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字节跳动们的路标

破茧  作者:施展

我在上一章提到,在过剩经济的时代,信息技术产业可能会重塑需求,进而反向重塑供给,并重塑各种传统产业。

在最近几年出现的一系列新的应用和商业模式中,这些变化已经表现出来了。比如,过去你要开个餐馆,最关键的可能是选个好地址,雇上几个好厨子,设计一些好菜品;但是在今天,要想把餐馆经营好,接入美团APP差不多是第一要务。接入与没接入之间的流水可能有数量级的差别。尤其是在疫情期间,如果没有线上业务,餐馆基本上就活不下去了。而一旦进行了线上转型,餐馆经营的一系列逻辑也就都变了。再比如,电商的出现已经让商业地产遭遇了巨大困境。薇娅、李佳琦这样的直播达人的出现,又带来了零售业的巨大转型。直播达人一个人一年直播带货的总量就是几十亿元,相当于一个超大规模的商场一年的量;薇娅甚至还直播卖出了价值4000万元的火箭发射服务。他们掌握了流量,也就掌握并重塑了需求的结构。很多生产厂家也就不用再去和商场打交道,只要和薇娅、李佳琦这样的带货主播打交道就行了。

这一系列新的应用和商业模式的出现,又以运营商从3G升级到4G之后的高带宽催生的移动互联网为前提,还以移动客户端,也就是智能手机的普及为前提。智能手机的价值又基于苹果和谷歌这两大操作系统以及各种APP。所有这些都重新定义了一系列行业,重新定义了需求,进而重新定义了供给结构,还可能重新定义生产的逻辑。

定义需求的前提是离用户近,在今天就是离用户的各种行为近,可以通过各种算法来掌握用户的行为习惯,从而定制化地推送产品,乃至定制化地培养用户的消费习惯。在背后驱动这一切的核心资源,就是数据。

可以说,数据就相当于信息经济时代的石油。石油是传统经济的核心动力源,数据则是信息经济的核心动力源。传统经济的石油,主要埋藏在中东、中亚等地。信息经济的石油则埋藏在全世界所有网民身上,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在产生数据;同时也埋藏在连接到网络上的各种行为活动中,无论这种活动是来自公司还是政府,是来自一台机器还是一头奶牛。随着5G时代即将到来,以及IPv6的普遍部署,物联网可能会大规模铺开,一定还会出现各种在今天的想象之外的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也会产生各种今天根本想不到的数据样态。[我与长期专注于互联网领域投资的丁健先生讨论过这个问题,他提出,就目前看来,5G、人工智能、大数据所引导的下一个智能生态不是为人类设计的,或者说不单纯是为人类直接设计的,就像高速公路不是为行人设计的;人类已经无法直接使用新的基础设施,就像人们不能到高速公路上去跑步、走路一样。我很认同这种判断,而且这里面有大量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新的智能生态会改变我们今天对数据的理解和应用,会实质性地重构既有的生产秩序和商品流通秩序。各种机器的产能及使用状态,各种原料、零部件的库存、物流状况等,都被物联网动态地联系在一起,生产过程会被重新定义;用户需求也在各种平台上被收集、汇总,大数据还会挖掘出新的需求。生产和需求这两端的数据会在各种电商平台上形成实时的动态匹配关系,整体的经济效率会获得质的提升。这个过程在未来十年内很可能会出现。过程中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被机器所替代,从而深度改变就业市场的逻辑、财富分配的逻辑,进而改变人们的很多价值排序,改变一些基本的法律逻辑。我们现有的对世界的理解方式、世界现有的组织形态,都可能会被颠覆,一种全新的秩序逻辑和相应的治理逻辑,亟待浮出水面。]

