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婚姻的可取性

性心理学  作者:哈夫洛克·霭理士

现代的医师比从前的多了一种任务,就是在婚姻的可取性一点上,向他请教的人,比以前多了许多;凡是将要结婚的人,对于前途夫妇的幸福或子女的健康发生疑问时,总要找他帮同解答。医师在这方面的意见,在以前是比较的不受人重视的,现在也更有分量了。因此,做医师的从今要特别的小心,不应再轻率地用些老生常谈把请教的人打发开,而应尽能力所及,替他做一番郑重与周密的考虑后,然后发言。这种考虑所必须依据的科学资料现在还不完全,也还没有整理清楚;至少对于一大部分的婚姻的例子,这种资料还不很适用;不过整理的工作目前已经开始,在不远的将来可以应用,到那时候我们或许可以预料一桩婚姻的可能的结果,此种预料虽未必完全准确,总要比目前准确许多。就目前论,蒿尼女士(Karen Horney)在一度研究这问题之后,也说,就是精神分析的方法(她对这种方法是有很大的信仰的)也不能使我们窥见婚姻问题的底蕴,而知所预测。不过婚姻问题终究是一个社会学的问题,我们若穷根究底,不免越出我们的题目的范围。我们在这里所能讨论的,事实上只能限于这问题的一小部分,甚至于只是这一小部分的一些端倪而已。

举一个时常发生的简单的例子罢。一个青年男子或青年女子,事前既不向家人亲戚朋友说明,临事又不听任何旁人的劝告,突如其来地宣告行将和某某人结婚;不过这样一桩姻事,即使表面上并不违反什么优生的原则,实际上,以及从别的立场看,是绝对的人地不相宜的。也许第三者看不过去,总希望这样一个恶姻缘可以打消,于是便向医师请教,并且有时候还指望他明白地宣告出来,说明那轻率从事的对方实在是一个精神上不健全的人。对方精神上究属健全与否,是应该仔细探讨的一个问题,不过,就大多数的例子而论,这是一个迹近故入人罪的说法,那所谓轻率从事的对方或许在遗传上有一些轻微的神经变态的倾向,但此种变态,即使可以叫作变态,在分量上实在是很轻微而并不超越寻常生理的限度,因此,单单把医师找来而凭他的片言只语,是不足以断定的。莎翁剧本里所描写的罗密欧与朱丽叶(Romeo and Juliet)一类的爱侣,因为不胜一时兴奋的缘故,把反对他们结合的社会障碍,完全置之度外,是有的,但他们并不疯狂,除非是我们从文学的立场接受勃尔登(Burton)在《愁的解剖》(Anatomy of Melancholy)一书里反复申论的说法,认为在一切恋爱状态中的人是疯狂的。就大多数的例子而论,我们所碰见的绝不是两个疯狂的人,而是两个还没有从“狂风骤雨”[所谓“狂风骤雨期”,西洋是有一个常用的名词的,英文叫 storm and stress,德文叫Sturm und Drang,直译是“风潮与压迫”;在这时期内,一个青年,因生理心理种种方面的发展,对内在的冲动的驱策,对外缘的刺激的袭击,大有山阴道上,应接不暇之势,因应接不暇而起纷扰,因纷扰的亟切无由解决而发生“少年维特”般的烦恼、愁闷以至于悲哀。凡此种种心理的反应、汹涌、复杂、混乱,和狂风骤雨之下一个旅途中踯躅的人的心理反应最相仿佛。]里钻出来的青年;新发展的性爱的生活原是这番风雨的一部分,当其突然来临的时候,势必至于产生一种生理上的惊扰与此种惊扰所引起的精神上的失其平衡。一刹那风息雨止,生理的惊扰既消,精神的平衡自然恢复,并且更不至于发生第二次。

