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宝黛悲剧与清代的婚姻继承法制

命若朝霜  作者:柯岚

1904年,王国维先生作《〈红楼梦〉评论》,其中将《红楼梦》誉为中国文学中真正的悲剧:“《红楼梦》一书,与一切喜剧相反,彻头彻尾之悲剧也。”[王国维:《王国维文学论著三种》,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3页。]其时,胡适关于《红楼梦》后四十回的考证尚未问世,一般读者都还是把后四十回当作曹雪芹的原作的,王国维也是把一百二十回本视为一个首尾一致的整体来评论的。尽管如此,王国维对悲剧的分类和《红楼梦》悲剧性质的概括现在看来仍然十分精到。

王国维提出了三种不同层次的悲剧:“第一种之悲剧,由极恶之人极其所有之能力以交构之者”[王国维:《王国维文学论著三种》,第14页。],《赵氏孤儿大报仇》属于这种类型的悲剧;“第二种由于盲目的运命者”[王国维:《王国维文学论著三种》,第14页。],《梁山伯与祝英台》属于这一类型;“第三种之悲剧,由于剧中之人物之位置及关系而不得不然者,非必有蛇蝎之性质与意外之变故也,但由普通之人物、普通之境遇逼之,不得不如是。彼等明知其害,交施之而交受之,各加以力而各不任其咎。此种悲剧,其感人贤于前二者远甚。何则?彼示人生最大之不幸非例外之事,而人生之所固有故也。”[王国维:《王国维文学论著三种》,第14页。]《红楼梦》就是这种普通之人物、普通之境遇自然而成的悲剧,宝黛最后的悲剧,其中既没有蛇蝎小人的作祟,也没有意外变故的袭来,只是各种普通的人物因为各自人生态度的不同而酿成的悲剧。“金玉以之合,木石以之离,又岂有蛇蝎之人物、非常之变故行于其间哉?不过通常之道德、通常之人情、通常之境遇为之而已。由此观之,《红楼梦》者,可谓悲剧中之悲剧也。”[王国维:《王国维文学论著三种》,第15页。]

《红楼梦》八十回后的续本已经给读者留下了强烈的心理暗示,似乎贾府的家长们都不太可能支持宝黛的结合,他们最后的悲剧就是包办婚姻的悲剧。传统中国的礼法将婚姻视为家族的头等大事,婚姻不被视为是个人的事务,而是家族壮大势力和延续血脉所必需的家族公益。这种意义的婚姻首先考虑的是家族财产的有序流转,其次是基因的良好传承,个人的感情好恶是不予考虑的。两姓一旦缔结为婚姻,双方家族就成了稳固的利益同盟。婚姻必须由家长来做主,国家对婚姻也进行适度的干预,主要是防范等级过于悬殊的人(比如良贱、尊卑)之间结为婚姻,破坏社会既有的等级秩序。

《红楼梦》前八十回写尽了宝黛的感情波折,却一直没有正式交代他们的婚事,读者们也一直在猜测长辈们到底是什么心意?为什么这事就一直没有提上日程?到底他们的悲剧是不是包办婚姻造成的?当时的礼法对他们的结合到底可能形成哪些障碍?

一、表亲的婚姻

《红楼梦》中第一次提及宝玉和黛玉的婚姻是在第二十五回,就在贾环恶意烫伤了宝玉的脸之后,王熙凤拿林黛玉开玩笑:“你既吃了我们家的茶,怎么还不给我们家作媳妇?”王熙凤能这样开玩笑,不仅仅代表她个人的意愿,而是这时她了解贾母有意这样安排。现代读者读《红楼梦》,最容易产生的疑问就是:宝玉和黛玉、宝钗都是表亲,现代社会的法律是不允许近亲结婚的。现行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近亲结婚可能把有害基因遗传给后代,基于这个遗传学的科学结论,现代世界各国的婚姻法大多都禁止近亲结婚。

传统中国是由父系家族组成的社会,亲属关系的计算以父系为主,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亲属范围包括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以本人为中心,向前推四代,向后推四代,加上自己这一代,这就是所谓的“九族”。母系的亲属称之为“外亲”,外亲的关系是次要的,亲属的计算范围也很有限,只推及一世[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1—2页。]。以这两个原则为基础,亲属关系的远近具体又表现为死者丧礼时丧服的轻重,具体分为五等,这就是民间俗称的“五服”。从重到轻依次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传统中国自春秋时期,就提倡族外婚,所以从西周时候开始古人就讲究“同姓不婚”[《国语·晋语四》。],《礼记•曲礼》中说:“娶妻不娶同姓,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从唐代开始,法律就明确禁止同姓相婚,这一规定一直延续到清代。古人提倡族外婚,主要是伦理礼仪的需要,人类要区别于禽兽,家族内部要有稳定的秩序,家族中本有嫡庶、尊卑、亲疏这些等级区分,如果亲属之间婚配或发生两性关系,就会破坏这些等级的区分,让家族内的秩序变乱。在确立“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唐宋元明清历代相沿不改。“准五服以制罪”是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来确立亲属之间互相侵犯的量刑原则,具体表现为:1. 尊长杀伤卑幼,服制越近则定罪处罚越轻;反之,卑幼杀伤尊长,服制越近则定罪处罚越重。2. 奸非罪无论尊卑长幼,服制越近则处罚越重。3. 亲属间的盗窃罪,比同凡人减等治罪,即服制越近罪行越轻,服制越远则罪行越重。参见顾元:《服制命案、干分嫁娶与清代衡平司法》,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54—55页。]的法律原则之后,不同亲属之间的相互侵犯要适用不同的法律,而如果一个人因为和某些亲属结婚导致亲属关系发生错乱,这些法律就无法准确地适用了,他(她)在家族内的权利与义务也会发生错乱。传统中国对近亲结婚的禁忌和现代相比有一点显著不同,现代社会法律禁止的是血亲结婚,古代的婚姻禁忌则扩张到血亲以外的一些并没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比如婶母、嫂子等),这类禁忌的宗旨是要维护家族内部的尊卑等级,而不是优生的考虑。

西周时对近亲结婚的遗传学病理就已有所了解,《左传》中说:“男女同姓,其生不繁。”(《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国语》中说:“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国语·晋语四》)但优生的考虑在古代的近亲结婚禁令中是次要的。古代中国宗法制度以父系血缘为主来计算亲属关系,母系的血缘是次要的,母系的亲属只推及一世,只包括外祖父母、舅父姨妈以及他们的子女[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1页。]。亲属关系这样的计算方式势必导致某些现代医学定义的近亲(比如同一个曾外祖父的亲属)不被视为近亲,对这类亲属也没有结婚的禁令。因此,古代中国的近亲结婚禁令并不具有明显的医学和遗传学意义。

战国以后,中国人姓的意义开始有了变化,常有姓氏相混、赐姓改姓和异族汉化起汉姓的情况,姓不再像起初那样代表血缘关系,同姓不婚的禁忌就不像先前那样严格了,虽然法律还是明确规定同姓不能结婚,司法实践中把握却是比较灵活的。清代司法中对于同姓不同宗的人结婚,一般是不会追究责任强制离婚的。但是民间有些地方固守习俗,将同姓结婚视为大逆不道,不时出现干涉同姓男女自由恋爱的个案,这样的个案在新中国成立以后还在有些农村地区出现过。

古代中国的法律对表亲结婚的态度一直有变化,唐代法律不禁止同代的姑表亲和姨表亲结婚,宋代开始有了变化,尽管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但是司法中常有判例判定这样的婚姻无效,必须离婚。明清以后,法律都明确禁止表亲结婚。《大清律例》明确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虽无尊卑之婚,向有缌麻之服),杖八十,并离异。”(《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尊卑为婚》)

同辈的表亲兄弟姐妹应该穿“缌麻”丧服,没有出五服,也是重要的亲属。按照《大清律例》的规定,姑表姊妹和姨表姊妹不应该成为结婚对象,违者要受杖刑八十,并且必须离婚。另外,《大清律例》还规定,表亲之间也不能有两性关系,违者属于“亲属相奸”,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各杖一百,徒三年。强者,(奸夫)斩(监候)”。(《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亲属相奸》)

所以说到宝黛姻缘,第一个应该搞清楚的问题就是这样的婚姻在当时是否合法。贾府是高官豪门,贾母、王夫人都是有封爵的朝廷命妇,她们不可能不清楚国家的法纪。

史学家瞿同祖先生指出,传统中国的法律对于表亲结婚的态度到明清有了明确改变,从《大明律》开始,法律明确禁止同代的表亲结婚。但也正是从明清开始,这个禁令却越来越难以贯彻下去,也就是说,这条法律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很难起到真正的效果。[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108—110页。]

传统中国法律禁止亲属之间的两性关系,主要是为了维持家族内部的秩序和礼仪。唐宋法律对同代表亲结婚都没有明确禁止,是因为考虑到这种亲属关系不算很近,同代表亲结婚不会对宗法等级制度造成很大的破坏,而且民间很多地方都有表亲结婚的习俗,国家法律不便直接予以干预。北宋时大文豪苏东坡的一个妹妹就嫁给了舅父程濬的儿子,南宋时著名诗人陆游也娶了表妹唐琬为妻,可见当时这种习俗是很普遍的。但是这种婚姻总归是儒家伦理不提倡的,在宋代的司法中有些官员因为固守儒家伦理,就曾经判决这样的婚姻无效,强制离婚。

古代社会没有婚姻登记制度,国家要直接干涉婚姻,强制要求某些关系的异性不得结婚,并不容易起到实际效果。所以婚姻的缔结很多还是依据习俗的。古代很多地方民间都有表亲结婚的习俗,历史学家郭松义研究了很多中国地方的县志、府志,发现清代广西柳州、四川潼川府、四川荣县、山东邹县的府志、县志中都记载了表亲结婚的习俗。可以说,表亲结婚是中国古代很多地方的民间法都允许、认可的[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78—79页。]。明代、清代法律明确禁止表亲结婚,这就导致民间法和国家法发生了冲突。而对于婚姻这样人民生活中的大事,国家法很难起到真正的效力。

传统中国女性的社会地位很低,尤其自儒家学说占据统治地位以来,中国文化特别强调“男女之防”。女性都是受到严格禁锢的,她们一般不能受教育,不能抛头露面出去工作谋生,在家族内部也不能随便和男性成员接触。传统中国无论男性女性,接触异性的机会都是很少的。

