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妖首的踪迹

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  作者:孔飞力

到了初秋,弘历已将蔓延到华北的割辫妖术看作对满清王朝更为广泛的威胁的开始。一旦意识到妖术背后的政治危险,他便开始对那些迄今还未发现妖术的省份发出警告,以便控制妖术的蔓延。9月22日,他给山西和陕西两省的巡抚发出上谕,敦促他们严密戒备。弘历写道,妖党“用药迷人偷割发辫之事”起自江南,渐次延及山东、河南、直隶数省。京城地面已发生数起,热河亦“间有犯者”。现在直隶查拿严紧,那些奸徒“畏惧潜逃”,“知山陕尚未查办,(奸徒)就近窜入亦未可定。”

妖术西行

陕西巡抚明山精明圆滑。虽然这个皇室的旁支当巡抚才七年,在此之前他在省行政的中层已任职七年。他有恰当的分寸感,1762至1763年他在亚热带的广东任巡抚时,曾建议朝廷容许当地的地方官不必穿戴厚重的绣蟒官服跪迎省府官员。他对陕西的风土很熟悉,当妖术危机发生时,他任该省巡抚已经五年(除了当中曾有一年在长江流域任职)。

明山在10月3日奏报说,山东妖术案刚发生他就听说了,并密令地方预为防缉。因乡村集市易于“藏奸”,所以他饬令地方官派员选役密切观察。在10月18日、19日和20日,有三人报案说他们在街上被生人偷剪了辫子,其中两人是附近兵营的兵丁,一人是学童。但是县官检查了他们的辫梢后,并未发现被剪的痕迹。明山本人也传唤了报案人并亲自检查了他们的辫子,发现辫梢完好无损。

经进一步讯问发现,学童郭兴利因在街上贪看戏法误了上课,惧怕先生责罚,跑回家对母亲谎称辫子被剪。明山因其年仅十二,故免于深究。至于那两个兵丁,他怀疑其中一个是为了找借口延期还债,另一个则是为当值班期迟到找借口。明山认为他们两人都应杖惩,但考虑到“小民未识其故,或有实在被割亦不举报”,所以决定放他们回去各交本营管束惩戒。

另外两个案子则值得注意。一是民人刘德因恐“被割受害”,要剃头匠陈起风替他割去辫子以避祸。虽然这个人“甚呆蠢”,但他的行为实属“滋事惑人”。另一个棘手的案子牵涉到一个七岁的孩童赵王保。他在剃头匠王福有的铺子前玩耍吵闹。王适闻前一日有割辫之事,就恐吓说要割赵的辫子,赵不理,王就上前用剃刀割去赵的“些许辫梢”。赵害怕起来跑回家告诉其母。县府派员调查并将王福有拘拿。知县审查认为其中并无别情,但省按察使命将王送省审讯并施以夹棍。王坚持原供。官府搜查了他的铺子亦未发现任何“不法之物”。巡抚明山亲自审问了案犯,认为王的所为只是一个玩笑,但在这样的时候开这样的玩笑即是“滋事不法”。王因而同刘德和陈姓剃头匠一起被枷号示众。明山奏报说,自此以后十余日寂然无事。他“益将督率密查”,“断不敢少容松懈”。(朱批:“恐属空言,不可不实力,慎之戒之。”)

运河上的妖术

9月7日,河运总督杨锡绂随船停泊在山东西北的查盐都司,在那里碰到了一桩叫魂案。在一个运粮船帮自北方空返途中,旗丁周某向船帮千总报告说,他的侍女在8月2 1日“被乞婆剪去衣角一块,当场昏迷,经医治才苏”。2日,她又“被乞婆上船剪去夹衣一角”。这次罪犯被拿获,并从她身上搜出剪刀一把,衣角一块,看上去与侍女被剪部位相符。案犯及证物被送交德州知州石之坷。石审讯案犯后,向杨锡绂报告了以下案情。

乞婆供称她夫姓张,本姓王,来自邻省直隶的吴桥县,现与儿子张银和儿媳王氏同住景州玉泉庄。张王氏年七十二,以乞讨度日。“有个翟狗子看见小的,许给小的一千钱,要割十个女人衣襟与他。”张王氏供称她已割了两个女人的衣服,包括周姓旗丁的侍女,她就是在那时被抓获的。她还供称:“翟狗子给了小的一包药。叫捏一点放在口里一喷,那人就不看见。还剩下些药,塞在玉泉庄道上车棚墙孔里。”翟狗子也是吴桥人,此外张王氏还说了另外两个吴桥人的姓名和住址。

