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山道

足利女童连续失踪事件  作者:清水洁


足利女童连续失踪事件
立在现场的一对地藏石像

我在九州。

福冈县朝仓市的八丁峠是一条鲜有车辆通行的山道。寒冬的天空阴沉沉的,纷飞的雪花落在我的夹克上,能听见微小而清脆的声音。

这是“饭塚事件”中发现两个小女孩尸体的现场。

当初,一直关注这起案件的我听到久间被执行死刑,十分愕然。时间也未免太凑巧了。与“足利事件”不同,此案已经无法再鉴定DNA型,因为现场发现的样本已全部用于科警研的鉴定中。

不过,除了DNA型鉴定,这个案子还有其他证据。因此我来到了现场。

我有种很强烈的预感,如果不实地采访调查,就无法找到我想要的真相。

距离案发已经过去二十年了,现场没有什么有价值的证据。大雪下个不停,覆盖了这段曲折的山路。目之所及,一片雪白。

我发现了一个生锈的橘色弯道反光镜,从它旁边下到杂树林中。根据我之前的调查,抛尸地点就在这条林间小道的尽头往南九米左右。我穿了登山靴,可脚下还是不住地打滑。我调整好姿势,继续往下走,绕到一块巨大的岩石背面,猛然一惊。

那里有一对小小的地藏石像。

石像立在长满青苔的岩石下,上面的人脸圆圆的,双眼紧闭。这一方小天地守护着地藏石像不受飞雪侵扰,得以安然地并肩而立。一想到这对地藏石像出现在这里的原因,我心里堵得慌。

忽然,不知从何处传来了维尔纳《野玫瑰》的旋律。大概是山脚下的有线广播。

我在悲伤的旋律中对着地藏石像合掌祭拜,心想,脚下那片冰冷的斜坡,就是两个小女孩被抛尸的地方吗?

我必须收回之前说过的话,现场并非什么都没有留下。年幼的女孩被夺走生命的伤痕,清晰地印刻在这里。

案件发生在一九九二年二月。被害人是饭塚市一年级的小学生,两人在上学途中被人带走,下落不明。第二天,人们在八丁峠发现了她们的尸体,又在三公里之外的S弯道旁的低洼地里,发现了两人的遗物——黄色的伞、绿色的鞋子、红粉相间的书包。书包还泛着光泽,像新的一样。

两年后,嫌疑人久间三千年被捕。他很早就被锁定为侦查对象,因为有人在案发现场目击到了他的车。

八丁峠在远离市区的深山中,因此可以推测凶手是开车来的。福冈县警方耐心地找寻目击者,终于找到一个男人,他说看到一辆商旅车曾停在发现被害人遗物的现场附近。这份证词表示,那辆商旅车的车身呈深蓝色,后轮是双胎。根据这些特征,警方认定该车型是马自达邦戈;又从后车窗贴着黑色薄膜等细节判断,目击者看到的是久间的车,便传唤了久间。

久间否认犯罪,可警方有现场勘查的证据,而且久间没有不在场证明。警方要求久间提供自己的头发样本。

当时科警研已经在被害人身体及现场树枝上提取血迹,实施了DNA型鉴定。他们采用的正是标记物有缺陷的MCT118法。检测结果显示,从血迹中检测出的非被害人DNA型与久间一致。

然而,警方没有逮捕久间。

与菅家的案子不同,这起案子里没有久间的自供。警方大概认为,仅凭目击证词与DNA型鉴定无法进行公审。

可即便如此,警方依然没有放过久间。他们持续监视久间的行踪,拿着他的照片在周边走访调查。久间十分愤怒,这根本就是把他当成了凶手。为此他跑去警察局抗议。

双方甚至发生过剧烈的肢体冲突。久间与警察扭打成一团,用园艺大剪刀将警察刺伤,这事当时还见了报。报上说,便衣警察在久间住所附近的车上监视他,久间便走过去问他们是谁、从哪儿来,最后还袭警。久间因伤害与暴力行为被捕,交了罚款才了事。

为何警方会紧咬久间不放?就因为他的车子与凶手的极其相似吗?

不,是因为久间有段过去。

一九八八年,饭塚市发生过一起女童失踪案,失踪的女孩叫小I。小I与“饭塚事件”的被害人在同一所小学读书,案发时也刚上一年级。有人曾目击到小I失踪前不久在久间家中玩耍,当时警方就已盯上了久间。因此,到了“饭塚事件”,警方又怀疑起久间。

警察厅刑事局长曾到“饭塚事件”的现场视察。在福冈县警方看来,这已经成为警察厅关心的重大案件,现场弥漫着“必须破案”的紧张感。

案发七个月后,久间将自己的马自达邦戈折旧卖出,换了辆新车。警方扣押了那辆马自达邦戈,一年后,在车内发现与被害人一致的O型血血迹与尿痕。而且,被害人衣物上附着的纤维与车内座椅的布料一致。