信息经济时代,“个人权利”的再定义

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重要问题会浮出水面:随着各种数据被开采,个人权利可能会经历一个深刻的被重新定义的过程。依照目前的法律逻辑,这些数据都涉及个人隐私问题,但由于数据隐私差不多是到21世纪才出现的新现象,法律规定迟迟没有跟上。直到2016年中期,欧盟才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并在2018年中期生效;之后不久,信息技术的中心策源地美国加州也通过了《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隐私保护法案》(CCPA),并在2020年1月1日生效,这是美国目前最严厉的个人隐私法。中国则在2020年5月的两会上提出将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我们仅就国外已经生效的GDPR和CCPA做个对比,便会发现,两部法律都意在规范企业处理数据的行为,加强对个人数据和隐私的保护。但两者在具体的执行办法上有重要差别。GDPR从监管者的立场出发,侧重保护基本人权,规定对个人数据的使用是“原则上禁止,有合法授权时允许”;CCPA则是从消费者的立场出发,侧重规范数据的商业化利用,规定对个人数据的使用是“原则上允许,有条件禁止”。从确定数据主体的方式来看,GDPR采取了“属地+属人”的管理原则,针对的对象是任何拥有欧盟公民的个人数据的组织,无论该组织在哪里;CCPA则采用属人原则,针对的对象是处理加州居民的个人数据的营利性实体,并且该实体只有在超过某个规模后才会被约束。

两相对比会发现,GDPR对用户权利的保障更到位,但是其对权利的规定,却更像是基于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逻辑来规范信息经济时代的个人权利。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个人权利,并不涉及各种虚拟空间当中的权利问题,因为那个时候虚拟空间还未出现,那种个人权利的规定与当时的经济运转逻辑是匹配的。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个人权利又与传统农业经济时代的个人权利有着巨大的差别,这种差别甚至可以说是颠覆性的。那么,我们完全可以想象,与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个人权利相比,信息经济时代的个人权利也会有颠覆性的变化。

也就是说,“个人权利”的法律意涵是随着历史进展而演化的。

人性中最基本的精神和物质需求是稳定不变的,所以,深层的哲学乃至神学意义上关于人的“权利”的意涵大致是稳定的。但是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处境中,“权利”转化为具体法律形态的表达可能会有较大变化。今天所说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是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其具体内容是在法国大革命后才开始形成并延续至今的。而在信息经济时代,“个人权利”的意涵极有可能会再次经历深刻的变化,以匹配新的经济逻辑。

这里涉及一系列有着微妙差别的概念,“个人权利”不是抽象存在的,它必须在具体的法律形态中才能获得其可操作的存在。我们把刚说的这些问题还原到具体历史中来解释一下,就容易说清楚了。

在农业经济时代,由于技术落后、生产效率低下、产品匮乏,等级制因此成为财富分配的一种重要社会机制,可能这个时代是95%的人生产,5%的人消费的局面。通过等级制,就可以确保在资源匮乏的情况下,强者(比如领主)手中仍能掌握足够的财产以维系秩序;而强者的财产权上又附加着一系列对弱者(比如农奴)的照料义务,强者不能抛开这些义务任意支配财产,否则就会丧失强者的荣誉和地位;相应地,弱者也有为强者提供服务的义务。强者和弱者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非均质化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责关系会通过一系列法律形态表达出来,这就是农业经济时代的个人权利。

在工业经济时代,生产效率有了极大提高,产品大为丰富,可能变成了95%的人生产,95%的人消费的局面。工业经济高效发展的条件之一就是降低交易成本,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厘清各种产权边界。此前,领主与农奴在一块土地上分别拥有的复杂财产权利关系被革命夷平,产权关系变得清晰简单、均质化;等级制不再存在,每个人获得了以同等的姿态面对消费市场的权利;同时,工业经济也有“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产业特征。以此为基础,各种原则都会获得一系列法律形态的表达,包括对财产权益的界定方式,这就是工业经济时代的个人权利。

到了信息经济时代,产品已经大为丰富,甚至过剩;同时,由于自动化的发展,很可能出现的局面是5%的人生产,95%的人消费。另一方面,信息经济时代的产业特征,也让工业经济时代的人所熟悉的“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逻辑遇到巨大挑战。在工业经济时代,人的尊严来自劳动,社会价值的创造也来自个人的劳动。而在信息经济时代,社会价值的创造却未必来自劳动了。前一段时间,互联网上流传着一句话:“如果你买的产品不需要付钱,那么你就是产品本身。”因为商家在通过免费的商品,获取各种各样对他们有价值的数据。在这个过程中,创造价值的不是有意识的劳动,而是被动的消费行为。如此被创造出的这部分价值该如何分配呢?无论如何,“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逻辑在这里是无法适用的。

