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普通法与成文法

破茧  作者:施展

上一章谈到,盎格鲁-撒克逊传统的英美两国先后成为全球霸主,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它们有国家性和世界性这双重属性,这与它们的普通法传统之间有着深刻关联。人们关注国际政治的时候,较少关注到法系问题,毕竟这远不如军事问题刺激。然而,军事战争毕竟是出现得相对少的非常关系,法律所维系的合作才是我们面对得更多的日常关系;而一个国家在日常关系中积累的各种能力,才是军事战争能力的基础。所以,法系给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所带来的影响,是我们理解现代世界秩序非常关键的一个角度。

要说清楚普通法系对英美作为霸主的重要性,得先解释一下普通法的基本逻辑。

被发明的法律与被发现的法律

英美普通法又叫习惯法,区别于起源于欧洲大陆的成文法。中国境内除了香港属于普通法系,其他地区都属于成文法系,所以一般中国人对普通法的思维方式很陌生。普通法和成文法的深层差异在哪里呢?用一句话来简单概括:对普通法来说,法律是被发现出来的;对成文法来说,法律是被发明出来的。

成文法对法律的发明,就是通常所说的立法。立法机构以一些基于理性推导出的理念、价值为基础,依照一整套法学思维方法,制定出非常整齐划一的、具有美感的法律。德国、法国、俄国、中国、日本都是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

习惯法主要是案例的堆积,跟成文法比起来,就显得乱七八糟了。但是直到16、17世纪之前,欧洲大陆的法律多半也是习惯法,跟英国的普通法有差别,但差别并不大,重要的是,欧陆习惯法也都是被发现出来的。为简便起见,我后面不太严谨地把它们统称为普通法。到16、17世纪,英国和欧陆走上了分岔路。在英国以及作为其后继者的美国,法律仍然是被发现出来的,保持着普通法的状态;但是欧陆的法律就变成被发明出来的,走上了大陆法的道路。

为什么近代以前欧洲各处的法律都是被发现出来的呢?

这与近代以前欧洲的政治状态有关。当时的欧洲到处都处于封建割据的状态,国王根本管不了手下的大贵族。这和中国的周朝有些类似,天子下面有一堆诸侯,谁都不听天子的。国王们想强行做一些事,根本做不了,因为力量不够。国王和贵族之间、贵族和贵族之间,形成了很复杂的彼此互动博弈的关系。博弈的结果会获得某种法律化的表达,过去的博弈结果会构成未来人们的参照标准,逐渐就成了习惯传统。普通法就是这样在博弈中演化出来的。由于国王只是参与博弈的一方,所以,普通法中一定是“王在法下”,也就是说国王低于法律。这不是因为国王愿意遵守法律,而是因为国王没能力挑战法律,说白了,就是国王没能力挑战那些贵族。

各种博弈后来逐渐转移到了法庭上。普通法的司法过程逐渐规范化,初审、上诉等审理层级的划分也越来越清楚,法律就在司法过程中逐渐被发现出来了。

依照后来英国的普通法,在初审法院层面,诉讼双方的是非曲直是由陪审团裁定的,法官只是在陪审团认定一方有罪错之后,来具体地适用法律,判某一方应该蹲几年牢或赔多少钱。陪审团成员从初审法院的周边社区里遴选,他们对案件不做法律判断,只做事实判断,判断是非的标准不是法律,而是本地的公序良俗或社会传统。所以陪审员不一定要懂法,但他们一定得有健康的常识感,能够从本地的社会传统出发判断具体的事情。

我们可以假想一下,A、B、C三个地方出现了类似的诉讼,但是由于这几个地方离得比较远,风俗不同,所以在初审法庭上的裁决也不一样。有可能这些当事人对初审都不服,全都上诉了。

到了上诉法院这一层,会假定初审法院所做的事实判断是没问题的,它就不再做事实判断而只做法律判断,看看初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是否有问题。上诉法院完全可能裁断这些诉讼的初审都没有问题,可是这些不一样的裁决怎么会都是正确的呢?上诉法院就必须从几个诉讼中抽象出一些共同的原则,以此来解释这些看上去不一样的裁决实际上是一样的。不断上诉的案例越来越多,被提炼出的共同原则就会越来越抽象。