DNA型一致、有目击证词、车内发现血迹、座椅布料纤维一致,证据齐全。于是警方逮捕了久间。

久间被捕后一直否认罪行,一九九九年,法院下达了死刑判决。

福冈地方法院认为检方提交的证据全部是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实施了犯罪,通过间接证据证明的每个事实,都无法单独拿出来断定被告就是罪犯。”但另一方面,抛尸现场鉴定出了与久间一致的DNA型,故法院认为,“综上,关于本案被告是罪犯一事超出了合理的质疑范围,可以认定其为罪犯。”

久间提出上诉,福冈高等法院认可一审判决,于二〇〇一年十月做出死刑判决。关于DNA型鉴定的可信度,法院引用了“最高法院平成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决定”,认为可以信任MCT118法鉴定。

二〇〇六年,最高法院确认执行死刑。

二〇〇八年秋天,执行死刑。

我之所以对“饭塚事件”的采访犹豫不决,是因为无法实施DNA型再鉴定,以及若干证据都直指久间。我周围的记者中有不少人认为久间有罪。上网搜索这起案件,立刻会弹出“饭塚事件”的词条,里面引用了判决书,详细地列出了每条证据(于二〇一三年十月搜索)。

比如,目击证词是这么写的:

五名目击者的证词清晰地描绘出凶手作案的车辆特征,如后轮为双胎、车窗上贴着黑色薄膜等,久间拥有一辆相同特征的车。

“足利事件”的DNA型再鉴定结果确认不一致之后,“饭塚事件”的词条上强调,“饭塚事件”的证据并非只有DNA型鉴定。

有不少报道对MCT118法鉴定的可信度产生怀疑,可是,本案判决中,DNA型鉴定的证据效力极弱,因此,“足利事件”的再鉴定结果并不影响本案的判决。

大部分人也会这样认为吧。虽然没有自供,可是有五名目击者提供证词,还有血迹、纤维等物证,以及久间诱骗小女孩回家、袭警等前科,他早已给人留下了恶劣的印象。

侦查机关一口咬定此案与“足利事件”完全不同。“足利事件”再审前,报纸上出现过这样一篇报道:

前检察官很明确地说:“‘饭塚事件’与‘足利事件’虽然相似,证据链却不同。‘饭塚事件’中,DNA型鉴定只是间接证据之一,其他证据都是齐备的。”(《朝日新闻》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我记得很清楚,从确定死刑到执行死刑,时间间隔很短。

有人怀疑这么做是不是为了尽早封口,毕竟死刑的执行,就在“足利事件”有望实施DNA型再鉴定的报道发布后不久。

在二度走访的我看来,事情没那么复杂。

当时检察厅根本没想到,数月之后“足利事件”的DNA型再鉴定会得出不一致的结果,某所属机关法务省估计也毫不知情。在我的采访中,检方相关人员都认为久间有罪,如果检方能意识到MCT118法会出问题,就不会去执行死刑了吧。

执行死刑一年后,久间的妻子与辩护团向福冈地方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在此之前,从未有过执行死刑后再审的先例。

福冈地方法院位于福冈城址内。护城河里开满了莲花,灰色的夜鹭飞翔其间。非公开的再审申请庭审在此进行,法官、检察官、律师也在这里多次举行三方协商会议。

我采访了辩护团的德田靖之律师。

“我们曾以‘准备再审’为由,在监狱与久间见面。久间在写给妻子与监狱管教员的信中坚称自己无罪,是清白的。这些信件都会被检阅,因此,福冈监狱对再审申请的计划是知晓的。不知为何会变成这样……我认为再审被人为阻止了。”

一般来说,即便死刑判决已经下达,如果处于再审申请期间,也难以执行。

久间似乎也认为自己还有时间。在执行死刑的两个月前,他曾给市民团体写过一封信,信中说道:“真相只有一个。我是无罪的。”“我被不当逮捕,面对警方的拷问,我一直主张无罪,因为我相信法院能认清事实真相。可一次次的死刑判决,已经让我对法院失去了信心。”

法务省会定期开展死刑犯的现状调查,调查单中有一栏专门记录再审申请的动向。难道监狱没有向上级报告久间已提出再审申请的事吗?

在死刑执行后的记者见面会上,法务大臣森英介听到记者问是否知晓久间已经提出再审申请一事时,不由得瞪大了双眼,毫无把握般猛翻手头的资料,然后从中抽出一张,大声朗读起来:“关于此事,如果公开表态,会伤害到死刑犯家属以及被害人家属的心情,因此无可奉告。”

森大臣的回答让我想起免田的话:“再审申请成功时,你知道检察官是怎么说的吗?他说,老是让死刑犯活着,才会发生这样的事……”

那么匆忙地执行死刑,背后或许另有隐情。

我这趟九州之行是想搞清楚,科警研的MCT118法鉴定是否在“饭塚事件”中发挥了作用。调查后我发现,在这起案件中,凶手DNA型试样的状况比“足利事件”的还要恶劣,鉴定难度更大。

案发现场采集到的血液并非只是一个人的,科警研认为,鉴定的试样是两个被害人与凶手的血液混杂在一起的“混合血”。这种试样的鉴定,即便放在如今采用最尖端技术进行,也非常困难。