正是因为异性之间接触的机会很少,婚姻又必须讲究门当户对,还必须由父母做主,导致人们选择婚姻对象的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家长为子女选择婚姻对象有两条途径:一是在自己的熟人圈子里选择,双方协商;二是托媒人去物色选择。相比之下,在熟人圈子里选择显然更可靠,而表亲更是熟人中的熟人,双方对彼此的家境、秉性都有长期的了解。明清以来,婚姻重财的社会风气很盛,男方娶亲要出高额聘财,女方要出高额嫁妆,很多家庭不堪重负。表亲联姻因为双方相互信任,不容易出问题,可以节约聘财和嫁妆,是更为经济的婚姻形式。对世家大族来说,双方的家长本为兄妹、姐弟或姐妹,他们各自选择的配偶都是和自己家族的门第大致相当的。熟悉对方的情况,知根知底,又门当户对,这样的婚姻也是更稳定更不容易出问题的。另外,表亲结婚还可以联合两个家族的利益,让两家人形成稳固的利益同盟,防止家族财产外流,这无疑可以壮大两个家族的势力。世家大族世代通婚,形成“世婚”,是中国古代上层社会常见的婚姻习俗,而“世婚”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双方复杂的亲属关系,表亲联姻是世婚常见的途径。“有清的世婚制,还常常表现为一家同时与几家保持着比较稳定的姻亲关系。”[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第90页。]《红楼梦》中贾府同王家可能就存在世婚,王家的女儿嫁到贾府来的有王夫人、王熙凤,薛宝钗是王家的外孙女,后来也嫁给了宝玉。贾府上一代可能同史家也存在世婚,贾母就出自史家。林家是江南书香门第,同贾府可能也存在世婚。贾敏嫁到了林家,到林黛玉这一代,林家败落了没有男丁,但通过林黛玉和贾宝玉的联姻,贾林两家的世婚就能延续下来。

清代很多名人都是选择和表亲结婚,比如哲学家陈确娶表叔之女,剧作家洪昇娶舅父之女,雍正年间大学士鄂尔泰之子娶舅父之女,学者龚自珍娶舅父之女,学者康有为娶舅父之女。历史学家郭松义统计了151种清人年谱中记载的957对夫妻,其中属于表亲婚的有102对,约占全部婚姻人数的10.66%[参见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第83页。]。这个统计大致可以说明表亲结婚在清代婚姻中的普遍程度,实际的比例应该比这个数字更高。

从西周时候开始,古代中国就已经对近亲结婚导致后代不健康有一定的认识,但这种认识主要是基于观察和经验的结论。古代中国没有现代意义的遗传科学,更没有现代意义的基因科学。人类在原始社会普遍实行群婚制,近亲结婚很普遍,到有了国家和伦理秩序之后,近亲结婚开始被不同程度地禁止,经过长时间的观察,人们自然就会发现,族外婚结合出生的孩子不太容易有缺陷,所以西周时候就有“同姓相婚,其生不蕃”的结论。但是古人对于近亲结婚为什么会导致有些孩子有缺陷不健康,并不能够清楚地知道其中的原因。古代中国有祖先崇拜,人们甚至会从迷信的角度去解释这个问题,觉得夫妻双方来自同族,破坏了家族内部的秩序,会有祖先降灾。而只要自己足够虔诚祭拜祖先,祛除邪气,也许就可以避免这个问题。民国编纂的福建永春的县志中记载:“中表论婚,古谓违礼,嫁娶之时,例以一牛前导。其说不知何本,令人失笑。”[郑翘松纂:《福建省永春县志》,台湾成文出版社1975年版,第521页。参见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第84页。]这种迷信式的民俗足以说明,古代中国人对于表亲婚的危害更多的是从迷信角度理解的,而不是从现代意义的科学角度去理解的。

另外,中国古代医疗卫生不发达,一直是高出生率高死亡率,小孩子夭折是很常见的事。清史学者罗友枝统计,康熙皇帝有54个小孩,男孩34个,女孩20个,其中男孩有15个夭折了,女孩有12个夭折了,活到18岁以上的合计27个,也就是一半。雍正皇帝有13个小孩,男孩9个、女孩4个,男孩长大成年的只有4个,女孩长大成年的只有1个,合计5个,勉强过了三分之一[参见〔美〕罗友枝:《最后的皇族:清代宫廷社会史》,周卫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220页。]。皇家对孩子的保育条件是最好的,即便这样也无法阻止很多孩子在幼年时就因各种疾病夭折,一般的平民百姓家就更可想而知了。在中国古代,几乎每一个有家庭的成年人都要经历丧子之痛,即便避免了近亲结婚也不能避免孩子的健康出大问题。所以,对于古代的中国人来说,孩子的健康问题是他们人生中必然要面对的危机,不管选择和什么样的人结婚都无法避免这个危机,即便孩子出生时没有缺陷,孩子也可能在童年期因为天花、白喉、霍乱、脑膜炎等各种疾病而夭折,近亲结婚可能带来的危害在这样的情境中就更显得不是那么可怕。

新生儿的死亡率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大约为200‰,随着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医疗条件的普遍改良,到1970年代降到了47‰,现在是6.1‰[参见明艳:《我国婴儿死亡率的变动趋势及区域差异研究》,载《人口研究》2009年第5期。另请参见国家统计局2018年发布《2018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统计监测报告》。]。古代人面临的危机和现代人是不一样的,现代人孩子很少夭折,就觉得孩子的先天缺陷是很要命的问题,所以要尽量避免近亲结婚。古代人孩子经常夭折,对于孩子的健康就不可能是现代人这样的态度,对古代人来说更重要的事是要找到合适的人结婚,壮大家族的力量,对于有地位有钱的人家,还可以纳妾。对古人来说更重要的事情是要生下尽可能多的孩子,经历自然的淘汰以后才会有一部分孩子长大成人。

尽管表亲婚在民间非常普遍,但它在伦理和法律上毕竟都是有问题的。民间法对这个问题的态度也不是一致的,固然有些地方有表亲婚的习俗,但也有些地方有禁止表亲婚的习俗,儒家伦理更是明确反对表亲结婚。晚清名臣曾国藩在家书中就批评了这一习俗,他的内兄欧阳牧云想和他亲上做亲,结为儿女亲家,他表示不能接受这门亲事,“兄妹之子女犹然骨肉也。古者婚姻之道,所以厚别也,故同姓不婚。中表为婚,此俗礼之大失”[《曾国藩家书·道光二十五年三月初五日·致四位老弟书》,见《曾国藩家书》,檀作文译注,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325页。]。自明代开始,法律明确禁止了表亲结婚,国家法对这个问题表明了和习俗不同的态度。此后,依照习俗缔结的表亲婚姻就存在法律风险,没被官府发现也就罢了,一旦被官府发现了,就可能被判决强制离婚。朱元璋统治期间,翰林待诏朱善曾经上奏,“民间姑舅及两姨子女法不得为婚。仇家诋讼,或已聘见绝,或既婚复离,甚至儿女成行,有司逼夺”[[清]张廷玉等撰:《明史》第十三册,卷一百三十七《刘三吾汪叡朱善》,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3943页。]。法律虽然禁止表亲结婚,但是民间有很多这样的婚姻,仇家一旦举报到官府,有些已经定亲的被迫退亲,已经结婚的被迫离婚,甚至儿女成行了,还被官府逼着离婚。朱善觉得这样太不合理,还举出前朝法律都不禁止这样的婚姻,请求皇帝下旨取消这个禁令。史书记载明太祖采纳了朱善的建议,但是并没有修订法律写成文字。[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110页。]

这样看来,禁止表亲结婚在明清两朝都是一条很难产生实效的法律,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婚姻比比皆是。但是不管怎么说法律总归是这样规定的。其实明清的文学作品中公然描写表亲之间的婚姻恋爱的并不多。明代剧作家孟称舜有一部戏曲作品《娇红记》(也称《节义鸳鸯冢娇红记》),描写北宋年间男主人公申纯到舅舅王通判家走亲戚,对表妹娇娘一见倾心。后来申纯派人上门求亲,舅舅却以朝廷规定内亲不得通婚为由,不答应此桩婚事:

你话儿不省,要结良缘,须按人伦。如今朝廷立法,内兄弟不许成婚。他弟兄相厮唤,怎可做姻亲?你向他行拜上,少什么贵豪门,彩楼招聘。媒婆,疾早归家去,莫消停,这缕红丝,向别家牵定。[[明]孟称舜:《娇红记》,载王季思主编:《重订增注中国十大古典悲剧集》(中),齐鲁书社2018年版,第582页。]

舅舅后来把娇娘许配给了别家,娇娘抑郁成疾,未到婚期就病死了,申纯闻讯,不久也病死了。《娇红记》据说是根据真实故事改编的戏剧作品,作者很清楚法律是不允许表亲结婚的。清朝初年蒲松龄写《聊斋志异》,其中有两篇写到表亲恋爱,《寄生附》写寄生爱上了表妹郑闺秀,父亲托了媒人去提亲,但是闺秀的父亲认为国法不许中表联姻,执意不答应这桩婚事,“父遣冰于郑;郑性方谨,以中表为嫌却之”(《聊斋志异·寄生附》)。《婴宁》写王子服在野外见到一个游玩的女子,一见钟情,后来打听才发现这是自己一直没见过的姨表妹婴宁,婴宁的养母也表示国法不允许姨表亲联姻,“如甥才貌,何十七岁犹未聘耶?婴宁亦无姑家,极相匹敌。惜有内亲之嫌”(《聊斋志异·婴宁》)。在这几个故事里,国家法关于中表亲联姻的禁令都对主人公的恋爱形成了障碍,其中主婚的家长都表示了对表亲联姻禁令的了解。可是在《红楼梦》中,却根本没有见到这样的描写,似乎作者根本不曾顾忌表亲联姻的禁令。

关于表亲结婚的国家法和民间法产生了激烈的冲突,两种法对这个问题的态度不一致,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混乱,也容易导致强制恩爱夫妻离婚这样不合情理的司法判决。到了雍正八年(1730),就颁布了一条例文:“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乾隆五年(1740)修改《大清律例》时,就把禁止表亲结婚这一条删去了,把雍正朝颁布的这条例文正式写进去了[参见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448页。]。此后,在表亲结婚这个问题上,清代国家法就采取了不干涉的态度,由人民根据习俗自主选择。

