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鲍二家的之死与清代的仆妇贞节

命若朝霜  作者:柯岚

清末民初著名文人刘禺生在他的笔记《世载堂杂忆》有一则谈及清代的刑罚:

冒鹤亭云:“予初分发刑部,新到部人员,必在司阅《大清律例》《刑案则例》《洗冤录》等书。少年人最喜阅者,则奸拐案也。一日,司官考问所阅,以奸拐律对。司官曰:‘有何意见?’答曰:‘刑律,仆人奸主妇者斩立决,主人奸仆人妻者罚俸三月,太不平衡,罪主人太轻,罪仆人特重。’”[刘禺生:《谈前清刑部则例》,载《世载堂杂忆》,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5页。]

清末初来刑部学习的少年吏员读了法律,发现性犯罪中不同主体的刑罚大相径庭,“仆人奸主妇者斩立决,主人奸仆人妻者罚俸三月”,觉得这太不平等了。主管的上级官员就给他讲了一通冠冕堂皇的理由,大意是官场最忌讳主人被仆人要挟,做仆人的很多人都没有廉耻,“若辈既无廉耻,何事不可为?如奸淫仆人妻律所订较重,仆人或故遣妻女诱惑主人,为揽权挟持之具;或主人本无其事,仆人乱造蜚语、证据,挟制其主人。主人恐丢官,不得不将就,仆人乃得横行无忌”[刘禺生:《谈前清刑部则例》,《世载堂杂忆》,第16页。]。所以法律对这类问题处刑很轻,仆人就没有办法要挟做官的主人了。

这笔记是当笑话写的,但其中提到的清代法律是真实的,官员性侵了家仆的妻子,处罚轻到只需罚俸三个月。其中反映的清代社会观念也是真实的。仆人是贱民,主人伤害了低贱的仆人,不被视为道德上的严重瑕疵。贱民被视为在道德上是必然低劣的,做官的主人不能让自己被仆人要挟。《世载堂杂忆》主要记录清末民初的故事,到清末时,少年吏员看到这样的法律,已经无法理解这样的不公平,因为清末关于民权民主的新思想已经广有传播。但回到整个清代的法制史去看,即便这样很不公平的法律,都是经过了改良的结果,最初的清代法律,甚至根本都不保护仆妇的贞节,主人性侵了她们都不用承担法律责任,雍正乾隆朝才有了一点点稍有人道色彩的改良。

《红楼梦》前八十回中自杀的7名女性,秦可卿是贵族女性,尤二姐、尤三姐是良人,瑞珠、金钏儿、鲍二家的是贱民。鲍二家的之死在《红楼梦》中一瞬而过,作者没有描写过她的形象、性格,读者只知道她是一个仆妇,不知道她本来的姓名,她在王熙凤的生日那一天和贾琏私通,被王熙凤抓了现行,当场撕打,回家以后就上吊了。如果脱离当时的社会背景,用现代人的观念去审视这件事,似乎人们很难对这个人物给予同情。但就是她的很不体面的死去,足以透视清代女性贱民们的一种特别的苦难,以及当时的法律为她们所做的一点小小的让步……

一、贾琏的惧内

《红楼梦》第四十四回,贾府里赶上了好日子,王熙凤要过生日,贾母很高兴,老人家喜欢热闹,就让大家都凑份子给王熙凤过生日。说来也巧,这一天也是金钏儿的生日,宝玉想起她死得很冤,悄悄到城外祭拜她。就在王熙凤被满府的人奉承、无限风光的这一天,贾琏却趁她不在和贾府的女仆鲍二家的私通,还被王熙凤撞到了,于是好好一个生日,最后以王熙凤和贾琏的大闹而收场,事情被闹得沸沸扬扬,整个贾府里的人都知道了。鲍二家的上吊自杀了,她的阴魂也跟着张金哥、秦可卿、瑞珠、金钏儿一起去了。

《红楼梦》中贾府里有很多对夫妻,贾琏和王熙凤夫妇的关系是很特别的,贾琏可能是贾府里唯一一个比较怕老婆的主子。《红楼梦》第二回交代了贾府中各房的情况。贾琏是贾赦的长子,不好好读书,考不上科举,就出钱捐了个同知的官。他脑子灵活,能说会道,在他叔叔贾政家里帮助料理家务,自从娶了王熙凤之后“上下无一人不称颂他夫人的,琏爷倒退了一射之地。说模样又极标致,言谈又爽利,心机又极深细,竟是个男人万不及一的”(第二回)。贾琏在荣国府是管理家务的,本来还有些治家的才干,可是王熙凤嫁给他以后,马上就把他比下去了。

《红楼梦》第四十八回写到,贾琏被贾赦“打了个动不得”。起因是贾赦看上了石呆子的古董扇子,让贾琏去买,石呆子呆性发了死活就是不卖,贾琏也没有办法。谁知道贾雨村听说了这事,就想了办法讹诈石呆子拖欠官银,把石呆子抓到衙门里去了,判决所欠的官银变卖家产赔补,把扇子都抄没了,作了官价送给了贾赦。贾赦拿了扇子说贾琏:“人家怎么弄了来?”贾琏就说了一句:“为这点子小事,弄得人坑家败业,也不算什么能为!”贾赦就生气贾琏顶撞他,后来又为了几件小事,积怨一起爆发,抄家伙就混打了贾琏一顿,贾琏脸上被打破了两处。贾琏破了相没法出门,平儿专门跑到宝钗处讨要治伤的药。

贾琏性子还是比较温和的,不太争强好胜,一般做事也都留有余地,不是心狠手辣之人,应该也没什么太复杂的心机。他心不如王熙凤狠,心机手腕就更不如王熙凤了,所以王熙凤开始管家以后,他就不太怎么管事了,要玩花花肠子,他肯定是玩不过王熙凤的,气势上也就怯了一头。《红楼梦》第六十五回写贾琏的心腹仆人兴儿跟尤二姐闲聊,说起荣国府里的人事,“我是二门上该班的人。我们共是两班,一班四个,共是八个。这八个人有几个是奶奶的心腹,有几个是爷的心腹。奶奶的心腹我们不敢惹,爷的心腹奶奶的就敢惹”。兴儿这话非常有意思,贾府里贾琏降不住王熙凤,形势看来已成定局,连他们各自的手下都默认了这种格局,大家都知道,得罪了贾琏没什么大不了,得罪了王熙凤那可不是好玩的事。

