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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新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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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莽派使者到地方赦免盗贼,使者回来后告诉王莽:接到官府的赦免令后盗贼会解散,但很快又会群聚,究其原因,法条繁杂严苛,稍微一动就犯法;努力劳作的产出,远不够缴纳朝廷的赋税;窝在家里什么都不干,也可能因邻居盗铸钱币而连坐。在王莽新政下,百姓已走投无路。 王莽称帝后,除常规的“改正朔、易服色”外,接连启动了恢复井田制、变奴婢为私属、五均六筦、改革货币制度等影响面极广的新政。此外还针对荒弃土地征税,打击无业游民[无业之丁须每年缴纳布帛一匹,否则便要被官府征去服劳役。],全面更改地名官名。 政策变革如此之大,与王莽致力于将自己打扮成注定要取代汉帝国的天命之子有关。既然汉帝国施政有误,被上天抛弃,王莽上台后当然必须启动改革来回应所谓的天命。此外也与王莽个人的好大喜功有关。一个人自我吹嘘久了,被下面的党羽吹嘘久了,就会不自觉地深信自己是那个宣传喇叭里的伟人,深信自己有许多雄才大略必须付诸实践。王莽当然也不例外。只不过,他执行期间推行的这些新政,究其实质,几乎全部属于以改革之名开历史倒车,不但中断了汉帝国自元帝时代起逾半个世纪的休养生息政策,还将新莽王朝的民众,集体推入了深渊。 先说前两项政策:恢复井田制与变奴婢为私属。其具体内容见于王莽称帝第一年(公元9年)下发的一份诏书: 古者,设庐井八家,一夫一妇田百亩,什一而税,则国给民富而颂声作。此唐虞之道,三代所遵行也。秦为无道,厚赋税以自供奉,罢民力以极欲,坏圣制,废井田,是以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制于民臣,颛断其命。奸虐之人因缘为利,至略卖人妻子,逆天心,悖人伦,谬于“天地之性人为贵”之义。……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父子夫妇终年耕芸,所得不足以自存。故富者犬马余菽粟,骄而为邪;贫者不厌糟糠,穷而为奸。俱陷于辜,刑用不错。……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卖买。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圣制,无法惑众者,投诸四裔,以御魑魅,如皇始祖考虞帝故事。[《汉书·王莽传中》。] 诏书痛骂秦制无道。说秦之前的制度极好,是秦政破坏了古制,让百姓陷入了水深火热。又说汉制虽针对秦制有所纠正,但还远远不够,社会仍然贫富悬殊,百姓们仍然活得极为艰难。唯一能够解决民生疾苦的办法,是实施两项新政,也就是恢复井田制度并改革奴婢制度。 恢复井田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土地收归国有,私人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家中男丁在八口以下者,拥有田地不许超过一井[所谓井田,就是将方块土地按井字划成九份,每份一百亩。],也就是九百亩。超过这个上限,要将超过部分拿出来,分给占田数量不足的宗族乡邻。没有田地之人,则由国家按“一夫一妇田百亩”的标准分配田地。变更奴婢制度则是指将奴婢的身份统一变更为“私属”,此后不允许再买卖奴婢。 这两项改革不新鲜。