打个比方,一部手机和一个水杯放在一起。它们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东西,但经过抽象提炼后,你就可以说它们是一样的,都是中国制造;再拿来一部韩国汽车,你仍可以说它们是一样的,都是亚洲制造;再拿来一部美国电影,你还可以说它们是一样的,都是人类制造。

普通法经过这样不断抽象提炼的过程,逐渐就只剩下程序正义了,换言之,只承诺正当程序,不再承诺实质正义,也就是不承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因为一旦承诺实质正义,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善恶的标准是什么?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应该用哪儿的标准?你凭什么用别的地方的标准来约束我?就算你不打算跟我讲理,想强迫我接受你认可的标准,我也不会乖乖就范。

这么一来,经过长期的演化,英国普通法就发展成把实质正义放在初审法院这个层面,基于地方性的公序良俗来实现;越到高等级法院,就越强调程序正义。说得夸张点,到最高法院就只剩下对正当程序的承诺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把风俗各不相同的地方整合在统一的规则体系之下。也就是说,不强调正义内容的统一,只强调程序规则的统一。

成文法系就不一样了,它会承诺实质正义,也就是承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善恶的标准或者说正义的内容是什么呢?它就包含在立法时所依凭的理性原则里。谁不服这个实质正义就强制他服,用强制来确保统一。

成文法在被发明出来的那一刻就定型了,之后会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案例的充实而有所调整,但是调整的空间相对有限,因为法律条文是个硬约束。但普通法则没有定型的时候,随着社会演化,新的案例会不断产生,普通法的司法过程要把它们和老案例都整合在统一的规则下,法律就会不断演化。法律演化的方向是没法事先判断和预测的,但它一定跟社会演化、运动的方向相同,因为法律的演化在相当程度上是被社会演化所驱动的。

那为什么近代早期英国和欧陆走上了分岔路,英国仍然保留着普通法传统,欧陆却没有了呢?这又跟英国和欧陆的地理差异有关了。英国是岛国,不面临任何陆地上的威胁,不需要强大的陆军,所以国王就没有办法压制贵族和各种民间自治的利益群体,只能继续和各种利益群体博弈,普通法因此得以延续。

而欧陆国家必须面对陆地上的威胁,于是就需要一支强大的陆军。在近代以前,国王没有能力组建强大的军队压制贵族,但是大航海时代的开启和远洋贸易让国王找到了资金和办法建立起强大的陆军,灭掉了国内的贵族。这样一来,过去依靠博弈形成的习惯法,在欧陆国家就保不住了,因为没人能继续约束国王了。国王就会按照自己的想法,开始全新的立法,形成“王在法上”的新局面,法律变成由立法者发明出来的成文法了。法国大革命后,大立法者由“国王”变成了“人民”,但整个法律逻辑没有发生实质变化。

也就是说,“王”究竟是“在法下”还是“在法上”,不能依赖于“王”的觉悟,它是由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权力结构关系决定的,法律秩序的底层基础是政治秩序。

由这些区别可以看出,普通法国家是大社会小政府的结构;成文法国家跟它相比,多半是大政府小社会的结构。并且只有海洋国家能把普通法的秩序维系下来,大陆国家则做不到。当然,这里说的是原生性的普通法;在此之外,还有次生性的普通法。在大英帝国曾经统治过的地方,它会把普通法系统都移植过去;在殖民统治崩溃之后,法系留在了已经变成英联邦成员的前殖民地,这些地方的法律就属于次生性的普通法。它们和英美的原生性普通法在法律逻辑上是一样的,但是法律背后深层的政治逻辑是不一样的。

英格兰的扩张

说了这么多,普通法和英美的国家性和世界性的双重属性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呢?我们来看看英国的扩张过程就明白了。