《红楼梦》第十六回写贾琏和林黛玉从苏州回来了,正好这时元春晋升为贵妃,贾府遇到了大喜事。王熙凤备了酒菜给贾琏接风,给贾琏显摆自己被贾珍请去协理宁国府,说得那才真叫巧舌如簧啊,“那府里忽然蓉儿媳妇死了,珍大哥又再三再四的在太太跟前跪着讨情,只要请我帮他几日;我是再四推辞,太太断不依,只得从命。依旧被我闹了个马仰人翻,更不成个体统,至今珍大哥哥还报怨后悔呢。你这一来了,明儿你见了他,好歹描补描补,就说我年纪小,原没见过世面,谁叫大爷错委他的”。她嘴上说是自己不会办事,其实心里是无比的得意,最后还假惺惺地说贾珍抱怨后悔,其实根本没有这事,她这就是撺掇贾琏去贾珍那里表功,好听贾珍怎么夸奖她能干。脂评本《红楼梦》在此处有一句批语:“阿凤之弄琏兄如弄小儿,可怕可畏!若生于小户,落在贫家,琏兄死矣!”[俞平伯辑:《脂砚斋红楼梦辑评》,第198页。]所以贾琏玩心计是绝对玩不过王熙凤的,他们根本就不是同一个段位的选手,贾琏只有被王熙凤玩弄于股掌之上。假如他不是生在贵族之家,而是穷家小户,娶个这样的老婆,又没钱没能耐罩住人家,迟早他就被王熙凤玩死。

不过王熙凤再强悍,她也必须服从男权社会的规则,她嫁到了贾府这样的豪门,更要遵循社会的等级规则。她必须三从四德,贾琏却可以拈花惹草,而且她就是不争气,没有儿子,贾琏就更有了四处寻芳的理由。《红楼梦》里边贾府的男性,除了贾宝玉和他的父亲贾政,形象都是比较污浊的,贾琏也不例外,只是比起贾赦、贾珍,他心地还算善良,不太有害人之心。他镇不住王熙凤,也没什么心计,还到处拈花惹草,导致的结果就是很多跟他有牵扯的女人,最后都被王熙凤所害。

平儿是王熙凤出嫁时带来的陪房丫鬟,从小就服侍她,很了解她的秉性,也早就学会了怎么保护自己,她对王熙凤忠心耿耿,从不往贾琏跟前凑,所以王熙凤还能容得下她。其他贾琏家里的女人,都没有什么好下场。第六十五回贾琏的仆人兴儿说过,王熙凤出嫁时带过来四个丫鬟,有的嫁人,有的死了,只剩下平儿一个。贾琏没成家时也有两个丫鬟服侍,王熙凤来了不到半年,就都找了她们一堆不是,把她们都打发出去了。再后来,来了尤二姐和秋桐,王熙凤更是设下了毒计对付她们。

二、王熙凤的全武行

在金陵十二钗的正册女性中,王熙凤的戏份可能最多,却是其中唯一一个丧失了灵性的人,她从不会去反思自己身处的这个社会有什么不合理,更没有可能超然于污浊的现实,对那些地位比她更低的人,她没有丝毫的悲悯与同情,她的灵性都被这个病态的社会吞噬了。古人有句格言,强极则辱。人要强要过了头,迟早要自取其辱。王熙凤盯着贾琏跟防贼一样,贾琏难免会有逆反心理,所以她一不留神,贾琏就会出去惹点风流债。

王熙凤过生日贾母给足了她面子,专门请尤氏来帮管家一天,贾母带头,全家女眷都凑份子,要让大家伙儿都来给她敬酒。就在这时,贾琏回到了自己家里,派了丫鬟去看王熙凤何时回来,知道她还在坐席,一时半会儿回不来。贾琏就开了箱子,拿了两块银子,还有两根簪子,两匹缎子,让丫鬟悄悄地去送给鲍二的老婆,叫她进来。鲍二家的收了东西就来了。贾琏又让丫鬟去看着王熙凤什么时候回来。

贾琏能把鲍二家的叫到自己家里来,鲍二家的也真敢来,他们应该早就认识了。贾琏没有成婚之前有两个服侍自己的丫鬟,王熙凤来了以后很快就把她们打发走了,有可能,鲍二家的以前就是服侍贾琏的丫鬟。王熙凤容不下她,她可能就由贾琏做主嫁给了鲍二。书里后来交代过,鲍二是个很怕老婆的主,在贾府里一直都是靠老婆发迹的,只要有饭吃有酒喝,别的什么事都不管。

这一天这么多人都在给王熙凤庆贺生日,贾琏料定她不会很快回来,鲍二家的和他是旧相识,他就把她叫到家里来了。谁能想到,人算不如天算,王熙凤偏偏就喝多了上了头,要回家去歇歇。她趁人不防离了席往自家去,平儿不放心她,就跟过来了,凤姐儿便扶着她。“才至穿廊下,只见他房里的一个小丫头正在那里站着,见他两个来了,回身就跑。凤姐儿便疑心忙叫。那丫头先只装听不见,无奈后面连平儿也叫,只得回来。”(第四十四回)

原来贾琏派了丫头在外面放哨盯着凤姐什么时候回来,万一突然回来了好给他报信。偏偏这时王熙凤就喝多了回来了,她虽然喝多了,脑子却还清醒,一看就知道情形不对。可怜小丫头被派了这样难做的差,却被识破了,登时挨了王熙凤的毒打。