科警研从混合血中提取出DNA,用MCT118法实施了鉴定。结果凝胶上出现了数根条带,从中他们得到了被害人的DNA型与凶手的DNA型。

久间的毛发则是以其他凝胶进行的鉴定。

换句话说,凶手与久间的DNA没有同时泳动,无法直接比较条带位置,各个条带位置是用标尺读取后换算成数值的。科警研用这种方式判定凶手与久间的DNA型都是“16-26”,可这个标尺就是上文提到的有缺陷的123bpLadder Marker,很难不让人怀疑其可信度。

此外,我还得知了一件事。科警研的DNA型鉴定结果出来后,久间并没有立即被逮捕,反而是检方请了第三方再次进行鉴定,可鉴定结果却成了残留记录。

被委托的第三方是东京帝京大学医学部的石山昱夫教授。帝京大学得到的鉴定试样极少,除了久间的头发,还有分别装在四个塑料袋中的四根一厘米左右、淡褐色细丝状纤维。帝京大学认为数量过少,用MCT118法无法鉴定,便采用了线粒体法与HLADQB法。

结果,从纤维中检测出了两个被害人的DNA型,却没有检测出久间的DNA型。不仅如此,通过线粒体法还检测出与被害人及久间都不同的另一种DNA型。这个结果与科警研的鉴定矛盾了。

福冈县警察局是如何处理的呢?这次鉴定以福冈县警察局本部部长之名委托实施,却被认为由于送检试样过于微量,未能检测出久间的DNA型,鉴定书归为残留记录。

挖出警方这个秘密的是辩护团。辩护团得知帝京大学鉴定的存在后,要求检方出示鉴定书,并将其带到了法庭,可法院完全接受了警方的说辞,仅采用科警研的鉴定便下达了死刑判决。

“足利事件”中,日本大学医学部的鉴定结果被宇都宫地方法院驳回;“饭塚事件”中,帝京大学的鉴定同样没能得到采纳。两起案件的判决书中,都高度评价“拥有专业知识、技术、经验”的科警研技术官。可这么高的评价只给科警研妥当吗?我心生怀疑。科警研与大学之间一直开展人才交流活动。二〇〇八年任科警研所长的福岛弘文就曾就读于信州大学,指出123bp Ladder Marker存在缺陷。

除了鉴定技术,科警研的所作所为也让人生疑。

他们说,除去送到帝京大学的丝状纤维,剩余的试样都被用完了。这种试样用光、无法再鉴定的情况,本身就很有问题。

当初从现场采集回来的试样有五种,分别是从两名被害人身上采集的四种血液,以及现场树枝上附着的血迹。送检样本的照片显示,试样都是直径一两厘米的脱脂棉块,可送去帝京大学时,只剩四根丝状纤维。

在科警研一九九一年内部读物《用于侦查与鉴证的DNA型分析》中,关于鉴定试样的必需用量是这么规定的:“可实施DNA型分析的血迹量为2×2mm以上。”

“饭塚事件”的辩护律师岩田务说:“本案中有四个指甲盖大小的试样,这些量足够鉴定一百次了。”

为何“饭塚事件”会消耗如此多的试样,递交给法院的却只是一次的鉴定结果?这次鉴定的负责人与“足利事件”一样,是主任研究官S女士。

福冈县科搜研的一位技术官在供述调查书中写道:“虽然久间三千年是案件凶手的可能性很大,但为了补充科学警察研究所的鉴定,有必要请第三方机构实施鉴定,因此,委托帝京大学的石山教授用剩下的试样做了鉴定。”

技术官致电科警研的主任研究官S女士,要求返还试样。S女士回答:“我们这里剩下的量不够再做一次鉴定,你们不介意的话,就请拿去吧。”

在美国,为了日后可以再鉴定,会预留一些试样,这是DNA型鉴定的前提。如果科学实验的结果要成为定罪的证据,为了证明证据不可动摇,就必须保存试样。

日本《警察官实务六法犯罪侦查规范》中这样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鉴定血液、精液、唾液、脏器、毛发、药品、爆炸品等物时,尽可能不要全部耗尽试样,必须考虑今后再鉴定的需要,只使用一部分,剩余留存。

那四根丝状纤维就是科警研遵守这条规则的体现吗?一九九五年,S女士在福冈地方法院作为证人出庭,辩护律师问她:“如今的状况,是无法再鉴定了吗?”

“是的,没错。”

“是由于没有考虑到再鉴定的可能性,才出现这样的状况吗?”

“给我们试样,我们得出结果,这才是最重要的。只用一半试样没能得出结果,再鉴定时用剩下的一半也无法得到结果。”

听起来有理有据,可如果一开始的鉴定就出错了呢?