再有一种很有代表性的例子。一个行为正直而操守纯洁的青年男子,或因一时的好奇,或偶听朋友的怂恿,或完全因偶然遇合,认识了一个妓女,情投意合,竟想和她结婚,他的动机是极理想的,他以为妓女是俗人眼光里最下贱的东西,既受人糟蹋于前,又永远得不到翻身于后,他这一来,就可以把她搭救出来,永离苦海,岂不是功德无量;至少这是他当时所自觉的动机,在他比较不自觉的心理里,一种正在暗中摸索的性的冲动固然也未尝不存在,不过在那时候是不免被搭救的理想所隐蔽而看不大出的[译者有一位老友,在求学时代,就表示过这种志愿,他认为最理想的婚姻是和一个妓女结婚。但后来并没有实现,恐怕这老友把这志愿说过以后,不久也就忘了;后来他所与结婚的,还是一位名门淑女。]。和妓女结婚,在原则上本来没有什么不可以,事实上结果美满的例子也未尝没有,不过在男子方面总得是一个成熟而有经验的人,并且在成婚之前也一定有过一番谨慎的选择。若在一个初出茅庐的男子,天真一片,再加上理想所唤起的一般热情,莽撞地做去,结果大概是不会圆满的[此处我们不由得联想到一个宋代理学家的故事。相传陆象山门人有名谢希孟者,少年豪俊,和一个姓陆的妓女结不解缘,“象山责之,希孟但敬谢而已。它日为妓造鸳鸯楼,象山又以为言,希孟谢曰,非特建楼,且为作《记》。象山喜其为文,不觉曰,《记》云何?即占首句曰:‘自抗、逊、机、云之死,而天地英灵之气,不钟于男子,而钟于妇人……’象山默然。希孟后忽省悟,不告而去,妓追送悲啼。希孟口占曰,我断不思量,你莫思量我,从前你我心,付与他人可。竟解舟行。”唯查《宋元学案》“象山学案”中并无谢希孟其人,象山比较重要的门人中并且根本没有姓谢的。译者颇疑这一类的故事,事实上虽很可能,但也许是有人为了开道学家的玩笑,特地编造出来的。象山姓陆,妓女也姓陆,而抗、逊、机、云也姓陆,显示象山不是天地之灵气所钟,其地位且不及一个妓女!]。我们碰到这种例子,最好的方法是暂时取一种虚与委蛇的态度,然后相机劝止。直接与强烈的禁遏手段不但不行,并且适足以煽动他的热情,使大错的铸成,更不免急转直下。虚与委蛇的用意是让他把婚事延缓下来,在这延缓的期间,就可以设法使他对所爱的人有一番静心观察的机会,结果,他对于对方所估的价值也许会降落下来,而和亲戚朋友所估的相差不远。到那时候,这样一桩婚事便不打消而自打消了。[中国以前对于娶妓女作妻妾的态度是很清楚的,轻者不许以妓为妻,重者不许以妓为妾,最重者根本不以宿娼为然。清褚人获《坚觚集》(卷三)引《碣石剥谈》说:“江西举人龙复礼……自书平生未尝与妓苟合,盖恐媾精受孕,生男必为乐工,生女必为娼妇,父母之遗体沦于污贱矣……”社会地位较高而道德标准较严的人家往往把不娶妓作妾的禁条,列入祖训,载在家谱,如有故违,身后不准入祠堂。清邹弢,《三借庐笔谈》(卷九)便记着一个表示此种禁条的效力的例子。这种态度与禁例也许失诸抹杀武断,但就大体说,此种婚姻总是不健全的,前人对于其所以不健全的理由,虽无从细说,但于其为不健全,则亦未尝不深知之。]

