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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控制与汲取的“进化”秦制两千年 作者:谌旭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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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秦汉而至于明清,“百代皆行秦政”。但秦制并非始终停留在商鞅、韩非子设计的模样一成不变,它也是有所“进化”的。 秦制的“进化”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1.完善对自身的统治基础(也就是官僚系统)的扁平化、原子化控制——新莽以打击土地兼并为名整肃官僚集团,东汉以宦官主持鸿都门学来削弱世家大族的势力,都是出于这个目的。2.寻求更有效的方法,控制更多的百姓,汲取更多的人力、物力——商鞅变法“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曹操以屯田为名对百姓实施暴虐的农奴制度,都是出于这个目的,而且都相当成功。这两方面中,第一个方面是重点,也是难点,新莽和东汉的做法都没有取得成功。第二个方面相对容易,因为与官僚系统相比,散沙化的底层百姓面对皇权花样百出的汲取手段,几乎很难有什么像样的抵抗。 科举取士与历次变法是秦制最成功,也最重要的“进化”。 一、科举重塑官僚集团 自隋炀帝大业元年(公元605年)创设进士科,到清德宗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廷废除科举,科举取士在中国实行了一千三百余年。作为秦制最重要的一次完善,科举制度给了普通读书人一种“我有机会进入体制,成为统治集团的一分子”的幻象。这种幻象极为坚固,以至于清廷取消科举之后,很多读书人对新的教育体制充满了抵触情绪。 山西太谷县的读书人刘大鹏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刘是山西太原县赤桥村人,生于清文宗咸丰七年(1857年),逝于1942年。光绪二十年(1894年)中举,之后三次入京会试,均落榜而归,没能进入官场。为了谋生,他在太谷县某富商家中担任坐馆教师,一做就是二十年。1905年10月,废除科举的消息传到该县,刘大鹏深受打击,在日记中写下了“甫晓起来心若死灰,看得眼前一切,均属空虚”(1)的文字。 他的“心若死灰”,既是哀叹自己再无机会通过科举进入官僚集团,也是在哀叹自己私塾教师的职业将要不保,往后将生计艰难。刘在日记中说,科举废了,“有子弟者皆不做读书想”(1905年10月15日)(2),再没人要送孩子来私塾读四书五经;“昨日在县,同人皆言科考一废,吾辈生路已绝”(1905年10月23日)(3),县里做私塾教师的同行都在哀叹马上就要失业;“科考一停,同人之失馆者纷如,谋生无路,奈之何哉”(1905年11月3日)(4),同行们纷纷丢了工作,可怎么办;“去日,在东阳镇遇诸旧友借舌耕为生者,因新政之行,多致失馆无他业可为,竟有仰屋而叹无米为炊者”(1906年3月19日)(5),又在路上碰到因失业而无米下锅的老同行…… 到了1914年,刘大鹏仍在日记中对科举的废除耿耿于怀:“予之幼时,即有万里封侯之志,既冠,而读兵书,及至中年被困场屋,屡战屡踬,乃叹自己志大而才疏,不堪以肩大任。年垂四十,身虽登科,终无机会风云,不得已舌耕度日。光绪季年,国家变法维新,吾道将就渐灭,迄宣统三年,革命党起,纷扰中华,国遂沦丧,予即无舌耕之地,困厄于乡已数年矣,年垂六十,遭逢世乱,无由恢复中原,不才孰甚焉,俨具七尺之躯,毫无补于时艰,不亦虚生矣,予惭仄曷极!”(1914年11月2日)(6) “万里封侯之志”“不堪以肩大任”“无机会风云”等词句饱含着未能进入清帝国官僚系统的遗憾;“国遂沦丧”“无由恢复中原”等词句则饱含着对新时代的敌意和对旧时代(清朝)的怀念。刘大鹏的遗憾、敌意与怀念其实都源于他相信:只要科举的上升通道存在,自己作为士,就有机会实现阶层跃升,进入统治集团。 遗憾的是,他似乎并不了解,官僚集团虽然是清帝国的核心统治基础,但科举取士并不是官僚的主要来源。