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命运的囚徒

回家  作者:孙悦

2008年,我获得了这样一条线索:河南新乡市原阳县的一户人家在2007年10月曾经买回了一个男孩儿,长得很像孙卓。

这个完美对应的时间点让我立刻就踏上了去往河南的旅途。当时,深圳的沙河派出所将我的案子安排给了崔宏凯警官,并告诉我有任何线索都可以向崔警官求助,他们会全力配合。此行我抱着不小的希望,崔宏凯和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派出的另一位警官与我同行。我们多次转乘火车、汽车到达当地后,又联系了原阳县的刑警大队,警队人员开了两辆警车直接带我们去往买家的住处,并做好了将孩子带离的准备。

我们的车越开越偏僻,路也越走越颠簸,在一个小村庄里左弯右绕,终于按照线索中的地址停在了一户小农房前。这个房子的外表破败不堪,看起来好像随时会倒塌。我困惑极了:这么穷苦的家庭还要花钱去买孩子?

我非常期待见到这个孩子,可我仅看了一眼,就知道他根本不是孙卓。我不死心地走近去确认他头顶的发旋,找来找去也只有一个。孙卓的头顶有两个发旋。屋子里又走出来一个农村妇女,是孩子的养母。

养母承认道:“孩子是我去年花3万块买回来的,如果是你的孩子,你就带回去吧。”

她看起来很友善,带着局促和淳朴,却不见愧色。

我们一帮人都僵住了。买孩子确实是违法犯罪,但是在实际的执法和司法落地的过程中,买方往往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孩子也确实是被买来的,可如果要解救,又要送往哪里呢?

孩子不是一个钱包,可以轻易从小偷手中收缴和安置。

这时,看热闹的村民已经围了里三层外三层。见我们左右为难,村民们在旁边议论起来,劝解道:“不是你的孩子就算了吧。她很苦的!”

我问道:“她怎么很苦了?”

“她本来有一个儿子,养到18岁,前两年被车子撞死了。”

“她男人有癫痫,话都说不好,家里又穷……”

村民们七嘴八舌,议论纷纷,对这个孩子的养母很是同情。

“既然这么穷苦,她哪里来的3万块买孩子?”我百思不得其解地问道。

“这个钱……是我们村里每家每户出钱筹给她的,为的就是帮她买这个孩子回来。她都这么可怜了,我们不帮她还有谁会帮她,都是一个村子的,不能看着他们家就这么完蛋了……”

我和同行的警员们对视一眼,都从彼此眼中看到了深深的震惊。

我想:孩子虽然不是孙卓,但是既然我们发现了一名来历不明的儿童,是不是也应该开展调查?结果我们很快发现,这个孩子并非“来历不明”,他竟然在当地就进行过合法的户籍登记。我至今都不明白,户籍作为国家户政机关用以记载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怎么会被这些买卖孩子的人随意篡改?这怎么会成为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情?

我们不知到底该如何是好。我也说不清自己是愤怒还是同情,唯有深深的悲哀激荡不已。

望着这些“好心”集资帮扶友邻的村民,我竟感到自己才像是一个恶人,像一个不请自来的掠夺者。最终,我们一无所获地离开了。回深圳的漫长车途中,窗外的田野沉默不语,树木快速移动,那些景象似乎都失去了真实感。

在这个偏僻的村庄,“家”的延续是指引人们生活的某种既定秩序,却没有人想过买一个孩子会给无辜的人带来多大的伤害。这份恶行一方面源于生育所承担的传宗接代这种落后思想;另一方面,他们当中似乎没有人知道买孩子是违法犯罪的事情,也就不以此为恶。

我在内心深处反复叩问:如果这里没有人穷凶极恶,那么是谁在任由恶行遍地开花?是空手而归的我们吗?又是什么使我们束手无策呢?

离开原阳县后,我始终放心不下那个买来的孩子。直到2012年,我最后一次通过网络向社会求助,希望能帮助这个孩子找到他的亲生父母,却至今无果。

2008年是我做噩梦最多的一年,也是我找孩子找得最不要命的一年。来自社会各界的关注不断增长,我每天都能接到提供线索的电话。这些线索有的给了我极大的希望,让我一得知就激动不已;有的听着就像是捕风捉影,我却还是要亲自去落实才能放心。

车票换了一张又一张,就在这一年我跑遍了大半个中国。

这之前,我开了多年的包子铺,身体一直很健康、结实。直到34岁这一年,我的身体忽然每况愈下,经常头晕、头疼。让我最苦恼的是我开始严重晕车,一到汽车或者火车上就吐得眼睛都睁不开,无法保持清醒。