喜好“文辞法律”的汉哀帝在执政期间也有过类似计划。 诸王、列侯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及公主名田县道,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得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岁以下,不在数中。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诸名田畜奴婢过品,皆没入县官。[《汉书·哀帝纪》。] 按哀帝的计划,诸王与列侯只能在封国范围内拥有田地,关内侯与吏民占有田地数量不许超过三十顷。诸侯王可拥有奴婢两百人,列侯与公主可拥有奴婢一百人,关内侯与吏民可拥有奴婢三十人,超过六十岁者与不满十岁者不计入数据。若超额拥有田地与奴婢,超额的部分会被政府强制没收。实际上是要限制贵族与官吏掌控土地与人口的体量。该政策出台后,“田宅奴婢贾为减贱”,市场上的田宅与奴婢售价暴跌,引起朝中新旧权贵的普遍反对,很快便终止推行了。 王莽恢复井田、变奴婢为私属,不过是哀帝限田令、限奴婢令的翻版。 当然也有区别,那就是王莽比哀帝更懂得玩“外儒内法”的把戏,寻出了儒家经典来做粉饰——井田制本身正是儒者对上古三代之治的一种制度空想。其实,三代之治根本就不存在,井田造就三代之治也毫无史料依据,井田制在先秦是否得到过推行迄今仍是个争议很大的学术问题。但王莽不在意这些。他在意的,是井田制的相关叙述出自儒家经典《周礼》与《孟子》。新政出自儒家经典,便可与他“儒家当代圣人”的形象高度合拍。更重要的是,井田制倡导土地国有,国有即归皇权所有,所以恢复井田制还有助于王莽名正言顺地夺取土地所有权。强迫大土地主吐出超额田地、禁止土地买卖流转等具体政策,则有助于削弱“豪强”的经济实力,并防范出现新的“豪强”。 削弱“豪强”对皇帝来说是绝对的好事。在汉帝国的政治语境里,“豪强”是个带有强烈贬义的政治性词汇。若去掉政治含义,这些人其实指的是“有资产有声望有组织能力者”,是社会中层力量的主体。打压社会中层力量,将整个社会变成“皇权—编户齐民”的二元结构,有助于提升皇权对整个社会的控制力度,也有助于提升皇权对整个社会的汲取程度。但对普通百姓来说,削弱“豪强”却未必是好事。某些“豪强”发迹靠的是官权力,也有部分“豪强”发迹靠的是正常经营,资产声望与组织能力并非原罪。身负特权的“豪强”会利用特权欺凌普通百姓,但当官府对普通百姓的压榨很沉重时,有特权的“豪强”也可能成为普通百姓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庇护所。 略言之,王莽推行井田制虽然打着“为普通百姓好”的招牌,但普通百姓并不能从中得到好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诏书里说要让“豪强”们吐出超额田地分给无地贫民,看似是在劫富济贫,落实到具体操作却只可能是劫富济富——在普通百姓没有任何办法监督、约束皇权的时代,期望皇权及其代理人充满德性而不谋取私利,根本就是天真与痴妄。总之,“豪强”没了,百姓直接面对皇权的压榨,负担未必更轻;“豪强”吐出来的田地由官权力重新分配,没有背景的底层百姓大概率也分不到多少。 与恢复井田制一样,变奴婢为私属这项改革也是为了打击“豪强”。 那句被引用在诏书里用于为奴婢制度改革增加合法性的名言“天地之性人为贵”,出自儒家典籍《孝经》,很符合王莽“儒家当代圣人”的政治形象。王莽改革奴婢制度的真实动力,则是担忧“豪强”名下的奴婢过多,会妨碍皇权对帝国的原子化统治,给帝国的人力汲取造成损失。 西汉的奴婢其实就是奴隶。