何炳棣的研究认为,“在1871年七品至四品的地方官中有51.2%是捐的官”(7),也就是拿钱买官的比例已经超过了科举(剩余的48.8%的官员也并非全部来自科举)。另一项针对湖北和山西太谷、安泽、虞乡三县的统计显示,只有3%—4%的“士”(生员)能通过科举取士完成从体制外向体制内的流动。(8) 科举之于清帝国,既在于造就一个由士构成的统治基础,也在于给士制造一种幻象,让他们觉得自己“永远有机会进入统治集团”。这种幻象没有年龄限制,每三年举行一次。无论落第多少回,只要还活着,似乎就仍有成功的机会和希望。换句话说,与其说它是一条上升通道,不如说更像是安慰剂,成功地让“天下英雄尽入吾彀中”。1905年之前,包括刘大鹏在内的上百万读书人(以获得“生员”资格为准),就安安静静地活在这样的幻象里。 清代官僚的主要来源不是科举取士,其他朝代也不是。 齐陈骏估算过唐代的情况,他的结论是:“唐代每30年为一代的官僚总数是19000人,而每30年科举出身的有3100人,那么科举出身的官僚仅占整个官僚集团的16%,另外80%以上都是非科举出身。如果我们将胥吏(基层的办事人员)包括在内,则科举出身的连1%也不到了。”(9)宋代号称“与士大夫治天下”,但依据南宋嘉定六年(1213年)的统计,科举出身的官员只占到了全部官员的26.1%,远比不上占比56.9%的“恩荫出仕”。这一统计只包括了官,没有将吏计算在内,否则科举出身者所占比例会更低。(10) 元代统治者对中原王朝的秦制不甚了解,虽也开科取士,但只学了形式,未能真正制造出“永远有机会成为统治集团的一分子”的幻象。所以,元末明初人叶子奇曾言:“(元代)科目取士,止是万分之一耳。”元代立国近一个世纪,科举出身的官员占官员总数的比例不超过3.88%。(11)至于明代,据郭培贵的考证:“明朝选官除科举外,还有荐举、学校和吏员等途径,而以数量论,洪武年间荐举一度成为选官制度的主体……洪武至景泰间,‘七卿’中的57.6%来源于以荐举为主的非科举出身者。而永乐、宣德以后,国子监生入仕在数量上也远远超过科举,科举只是在选任重要和高级官员中占据绝对,甚至垄断优势。”(12) 其实,清朝之所以废除科举,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将读书人从“永远有机会进入统治集团”的幻象中解放出来。只有读书人得到了解放,抛弃了八股,转而与近代制度文明、科技文明接轨,国家才有自强的希望。很可惜,读了一辈子书、教了一辈子书的刘大鹏并不明白这个道理。 除了给读书人制造幻象,科举还有一重功能,那就是重塑官僚集团。 秦制的要义是废除分封制,以官僚系统而非诸侯、贵族为统治基础,以求最大限度满足皇权的独大欲望,进而最大程度实现对人力和物力的汲取。所以,秦制政权在做制度设计时,最核心的诉求是约束官僚集团,避免其向诸侯、贵族的方向演进。基于最基本的人性,每一个秦制官僚都会追求从制度上巩固自己的社会地位与财富,并将之传给后代。这样的追求若不加以遏制,官僚集团就会变成新的诸侯、贵族,就会挑战“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进而寻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寻求与皇权之间的契约关系,而不再甘于奴仆的身份。这是皇权绝对不愿意看到的,皇权希望社会扁平化、散沙化,不但百姓如此,官僚也应如此。 皇权欲控制官僚集团,使之成为忠实的奴仆,首要之务是控制进入官僚集团的路径。然而,无论是常规的察举、征辟(两汉),还是非常规的唯才是举(曹魏),选拔人才的政策虽然出自皇权(或那些架空皇权的强者),但具体选拔仍受制于世家大族。士人要想获得被察举、征辟的机会,首要之务是与有组织、有影响的世家大族建构起良好的关系。汉末汝南许劭、许靖兄弟的“月旦评”之所以炙手可热,是因为它相当于一张进入官僚集团的门票;汝南袁氏之所以能够“门生故吏遍天下”,也是因为袁家“四世三公”,其组织力和影响力可以助人进入官僚集团。袁氏也乐意这么做,因为这样可以巩固乃至壮大袁氏家族在统治集团中的实力。袁绍在汉末能够成为最大的军阀,与他的家族“门生故吏遍天下”这一背景有着直接的关系。即使是曹操的“唯才是举”,刻意想要重用寒族士人,但仍须依赖世家大族发掘寒族士人。只要依赖无法消除,“唯才是举”就无法长久。于是到了曹丕时代,历史又回到了“九品中正制”,终究还得由世家大族来组成官僚集团。 