再假如一个青年女子,一时为情感所驱,想草率地和人家成婚,做家长或监护人的往往可以想法使她改换一个环境,让新的兴趣和新的友谊关系可以取而代之。有时候(在第一次欧洲大战时,这是数见不鲜的)一个青年女子,一时意兴所至,想和一个社会阶级比她自己低的男子结婚。无论我们对于阶级的观念怎样的不重视,这样一桩姻事是应当竭力加以反对的,因为它很不容易有美满的结果,而当事的女子,如果能悬崖勒马,自己也决不追悔这马是不应当勒的。近年小说里的查泰莱爵士夫人虽一时爱上了一个农家子弟,但若真要嫁给他做他的妻子,前途的生活是绝不会有幸福的[见英国小说家劳伦斯(D. H. Lawrence)所著 《查泰莱夫人的情人》(Lady Chatterley’s Lover);它是近年来西洋著名的性爱小说的一种。]。这一类拿一见倾心做根据的造次的结合往往要产生一大串的悲惨的结果。因此,我们如果在成婚之前,能设法加以阻碍,这种设法总是合理的;固然我们也承认在“远亲近亲”或“近看一面麻,远看一朵花”的说法之下[西洋说男女相爱,有“距离增添美丽”(Distance lends to beauty)和“睽违是十全十美之母”(Absence is the mother of ideal beauty)等说法。这些和中国“远亲远亲”和“近看一面麻,远看一朵花”一类的成语最相近似。错误的婚姻,固然由此种因距离而产生的错觉而来,但美满婚姻的得以长久维持,也未始不由于夫妇间适当的距离的培植;“相敬如宾”的原则就是为培植此种距离而设的。],障碍越多,在恋爱状态中的青年越是一往情深,追求得越用力,越不甘放弃,即使障碍发生效力,使一段姻缘功败垂成,在当事人也许会引为终身的一大憾事。英国小说大家狄更斯(Dickens)的经验是很多名望赶不上他的人所同样身受过的。狄氏早年曾经爱上一个女子,但终于被她拒绝,没有成为婚姻。后来这女子在狄氏的想象中成为十全十美的女性典型,他的作品里的女主角,也无形中拿她做了蓝本[例如《大卫科波菲尔》里的“全盏花”。],但最后双方再度有机会见面的时候,狄氏终于不免一个大失所望,嗒然丧气。

婚姻也有许多我们局外人的注意所达不到的特殊的疑难问题。但看不到,并不就证明没有问题。男女两人之间,不发生婚姻之议则已,否则总有一些要解决的问题的,问题发生的方面尽管很不一致,但其为问题则一,而这一类的问题之中,总有一部分会请教到医师手里,近年以来,请教人的更一天多似一天,而所请教的问题的方面也一天比一天增加了。对于这一类特殊一些的问题,我们在这里只能略微提到,一则为本书的范围所限,再则要解决这类问题,我们不容易有什么固定不移和到处可用的简单的答案。每一桩姻事的每一个问题都得单独的解答,也许对甲是最有利的解答对乙却是最有害的,都说不定。也许将来全世界的各大都市里我们都可以有一种婚姻的咨询机关,专门帮助已婚与将婚的男女就婚姻问题的各方面寻求答案[已成立的柏林性学院(Sexual Institute of Berlin)可以看作这种机关的一个前驱]。[清诸晦香《明斋小识》(卷三)有“媒翁”一则说:“徐翁爱作媒,凡人家诞儿女者,密访时日登于簿,俟其将冠与笄,暗以门户相当,先为配偶,然后白两家撮合之,故谐合甚多。苟天下尽如是翁,焉有所谓怨女旷夫耶?”徐翁所为,可以说是此种机关的滥觞。目前西洋大都市里事实上已经有不少帮人家解决婚姻问题的机关,但这种机关的任务专在介绍撮合,还谈不到咨询的重要工作,唯其如此,它们对于婚姻率的增加,也许不无小补,但对于所成就的婚姻的和谐程度,怕不会有多少补助,它们在这方面的贡献也许还赶不上以门第相当的原则做依据的徐翁哩。详见波普诺与约翰生所著《实用优生学》(Popenoe and Johnson,Applied Eugenics),页二四六至二四八。]

这类的问题包括年龄、个人的健康与家世的健康或遗传、婚前的体格检查、对于婚姻生活的准备与准备到何种程度、生育的展缓与节制,特别是夫妇在身心两方面可能融洽的程度,因为这种程度的深浅和婚姻幸福的大小往往大有关系。

