骂、讽刺、人格侮辱之类的行径,若是有人提出平等地禁止双方使用这些武器,那么在辩论时谴责这些武器,就会获得人们更多的同感支持。但是,人们希望的是,只限制用这些武器来对付普遍意见;而用于对付非普遍观点时,它们非但可以在不遭到全面反对的情况下使用,还有可能给使用这些手段的人带来人们饱含真挚热情和正直义愤的赞扬呢!然而,倘若用于对付那些相对无助的人,那么无论它们会造成什么样的伤害,这种伤害都是最严重的;不管任何一种观点可以从这种主张模式中获得什么样的不当之利,这种不当之利几乎都会专门为公认观点而累积起来。一名辩论者可能做出此类最糟糕的冒犯之举,就是污蔑持相反观点的人为坏蛋和道德败坏者。这种诽谤,特别容易伤及那些持非主流观点的人,因为他们的人数通常都不多,没有什么影响力,除了他们自己,就没有人再关心他们会不会受到公正对待了。不过,就争论的性质来看,那些抨击主流观点的人是不能使用这种武器的,因为他们无法做到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使用;而就算他们做得到这一点,也毫无用处,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一般说来,所持观点与普遍公认之观点相左的人,只能利用仔细研究过的得体之语,最谨慎地避免不必要的冒犯之举,才能赢得人们去倾听,因为稍有偏差,他们往往会一败涂地;而持主流观点的一方所用的肆意谩骂,却会实实在在地阻碍人们宣传相反的观点,阻碍人们去倾听那些宣传这种观点的人的理据。因此,出于真理和正义的利益,制止持主流观点者侮辱谩骂,远比约束持非主流意见者使用辱骂之语更为要紧;比如说,若是必须作出选择的话,那么相比于宗教来说,我们更有必要阻止的,就是人们对不信教者的冒犯性抨击。然而,法律与权威显然都无权对这两种做法实施约束。在任何情况下,舆论都应当根据个案的情况作出自己的判断,即无论何人、无论此人站在辩论的哪一方,只要其辩解方式显得不够坦率、用心恶毒、顽固偏执或者心胸狭隘,都须加以谴责,而不会根据一个人所站的立场,就推断说此人拥有这些恶行,尽管此人的立场与我们自己对问题所持的观点相对立;同时,无论何人、无论此人所持的观点是什么,只要其能够冷静地看待争论、诚挚地评价对手及对手观点的真正本质,既不会夸大事实来败坏对方声誉,也不会隐瞒任何有利于对方或者可能有利于对方的事实,就应给予其应得的尊重。这一点,就是公开讨论应当真正遵循的道德准则;就算人们经常违背,我也会欣然想到,世间还有很多的辩论者,他们在很大程度上都遵循着这种道德规范,并且还有更多的人,正在认真地朝这个方向努力。

上一章:引言 下一章:论幸福...
网站所有作品均由网友搜集共同更新,仅供读者预览,如果喜欢请购买正版图书!如有侵犯版权,请来信告知,本站立即予以处理。
邮箱:yuedusg@foxmail.com
Copyright@2016-2026 文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