科举的出现改变了这种局面。皇权自此有了稳定可控的选拔工具,用来更新官僚集团。皇权不在乎官僚集团中究竟有多少人出自科举,它在乎的是进入官僚集团的路径必须控制在皇权手里——如前文所述,据南宋嘉定六年(1213年)的统计,科举出身的官员只占到了全部官员的26.1%,远不及占比56.9%的“恩荫出仕”。但科举也好,恩荫也罢,选拔人才的路径均控制在皇权手里,这才是最重要的。站在皇权的角度,唯有如此才能防范门阀的出现,才能让官僚集团扁平化、原子化。而且,相较于消灭拥有紧密血缘关系的世家大族,消灭松散的所谓“科举朋党”要容易得多。换言之,科举取士完全改变了官僚集团的生态,极大地提升了秦制政权的安全系数。 二、增收变法花样百出 秦制的另一重“进化”是通过变法来不断提高政权的汲取能力。 细察中国古代历次变法的诉求,不难发现,它们大多是以解决财政问题为中心的变法。变法的核心目的是增加朝廷收入,而非解决民生疾苦、实现税负公平。 试举几例。商鞅变法前文已有述及,不再赘言。 第一,来看汉武帝刘彻的改革。 自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开始,为增强对人力、物力的汲取,刘彻的改革至少使用了三种“空手套白狼”的手段。第一种手段是在当时流通的半两钱之外,发行一种奇怪的新货币“白金三品”。它并不是真的白金,而是用银和锡混合铸造,原因是皇家库房里银和锡最多。“三品”是三种大小与纹刻不同的钱,代表不同面值,一种上面刻着龙,一种上面刻着马,再一种上面刻着龟。白金三品不是真金,但刘彻强行给它定了一个比真金还离谱的面值。离谱到什么程度?刘彻规定:一枚龙纹钱值3000钱,一枚马纹钱值500钱,一枚龟纹钱值300钱。汉代银价贱,每两不过50钱。一枚龙纹钱的标准重量是8两,用银价换算,等于400钱,龙纹钱中还掺杂了大量更廉价的锡。也就是说,一枚龙纹钱的实际价值其实连100钱也不到,货币面值是货币实际价值的30倍。刘彻滥发货币的实质是利用通货膨胀疯狂敛财。(13) 不过,刘彻忽略了一点,白金三品仿造起来不难。老百姓不是傻子,官府造,我也造,结果刘彻敛财的目的没达到,国家的货币体系反而崩溃了。刘彻不得不出台严酷的法律,凡盗铸者,不论情节轻重,数额多寡,发现后一律处死。结果,“自造白金五铢钱后五岁,赦吏民之坐盗铸金钱死者数十万人。其不发觉相杀者,不可胜计。赦自出者百余万人。然不能半自出,天下大抵无虑皆铸金钱矣”(14)。刘彻时代的全国人口总数在3000万—4000万之间。这意味着,为了打击盗铸之风,不得不把天下至少三十分之一的人关进监狱,多少人因此掉了脑袋则未可知。 第二种手段是向全国百姓征收“财产税”。鉴于国家对基层的控制能力太弱,无法切实调查每户人家的资产,刘彻发动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算缗告缗”运动。“缗”指的是百姓财产中来自非农业收入的部分,“算缗”就是对这部分收入征收财产税,比例是6%;特殊人群可享受优惠,比例是3%。“告缗”就是鼓励百姓举报一切认识的人的资产。刘彻规定:凡告发他人隐匿资产或呈报资产不实,查证确凿后,被告资产全部没收,没收资产的一半作为对告发人的奖励。告缗令传达下去之后,一场持续四年之久的全民大告密运动就此启动。 算缗告缗到底卷入了多少百姓?刘彻究竟从中掠夺到了多少财富?司马迁给出的答案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民偷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产业,而县官有盐铁缗钱之故,用益饶矣。”(15)商人、中产以上的家庭全都破产,百姓从此满足于得了钱就吃掉、喝掉、花掉,不敢再有任何积累财富的欲望。官府的钱多到花不完。 第三种手段是消灭民间商人,让官府成为唯一的经商者,也就是“利出一孔”。最先启动的是盐铁官营。为了生存,百姓必须吃盐;为了有效率地耕种,百姓必须买铁农具。官府垄断盐、铁等于向所有百姓变相征税,结果是百姓不但必须花高价才能购到盐、铁,而且买回的还是劣质货。刘彻死后,来自基层的贤良、文学控诉这一政策造成了如下恶果:“今县官作铁器,多苦恶,用费不省,卒徒烦而力作不尽……盐、铁贾贵,百姓不便。贫民或木耕手耨,土耰淡食。”(16)盐、铁卖得那么贵,质量又那么差,走半天山路进城去买,还经常碰上不营业。