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委托谁来做“成年人的监护人”?

在熟悉的家中向世界道别  作者:上野千鹤子

如果你患上了认知障碍症,那就必须委托别人来替你做决定。如果你没有特别指定的话,一般就会由你的子女等家人来代行决定权。但是,就目前我所看到的情况而言,即便是家人,你们的利益也会不一致。比如,老年人想待在家里,家人却不希望他们待在家里。残疾人权利运动的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即便是父母也无法代表子女的利益,更何况是由子女来代表父母的利益,那更不可能。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不对称的。子女对父母的好,是赶不上父母对子女的好的。这两者之间的差异举个例子就能看得出来,比如,父母在找托儿所的时候,哪怕附近就有托儿所,也还是要到各处去找一找有没有服务质量更好的托儿所;子女在给父母选择养老机构的时候,却是哪家能最快排上号、最快入住就去哪家,很少会像找托儿所那样执着于服务质量。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最佳利益,“成年人监护制度”[我国也有类似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八条规定如下:“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应运而生。最明智的做法是,不要指定有直接利益冲突的家庭成员担任你的监护人。随着越来越多的老人不能或不想依靠家人,对成年人的监护人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有需求就会有供给。迄今为止,成年人的监护人,主要是由律师或司法文书代写人等专业人士担任,只是他们虽然可以代为管理金钱等,但不对日常起居之类的事项进行监护。其实,担任成年人的监护人是不需要任何特殊资格的。只要被监护人愿意,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其监护人。最近很流行“市民监护人”讲座培训,但听说培训完了以后很多做法进入“休眠状态”。这其实也不难理解,因为谁也不会粗心到把自己的身家性命随便委托给一个陌生的“市民监护人”,而且,很多时候,只指定一名监护人也是很危险的,因为“好心人”随时可能变成“坏心人”。所以,最好还是指定可靠的社会组织,比如社会福利协会、福利公社、福利生活消费合作社和非营利组织等。而且,如果想让“市民监护人”制度运作起来,最好是让他们到可靠的社会组织去注册登记,以该组织的信誉作为后盾来开展工作。

此外,成年人监护制度还有一个缺陷,那就是合同的有效期问题,只要当事人一死,合同就终止了。所以哪怕当事人临终时监护人在场,但那之后的事情(如丧葬事宜),监护人都不会参与。也许正是因为这一缺陷逐渐为人所知,所以现在如果由监护人来操办丧葬事宜,监护人是可以要求支付相关费用的。不过,当事人去世之后的丧葬事宜,比如提交死亡证明、殡葬代领骨灰等,很多监护人还是会另外请志愿者机构来做。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就出现了能够提供一条龙服务的机构,它们将成年人监护人、日常生活监护、死后事务委托这三块统合在一起。其中有一个机构属于非营利组织,名为“人生全支援”,它的负责人三国浩晃先生写过一本书,《独自一人临终吧——到最后也要做自己》(弓立社,2017年)。我给这本书写过如下的推荐语:“当你能自主决定的时候,你可以独自一人生活……但假如有一天你无法自主决定了,那该如何是好?对于这一个问题,老实说我是不安的。但是这本书消除了我的这种不安。”

三国先生有个客户,是一位老太太,之前长期生活在国外。她没有子女,丈夫也已过世,一个人住在公寓里,她的姐妹们一个劲地催她赶紧住到养老机构里去。于是她交了租金,准备去入住。到了入住当天,她孤零零一个人在家里等着三国先生来接她。三国先生到了以后,她问道:“我是不是必须住到你们那边去啊……”三国先生觉得这个时候应该要尊重她本人的意愿,便很温暖地支持道:“不是的,如果您不想去的话,现在也可以解约啊!”三国先生说,他当时便决定,他要帮这位老太太实现居家养老和居家临终。像三国先生这样的人,会让人放心地将自己的晚年生活委托给他。从这个故事,我们也可以清楚地明白一点,那就是入住养老机构到底是为了谁?与其说是为了老人的幸福,不如说是为了让家人安心。

长野县松本市有一家非营利组织,叫作“人生设计中心”,成立于2001年。他们说最开始的时候,许多客户的监护人都是官方选定的,[在日本,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有两种选定方式。一种是当事人在还有清晰的判断能力的时候,提前指定自己将来的监护人。另一种则是在当事人的判断能力已经下降,无法自己指定监护人时,由周围的人提出申诉,让法院选定监护人。]但现在更多是客户提前指定好了监护人。这个中心出版了《告别设计帖——个性化的“临终计划”指南》(亚纪书房,2016年)一书,我也参与了这本书的一点点编写工作。我问他们:“你们做这些能赚钱吗?”得到的回答是“不赚钱”。好在他们服务过的客户偶尔会给他们一些可观的遗赠,他们才得以松口气。仅凭这一点,他们就值得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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