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浩劫后的有限改革

从刘邦到王莽  作者:谌旭彬

霍光选择刘病已而非其余宗室,至少有两个原因:一是刘病已长于民间,没有封地旧臣,较好控制[事后回看,霍光自然是失算的。宣帝自幼饱受磨难且长在民间,已养成极擅隐忍蛰伏又杀伐果断的性格。身居弱势之日,贫贱时同甘共苦的皇后许平君被霍家毒杀,宣帝亦可不露声色佯装不知,待翻盘之机到来则绝无犹疑,地节二年(前68年),霍光去世,次年宣帝便以霹雳手段将霍家连根拔起,长安城血流成河,整个霍氏集团灰飞烟灭。];二是废黜昌邑王这件事极大地折损了霍光的政治威信,而响应天下人对卫太子的怀念之情,恰是挽回其政治威信的极佳办法。曾在监狱中救护过刘病已的丙吉,正是以这样的理由说服了霍光:

孝昭皇帝早崩亡嗣,海内忧惧,欲亟闻嗣主,发丧之日以大谊立后,所立非其人,复以大谊废之,天下莫不服焉。方今社稷宗庙群生之命在将军之一举。窃伏听于众庶,察其所言,诸侯宗室在列位者,未有所闻于民间也。而遗诏所养武帝曾孙名病已在掖庭外家者,吉前使居郡邸时见其幼少,至今十八九矣,通经术,有美材,行安而节和。愿将军详大议,参以蓍龟,岂宜褒显,先使入侍,令天下昭然知之,然后决定大策,天下幸甚![《汉书·丙吉传》。]

丙吉称赞霍光速立、速废昌邑王让天下人莫不心服口服,是不能当真的漂亮话。实际情形与丙吉的称赞完全相反——肯定者少而批评者多,赞赏者鲜而狐疑者众。丙吉说“众庶”不关注那些高高在上的诸侯宗室,舆论全聚焦在通晓经术、才能出众的卫太子之孙刘病已身上,其实是在提醒霍光,刘病已的身上承载着卫太子的政治遗产,响应这份遗产对霍光大有好处。所以,与其说霍光选择的是刘病已,不如说他选择的是卫太子。立卫太子之孙为帝,既迎合了朝野上下对卫太子的怀念,也迎合了朝野上下对变革的期待。

这些期待的背后,是朝野内外已经受够了武、昭两朝逾半个世纪的暴政。

刘彻时代自不必说。昭帝在位的十三年里,汉帝国虽因“海内虚耗,户口减半”而无力维持对外征伐,但在对内治理上,仍极忠实地执行刘彻时代的施政路线,即通过酷吏集团实施严刑峻法,来维持高强度的控制与汲取。其间虽有贤良文学在盐铁会议上对盐铁专卖、平准均输等汲取政策提出严厉批评,但最后不过是“罢榷酤官”,仅仅废除了对官府财政收入影响最小的酒类官营专卖政策。另据路温舒的披露,直到昭帝去世时,汉帝国在“治狱”方面仍与残暴的秦帝国并无二致:

臣闻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夫狱者,天下之大命也,死者不可复生,绝者不可复属。《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今治狱吏则不然,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故治狱之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是以死人之血流离于市,被刑之徒比肩而立,大辟之计岁以万数,此仁圣之所以伤也。[《汉书·路温舒传》。]

路温舒长期在一线做刑狱工作,官至廷尉史。按路的认知,人死不能复生,司法工作应慎之又慎,须秉持“宁放过不杀错”的原则。可现实是,汉帝国司法恰与该原则背道而驰,上上下下皆追求“刑罚深刻”。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最高决策层以严刑峻法治国,也以严刑峻法来考核官吏,导致狠狠整人有好处,公正平允反有后患。治狱之吏遂普遍倾向于将嫌犯弄死,可谓人人争做酷吏。只有成为酷吏才能符合时代要求,才能被时代容纳,做酷吏已成为官吏的“自安之道”。

路温舒这些话,是在汉宣帝即位初年上奏所讲。可见“死人之血流离于市,被刑之徒比肩而立,大辟之计岁以万数”这般可怕的情形,直到此时仍是常态。如此也就不必惊异汉帝国朝野上下,何以在刘彻死去多年后,仍弥漫着对卫太子的怀念情绪。人们怀念卫太子,不是在怀念那个具体的人,而是怀念他身上“宽恕仁厚”的政治标签。现在,怀念转化为期望,切实落在了刚刚即位的卫太子之孙——宣帝刘病已的身上。朝野上下对卫太子的怀念是刘病已最大的政治资本,刘病已必须响应他们的期望。

