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恋·同性婚姻

活过,爱过,写过  作者:李银河

2000年中国拟修改婚姻法,人大法工委广泛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而这些意见的确分歧巨大,主要集中在对婚外恋的处置问题上。由于当时婚外恋有大幅度上升趋势,在官方正式用语中首次出现了“包二奶”这样的词汇。据说深圳、东莞那边出现了港商包养“二奶”的村子,这些港商在香港都有妻子儿女,在内地做生意又包养年轻漂亮的女人,放在别墅里养起来,有的还生了小孩,闹到原配夫人到港府游行示威的程度。内地官员和富人包养情妇或者搞“小三”“小四”的风气也甚嚣尘上。修法论争中有一派主张恢复通奸法,严惩婚外性行为。据说有一个专家稿中添加了这样一个条文:婚姻双方有忠诚义务,一方违背忠诚义务,另一方有权诉诸司法解决。说白了,就是授权警察抓奸。而根据社会统计资料,婚外性关系的发生率一般在40%上下,如果都诉诸警察抓奸,全国的警察还有精力做别的事吗?再说,通奸法是一种非常原始的法律,跟一些国家还保留着的石刑——把通奸的妇女放在街角,让人们用石头把她打死——烈度不同,但是理念相同,换言之,只是质同量不同而已。那是多么野蛮残酷的做法,一个正在走向现代化的国家怎么能那样做呢?因此全国研究婚姻问题的专家学者几乎同时出来发声,反对恢复通奸法。这就是那场论争的焦点。

我主编的《婚姻法修改论争》一书的价值就在于,它对中国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也有一定的影响,是这一过程中各种观点激烈争辩的一个记录。婚姻法与其他小法不同的是,它与绝大多数中国人有关。所以人们在这个问题上也都想发言、出声,各种观点的论争十分尖锐刺激。我在其中也写了一篇。

那一年,我们一些社会学家和法学家还被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请去开座谈会。在会上我第一次提出了同性婚姻问题。当时,这个提法不仅在中国过于超前,在全世界也是比较靠前的。虽然当时已经有五个国家批准了同性婚姻,但是同性婚姻的声势还不像现在这么大。所以有位法律专家当场反驳我说:我们中国干吗带这个头?我说:第一,我们已经不是带头了,已经有国家批准同性婚姻了。第二,当时正在讲的“三个代表”其中就有一项是代表“先进文化”,即使我们是带头,又有什么不对呢?从那时到如今,又过去了将近二十年,世界上批准同性婚姻的国家已经从五个增加到近三十个,可中国还是寸步未进。现在来看,我们已经丧失了带头的机会,已经被众多的国家超越。

后来,我又多次向人大和政协提交过同性婚姻提案,以至人们以讹传讹,把我当成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其实我只是通过私人朋友和同事递交的提案。第一次大约是在2001年,我把同性婚姻提案交给一位上海的人大代表,请她带到会上去提交。两会结束后,我收到她的回信,说是所有涉及法律修改的提案都必须要得到三十位代表的附议才能够立案,而她找不到这30位愿意附议的代表,所以无法完成使命。

后来我改为托政协委员递交,这位政协委员同意署上他的名字递交了这份提案,但是他嘱咐我不可透露他的名字,而且政协委员似乎并没有立法权,只有建议权。某一年,我在媒体中看到这样一个消息,当记者向政协发言人吴建民询问同性婚姻提案时,吴的回答是:这个提案有点儿超前。即使如此,我还是很高兴,因为他至少没有说这个提案是错误的,只是说它提得有点儿早。如果乐观地想,在社会文明进程的未来,它将不再超前,还是有希望通过的。目前,台湾已经成为亚洲第一个批准同性婚姻法案的地区,比起西方各国纷纷批准同性婚姻的事态,台湾的进步更加令人欢欣鼓舞。因为我们同文同种,如果台湾的中国人能够接受同性婚姻,就说明中华文化对于同性婚姻并无大的抵触,同性婚姻法案的批准就更有希望了。