用不起铁器,老百姓只好退化到用木头农具耕地,用手去除草;吃不起食盐,老百姓只好退化到吃那些有点咸味的土和草梗。 尝到盐铁官营的甜头后,刘彻又采纳了桑弘羊的均输法,将整个汉帝国变成了一台商业机器。所谓均输法,简单说来,就是官府包揽商品的购买与销售。官府在甲地廉价买进当地土特产,然后由均输官运输到不出产该商品的乙地高价出售。整个政策的核心是由官府垄断国内的主要商业活动。百姓想卖哪些商品、想买哪些商品都只能去官府在各地开办的收购点和销售点。 以上种种掠夺民财的政策,造成的结果是汉帝国的百姓大量破产、逃亡。司马迁因此评价武帝“俯观嬴政,几欲齐衡”,可与暴君秦始皇相提并论。 第二,来看北魏孝文帝的均田制改革。 这场改革的核心驱动力同样是增强朝廷在人力、物力方面的汲取能力。自魏晋以来,战乱频繁,一方面,人口大量死亡,出现了许多空地、荒地;另一方面,中原豪强聚族自保,许多人口依附(或被控制)到了他们名下,时人称“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17)。北魏旧的赋税征收方式是按户计算。50户、30户人口隐蔽在一户豪强名下,意味着朝廷只能征收到一户的赋税。面对这种状况,孝文帝不愿放任自流,于是就有了均田制。 均田制的内容很简单:1.土地归朝廷所有。2.朝廷将土地按标准分配给农民耕种。该政策之所以能够从豪强手中抢夺百姓与赋税,关键在于朝廷掌握了大量荒地。因为荒地总量太大,以至于不仅仅是人丁,每头牛也可以从朝廷手里分配到30亩耕地。当然,如果仅仅是分配土地,对依附于豪强名下的百姓来说吸引力还是不够,毕竟人口锐减之后,土地资源并不紧张。于是,朝廷又制定了新的租税征收方式,将按户计算改成了按“一夫一妇”计算,且额度低于豪强向依附农户征收的私租。如此一来,依附豪强的农户权衡利弊,就会很自然地倾向于脱离豪强,转而投入朝廷怀抱。 为避免豪强的抵制与反抗,北魏朝廷还制定了还授政策。先将豪强的耕地名义上收归朝廷,再由朝廷“还授”给他们,实际上等于没动。朝廷还给豪强的私家奴婢分配土地,形同于增加了他们的资产。如此,国家与豪强之间成功达成妥协,和平分割了百姓的租税。百姓脱离豪强,看似减轻了负担,实则隐性损失更大,不但名下土地的所有权归了朝廷,自己只保留了使用权,一个个原子化的个体面对强大的皇权及其代理人,其政策层面的“议价能力”也远不如面对豪强。尤其是北魏官员的俸禄发放与赋税征收挂靠在一起,使得北魏的官僚系统长期倾向于最大限度压榨那些脱离了豪强的自耕农,其结果便是“均田制施行后小农的经济负担并没有减轻,反而在敲骨吸髓的征收方式下,走上破产流亡、沦为依附豪族的佃农的道路”(18)。 第三,唐德宗的两税法。 唐德宗时的宰相杨炎在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推行的两税法改革,目的也是为了增强朝廷对人力、物力的汲取能力。 所谓两税法,简单说来就是将过去的田税、户税并为一税,每年分春、秋两季征收。过去的“租庸调”是按户征,新的“两税”是按地征税、量出制入、折钱纳物。具体说来就是:资产和田地越多,征税就越多;财政上有多大的开支,就征多重的税;农产品必须卖成钱或者按官方制定的市值折算成钱来缴纳。 按官方说法,两税法改革之后,以前那些“租庸杂徭”就全免了,百姓只需要交正规的两税。但实际情况是:不但以前的租庸调变成了两税,租庸调之外那些无法律依据的苛捐杂税,如唐代宗搞的“青苗钱”“地头钱”“夏税”“秋税”以及双倍的庸和调,也全部并入了两税。所谓免去“租庸杂徭”,不过是把苛捐杂税的名目取消,实际征敛的量并没有减少。而且,很快那些被并入了两税的苛捐杂税又会以其他名目再次出现。所以,对两税法的本质,王夫之有一段沉痛的批评: 盖后世赋役虐民之祸,杨炎两税实为之作俑矣……两税之法,乃取暂时法外之法,收入于法之中……人但知两税之为正供,而不复知租、庸、调之中自余经费,而此为法外之征矣。既有盈余,又止以供暴君之侈、污吏之贪,更不能留以待非常之用。他日者,变故兴,国用迫,则又曰:“此两税者正供也,非以应非常之需者也。”而横征又起矣。(19) 大意是:后世那些虐待百姓的“赋役之祸”(王夫之后文提到了宋代的“庸外加役”与明代的“一条鞭法”),始作俑者是杨炎的两税法。所谓两税法是将征租庸调时那些临时性的没有法律依据的苛捐杂税一并收进两税之中。自此,百姓只知道两税是正税,再也意识不到其中还包含许多“法外之税”。