不管怎样,已经没有现场采集的试样了。可久间的DNA型还是可以进行再鉴定。

执行死刑后,久间的遗物还给了他的家属。辩护团利用其中的衣物与剃须刀做了鉴定,鉴定人是筑波大学的本田克也教授。

鉴定结果令人惊愕。

之前科警研的鉴定显示凶手与久间都是“16-26”型。可本田教授的鉴定显示,久间的DNA型是“16-27”。难道又是受到缺陷标记物的影响?这个结果很难不令人联想到“足利事件”。

科警研在“饭塚事件”的鉴定中,不仅采用了MCT118法,也采用了HLADQα法(该鉴定结果在判决中并没有被采纳为有罪证据)。本田教授也用HLADQα法实施了鉴定,结果是不一致。不仅如此,血型也出了问题。科警研表示凶手与久间都是B型血,可本田鉴定的结果显示,凶手的血型很可能是AB型。

这是怎么回事?

本田教授的鉴定结论如下:

全部实验中没有检测出符合警方提供的久间三千年的型号:B型血、MCT118法“16-26”型(后改为“18-30”)、HLADQα法“1.3-3”型。因此久间三千年是凶手的可能性可以完全排除。

鉴定结论明确指出科警研的鉴定有误。

帝京大学用那四根丝状纤维鉴定,没有发现久间的DNA型,本田教授的鉴定甚至指出可能存在第三人的DNA型。

只有科警研的鉴定把久间定为凶手。但仔细看那张凝胶照片,会发现“16-26”的条带模糊不清。16若有若无,而26几乎看不见。与“足利事件”一样,条带的位置用红色方框做了标注。

帝京大学的石山教授当时也作为证人出庭了。他看完科警研鉴定的照片后说道:“鉴定方法粗陋,技术低下。如果在我的研究室,我会命令重做。”

“饭塚事件”的DNA型鉴定已经相当可疑。不过与“北关东连环杀童案”不同,“饭塚事件”还有目击证词与物证等强有力的证据。

可随着走访深入,我发现其他证据也出现了问题。

例如,关于目击到的汽车。

“饭塚事件”的词条上写着“五名目击者的证词”,可我采访后才知道,这五名目击者中,有四个人并没有对车产生太深的印象,只是案发当日在被害人的小学附近看到过疑似深蓝色的马自达邦戈。这些证词中并未出现“看到诱拐现场”“看到久间”“看到车牌”的描述。

剩下的那名目击者说自己在八丁峠的遗物发现地看到了一辆深蓝色车子,结合上述目击信息,一审判决认为,马自达邦戈很可能是凶手驾驶的车辆。

八丁峠的目击者住在福冈县,名叫A。

案发当日上午十一点左右,A先生开着小型汽车从八丁峠下山,经过遗物发现地附近时,看到一辆停在路边的深蓝色商旅车。他的证词如下:

我不知道车牌号,但那是一辆普通的商旅车,不是丰田也不是日产,车型有点老,深蓝色,车身没有条纹,后面的轮胎好像是双胎。轮毂盖中间有黑色条纹。(中略)车窗玻璃是黑色的,看不到车内,我觉得车窗可能贴膜了。

内容详尽。

虽然目击者没有指明是马自达邦戈,但福冈县警方根据证词判断出目击到的车型——马自达邦戈西海岸客货两用旅行车。

高等法院认可A先生的目击证词。

侦查机关没有掌握本案凶手驾驶的车辆的信息,根据某某某(A先生)的目击证词,警方开始怀疑目击到的车辆为凶手所有,随后锁定了一辆深蓝色的马自达邦戈。

A先生在证词中还提到一个站在车旁的人。

看到有人把车停在拐弯处,我很不满,就把车速降到每小时二十五至三十公里,一边开一边张望到底是什么人在这里停车。结果,看到车右侧的树林里走出来一个男人,他一看见我,慌得脚底一滑,整个人向前扑去。这个男人前额有点秃,头发略长,留了个小分头,上衣好像是针织的淡褐色马甲,胸口有扣子,马甲下是白色长袖翻领衬衣。

这里的证词具体到了每一处细节。

可是如此详细,不觉得很奇怪吗?

辩护团也有同样的疑问。案发现场是山路下坡的S弯道,刹车通过弯道的那十几秒钟,真的能够确认这么多信息还牢记不忘吗?要知道,警方给A先生录口供时,已经是目击时间的十七天后了。

A先生记得马自达邦戈的一大特征——双胎后轮。他在证词中说,是行驶到弯道处探头朝右后方看到的[在日本,车辆靠左行驶,汽车的驾驶座设在右边。]。现场模拟还原的照片中,A先生从一辆小型汽车的驾驶座探出身子看向右后方。寒冷的二月,在山路上开窗回头,看到另一辆车的双胎,辩护团认为“不可能做到”。

而且,A先生目击到商旅车的时候,杀人案还未告知公众。按照辩护团的说法,这是一个“偶然看到的日常片段”,可A先生却对车和人的细节观察得非常仔细。

在辩护团的委托下,日本大学心理学教授严岛行雄做了目击实验。严岛教授是一位资深行为心理学家,此次实验中,他在八丁峠的同一弯道处停了一辆与马自达邦戈差不多类型的车,安排一个人穿着A先生看到的那套衣服,在车旁做出目击证词中的举动。