从前流行过一种社会阶段论,将人类社会分成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等几个阶段。稍具逻辑常识者,一眼便能看出这种分法存在明显问题,那就是分类标准不统一。判断算不算原始社会,主要看国家这种组织形态有没有出现;判断算不算奴隶社会,要看人与人之间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判断算不算封建社会,要考察君王与封臣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分类标准如此混乱,如同将狗分成黄狗、狼狗、大狗、母狗、死狗五大类一样荒唐。讲这些题外话,是想说明一个简单的道理:某个国家在某个时段可以是皇权专制社会,同时也可以是封建社会或奴隶社会。因为三者的定义,本就基于不同的角度与标准。西汉的奴婢,本质上就是一群丧失了人身自由、已沦为他人财产的奴隶。 这些奴婢,又分为官奴婢与私奴婢两类。官奴婢的主要来源是罪犯家属。此外,富人可以给官府捐献奴婢,以换取免役之类的好处。富人被抄家时,其奴婢也会转为官府的奴婢。西汉官奴婢的数量至少在十万以上[《汉书·贡禹传》记载:“诸官奴婢十万余人。”]。私奴婢有多少则是个众说纷纭的问题。赵冈、陈钟毅等认为汉代私家奴婢总数只有几十万[见赵冈、陈钟毅:《中国经济制度史论》,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282-283页。],胡寄窗则估算认为官私奴婢总数不少于二百三十万[见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中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49-150页。]。笔者倾向于认同马克壵的观点: 私奴婢有多少呢?我们知道汉代官吏数字,西汉自佐史至丞相共十三万余人,东汉为十五万余人(《通典·职官》十八)。我们还知道哀帝时有个限奴婢的意见,其数字是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汉书·平帝纪》记载:“诸侯王二十八人、列侯百二十人、宗室子九百余人征助祭。”],关内侯吏民三十人。如果我们以这些官吏(包括民在内)平均每人占有奴婢按最低限度三十人计,则全国当有私奴婢四百五十万人,加上官奴婢,可能是五百万。五百万数字占到当时全国人口的十分之一,当然不是多数,不过也是一个十分可观的数字了。[马克壵:《罗马和汉代奴隶制比较研究》,载《历史研究》1981年第3期。] 其实,马克壵的推算仍然比较保守。《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确实载有平帝时的官吏总量,“吏员自佐史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但这些人只是俸禄二百石以上的长吏,二百石以下数量更多的少吏不在统计范围内。少吏属于统治阶层,拥有合法伤害普通人的官权力,也具备拥有奴婢的可能。所以四百五十万私奴婢,可能只是个底限数据。 这数百万奴婢掌控在“豪强”手中,让王莽如鲠在喉。未称帝时的王莽本就是“豪强”的一分子,深知奴婢对“豪强”有着巨大的经济价值,是“豪强”与皇权的地方代理人相抗衡的重要资本。称帝后,自然要致力于消灭这一不稳定因素。 王莽采取的办法,是下令将奴婢更名为私属。私属是汉代奴婢的一种特殊身份,介于平民和奴隶之间。据张家山汉墓出土竹简《二年律令》,“奴婢为善而主欲免者,许之,奴命曰私属,婢为庶人,皆复使及算,事之如奴婢”,即主人有权免除奴婢的奴隶身份,将之提升为私属(主要指男奴隶)。按照汉代政策,主人可以像使唤奴婢一样使唤私属,私属犯了罪也仍按奴婢律定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主人可以自由买卖奴婢,但不能随意买卖私属。