又比如,李佳琦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获得令人目眩的成功,他当然耕耘得极为辛苦,但按照过去的产业特征,他的辛苦无论如何配不上他收获的如此之多的财富;还有很多人的辛苦程度不亚于他,却很可能一无所获。再比如网上火起来的各种红人,他们是怎么火起来的,连他们自己都说不清楚;同样,他们的成功可能怎样在瞬间崩塌,也没人说得清楚。有太多的东西仅仅是基于偶然,无论是你的成功还是失败都是如此。即便你非常努力,要想获得成功也得靠偶然的运气;失败的到来也可能与你是否努力没有关系,同样是基于偶然的运气。在互联网时代,我们已经见识过太多网红的大起大落了,这种状况未来大概率会持续下去,甚至会发展到更为深刻的状态。于是,在农业经济时代和工业经济时代我们所熟悉的“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逻辑不复存在,社会可能会出现严重的贫富分化,分化又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偶然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秩序及分配逻辑不能提供某种对冲偶然性的办法,任由它发展下去,很可能会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实现对冲,产权的界定方式以及财富的分配方式一定也会发生极为深刻的变化,法律形态因此也会发生深刻变化。这就是信息经济时代的个人权利。

不同的时代,“个人权利”的深层内涵没有变化,都是对个人尊严的关注以及对正义的公共秩序的维护;但是随着技术条件的变迁,那些深层内涵应该具体呈现为怎样的法律形态,一定会发生深刻变化。咨诸历史,从农业经济时代到工业经济时代的“个人权利”的法律演化,是通过政治革命实现的;从工业经济时代到信息经济时代的“个人权利”的法律演化,也难免要通过危机倒逼来实现,近年来频频起飞的“黑天鹅”,有可能就是这种危机的表征。

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如果“个人权利”的具体法律形态仍然遵循上一个时代的权利逻辑,就会出现各种不适应的问题。比如,与中国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相比,GDPR遵循传统工业经济时代个人权利的逻辑而形成的各种规定,要完善得多,但与信息经济时代的冲突也更多。它很可能会抑制欧洲本土的各种互联网公司的数据收集能力,并进一步让其算法训练遇到瓶颈。*因此,在各种商业应用场景的开发以及算法训练上,中国反而比欧洲有更大的优势。但这种优势仅仅是一种技术现实,它的基础在于中国还没有成熟的法规来保护信息经济时代的个人权利,因此中国在这方面的发展还处于一种野蛮生长的状态,这种野蛮生长也已经引起了国内外很多人的担忧。美国的CCPA的规定则介于中国与欧洲之间,对个人隐私有着相对好的保护,同时也为新的商业应用场景的出现,乃至新算法的训练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环境。它可能是未来“个人权利”的初步形态。

这就带来了一些很值得玩味的效应。

*有一个很有趣的事实就是,2019年的全球十大搜索引擎当中,没有一个是西欧的。中欧国家捷克的Seznam排在第十,勉强给欧洲挣回一点颜面,但其在全球市场占有率只有0.05%。全球市场占有率排在前五位的分别是美国的谷歌(78.23%)、美国的Bing(8.04%)、中国的百度(7.34%)、美国的雅虎(3.39%)、俄罗斯的Yandex(1.53%),其余的搜索引擎市场占有率都不超过1%。

我们前面说过数据相当于信息时代的石油,但原始数据还只是原油,是没法被直接使用的,它必须被提炼。对原始数据的提炼就相当于信息时代的炼油工作,基于深度学习的各种算法就是炼油设备,而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法规,就相当于信息时代的环保法规。

与CCPA和GDPR相比,中国的“信息环保法规”目前是最不完善的,却让中国的“信息炼油设备”获得了最多的发展可能性。CCPA这份“信息环保法规”算是中规中矩的,既对个人有保护,又向未来敞开了空间,从而也让其“信息炼油设备”获得了不错的可能性,再加上美国的“信息炼油设备”(也就是基于基础数学研究的算法)比中国的更先进,即便其“信息环保法规”带来的约束可能压缩设备的运行空间,设备的先进性也可以大致抵消这个问题。而GDPR的“信息环保法规”则规定过严,导致欧洲的“信息炼油设备”的发展条件不如中国和美国,未来很可能会更加落后于中美两国。