参与实验的有三十人,他们不知道实验的目的和内容,只被要求用与A先生相同的车速分别开车下山。十四天后,严岛教授询问他们当时看到的情况,这个时间比A先生录口供时还提前了三天。

最后的结果是,没有一个人能做出与A先生相同的描述。

严岛教授说:“关于车,实验者能说出一些大致特征,比如是深蓝色、箱型车等,却说不出像A先生那样详细的目击信息。若将注意力放在人身上,就无法说清楚车的特征;能说清楚车的,就说不清人的状况。”

至于帮警方锁定马自达邦戈的双胎后轮特征,没有一个人留意到。

A先生的证词中还出现这样的描述:“车身没有条纹”“不是丰田也不是日产”。关于这些说法,严岛教授认为,“没有”和“不是”这类否定表达有可能掺杂了自己没经历过的事实,这样特地说出反而很不自然。

“我最开始看口供记录时,发现里面写着‘车身没有条纹’,觉得十分突兀。后来才知道,有的马自达邦戈车是有条纹的。他以前应该见过有条纹的马自达邦戈。”

马自达邦戈特别车型的车身两侧有两条红色条纹。久间购车后,觉得条纹太醒目,就把它们撕了。这个特征正好成了福冈县警方认定目击车辆为久间所有的根据之一。

关于这份证词,严岛教授在鉴定书中指出:“A先生的记忆中混入了超出本人直接体验、基于其他来源的记忆。”

严岛教授的话仿佛一则预言,不久之后,一个事实浮出了水面。

还是残留记录。

三方协商会议中,辩护团要求检方出示锁定久间车子的证据,却发现残留记录中的一份《侦查报告书》写道,A先生录口供的两天前,侦查人员去了久间家,了解到他的马自达邦戈车身上没有条纹。这个侦查人员就是日后给A先生录口供的人。

如此一来,根本就难以分清目击证词到底是A先生纯粹的记忆,还是侦查人员诱导提问后得出的结果。

证词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不再是车身条纹的问题,而变成了侦查人员事先知道嫌疑人车子的品牌和车型,诱导A先生得到目击口供。这与上诉审理判决书中“根据某某某(A先生)的目击证词……锁定了一辆深蓝色的马自达邦戈”的说法矛盾了。

上述证词不由得让人想起“足利事件”中,警方让菅家看着渡良濑川现场的足迹照片画鞋底图的事。

我自己也做了验证目击证词的实验。

坐在与A先生同一类型的车子的驾驶座上,我按照照片里的角度回头看,发现要识别对面车道上车子的后轮,只转动眼珠或扭动脖子根本不行,司机得摇下车窗,大幅度扭动上半身与头部。可这么做实在太别扭了,而且人还在开车,十分危险。

我拿着五十米的卷尺来到S弯道现场仔细测量,以护栏与弯道反光镜为基准,找出目击车辆的停车位置与目击角度。然后利用手上的详细数据、地图与卫星照片,做出CG动画,再现了目击情况。

动画以目击者驾驶车子的视角制作。绿意环绕的S弯道上,司机以证词中二十五公里的时速下山,离右手边停着的一辆深蓝色商旅车越来越近。在“不顾危险只回头看一秒”的设定下,司机从车窗探出身子扭头往后看。这样真的能看清商旅车的细节,以及旁边站立之人的服装与发型吗?

对外播放前,我请一些人看了这个CG动画,别说看清细节,观看者连什么状况都搞不清楚。为了让观看者说清双胎后轮、后车窗贴膜、车身条纹等细节,我多次回放影像,可他们还是很难看清。最后,我只好暂停画面,在细节处标记上颜色,并且加上闪烁提示。

总之,仅凭一瞬间的回首,是不可能看清那么多细节的。这简直是谜团丛生的目击证词。

我找到A先生的住所,想采访他。

我报上电视台的名字,只开了个头,之前还很和气的A先生骤然变脸。“不,我完全不想再提了。就这样吧。”

大门砰的一声关上了。我大吃一惊,再次敲门,希望对方至少能收下我的名片。可他根本不理睬我。我无意责怪A先生,可他为何如此固执?

除了目击证词,还有一个证据——警方从久间的马自达邦戈中发现的O型血血迹。警方扣押车辆后,在车内喷洒过鲁米诺试剂,当时没有出现血液反应。不可思议的是,一年之后,他们在剪下来的座椅布料背面发现了血迹,经鉴定得出与被害人血型一致的结论。可是,久间家人中也有O型血。

警方还发现,被害人衣物上附着的纤维与马自达邦戈座椅纤维一致。地方法院的判决原本是,“无法判定被害女童衣物上附着的纤维来自马自达邦戈西海岸客货两用旅行车”,可到了二审,却变成“马自达邦戈西海岸客货两用旅行车座椅布料纤维与被害人衣物上附着的纤维成分极其类似,可认为两者一致”。不仅如此,其中的逻辑还绕了一个大圈子:“附着纤维的相关鉴定结果(中略)可对目击证词进行补充。结合目击到的车辆信息,很难得出作案车辆不是马自达邦戈的结论。”每个证据的证明力极弱,却又相互印证。一旦推翻目击证词,其他证据也会随之倒塌。