差役立刻赶往景州去查缉张王氏供出的人名,但一无所获,也没有找到她所说的迷药。不过他们把张王氏的儿子张银、儿媳王氏及其孙小黑带回了德州。五十一岁的张银说他母亲借住在隔壁的韩寡妇家,与一李婆子同住同讨饭吃。他对母亲的犯罪情事一无所知。重新审问后,张王氏说昨天她所供的人名都是捏造的,这次她供出了七个名字,说他们同属一伙,都是剪辫子的。“他们原在泊头一带做事,听见总爷拿人,都惊散了。”剩下的药可能让小孩拿走了。

这一次差役们又白跑了一趟,没有找到任何切实的证据。张王氏的讨饭同伴李婆子也有七十多岁了,她供称知道所有割衣襟的勾当,并且试用过迷药。问她是谁给的药,她则“随口混供”。知州见两位老妇“眼色俱有邪气”,前言不搭后语,遂命用“香火烧颊”,再灌以甘草朱砂汤烧朱印黄纸灰。一会儿,两犯醒了,于是将她们分开审讯。李乞婆供称迷药是本村庙里的两个和尚给的。当两个和尚被带来审问时,他们说“平日只知念经锄地”。张乞婆的供词也被拆穿了,因为当四五个衙役被叫来排成一行时,她竟将其中的一个指为翟狗子。

虽然知州的报告表明此案充满疑点难以相信,杨锡绂别无选择,只能对案情紧迫不舍。和其他督抚官员一样,他也受到来自朝廷的巨大压力。他因而向山东巡抚富尼汉详细通报了情况(案犯已经押送到富尼汉那里去了),还向张乞婆供词中提到的所有同伙所在州县发出了通报。弘历也确实对此案的细节深感兴趣。他对杨锡绂奏折的批语表达了他对案情的怀疑:此案背后”必有深谋远虑之人,不可以寻常谣言视之”。

作为德州知府的上司,山东巡抚富尼汉当然也收到了石知府关于张乞婆等偷剪衣襟案的报告。由于他正忙着其他的案子,便命人重新审讯了两个老妇,结果两人都翻了供。张乞婆说,她去那条运粮船只是为了乞讨,但船丁的侍女突然叫起来说自己衣襟被剪掉了,人们于是把她当作嫌疑犯抓了起来。审讯的官员们实在找不出什么犯罪证据,甚至认为那块割下的布片是栽赃。富尼汉决定把案犯调来亲自审讯,但手下人报告说张乞婆刚刚病死在县牢里。

不管案情多么荒唐,富尼汉还是盯着两个老妇的原供和她们所供出的那些同伙不放。在朝廷的压力下,他只能对案子追踪不休。他向弘历担保,自己已将该案涉及到的一些人名通知了邻省直隶,根据张乞婆的供词,这些人就躲在那里。但富尼汉的勤勉并未给弘历留下任何印象。在一份上谕中,弘历问道,为什么富尼汉没有亲自比较一下从张乞婆布袋里搜出的布片和被剪的外衣?女人的衣服是特别容易辨认的,根据颜色的深浅,布料的长短以及“布帛之粗密”应能够很容易辨出证据的真伪来。如果他身为天下之主尚能注意到这些细节,一个认真负责的官员又怎会没有想到这些呢?在承德当值的军机大臣傅恒和尹继善密切关注着此案。他们注意到杨锡绂原奏中提到的两个和尚没有出现在富尼汉的奏折里,就起草了一份上谕给山东。“既然这两个和尚为该案嫌犯,就应上紧严查”,富尼汉怎能轻易放过他们呢?富尼汉的回答是,虽然张乞婆原供中曾提到过他们,但她随后就翻供了,进一步的调查则证明这两个和尚并无犯罪嫌疑。至于衣服,则明显地是被锋利的剪刀剪过的,而张乞婆的那片布则不是;而且,布的剪口曲折弯环,显然不可能是在匆忙仓猝间完成的。尽管有这些“疑点”,富尼汉还是不得不向承德行宫奏报了所有涉案人的姓名。