常有记者问我中国内地同性婚姻的前景会如何,在我看来,同性婚姻法案的批准需要两个条件:一个是社会对同性恋的歧视程度还要进一步降低,接纳程度还要进一步提高;另一个是少数人群的利益表达机制还要进一步完善。因为同性恋在人口中只占4%,他们的特殊利益跟96%的人相比永远排不上队,永远被忽视。他们的声音是弱小的,无法被听到。所以,必须改善少数人群的利益表达机制,使得他们的特殊利益也能够被提上议事日程。

在我拟定的同性婚姻提案中,列举了如下六个理由:

第一,据现行法律,同性恋不违反中国法律,同性恋者是具有各项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性恋者当中有人有结婚的要求,他们的要求与他们作为公民的权利没有冲突,应该得到承认。

第二,鉴于同性恋者属于少数族群,许多国家已设立反歧视的保护性法律。目前西方许多国家已陆续承认了同性婚姻或家庭伴侣关系,较早的有澳大利亚及北欧国家,较晚的有加拿大、法国、德国、美国。如果我国能够允许同性婚姻,属于保护少数族群利益、反对歧视的立法,将在人权方面使我国跻身于世界先进行列,也可以此证明我们的党和政府是代表了先进文化的,取得与西方一些国家在人权方面斗争的优势。某些西方国家,特别是天主教国家,在关于同性恋的立法上受到宗教方面的压力,要想通过保护此类少数族群利益的立法十分艰难;而中国传统文化对于同性恋并不太歧视,这是我们在人权方面可以得分的一个有利背景,应善加利用。一旦中国立法保护同性婚姻,将成为我国保障人权的一个有利证据,使仅仅允许同性恋进入军队服役的美国联邦法律相形见绌。

第三,由于同性恋者的关系没有婚姻形式加以束缚和保障,容易造成一部分同性恋者交友随意,增加性病传播的可能性。虽然从人际关系平等观来看,一对一的关系与一对多的关系并没有高低优劣之分,但是从身体健康角度来看,前者确实优于后者。目前,男男性行为在艾滋病传播中所占的比例迅速攀升,群内感染率已经超过5%,并有继续上升趋势。而承认同性婚姻则可以使相当一部分同性恋者建立和保持长期关系,减少短期关系,从而减少性病传播的可能性。

第四,从历史和跨文化的研究看,凡是人口增长压力较大的国家,对同性恋一般都采取比较宽容的政策;而人口稀少的国家对同性恋则比较严厉。这是因为人口中有这样大的一个人群不生育,将对国家的人口状况产生直接影响。据统计,男女同性恋人口在人群中会占到3%~4%,在中国就是3900万~5200万人。由于没有同性婚姻法,这些同性恋者大多数会同异性结婚生育。如果他们可以与同性结为生活伴侣,将有这样大的一个人群不生育,有利于我国的人口控制。

第五,由于传统文化习俗要求所有的人都要结婚,有大量同性恋者不得不进入异性恋婚姻,造成大量婚姻悲剧(诸如“男同性恋者的妻子”问题、“女同性恋者的丈夫”问题),导致此类婚姻质量降低,离婚率增高。如果中国批准同性婚姻,可以大幅度减少同性恋者进入异性婚姻的可能性。

第六,我国有保护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利益方面的成功经验,如在保护少数民族利益、保护妇女儿童利益方面都属于世界领先地位。对于同性恋这个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族群的保护,将使我国的形象更为开明、进步,造成一种各社会群体之间更为宽容、和谐的气氛,有利于国家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免于出现西方社会中同性恋不断游行示威、与主流社会文化发生激烈冲突的局面,而和谐、宽容的做法也与中国文化中崇尚和平、和谐的精神合拍。

我在提案结尾处写道:“总之,中国允许同性婚姻有百利而无一害。为了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以及同性恋这个少数族群的利益,特提出此提案,希望能够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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