DNA型鉴定疑点重重,其他证据又越来越不可靠,难不成“饭塚事件”也是一个冤案?就在我越发疑惑时,我得到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

又是科警研。

在与本田教授的一次通话中,他说:“我真是太吃惊了。DNA型鉴定照片外居然还有其他条带。照片是被裁剪过的。”

听上去情况很严重。我反复询问教授,一开始听不太懂,可逐渐理清整件事的脉络后,我愣住了。

我立即前往筑波大学,与本田教授面谈。

这件事的起因,是三方协商会议后,法院将鉴定书中的凝胶底片寄给了辩护团,辩护团用数码相机翻拍底片,请本田教授在电脑上分析,结果发现了一个惊天事实——提交到法院的鉴定照片是被裁剪过的。

底片上显示出了实验结束后所有条带的位置,可是提交到法院的照片,上半部分被裁掉了很多,只能看到实验结果的一小部分。而且,被裁剪掉的边缘,清楚地显示出一个条带,型号大致是“41-46”(当时用的是有缺陷的标记物,无法得出正确的数值,只能估计)。这个条带的信息留在了残留记录里。

原来检测出了一个既不是被害人也不是久间的第三者的DNA型。

足利女童连续失踪事件
完整的底片 白色方框内是鉴定书上的照片范围。圆圈内是被裁剪掉的“41-46”型。

“饭塚事件”的底片是在辩护团的强烈要求下才被提交给法院的。当时辩护团没注意到,小小的底片上居然还存在一个被裁剪掉的条带。虽然这张底片没有像“足利事件”中的底片那样“遗失”,可科警研提交时不情不愿,拖了很久。

一个被裁减掉的“41-46”型条带到底意味着什么,无法轻易判定,但它可能是凶手的DNA型。这件事连法院都不清楚。

此事被指出时,检方立即反驳说这是“实验目的外的条带”,不是DNA的条带。我采访了一些专业人士,无人可以明确回答什么是“实验目的外的条带”,后来我查到,实验中偶尔会出现被测人DNA之外的东西,但出现概率极低,需多次进行实验才可确认其是否是“实验目的外的条带”。如果真像科警研之前所说,几乎把所有试样都用来反复进行实验,那么实验结果应该会有记录。可当法院让科警研查找是否留存其他资料与实验记录时,科警研的回复是,其他的照片、底片、记录等都已经处理掉了。既然如此,科警研凭什么主张这是“实验目的外的条带”呢?

辩护团严厉地指责了科警研的行为。“他们明显是想让DNA型鉴定的真相淹没于黑暗,这才丢弃了底片与实验记录。”

关于裁剪照片的原因,检方的解释是鉴定书的尺寸有限。可照片不剪裁也完全能放得下,这样的解释没有说服力。鉴定书中还有一张照片,是久间头发的DNA型鉴定结果,那张照片更大。而且,就算照片放不下,也可以缩小或另附一页纸。

从底片中查到的事远不止这一件。

“饭塚事件”中,科警研实施了被害人鉴定,用的是从遗体心脏抽取的血液。能用作鉴定试样,说明血液状况应该不差。

鉴定结果显示,被害人小A是“18-25”型,小B是“23-27”型。然而,通过对底片的分析发现,被害人血液中出现了16型条带。16是检方认定的凶手DNA型中的一个数值。

究竟是怎么回事?

本田教授解释道:“被害人血液中出现凶手的DNA型,可能是DNA提取失败、实验受到污染或PCR增幅失败导致的结果。”

考虑了多种可能后,本田教授指出:“从被害人试样中得出的条带型号,绝不可能是凶手的DNA型。”

没错。被害人心脏的血液中怎么可能混入凶手的DNA?鉴定书上的照片非常暗,根本看不见16型条带。当这个事实通过底片公之于众,检方是这么解释的:“这个不是条带,是凝胶染色时的斑点。”

德田律师在记者见面会上反驳道:“不管是实验目的外的条带还是染色失误,科警研鉴定的问题在于有人对鉴定照片动了手脚。照片很可能显示了凶手的DNA型,可检方却不加以查证,直接裁剪了照片。如果这些事能简单说明,当初就没必要隐瞒。我们认为这种行为是私自篡改。”

篡改——这个词的分量很重,真相已如此明朗,检方要消除嫌疑确实很难。即便是我这样的门外汉也非常疑惑,为什么鉴定照片要卡在“41-46”的正下方裁掉?

岩田律师怀疑“饭塚事件”涉嫌“有罪推定”。小I失踪案发生前,小I曾经出现在久间家中,检方是不是强行将这个信息与本案联系在了一起?