我们无法知道是否对两位老妇用了刑,法律的规定是不准对妇女用刑的。她们的糊涂和昏迷在档案里有明确的记录,而张乞婆的瘐死狱中则透露出狱卒并没有因她们的性别和高龄而待她们好些。她们的供词虽然在许多地方被拆穿了,但仍提供了新的、被看作很有价值的线索。相应地,七个新的名字被列入了缉捕名册。

对嫌犯的围捕

至此为止,浙江的官员还未抓到一个名副其实的妖党,尽管这里是妖术案的发源地。但永德在经历了两个月来弘历朱批的压力后,至少已找到了一种说得过去的办法来从事这场清剿。他在10月4日奏报说,浙江已逮捕了许多嫌犯并对他们进行了严厉的审查。寺庙和朝圣场所都派出了巡兵和差役以缉捕嫌犯,许多州县已经抓获了一批。从弘历的朱批已经停止对永德的苛责来看,这样的成绩显然使他感到满意。让我们对永德在浙江的清剿稍作考察,看一看他用以对付剪辫妖术的办法以及他所缉拿的各色人等。

9月30日傍晚,永德离开了乡试考场,第二天就会同省臬藩两司及绍兴道台去审讯罪犯广参。这个游方卖卜的和尚没有固定落脚的寺庙,因面目可疑并携有符书而被捕。他说,本年3、4月间他借住于觉皇寺僧人德操处,在那里看到一本占病符书,便说服德操将书借给了他。德操还给了他二十余张“镇宅保蚕之符”。广参否认做过任何为匪不法之事,并且显然说服了他的审判官。然而,圆滑的永德又向弘历报告说,广参“所携符书均属荒诞不经,亦有应得之罪”。遵照弘历若剪辫案犯经“反复推求,审无实据,可随时省释”的上谕(引用弘历9月14日的批复).永德只将广参和德操(亦已被捕)两人定了“藏匿占验推测妄诞不经之书、不行销毁”之罪,将两人杖一百,并送回原籍,严加管束,不许出境。[改条例(《大清律例》162.04)也禁止《地亩经》之类的书预言自然灾害。弘历曾在1744年将此书列为妖书,因为自然灾害被认为是王朝崩溃的征兆。]

永德报告说另一个罪犯是道士王大成,他供称是浙江西部严州府桐庐县人,以堪舆风水为业。因无生意,即“假扮道士,描画纸符”,采用“九老仙都金印”六字[在道教神话中,神仙都住在汪洋中的一个岛上。]及五雷镇法术戳,各刊刻一个盖用符上,“捏称可镇宅保蚕,骗取乡民钱物”。当地的道纪司证明他所用的符印确系道士通常所用之物。虽然王大成坚称他并无剪辫迷人邪术,永德仍依照“阴阳术士妄言祸福例”[这里,实际上不应是“例”,而是“律”,为《大清律例》第178条,属“礼律”。王的案件并不十分适用这条律,因为该律讲的是术士“在官员的……宅邸内”作法。这条律特别将“根据五经预言未来”的行为排斥在外。1646年,清廷对这条继承自明律的条文做了注解,强调预言“祸福”严格来说是个政治问题,因为它关系到王朝的合法性和长远命运。],对他“杖枷发落”。

永德还殷勤地奏报道,案犯曹子云“系仁和县人,求乞度日”。本年春天他行乞到苏州时患了病,“因辫内生虱,旋即剃去”。到了夏末,头发长出后重新蓄发。永德“因各省剪辫匪徒现有恐喝愚人连根尽去之事”,觉得曹所言难以相信。但是“再四穷研”,曹仍然坚持他的所为与剪辫妖术无关。“该犯现在患病沉重,已发令地方官交属收领调理管束”。