婚姻的年龄问题就是迟婚对待早婚的问题。究竟迟早到什么程度,才对夫妇的幸福以及健全子女的产生,最有利益,是一个意见还相当分歧的问题。就目前论,这方面的资料数量上既嫌太少,范围上也不够宽广,使我们难以做出一些可以适用于多数人的答案。在美国费城,哈特(Hart)和希尔兹(Shields)两氏,根据法院里婚姻关系专庭上所处理的案件,和每一对夫妇因勃谿而构讼的次数,来衡量年龄与婚姻生活美满程度的关系,发现早婚是不相宜的,因同时另一位费城的作家,柏特森(Patterson)在这方面的研究发现在二十岁以下成就的婚姻中间所发生龃龉并不比二十岁以上所成就的婚姻为更显著的多些。狄更生和比姆女士合作的调查里,发现凡属可以认为婚姻生活满意(即双方能彼此适应而无有余不足之憾)的妻子的平均婚年比全部调查里的平均婚年要大得几岁,而在考虑到婚后同居生活的长短和后来分居或离婚的关系时,又发现婚年最早的人中间,此种同居的期限倒也并不是最短的[见二氏合著的《一千件婚姻的研究》。]。成婚迟一些的女子当然比较明白自己生活里最需要的是什么,而比较的能做一些健全的主张,这固然是好处;但同时这种人的心理习惯大抵已趋固定,而在身体方面,也说不定已经有一些小毛病,这种习惯与毛病的存在对于婚后夫妇间的顺适总要引起不少的困难;反过来,早婚的女子不但在心理方面比较地容易适应新环境,并且体格方面也比较健全,性交既不感困难,生育亦易于应付;这种比较,在一般人还不很了解,但事实确乎如此。不过实际上,问题并不端在年龄的大小,而也和性格、智力及经验有关;单就年龄而论,目前的平均婚年也许是已经够高的了,并且往往是太高。近年来婚姻问题的作家里,伯格杜弗尔(Burgduerfer)竭力主张早婚,同时哈根(Hagen)和克瑞斯天(Max Christian)的结论是,从优生学的立场,男子婚年应为二十五,而女子则在二十五以前,假如这样提早以后,不免遭遇种种困难,这种困难,无论多大,应该用最大的勇气来克服,不应规避退缩。在德国,男子的平均婚年是二十九,女子的是二十五,不过在数世纪以前,男子的是在十九岁以下,女子的是在十五岁以下,相差得真是很多了。[参看译者所著《中国之家庭问题》中“早婚与迟婚”一节,页一六○至一八四。译者在那里所得的结论和克瑞斯天的结论最为接近。]

无论在什么年龄结婚,男女双方,为未来夫妇的关系和子女的生育设想,都应当有一度周密的医学检查;这一层不但有利而值得做,就道德的立场说,也是义不容辞。检查的手续并且要做得早,在婚约发表以前,在许多的亲友知道以前,就应当做。当然,检查的工作也必须包括女子的妇科检查和男子的生殖与尿道检查。有人更主张过,检查后必须有证书,而证书的有无应当成为婚约成败的第一个条件;所以在行将结婚的人应当被强迫地接受检查而出示他或她的受检证书;这种主张,在有的地方,已经有实现的倾向。[例如在德国的许多大城,奥国的维也纳,和美国的洛杉矶,都有帮同做检查工作的官立或私立机关。]不过这种检查的关系实在是太多了,即专为未来夫妇的幸福着想,而不参考到本节范围以外的种种优生学的需要,行将结婚的男女也是应当照做而愿意照做的,初不待外界的强制。[此种检查工作译者以为必须包括家世的检查,即不为未来子女的健康设想,而为夫妇生活的长久调协设想,这种检查也是万不可少的。例如许多种疯狂的症候,不到相当的岁数是不表现的;配偶的一方,在成婚的时候,也许表面上是很健全的,只是本人的检查并不能发现他或有什么病态,但婚后十年八年之内,也许潜在的疯狂倾向会突然发作起来。这种情形,只有家世的检查可以供给我们一些资料,好让我们在事先做防杜之计。关于这一点,我颇以霭氏没有多加讨论为嫌,他在上文虽提到家世的健康为问题之一,但讨论到医学检查的时候,他把这一点反而忽略过去,没有特别的举出来。我视为这种挂漏是应当补足的。]