福冈县警方在审判中给出了如下证词:“一年级小学生小I失踪,久间可以说是最后接触小I的人。小I来到被告久间家中,之后下落不明,没有目击者。”

可我在采访中发现,事实稍有不同。

那一天,小I确实到过久间家,但她是和自己的弟弟一起去的。小I的弟弟与久间的儿子在幼儿园里是朋友。那个周日,久间在院子里给围墙上漆,妻子也在家中,没有所谓的危险状况发生。

久间被捕的第二天,警察对其住所进行彻底搜查。他们甚至在院子里挖了一个大坑,想要寻找跟案件有关的物证以及久间是萝莉控的证据,可是一无所获。

还有久间袭警的事。报道中提到,久间出言挑衅便衣警察,询问他们的身份,用修剪枝叶的大剪刀将警察刺伤。可是,知情人士是这样说的:“当时刑警正在翻久间家的垃圾,被久间发现了,他大声喝问,双方便拉扯起来,这时他手里的大剪刀伤到了刑警。这一过程中,刑警们始终没有公开身份,妨碍执行公务的罪名便不成立,只能算伤害罪。可是,不久之后,其中一名刑警自杀了。”

自杀的理由已经不得而知。但“饭塚事件”的侦查演变成了一场必须对自杀刑警有个交代的战斗。

至此,我为自己在东京都找找旧报道、点点鼠标就对案件妄下判断的行为感到羞愧。现场调查面临距离远、交通不便的问题,但不能什么都不做,就摆出一副什么都懂的样子。

我想起之前的一次采访经历。那时,结束了对德田律师的采访后,我在居酒屋一角与他闲聊起来。

德田律师从一审起就为久间辩护,久间被执行死刑后,他依然为再审四处奔走。他究竟如何评价久间,又是带着何种想法一直为他辩护的呢?我放下手中的筷子,直截了当地问德田律师:“我大胆问一句,德田律师,您是不是相信这个案子是个冤案?”

德田律师听后低下了头,随后抬起头,端正坐姿,眼神坚定地望着我,轻轻开口说道:“死刑执行后这种想法尤其强烈。我觉得,久间是清白的。如果更早申请再审,或许就不会执行死刑。感觉是我们杀了久间……”

一个冬日的午后,我在饭塚市的商业街走访商户。

案发时报纸上的一篇报道引起了我的注意。案发当日,一家店铺的店员看到了疑似被害人的两个孩子。如果这两人真是被害人,从时间上看,久间就有不在场证明。

时间过去这么久,商业街都变了样。我要找的店铺如今变成了一个仓库。通过四处走访,我找到了当年目击到两个小朋友的店员。这位女店员对我说:“只看到她们背着红粉相间书包的背影。当时我也是这么对记者说的。”原来这只是一个没有确认目击对象身份的“蹭热点报道”。

就在我道了谢,准备结束采访时,这位店员小声嘀咕了一句:“以前也有人来打听过这事。”

我问是什么时候,她说不久之前。接着又说道:“那人说她是被捕那个人的妻子。”

我沉默了。

申请再审的久间妻子低调地生活在饭塚郊外的一栋房子里。作为罪犯的家属,她经常面对大众严苛的目光,还有人往家中扔过石子。他们的孩子也常被欺负,被叫作“狗熊的孩子”“魔鬼的孩子”。

如今这家人成了遗属,仍在拼死抗争。可纵然日后获胜,恢复的不过是名誉,一条鲜活的生命却再也回不来了。

执行死刑真的正确吗?日本司法人员从来没想过另一种可能吗?以DNA型鉴定为定罪的证据,真的不需要有丝毫犹豫吗?

那日清晨,久间一定在福冈监狱看过《死刑执行命令书》。

里面究竟写了什么?

要求信息公开后,我们看到了如下内容:

法务省刑总秘第一千四百七十六号

福冈高等检察厅检察长 栃木庄太郎

按照审判结果执行平成十九年二月七日关于久间三千年的死刑呈报。

平成二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务大臣 森英介

这是一份A4纸大小的文件,文末盖了法务大臣的印章。二月七日的呈报,指的是检方写的《死刑执行呈报书》。

这份以福冈高等检察厅检察长佐渡贤一的名义提交给法务大臣的《死刑执行呈报书》共有五页,其中写道:“如下文所记,确定对此人判处死刑,发出执行死刑的命令。一、确定死刑者姓名为久间三千年……”“侦查线索及抓捕过程另外附纸记录。”

那三张关键的附纸记录内容都被涂黑了。

如此重要的公文为何被涂黑?在一份名为《死刑案审查结果》的文件中,除了第一页的《犯罪事实概要》,从第二页至第九页,整个页面被涂得乱七八糟,根本无法辨别上面写了什么。我想知道其中如何评价MCT118法,却连文件里到底写没写都不知道。

《死刑执行处理书》里的执行见证人一栏也被涂黑了。

福冈高等检察厅 检察官███

福冈高等检察厅 检察事务官███

为什么连检察官的名字都要隐瞒?检察官是独任制,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起诉、求刑。为什么要将这个拥有巨大决定权的人隐藏起来?