有一回我们得知,广西藤县一男子在2007年买回一名男童。我和《凤凰周刊》的记者邓飞打算先到东莞接寻子家长郑春忠,然后一起去广西落实情况。结果才从深圳抵达东莞,我就已经站都站不住了。

我在路边弓着背,感觉到呕吐物不断从鼻腔、口腔中涌出来。周围的一切天旋地转,似乎都在扭曲变形,我几乎忘记了自己在哪里,忘记了自己是怎么来到这里的。恍惚中,只有一个念头依然紧紧抓着我、支撑着我,那就是我要去一个地方,那里有一个孩子,我一定要看看他的模样……

邓飞知道我已经到不了广西了,他要求我回深圳,不让我继续同行。他喊上了彭高峰,并向我保证一定会帮我查清楚那个孩子到底是不是孙卓。

后来发生的事是邓飞和彭高峰转述给我的。他们到了广西藤县,找到了被举报的那户人家,户主是农民梁某。他家中确实有一名买回去的男童,却不是彭文乐,也不是孙卓,不是我们所知道的任何一个孩子。除此之外,他家中还有一名女童。

邓飞很快就发现这个女童似乎也是买来的。

梁某毫不避讳,承认道:“买男孩花了1万块,买女孩花了3 000块。”

邓飞压抑着怒火问道:“你为什么要买别人的孩子?”

他诚实地说:“好养老。”

他们在那里逗留了半天,想尽办法试图解救这两名孩子。邓飞跑到当地派出所,质问孩子的户口是怎么登记上的。派出所的民警愣了一下,说:“孩子都有出生证明……是村委会开的证明,村支书证明了这两个孩子是他的。”

经了解,梁某和村支书并无关系,那么村委会为什么要包庇和协助他收买孩子呢?我们不得而知。

半天过去,他们又发现了一件更奇怪的事。梁某的老婆看起来很正常,不像是生病了,也不像是有什么智商上的缺陷,说起话来却颠三倒四、支支吾吾,像刚开始学说话的婴儿一样,难以沟通。

最后,梁某告诉他们:“我老婆也是从越南买来的。”

他一个人购买了三口人,就这样凑成了“幸福的一家四口”。

这简直是荒诞至极。可当地的村民都习以为常,不以为意。这是中国乡村存在的情况——没有孩子就买孩子,没有老婆就买老婆,也不会有人去举报买家。在许多人的观念里,只要买进了家门,门一关,这就是别人的家事。谁又管得着呢?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中的软性条款,也为买方提供了可以供他们钻的漏洞。他们屡次违法,却从未获罪。这成千上万的“人口消费者”养育着一条黑色产业链,他们是人口贩卖问题的根源,是沉在罪恶河底的无声暗流。他们解决了自己成家、养老、传宗接代等问题,和别人的至亲过上了貌似美满的生活。

为了满足这些消费者的市场需求,总会有投机者铤而走险拐走别人的儿女,以几千元或者几万元不等的价格予以卖出,也就成了我们说的“人贩子”。

当时,我因严重晕车而独自返程,有腿不能走,有口不能言,去医院看病也查不出什么异常。我只能卧床休息,听他们向我诉说此行的见闻,深深感受到,对梁某来说,我们的痛苦显得多么遥远、多么无力。

2008年8月,我曾踏上一段最接近绝望的旅途。

宝贝回家网站的站长张宝艳告诉我,宁夏有一个走失的孩子被热心人送到了派出所,报道上的照片很像孙卓。我看到照片后也觉得很像,就是瘦小了一些,看起来没有孙卓那么结实健康。我将这张照片给了崔宏凯警官,请他们调查一下。崔警官致电询问宁夏当地的派出所后,告诉我孩子只是走失了一会儿,已被家人领回。

我失落地坐在家里,对着那张照片左思右想,想到我的孩子在外面快一年了,肯定是挨饿受冻,过得很辛苦,才会长得比以前瘦小。我越看越像,觉得这个孩子肯定是孙卓。我又打电话给派出所请求核查情况,几天后崔警官告诉我,这确实是别人家的孩子,人家有自己的父母和爷爷、奶奶。

我不相信。

崔警官又没有去宁夏看过,又不去给我采血验DNA,怎么可以打个电话就告诉我不是孙卓?我夜不能寐,走火入魔,走到哪里都带着那张照片。最后我想:有没有可能是买家和宁夏那边打通了关系,想合伙诓骗我?