贾府里有很多女主人,能动手打人的并不多。贾政为金钏儿的事教训宝玉时曾经说,贾府待下人一向宽柔,这话应该是实情。贾母就是贾府家风的最好代表,老人家从没有苛责打骂下人。王夫人一时气不顺打了金钏儿一个嘴巴子,也就有过这么一回。王熙凤是王夫人的内侄女,也是王家人,不过她比她的姑妈狠得多了。第六十一回,王夫人的房里丢了一瓶玫瑰露,王熙凤就想出了狠招体罚婢女们:“依我的主意,把太太屋里的丫头都拿来,虽不便擅加拷打,只叫他们垫着磁瓦子跪在太阳地下,茶饭也别给吃。一日不说跪一日,便是铁打的,一日也管招了。”看来王家的家训和贾府不太一样,王家的姑娘都比较厉害。就在她的生日这一天,王熙凤上演了全武行,无辜被贾琏派去放哨的小丫头,就第一个遭了王熙凤的毒手。她下手之狠,着实让人触目惊心。

王熙凤把小丫头带到穿堂让她跪下,开始拷问,一边骂,一边“扬手一掌打在脸上,打的那小丫头一栽;这边脸上又一下,登时小丫头子两腮紫胀起来。平儿忙劝:‘奶奶仔细手疼。’凤姐便说:‘你再打着问他跑什么。他再不说,把嘴撕烂了他的!’”(第四十四回)那小丫头子先还犟嘴,后来听见凤姐儿要烧了红烙铁来烙嘴,吓得魂飞魄散,只得马上交代了。

奴婢都是贱民,相对于主人,他们的法律地位是极为低下的。清代奴婢的法律地位比起前朝要更为低下。满族人在关外本有奴隶制度,他们在战争中大量掠夺异族人变为自己的奴隶,对待异族奴隶十分残酷[“主仆之分,满洲尤严。康熙初,大司寇朱之弼疏言:臣见八旗仆婢,每岁报部自尽者,不下二千人。岂皆乐死恶生哉,由其平日教不谨,而养不备。饥寒切于中,鞭扑加于外,饮恨自尽,势固然也。”[清]徐珂:《清稗类钞》第十一册,《奴婢类·康熙初八旗仆婢自尽之多》,第5268—5269页。]。清政府入关后修改了法律,继续维护满洲的蓄奴传统,旗人打骂奴隶甚至杀死奴隶在法律上责任都是很轻的[按照清代法律,家长打死或杀死奴婢,都不必偿命,只判处杖六十徒刑一年。如果家长殴打奴婢致残,只要不打死,家长不受法律制裁。如果奴婢违犯家长的教令,家长有权对其进行体罚,奴婢不听教令被家长体罚致死,或家长过失打死奴婢,家长无罪。“若奴婢有罪(或奸或盗凡违法罪过皆是),其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私自)殴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殴)杀(或故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当房人口(指奴婢之夫妇子女),悉放从良。(奴婢有罪,不言折伤、笃疾者,非至死勿论也)……若(奴婢雇工人)违犯(家长及期亲外祖父母)教令,而依法(于臀腿受杖去处)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大清律例·刑律·斗殴·奴婢殴家长》)]。所以清代奴婢的地位真的是牛马不如,如果遇到一个糟糕的主人,打骂甚至私刑都可能是家常便饭。雍正二年(1724),旗人护军九哥十分暴戾,打死并无过失的家奴达子,刑部为此上奏请雍正议处,雍正决定加重处理,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并指出旗人对待奴仆的私刑十分普遍,“向来八旗官军人等,待家人过严,微小之失,必加殴责,甚至伤体毙命,以至奴仆畏惧逃遁者颇多”[《钦定八旗通志》卷首之九,雍正二年六月十二日上谕,《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64册,第170页a。]。旗人家主打死奴婢要比汉人家主的刑罚更轻,经过皇帝特批加重,九哥才得到了枷号三个月鞭一百的刑罚。前面讲香菱的命运时提到了乾隆六年刑部审理安氏杀死婢女金玉一案,金玉为安氏刚买来不到半年的婢女,“因金玉沾污身上衣服,安氏即将金玉用铁通条烧红炮烙,溃烂三处,又将铁通条毒殴身死。……而该司拟罪应以二钱二分五厘银两收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初张照等为安氏杀婢案奏折》,吕小鲜编选,《历史档案》1997年第2期,第17页。]。金玉只是不小心弄脏了衣服,就被施以炮烙酷刑毒打致死,主人安氏根据法律只应判处杖刑六十。此案上报到刑部,刑部仅仅判安氏以二钱二分五厘银两收赎[清代法律中妇女犯罪情节较轻的一般只适用赎刑,“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余罪单衣决罚。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决杖一百。余罪收赎”(《大清律例·名例律·工乐户及妇人犯罪》)。]。此案中安氏只是普通旗妇,并不是官员之妻,远不及王熙凤有势力,酷刑毒打一个婢女致死,就判了很小一笔罚金。如果是王熙凤用炮烙酷刑害死一个奴婢,衙门估计都不敢来调查抓人。王熙凤怀疑自己的老公有外遇,为什么就能对一个无辜的奴婢这么狠呢?就敢用烧红烙铁烫人这样的酷刑?显然,她很清楚主人对奴婢在法律上是可以为所欲为的,一个小丫头,她就算下狠手打死了,也可以算作是奴婢不听话合法管教,她都不用负什么责任。清代传世的旗主殴死奴婢事例中,用烧热的器物对奴婢施以酷刑是并不罕见的手段[乾隆五十六年十一月,旗人妇女乌苏氏因为幼婢二格无心的过失,就用烧热的烟袋烫烙二格致其死亡。此案刑部判决乌苏氏绞监候,朝审时乾隆念在其有主仆名分,免其勾决。“乌苏氏因契买幼婢二格弹剔蜡花,误落伊女脖项,伊女啼哭抽风,该氏气忿,辄用烧热烟袋烫烙多伤,以致幼婢殒命。该氏身系女流,凶暴残忍,轻视人命,情节甚为可恶,但念契买之婢,究有主仆名分,是以免其勾决。”《清实录·高宗实录》卷一三九〇,《清实录》第22册,第679页b。],王熙凤准备用炮烙酷刑对付小丫鬟,这就是当时社会典型的旗人悍妇形象。

