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生孩子的权利?

为了生命闪耀之日  作者:斋藤茂男

后来,也许院长看到了S律师打算采取法律措施的态度,他决定让步,强制摘除小A子宫的计划被画上了终止符。然而,除了小A事件之外,其实还有很多尚未明了的案件,它们陆续被《每日新闻》的记者宇田川惠等人曝光。报道称,智力障碍人士没有生育权这一观点似乎已在医务人员之间成为了广泛的共识。在一次采访中,一位真正实施过子宫切除手术的国内大学教授开门见山地给出了以下答案:

(在这个案例中)女方在月经期有过脱衣服、拿掉卫生巾等妨碍看护的行为,如果这对院方和家长都有影响的话,我们建议切除她的子宫。

我们认为为了维持患者本人在福利院内的社会生活,摘除子宫是较好的选择。

重度智力障碍人士没有生孩子的权利。如果生了孩子,就有抚养他的义务。

在一个人健康的时候摘取他的器官,从伦理上来说是有问题的,但只要征得父母和福利院的同意,伦理问题就解决了。这没什么让人心虚的。

(《每日新闻》,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二日)

女性对这种观点提出抗议是理所当然的。

她们表示:“说智力障碍者不能生育和抚养孩子,就是剥夺了她们的生育权利,同时,不生育就不需要子宫这种想法,说明他们仅仅把子宫看成是生育工具。无论这些人认为智力障碍者是否应该生孩子,他们都没有全面地为女人的身体考虑。”

这也与智力障碍人士福利院的看护制度有关。据说,一半以上的福利院仍然让男性工作人员看护处于经期中的女性。据那些女性表示,男性看护本身就是一种性骚扰。从这一点来说,她们很可能在强迫下同意进行子宫摘除手术,这样就可以不来月经。没有同性援助制度,本身就是一种不将残疾女性看作女性的、对权利的公然侵犯。

S律师说:“即便如此,我在参与这个案件时再一次意识到,除了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甚至是父母,都不应该侵犯残疾人作为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不应该干涉她追求幸福梦想的权利,不应该替她决定什么才是幸福。在美国,即便当事人作了决定也需要第三方组织介入,判断这一决定是强制的还是自愿的,是否是唯一的、最合适的、不得不作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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