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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安乐死的社会,是临终关怀医疗不发达的社会在熟悉的家中向世界道别 作者:上野千鹤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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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我与中西正司先生合写了一本书,《当事人主权》(岩波新书)。中西先生年轻时因一场事故导致颈部脊髓损伤,成了残疾人,日常需要坐轮椅。在残障人士自立生活运动当中,他是一位拥有超凡魅力的领导者。我们在这本书里提倡的是残障人士、老年人、妇女等其他弱势群体的自主决定权。我还记得,书一出版就受到了这样的批评:“那些有智力障碍的人怎么办?那些有精神障碍的人怎么办?还有,那些患有认知障碍症的老人怎么办?”简而言之,就是失去自主决定能力的人,他们的当事人主权怎么办? 认知障碍症只是一种认知障碍,不是一种情感障碍。智力和情感常常被看作是对立的,但我认为二者原本是一体的,“情感是分裂前的智力”。当人们判断某个情况对自己是否有利的时候,其直观判断的结果就会体现为喜欢、不喜欢、恐惧、厌恶等。而认知障碍症患者仍是拥有这种判断力的。 即便是因为重度的认知障碍症而终日恍恍惚惚的老人,只要饭菜一端上来,他也会睁开眼睛吃的。食欲是求生欲的基础。只要能吃,就还能活。对于一个表现出求生欲的认知障碍症老人,如果我们严格遵循老人过去的意愿,对其实施安乐死,那就是他杀,而不是老人的自主决定。那么,如果不是安乐死而是尊严死呢?要遵循老人的意愿让其尊严死吗?对此,我倒想反问一下,同样是患有认知障碍症的老人,如果他患上了吸入性肺炎等疾病,你会选择什么医疗措施都不做、任其死亡吗?面对因不治之症而觉得活着没有尊严的患者,为什么有的人会说“为了不让患者继续痛苦”而选择不采取任何医疗措施呢?那是因为这种选择本身已经以患者自主决定的名义正当化了。但这样一来,是不是一旦患上认知障碍症,一些原本可以治愈的疾病,也不给治了呢! 每次我讲到当事人主权的时候,几乎百分百会有人问“死亡可以自主决定吗?”。我的看法是,如果我们主张出生可以自主决定,那么死亡也应该能够自主决定。阿图·葛文德医生在《最好的告别》(美篶书房,2016年)一书中写道:“好的人生,就是最大限度的自立。”当我知道主张老年人自立(比起“自立”,我更想用“自律”这个词)的葛文德医生也反对安乐死的时候,我深感欣慰。他在谈到荷兰的《安乐死法》的时候这样说道:“根据统计,2012年每35个荷兰人当中就有1人在自己死的时候,寻求别人协助其自杀。这一统计所证明的,不是协助自杀制度多么成功,反而证明了该制度多么失败。”可能也正是因为该制度,“和其他国家相比,荷兰在临终关怀医疗方面进展缓慢”。 松田先生专门调查过荷兰的安乐死情况,他说荷兰2015年的安乐死占总死亡数的5.6%,也就是说,“每18个荷兰人当中就有1人是定好了自己的死期后去世的”,这个比率,与葛文德医生所说的2012年的数据相比呈上升趋势。《安乐死法》刚颁行的时候,是不允许认知障碍症患者接受安乐死的,但2006年时条件有所放宽,到2016年就已经高达141例了。根据地区安乐死审查委员会2014年的报告,2014年以认知障碍症为由的81例安乐死,据说几乎都是患者在认知障碍症初期自主做的决定,他们认为越往后认知障碍症会让人越痛苦。但之所以出现那样的结果,还不是因为政府和媒体一味煽风点火,导致人们对认知障碍症有天然的恐惧吗?!关于安乐死的最新消息,我听到的是,在新冠肺炎疫情之下,《安乐死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这让我觉得很恐怖,不知道他们是不是对患者进行鉴别分类,筛选出“无价值的生命”。 京都的“草鞋医生”早川一光说过:“痴呆才是福。”认知障碍症患者的脑中,没有了过去和未来,只有现在。那么,他们应该也不会对生离死别感到悲伤,不会对时日无多感到恐惧。松田先生曾经引用过荷兰的凯斯·胡德哈特医生的一句话,凯斯医生诊断过很多认知障碍症患者,他说:“我认为认知障碍症患者是不可能寻求安乐死的。我无法理解为什么要允许认知障碍症患者安乐死。” 我们其实完全没有必要把“痴呆”的叫法特意改成“认知障碍症”。痴呆是人老了以后的一种正常现象。有很多老人虽然痴呆了,但依然心情愉悦地活着。 出生这件事,我们无法自主决定,却认为死亡是可以自主决定的——我觉得这是很傲慢的想法。如果将来我变痴呆了……那我希望,只要我还吃得下饭,就请一定让我活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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