所以,《红楼梦》中公然描写和歌颂表亲的恋爱和婚姻,也足以证明《红楼梦》确实是在雍正乾隆朝以后才完成的,假如法律没有改变,在一个文字狱严酷的时代,作者恐怕不敢这样公然宣扬表亲的结婚。《红楼梦》中宝黛钗姻缘的描写,也说明了作者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在这个问题上曹雪芹显然是支持民间法的。

满人入关前主要以游牧狩猎为生,起初生存环境很严酷,婚姻习俗也比较现实,并不禁止近亲结婚。顺治皇帝的第一任皇后博尔济吉特氏就是他的母亲孝庄太后的侄女,就是他的表妹,后来他废了这位皇后,又立了第二任皇后博尔济吉特氏,这位皇后则是孝庄皇后的侄孙女,是第一任皇后的亲侄女,从亲属关系上讲是顺治皇帝的表侄女。康熙皇帝的第三任皇后佟佳氏是他的舅父佟国维的女儿,也是他的表妹。由此可见,满族最初的习俗是不避讳近亲结婚的。尽管清朝建立以后沿袭明代法律禁止表亲结婚,但是法律显然不能限制皇室的婚姻。所以清代自开国之初,禁止表亲结婚无论对皇室还是民间,都是很难生实效的表面条文。

起初满族还有族内收继婚的习俗,所谓收继婚,是指丧夫妇女在丈夫家族内重新婚配,一种是不同辈分的收继婚,男子娶继母、庶母或伯叔母为妻,一种是同辈分的收继婚,兄弟娶寡嫂为妻。收继婚是父系社会很多民族起初都有的婚姻习俗,汉族地区在春秋时代也有过这种习俗,《左传》中有不少这种事例。历史学家定宜庄指出,收继婚习俗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社会生存环境很严酷,频繁的战争导致男性死亡率很高,为了保证家族后代繁衍,家族要尽可能占有更多的女性,这些女性不被视为某个男人所有,而是属于这个家族共同所有,她们有义务为这个家族繁衍后代,而不仅仅是为某个男人繁衍后代。另外,收继婚还可以防止寡妇带走财产,避免家族财产流失。收继婚的原则是“尊者不下淫”,年长的男性不能娶家族内年轻男性的寡妇为妻,这是为了保证更年轻、身体更精壮的男性有更多繁衍后代的机会,让家族能有更多健康的下一代。[参见定宜庄:《满族的妇女生活与婚姻制度研究》,第9、13、18页。]

汉族进入农耕社会脱离游牧文明以后,文化开始逐步进化。自周代制定礼仪以来,就强调禁止同姓相婚、族内相婚和近亲结婚,这是汉族文明提升的表现。但是其他游牧民族文明发展还没有到这个阶段,所以中国古代游牧民族几乎都存在收继婚习俗。匈奴、契丹、女真以及后来的满族,都是这样。汉代王昭君到匈奴和亲后嫁给了父子两代单于,就是遵从了当时匈奴的收继婚习俗。满族起初在关外也一直有这个习俗。

所以最初满族的习俗不要说不禁近亲结婚,连子娶继母、弟娶兄嫂都是不禁止的。但是随着满族的征服战争,他们接触了汉族文化,意识到自己文明的落后,就开始改革原有的习惯法,逐步汉化儒家化。这一过程在没有入关以前,自清太宗皇太极时代就开始了。1631年,皇太极即位后第五年就颁布了禁止收继婚和近亲婚的诏令:“凡取(娶)继母、伯母、弟妇、侄妇,永行禁止。……同族嫁娶,男女以奸论。”1635年,这条禁令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下来:“若不遵法,族中相娶者,与奸淫之事一例问罪。汉人、高丽因晓道理,不娶族中妇女为妻。若娶族中妇女,与禽兽何异。我想及此,方立其法。”在这条立法中,皇太极明确表达了要实行汉化革除陋俗的决心[参见定宜庄:《满族的妇女生活与婚姻制度研究》,第27—28页。]。入关以后,清政府继续实行汉化,《大清律》基本沿袭《大明律》,禁止表亲结婚也就成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虽无尊卑之婚,向有缌麻之服),杖八十,并离异。”但经过近百年的法律实践,表亲婚的禁令仍然很难落到实处,乾隆五年(1740)终于最终做了修订,删去了这一条,改为“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

了解了中国古代关于近亲结婚的法律变化,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中国古代描写表亲婚姻的文学作品并不多见,以及《红楼梦》为什么会写这样一个故事。现代我国的法律已经不再允许这种婚姻,实行婚姻登记制度以后,国家法关于近亲结婚的禁令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更重要的,随着科学的普及,婴儿的夭折率大大减少,出生率逐步下降,孩子的健康问题成了每一对夫妇的头等大事,人们在观念上越来越难以接受近亲结婚,慢慢这种习俗就逐步消亡了。

二、林黛玉的嫁妆与林如海的立嗣

大约在和曹雪芹差不多相同的时代,奥斯汀在英国写出了《傲慢与偏见》,书中乡绅班纳特先生的五个女儿都不能继承他的庄园,他的远亲科林斯要成为他产业的继承人。奥斯汀比起曹雪芹同时代的中国女性,要多一些自由度,她可以受到良好的教育,也能自己选择恋爱对象,还可以指望以写作谋生,但她笔下的女主人公,仍然面临继承财产方面的困境。无独有偶,曹雪芹在稍早三四十年的时候写出了《红楼梦》,他最钟爱的女主角林黛玉似乎也遭遇了和伊丽莎白差不多的困境。

传统中国婚姻是不能自主的,只能由家长做主,婚姻一定要讲求门当户对,尤其是双方财产实力的匹配。贾府是财大势大的贵族,林黛玉父母双亡被外祖母收养,她经常感到自己寄人篱下,郁郁寡欢,还曾经对薛宝钗说自己“一无所有”,吃的穿的用的都是贾府开销。黛玉有没有得到父亲的遗产,是书中没有正面交代的问题。

《红楼梦》开篇就交代了护官符和“四大家族”,贾史王薛四大家。林家也是贵族出身,林黛玉的父亲林如海祖上也是开国功臣,被封列侯。有封爵的贵族,爵位可以由嫡长子世袭,但是每继承一次,爵位递减一等。本来朝廷的规矩是只可世袭三代,到林如海的父亲这一代,皇帝格外开恩准许林家又世袭了一代,到了林如海,就必须靠科举出身。林如海才学出众中了探花,官至兰台寺大夫。兰台寺大夫是曹雪芹虚构的官名,历史上兰台寺这个地方曾经是御史台的别称,也做过中央政府的藏书机构[《通典·职官六·御史台》:“后汉以来谓之御史台,亦谓之兰台寺。”《西汉会要·职官五·御史大夫》:“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有两丞,秩千石。一曰中丞,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林如海是个真正的读书人,林家是书香门第。林家势力也许不及四大家族那么大,但也是贵族世家。

黛玉进贾府时贾母曾经回忆,“我这些儿女,所疼者独有你母”(第三回)。黛玉的母亲贾敏没出嫁时是贾母最疼爱的小女儿,《红楼梦》第七十四回抄检大观园时,王夫人对王熙凤说:“只说如今你林妹妹的母亲,未出阁时,是何等的娇生惯养,是何等的金尊玉贵,那才象个千金小姐的体统。如今这几个姊妹,不过比人家的丫头略强些罢了。”贾敏在荣国府财力鼎盛之时嫁给林如海,林家不可能没有相当的财力。林家无论门第还是财力,都是能和贾府匹配的,否则贾府不可能考虑把贾敏嫁给林如海。可惜林家人丁不旺,到林如海这一代,只有几个堂族兄弟,他没有亲兄弟,命里也无子,黛玉本有一个弟弟,不幸在三岁时夭折了,只有黛玉这一个女儿。

黛玉的母亲死后,贾母就要求把外孙女接到荣国府自己抚养,黛玉就去了贾府。《红楼梦》第十二回写到,林如海生了重病,派人接黛玉回去,贾母只得派贾琏送黛玉回去。这一去到年底回来,林如海不幸病逝,黛玉从此就只能常住贾府了,贾母从此就成了她的监护人。

传统中国女性社会地位很低,最初她们是没有财产继承权的,唐宋以后法律才开始有了一些松动,承认女性附条件的继承权。从继承法的角度来说,家长的女儿分为三种:在室女,即还未出嫁的女儿;出嫁女;归宗女,指出嫁后因为丈夫死亡或离异回到父母家中生活的女儿。从唐代开始,无论被继承人有没有儿子,在室女的继承权都得到了一定的保障,因为出嫁时需要嫁妆。唐代法律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务者,兄弟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开元令·户令》)[〔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霍存福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155页。]被继承人死亡以后,他的财产应由儿子们均分,还没有娶妻的儿子要额外得到聘财,就是定亲下聘礼的花费。还没有出嫁的女儿也要在遗产中给她保留必要的嫁妆份额,数量相当于未娶妻儿子们聘财的一半。这一原则基本被后世王朝法律沿袭了。

那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儿子只有女儿怎么办呢?这种情况传统中国的法律称之为“户绝”。按照《唐律》中的解释,“无后者为户绝”,指死者没有男性继承人,无法继承他的法律身份。户绝是中国古代常见的法律问题,学者刘翠溶指出,明清时候没有儿子的夫妇约占总数的20%[参见刘翠溶:《明清时期家族人口与社会经济变迁》,台湾“中研院”经济研究所1992年版,第179页。]。学者白凯指出,“户绝”的概念是很严格的,如果一家兄弟数人还没有分家共同生活,其中一个兄弟死亡没有儿子,其他的兄弟还有儿子,就不能视为“户绝”。只有被继承人已经与他的兄弟分家自立门户,死后没有儿子,才能被视为“户绝”[参见〔美〕白凯:《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年》,刘昶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版,第11页。]。黛玉的父亲林如海没有亲兄弟,只有堂兄弟,这些人和他关系很远,更没有和他共同生活,有一个儿子但是已经夭折了,只有黛玉这一个女儿还在世。所以贾敏和林如海相继死亡,林家毫无疑问就成了法律上规定的“户绝”情形,林黛玉是林如海唯一的直系亲属。