信息经济时代的个人权利的法律意涵跟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很可能是大不一样的,就像工业经济时代的个人权利和农业经济时代的大不一样。个人权利在信息经济时代究竟会被重新定义成什么样子,我们现在还说不清,但它一定需要人们让渡一部分自己过去所认定的隐私,结果是,对隐私的保护会与“信息炼油设备”的演化效率之间达成某种均衡和兼容的状态。如果信息经济时代个人权利的标准过低,可能会走向数字极权;数字极权会压制社会的活力,也就会耗竭掉信息经济的发展驱动力,使之难以长期持续。如果其标准过高,则会压制“信息炼油设备”的发展能力,也会导致其在信息经济时代被甩在后面。只有采用适度的标准,在社会的活力与“信息炼油设备”的演化效率之间达到最佳的均衡状态,才是未来的趋势。人们也得以通过让渡自己的一部分隐私,换取生活的便利;在未来的个人权利中,人们可能就不再认为被让渡的某些隐私有什么大不了的,同时今天不在意的一些东西可能会变成新的隐私。

由这一系列分析,我们又可以得出一个重要推论:“信息炼油设备”的演化效率,成了规定未来的“个人权利”边界的一个重要参照指标。而“信息炼油设备”实际上掌握在各种大型商业公司手中,基于上一章的分析可知,尤其是掌握在中美两国的商业公司手中。这些公司所活动的虚拟空间又完全是穿透国界的,不被物理性的疆界所束缚与局限。自法国大革命以来,各个国家的“个人权利”的法律意涵都是由主权国家规定的;但是在未来,很可能其中相当一部分规定权会在事实上转移到那些大公司手中,国家反倒会在很多领域被动地退居二线。

也就是说,由商业公司主导的商人秩序会开始介入信息经济时代的“个人权利”的法律构成中。这会颠覆自法国大革命以来的很多政治和法律的基本逻辑,但这很可能是未来的秩序基础之一。

字节跳动们为何会遭遇今日困境

2020年,有一系列商业公司正遭遇困境。华为、字节跳动(旗下的抖音海外版TikTok)、腾讯……一个个公司遭到外国政府的阻击,很多国人把这解读成中国公司遭遇外国的歧视性对待。然而早些年,谷歌、脸书、YouTube等公司也在美国之外遭遇过一些商业困境。仔细看一下会发现,这些年来遭遇类似困境的,基本上都是中美两国的公司,并且都是与数据相关的。这不意味着别的国家的信息技术公司(因其以各种方式与数据相关,下文姑且称之为数据公司)有多幸运,只是因为只有中美两国有那种值得被阻击的数据公司。值得被阻击的标准之一就是公司的国际化程度。

为什么遭遇阻击的主要是国际化数据公司,各种传统公司——无论其是否国际化——都较少遭遇这种问题呢?这与信息技术带来的一些政治特性有紧密关联。

世界各国有着多种不同的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过去,如果一国不想让别国的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影响到本国,是比较容易做到的,靠国界就可以把这些影响物理性地隔离在外,即便不能完全隔离掉,基本上隔离掉还是可以做到的。各国之间可以只在经济和贸易层面发生关系,在制度和观念层面不会形成太多的相互渗透效应。

但是信息经济时代就不一样了。数据是能穿透国界的存在,传统的物理隔离较难起作用,数据对国界的穿透会在政治上衍生出一些外溢效应。不同国家对数据安全、个人隐私会有不一样的监管原则和法律规定;这些原则和规定上的差异,又与不同国家在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上的差异有关联。如果一个数据公司的国际业务规模很大,其母国的一系列制度、观念,可能会以这些穿透国界流动的数据和算法为传导机制,形成政治外溢效应。

也就是说,数据公司遇到阻击,首先不是因为它在技术上有多先进,而是因为它成了政治外溢效应的传导载体。也正是因为这样,我们才看到,直到2020年8月7日,美国才通过特朗普发布的行政命令瞄准腾讯,比瞄准字节跳动晚了不少。原因很可能在于,虽然腾讯的公司规模比字节跳动更大,但是其国际化程度比字节跳动低很多,从而腾讯作为传导载体的效力低于字节跳动。