永德名单上的下一个罪犯是和尚通元。这是个更为复杂的案子,因为案犯的名字和山东供词中所提到的妖首同音。通元俗姓曹,在各处化缘度日。他不仅形迹可疑(“似痴非痴”),而且身上所刺文字亦可疑。他胸前刺有一个卐字(他说见过佛像上塑有此字),右臂则刺有“西方接引”。他的化缘贴内则有写着令人堆以理解的“山东礼佛嫩搜搜”等词语。看来终于找到了与山东有关的案犯。经过讯问,和尚说这些字是嘉兴的一个刻字匠金某替他刻写的,其中山东两字系同音字三冬的错写(南方人发音没有翘舌音,故“三”与“山”不分);同样,嫩在南方口音中与冷也是同音(许多长江流域地区的居民讲话n与1不分,也无后鼻音ng)。通元坚持说这段话实际上应为“三冬礼佛冷嗖嗖”。他写这句话的目的是使人怜其苦志,乐于施舍。至于说他的可疑的名字,他说他的名字是化缘的“缘”,而非“元”,即山东剪辫犯蔡乞丐所供之名字(通元)的那个元,他也从未碰到过蔡乞丐。

但是令人极为怀疑的是嘉兴根本就没有姓金的刻字匠。和尚又供说这些字是他自己写的,于是叫他当场写对笔迹,他又不会写。永德注意到,“三冬”两字并非探文奥义,何以写成“山东”?“冷”尤其是个常用字,又何以写成“嫩”宇?所有这些都令人甚难相信。总之,这个和尚“并非善类”。(朱批:“将此人严解来京。”)

可以想象这些衣衫不整的流浪汉与审判他们的官员之间的文化差距有多大!当永德和他那些穿着锦缎官袍的同僚们面对民间宗教的日常用语时,显然非常吃惊和困惑:谁能保证这些怪诞的语句不是用来掩盖妖术和反叛的密语暗号呢?那些出现在法庭上的文盲和半文言们日常所使用的错别字一旦被象形会意的书写文字所解读,就很可能被看成是一种秘密语言——如果不是别有意图,谁会把冷写成嫩?

不管怎么说,官方体系拥有充分的手段来对付形形色色的异端。《大清律例》中有的是各种各样的案例,如果必要的话,足可以将任何民间文字定为异端和非法。持有这些文字材料便是一种罪过,更不要说写下这种文字了。这样的禁条可以有选择地用来对付那些没有其他更严重罪名可套的社会边缘分子。到了最后一步,《大清律例》还有可以一网打尽所有嫌犯的第三八六例:“不应为,重。”犯者为此可受到重笞。

永德在浙江的围捕显然使他得到解脱。他的详细奏报没有再受到朱批的苛责,相反甚至得到了略带赞许的批语“知道了”,这比起那个毫无表情的“览”字要进了重要的一小步(“览”字是弘历用来批示最无聊奏折的用语)。毕竟,永德已经尽了力了,他亲自审问了许多案犯,并把一个嫌犯送到了北京,在那里军机处会设法让案犯开口的。[对和尚、乞丐和其他可疑人物的同样围捕也在江苏进行,由备受折腾的高晋和彰宝直接指挥。这一次,他们用大量名字和细节来堵住弘历的口。]

两心相悦的奸情

弘历变得越来越不耐烦,他敦促湖广的官员要特别警惕,因为那里的居民“人心狡险”,素尚“左道邪术”,很可能让逆犯潜匿其间。正如他所料,一个月后从湖南发来的奏章报告道,在祁阳县发现有传贴,预言灾难。更有苗头的是,一个三十岁的游方和尚觉性和他的四个同伴因剪辫嫌疑被抓获。在觉性的身上搜出了一个红绸包,其中包有一络头发和两枚明朝铜板。经地方官员审讯,觉性供称有个叫茂远的和尚教过他如何用人的头发和旧铜钱一起施展魔力诱骗妇女。但他抗辩说,他只是应人请求才会为人剃发。湖南巡抚方世携命令将一干人犯解往省府长沙严加看管。

时任湖广总督者为定长,这是一个经验丰富的满洲官僚,在行省督抚的职位上已有二十年。他是皇室的旁支,其父又是弘历特别信任的一个总督,所以他在满洲上层权贵中地位稳固。当他接到诡诈的和尚觉性的供单时,便觉得将这样一个敏感的案件完全交给下属湖南巡抚来办不妥,因而决定立刻动身去长沙与方世携“会办”这个案子。由于这个谋反案的案情重大,定长和方世信会同省按察使和地方道台在省府大堂逐一审查了案犯。而在承德行宫的弘历正引颈翘首等待着审讯的结果。