自唐代开始,中国古代的法律就承认户绝情形发生时女儿对财产的继承权。《宋刑统·户婚》中收录了唐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亲依本服不以出降)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户虽同资财先别者亦准此)。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宋]窦仪等详定,岳纯之校证:《宋刑统校证》,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69—170页。]根据唐律,如果父亲死去也没有留下遗嘱另行安排,除去丧葬费用外,财产就归女儿,如果没有女儿,就归其父系的其他近亲属,包括兄弟、子侄或堂兄弟。唐代法律对于女性继承权已经相当开明了,假如她们没有兄弟,就能成为父亲财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宋代法律开始对户绝时女儿的继承权作了限制,只有在室女也就是未出嫁的女儿可以全部继承父亲的财产,出嫁女和归宗女都只能得到父亲财产的一部分。[参见〔美〕白凯:《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年》,第11—12页。]

但是女儿的继承权是附条件的,这取决于父亲有没有过继的儿子。自宋代开始,过继的嗣子享有和亲生儿子相同的权利义务,嗣子可以是家长在世时自己选择的,也可以是家长死后寡妻选择的,还可以是夫妻双方都死亡后族人为他们选择的。如果被继承人有了嗣子,也不能被视为“户绝”,亲生女儿就可能被排除出继承,顶多是为未出嫁的在室女保留必要的份额作为嫁妆。明清法律对此都做了明确规定。“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有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大清律例·户律·户役·卑幼私擅用财》)学者白凯指出,明太祖朱元璋还确立了为无子死者强制立嗣的制度,假如死者生前没有立族侄为嗣,他的寡妻在他死后必须立嗣,如果寡妻生前也没有立嗣,她丈夫的族人就必须在她死后为她的丈夫立嗣。这个制度写入了《大明会典》[参见〔美〕白凯:《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年》,第39页。]。到了清代,死后由族人公议立嗣也是顺理成章的做法,如果族人之间发生了争执,还可以由地方官主持立嗣。

按照这样的法律规定,林黛玉的母亲、父亲都已相继死亡,她没有兄弟姐妹,也没有亲叔父伯父。她的父母应该没有为自己立嗣,但是林家还有族人,虽然和林如海只是堂族,但如果他们不愿意放弃这份财产,他们是可能坚持在林如海死后为他立嗣的。

清代法律对于户绝时立嗣做了详尽规定:“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若立嗣之后,却生亲子,其家产与原立均分。”(《大清律例·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根据这条法律,一个男性死去却没有儿子,他的族人当中只要是辈分和他的儿子相当的男性,只要没有出五服,都可以成为他的嗣子人选。法律不允许以同族以外的异姓为嗣子。历代传世的判例常有某人死后家族中为争立嗣子的诉讼,所以在中国古代,一个有财产有地位的男人死了却没有儿子是一件很麻烦的事,他的侄子们、堂侄们甚至远房侄子们都可能来争着给他当嗣子,而且在他死后仍然可能启动立嗣的程序,只要族中有人坚持,就可以通过宗族会议的形式为他立嗣。假如他死时他的妻子还在,妻子可以选择谁作嗣子,假如妻子也死了,谁成为他的男性继承人就要由他的族人来决定,他的女儿对这个问题是没有发言权的。

这就是贾敏和林如海相继死后林黛玉面临的困境。黛玉进贾府时可能六七岁上下,林如海死时应该也就十岁左右,她成了一个孤女,她的父母很疼爱她,但法律并没有给她全面的保障,假如林家的族人执意相争,她很可能失去继承权,顶多能得到一份嫁妆。

林如海写信来说自己病重要接黛玉回去时,贾母忧心忡忡,她预感到了林如海将不久于人世,假如这时她不肩负起监护人的责任,让贾府出面来据理力争,孤苦无依的外孙女可能都分不到她父亲的遗产,而这份遗产中应该还包括贾敏出嫁时带去的巨额嫁妆。贾母很快就决定派贾琏送黛玉回去,贾琏的使命不仅是要保证黛玉安全来去,更重要的,他要在万一发生了意外林如海病重死后为黛玉争得继承权。

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指出,明清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遗嘱的效力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可能认可遗嘱的效力。清朝初年曾经有一个真实的判例,就是一个父亲排除了侄子的继承权,通过遗嘱将财产留给了庶出的女儿。生员徐鍹因为妻子没有子女,娶杨氏为小妾,杨氏生下了一个女儿。他的侄子徐浃是个品行不好的青年。徐鍹得了重病,同学吕日昌、田一泰和他交好,他就将五岁的女儿许配给吕日昌的儿子,预先送去了陪嫁的首饰衣物,还拨出田产作为女儿的嫁妆田。并让小妾杨氏改嫁给田一泰,让田家善待自己的女儿,把她抚养成人,等她长大后嫁到吕家去。他亲笔写下了遗嘱,处分完毕。死后他的侄子告到官府认为自己才有继承权,遗嘱处分无效。县令判决认为徐鍹的遗嘱处分适当,应为有效。[参见〔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4—325页。]

由此可见,清代遗嘱继承并不必然发生效力,假如死者家族中的其他男性有不同意见,可能发生争执告到官府,但是司法仍然可以认可遗嘱的效力。《红楼梦》没有写林黛玉回扬州这一段发生了什么,林如海非常疼爱他的女儿,假如他临终立下遗嘱把财产留给他的女儿是可能得到司法认可的。

《红楼梦》第十六回写秦钟临死时,宝玉赶着去见他最后一面,带了几个仆人,“来至秦钟门首,悄无一人,遂蜂拥至内室,唬的秦钟的两个远房婶母并几个弟兄都藏之不迭”(第十六回)。秦钟的姐姐死了,父亲也死了,他也快死了,他没有其他的兄弟姐妹,秦家这时面临的也是“户绝”,秦可卿的死给她的家族换来了一笔巨款,秦业还有留积下的三四千两银子。脂评本《红楼梦》在此处有一句批语:“妙!这婶母兄弟是特来等分绝户家私的,不表可知。”[俞平伯辑:《脂砚斋红楼梦辑评》,第210页。]户绝的家庭会有远房的族人来等着分家私,看来是当时社会的常态。估计林家的族人也不例外。作者写到这一点,也说明他十分了解当时关于“户绝”的法律。

林家还有一些同姓的远亲。《红楼梦》第五十五回写紫鹃假意试探宝玉的心意,骗他说林家的人要来接黛玉回去,宝玉急火攻心差点要疯,后来紫鹃说了实情他才好过来。紫鹃说:“那些顽话都是我编的。林家实没了人口,纵有也是极远的。族中也都不在苏州住,各省流寓不定。纵有人来接,老太太必不放去的。”“纵有人来接,老太太必不放去的。”这话很有意思,可以想象,就算林如海死时林家的族人有意为他立嗣争夺财产,他们又怎么可能跟财大势大的贾府对抗呢?贾母是林如海的岳母,法律上不能继承他的财产,但她作为林黛玉的监护人,可以在法律上尽力维护她的继承权。林如海应该立下了遗嘱处置好了后事,他面临的情形跟前面讲到的徐鍹案有些类似,妻子已经死了,留下一个孤女,有几房小妾,可能还有一些远房的侄子。那他的遗嘱会交代什么事呢?显而易见,让小妾改嫁,让她们生活有着落,因为他不能指望年幼的女儿来照顾她们,把孩子托付给她的外祖母,还会让贾母操心黛玉的婚事,他的遗产就要留着给黛玉作嫁妆。贾母应该是接受了林如海的托孤,为他的女儿代管财产。无论考虑到血缘关系还是林如海的遗嘱,她都有义务把林黛玉抚养成人,完成她父亲的遗愿。至于林家的族人,一来他们关系很远又分散各地,二来贾府位高权重,林如海托付了这样强大的遗嘱执行人,他们恐怕也不敢出来打官司质疑林如海的遗嘱争遗产。就算他们敢打官司,此时的应天府知府正是林如海的好友贾雨村,他的官位还是贾府替他谋到的,他不可能不认可林如海的遗嘱。

所以林黛玉应该是顺利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她的监护人来自四大家族中的贾府,是地方官都不敢惹的人家。但是这些事务都需要一个得力的人去操办,所以林如海的书信一寄来要接她回去,贾母就派了贾琏送她回去。

在传统中国,一个有地位的男人死后没有男性继承人,就意味着他在宗庙中无人祭祀,出嫁的女儿是不能参与宗族祭祀的。如果他是宗族的族长或有可以世袭的爵位,这些身份女儿也不能继承。《红楼梦》中没有交代林如海是否立嗣的问题,这也引发了后世读者的诸多争议。满族文化并没有儒家文化中那样根深蒂固的父权观念,一个人死后如果没有男性继承人,按照满族文化的观念,是可以用灵活的形式来变通的。乾隆五年(1740)颁布了一条例文,特准旗人可以异姓承嗣。根据这条法律,没有男性后裔的旗人可以选择母系的其他亲属作为自己的嗣子[“旗人无嗣,许立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五服之内,如俱无,方准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如同宗内并无昭穆相当可立为嗣,请继另户异姓亲属者,查非户下家奴及民人子弟,取具两姓族长并参佐领,印甘各结,准其过继。”乾隆朝《钦定户部则例》卷二《户口·继嗣》,载故宫博物院编:《故宫珍本丛刊·钦定户部则例》第一册,第53页b。]。晚清律学家薛允升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汉人如果选择血缘关系较近的异姓亲属承嗣也是合乎情理的:“即以民人而论,如有孤单零户,本宗及远房无人承继者,取外姓亲属之人承继,似亦可行。古来名人以异姓承继者,不知凡几,亦王道本乎人情之意也。”[[清]薛允升:《读例存疑点注》,第178页。]汉族民间也多有以外甥或外孙为嗣子的习俗,这种习俗是为了在没有血缘关系密切的男性后裔时,留给女儿一种间接继承娘家家产的机会[参见邢铁:《家产继承史论》,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第81—84页。]。历史学者吕宽庆也指出,汉朝法律本来规定了本族无人可以外孙为嗣,从汉代到隋代这一条律文得到了遵行。唐代为了捍卫父系宗法制度将这一条律文删去了,《唐律》禁止异姓为嗣,以后历朝法律也都沿袭了这一点。“但民间习惯却仍然认可以外甥外孙为嗣,……其存在的地域分布非常广泛,清代汉人聚居的十八行省的很多地方都认可立外甥外孙为嗣。”[吕宽庆:《清代立嗣继承制度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17页注③。]毕竟,血缘与亲情的纽带是国家法律很难割断的,民间这样的习俗显然更合乎人情。