小丫头交代了贾琏的秘密,王熙凤气不打一处来,一路朝自己家里去,在院门又遇到另一个被贾琏派在那里把守的丫鬟,又“扬手一下打的那丫头一个趔趄”。看看这气势,一路打过来,有任何人拦路,这时都可能被她打倒。可她盛怒之下,脑子还是非常清醒,进了自家院子就“摄手摄脚的走至窗前”,悄悄听里边说些什么。

她听见什么了呢?只听里头说笑。“那妇人笑道:‘多早晚你那阎王老婆死了就好了。’贾琏道:‘他死了,再娶一个也是这样,又怎么样呢?’那妇人道:‘他死了,你倒是把平儿扶了正,只怕还好些。’贾琏道:‘如今连平儿他也不叫我沾一沾了。平儿也是一肚子委屈不敢说。我命里怎么就该犯了“夜叉星”。’”(第四十四回)

王熙凤终于听到了她的丈夫、丫鬟和家里的仆人对她的真实看法,在贾琏看来,她就是个“夜叉星”,家里的下人都当她是阎王,就连对她忠心耿耿的平儿,服侍她也是十分委屈。换了有教养顾体面的人,这样的事情就应该事后去理论,哪能这样当面去找难看呢?可是王熙凤就是个一点不服输的个性。于是她好好一个生日,就以她的全武行收场了。

王熙凤听到了这些话,气得浑身乱战,第一反应是回身先把平儿打了两下。这是多么奇特的反应,看来她觉得她被全世界的人欺骗了,平儿就是欺骗她最厉害的人。接着一脚踢开门进去,不容分说,抓着鲍二家的撕打一顿。又怕贾琏走出去,便堵着门站着大骂,说着又把平儿打了几下。平儿无端受了这冤屈,又不敢还手,也把鲍二家的撕打起来。贾琏又气又愧,不敢骂王熙凤,看见平儿也动了手,就踢骂平儿不让她动手,平儿只得住了手,委屈地哭了起来,跑出去找刀子要寻死,家里的女仆们纷纷跟去解劝。王熙凤最后索性一头撞在贾琏怀里,寻死觅活闹起来,贾琏也借了酒劲,发狠从墙上拔出剑来,说要杀了王熙凤。这时已经闹得阖府皆知、鸡飞狗跳。尤氏闻讯,带了众人来劝解,王熙凤见来的人多了,马上就收起刚才的撒泼架势,装出可怜样,哭着去贾母那里求救了。贾琏索性装疯卖傻,拿着剑追了过去。

王熙凤跑到了她的救星贾母那里,就好像玩变脸戏法一样,马上换了一副样子,她怎么毒打小丫头、怎么无理取闹打了平儿,这些她都不占理的事,她却能哭诉成另一回事,仿佛她受了天大的冤屈,她向贾母哭诉:“我才家去换衣裳,不防琏二爷在家和人说话,我只当是有客来了,唬得我不敢进去。在窗户外头听了一听,原来是和鲍二家的媳妇商议,说我利害,要拿毒药给我吃了治死我,把平儿扶了正。我原气了,又不敢和他吵,原打了平儿两下,问他为什么要害我。他臊了,就要杀我。”(第四十四回)

《红楼梦》第六十六回写贾琏的仆人兴儿跟尤二姐闲聊,兴儿这样概括了王熙凤的性格:“嘴甜心苦,两面三刀;上头一脸笑,脚下使绊子;明是一盆火,暗是一把刀:都占全了。”这话说得非常形象。王熙凤的个性是绝不示弱的,她的处世哲学就是媚上欺下,好让自己立于不败之地,绝不能让比她弱势的人占她一点上风,也特别擅长伪装,绝不能让比她地位高的人挑出她一点不是。看看王熙凤对贾母的这番哭诉,道理都被她占尽了,好像平儿倒成了罪魁祸首,好像她倒成了一个受害人。贾母等人都信以为真,这时贾琏借着酒劲拿着剑赶来闹了,贾母、邢夫人、王夫人都喝骂他,夺下了他的剑,他才赌气出去了。贾母一边劝解王熙凤,说改日让贾琏给她赔不是,又开始骂平儿:“平儿那蹄子,素日我倒看他好,怎么暗地里这么坏。”(第四十四回)尤氏等人看不过眼了,觉得不能让平儿受这样的冤枉,忙给贾母解说了缘由,贾母这才明白过来,又命人去劝解平儿。一场风波总算平息了。

其实,王熙凤在男权社会里总归是个弱者,但她的不肯示弱,却是用迫害比她更弱的人来作为武器。为了保住她在贾府的地位,她用尽心机来对付贾琏身边的其他女人,心思诡诈,手段毒辣。她天赋的智商和才干,除了用来讨好贾母王夫人和捞钱之外,其余几乎都用在了这件事上。平儿从小服侍她,随她陪嫁来到了贾府,为人厚道,对王熙凤也是忠心耿耿,可王熙凤一旦发现她可能威胁自己的地位,就毫不留情地让她难堪。但王熙凤用尽了心机像防贼一样防着贾琏,还是防不胜防。

贾琏在贾府里和女仆私通这不是第一次了。《红楼梦》第二十一回写道:他的女儿出天花,他被迫搬到外屋去住,就和贾府里的厨子多浑虫的老婆私通。看来贾琏真是胆子越来越大,上一次他和多姑娘私通是在外边,这一回居然把人带到家里来了。

三、鲍二家的无罪

鲍二家的是在《红楼梦》中昙花一现的人物,她引发了贾琏和王熙凤夫妇的一场大闹,惊动了贾母甚至整个贾府。用现代人的观念去看,人们很难对这样一个人物寄予同情,似乎她就是贪图财富和主人通奸,事情败露了羞忿自杀,纯属咎由自取。她就出了这么一回场,只说了寥寥的几句话,然后就被王熙凤辱骂,被堵在贾琏的家里,被王熙凤、平儿相继撕打。她没有回骂过一句,更不敢还手,没人知道她什么时候出去的,又是怎么回到自己家里的。第二天,贾琏听了贾母的教训给王熙凤赔了不是,两人和好如初,又安慰了平儿,贾琏的小家庭恢复了往日的平静。就在这时,有人传来了消息:“鲍二媳妇吊死了。”(第四十四回)