两税带来的财政盈余也全被暴君和贪官污吏挥霍一空,并不会存留下来,以供非常时期应急使用。真到了非常时期发生了变故,财政不够用了,朝廷又会跑出来说:“两税是征税,不包括应对变故的经费。”于是,新的横征暴敛又开始了。 对百姓来说,两税法还有一件要命之事。过去的租庸调用实物支付,两税须用货币支付。在农业国家,用钱纳税往往等同于变相大幅加重农民负担。必须用钱纳税导致市场上农产品的供求体量巨大,进而直接导致农民在交易过程中没有了议价能力。而且,市场上农产品增多,还会直接引发钱荒。再者,官府究竟参考何种物价来制定赋税额度,农民也没有任何发言权。所以,两税法推行之后,唐代农产品和日用品的价格即呈现出暴跌之势,一路跌得百姓胆战心惊,家破人亡。 两税法实施的前一两年,一匹绢可以卖3000—4000文钱;到唐德宗贞元十二年(公元796年),只能卖1500多文;到贞元二十一年(公元805年),已跌到800多文了。米价也是一样,唐代宗大历五年(公元770年)前后,正常年景的米价是每斗1000或800文;到了贞元元年(公元785年)前后,正常年景的关中地区的糙米只能卖30多文一斗,好米最多也只能卖70文一斗;到唐宪宗元和五年(公元810年)前后,若遇丰收,米价甚至跌到2文钱一斗。大体而言,因为钱重物轻,两税法实施的第8年,百姓的负担已然“倍输”(唐人陆贽之言),也就是翻了一倍;实施到第30个年头,“纳税户的实际负担加重了四倍”;实施到第40个年头,“纳税户实际负担几乎增加为原来的五倍”。(20) 简言之,两税法的推行越得力,百姓生产出来的农产品价格就越低,遭受到的实际盘剥就越多,从而出现了白居易与韩愈这两位两税法的激烈反对者。当然,他们的反对是没有用的,相比白居易在诗里哀叹百姓因“岁岁输铜钱”而“岁暮衣食尽,焉得无饥寒”,唐德宗和重臣杨炎等更喜欢用两税法将国库装得盆满钵满。唐朝灭亡之后,宋、元、明、清各代仍对两税法情有独钟,也是相同的道理。 第四,来看北宋的王安石变法。 这次变法争议甚多,但其本质不在“均税”而在“增税”,这个结论是没有疑问的。 越穷越纳税,越富越不纳税,税赋不均的现象自北宋开国之时就已经很严重。范仲淹曾试图通过“方田均税”(清查、丈量每户人家的实际耕地,按实际耕地的数量征税)来解决这个问题,但阻力重重,结果是不了了之。王安石变法也曾高举“方田均税”的旗帜。但旗帜归旗帜,实操归实操。按理说,宋代对人口和土地的控制能力远超前代,清查土地的实际占有情况较之前代要容易一些,而且当时设计的“方田”办法即使在今天看来也还算实用。然而,方田均税法在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年)颁布,拖到熙宁七年才开始实施,搞了一个月,就以天旱为由停了下来。之后,干一阵停一阵,到元丰八年(1085年),朝廷干脆把方田均税法取消了。虽然折腾了十余年,但毫无成效。 方田均税搞不起来,原因其实很简单:宋神宗对税负公平的兴趣不大,他更在意如何通过变法征敛到更多的财富,填满自己的国库。这也是为什么除了方田均税之外,那些可以增加财政收入的变法项目,如青苗法、免役法、市易法等,均被执行得异常坚决、异常彻底。以青苗法为例,官方文件说得好听,青黄不接时百姓可以向官府借“青苗钱”,贷款利率比民间高利贷的利率低,如此朝廷能多收些利息钱,老百姓也能少受高利贷的盘剥。这项看起来似乎很好的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却变成了“抑配”——挨家挨户按资产多少进行摊派,无论缺或不缺粮食,都要向官府“借”青苗钱。越有钱的人家,必须“借”得越多。这实际上形同官府强行向百姓集体放高利贷。民间高利贷的利率虽然高,但百姓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去借的,借民间高利贷的百姓数量终究有限;青苗钱的利率虽低,受到祸害的却是全民。市易法也是类似的情况,它实际上相当于汉武帝消灭民间商人的翻版。官府贱买贵卖,“尽收天下之货,自作经营”,最后连水果之类的商品都被朝廷设置的市易司给垄断了。(21) 第五,明朝万历年间张居正的“一条鞭法”。 这次变法的核心驱动力仍然是明朝政府的钱不够用了。 钱为什么会不够用?自然是因为朝廷的开销没有节制,一年多过一年。朱明皇室疯狂生子,朝廷供养他们的费用以几何级数递增。百姓不堪重负,不断逃去依附官僚地主。朝廷能够征税的户口基数越来越少,开支的费用却越来越大,那么平均摊派到每户头上的赋税就只能越来越重。