《红楼梦》中没有交代林如海的立嗣问题,并不是作者的疏忽和不近人情,而正是因为在清代的旗人家庭看来这根本都不成其为一个问题,所以也无需交代。只是现代的读者囿于对儒家宗法的形式主义的理解,会觉得这是一个问题。宝黛的联姻可能是林如海临终的遗愿,他通过遗嘱解决了两个难题,一是排除他的远房族人而将财产全部留给他孤苦无依的女儿,二是让宝黛长大后结为夫妻,解决他的嗣子问题。贾宝玉的父亲贾政已经有了长房长孙贾兰,贾宝玉作为林如海的内侄出继给林如海作嗣子,在法律和礼俗上都是不存在障碍的。更为可靠的方案是,宝黛结姻,将来生下的外孙成为林如海的嗣孙。

所以黛玉的嫁妆问题牵涉到贾、林二家复杂的家族利益。林如海不希望斩断自己的血脉,让血缘关系很远的族人白白拿走自己的财产,如果他的族人为他立嗣,林黛玉以后也应由林家的族人抚养,这也是他不能放心的。贾府希望拿回贾敏出嫁时带去的巨额嫁妆,不想让自己的财产白白外流到和自己关系很远的林氏族人那里,贾母非常疼爱她的外孙女,也希望能让自己来抚养这个孩子。林如海临终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女儿并托付她的婚事,让贾府承诺宝黛姻缘,将遗产留给黛玉作为嫁妆,无论是对黛玉本人,还是对这两个家族,都是最好的解决方案。

可是《红楼梦》没有把这些事情交代清楚,黛玉有没有遗产,林如海怎么立嗣,都没有交代。作者可能觉得这顺理成章无需交代,后世的读者不了解当时的礼法和社会,却凭空生出很多疑问。晚清文人涂瀛首先发出了追问,

或问:“凤姐之死黛玉,似乎利之,则何也?”曰:“不独凤姐利之,即老太太亦利之。何言乎利之也?林黛玉葬父来归,数百万家资尽归贾氏,凤姐领之。脱为贾氏妇,则凤姐应算还也;不为贾氏妇,而为他姓妇,则贾氏应算还也。而得不死之耶?然则黛玉之死,死于其才,亦死于其财也。”[涂瀛:《红楼梦问答》,载一粟编:《红楼梦资料汇编》(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145页。]

后世很多人也延续了这个追问,他们觉得贾府吞没了林黛玉得到的巨额遗产,也没有为林如海立嗣,实在是为富不仁之家。用今天社会的情形去看待林黛玉的境遇,就会产生这样的误会。

细读《红楼梦》,其实可以看到贾母对黛玉财产的安排。贾府里的人都是要发月钱的,每个月大家都有固定的零花钱。一般月钱是由王熙凤发放的,她会到贾府银库里领钱,按照标准发放给每个人。但是林黛玉和她的丫鬟们,月钱却不是王熙凤发的。《红楼梦》第二十六回写小丫头佳蕙向小红说起她得了意外之财:“可巧老太太那里给林姑娘送钱来,正分给他们的丫头们呢。见我去了,林姑娘就抓了两把给我,也不知多少。你替我收着。”原来林黛玉和她的丫鬟们的月钱是从贾母处送出的,和别人都不一样,黛玉顺手就抓了两把给碰巧来送茶叶的小丫鬟,这个细节说明她很清楚这些钱是属于她自己的。贾母是她的监护人,为她代管财产。林如海死的时候黛玉很小,也许很多事情并不明白,但是贾母这样特地安排,用和别人都不一样的方式来给她发月钱,说明她是一个称职的监护人,并没有向黛玉隐瞒她父亲的遗产,等黛玉大一点了,她会把遗产的事情告诉黛玉。黛玉向宝钗抱怨说自己“一无所有”,应该只是情绪性的话,她本性善良,对钱财并没有太多概念,也许她觉得既然父亲把自己托付给了外祖母,父亲的财产就应该由外祖母来处置,自己孤苦无依来到贾府,各种事务都要靠贾府操持,她不觉得那些钱是完全属于她自己的。

很多读者都猜测林黛玉的财产去了哪里,因为到七十回以后,贾府财政越来越困难,都快撑不下去了。红学家陈大康分析,黛玉的财产可能被贾府挪用去建省亲别墅了[参见陈大康:《荣国府的经济账》,人民文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30页。]。也有读者延续涂瀛的猜测,黛玉的财产被贾琏夫妇私吞了不少。但这只是猜测。曹雪芹没有直接交代黛玉财产的去向,但他留下很多线索让读者明白黛玉的财产被贾府动用了。我们不能用现代人的眼光去看待古代的世界,传统中国的女性基本是没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的,在她没有出嫁之前,财产要听凭父母或监护人的安排,出嫁后由丈夫安排,如果丈夫早亡她要改嫁,她也不能带走她的嫁妆[“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大清律例·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对于古代中国的女性而言,财产对她们的最大意义不是她可以随心所欲地自由支配,而是她可以因为嫁妆的丰厚在夫家得到较高的地位。从法律上看,林黛玉不是一个现代意义的人格独立的女性,她孤苦无依来到了贾府,假如没有她的外祖母家鼎力支持,她也许并不能顺利得到她父亲的遗产,在她没有成年之前,她也无权动用处分她的财产[古代中国家族中的卑亲属使用处分财产必须得到尊长的同意,他们并没有现代意义的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卑亲属未经尊长同意动用处分财产构成犯罪,称为“卑幼私擅用财”。清代法律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大清律例·户律·户役·卑幼私擅用财》)]。她的监护人贾母为了整个家族的利益可能决策动用了她的财产,这其中还包括她的母亲最初带去林家的嫁妆,但这也是为了她的利益。如果贾府败落了,黛玉就没有了依靠,也不可能有好的生活。黛玉在贾府度过了几年,等她大一点了,她也许已经悟明白了这是怎么回事,但她不会因此抱怨她的外祖母家,也不会觉得这样安排有什么不适当。

贾府收养了外甥女林黛玉,接受了林家的巨额财产并且已经动用这笔财产维护自己的家族利益,就有义务终生照顾林黛玉,贾母很清楚这个道理。更何况把黛玉留在贾家可能正是林如海临终和贾府达成的协议,她的嫁妆早就送到贾府来了,贾府已经当自己的财产一样动用了。

三、宝黛的婚姻谁做主

根据清代法律,女性只享有附条件的继承权,黛玉父母双亡孤苦无依,这时如果她的外祖母家不为她据理力争,她不见得能够顺利继承她父亲的遗产。黛玉就这样来到了贾府,她还没有成年,不能独立处分自己的财产,很多事情都要依靠贾母出面为她打理。那么她的婚姻到底应该由谁来做主呢?贾母和贾府里的其他人又是怎样看待她的婚事的呢?

传统中国婚姻是不能由当事人双方自己做主的,而必须由尊长做主,这就是现在通常说的“包办婚姻”。清代法律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男女婚姻》)祖父母在,祖父母做主,祖父母不在了,父母做主,祖父母、父母都不在了,其他关系较为密切的近亲属做主。林黛玉父母双亡,没有亲伯父叔父,也没有姑妈,更没有哥哥姐姐。从法律上讲,她的祖父母、父母都不在了,应该由其余属于尊长的近亲属做主。《大清律例》的官方注释中明确解释了这一条,“余亲当尽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如无,则从余亲尊长。”[[清]沈之奇撰,怀效锋、李俊点校:《大清律辑注》,第255页。]所以,只要贾母还在世,林黛玉的婚姻法律上就应该由她做主。假如她也不在了,就该轮到贾赦、贾政了。

至于宝玉的婚事,按照法律贾母也是最高的主婚人,她如果表示要由她做主,贾政和王夫人在法律上是不能违反她的决定的。《红楼梦》第七十九回写贾赦要把迎春嫁给孙绍祖,父亲对女儿是有一定主婚权的,这时贾政觉得不妥,但也劝不住,贾母是可以有效地反对这桩婚事的,但她不想和贾赦争执,也不是很重视迎春这个孙女,而且当时她也没想到迎春嫁的那个男人会有那么糟糕,她也就没有反对。

传统中国是一个父系家长主义的社会,亲属的远近首先考虑是父系还是母系,母系亲属都被视为“外亲”,区别于父系的“内亲”,重要程度也远不及“内亲”。唐宋时候,法律并没有规定外祖父母的主婚权,如果祖父母、父母都不在了,就应该由伯叔父母、姑妈、兄姊这些父系的尊长来做主。明朝开始,外祖父母才被列入了主婚人之列,清代法律沿袭了这一规定。法律这样的改变是合乎情理的,如果完全遵循父系亲属为重的原则,林黛玉没有祖父母、父母、伯叔父、姑妈、兄姐,那就应该由林如海同族的男性族人做主,比如她的堂伯父或堂叔父。但这些人和她关系的密切程度远不及她的外祖父母,也很难指望他们会替黛玉的幸福着想。

有很多读者认为王夫人并不想让贾宝玉娶林黛玉,王夫人可能很不喜欢林黛玉,宝钗是她的姨侄女,她当然想让宝玉娶宝钗为妻。这些只是猜测,《红楼梦》虽然是文学作品,但是写到大家族里边的规矩是完全符合当时的礼法的。黛玉的婚姻轮不到王夫人来做主,即便将来贾母不在了,也应该是贾赦或贾政做主,贾赦假如不爱管事,很有可能就是贾政做主。宝玉的婚姻王夫人可能有发言权,但是她并不能左右贾政的态度。《红楼梦》里从没有直接描写过贾政和王夫人对宝玉娶妻的态度,他们也从没有主动提起这个话题,因为他们都很懂规矩,知道只要贾母还在,这事情就应该由贾母做主。