脂评本《红楼梦》在此处有一句批语:“倒也有气性,只是又是情累一个,可怜!”[俞平伯辑:《脂砚斋红楼梦辑评》,第452页。]批书人说她有血性,是个“情累”,大约是说她和贾琏是旧相识,是有旧情的,所以为情所累。批书人对她寄予了同情。

清代法律区分良人和贱民。贱民是彻头彻尾的下等人,法律不承认他们和良人有平等身份。官私奴婢是贱民的主要组成部分。用现代的话来说,传统中国的贱民阶层没有完整的公民权,他们被剥夺了很多基本人权。他们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其他基本权利都是不完整的,都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了。良人如果伤害贱民,处刑要比良人之间的相互伤害轻得多。主人同奴婢之间的关系,要比良贱之间的关系更为不平等。如果是主人打死或杀死奴婢,法律责任是很轻的。

贱民本来就法律地位低下,女性贱民则是贱民中更为弱势的群体。传统中国的法律一直强调要保护妇女的名节,对于性犯罪的刑罚历朝都是很重的,男女双方自愿的“和奸”也是犯罪行为,也要受到处罚。但这些法律规定主要是适用于良人的。女性贱民的贞节是基本不被法律保护的,自唐代到明代,男主人如果和婢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婢女是否自愿)不被认为是犯罪,法律对这一行为几乎没有对应的条文[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256—257页,第272—273页。另请参见胡祥雨:《清代法律的常规化:族群与等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87页。]。清代法律略有变化,但男主人因此受到的惩罚也是非常轻的。雍正三年(1725)才颁布了一条例文,其中规定:“若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者,笞四十;系官,交部议处。”[雍正三年修律时加入这条例文。参见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958页。]如果男主人性侵家里奴仆的妻子,处笞刑四十,如果是官员犯了这一条,交给他所属的部门处理。官员不同于平民,传统中国的法律对官员的特权有全面的保护。官员犯罪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比照平民犯罪的同样情形降低刑罚,还可以用缴纳罚金、降级、罢官等形式折抵刑罚。所以如果是官员性侵自己家里奴仆的妻子,受到的处罚要比笞刑四十更轻,很有可能只会受到降级、缴纳罚金这样轻微的处罚,就像《世载堂杂忆》中那个少年吏员看到的那样,官员做了这样的坏事,判决中给他的处罚就是罚俸。[“官员奸家下有夫之妇者,罚俸六个月。”[清]孙纶辑:《定例成案合镌》卷二十五《刑部·犯奸·官员宿娼》,康熙五十八年刊本(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本)。“官员奸家下有夫之妇者,降一级,罚俸一年。”故宫博物院编:《故宫珍本丛刊·钦定中枢政考(乾隆朝)》第一册卷十五《木部杂犯·官员犯奸》,第368页a。]

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非常沉重的一幕,法律这样的态度虽然不等于直接赋予了男主人随意性侵婢女的权利,但实际的后果就是默许了这类行为。如果婢女遇到了无耻的男主人,不甘失节,法律也没有赋予她们正当防卫的权利,如果她们反抗男主人将其打伤打死,法律会对她们加重处罚,刑罚要比良人女性同类的行为严厉得多。按照清代的法律,奴婢打伤家长要处以斩刑,杀死家长要处以凌迟酷刑。相比之下,男主人因此受到的处罚则非常轻。所以她们的反抗行为必然是得不偿失的。如果反抗打不过反倒被男主人打死或者打伤,主人在法律上所负的责任也是非常轻的。也就是说,女奴婢一旦遭遇了男主人这样的侵害,你打死打伤他罪很重,他打死打伤你罪很轻。女奴婢遭遇了侵害,也根本没有诉讼上的权利去为自己讨回公道。依据清代的法律,奴婢告家长、子女告父母、妻子告丈夫本身就是犯罪行为,称为“干名犯义”罪,即便所告罪名被查实了,他们也要被处杖刑一百徒刑三年,诬告者会判绞刑[“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虽得实亦)杖一百,徒三年。……但诬告者(不必全诬,但一事诬,即)绞。……若奴婢告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亲者,与子孙卑幼罪同。”(《大清律例·刑律·诉讼·干名犯义》)]。婢女遭遇了男主人的侵害选择去衙门告状也是得不偿失的。

清代刑部处理的判例中,有很多案情都反映了女性贱民和奴仆遭遇男主人性侵害之后在法律上的困境[清代旗人在法律上不可能成为贱民,但旗人可能为家主服役,或为包衣,或为家仆,旗人奴仆与家主之间仍有主仆名分,旗人奴仆控告主人也构成干名犯义罪。]。乾隆朝曾有一个奴仆的妻子自卫打伤了试图不轨的男主人之弟,判决最后适用奴仆打伤家长近亲属的法律规定,本来应处斩刑,考虑到是自卫,减一等处罚,判刑杖一百流放三千里。男主人之弟性侵奴仆的妻子,按照清代法律的规定,刑罚是杖刑六十,被害人为了自卫打伤了男主人之弟,却要被判杖一百流放重刑,比加害人应受的处罚要严厉得多[参见[清]祝庆琪等编:《刑案汇览三编》,第三册,第2004—2005页。]。这样荒谬的法律现实可能导致什么结果呢?瞿同祖先生的结论是,仆妇在这种情形之下,“最好的办法不是服从,便是自尽”[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274页。],而不是自卫。嘉庆末年,豫亲王裕兴在嘉庆帝国丧期间强奸使女寅格,致寅格羞忿自缢身死,寅格是裕兴家下包衣世禄之女。此案引起道光帝震动,道光帝下旨:裕兴居丧犯奸,不忠不孝,应加重处罚,革去王爵,交宗人府圈禁三年[参见《清实录·宣宗实录》卷五,《清实录》第33册,第126页b。]。但世禄为女鸣冤控告家主,仍然以干名犯义罪处罚,付出了很高的代价,“革去六品典仪官,依奴婢告家长得实,拟以满徒(徒刑三年),折枷”[[清]祝庆琪等编:《刑案汇览三编》,第三册,第2001页。]。另外,清代法律规定常人因强奸而杀死妇女,或因奸而逼人致死者皆处死刑,但这两条法律对于主人是不适用的。也就是说,主人如果性侵婢女,婢女反抗反被主人打死,主人所受的法律制裁是从轻的,不至于死,一般是判处流刑。[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274页。]