结果就成了恶性循环。 一条鞭法本该终止这种恶性循环,但实际结果恰恰相反。明朝百姓的税负分为按田亩计算的“赋”和按人丁计算的“役”两部分。百姓大量跑去依附官僚地主,让明朝政府在役这个部分损失巨大。一条鞭法解决这个问题的方式是将赋和役合并到一起,按田亩征收,缴纳银钞。这种改变对朝廷是大好事,役的收入大增,对百姓却是灾难,因为被合并为一条鞭(编)的,不仅仅是正规的赋和役,还包括大量不合法但已形成惯例的苛捐杂税。合并之后,那些苛捐杂税的名目很快又在一条鞭之外再度出现,被施加在了百姓的头上。一条鞭法可谓与唐代的两税法如出一辙。(22) 当然,百姓也有自己的应对智慧。为了摆脱沉重的负担,许多人选择卖掉田产。因为一条鞭法将丁役挂靠在田亩之上,有土地才需要纳丁役。也就是说,放弃田产去经商、从事手工业,是可以免役的。于是,湖广湘乡的士绅洪懋德当年观察到,一条鞭法推行后,他的家乡发生了巨变: (民田)十年而五六易其主,且就荒焉。民无十世之族,而散于四方,皆自此起。 (民)视田如荼毒,去之唯恐不速……于是而世业之田皆归于无籍之豪民。(23) 为了逃避负担,百姓开始卖田,听任土地荒芜,选择离开土地去外乡谋生,聚族而居的风俗开始消失。土地被视为一种有害的东西,许多人将世代耕种的土地卖给了那些拥有不必纳税特权的豪族。 洪懋德的描述并非个案。湘潭人李腾芳在他的家乡也看到了相似的情形,“一望数百里而尽弃之,素封大家化为逃亡”。地方史料证实,明神宗万历四年(1576年),长沙府、茶陵州及攸县推行一条鞭法后,“土地的易手较前频繁,且多集中于志在规避赋役的新的豪强、地主的手里”(24)。 再往后,清代的“摊丁入亩”也是大体相似的情形。它的内容与一条鞭法相似,是把按人丁征收的“丁银”合并到按田亩征收的田赋当中。它造成的结果也与一条鞭法基本一致,各种不合法的苛捐杂税被摊丁入亩正规化后,新的苛捐杂税很快又以相同的名目再度出现。雍正曾自诩摊丁入亩是大德政,但现实是雍正至乾隆时期,百姓以卖田、流亡来逃避赋税的现象愈演愈烈。 三、减负改革中途夭折 自秦汉至明清的绝大多数变法是奔着为朝廷增收而去的,但范仲淹主持的“庆历新政”是其中一个难得的异数。这场北宋建国八十余年后启动的改革,主要目的不在敛财,而是想要缓解民生疾苦、整顿腐朽的官僚系统。 庆历三年(1043年),范仲淹奉命向宋仁宗“条陈十事”,列举了十条亟须改革的问题,其中有八条涉及对官僚系统的整顿。 第一条叫作“明黜陟”。废除文官三年升一次官、武官五年升一次官的论资排辈旧例。只有做出了“大功大善”的官员,才能得到升迁。 第二条叫作“抑侥幸”。减少官二代、官三代靠着恩荫制度,不必参加任何选拔、考核就可以直接做官的比例。南宋嘉定六年(1213年)的统计显示,宋代靠着恩荫出仕的官二代、官三代占到了官僚总数的56.9%(在宋真宗时代,比例可能更高)。 第三条叫作“精贡举”。科举考试要公正、要加大选拔难度。 第四条叫作“择官长”。建立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针对官僚的监察、举荐制度。 第五条叫作“均公田”。整顿官员名下的“职田”(用作俸禄之用,离职时交回朝廷),多的吐出来,少的补上去。 第六条叫作“厚农桑”。发展经济,改善民生。 第七条叫作“修武备”。恢复府兵制以加强国防力量。 第八条叫作“减徭役”。具体的做法是合并行政区(比如合五县为一县),以减少官吏的总量,进而减少百姓负担。 第九条叫作“覃恩信”。严格考察官僚对朝廷恩惠(“赦书中及民之事”)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叫作“重命令”。严格考察官僚对朝廷命令(“宣敕条贯”)的执行情况。(25) 除了第七条,其余九条全部获得了宋仁宗的认可,“皆以诏书画一颁下”(26)。被写入诏书之中,成了庆历新政的改革内容。 在秦制时代,要推动这样一场以整顿官僚集团为核心目的、严重损害官僚利益的改革,无疑只能依赖皇权。宋仁宗最初是愿意支持这场改革的。 官僚是北宋王朝的统治基础,但官僚的利益与皇权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皇权希望官僚尽职尽责,替自己运作人力、物力的汲取体制,维持统治的稳定,但官僚往往更在意任内不出事和捞足钱。论资排辈,官二代、官三代直接上位的规则很符合官僚的利益,但未必符合宋仁宗的利益。