英国是大社会小政府,社会非常有活力。所以英国的对外扩张首先是民间行为,而不是国家行为。英国商人在海外进行贸易的时候,得适应当地的法律和习惯,这些法律和英国法律可能很不一样。但对普通法来说,它最擅长的就是在大不相同的习惯之上寻找共通的规则了。结果就是,英国商人走到哪儿,英国法律就会被带到哪儿。但这并不是要求对方接受英国法律,而是双方保留各自的法律,但为了做生意,要去找到超越于各自法律的更有普遍性的一些规则。

在这个过程中,普通法就开始呈现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英国人自己的法律,另一个层次是超越于各方的更有普遍性的规则,这个更高的规则也会不断演化并扩展,这样英国的法律秩序就不断扩展为世界的法律秩序。

即便到了今天,不同国家的商人之间在进行国际贸易的时候,如果各自的法律规定有冲突,双方也经常会约定采用普通法来保障合同的执行。几乎可以说,普通法体系就是规范整个海洋世界与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律逻辑。

大英帝国那些到海外冒险获得成功的商人,一般会更倾向于自己保护自己的海外利益,不愿让国家插手,免得受到国家掣肘或者被国家分利。但有时他们发现自己保护不了了,就会希望国家派军队来保护。出兵的事情需要英国议会通过,但议员们不会愿意让国家随便为冒险的商人去火中取栗,商人们就只好到议会四处游说。游说成功,他们的海外利益就被界定为国家利益,由国家来进行保护;游说不成功,他们在海外还是自生自灭。

军队出动的目的是什么呢?通常只是要求强制执行英国商人与对方签订的协议。这种军事目标是一种有限目标,只要对方在英国的军事打击下,同意执行当初签订的协议,英国就会停止强迫。两国之间接下来的贸易规则该是什么样,则会通过商人的活动继续演化。

大英帝国就是逐渐以这种方式扩张起来的。英国有一个历史学家叫希利,他写了一本书叫作《英格兰的扩张》。书中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说法:英国在漫不经心中获得了一个帝国。之所以说是“漫不经心”,是因为这个帝国的成长并不是英国一开始就有一盘大棋,沿着国家战略向外推进的结果,而是民间冒险家出去冒险,成功的冒险家又和英国议会进行各种博弈的结果。

总结一下就是,英国法律跟着商人到来,军队又跟着法律到来。军队到来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各种贸易规则得到执行。

说到这儿,大家也就清楚了,为什么英国以及后来的美国这两个原生性的普通法国家,能够作为平台型国家,成为世界霸主。因为平台首先就是规则,英美的扩张首先是规则的扩展,而不是领土的扩张。

问题是,为什么成文法国家就只能作为产品型国家,成为区域霸主呢?这跟不同法系之下,霸主国统治世界的成本差异相关。统治成本决定帝国的规模以及可持续性。我们对比一下英法两国的海外殖民统治手法就能看明白了。

霸主国统治世界的成本

英国在整个19世纪都是世界秩序毫无争议的主导者。不过,除了印度这个特例,在很长的时间里,它在海外的殖民地并不多。有一篇研究大英帝国史的著名论文,题为《自由贸易的帝国主义》[R.Robinson and J.Gallagher,“The Imperia lismof Free Trade,1814-1915”,Economic Review, 2nd ser,vi(1953).]。这篇文章就提出,大英帝国包括正式帝国和非正式帝国两个部分。正式帝国就是英国直接统治的地方,比如印度;但规模更大的是非正式帝国,也就是加入了英国主导的世界贸易体系,但又不被英国直接统治的地方。

我们在世界历史地图上经常看到,世界各地到处都是英国殖民地,但这是19世纪末期的状态。在此之前,英国并没有占领太多殖民地。原因很简单。自大航海时代开始的远洋贸易,再加上工业革命,使得世界各地都被卷入全球贸易网络当中,没有哪个地方可以脱离这个系统。而对英国来说,只要能够把一个地方纳入贸易体系,就可以通过自己的主导权获得很多利益,犯不着花钱去直接统治。直到19世纪末期,其他欧洲国家开始大规模抢占殖民地了,英国才开始主动占领殖民地,免得其他列强占了殖民地,用政治手段关闭市场。英国对国际秩序的主导,从根本上来说是通过对规则的主导来实现的。覆盖全球的政治规则体系和贸易规则体系相互支撑,大英帝国在世界范围内的治理对象并不是具体的领土,而是普遍的规则体系。加入英国这套规则体系的国家,都会进入全球市场,让自己的经济获得更好的发展条件。如果不愿加入这套规则体系,那就没法搭上发展的快车。