一直到前八十回行将结束的时候,我们都能看到一个事实,在贾母的几个孙女、外孙女中,她最疼爱的是林黛玉。第五十四回写贾府庆贺元宵放烟花,有时会发出巨响,“林黛玉禀气柔弱,不禁毕驳之声,贾母便搂他在怀中”。活脱脱一个慈爱的外祖母形象,生怕孩子受了惊吓。第七十五回写贾府经济已经陷入了危机,日常的用度都不能像以前那样讲究了,但是给贾母吃的还是最好的饭,她一边吃一边吩咐,“将这粥送给凤哥儿吃去”,“这一碗笋和这一盘风腌果子狸给颦儿宝玉两个吃去,那一碗肉给兰小子吃去”。老太太见了好吃的,惦记的就是让她最疼爱的几个孩子都能吃到,她称呼黛玉为“颦儿”,这恰好是宝玉给黛玉起的名字。颦儿和宝玉一同提起,她时常都惦记着这两个小冤家,她最疼爱的外孙女和孙子。

第二十九回写贾母带了阖家女眷和仆人去清虚观打醮,张道士和贾母是老相识,就趁机给宝玉提亲,说是在别人家见了一个十五岁的小姐生得很好,聪明智慧,根基家当也和贾府相配,请示贾母可行否。贾母道:“上回有和尚说了,这孩子命里不该早娶,等再大一大儿再定罢。你可如今打听着,不管他根基富贵,只要模样配的上就好,来告诉我。便是那家子穷,不过给他几两银子罢了。只是模样性格儿难得好的。”

这次打醮王夫人没有同去,宝玉、黛玉、薛姨妈和宝钗都在场。这是贾母首次表示了对宝玉婚姻的态度,宝玉自小生得性格和常人不一样,贾母很迷信,和尚说不能早娶,所以现在还不能定。接下来的就是客气话,有好孩子你替我物色着,只要模样性格好,家里富不富贵无所谓,就算穷点我们家多出点钱。

贾母的这个表态信息很丰富。首先,老人家这是表示,宝玉的婚事应该我做主。其次,还早呢,不急,和尚说孩子不能早娶。第三,不稀罕有钱人家,只要模样性格好。第三条是个客气话,但也正显示了贾母的世故和老到。张道士是荣国公在清虚观的替身道人,和荣国府来往很久,也是很有地位的道士,人家要操心宝玉的婚事当然要表示领情,所以就请他多操心。但是张道士怎么可能去给穷人家的女儿提亲呢,他来往的都是王公贵族,好的就是富贵荣华,给穷人家女儿做媒那对他有什么好处呢?贾母要张道士操心的事,实际上是他不可能去做的事,那这等于委婉地告诉他,不用你操心,你找的人我看不上,我已经有主意了。当时薛姨妈在场,贾母公开说只要模样性格好,有没有钱无所谓,我不稀罕给宝玉找个有钱人家的姑娘,出不起嫁妆没什么,哪怕我们家多贴点钱也没什么。贾府里谁最符合这个标准呢?那肯定不是薛宝钗了,林黛玉觉得自己“一无所有”,倒好像符合这个标准。

自古一家人里边,尊长都是最疼身体弱的孩子,别的孩子他们觉得不会出什么大问题,身体弱的孩子要特别照顾,这是为人父母和祖父母的人之常情。更何况黛玉是个孤女,父母双亡,她的母亲又是贾母最疼的女儿,她的父亲临终时把她托付给了贾母。所以贾母只要还有一口气在,都要尽职尽责把这孩子照顾好,不能让她有一点闪失。否则她觉得自己就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对不起孩子死去的父母。黛玉也是一个教养很好很懂礼数的孩子,长辈一般也没有理由不喜欢她。她有时候使小性子和言语刻薄,只是她没有心机的表现,在长辈眼里,一个孩子这样不是什么大毛病,倒是很多人都从年轻过来,会觉得这样的性格很率真很可爱。

可是《红楼梦》里贾母确实当众高度评价了宝钗。第三十五回写宝玉被贾政管教痛打后正在养伤,薛姨妈和宝钗来怡红院看宝玉,正巧碰到贾母、王夫人和王熙凤都在。宝玉说起众姊妹,贾母这时说:“提起姊妹,不是我当着姨太太的面奉承,千真万真,从我们家四个女孩儿算起,全不如宝丫头。”王夫人也说:“老太太时常背地里和我说宝丫头好。”贾母特别表扬了薛宝钗,觉得自己家里四个女孩子都不如宝钗。这四个女孩子就是迎春、探春、惜春和黛玉,黛玉虽然不是贾家的人,但是已经被贾府收养了,贾母把她视同自己家的女孩儿。

《红楼梦》是一部写尽人情百态的书,对人性的把握十分细腻。现代人爱用情商标准评判人,《红楼梦》里的女性,要论情商高,恐怕最出众的就是贾母、王熙凤和薛宝钗了。她们都很懂得在什么场合说什么样的话,也很照顾别人的感受。贾母夸奖了薛宝钗能证明什么呢?一方面说明她认可宝钗的为人处世,一方面她对王夫人和薛姨妈这样说,也是她对亲戚的礼貌,夸别人家的孩子有教养,等于就是夸这孩子的母亲会教育孩子。但是这样的表态和宝玉的婚事没有任何关系。贾母向张道士明确说过宝玉不应该早娶,现在还不合适操心这事,所以她在这个问题上态度很谨慎,绝不会随便当众表达自己的态度,以免引起家人的争议。不到合适的时候,她是不会表这个态的。

《红楼梦》里王熙凤也是一个特会说话的人,但她比起贾母修养就差得远了,因为她不懂得尊重和善待比她地位低的人。在这一点上,贾母作为贾府的家长,足以做她的儿孙们的楷模。刘姥姥这样的穷亲戚来到贾府,贾母就当她是和自己人格平等的同龄人一样对待,对待下人,她也从不会苛责打骂。细读《红楼梦》,贾母不仅夸奖过宝钗比自己家的所有女孩儿都强,也这样夸奖过伺候自己的丫鬟鸳鸯。第三十九回写惜春和平儿闲聊说到鸳鸯,惜春笑道:“老太太昨儿还说呢,他比我们还强呢。”

所以贾母对人的赞扬就是她对这人的真实判断,并不代表别的什么意义。无论是亲戚还是下人,她觉得她们好就都不吝惜赞扬她们。她夸宝钗、鸳鸯比自己家的女孩子们都强,一来说明她做人的修养,二来也是她在善意地教导自己家的女孩儿们,为人处世要向她们学习。更重要的是,贾府里已经有金玉良缘的传言,贾母已经知道薛家有意缔结这个姻缘,那她心里越是不愿意,越是要赞扬宝钗,以表示对亲戚的礼貌,在婚姻大事这样的问题上,要拒绝别人而不伤人,这是一个贵族的教养和对亲戚的礼貌。

前八十回里边还有一次似乎真是贾母提到了宝玉的婚事,对象似乎是薛宝琴。第五十回写大雪天大观园里的众姐妹们即景作诗联句,难得贾母兴致也很高,顺路来到园中和姐妹们欢聚,一会儿薛姨妈也来了。这时贾母说到了薛宝琴,书中写道:

贾母因又说及宝琴雪下折梅比画儿上还好,因又细问他的年庚八字并家内景况。薛姨妈度其意思,大约是要与宝玉求配。薛姨妈心中固也遂意,只是已许过梅家了。

贾母向薛姨妈问起薛宝琴的年庚八字和家里的情况,薛姨妈觉得这大概是想给宝玉做亲事,她觉得这倒是不错的,不过薛宝琴已经定了亲事,许给了梅翰林的儿子,她就如实给贾母说了这情况。

这段对话非常有意思,作者并没有说贾母问起这些是想给宝玉定亲事,但是薛姨妈却猜测是这样。这说明薛姨妈这时已经很清楚贾母没有想让宝玉和宝钗结姻缘,贾母不会考虑宝钗,所以才问起别的女孩儿。她正在给贾母叙说宝琴怎样定了亲,凤姐在一旁一直听着,“也不等说完,便嗐声跺脚的说:‘偏不巧,我正要作个媒呢,又已经许了人家。’”书里没有明说凤姐要给谁做媒,最后只交代说,“贾母也知凤姐儿之意,听见已有了人家,也就不提了。”(第五十回)

作者的意思很清楚,贾母和凤姐都想给薛宝琴做媒,贾母是替某人问的,可能有人托她帮着给自己的儿子物色一个好女孩,凤姐所说的她想要替做媒的那个人,可能和贾母考虑的这个人是同一个人,但这人并不是宝玉。只是薛姨妈自己心中猜测贾母这是想给宝玉说亲事。

贾母是个厚道人,贾府里有人传言金玉良缘,说宝钗命里要和有玉的人结婚,她不可能不知道这个传言。但她心里并不这样打算,她经常跟王夫人和薛姨妈夸奖宝钗,这正表现出她的厚道,这等于她委婉地表达了这样的意思:这孩子其实非常好,比我们家的女孩儿都好,是我的宝玉配不上这样的好孩子。她更不可能故意去提醒薛姨妈我不打算考虑宝钗,她就真的是觉得宝琴很不错,想替别人做媒,没想到薛姨妈就给领会错了。但是这样阴差阳错的一番对话,薛姨妈就弄清楚了贾母的意思,贾母并不打算替宝玉缔结金玉良缘。

所以,贾母在宝玉的婚姻问题上态度一直是一致的,她打算让宝玉和黛玉结婚,但是这两个孩子都很让她操心,宝玉不好好读书,黛玉身体很弱,这婚事不合适早办,要再等等。

《红楼梦》前八十回贾母一直没有直接说过这个问题,王熙凤和她身边的仆人倒是说过不少次。

第二十五回,就在贾环恶意烫伤了宝玉的脸之后,王熙凤拿林黛玉开玩笑:“你既吃了我们家的茶,怎么还不给我们家作媳妇?”第五十五回写到,凤姐和平儿商量如何缓解贾府的财政危机,凤姐儿笑道:“我也虑到这里,倒也够了:宝玉和林妹妹他两个一娶一嫁,可以使不着官中的钱,老太太自有梯己拿出来。”

王熙凤能这样和林黛玉开玩笑,不仅仅代表她个人的意愿,而是这时她了解贾母有意这样安排。贾母和王熙凤特别说得来,可能私下和她表达过这样的安排。另外,王熙凤和薛宝钗关系很微妙,虽然她们是血缘关系很近的姑表姐妹,但是王熙凤似乎并不太待见薛宝钗,薛宝钗可能也不太看得上王熙凤。在宝玉的婚事这个问题上,王熙凤可能更愿意有一个林黛玉这样的弟媳妇,而不是薛宝钗这样的弟媳妇。林黛玉没什么心机,对钱都没什么概念,身体也不太好,如果她做了宝玉的妻子,既不会揽权也不会揽钱,王熙凤还会继续替王夫人管家。薛宝钗可就不好说了,那可是个人精子,而且人缘超好,王夫人也很信任她,如果她做了宝玉的妻子,王夫人说不定就要考虑让她来管家了。