但是和尚觉性让大家都吃了一惊,他推翻了原供,说那是他畏刑妄供。这次,他说出了以下的故事:觉性因写师友争吵被逐出庙门,遂在湖南南部流浪募化。在府城衡阳他投宿在刘三元所开的客店。刘的年轻老婆陈氏为他递送茶饭,故尔相识。他后来又来住店,成了刘家的好朋友,刘的父亲还曾借给他一千钱。某天,他与陈氏调戏成奸,但无人知晓。本年正月,他去刘家拜年,与刘三元发生了口角。陈氏吓坏了,叮嘱他离去后不要再回来。觉性遂向陈氏讨一信物,陈氏当时未给。后来,觉性要一挑夫去刘的客店代取陈氏为他所做之布鞋。陈氏即剪下自己的一络头发,缚上两枝铜钱塞进从自己衣襟上剪下的一块红绸里,然后把这些东西塞进布鞋交挑夫带回。觉性即将这些信物一直带在身上。

审判官们将信将疑,他们把所有涉案者带来审问。有一个疑点是,这络头发里有两根白发.不太可能是来自一个二十多岁的女子。然而,陈氏被带到堂上,跪在巡抚的面前解开了头发,经查验她确有一缕头发被剪,稍短数寸,且此络发根内恰有两根白发。不仅如此,经过反复讯问,陈氏坚持觉性未曾对她用过迷药,她之委身于觉性是两情相悦。

官府的判决是,所有嫌犯(包括那些张贴传单者)都不是真正的剪辫妖党(手里握着这样有价值的证据,本来应该是很容易讨好焦虑的弘历,让他感到满意的!)。和尚觉性按“和奸有夫之妇”律,“杖一百徒三年”(他的罪行因妄供别人授其进药而加重——虽然是因畏刑而妄供)。陈氏被判枷号一个月,但允许折赎。本夫刘三元有权决定陈氏的去留。觉性的同伴均无罪释放。

到了10月2日,失望的弘历得出了自己的结论:叫魂案犯遍布各地,但是妖党的核心却不断地从一省转移到另一省。他们从江苏北移到山东、直隶和热河以后,现在看来显然正西行到山西、陕西和长江中游地区。他们的踪迹从一省消失后,又从另一省冒出来。不仅如此,现在已很明显,这些妖党还妄图通过恐吓民众自割发辫来挑起一场剃发的政治危机。弘历之所以确信这一点,是因为一旦官府正式发布禁令,人们自割发辫以防范剪辫妖术的做法实际上就停止了。这表明,防范剪辫妖术的做法“本自无稽”(即在民间信仰中原来并不存在这样说法),“必系奸徒造作邪说,诱惑愚民”。迄今为止抓获的案犯都是些小喽罗,一定还有预谋反叛的角色躲在后面,他们的目的则在于“破坏国家定制”(即剃发制度)以逞其逆谋。

三天后,弘历又在给各省督抚的一份不同寻常的上谕中从新的角度进一步发挥了这些诛心的论断,强调妖党可能企图通过挑起百姓对官府的仇恨,来发动一场大叛乱。地方官府的严厉措施则会引起百姓的警恐,“或致激而生变”。而奸党则可以作壁上观,坐收渔翁之利。虽然不能因为害怕激怒民众而停止清剿,但各省官员应“毋纵毋苛”,既确保无辜者不受伤害;又不让罪犯逃脱。对各省围捕的和尚和乞丐则应审慎处理。在初审案犯时,应力求不带偏见。审判官既“不可轻事刑求”,亦“不得滥行锁禁”。如果“确有可疑情状”,自当动用一切手段进行审讯。否则,就应开释案犯。看来,弘历在这里为确定案子的“可能缘由”,定下了一个原则,审案的过程分两个阶段,在对案子的早期调查中,不应对案犯使用刑罚和长时间监禁。不过,应有的谨慎并不意味着放松对正犯首恶的追缉。这些人一定还在江南,其人“非系奸僧肆恶,即属读书失志之人,其心甚险,而其迹甚秘”。对这些奸党“务须严密侦寻”,不仅对太湖一带的传统匪巢,而且对“幽僻村居、荒废庵宇”均应彻底搜查。至于在这样一场凶猛全面的清剿中如何才能避免伤及无辜,弘历把这个问题留给他的各省官员去伤脑筋了。