在这样的法律现实之下,男主人是否胡作非为,基本只能靠自己的道德良知和礼义廉耻的心理约束。这样的约束能起的作用是很有限的。看看贾府里的男主人就知道了。《红楼梦》中贾琏曾经两次和贾府的女奴婢私通,一次是多姑娘,一次是鲍二家的。贾府里其他的男主人,贾珍、贾蓉、贾赦都不会比贾琏更有廉耻,只是作者没有直接描写他们类似的行为。只有贾宝玉和他的父亲贾政还能自我约束。贾府的男主人们还不算非常出格的,《红楼梦》第八十回写到,贾赦因为用了孙家五千两银子不想偿还,就硬把迎春嫁给了军官孙绍祖,孙绍祖几乎性侵了他家中所有的仆妇和婢女,迎春稍加劝诫,就被他打骂羞辱。虽然《红楼梦》只是文学作品,但作者写出这类的故事肯定是源于生活的,因为作者在现实生活中见过太多这样的事。嘉庆年间旗人贵族礼亲王昭梿的笔记《啸亭杂录》中记载:雍正年间某公爵性侵家中婢女,不从的就虐待致死;乾隆年间某驸马经常性侵家中婢女,不从的就鞭打致死,尸体从墙洞抛出,死者的父母根本不敢追究[参见[清]昭梿:《啸亭杂录》卷九《权贵之淫虐》,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92页。]。《红楼梦》虽然只是文学作品,但也是一部真实的社会史,它揭露了清代社会女性贱民的悲惨遭遇,贾府里男主人们的风流债和孙绍祖更为明目张胆的禽兽行径足以说明,假如法律对某种人的某种权力几乎不作约束,人性可能堕落到何种程度。

鲍二家的在《红楼梦》里匆匆一现就死了,作者没有交代她的名字,也没有描写她的形象和性格,她应该不是贾府的家生子,她家的亲戚不是贾府的奴仆,她可能是因为贫困被父母卖到贾府的。其实她就是一个符号,是清代社会众多被凌辱的女性贱民的化身。她的主人调戏她,她敢反抗吗?她能指望她的丈夫保护她吗?她虽然拿了主人的钱财,但那不是一个在法律上根本无权的弱者自然的反应吗?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是,清代的法律把良人之间的婚外自愿性关系视为通奸犯罪,称为“和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大清律例·刑律·犯奸·犯奸》),但是婢女同男主人通奸却不被认为是犯罪,法律不会追究她们的责任。《大清律例》官方注释的作者法学家沈之奇对此做了解释:“若婢则服役家长之人,势有所制,情非得已,家长奸之,虽和犹强也,止坐家长不应之罪,婢不坐。”[《大清律·刑律·犯奸·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条文下的官方注释。[清]沈之奇撰,怀效锋、李俊点校:《大清律辑注》,第926页。]婢女是为家长服役的,受制于他们的势力,是不得已的,家长和她们私通,即便她们看上去是自愿的,实际上也是被强迫的,所以只应追究家长的罪责,不追究婢女的通奸罪。当然,清代法律对于家长这类行为的处罚也是非常轻微的,只是象征性的。但是法律明确了一点,婢女和男主人私通,不构成通奸罪,不负法律责任。很讽刺的是,法律在这个问题上对婢女网开一面,并不是想要赋予她们更多自由,而是为了赋予男主人更多特权。明代法律不允许庶民拥有奴婢,清代法律混合了满洲奴隶制的传统,打破了明代法律的这一限制,清代奴婢制度远比明代发达,女奴婢的买卖在清代是基本没有法律风险的,很多旗人家庭都拥有大量女奴婢。清代法律又明确禁止将旗人卖为奴婢。所以,清代法律对家长随意侵犯女奴婢权力的默许,就带有一定民族压迫的色彩。

鲍二家的没有罪,在法律上她是无辜的,她是受害者。但她却承受了她的女主人暴风雨一样的羞辱和打骂,贾琏不敢保护她,平儿是个比她高级一些的奴才,为这事受了委屈也不敢去和贾琏、王熙凤争辩,也只有拿她出气。她不该到主人的家里来,但是主人叫她去了,她又怎么敢不去呢?王熙凤的生日这一天,是鲍二家的这个无辜的婢女短暂的生命中最黑暗的一天,她没有还一句嘴,更不敢还手,没人知道她什么时候出去的,又是如何在众人的侧目而视中回到自己家里去的,又能怎样面对自己的丈夫。她应该是在这一天就上吊自杀了,只是消息第二天才传到王熙凤那里。贾府里谁人不知王熙凤心狠手辣有仇必报,鲍二家的暴露了自己,她能不心惊胆战吗?王熙凤以后会放过她吗?整个贾府里的人都知道了贾琏和她的私通,她又能承受这样的耻辱吗?她的丈夫虽然胆小怕事,但是现在闹得满府风雨,贾母和其他所有的主子们都知道了,他们以后在这家里还能抬得起头吗?她没有别的选择,只有去死。

四、王熙凤的反诉

鲍二家的自杀的消息第二天传到了贾琏夫妇那里,贾琏和凤姐儿都吃了一惊。王熙凤生性胆大,很快就收住了害怕的样子,转为镇定,反喝道:“死了罢了,有什么大惊小怪的!”过没一会儿,林之孝家的进来悄悄回凤姐道:“鲍二媳妇吊死了,他娘家的亲戚要告呢。”在清代,只要不是因为公务行为导致的自杀都是人命案,导致他人自杀的人都可能犯了“威逼人致死”罪,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鲍二家的自杀了,这就成了人命案,那到底是谁的责任呢?为什么不是鲍二去告而是她娘家的亲戚去告呢?

