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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怎么判断损伤程度我是法医 作者:吉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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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条款要求进行人体损伤程度的区分。而受伤之后,受伤者往往想要追究经济赔偿,数目越多当然越好;伤人者则希望自己造成的后果越轻越好,赔的越少越好。这就需要一个标准,要不然今天这个人要五千,过几天同样的伤,另一个人又要一万;没有统一的标准显然是会混乱的。 法医临床检验就是主要负责损伤程度和伤残等级鉴定的。有人或许要问了,这「损伤程度」和「伤残等级」难道不一样吗? 这还真的不一样。 损伤程度对应的是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主要是用于判断伤人者将别人伤到什么程度,以便根据《刑法》规定来判断是否达到构成犯罪标准,以及量刑多少。其依据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发通[2013]146 号)》。而伤残等级则倾向于判断损伤对受伤者未来生活的影响,导致的残疾程度是多少,这主要与受伤者寻求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后续治疗等相关的经济赔偿有关。伤残等级又根据受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工伤、道路交通损伤和其他方式造成的损伤。目前我国尚只有两种伤残标准,分别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道路交通标准」限定了只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其余的各种原因造成的损伤评定伤残等级都要依据「工伤标准」。 曾经在法医临床鉴定室接待过来做鉴定的人们。有的是受伤者自己独自前来,想通过说说好话,描述一下自己多么可怜,甚至是塞红包以希望给自己评定的等级高一点,从而拿到更多的赔偿;有的是受工伤之后和老板一起来做鉴定,老板会悄悄地向法医表示能不能鉴定得低一点,自己少赔偿一点。很多人都认为评高评低其实都是法医自己判断的,然而,前面提到了评定伤残等级依据两个标准,后面的标号代表它们都是国家标准——损伤是客观的,标准也是客观的,只有损伤确实符合标准中某一等级才能评定到这一等级,法医并没有自主决定的权利。进行损伤程度和伤残等级鉴定都需要审阅全部完整的病历材料,包括各种的影像学资料,如 X 光、CT、MRI 等等,而且要求必须受伤者本人亲自到场接受身体检查。 有一次,一名被鉴定人带着病历材料前来做鉴定。病历上记载他有左肩的骨折,做过手术,放置过钢板来固定。然而,在进行查体的时候,发现在这个人的左肩上却完全没有看到任何手术瘢痕,活动这个人的左肩关节,也完全没有任何的疼痛或者障碍。在追问下,他发现瞒不过了才说出了事实:实际受伤的是他的弟弟,他以为来做鉴定不需要进行检查,只要看看材料就好了,没想到法医还要认真地查体。呃…… 还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年轻男子骑自行车在路上与一位开小轿车的中年男子发生了刮蹭,两人下车后发生口角。年轻男子称「对方要打我,于是我就骑自行车试图离开现场,但是对方又开车来把我从车上撞了下来,导致我小腿骨在膝盖那里骨折」。对这种说法,开车的中年男子承认自己与对方发生了口角,也承认发现对方要离开现场时开车追赶过,不过他否认撞了对方,而是说「他看到我要追上他了,就跳下自行车,从旁边一堵约两米高的墙翻进了一个院子,等我追进去就发现他躺在院子里了」。事发位置没有视频监控,那么,怎么判断他们谁说的才是真的呢? 法医调取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又要求受伤的年轻男子提供了全部的医院就诊病历材料。医院给出的诊断是「胫骨平台骨折」,在医院所拍摄的膝关节 X 光片也证实了这一诊断。法医通过查看 X 光片,发现这个胫骨平台骨折部位有明显的塌陷,而这种类型的骨折一般是由于人从高处落下时,大腿的股骨冲击小腿的胫骨所导致的。小轿车的撞击很难导致这样的骨折。所以,最后法医判断年轻男子的骨折是由于他翻墙的时候自己造成的。面对这个结论,两个人都没有再提出异议。 除了像上面这样进行损伤程度和伤残等级的鉴定之外,法医临床鉴定还有护理依赖程度(生活自理能力),犯罪嫌疑人涉及需暂予保外就医的相关疾病及残疾评定,保险理赔残疾评定与疾病确认、虐待儿童、老人的检验,赔偿医学(三期、医疗费审查、后续医疗费预估)、活体年龄推断等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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