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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怎么做的我是法医 作者:吉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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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发生的「南京宝马肇事案」中,驾驶员被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做出这一鉴定,所依据的就是法医精神病学的相关知识。 我国法医学本科教育的前几年是同临床医学一样,先接受基础的医学教育,学习各门临床医学知识,最后才会集中学习法医学专业课程。在临床医学课程学习中,有一门叫做精神病学,学习的就是各种各样精神疾病的症状表现和治疗方法。在各门类医学中,精神疾病算是一类比较特别的疾病,因为人的精神、意识源于大脑,而对大脑的研究还远远不足以解释很多复杂问题。除了如感染梅毒、过量饮酒、吸食毒品造成脑神经实质性的损伤这类可以明确检查到的原因而引发的精神异常外,大多数精神疾病的病因都还尚不明确,临床上对这样的精神疾病也并没有什么非常好的客观检查方法。精神疾病的诊断,主要依靠的就是医生向病人和家属问诊,通过谈话内容和谈话过程中对病人的观察,引出一些有特征性的症状,综合这些症状表现来确认病人是否存在精神异常,使用某种对症的药物进行治疗后是否可以改善,从而做出一个精神疾病的诊断。 目前精神疾病尚未有国际统一的分类,我国目前使用的精神疾病分类是《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hinese Classification and Diagnostic Criteria of Mental Disorders,CCMD);最新的是第三版,简称 CCMD-3。 认为一个人可能有精神疾病而对其进行精神鉴定,被称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由具有精神病学专门知识、技能和实际经验的人员,接受司法部门或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或聘请,对涉及法律事件的相关人员的精神状态及其法律能力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医学评定,为法庭审判案情提供科学依据的过程,简称为精神鉴定。 进行精神鉴定,首先要对被鉴定人现实的精神状态进行评估和鉴定。与精神科医生进行精神病诊断一样,通过特定的谈话,根据是否能引出被鉴定人某些精神疾病的症状表现来判断其精神状态。所不同的是,医生重点关注的是当下的情况,而精神鉴定还要关注被鉴定人在过去某一段时间的精神状态,如作案时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这里有人可能会问了,为什么还有权利受到侵害时呢?难道不都是对犯罪的人做精神鉴定吗? 进行精神鉴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得出一个医学上的诊断,而是为了判断被鉴定人行使某种法律权利或承担某种法律责任、法律义务的能力。这主要包括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各种能力可以分为完全能力、限制能力和无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一个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核心内容是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这就是经常在新闻中遇到的情况,即一个人是否是精神病,是否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刑事责任能力可以分为完全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分别对应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进行不受法律禁止的民事活动。比如是否可以正确理解自己订立遗嘱、签署合同的内容和意义,是否可以从事买卖、借贷、租赁等民事活动。同样可以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 其余还有诸如诉讼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作证能力和性自我防卫能力等其他能力。通过它们的名称,就可以知道各自代表的是什么能力了。 这其中有一个性自我防卫能力。一名男子向警察报案说自己的妹妹多次被人强奸。警察抓到嫌疑人后,在审讯过程中,嫌疑人辩称在与报案人妹妹发生关系的时候对方是配合的,自己不是在强奸对方。警察询问了这名女性,发现她好像精神有所异常,遂申请进行精神鉴定。经过对这名女性的鉴定,发现其患有精神分裂症,报案的哥哥及周围邻居也证实她从小就一直不太正常。最后鉴定意见认为:因该女性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法正确认识别人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后果,属于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这样,该嫌疑人所谓的「对方配合」其实是对方根本就没有进行自我防卫的意识,他的这种行为仍然属于强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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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法医怎...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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