我即刻买了一张火车票,从深圳坐到郑州,又从郑州转乘大巴车到了西安,再从西安往宁夏去。一路上,晕车就快要了我的命,几次让我躺倒在路边。

等我终于到了宁夏,我心想:我不能惊动了买家和当地警方,我必须直接把这个孩子抓到,不能让他们调包了!

我打听到了当时做报道的《宁夏日报》的报社地址,又找到做这份报道的记者,请求他帮我去派出所调查孩子的去向。记者向我解释,说“那真的不是你的孩子”。可我远道而来,面容憔悴,又不断恳求。他不忍拒绝,真的帮我打听到了孩子的去向。

最后,我终于在当地的一所幼儿园见到了照片上的孩子。

我双手颤抖,心跳奇快,哑着嗓子喊道:“孙卓!卓卓——孙卓!”

那个孩子没有任何反应。

我走近去看,每多走一步,心就凉了一分。这个孩子根本不认识我,长得也没有照片上那么像。我不管不顾,拉着他细看,发现他的头顶只有一个发旋。

就像某个一脚踩空的梦,我被突如其来的失重感袭击了,世界天旋地转。我感到自己两脚悬空,躯体一落千丈,心脏则涌到了喉咙口,几欲被我呕出。面前的水泥地啪嗒、啪嗒地落了几滴雨,接着我意识到这些深色的水滴是从自己脸上落下去的。我张着嘴,没有发出一丁点儿声音,哭声被送往了另一个世界。

这具躯体忽然失去了一部分生命,像被抽了线的提线木偶,太沉、太重了。我没有办法把它带回家,只有将它拖行到旅馆,让它横陈在地。眼泪不断流淌出来,我却再也找不回控制这些水分的意志。它们是一张咸涩、幽暗的网,将我牢牢拥住,不让我动弹。

天黑、天亮、天黑、天亮……

天色反复交替,而我像一个被判下死刑的犯人,躺在这间囚室里,远离故土与人烟,等待着最终的解脱。

其实死到临头的人是最幸福的。跳楼轻生者落地前的最后一瞬,溺亡者失去意识前的最后一瞬,脱水的鱼停止挣动前的最后一瞬……多么令人憧憬的时刻。我每每闭上眼睛就祈祷,不要再醒过来了,不要让我再面对一个新的明天。明天之后还是明天,究竟我的生命里还会有多少个这样的明天?

我又想,或许我会在入梦之后如梦初醒,发现我这三十多年的人生竟是大梦一场,而我真正的生活原来在另一头,有另一种截然不同的面貌。我闭着眼,无声地喃喃道:如果我不叫孙海洋就好了,如果我是另一个人就好了。

如果能将完整、自由、有尊严的生活还给我,我发誓我一定会重新做人。我可以改正我没有做对的一切,我可以给出我所拥有的一切,怎么样都可以。只要能再给我一次机会,让我从这间看不见解脱之日的囚室中走出去,走到外面灿烂的阳光下。我会像经年累月久居黑屋的人一样眯起双眼,在刺痛中直视太阳,忍着两颗滚烫的泪水。

然而几天后,路过的徐风吹干了泪网,这具躯体又像上了发条似的移动起来。

我想起家里还有养育我成人的父母,还有同样承受着失子之痛的妻子,而我的儿子也不知在这人世间的哪个小角落哭泣,喊着:爸爸、妈妈,我在这里!

眼睛可以不看,嘴可以不说,耳朵却无法逃避。那些遥远的呼唤声像敲响在我头颅内部的巨大钟声,层层叠叠、久未断绝。先是手指蜷缩,接着左腿僵硬地屈起,右腿紧跟其后,躯干拱起犹如挣扎的鱼,我死而复生,站了起来。我在狂鸣的钟声里晕头转向,努力找回呼吸的节奏,然后迈出第一步、第二步……

打开门之前,我告诉自己:你叫孙海洋,这就是你生活的真实面貌。生命不息,寻子不止,这就是你的命运。

《刑法》第241条第1款明文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众往往只看到拐卖者被严惩,而收买者则被“宽大处理”了。一个重要原因是,《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拐卖儿童需修法严惩买方》,熊伟

《法庭内外》,2010年第11期

我国现行刑法在保护妇女、儿童权利方面的进步有目共睹,但是任何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滞后,当法律的漏洞无法通过解释学予以弥补,修改法律就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刑法有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存在着人不如物、买卖人口刑罚失衡的漏洞,不符合共同对向犯的基本理论,背离了民众朴素的法感情,对于人身权的保护并不充分。综合考虑历史经验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状况,有必要慎重考虑修改法律的建议。

——《论买卖人口犯罪的立法修正》,罗翔

《政法论坛》,2022年第40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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