英国主导的这种秩序,在原则上不会排斥其他国家的参与,所以是一种开放秩序。对规则制定权的掌握,在军事意义上,并不以对土地的占领为前提,只要控制住最重要的贸易通道——海洋——就可以。而要控制海洋相对简单,只要控制住海上航道的几个咽喉要道、占领几个据点就行,比如直布罗陀海峡、好望角、苏伊士运河、新加坡。对据点的占领和统治,与对大片殖民地的占领和统治,是大不一样的。

在18世纪乃至19世纪末期以前,除了那几个咽喉要道上的据点,英国经常在把一个地方打下来,确保当地愿意加入世界贸易体系之后,又退出这个地方。实际上,即便是在印度,仍有许多地方是通过当地土邦王公进行间接统治的。可以说,几乎整个非西方世界都处在大英帝国的非正式帝国范围当中。如此一来,英国不需要付出多少统治成本,却能收获贸易的利益。

至于正式帝国这部分,英国在统治殖民地时基本上不会去动当地原有的习惯。当地原来的统治者只要肯与英国合作,英国就仍然会利用他来统治。英国基本上也不会动当地原来的法律。假如发生了什么诉讼,在实体法的部分,除了它跟英国的理念有实质冲突的情况之外,基本上可以按当地法律来审理;而在程序法的部分,则要遵循英国的普通法。于是,像尼日利亚、印度、马来西亚等地方的传统法律,都可以被整合到帝国的普通法体系当中。打个比方,普通法是平台,土著法律是产品,而平台对多样性的产品有巨大的容纳力。如此一来,殖民地的传统社会结构、传统宗教信仰等既可以得到保留,又可以作为英国的统治抓手,统治成本就降得很低。

法国就不一样了。它是成文法系统,中央集权的立法机构依照它认为最理性、最文明的原则来制定法律,对多样性传统的容纳力比较低。再打个比方,法国的大陆法本身就是个产品,土著法律也是产品,不同产品之间会有激烈的竞争。法国看到殖民地的土著法律传统跟自己所认可的理性原则不一致,就认为那是落后愚昧的,要帮助他们进步,把那些落后愚昧的习惯给改掉。但要改变人们的习惯是最难的,人们会想凭什么我非得跟你一样?法国改造殖民地的努力引发了各种激烈反抗,它只好用暴力镇压。这样一来,法国不仅没法借助当地原有的社会结构来统治,大量的精力还被内耗掉,其统治成本肯定远远高于英国,所能统治的帝国规模也就远远小于英国。

这两种统治手法的差异还产生了另一个影响:由于英国在各个地方都是间接统治,对当地传统社会没有什么触动,等到大英帝国瓦解、英国的力量撤退之后,其前殖民地仍然保存着基于传统社会结构的自治能力,当地的秩序比较容易重建起来。而法属殖民地的传统社会秩序被破坏得比较多,在法国撤退之后,重建秩序的难度就大很多。所以在非殖民化之后,英属前殖民地的发展多半好于法属前殖民地。

总结一下就是,在不同法系之下,霸主国统治世界的成本有很大差异,而统治成本又决定着帝国的规模以及可持续性。

国际政治中如何做到恰如其分的反应

“二战”之后,美国接替了英国世界霸主的地位。我们再来看看,英美这种普通法国家的政策生成过程和成文法国家的区别。

成文法国家一般会预设一个国家利益,它通常都是和立法时所依据的理性原则相联系的。然后在这个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审视国家内部的各种具体事务,如果这些事务和预设的国家利益冲突,就会被排除掉。