传统行业的公司也可能造成类似的外溢效应,但是不像数据公司这样直接。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FCPA)表面上是一部商业法律,实际上就是为了应对这种外溢效应的。

FCPA的管辖对象主要包括三种:一是全体美国公民、永久居民和其他具有美国国籍的人(不论是否居住在美国),以及所有根据美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二是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美国和外国公司,不论其是否在美国注册或其法人有没有美国国籍;三是所有在美国领土范围内直接或间接进行腐败支付的个人或实体。

初看上去,一个公司到其他国家去行贿与美国没什么关系,美国凭什么做这种司法管辖?但是往深里看一下,我们会注意到,由于美国的制度特征,各种利益集团都可以到美国国会游说(我在第七章里关于普通法的讨论中谈到过),如果一个美国公司或在美上市的外国公司在海外行贿,由此获得一系列不正当收益,那么,当它转过头来对美国进行游说时,不正当收益就会转化为相对于其他利益集团的不对称优势。美国因此要面临输入性腐败问题。这是美国要极力打击的,否则就是在鼓励其他公司也在海外行贿,这会败坏美国自身的政治健康。

比如,2000年2月到2004年9月间,曾任法国阿尔卡特公司拉丁美洲分公司助理副总裁的克里斯蒂安·萨普斯奇安,安排阿尔卡特向哥斯达黎加电信局一位高管行贿250万美元,目的是获得一份价值1.49亿美元的移动电话合同。由于阿尔卡特在美国上市,再加上汇款又是通过美国银行进行的,此事很快就被盯上了。按说这个案子的标的并不是太大,对美国的经济和政治不会有什么实质影响,但是它违背了FCPA的基本原则,美国就不会放过。萨普斯奇安2007年被起诉,2008年被判入狱30个月并缴纳26.15万美元的罚款。2019年在国内火了一阵子的《美国陷阱》一书,讲的是另一个法国公司阿尔斯通高管的遭遇。在各种美国霸道故事的背后,也有类似的逻辑。

再往前看,这种逻辑在英国历史上也不新鲜。比如英国东印度公司1757年开始征服印度,按说其在海外既征服殖民地又赚大钱,不仅能让英国本土受益,还能让英国在海外更有力量,这对英国怎么说都应该是件好事。然而,东印度公司的孟加拉总督沃伦·黑斯廷斯1785年腰缠万贯衣锦归国,1787年就遭到英国议会弹劾,被指控在东印度公司期间严重贪污。这桩弹劾案是英国历史上的一场重要政治审判。发起弹劾的议员埃德蒙·伯克所担忧的问题之一就是,东印度公司的那些人会凭借自己骤然获得的巨大财富,游说和腐蚀英国的议会和上层政要,从而获得政治上的不正当影响力,这会严重侵蚀英国政治的健康。虽然黑斯廷斯最后被无罪释放,但是这桩弹劾案对英国产生了深远影响。英国开始调整自己的帝国理念,重新考量对印度的统治方式,也调整了自己的内政逻辑。当年的英国议会和如今的美国政府有一个共同的动机,那就是防止海外腐败转而给国内带来输入性腐败问题。

数据公司不一定能通过海外腐败在美国获得游说能力上的不对称优势,但是由于数据本身对国界的穿透性,美国同样将不得不面对输入性政治效应。实际上,不仅是美国,所有国家都会面对这种效应,所以我们最近才会看到不止一个国家在出台一些政策,来排斥其他国家的数据公司。

美国近期针对若干中国公司的政策,所依据的是1977年通过的《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该法规定,在美国国家经济面临紧急情况时,赋予总统更广泛的权力来应对“非常规和特殊威胁”,授权总统可单方面宣布对投资实行限制。2020年8月5日,美国国务卿蓬佩奥宣布了“干净网络计划”,提出要有干净的运营商、干净的应用商店、干净的应用程序、干净的云端,以及干净的海底电缆,并点名了一系列中国数据公司。这些要求,基本上就是要把中国的数据公司排除出美国市场;甚至不只是如此,中国有些APP公司被禁止与美国公司发生交易关系,这就意味着这些APP无法通过苹果手机上的应用商店和安卓手机上的谷歌应用商店进行分发,它们甚至可能由此被排除出国际市场。虽然在执行细则上,美国未必会做到这么绝;但在理论上,这种可能性显然存在,我们从这里又可以看到美国政治的外溢效应。