从唐到明,主人性侵家中婢女的行为,一直没有对应的法律条文,法律根本是不过问这类事情的。男主人性侵未婚婢女,古代的法学家们也从没有觉得这有什么不合理。所以在清代,贵族官僚和有特权的旗人把家中的婢女转为妾侍是很常见的现象,未婚的婢女基本就被视为预备的妾侍。《红楼梦》第六十五回写贾府的仆人兴儿和尤二姐、尤三姐闲聊,说道:“我们家的规矩,凡爷们大了,未娶亲之先都先放两个人伏侍的。”贾府里服侍男主人的大丫鬟们会有两个被选为妾侍,这大约还是为了节制,长辈给成年的晚辈选定两个。从唐代到清代,一个有身份有地位的男人死去,他的所有儿子都能参加分配他的财产。“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大清律例·户律·户役·卑幼私擅用财》)这个法律条款隐含的背景就是:男主人和婢女生育子女是理所当然的事。

但是对于男主人性侵已婚婢女是否应处罚,古代的法学家们对此是有争议的,有些法学家就觉得这类行为应该处罚。晚明的法学家雷梦麟认为:“盖家长之于奴及雇工人,本无伦理,徒以良贱尊卑相事。使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以下,奸奴及雇工人之妻者,是尊者降而自卑,良者降而自贱,其辱身已甚矣。”[[明]雷梦麟撰,怀效锋、李俊点校:《读律琐言》,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52页。]奴仆是贱民,雇工人不是贱民,但身份比贱民也只稍高了一点,他们也是为家长服役的。雷梦麟认为家长和奴仆、雇工人之间是没有伦理可言的,只有自由人之间才有伦理,才应该讲道德,主仆之间没有什么道德可讲,但是家长和家长的亲属性侵奴婢或雇工人的妻子,是降低了自己的人格,侮辱了自己的身份,所以这类行为也应该处罚。

古代中国律学家们的这类理论在现代的犯罪学看来是惊世骇俗的,按照雷梦麟的这种理论,家长性侵仆妇之所以应受惩罚并不是因为仆妇受到了侵害,而是因为他们自甘堕落污染了自己。换言之,在这种理论看来,只有和家长身份平等的女性才能成为这类男性性犯罪的被害人,仆妇因为身份低贱,丧失了在这类性犯罪中成为被害人的资格。家长性侵仆妇并不存在被害人,只是一种自损行为,他们之所以应受到处罚,不是因为他们侵害了别人,而是因为他们侮辱了自己,败坏了他们所属的等级。很显然,古代的法学家们从没有考虑要保护婢女本人的贞节,而只是考虑如何维护贵贱尊卑的等级秩序。

到了清代,雍正三年(1725)才颁布了一条例文,其中规定“若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者,笞四十;系官,交部议处”[雍正三年修律时加入这条例文。参见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958页。]。这似乎是采纳了法学家们的意见。那这条法律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保护已婚婢女的名节,而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也维护主奴之间尊卑贵贱的法律秩序。学者赖惠敏在对清代司法档案的研究中发现,清代有很多男性奴婢多次逃亡,最后被处死刑,他们的口供中经常提到的逃亡原因就是妻女被主人侵犯,也有很多女奴婢逃亡是不堪忍受主人的性侵害[参见赖惠敏:《法律与社会:论清代的犯奸案》,载邱澎生、陈熙远编:《明清法律运作中的权力与文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33、249页。清人萧奭《永宪录》载,雍正年间旗人家主为霸占奴仆妻女,经常横加罪名将奴仆送至刑部,刑部常不问原委将奴仆流放边地。“每月旗下以吃酒行凶送家奴者不一,而部内司官不加讯究,据来文发遣。……各旗狂幸之奴固多,其主行不端,每窥家人妻女,不便行私者,辄以吃酒行凶,远遣其夫,其妻女可踞为己有。其奴恐蹈不测,亦隐忍远去,如此者往往有之。”[清]萧奭《永宪录》卷二下,第137—138页。]。雍正继位之后,一直很关注社会矛盾的缓和,也推出了一些带有人道色彩的法令。奴婢的逃亡一直是困扰清政府的严重社会问题,贵族官僚尤其是旗人贵族是需要大批奴婢为他们服务的。雍正朝出台的这条例文应该是为了缓和主奴之间的矛盾,避免奴婢大量逃亡。[清朝初年旗下奴仆逃亡是严重的社会问题。顺治三年多尔衮给兵部的谕旨中提到:“止此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清实录·世祖实录》卷二六,《清实录》第3册,第218页b。康熙二十八年(1689)四月十六日兵部督捕侍郎石柱题本:“康熙二十七至二十八一年之间八旗逃走男妇子女共八千八百一十四名。”转引自定宜庄:《清代八旗驻防研究》,辽宁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130页。雍正六年六月十三日上谕:“看来旗人之家仆逃亡者甚众。……现今旗下仆人,一年之内逃避者至于四五千人。”《世宗皇帝上谕八旗》卷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13册,第185页b、186页b。]

贾琏和王熙凤听闻了鲍二家的之死讯,当时都吃了一惊。虽然贾琏是个官,但是和仆妇有染本来就是违法的,现在人都自杀了,事情可能更盖不住了。乾隆二十年(1755),河南地方一个叫杨有的人试图性侵其父的雇佣工人曹三之妻赤氏,致使赤氏羞愤自尽。此案经过多级审理,刑部最后判处杨有充军刑罚。此案判决被制定为一条例文,后被收入《大清律例》:“家长之有服亲属,强奸奴仆、雇工人妻女未成,致令羞愤自尽者,杖一百,发近边充军。”[乾隆二十一年修律时加入这条例文。参见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958—958页。另请参见[清]祝庆琪等编:《刑案汇览三编》,第三册,第2003—2004页。]此后,仆妇如果遭到了家中男主人们的侵犯,就可以选择自杀,以生命为代价来让加害人受到严厉的惩处。[参见胡祥雨:《清代法律的常规化:族群与等级》,第98—99页。]