但对英美的普通法逻辑来说,因为其顶层纯属程序正义,不承诺实质的具体内容,也就没有能被事先识别出来的国家利益,从而没有什么利益会被事先排除出去。就美国来说,国家各个机构形成的重大政策都需要议会批准,于是议会就成了各种利益群体最核心的博弈平台。各种群体都会雇游说公司去议会游说,甚至其他国家以及外国利益团体也会雇美国的游说公司去游说。美国的行政部门也同样需要去游说,否则无法从议会拿到财政预算。各种利益不断博弈、对冲,最终均衡出来的结果,便被识别为当下的国家利益。随着博弈的发展,国家利益的内涵也会不断演化。

因为其他国家也会来美国议会游说,这就使得美国的政策生成过程内在地包含其他国家的政策意图,差不多只有普通法国家才能以最低成本做到这一点。美国的政策生成会充分接受外部世界的反馈,最终反映出来的,在相当程度上是全球的力量均衡。随着全球力量均衡的变迁,政策还会动态演化。如此一来,美国主导世界秩序的成本,一定大大低于成文法国家同样想要这么做时需要付出的成本。

因为这种政策生成机制对外部挑战的反应通常是成比例的,不至于出现外部世界对它的威胁是100个单位,它用500个单位或者只用50个单位来反击的情况。如果反击力度经常过度,这个全球帝国就长期处在超负荷状态,很难持续;如果反击力度经常不足,这个全球帝国又会长期处在威信不够的状态,也很容易溃散。

要想做出成比例的反应,政策生成机制的基础就应该是对外部挑战的反馈,但这种机制也有一个问题,就是其反应很多时候会慢半拍。

比如在“二战”之前,希特勒在国际上不断提出各种诉求,想修正凡尔赛体系对德国的束缚,而英国民众在某种程度上是认可其诉求的正当性的。因为在《凡尔赛条约》签订之后没多久,西方国家很多人就后悔了,觉得这个条约太过分了,对德国压榨太过,条约本身实在有欠公正,所以当希特勒试图挑战凡尔赛体系的时候,很多西方人都觉得他做得不无道理,也就不愿意为此与德国发生战争。

于是,时任英国首相张伯伦就跟希特勒签了《慕尼黑协定》以满足其要求。张伯伦回到英国之后,挥着那份协议走下飞机时,说自己带来了几十年的和平。后来的历史书经常嘲笑张伯伦的愚蠢,说他丧失了按住希特勒的最后机会,而丘吉尔早就看清一切,一直坚持要打击希特勒。然而实际上,张伯伦当时非常受英国人民的欢迎。因为很多英国国民也觉得希特勒的主张是有道理的,不应该为此与德国发生战争,这也就意味着,从德国输入的刺激力度相对较小,所以英国人愿意做出的反应也就不会太大。张伯伦愿意妥协,而丘吉尔一直在叫嚷要强力反对希特勒,显然在当时的情况下,张伯伦是英国人眼中更合适的领导人。

但是没过多久,英国人就发现张伯伦上当了,希特勒开始了全面战争,英国人这才明白德国的野心绝不是修正《凡尔赛条约》,而是要彻底统一欧洲。从德国方面输入的刺激力度陡然上升,于是英国反应的力度也就陡然上升,人们就把丘吉尔选上去当首相了。丘吉尔带领英国度过了至暗时刻,等到战争行将结束之际,德国方面输入刺激的力度又下降了,英国人的反应力度也随即下降,丘吉尔又被选下台了。几年之后,两大阵营之间的冷战开始了,从苏联输入的刺激力度又上升了,于是丘吉尔又被选上去了。再过几年,苏联领导人换成了赫鲁晓夫,他改变了政策,主张要跟西方和平共处、和平竞赛,刺激力度又下降了,丘吉尔就又被选下去了。

英国一直能做出恰如其分的反应,不是因为英国人聪明,而是因为英国特定的内政机制,其政策生成机制能够把各种要素都包含进来,并且成比例地应对,这种内政机制是跟普通法传统紧密相关的。其代价是普通法国家经常走后手棋,需要等到对手的刺激力度真实呈现出来,才会出台相应的政策。于是,从短期来看,普通法国家的应对经常慢半拍,被迫跟着对手走;但从长期来看,由于总是能够成比例地应对,于是综合成本就呈现为一种最具可持续性的状态。