这些规则带来了“冗官”(人员严重超编)、“冗费”(财政不堪负荷)和玩忽职守(反正熬够时间就可以升迁),对宋仁宗追求的统治稳定显然都是不利的。这是宋仁宗支持范仲淹改革的主要原因。 但宋仁宗对改革的支持只维持了一年时间。原因是宋仁宗发现在整顿官僚集团的过程中,范仲淹等改革派以“君子”自居,公开肯定“朋党”,抱成了一团。而在皇帝眼里,官僚中的好人(君子)抱团是比坏人结党更有害的事情。后者为了腐败、怠政、升迁,言行上往往选择迎合皇帝的喜好,前者却相反,为了政治理想常常会走到要求制约皇权的道路上去。 对好人抱团这件事,宋仁宗毕生存有极高的警惕。早在宝元年间(1038—1040年),他就问过大臣张士逊:“君子小人各有党乎?”张士逊回答:“有之,第公私不同尔。”君子和小人都有朋党,不过公私不同,好人抱团为公,小人结党为私。宋仁宗没有正面评价张士逊的回答。他转而强调“法令必行,邪正有别,则朝纲举矣”——所有的官僚都应该遵守、执行朝廷的法令。(27) 到了庆历四年(1044年)四月,当主持庆历新政的范仲淹因损害了官僚集团的利益而被指责搞朋党时,宋仁宗对着范仲淹又提出了相同的问题:“自昔小人多为朋党,亦有君子之党乎?” 皇帝提出这个问题,并不是真的在提问,答案早已在他心中。他希望朝中君子个个“退无私交,非公事不言”,一盘散沙才好。皇帝只是在以提问的方式,希望范仲淹体察到他心中的答案,并希望范仲淹遵照这个答案去修正自己的言行——上个月,皇帝刚刚在迩英阁向部分官员出示了一份“御书十三轴”,里面列有“治政要目”三十五项,其中有一项正是“辨朋比”。但范仲淹的回答令宋仁宗非常失望,他说:“臣在边时,见好战者自为党,而怯战者亦自为党,其在朝廷,邪正之党亦然,唯圣心所察尔。苟朋而为善,于国家何害也?”意思是,我在边境带部队的时候,好战者会结党,怯战者也会结党。朝廷中也是一样,好人会结党,坏人也会。结党做好事,对国家能有什么害处呢?(28) 二人的对话其实并不在同一维度上。范仲淹觉得朝中好人团结起来有益,对国事有益。宋仁宗觉得臣僚们抱成一团有害,对皇权有害。 同月,范仲淹的支持者欧阳修又自诩“朋党”,公开撰文《朋党论》,为好人抱团正名,且将文章送到了宋仁宗眼前。文章说,朋党是个很正常的东西。自古以来,君子与君子“以同道为朋”,小人与小人“以同利为朋”。皇帝应该做的,不是禁止朋党,而是“退小人之伪朋,用君子之真朋”。(29)如此,宋仁宗就更不高兴了。 不高兴的后果是终止改革。庆历四年六月,改革的反对者捏造了一则流言,说范仲淹有意废黜宋仁宗,另立新君。流言很蹩脚,毫无可信度,但宋仁宗已不愿再表达对范仲淹等改革派的信任——他只信任散沙式的范仲淹,而非与人抱团的范仲淹。为求自清,范仲淹只好以外出巡守为名,离开中央,去地方做陕西、河东宣抚使,另一位改革旗手富弼也离开了中央,去地方做河北宣抚使。 庆历四年九月,靠着恩荫进入体制的官二代陈执中被宋仁宗任命为参知政事(大体相当于副宰相)。限制官二代、官三代靠恩荫上位是庆历新政的核心内容。皇帝如此任命新的宰相,等于变相宣告废除新政。 十一月,又发生了“进奏院狱”。一班官员用卖废纸的公费会餐,饮酒作诗,召妓相陪,席间的某些言辞(如“醉卧北极遣帝扶,周公孔子驱为奴”)被有心人记下,成了弹劾他们的罪状。宋仁宗并不在意他们的酒后狂言,但参加聚餐的多有支持改革者。皇帝遂借题发挥,下了一份严厉的诏书,大谈盛世之下只应有贤君和明臣,绝不该存在朋党,痛斥了知识分子交游往来的风气,命令相关部门“采察以闻”,对类似行为进行监视、汇报。(30) 诏书指向明显,宋仁宗的立场已然明确。心领神会的范仲淹随即辞去了参知政事一职,庆历新政至此彻底归于失败。 (1) 刘大鹏:《退想斋日记》,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46页。 (2) 刘大鹏:《退想斋日记》,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46页。 (3) 刘大鹏:《退想斋日记》,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47页。 (4) 刘大鹏:《退想斋日记》,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47页。 (5) 刘大鹏:《退想斋日记》,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49页。 (6) 刘大鹏:《退想斋日记》,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98页。 (7) [美]费正清:《剑桥晚清中国史》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518页。 (8) 王先明:《近代绅士:一个封建阶层的历史命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56—657页。 (9) 齐陈骏:《枳室史稿·唐代的科举与官僚入仕》,甘肃文化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10) 方健:《北宋士人交游录》,上海书店出版社2013年版,第3页。 (11) 冯尔康:《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72页。 (12) 郭培贵:《二十世纪以来的明代学校与科举研究》,《明史研究论丛》2014年第2期。 (13) 胡诚:《白金三品之管见》,《考古与文物》1994年第5期。 (14) 司马迁:《史记·平准书》,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433页。 (15) 司马迁:《史记·平准书》,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435页。 (16) 桓宽:《盐铁论·水旱》,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0页。 (17) 魏收:《魏书·李冲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180页。 (18) 薛海波:《论北魏均田制下的国家、豪族与小农》,《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1期。 (19)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二四《德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711—712页。 (20) 刘玉峰、钊阳:《试论唐代两税法的制度缺陷和执行弊端》,《唐史论丛》2013年第2期。 (21) 邓广铭:《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7年版,第145—155、175—183页。 (22) 邝士元:《中国经世史》,上海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40—41页。 (23) 《同治湘乡县志卷三下赋役志》,见杨国安:《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157页。 (24) 梁方仲:《梁方仲文集》,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8—99页。 (25) 范仲淹:《范仲淹全集·答手诏条陈十事》,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3—538页。 (26) 脱脱等:《宋史·范仲淹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0274页。 (27) 脱脱等:《宋史·张士逊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0218页。 (28) 毕沅:《续资治通鉴》,岳麓书社2008年版,第612页。 (29) 欧阳修:《欧阳修全集·朋党论》,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297页。 (30) 李强:《北宋“进奏院狱”的政治文化解读》,《江苏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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