王熙凤对宝玉的婚事固然有自己的小九九,但假如只是担心薛宝钗可能威胁她的地位,那为什么她就一定要认准林黛玉呢?不是也可以考虑别的人吗?找个比林黛玉更没心机的不是更好吗?所以她在这个问题上一再表态,真实的原因只能是贾母有意这样安排,因为她对宝玉的婚事是没有任何权力指手画脚的,贾母没有这样的态度,她是不合适这样到处说的,她不可能不懂这样的规矩。

第六十六回写贾琏偷娶了尤二姐,贾琏的仆人兴儿和尤二姐、尤三姐闲聊说起宝玉,尤二姐拿尤三姐和宝玉开玩笑,兴儿就说:“若论模样儿行事为人,倒是一对好的。只是他已有了,只未露形。将来准是林姑娘定了的。因林姑娘多病,二则都还小,故尚未及此。再过三二年,老太太便一开言,那是再无不准的了。”兴儿这话说得再明白不过,“只是他已有了”,意思就是宝玉的婚事已经定了,贾母定了要让他和黛玉成婚,只是还没到时候。兴儿肯定是听贾琏和凤姐说过这事。

林黛玉是带着巨额的遗产来到贾府的,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义上,贾母作为她的监护人都有义务为她选一门好亲事,让她终生幸福,贾母年近八十,看尽人情百态,最初黛玉进贾府是因为她的安排,让宝玉和黛玉住得非常近,两个孩子自小青梅竹马,再大点了感情都很深了,于情于理,她都不忍心拆散这两个孩子。更何况为了家族的利益,贾府已经动用了黛玉的财产,把黛玉留在贾家也符合家族的利益,因为那样黛玉出嫁时就不用再给她准备嫁妆。如果把她嫁给别的家族,她父亲的遗产问题就会在她出嫁时被提出来,即便她自己不计较,她的婆家也会把此事提出来,那样对贾府在道义上和经济上都是不利的。林如海病重时是贾琏送黛玉去接受遗嘱的,贾琏夫妇最清楚林如海托孤的过程,应该是在林如海死后林黛玉再次进贾府时,贾母就已经决心这样安排,而且她的意愿也从未改变。

从前八十回作者的整体写作来看,黛玉最后的悲剧绝不可能是被别人抢走了她的婚事,一直到临近八十回的时候,贾母都没有改变她的态度。八十回后的《红楼梦》不是曹雪芹所作,续书的作者显然并不赞成宝黛的结合,但又无法改变前八十回故事的逻辑,就改写了一个非常拙劣的“掉包计”,让宝钗冒充黛玉和宝玉成婚了。这样的结局完全不符合前八十回中人物性格的逻辑,先不说宝玉会不会这样任人摆布,薛宝钗用这样屈辱的方式嫁给宝玉,她和薛姨妈怎么可能接受这样失身份的安排呢?我们不知道在曹雪芹所写的已经失传的旧时真本中宝黛具体是怎样结局的,但是他的创作不可能违背逻辑,尤其是人物性格发展的逻辑。

四、宝黛姻缘与礼教

用现代人的观点来看,宝玉和黛玉的爱情故事很凄美动人,但是在传统中国,青年男女之间的自由恋爱是为礼法所不容的,贾府甚至仅仅大观园里都会有人不能接受他们的自由恋爱,甚至会对他们恶意中伤。

《红楼梦》开篇不久就写到,黛玉初进贾府,见到了宝玉,宝玉就觉得这个妹妹好像在哪里见过的。黛玉进贾府时应该六岁左右,宝玉比她大一岁。两个孩子一见到就非常有缘。贾母本来安排让宝玉从碧纱橱外的卧室搬出去,让黛玉住在碧纱橱。可是宝玉表示不愿意搬,就在那里很好。两个六七岁的孩子就这样同处一堂,他们自幼两小无猜、亲密无间。《红楼梦》一开篇的安排就让他们结下了不解之缘。

后来来了薛宝钗,又来了史湘云,贾府里传出了“金玉良缘”的舆论,黛玉自幼父母双亡、敏感而多虑,她开始和宝玉别扭。这时他们也还只是十一二岁的孩子,也许古人要比现代人稍稍早熟,但他们毕竟都是孩子。两个孩子一直要好了几年,现在来了别的人,黛玉多心开始怀疑,这就是刚懂人事的孩子最自然的反应。

他们别扭了好久,到第三十二回,误会终于说开了。他们终于说开了心事,宝玉真挚地向黛玉表白了,劝她“你放心”,黛玉终于明白了宝玉的心意,两眼不觉滚下泪来,回身便走了。宝玉却还站在原地发呆。这时袭人怕他受不了热,送了扇子来给宝玉,她在远处见到宝玉和黛玉站在一起,不一会儿黛玉走了。她走到跟前和宝玉说话,宝玉却还呆着,似乎不知道黛玉已经走了。

宝玉出了神,见袭人和他说话,并未看出是何人来,便一把拉住,说道:“好妹妹,我的这心事,从来也不敢说,今儿我大胆说出来,死也甘心!我为你也弄了一身的病在这里,又不敢告诉人,只好掩着。只等你的病好了,只怕我的病才得好呢。睡里梦里也忘不了你!”

袭人吓坏了,赶紧把宝玉推醒,宝玉醒悟过来以后感到害羞,抽身就走了。这时袭人是怎么想的呢?

这里袭人见他去了,自思方才之言,一定是因黛玉而起,如此看来,将来难免不才之事,令人可惊可畏。想到此间,也不觉怔怔的滴下泪来,心下暗度如何处治方免此丑祸。

这是《红楼梦》前八十回最惊心动魄的一幕。宝黛历经了很多误解,宝玉终于向黛玉倾诉了真情,在现代的读者看来这是很美很感人的事情,可是在袭人看来这却是一件很丑陋的事。

中国古代女性的社会地位到明清以后是最为低下的,到清代则到了最低点。民国时候的著名教育家陈东原先生曾经总结:“中国女性的非人生活,到了清代,算是登峰造极了!蔑以加矣了!”[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172页。]

汉唐时候,女性还有一定的自由度,可以和异性自由交往,离婚也是社会习俗都能接受的。敦煌出土的文物中有唐代夫妻离婚时写下的很动人的分手告白。在汉唐时,社会观念并不把男女自由恋爱视为可耻的事,也没有对女性贞节的过度要求。

宋代理学兴起后,特别强调贞节和对女性的禁锢,十三世纪以来,理学开始成为中国官方推崇的主流思想。明清两朝政府把理学思想中的“男女之防”推到了极致,社会习俗特别推崇对女性的禁锢和贞节崇拜。从元明以来的杂剧作品就可以充分看出,到了这时的社会,女性是被严格禁锢的,《牡丹亭》中的女主角养在深闺人未识,除了自己的父兄几乎没见过什么异性,春天到花园游玩一下都得偷偷摸摸地,生怕父母知道,甚至都有罪恶感。

女性尤其是未婚的青年女性是不能随便和异性接触的,包括她家族中的人。女性居住在家中最深处的空间里,称为“内阃”或“内闱”,内外有门相隔。宋代的理学家司马光认为“女子十年不出”才是符合礼仪的,到了明清时候,他的这个理想成了很多世家大族践行的标准,小姐是不能随便见人的,一直到父母给她安排了婚姻成婚之日,她都要静养在自己的闺房里,不能让陌生男人见到,家族里的异性也要尽量少接触,在她定了婚以后,她的父亲最好都不要进入她的闺房。[参见〔美〕伊沛霞:《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胡志宏译,第20页。]

扬州有一处著名的园林“何园”,是光绪年间的官员何芷舠建造的。何园里有一座水上的戏台,戏台四周是回廊,演出时观众就站在回廊上观看,但是何家的小姐是不能到回廊上看戏的,她们只能在自己的闺房透过山墙上的几重窗户远远地听戏。何家小姐住的绣楼二楼楼板上有几个圆形的大洞。小姐住在二楼,只有她的父母和贴身服侍的丫鬟可以进她的闺房,别人都是不能随便进去的,小姐也是不能随便下楼的。据说楼板上的大洞就是给小姐传递各种用的东西和扔的东西,东西都用篮子提着,用绳索在楼的上下传递。

何家在晚清没有出过官位很高的官员,但是一个治家严谨、恪守儒家礼仪的世家大族。何园里何家小姐的生活足以说明,《红楼梦》里的大观园生活是作者虚构和想象出的一个乌托邦,在清代社会,一个世家大族里的青年男女像贾宝玉和大观群芳一样每天随意串门交往、谈笑风生、吟诗作赋甚至相互送东西,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太可能发生的。即便对男女之防没有汉族人那么严格的满族家庭,入关以后也逐步汉化和儒家化,也都接受了严格的儒家礼仪,青年女性也要受到严格的禁锢。

命若朝霜

历史学者绘制的中国闺秀的住所[〔美〕曼素恩:《缀珍录—十八世纪及其前后的中国妇女》,定宜庄、颜宜葳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5页。如图所示:(1)外院,接待客人;(2)里院,进行家庭日常活动(读书、记账、商谈、休闲);(3)深藏在最里的“内阁”,妇女专有的天地;(4)仆人的住处。]