宣帝时代因之成了一个有限变革的时代。

说它有限,是因为宣帝毕竟是刘彻曾孙,全面深入反思刘彻,暴露刘彻时代控制与汲取政策的残暴性并将之全面推翻,对维持刘氏皇权弊大于利。所以宣帝仍要大张旗鼓地肯定刘彻的“廓地斥境”“百蛮率服”之功,下令在四十九处“武帝巡狩所幸郡国”立庙纪念,并将站在民生立场指责刘彻须为“百姓流离,物故者半”负责的儒者夏侯胜及维护夏侯胜的黄霸,一并投入监狱。

说它变革,是指相对刘彻时代(自然也包括短暂的昭帝时代),宣帝统治时期确实放松了对民众的控制,也减轻了汲取强度,民力有所舒缓,社会也多了一些活力。今人阅读《汉书·宣帝纪》,必不难发现其中载有大量宣帝诏令,其内容或是派遣使者循行郡国考察百姓疾苦,颁布减税政策;或是整顿司法,指示地方郡国在决狱时要秉持仁德公允之心。

在放松管控方面,宣帝时代有两件事值得一提。一是变更司法机构人事,以于定国为廷尉(最高司法官),以黄霸等为廷平(司法仲裁官)。于定国出身狱吏世家,其父做过县狱史和郡决曹,以不走酷吏路线且司法公允著称,百姓曾为其立生祠以示感激。于定国子承父业,同样不走酷吏路线,在“治狱之吏皆欲人死”的恐怖时代,是个异类。黄霸的情况大体类似,在霍光“尊武帝法度,以刑罚痛绳群下”的时代,各级官吏普遍以严酷为能,黄霸却罕见地获得了“宽和”的美名[见《汉书·黄霸传》。]。宣帝起用这类官吏,自是希望通过变更人事来扭转司法风向。于定国等也能体察到这种用意,史载其担任廷尉期间,执法公允,“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加审慎之心”[《汉书·于定国传》。]。廷尉主张宽仁审慎、疑罪从轻,廷平决狱宽和,下级司法官吏自不必再将做酷吏当成仕途的必选项。

另一件事,是废除了诸多前朝暴政的遗存。如刘彻执政时期,曾大力推行源自秦政的“首匿相坐之法”,皇权强行赋予家庭成员互相举报的义务,父子兄弟亦不能例外,不履行举报义务便要连坐。贤良文学在盐铁会议上曾激烈抨击该政策太过残忍,“自首匿相坐之法立,骨肉之恩废而刑罪多”,极大拉低了社会道德水平。地节四年(前66年),宣帝颁布诏书: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纪》。]

此后,儿子不必再举报父母,妻子不必再举报丈夫,孙辈不必再举报祖父母。父母不肯举报儿子,丈夫不肯举报妻子,祖父母不肯举报孙辈,通常也不会再受到法律追究。涉及殊死大逆之罪,亦须上报长安由廷尉裁决。宣帝此诏影响深远,极大改善了西汉百姓的生存状态。

再如刘彻执政时期行算缗告缗之政,曾掀起举报告密他人资产的大风潮,直接导致百姓不敢积蓄求富,稍有资产便要寻机消耗,史载“杨可告缗遍天下,……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民偷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业”[《史记·平准书》。]。为打击这股躺平之风,压制百姓消费以尽可能保证朝廷的汲取规模,地方郡国普遍出台政策,严禁百姓摆酒办席,“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贺召”[《汉书·宣帝纪》。]。刘彻死后,该禁令并未取消。直到五凤二年(前56年),宣帝以有违人伦常情为由下诏废除该禁令,地方郡国才无法再以此为由抓捕百姓。

此外,宣帝还改名“刘询”。理由是原名里的“病”“已”二字太过常见,百姓避讳困难,易因之触罪沦为囚徒。为监督各级官员执行指示是否到位,宣帝亦“常幸宣室,斋居而决事”,亲自上手阅看卷宗并决狱。