婚姻还有另一种准备工作,其意义的重要更要在医学检查之上,而必须双方当事人在私底下自己做的。这种准备工作是性知识和性感觉的自我检查,婚姻关系最重要的一部分当然是性的关系,在发生这种极亲密的关系以前,双方对于自己和对方行将发生这种关系的条件,应当有一个比较明白的认识。他们应当自问,对于自己和对方身体的构造和生理,以及彼此对于性题目的情绪的反应,已经有充分的了解没有。就一向的情形说,狄更生和比姆女士在他们的研究里所说到的一点是很寻常的,就是“少不更事的未来的新郎觉得对方是‘太神圣的’不可侵犯了,因此,对于她内部的结构,不便做什么探索的尝试;在未来的新郎方面自己也以为仿佛是一棵树,那树干是块然的那么一根东西。这种男女对于生理与解剖的知识比起古代的波斯人来,并不高明得多少”。他们特别地应当自问一下,他们对于婚姻之爱或床笫之爱的观感究属如何。我们知道有的夫妇生怕对方触摸到自己的私处,和其他平时不大呈露的发欲带部分;有的夫妇从来没有在浴室里碰过头,不是他怕见她,就是她怕见他。在这种情形之下,身体上的开诚布公,和盘托出,既谈不到,要取得精神上的推心置腹,肝胆相照,更不必说了;这样,试问还有真正的婚姻结合可言吗?戴维斯女医师发现,凡属婚前的准备,不论在哪一个方面,比较充分的女子,比起没有准备的来,其婚后的生活的比较圆满,在百分数上要多占许多。

这种相互的认识当然不限于性的一方面。婚姻关系之中,性的关系既属中心,但并不是唯一的关系。我们知道有许多婚姻的例子里,真正的性的关系始终不曾有过,但因双方有十足的性格上的体认,所以也不能算完全不圆满。许多婚姻的研究都认为性情投合是婚姻幸福的最大的钥匙[这一段的见解和译者所见很有几分出入。译者以前在《中国之家庭问题》里说过 :“性情亦为身心健康与否之一种表示,生理与心理上无病态或变态者,其性情无有不温良之理,即偶有个别不与人同之处,亦未尝不可借理解力之助,而减杀其不相能性。”详见是书页一四九至一五三。且性情是最不容易下界说的一件东西,什么是好性情,什么是坏性情,更不容易决定,至于要断定哪两种性情可以放在一起而和谐无间,更是难之又难了。霭氏谈到性情的种类,也只偶然提到内向与外向两种,此外他没有提到什么,因为根本没有什么可提。至于说,相投合的性情不一定要相同的性情,同的可以合,不同的也可以合,然则究属怎样的性情才不可以合呢?关于这一点,霭氏及其他重视性情的作家似乎从来没有说明过。还有一层,根据上文影响的理论,青年人对恋爱的对象往往有精神分析派所称“性的过誉”或俗语所称“情人眼里出西施”的危险;在这种性心理状态之下,他所见的对方的性情,不好也是好的,不合也是合的,即使按照霭氏夫妇的提议,在婚前有一个见习的时期,怕也不容易把这种盲目的程度减轻很多;若见习的时期比较长,这种盲目的程度自不准减少,但若太长,特别要是见习功夫包括性交在内,那就名为见习,实等婚姻,设有大错,岂不是已经铸成?关于婚前求爱期内的“性的过誉”一点,参看《中国之家庭问题》页二○五至二○七。]。两个人的性情,单独地看,也许是很不差的,但放在一起,就合不起来,所以必须在婚前加以认识;留待婚后再加以体验是不妥当的。最好在结婚以前,双方就能有比较长期地住在一起的机会,这同住的环境必须能供给种种寻常必须解决的问题以至特别不容易解决的难题,让双方共同设法应付;如此,双方才可以观察到彼此对自己、对第三者以及对一般事物的反应的方法;我特别提到对第三者以及一般事物的反应,因为只看双方彼此间的反应是不够的,这些,在婚前婚后往往有很大的不同。天主教里的僧尼必须经过一个见习期,见习及格才可以正式地做僧尼,我认为婚姻也应当有一个见习的段落,见习有成,才许在婚姻祭坛前立下正式的誓约。这种见习功夫究竟做到什么程度,包括不包括性的交合在内,是一个次要的问题。[见习期之说,详见霭理士夫人所著《婚姻的一个见习期》一文。霭夫人关于这方面的零星文稿,现全都收入名字叫作《恋爱与生命的新眼界》的一部论文集里。见习期之说,译者也不敢苟同。见习的时间短,见习的方面少,等于不见习,见习的时间长,见习的方面多,就等于实行婚姻,等于曾子所说的“学养子而后嫁”。婚姻好比人生的许多别的大事,原是一个冒险的历程,要把全部历程的安全与事前完全加以肯定,是事实上所不可能的。下文霭氏不引埃克斯纳“婚姻为一个造诣的过程”之说吗?婚姻的本身既是这样一个过程,既须夫妇两人不断地彼此力求适应,才有日新的进步可言,才有高度的造诣可言,那岂不是等于说,全部婚姻的过程不就是一个见习的过程吗?不等于说,有婚之日,莫非见习之年吗?又何必别立一个见习的期限呢?霭夫人的作品里很有些特出的见解,但她的神经是不很健全的,霭氏在最近问世(一九四○)的自传里也坦白地承认这一点;霭氏引到她的见习期的主张,恐怕是出乎爱敬与纪念他的夫人的心理者为多;此种主张的理论根据却是不坚实的。]