我决定去问问见证过死刑的检察官。

“检察厅会派出检察官见证死刑的执行。从判决到执行之间有很长一段时间,大多数情况下,派去见证死刑的检察官已经不是庭审时的检察官了。”

我听后觉得很意外。原来要求死刑的检察官与见证行刑的不是同一人。见证人读了法务省送来的相关文件,了解案情后,出发前往监狱。

“监狱狱长会将检察官带到刑场。我第一次亲眼看到,刑场是一个铺着木板的干净场所,上面亮着裸露的灯泡。见证人坐在刑场对面的椅子上等待。不一会儿,正面的拉门打开,眼睛蒙了白布的死刑犯被刑务官夹着两腋带出来,脖子很快被套上了绳索。”

刑场墙壁的背面,有三到五个并排的红色按钮。每个按钮前站着一名刑务官,他们同时按下按钮,由于油压作用,死刑犯脚下的地板瞬间一分为二。到底是哪个按钮触发了装置,连刑务官都不知道。

“地板一分开,受刑者立刻掉落……我们和刑场之间隔着一层玻璃,什么都听不见。我所在的房间一直播放佛经。我们要等待三十分钟,直到受刑者死亡。然后受刑者脖子上的绳索会被取下,医生上前验尸。检察官确认人已死亡。”

检察官的见证到此为止,之后再收殓遗体,移交给家属。

“当天的工作到中午就算结束,回到检察厅后,会收到装有三万日元现金的信封。这就是所谓的慰劳金吧。之后检察事务官撰写《死刑执行处理书》,检察官签名,工作结束。”

不把慰劳金打入银行账户,是为了不让检察官家人发现他去见证了死刑的执行过程。

见证人是如何被选出来的呢?我随口问了一句。

“抽签选出来的。”

抽签,领三万日元,坐在椅子上见证死亡……我要是检察官,也会希望把自己的名字隐藏起来。

事先声明,我不反对死刑。我认为重罪应该严罚。可是,死刑是不可逆转的刑罚,它不能出现万一,如果真的出现万一,该怎么办?保持沉默?还是道歉、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免田事件”是怎么办的呢?

免田被逼供,含冤入狱,在狱中度过了三十四年,通过不断申诉无罪,最终推翻了死刑判决。

再审中,熊本地方检察厅的检察官伊藤铁男一直要求判处免田死刑。免田无罪释放后,他写了长达两百页的反省文提交上级,同时起誓:“侦查工作要经得起任何考验。竭尽全力展开经得起时间考验的侦查,是检察官的使命。”

可免田释放后不过八年,又发生了什么呢?

菅家被误抓。

又过了十七年,时任日本最高检察厅副检察长的伊藤铁男来到菅家释放后的记者见面会,在众人面前致歉:“作为一名检察官,起诉了无辜之人,令其入狱服刑,我感到十分抱歉。”

不是说“侦查工作要经得起任何考验”吗?

免田与菅家在律师会馆握手时,我心绪难平。这个场景里,我除了见证他们重获自由,还看到了警方和检方的一错再错。

菅家冤案后,检察官们还能轻易说出“希望今后不会再出现这样的情况”之类的话吗?

我从一个栃木县记者口中听到过这样的事。菅家释放后的记者见面会上,负责警备的警察跟记者们闲聊时说:“菅家就是凶手。”

记者们连忙追问,那个警察回答:“前辈们都这么说,一定不会有错。”明明没有任何依据,不知为何这样的话却传遍了整个警察局。

他们酿成冤案后真的反省了吗?警方并没有意识到当时侦查工作的问题,也没有理解依赖DNA型鉴定必须承担的后果。那些话依然会到处传播,用“科警研说的”“前辈说的”“就是凶手”等表达给无辜之人贴上标签。

我至今无法忘记一九八三年采访免田时发生的一件事。他当时的表情仍烙印在我脑海中。

当时,我们在熊本市吃过晚饭后打车回去。坐在后座看着窗外的免田突然扭头问司机道:“你认为免田这人怎么样?”

当时在熊本,“免田事件”人人皆知。免田继续问道:“那个人是真杀了人,还是被冤枉的?”

车内一片漆黑,司机看不清后座上的人,估计也想不到免田本人就坐在自己的车里。

“免田啊,他就是凶手吧。一个清白的人怎么会被抓起来呢?不是还被判了死刑吗?这次虽然无罪了,但我认识的一个警察也说他就是凶手呢。”司机笑着操作方向盘。

“是吗……”免田垂眼看着自己的膝盖。

一个人怎么会有如此落寞的表情?

路灯照亮了免田的侧脸。我想找一些话来安慰他,可什么都没能说出口。

下车后,免田开口道:“那是大家的真心话吧。”

严刑逼供的警察、对供述内容深信不疑的检方与法院、跟风报道的媒体……我切身体会到现实的严酷——纵然被判无罪,也无法让每个人都相信他是清白的。我呆呆地目送免田在夜路上渐行渐远,踩在沙砾上的脚步声回响在夜色中。

这一幕仿佛发生在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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