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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谣言中发现得失成败刑法罗盘 作者:罗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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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络谣言,其实无须大惊小怪。 首先,与其他形式的谣言相比,网络谣言的产生原因并无特别之处。当下中国,无论哪种谣言,其产生至少有两种诱因。如果不根除这些诱因,即便将互联网从中国“连根拔走”,谣言仍会找到新的传播载体。 一是信息的闭塞。虽然当前我们处于一个貌似信息爆炸的时代,但是权威信息发布的渠道仍然过于单一、速度过于缓慢。 二是传统媒体公信力的下降。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参差不齐,以致人们在真伪难辨的信息世界中,常常感到无所适从。这些都为网络谣言的兴起提供了土壤。 其次,某些谣言中可能也包含着真相。“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是谣言还是真相,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看事物的角度。 谣言之“谣”字,本意是歌谣。《韩诗》解释到:“有章曲曰歌,无章曲曰谣”可见,“歌”与“谣”的唯一区别就在于是否有乐曲与伴奏。大多数“歌”都是从“谣”开始,唱的人多了,“谣”也就被整理为“歌”。所以“谣言”的另一种解释是民间流传的针砭时弊的歌谣和谚语。 事实上,有些谣言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事实的真相,诚如法国学者勒莫所言:“谣言是对失衡或社会不安状况的一种反应。”网络上盛行的种种谣言,在某种程度上是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的风向标,集中反映了人们在哪些方面存在焦虑与不安。一度沸沸扬扬的某医院医生与医药代表性乱感染艾滋病事件,最后虽然证实是谣言,但这种谣言不正是对时下医患矛盾的深刻反映吗? 不管是网络谣言,还是其他形式的谣言,若要治理,首先,是疏通信息管道。谣言如洪水,治谣言也如治水患,不能靠堵,要靠疏导。掌握信息优势的有关部门和权威媒体应当在谣言产生之初就尽可能公布信息。既然造谣者可以利用网络,那么真相的提供者也可充分利用网络,让谣言和真相在信息的大舞台中较量,让真相的滔滔江水将谣言冲刷干净。 其次,媒体应当自律。社会监督是媒体存在的意义,它必须与权力和金钱保持适当的距离。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等新媒体的从业人员,都应守住职业底线,恪守客观真实的报道原则。不少主流媒体动辄批评网络信息的庸俗与虚假,但为什么你看别人眼中有刺,却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呢?当主流媒体充斥虚假报道,舆论监督时常成为牟利的工具,网络世界又怎么可能独善其身? 再次,有关方面不应忽视网络谣言中的有益信息,权力还是应该时常俯就民意。《国语》记载,晋国名臣范文子告诫赵文子:“吾闻古之王者,政德既成,又听于民……风听胪言于市,辨妖祥于谣,考百事于朝,问谤誉于路……先王疾是骄也。”(一个建立德政的君王要时常听取民众的意见,在市场上采听商旅的传言,在歌谣中辨别吉凶,在朝廷上考察百官职事,在道路上询问毁誉,先王最痛恨的就是骄傲。)当网络谣言兴起之时,主事者也应“辨妖祥于谣”,在谣言中辨析民众的疾苦,反省执政的疏忽。而不是让谣言消失,让民众噤声。 最后,应为法律治理。网络谣言如果触犯法律,当然应当予以处理。现行法律已经编织了一个足够严密的法网,足够应对包括网络谣言在内的一切谣言。以《刑法》为例,如果谣言危害国家安全,可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如果谣言危及公共安全,可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如果谣言侵害个体利益,比如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捏造并散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伪事实、诽谤他人名誉,自然也可构成相应的犯罪。不过,针对国家、社会和公众人物的谣言,法律应有足够的容忍,如果谣言没有清楚且现实地造成实质的危害,不宜轻易动用法律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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