依照前面的讨论,可以对“干净网络计划”做出一个评价:蓬佩奥以一种很扭曲的方式提出了真问题,那就是,如何克服国际性数据公司所带来的政治外溢效应;但是蓬佩奥给出了一个很糟糕的答案,就是用隔断互联网连接来解决问题。

国际互联网协会紧跟着蓬佩奥的讲话发表了一份声明,表示对美国做出此决定感到非常失望,抨击这个答案。

互联网是全球共通的网络,网络在自愿的基础上互联,不应该具有某个中央权威。正是这种架构让互联网如此成功。而美国的“干净网络计划”恰恰挑战了这一架构的核心。

“干净运营商”和“干净电缆”项目将迫使大量的互联网流量递送到第三国,徒增了数据传输的距离,增加了潜在的互联网流量监测和操控,以及互联网中断的风险,互联网使用成本也会因此上升。

政府出于政治因素而非技术层面来决定网络如何互连,这与互联网的理念背道而驰。这些干预措施将极大地影响互联网的敏捷性、弹性和灵活性。

如果这种方法被进一步推广,那么互联网带来全球合作、全球覆盖和经济增长等更广泛利益的能力将受到严重威胁。

这样的政策只会增加全球互联网走向分裂的可能性,带来一个支离破碎的互联网,而不是我们在过去40年里建立起来的、在当下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它的互联网。

同样,脸书的创始人扎克伯格也于8月7日在全体员工大会上表示:“我认为(TikTok被禁)是一个非常糟糕的先例,无论解决方案是什么,都必须格外谨慎和认真对待……这会开创一个非常糟糕的长期先例……它很可能会在世界其他国家产生长期后果……TikTok是竞争对手。或许(TikTok被禁)会让Reels的推出变得更容易些,但运营一家公司不能只着眼于下个月或下个季度。[吕倩:《脸书“变脸”?扎克伯格称禁用TikTok将开创糟糕先例》,第一财经,2020年8月7日]”美国手机通信软件Telegram的创始人杜罗夫也说,美国针对TikTok的行动是一个危险的先例,很快,每个国家都可能利用“国家安全”这个借口,将各个政府在互联网世界中各占一角的行为合理化,从而“摧毁国际科技企业”。杜罗夫还说:“讽刺的是,正是脸书和谷歌这样的美国企业,可能在这一过程中失去最多。”[卿滢:《特朗普对TikTok等挥大棒,各界忧将开危险先例》,财新网,2020年8月8日]

扎克伯格等人清晰地意识到,不光中国的数据公司正在遭遇困境,所有大型国际性数据公司都会遭遇类似困境。美国把中国公司排除在外,也会让美国公司未来在其他国家遭遇被刁难的困境,届时美国公司很可能也无法理直气壮地表示反对。

中立性:国际性数据公司的未来之路

蓬佩奥提出的是真问题:在数据穿透国界的情况下,如何防止一国政治对他国的外溢效应。各大国际性数据公司面对的也都是真问题,互联网经济的基本特征就是头部效应、赢者通吃,数据的基本特征就是不受国界所限,结果就是赢者必定会成为传导各种政治外溢效应的国际性数据大公司。这是一个必然的商业逻辑,可是如何能够让这种商业逻辑和各国的政治逻辑之间不再发生这样的迎头对撞?