历史学家定宜庄指出,满族人最初的习俗中妇女还有一定的自由度,可以到家门外自由活动,后来满族人接触了汉族文化,满族人也出现了理学家,他们就开始提倡改革风俗,要限制满族妇女自由活动。顺治年间刚刚入关,满族的儒学家阿什坦就给皇帝上了奏章,认为妇女离家在街上买东西和异性杂处违背礼法,不成体统,要求以后严禁八旗妇女上街买东西。他的建议很快就被皇帝采纳了[参见定宜庄:《清代妇女与两性关系》,载于杜芳琴、王政主编:《中国历史中的妇女与性别》,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53页。]。清代社会对女性的贞节崇拜更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清政府一直不遗余力用制度化的方式旌表各类节妇烈女,满族的妇女们争当节妇贞女的势头甚至大大超过了汉族人。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自由恋爱会受到什么样的压制是可想而知的。清代法律把婚外的两性关系一律定义为“犯奸”,双方自愿的称为“和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大清律例·刑律·犯奸·犯奸》)。这一量刑并不比唐宋时更重,但是清代法律强化了家长在家族内的执法权,把对犯奸妇女的处罚权下放给了家族,丈夫处死、卖掉犯奸的妻子,父亲处死犯奸的女儿,在法律上责任是很轻的。嘉庆二年(1797),四川灌县人李世楷的女儿二姐和一位名叫周俸漋的男子相爱,因为家长不支持他们的结合,他们一起离家出走。后来二姐被其父抓获,当场活活打死。案发后,地方衙门以李二姐和周俸漋属于“奸拐同逃”,依据法律判处周俸漋绞刑,李世楷只判杖刑。此案上报到刑部以后,嘉庆皇帝认为对李世楷的处罚还是太重,专门下旨纠正:

父母殴毙无罪子女予以杖罪,尚为慎重人命起见,今李二姐既系犯奸,即属有罪之人,李世楷将伊女殴毙系出于义忿,尚有何罪?……嗣后遇有似此情节者,其父母竟不必科以罪名。[[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卷二十五“杀死奸夫”条,第917页。]

嘉庆皇帝的这道旨意被刑部专门补充到《大清律例》中,此后这样的家族私刑就会被视为无罪。

所以在清代社会,青年男女的自由恋爱要承受比以前更大的社会压力,女性要以贞节为自己的绝对道德标准,社会观念和社会舆论对失贞的行为也特别不宽容。如果被社会舆论视为在两性关系上犯了错误,青年男女可能被家族处死或被官府惩处,或者因为受不了社会压力而自杀,周围的舆论也会特别谴责他们。

《红楼梦》第五十四回写贾府庆元宵节,叫了说书的女艺人来给贾母表演,艺人介绍自己要说的这回书名叫《凤求鸾》。贾母就发表了一通对这类文学作品的看法:

这些书都是一个套子,左不过是些佳人才子,最没趣儿。把人家女儿说的那样坏,还说是佳人,编的连影儿也没有了。开口都是书香门第,父亲不是尚书就是宰相,生一个小姐必是爱如珍宝。这小姐必是通文知礼,无所不晓,竟是个绝代佳人。只一见了一个清俊的男人,不管是亲是友,便想起终身大事来,父母也忘了,书礼也忘了,鬼不成鬼,贼不成贼,那一点儿是佳人?

有不少读者认为,贾母这番话是有所指的,说的就是林黛玉。其实倒不见得是这样,贾母看尽世情百态,对人的心态是很包容的。这里她就是有感而发,直言了她对《西厢记》这类文学作品的看法,这也是当时社会流行的关于女性的道德标准。如果说这话指的是林黛玉,那薛宝钗和薛家人大造“金玉良缘”的舆论,不也符合贾母批评的这个标准吗?所以这话就是贾母无心的评论,不是刻意针对谁的。就在这一回同样可以看到,贾母最疼爱的孩子就是林黛玉。仆人们放起了烟花,有时会发出巨响,“林黛玉禀气柔弱,不禁毕驳之声,贾母便搂他在怀中”。

在贾母的眼中,宝玉、黛玉都是孩子,说他们是“两个小冤家”,但她相信他们都是懂礼仪有分寸的。但并不是贾府里所有的人都能理解他们。第三十二回中,袭人被宝玉的痴情倾诉吓坏了,“心下暗度如何处治方免此丑祸”。《红楼梦》并没有刻意丑化袭人,袭人此时的看法并不代表她个人对宝黛的偏见,而是当时社会对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的流行观念。《红楼梦》就用这样反差强烈的描写告诉读者,在作者生活的时代,青年男女的自由恋爱在世俗看来就是离经叛道的,就离“淫奔”和“犯奸”不远了,就可能大祸临头了。曹雪芹写作的高妙之处就在于他从不会刻意褒贬书中的某个人物,他只是写出他们不同的态度,这些态度都很真实也很自然,人和人人生态度的不同往往就是很多悲剧的根源。

宝黛的悲剧结局也就是从这一回发源的。袭人这样看待他们的恋爱,贾府里很多人也会这样看问题,甚至会有人在背后风言风语、恶意中伤。其实袭人对宝玉的关切是善意的,尽管她不能理解他们,但她真的害怕会出了什么事情,坏了他们的名誉。她更害怕宝玉没有好前程,她自己将来没有好的依靠。

不久之后,宝玉因为和金钏儿嬉闹导致金钏儿被赶出贾府,贾环恶意挑唆,宝玉被贾政毒打了一顿。这时袭人的担忧更重了,第三十四回,她找到了机会向王夫人建议,让宝玉从大观园里搬出去。

王夫人听了,吃一大惊,忙拉了袭人的手问道:“宝玉难道和谁作怪了不成?”袭人连忙回道:

太太别多心,并没有这话。这不过是我的小见识。如今二爷也大了,里头姑娘们也大了,况且林姑娘宝姑娘又是两姨姑表姊妹,虽说是姊妹们,到底是男女之分,日夜一处起坐不方便,由不得叫人悬心,便是外人看着也不象。……倘或不防,前后错了一点半点,不论真假,人多口杂,那起小人的嘴有什么避讳,心顺了,说的比菩萨还好,心不顺,就贬的连畜牲不如。

袭人的话说得很在理,而且也很懂技巧,并没有把矛头单单指向林黛玉,她把薛宝钗也捎带进来了。王夫人被袭人的深明大义彻底感动了,感动得哭了。宝玉是她最疼爱的儿子,但她其实也很清楚,这孩子离经叛道不循常理,将来要是考不上科举,真说不好是什么前途。要再出点别的什么坏事,弄不好会被贾政彻底厌弃。没过多久,第三十六回,王夫人就决定给袭人涨工资,涨到二两银子,和赵姨娘一样了,等于让袭人做了宝玉非正式的妾。她把监督和劝诫宝玉的重任托付给了袭人。

话说回来,既然贾母早已决定了宝玉和黛玉的婚事,那么为什么在前八十回这件事就一直没有正式提上日程呢?

现代人会觉得性情古怪就是不正常,有这样特征的人在谈婚论嫁时就可能被对方家长排斥。现代科技已经通过出生干预排除了很多先天有严重缺陷的生命,绝大部分孩子都是健康的,情商较低就显得很不正常。但是古代社会的情形却不是这样,古代社会孩子夭折活不到成年很常见。古代社会人们根本就没有情商这个概念和判断标准,如果一个孩子身体很健壮但情商有点低,这根本不会被视为不正常,这点毛病都不算什么毛病。对于古代的家长来说,一个孩子身体很不好总要喝药才是最值得操心的“不正常”,因为他们会担心他(她)能不能活到成年。林黛玉在贾府恰好就是这样的一个不正常的孩子,她的身体很差,贾母不能不担心这孩子能不能长寿,在整个前八十回,黛玉的健康问题都是贾母和宝玉最悬心的问题。对贾母来说,可能她已经接受了林如海的临终嘱托要让这两个孩子结为良缘,将来他们生下的外孙就要成为林如海的嗣孙。所以黛玉的身体不见好转她是不敢轻易操办这桩婚事的,宝玉和黛玉肩负着为林家继绝的艰巨使命,只有等黛玉身体好起来,贾母才能放心操办他们的婚事。

贾政是第一代荣国公的孙子辈,到他这一代,他的长兄贾赦袭了爵位,本来他就要从科举出身的,没有世袭的官可当了,皇帝格外开恩赐了他一个官。到贾宝玉这一代,就不可能再有世袭的官做了,他必须通过科举出身才能做官。其实在贾府,贾宝玉的前程是比他的婚姻更大的事,他的离经叛道让他的父亲头疼,贾母和王夫人也是非常担心的。假如他做不了官,他父亲这一房到他这一代真的可能就衰败了。所以贾母不愿让他早娶不仅仅是迷信,这也是贾母和贾政夫妇的真实意愿,他们都在等着他成才考中科举。

整个前八十回,读者没有看到黛玉的身体好起来,也没有看到宝玉要回归正途的苗头。宝玉和黛玉都要追求心灵的自由,他们不在意世俗的功名富贵,可能也不知道世俗的人在人后怎样议论他们,但是他们这样的人生态度在现实的世界中不可能不感到压抑。“一年三百六十日,风刀霜剑严相逼”(第二十七回),《葬花吟》中这句诗正是黛玉的真实心声,贾府里没有人恶待她也没有人当面指责她,她在这里衣食无忧不愁生计,但是她的本真个性不被理解,让她感到孤独和寒意。

第三十二回写黛玉明白了宝玉的真情,她很感动,但想到自己孤苦无依,不禁心中哀愁:

所悲者,父母早逝,虽有铭心刻骨之言,无人为我主张。况近日每觉神思恍惚,病已渐成,医者更云气弱血亏,恐致劳怯之症。你我虽为知己,但恐自不能久待;你纵为我知己,奈我薄命何!

宝黛爱情的悲剧并不是包办婚姻的悲剧,他们悲剧的根源在于他们的人生态度都是世俗无法接受的,黛玉比宝玉更清楚地知道这一点,所以她经常彻夜难眠,身体越来越差。她应该是在贾母还没来得及操办她的婚事之前就因为世俗的不理解郁闷伤身而早夭了,也在贾府最后的抄家灾难来临之前就清清白白地离开了人世间。

《红楼梦》开篇作者就写了一个神话,说宝黛本分别是西方灵河岸边的神瑛侍者与绛珠仙草下凡,绛珠为了报答神瑛的灌溉之恩,许愿要还他一世的眼泪。

第五回中,《红楼梦》中最动人的曲子《枉凝眉》清楚地预言了,宝玉和黛玉最后无缘结合。“一个是阆苑仙葩,一个是美玉无瑕。若说没奇缘,今生偏又遇着他,若说有奇缘,如何心事终虚化?一个枉自嗟呀,一个空劳牵挂。一个是水中月,一个是镜中花。想眼中能有多少泪珠儿,怎经得秋流到冬尽,春流到夏!”“想眼中能有多少泪珠儿,怎经得秋流到冬尽,春流到夏!”这就是开篇神话中预言的,她要还他一世的眼泪,直到泪尽而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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