一个冥顽不化的嫌犯

下面这个关于大术师明远的案子很快就会使我们看到,弘历这些自相矛盾的指示对各省督抚们来说是多么难以贯彻。按照我们已在第四章中看到过的明远九徒韩沛显的供词,明远本应在海州三教寺等待替他割辫的门徒,但迄今为止他一直在同官府捉迷藏。在浙江,巡抚永德的手下把全省的寺庙都篦了一遍,终于找到一个法名明远的和尚,并迅速将他解往承德审问。但是,真正的明远好像直到10月9日才在安徽的合肥附近被抓获。在当地一个小庙有个叫玉明,但法名又叫明远的和尚因剪辫而被拿获。从他的身上搜出了一个木偶,一块写有符咒的布,两枚可疑的术戳,一个奇怪的招牌和一把剪刀。但他身上并无发辫。

明远告诉审判官,他依靠化缘和看病(正如韩沛显供词所说)为生。7月26日,他携一毛驴驮载行李出外化缘,走到离所住寺庙西北一百六十余里处寿州附近的一个村庄,他停下来在一口井边喝水。因为没有水桶无法打水,他便走向一村屋,那儿有三个小孩在门口玩耍。他同他们借水桶,但没有人理他,他随手拍了下一个小孩的头,忍渴赶路。走不出二三里,他被几个村民逮住。他们指控他偷割了小孩的辫子。

不由分辩,将僧人拴拿,即将行李搜检,并无辫尖。又拿到刘鸣奇家中,将僧人吊打,并用锥扎,追无辫尖。要僧人包他孩子不死。僧人被殴扎无奈,遂画符给他保佑。……实无剪辫情事。

这些人放掉了受伤的和尚,让他回自己的庙去。县府的差役听说此事后赶去调查,刘鸣奇让他们看了明远写的符咒和保证字据。差役立刻将此事通知了合肥官府,由官府派人拿获了明远。

在初审中,案犯试图就从他行李中搜出的那些可疑物品作出解释(在官府的眼中,这些物品无疑就是“邪术”的证据)。两杖木戳是用来“使人敬重,肯出银钱”的。其中一个刻着“五王爷替僧”的文字[“五王爷替僧”可能是当地的一个民间信仰崇拜,起源于台南(台湾当时是福建的一部分),然后流传到其他许多地方。参见薛珀:《论中国的民间宗教》,第6页。],另一个则刻着“阴袭州同”的文字。明远说,他的祖父曾任总兵,因此他刻戳假称自己有世袭官职。那么,那个招牌(它看上去是行医人竖在路旁的招牌)上所写之可疑文字——“察院恩慈京都明远”——又代表着什么呢?明远解释道,这只是为了让病人相信他的药方是从京都来的,曾为大官们使用过。而布符则是用来镇邪的(如同第五章中所讨论过的镇邪物那样)。在一个江湖郎中的行囊中找到这些骗人的玩意本是意料中事,但对明远的审判官来说。这就是邪术的证据,表明他“实为正犯无疑”。接下来,就应该用重刑来逼他供出真相了。

明远是一个冥顽不化的案犯。即使是在重刑之下,他仍一口咬定他没有剪人发辫。审讯他的官员们包括巡抚冯钤和当地的知州知县,他们竭尽全力想得到他的供词,但不知他们是如何竭力的,一个星期后明远死了。弘历知道后龙颜大怒,质问明远是否死于溢刑,或是因疏于防范而让他自杀身亡。冯钤坚持说并无此等事情发生。囚犯是在狱中“冒寒得病”而死,官员们决没有滥刑,这一点狱医和忤作可以作证。他们所做的只是让他跪铁链三日,其间并未施用夹棍,只是夹了一次手指。然后他们又轮番审问了他两天两夜,“不许其打盹,见其闭目,即行喝醒。”冯钤因他连日受审,恐其疲惫,便令停审数日。但还未来得及再审,狱卒便报告说明远已毙命狱中(朱批:“知道了。”)

这就是该案结局时的情况:军机处不得不亲自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复查。三个月来,军机大臣们作为不屈不挠的弘历的工具,忠实地推动了对妖术的清剿。从文献资料来看,他们除了全力以赴从事这种清剿外,绝无其他的想法。然而,当他们最后来收拾残局的时候,我们却不能不关心他们面对迄至10月中旬为止的清剿记录会有什么想法:这是些混淆不清的伪证,没有头绪的琐屑细节,以及许多不明不白毙命的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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