曹雪芹不是法学家,但从《红楼梦》中的很多细节都可以看出,他很了解雍正乾隆朝的一些重大法律变化。鲍二家的自杀这个故事就很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在清代社会,因为自杀大多都是人命案,会导致有人承担法律责任,有很多被欺凌的人选择自杀,固然是因为对痛苦的尘世不再有任何留恋,但也是一种寻求正义的手段,希望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来让欺凌自己的人受到法律的严惩。鲍二家的在经历了王熙凤暴风雨一般的打骂凌辱之后,已经觉得生无可恋,但她的自杀,也是以死抗争的选择。

鲍二是贾府的奴仆,他如果到衙门去告自己的主人,即便所告的罪名属实,他也犯了干名犯义罪,是会得不偿失的。更何况他胆小怕事,根本不敢触怒主人。鲍二家的娘家亲戚不是贾府的奴仆,他们应该是良人身份,所以才没有顾忌。

在清代社会,按照法律,自杀是必须报官的,官府应该派人验尸调查死因,自杀是不能私自处理的。四川巴县保存的清代县衙门档案中详细记载了一宗自杀命案的调查程序。乾隆二十七年七月间,巴县县民伍大和外出买米回来,发现妻子还没有做饭,就骂了她几句,惠氏不服回骂,还打破了几个坛坛罐罐,伍大和气愤,就找来柴棍往惠氏的后颈处打了几下。次日,惠氏在正房旁边的空屋上吊身亡。伍大和立即通知了惠氏娘家的人,说是病故。娘家人来后发现情形不对,惠氏的弟弟惠先就报告了官府。县令马上派了仵作来验尸,勘验后结论是自杀,但死前曾被殴打,死者后颈另有一处伤痕。县令传讯了报案人惠先、死者丈夫伍大和、伍大和的房东和邻居以及乡约保长,这些人经讯问后都写下了结状,确认惠氏确实是自缢身死,签字画押。在确定死者是自杀而非他杀之后,县令依据雍正三年颁布的一条例文:“妻与夫口角以致妻自缢,无伤痕者无庸议,若殴有重伤缢死者,其夫杖八十。”判决伍大和受杖刑八十。[参见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整理初编·司法卷·乾隆朝(二)》,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15页。]

在清代社会,处理自杀是有一套完整的法律程序的,死者的家属一般都会报案。已婚女性的自杀,往往会引起娘家人和夫家的矛盾爆发,好好的人平白无故自杀了,娘家人首先就会怀疑她被夫家虐待了。鲍二应该给妻子的家人报了死讯,娘家人来了,他不得不如实陈述了原因。鲍二家的娘家人也是有血性的,他们的第一反应是要去报官。

林之孝家的来给王熙凤报告了,说鲍二家的亲戚要去告,她为了巴结主人,已经拿了主意:“我才和众人劝了他们,又威吓了一阵,又许了他几个钱,也就依了。”可是王熙凤是个一点不吃亏的主,她是什么反应呢?“我没一个钱!有钱也不给,只管叫他告去。也不许劝他,也不用震吓他,只管让他告去。告不成倒问他个‘以尸讹诈’!”(第四十四回)她觉得她娘家势力大,好像衙门就是她们家开的,穷家小户去告也白告。

明清时候,因为人命案罪重,自杀也可能导致他人承担法律责任,常有刁民故意杀死他人伪造现场,或者找到无名死尸假扮亲属,或者唆使他人到富户或仇家自杀,以图让对方承担法律责任,或是拿钱出来息事宁人。这种行为在明清法律中称为“图赖”,“本与人无干,而图谋赖人,私下诈骗者谓之图赖”[《大清律·刑律·人命·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正文下官方注释。[清]沈之奇撰,怀效锋、李俊点校:《大清律辑注》,第695页。]。这就是王熙凤所说的“以尸讹诈”。“图赖”也是犯罪行为,是要受到严厉惩处的。王熙凤这意思就是说,你尽管去告,你告不赢,我要反告你们“图赖”之罪。别看王熙凤不识多少字没多少文化,她王家有人做大官,她对衙门里的事情都很清楚,鲍二家的就这样死了,她连拿钱打点都不愿意,反倒摆出了讼棍一样的架势,你们敢跟我打官司,我让你们吃不了兜着走。

贾琏还是有些害怕,他的性子本来就温和,也比较胆小。他出去和林之孝家的商议了,给了二百两银子让鲍二家的安葬。他还是不放心,担心有变,就派人去找了王熙凤的叔父王子腾,叫来了几名衙门里的公差和仵作,让他们去帮着鲍二办丧事。鲍二家的亲戚见了这阵势,知道人家势力大,打官司很难打过他家,只得忍气吞声罢了。贾琏又给了鲍二一些银两,让他再去娶个媳妇,鲍二本来就胆小怕事,又得了主人的银子,丧事也办得很体面,很快就把这事忘了,照旧奉承贾琏。

贾府里又一桩致人自杀的人命重案就被这样拿钱私了了。一个女奴婢的死去,在这个等级森严的豪门,就像平静的湖面上泛起一个小小的涟漪,很快就无影无踪了。她的死去无足轻重,只为她的家人换来了一些善后的银两,她的家人还是有血性的,想要为她申冤,但是无力对抗官官相护的豪门。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中,女性首先被视为丈夫的财产,仆妇贞节得到的法律保护在雍正朝、乾隆朝有了那样一点小小的改良,立法者考虑的是适度维护男性仆人的财产权,而不是她们自己的人格权。《红楼梦》展示了贵族家庭表面的歌舞升平和闲情逸致,但也无情揭露了这背后隐藏的种种罪恶和女性贱民们的斑斑血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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