普通法和成文法的经济效应

普通法和成文法对经济的影响也很不一样。由于两种法系当中一系列权利设定上的差异,以及由此引出的在金融监管逻辑上的差异,在普通法地区,直接融资市场的效率远远高于间接融资市场;成文法地区则正好反过来。直接融资市场包括股市、债市、期货市场等,间接融资市场就是吸纳存款的商业银行。所以,世界上最重要的股市都在普通法地区,比如纽约、伦敦、香港、新加坡,最重要的期货市场也在普通法地区。

有些成文法地区的股市规模也很大,比如东京证券交易所、欧洲证券交易所,规模都大过香港证券交易所,但这是因为前两个股市所依托的国家/地区经济规模大,而不是因为它们有能力从全球广泛吸纳资本。普通法地区的股市则可以从全球广泛吸纳资本。所以,普通法地区的资本市场更加活跃,市场深度更大,对国际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影响力也更大。

不过两种融资机制在经济上也各有优劣。直接融资市场并不承诺本金的安全性,风险更大,相应地,收益也有可能更大。所以,普通法地区的金融市场就是冒险性更强,经济更有活力,但是因为各种金融杠杆效应,经济的波动性也会更大。间接融资市场因为接收存款,必须承诺本金的安全性,在融资过程中对风险的控制势必更严格,收益也就相应会小一些。所以,成文法地区的金融市场更加稳健,经济的波动性相对小,但是经济活力就会不如普通法地区。

两种法系的经济效应还会带来创新效率上的差异。普通法国家是大社会小政府,也就是说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力相对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各样新奇的脑洞都会冒出来;普通法地区的金融市场在气质上也更有冒险性,这样的地方就更适合那种不确定性较强的“从0到1”的创新。成文法国家是大政府小社会,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力相对更强,政府的组织力也更强,社会上新奇的脑洞冒出来的机会就比较少;成文法地区的金融市场在气质上更具稳健性,这样的地方就更适合那种不确定性较弱的“从1到N”的创新。

“从1到N”的创新,追求的主要是大规模复制效应,有利于财富的普遍扩散;在经济上,它更多的是拉动外延型增长。“从0到1”的创新,追求的不是复制效应而是原创效应,有利于财富的巨大单点突破;在经济上,它更多的是拉动内涵型增长。

如果没有“从1到N”所带来的外延型增长,经济的发展经常会带来贫富分化,引发社会问题。如果没有“从0到1”所带来的内涵型增长,经济的发展很快会耗尽既有的势能,陷入低水平的重复,同样会引发社会问题。两种增长—创新模式对世界都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和价值,但真正具引领性的还是“从0到1”的创新,因为它是拉动经济不断形成质的提升的根本。由此我们也就看到了,美国能够成为世界创新中心的重要原因和意义。

香港对于中国的重要性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拥有一块实行普通法系的地方,那就是香港。它具有一种重要的二元属性。一方面,香港是中国这个成文法国家不可分割的领土;另一方面,它又和整个海洋世界分享着普通法秩序。这种二元属性使香港成为中国连接世界的枢纽,其作用在中国内部独一无二,无可替代。中国通过香港有了一个与海洋世界形成无缝连接的接口,可以通过香港来影响国际资本市场;反过来,也可以通过香港从国际资本市场汲取巨大的力量,香港是中国参与国际经济时一个重要的借力打力的支点。

不能只因为看到深圳的国内生产总值(GDP)超越了香港,就以为深圳可以取代香港。两个城市在经济意涵上有着质的差异,而量的多少在质的差异面前根本不重要。所谓“中国想让哪里成为金融中心,哪里就能成为金融中心”,基本上属于呓语。