[王爱清:《“私属”新探》,载《史学月刊》2007年第2期。] 由此也就不难窥见,王莽变奴婢为私属,是在与井田制配套打组合拳——主人拥有的田地越多,需要的奴婢就越多,而井田制限制了田地拥有上限。第一种情况:如果主人吐出超额田地,就会有奴婢多出来。在改革之前,这些多出来的奴婢可以放到市场上去出售,主人可以收回资本。改革之后,奴婢全部成了私属不允许买卖,这些多出来的私属就成了主人的负担。第二种情况:如果主人有权有势不吐出超额土地,短期内虽无奴婢超额的问题,长时段里仍可能因私属去世、逃亡等,造成土地数量与私属数量不匹配的情形。简言之,第一种情况下,主人的解套止损办法只能是解放多余的私属为平民;第二种情况下,主人的解套止损办法只能是吐出超额土地以实现人地的合理配置。无论哪种情况,都是在逼迫“豪强”出血,都是在削弱“豪强”的经济实力与组织能力。 王莽推行的第三项重大改革政策,叫作五均六筦。 五均指在长安、洛阳、邯郸、临淄、成都、宛等六城市设立五均官。其主要工作内容有五项:(1)市平。即定时定期评定市场上的物价。(2)收滞货。当市场上的五谷、布帛、丝绵滞销时,五均官以原价收购,不让卖东西的百姓吃亏。(3)平市。当市场上货币价格昂贵时,五均官以平价卖出,不让买东西的百姓吃亏。(4)赊款。民众因祭祀与丧事缺钱时,可以向五均官申请免息借款,祭祀缺钱可借十天,丧事无钱可借三个月,到期须归还本金。(5)贷款。民众投资经商可以向五均官贷款,但要收利息,年息不得超过十分之一。 “筦”同“管”,控制的意思。六筦指的是六种需要由政府经营、严格禁止民间染指的经济事业。具体包括:盐、酒、铁、名山大泽、铸钱、五均赊贷。即盐、铁、酒必须由官府专卖——盐是生活必需品,铁(农具)是生产必需品,酒是奢侈品。控制名山大泽,指山林湖泽一律归朝廷所有,百姓欲进入其中渔猎,须在官府登记获得许可,并给官府纳税。控制铸钱则是指官府要垄断铸币权,同时还要垄断铜矿的开采权。 以上这些手段,除了赊贷是王莽新创,余者皆是汉武帝时代早就实施过的政策。王莽所做的,不过是将汉武帝时代的盐铁官营、均输平准等政策名称,替换成了五均六筦。汉武帝时代的盐铁官营、均输平准祸国殃民,将百姓折腾至吃不起盐只能嚼草梗、用不起铁制农具只能用木石农具的地步,王莽的五均六筦自然也不会例外,史称“奸吏猾民并侵,众庶各不安生”[《汉书·食货志下》。],连本意甚佳的五均政策,也因官权力完全不受民意制约,而如汉武帝时代的均输平准政策一般,异化成了操纵市场、贱买贵卖的渔利游戏。 王莽推行的第四项重大改革政策,是发行新货币。 西汉本来通行五铢钱。王莽上台后,先后四次改革币制。第一次是在居摄二年(公元7年),王莽宣布新铸三种货币:错刀、契刀、大钱,每枚分别等于五铢钱五千枚、五百枚、五十枚。问题是,这三种新货币的含铜量过低,与其面值并不匹配——如大钱的法定重量是十二铢,只有五铢钱的2.4倍,面值却是五铢钱的50倍。于是民间出现了大规模的盗铸现象,百姓们纷纷将五铢钱熔掉改铸新钱,货币市场陷入混乱。 第二次是在始建国元年(公元9年),王莽以“刘”字内含金刀,下令废止五铢钱、错刀、契刀,并实施大小钱制度。最轻者重一铢,叫作小钱,面值为一钱。次者重三铢,叫作钱,面值为十钱,再次者重五铢,叫作幼钱,面值为二十钱,之后依次是七铢(中钱,面值三十)、九铢(壮钱,面值四十)、十二铢(大钱,面值五十)[见《汉书·食货志下》。]。因大小钱的重量与面值仍然不成比例——比如将三枚一铢小钱合铸成一枚三铢钱,财富就可以翻三倍——谁老老实实不盗铸谁就吃亏,民间盗铸现象并未平息,史载:“盗铸钱者不可禁,乃重其法,一家铸钱,五家坐之,没入为奴婢。”只要发现某一户人家盗铸大小钱,周边五户人家便要连坐,所有人都要从平民变成官府的奴隶。这实际上是在鼓励百姓互相举报。