问题问到这里,答案也就呼之欲出了。从长远来看,国际性数据公司未来必须超越主权国家秩序、去国家化,才能确保其数据能够中立化。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这些公司不再成为各国政治外溢效应的中介载体,从而能够为各个国家所信任。只有在一种非国家的秩序中,公司和数据的中立性才可能实现,因此,这种秩序只能是一种商人秩序。就目前的局势来看,除非这些国际数据大公司能够联手促成“公司去国家化”,否则前面谈到的那些困境就是无解的。这些大公司应当也最有动力去推动这种商人秩序,因为这恰恰可以回应它们当下最大的困境。而且只有当各大国际性数据公司都在商人秩序下展开主要的经营活动时,才能防止它们在不同体制的国家间进行各种规则套利,获得各种不对称的竞争优势。这些规则套利会对国际性数据公司的商业伦理造成伤害,从而伤害其长远利益。

当然,前面对“商人秩序”的探讨,是着眼于长线的。有些公司已经火烧眉毛了,如果在短线上根本活不下去,就没有能力考虑长线问题。从短线上来说,这些公司很可能不得不迅速建立国内、国外两套数据系统和算法系统,并且对自己在运营中所提取的各种不涉及商业机密的非敏感数据,做出一系列可验证的透明化安排,从而获得其他国家的信任。可验证的透明化安排中,包括这些公司要将自己的海外数据中心设置在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小国,如新加坡、瑞士、冰岛或者迪拜,这也是可信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2020年8月中旬,我曾如此分析正遭遇严重困境的字节跳动公司。当时字节跳动已经在美国和爱尔兰都设置透明度中心,透明度中心将提供有关TikTok源代码及其数据隐私和安全举措的信息,任何人都可以来查看。这样一种关于数据隐私保护的做法,是目前世界上最激进的,还没有其他类似的公司能够做到。在当时看来,如果这种做法仍然无法让字节跳动逃过劫难,那就会以一种惨烈的方式证明,当下以国家为主体的数字空间治理,在本质上就是不可能成功的,字节跳动也以此为后人植下一块路标,提示着应当走的方向;与此同时,字节跳动也可能基于这块路标以及企业由此获得的商业伦理高度(因激进的透明度安排而获得的巨大的商誉),找到机会再次出海,继续其国际化的梦想,如此一来,即便字节跳动在TikTok的事情上失败了,这场失败也会转化为它未来东山再起时可依凭的资产。“让失败转化为资产”,是这个评论的核心关注点之一。幸运的是,到了9月下旬,字节跳动终于在卖掉TikTok和放弃美国市场之外找到了第三条路,似乎化解了困境;遗憾的是,直到本书交稿为止,这第三条路仍然命运未卜,期待到本书面市的时候这条路已经走通了。无论如何,这第三条路还是为我们提供了关于未来的更多脑洞,相关讨论留待下一章。]

我最近和许多朋友谈到这样的构想时,他们的第一反应都是很吃惊,觉得很难想象一种超越于国家秩序的商人秩序。这是因为现代人都是在国家秩序中长大的,它是我们思考问题时不言自明的基本前提。然而,要知道,国家秩序对其他秩序的全方位遮蔽,是在法国大革命之后才出现的,到现在不过200多年。在人类历史更长的时间里,各种秩序空间是彼此交错、共存的。

比如,在近代以前,欧洲北部曾经有一个由100多个商业城邦组成的“汉萨同盟”。这些城邦就是在神圣罗马帝国的政治秩序之外,形成了强有力的商人秩序,曾主导波罗的海、北海地区的贸易数百年。汉萨同盟虽然在近代早期被主权国家秩序所替代,但在其历史中所形成的很多国际规则的影响一直延续至今。

多种秩序空间共存的局面占据了人类历史长得多的时间。没有人能说我们今天所熟悉的国家秩序必定会永远存在,不会被超越。就目前令人眼花缭乱的国际局势而言,商人秩序已经呼之欲出了。

那么,如何开启商人秩序呢?这些穿透国界的大公司,又将如何在自我治理的过程中形成一种新的商业伦理,进而导向一种包含道德价值,从而是可持续的秩序呢?由于它们是在非国家的虚拟空间中活动,这个空间在很多层面上便应保持去政治化的状态,才不至于伤害新的商业伦理。那么,商人秩序在这里又该与主权国家建立什么样的关系呢?

这些都是必须回答的严肃问题。后面两章,我们就用来大开脑洞,天马行空地探讨这一系列问题,期待能够由此吸引更多有兴趣的朋友,来共同探讨这些问题,共同构想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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