香港的这种特殊地位,是基于其普通法逻辑的;而普通法的运转,又是基于大社会小政府的逻辑以及背后的一整套生活方式的。这些是成文法地区感到很陌生,却又必须意识到的一种质的差异。如果中国希望能够拥有香港这个接口,就需要尊重普通法的一系列法理逻辑及其所依托的生活方式。否则的话,就得承担失去这个接口的代价。

在日常的网络舆论中,我们还能感受到,国人在看待香港的时候,总还是带着一种深切的屈辱史观,香港经常被放在一种单向度的殖民史、屈辱史的视角下来理解。因此,在网络舆论中,人们很容易通过挑战英国人留在香港的普通法秩序来获得一种扫除屈辱的快感。这种网络快感要付出很多代价,如前所述;而快感所依托的屈辱史观,则值得进一步分析。

毋庸讳言,中国近代史上确实有过很多屈辱,但近代史还有着宏阔得多的面向,如果仅仅抱持屈辱史观,则这些面向都会被遮蔽掉。

一系列历史研究已经表明,在清代中期,中国由于人口过度膨胀,已经陷入一种“内卷化”困境,也就是说,劳动力过剩导致其过于便宜,从而使得中国无法内生性地出现技术跃迁,也就无法内生性地出现工业革命。过剩人口靠农业经济无法消化,但正因为人口过剩,中国又无法内生性地进入工业经济,这样就进入了一个死循环。要突破它,似乎只剩剧烈的社会动荡引发人口剧减一途了。

突破死循环的办法也是有的,就是从外部引入新技术,进而激活工业经济,推动中国历史演化至新的阶段。在当时,能够带来新技术的唯有西方,新技术伴随贸易过程而来。中国是在西方枪炮的胁迫下加入世界贸易的,其中当然有屈辱,但是我们更要看到这个过程对中国走出死循环的意义。这与任何参与方的好心或坏心都没有关系,只是一个客观的历史过程。只有恰当地理解这一点,才能恰当地理解历史,理解中国与世界的关系。

一旦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秩序,另一个更加重要的变化就会出现。过剩人口只有在封闭的经济体系中才会“内卷化”,一旦加入开放的世界经济体系,过剩人口会转化为一种竞争优势。因为加入世界经济体系,就能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比较优势,所以过剩人口就意味着在劳动力成本上有着巨大的优势,也就打开了一种更宏阔的潜在可能性。

这种潜在可能性如何现实化,还是个复杂的历史过程。“革命”也成为其现实化过程中难以绕开的一步;但毫无疑问,在与西方的历史互动过程中,中国加入世界经济体系,是无论如何绕不过去的第一步。同时,中国的革命需要一系列新理念的输入,还需要一系列的资源支撑,香港和新加坡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是观念的输入还是革命资金的筹措,都是撬动近代中国历史的支点。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两个地方作为中国大陆地区与海洋世界的接口,其意义就远远超越于经济之上。

我们在这样一种新的视野下重新观照中国近代史,就会发现,屈辱毫无疑问是存在的,但是单向度的屈辱史观,实际上遮蔽了更加重要的历史面向,相当于用一个指头遮蔽了另外九个指头。这样的遮蔽使得我们无法恰当地理解中国与世界的关系,也会严重地扭曲中国的国家目标的表达,以至于让复仇成为目标。这是近年来网络上各种“战狼”式情绪的根本来源。

“战狼”式情绪对外会表达为强烈的民族主义情绪,这会让世界对中国充满疑虑。疫情期间网上曾经流传着一个“战狼”式视频,一个年轻人用待出口的口罩擦脚。这种视频传播到海外,其负面效应大过多少次正面努力所带来的效应。其他国家不知道中国会如何使用自己的强大力量,不敢相信中国对国际责任的承诺,中国的各种努力因此无法获得国际的信任,乃至被恶意解读。层层恶性循环展开,各国在信任关系上陷入了“塔西佗陷阱”。

这一章的前面部分谈到了日常状态的法律和非常状态的战争,这些都是理解国际秩序至关重要的侧面。下一章我们再来讨论一下,“二战”后直到今天,战争逻辑所发生的深刻变化,从中还能进一步解读出美国力量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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