盗铸大小钱被举报的风险很高,使用大小钱交易又必定吃亏,百姓们只好“皆私以五铢钱市买”。可在王莽看来,民众信赖五铢钱等同于怀念汉帝国,于是又下旨以严刑峻法取缔五铢钱。但凡有人使用五铢钱或不肯使用大小钱,便要抓捕起来“流四裔”,强制放逐至九死一生的边疆不毛之地。百姓们走投无路,“农商失业,食货俱废,民人至涕泣于市道”[《汉书·王莽传中》。],经济贸易陷入停滞,民生遭受重创。 第三次是始建国二年(公元10年)。这一次,王莽将金、银、龟、贝、钱、布统称为宝货,全部纳入货币体系。具体规定:黄金一斤等于一万钱。朱提银八两等于一千五百八十钱,其他银八两等于一千钱。龟壳长度超过一尺二寸,等于二千一百六十钱;长度超过九寸,等于五百钱;长度超过七寸,等于三百钱;长度超过五寸,等于一百钱。大贝壳达到四寸八分以上者,两枚算一朋,等于二百一十六钱;次者三寸六分以上,两枚为一朋,等于五十钱……简言之,按照这种规律编排,黄金有一个品级,白银有两个品级,龟壳有四个品级,贝币有五个品级,布币(铜铸)有十个品级,再加上大小钱的六个品级,王莽总共搞出了二十八个品级的货币。这二十八个品级的换算核对,极其麻烦,将整个货币市场搞得乌烟瘴气,结果是“百姓不从,但行小大钱二品而已”。如前文所言,其实大小钱也不是好东西。百姓们用大小钱,是因为严刑峻法下没有自由,只能在垃圾堆里选择相对不那么垃圾的大小钱。 第四次货币改革是在天凤四年(公元17年)。之前的三次货币改革闹得天怒人怨,经济崩溃。对于这个结果,王莽其实很清楚,所以第三次改革后百姓们只肯用小钱(重一铢,面值一钱)和大钱(重十二铢,面值五十钱),王莽采取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没有再强制推行龟币、贝币和布币。可到了天凤元年(公元14年),王莽又忍不住开始折腾,不但再次下旨推行金银龟贝,还废弃了大小钱,改行货泉和货布。货泉重五铢,每枚为一钱,其实就是将西汉的五铢钱换了个名称。货布重二十五铢,铸造成布币形状,每枚货布等于二十枚货泉。货布的重量是货泉的五倍,面值却是货泉的二十倍,如此奇葩的敛财设定,理所当然只会再次引发民间的盗铸风潮。为了对付百姓,王莽也一如既往使出了包括五户连坐、鼓励举报、没为奴隶等手段在内的严刑峻法。史载: (王莽)每壹易钱,民用破业,而大陷刑。莽以私铸钱死,及非沮宝货投四裔,犯法者多,不可胜行,乃更轻其法:私铸作泉布者,与妻子没入为官奴婢;吏及比伍,知而不举告,与同罪;非沮宝货,民罚作一岁,吏免官。犯者俞众,及五人相坐皆没入,郡国槛车铁锁,传送长安钟官(负责铸钱的官员),愁苦死者什六七。[《汉书·食货志下》。] 汉武帝当年借货币改革之名行疯狂敛财之实,曾将天下经济折腾至崩溃,将天下人折腾至“大抵无虑皆铸金钱”“吏不能尽诛取”的地步。如今,王莽的货币改革,又将百余年前的历史悲剧,再度完完整整地复现了一遍。 总体来说,以上四项改革政策,皆是以改革之名行倒退之实——消灭社会中层与中产,强化对民众的汲取与管控,为了达成目的可以无视最基本的经济规律,是这场改革的总体方向。新莽百姓群起成为盗贼,与这四项大开倒车的改革政策有极密切的关系。王莽曾派使者到地方赦免盗贼,使者们回来后告诉王莽:接到官府的赦免令后盗贼会解散,但很快又会群聚,问他们原因,则异口同声回答:“愁法禁烦苛,不得举手。力作所得,不足以给贡税。闭门自守,又坐邻伍铸钱挟铜,奸吏因以愁民。民穷,悉起为盗贼。”[《汉书·王莽传下》。]法条繁杂严苛,稍微一动就犯法;努力劳作的产出,远不够缴纳朝廷的赋税;窝在家里什么都不干,也可能因为邻居盗铸钱币而连坐。 在王莽的新政下,百姓已走投无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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