所谓性情的投合,不一定指性情的相同,有时候相反的情形也可以彼此和谐,不过只是性情的投合还嫌不够。见解、兴趣与才能的投合也是至关重要的。性情的不同,例如一个内向(introvert),一个外向(extrovert),也许是和谐而相须相成的,也许比性情的相似和反应的相同更可以促进婚姻的幸福。不过要此种幸福的长足进展与长久维持,趣味与才能的相投也是极基本的,而所谓相投自然也不一定非相同不可。一方不爱好音乐,而一方则专心致志于音乐,这大概是不容易调和的 ;政治的见解不同,即使性的关系很和合,怕也不一定能维持长久的美满。至若宗教的信仰完全不合(例如罗马式的天主教和福音主义的耶稣教),则婚姻决无和乐之理,无论如何应以不缔结为是。应知在今日的时代,做妻子的已经不只是一个纯粹的家庭的员司,她多少总有一些家庭以外的兴趣,所以对于外界社会生活里各种较大的活动与潮流,双方理应有些共同和相似的见解,只要大处同,细节目不同,就不要紧,所持的原则同,方法不同,也就不要紧,但若大处和原则上便有冲突,婚姻生活就难期美满。

不过我们总须记住,对于任何一桩婚事的事前的一切劝告多少总有几分臆断与逆料的性质,前途是否一定成为事实,是谁也不敢断定的。一对当事人,尤其要是很年轻的话,是会因发展而随时变迁的,今天这样,明天就不一定这样。埃克斯纳(Exnar)说得好:“从心理的立场来看婚姻,把婚姻当作一个富有创造性的人格关系看,它根本是一个造诣的过程。这种关系,这种过程,在行婚礼的时候,不一定就会发生或开始的。[见埃氏所著《婚姻的性的方面》一书。]”这造诣的过程也往往很慢,也许要费上好几年的渐进的功夫,一种圆满的与深切的婚姻关系,即真正配叫作婚姻的婚姻关系,才有希望确立。表面上已到白头偕老的段落,而此种关系还没有确立的例子,也所在而有。[这一段议论岂不是和上文“见习期”的主张相冲突,相抵消?]

世间也有不少的人,因为若干特殊的个人的原因不适宜于婚姻,而我们也便不以婚姻相劝。另有一部分人,因遗传的关系,为种种的健全起见,可以许其结婚,而不许其生育子女;对于这种人,比任何方法要高明许多的不生育的方法,是让做丈夫的接受绝育的外科手术。[他可供参考之书目:《我们目前所已知之遗传知识》[(梅岳基金会《演讲集》(Mayo Foundation Lectures)],一九二三至一九二四年。达尔文[(进化论大师之少子(Leonard Darwin)《优生的改造》]。狄更生(Dickinson)《婚前检验》。瓦尔(Lopez del Valle)《婚前医事检验》一文,《世界的健康》月刊,一九二七年九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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