以上种种,皆有助于推动司法自严酷转向宽仁。

但在班固看来,宣帝在位二十五年间,有件最该做的事却始终没有做。此事便是“删定律令”。即便涿郡太守郑昌上疏宣帝,将律令繁杂化与司法酷吏化之间的关系分析得清清楚楚[《汉书·刑法志》记载:“时涿郡太守郑昌上疏言:‘圣王置谏争之臣者,非以崇德,防逸豫之生也;立法明刑者,非以为治,救衰乱之起也。今明主躬垂明听,虽不置廷平,狱将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无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听怠,则廷平将招权而为乱首矣。’”],宣帝也没有采取任何动作。

西汉的律令繁杂化始于刘彻时代,与西汉官僚集团的全面酷吏化高度同步。为更好地控制和汲取民众,以支持皇帝的“雄才大略”,汉帝国在长达半个世纪的刘彻时代按需立法,出台了无数律令,积累了无数判例。据《汉书》统计,共有“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汉书·刑法志》。]。律令繁杂的最大坏处是,民众无力知晓所有律令与判例,无法有效躲避法网;而执法官吏可轻易利用信息差,实施权力寻租,陷民众于法网之中。此外,刘彻执政时期出台律令的流程简单粗暴,完全唯皇权意志是从,毫不关心律令内部的逻辑是否统一。同性质的案件,甲律令的判决可能与乙律令冲突,丙判例的尺度可能和丁判例不同。面对律令内部的混乱冲突,执法官吏为避免判决尺度不合上意而遭整肃,普遍倾向于严判,以符合时代的司法风向。涿郡太守郑昌力劝宣帝删定律令,正是基于这些缘故。唯有将繁杂的律令简化,“愚民知所避,奸吏无所弄”,酷吏政治才会消退,才是改良时代的治本之道。

然而,宣帝拒绝启动删定律令的工作。秦制帝王术讲究“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维持繁杂的律令体系可造成“只要想抓你,便总有一款法律适合你”的效果。宣帝喜好刑名法术,自是明白这些,故将繁杂律令视作控制民众、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倒是推崇儒学的汉元帝,将“律令烦多而不约,自典文者不能分明”(意即连政府中专门掌理律令条文的官吏也搞不明白)当成了真问题,一度计划解决,曾下诏命群臣讨论哪些可以删除,哪些可以简化,只是没有效果。至汉成帝时,律令仍极为繁杂。成帝诏书披露:

今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自明习者不知所由,欲以晓喻众庶,不亦难乎![《汉书·刑法志》。]

在绝大部分民众不识字、信息传递手段有限且缓慢的时代,汉帝国的律令竟已累计至百余万字的规模。也就难怪成帝会感慨专业法律人士都已晕头转向,遑论向一般百姓做普法工作的可行性。

治标之术甚多而治本之策未行,是宣帝时代放松民间管控的大致情形。汲取方面的情形也大体类似。如地节三年(前67年),宣帝发现天下百姓吃不起盐,遂下诏“其减天下盐贾(价)”。盐价降下来一些当然是好事,但要想真正解决百姓吃不起盐的问题,必须先废除桑弘羊等人当年制定的盐铁官营专卖政策。百姓生存缺不了盐铁,控制盐铁等于扼住百姓的咽喉,抓住百姓的钱袋子,这样的“好政策”宣帝自无可能放弃。

再如五凤三年(前55年),宣帝为降低百姓负担,曾下诏“减天下口钱”。口钱即针对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减少人头税对百姓来说当然是好事,但要想治本,便应废除口钱这项暴政——汉元帝时的御史大夫贡禹披露,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这项因刘彻为满足征伐欲望而生出的新税种,迫使百姓在孩子三岁时便须多交一笔人头税。百姓活不下去,只好生子辄杀。这种生子辄杀现象持续到元帝时代仍未止息。宣帝既然下令减收口钱,自是了解口钱的危害。了解危害而仅减少口钱不愿废除该税种,是因为对秦制政权而言,朝廷财政收益的重要性始终远高于民生疾苦。在这种统治逻辑下,宣帝可以治标,但绝不治本。

仅治标而不治本,时代改良自然有限。黄龙元年(前49年)二月,宣帝在诏书中承认,自己执掌汉帝国二十余年,虽一再指示公卿大夫在施政时务行宽大,关心民众疾苦,不要重蹈国家全面酷吏化的覆辙,但结果仍不如人意:

方今天下少事,繇役省减,兵革不动,而民多贫,盗贼不止。[《汉书·宣帝纪》。]

劳役少了,战争停了,百姓还是很穷,还是有许多人活不下去做了盗贼。黄龙元年是宣帝在世的最后一年。所谓“昭宣之治”的成色,止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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